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法律效力分析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法律效力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孙嘉珣[1](2022)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造法”困境》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是否能够“造法”存在争议,WTO现在面临的困境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争端解决机构不得增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对协定条文的法律解释,被美国认为超越了法定权限,属于“造法”行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为了解决争端需要解释规则,又面临着“造法”的指责,陷入了两难困境。上诉机构赋予“造法”行为正当性的所有尝试均存在争议,因为争端解决机构进行法律解释并保证同案同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造法”。这一问题也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其本质上涉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和国家司法主权之间的张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权力的扩张和回缩两个改革方向,权力回缩的改革更能满足时代需求。

刘勇,柯欢怡[2](2021)在《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解决方案研究——以USTR《上诉机构报告》为切入点》文中提出在美国的持续阻挠下,WTO成员对上诉机构法官的继任人选长期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最终于2019年12月10日导致上诉机构因法定人数不足而不得不停止工作。美国贸易代表关于上诉机构问题的报告反映出,美国的刻意阻挠仅是上诉机构停摆的表面原因,而WTO的体制性缺陷以及制度性不足才是导致上诉机构停止运行的深层次因素。例如,WTO造法功能日益萎缩,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均有不足,争端解决程序的定位不明等。为此,WTO应适度修复其造法功能,加快通过立法性解释;改革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适当限制两者的审查权,确立成员驱动与规则导向之间的合理边界;推动实施诸边模式的谈判机制。

吕盈[3](2021)在《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如今,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运行了 25年。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能够帮助各成员方有效解决贸易纠纷。上诉机构作为国际法体系中唯一的处理国家间争端的类似“二审”的机构,在25年间做出了200余份裁决,裁决的质量和执行率也得到了国际社会上的广泛称赞。与此同时,据统计约70%的WTO专家组报告均会被上诉,这表明了上诉机构取得的成绩以及国际法“司法化”的发展,这也为国际上其他领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为国际法治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却在美国的阻挠之下被迫停摆,美国对上诉机构的批判在多份文件与DSB会议上均提出过,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的问题,如越权裁判、遵循先例、超期审理、成员过渡、咨询意见以及审查事实。而在多项反对上诉机构的理由中,其中之一就是美国认为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构成越权,是司法造法的行为。在WTO法律体系中,每一份判决里遵循先例的做法随处可见。WTO法律体系内先例的指导作用是客观存在,谁都无法视而不见。而美国在一系列的会议以及报告中对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进行批判,就想试图说明,上诉机构报告中提出来的“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裁决机关需在之后的案件里以相同方式解决相同法律问题”,这在条约上没有法律根据,在法律实践上也没有合理性。这种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破坏了制定规则的权力和适用规则权力之间的边界,表明同意上诉机构可以进行司法造法。为了应对上诉机构停摆危机,各国也纷纷提出对策,但是更多的仅是对美国进行回应,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反观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形成过程,是有其历史背景和制度背景的。WTO规则是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各成员国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妥协后达成的。因此,WTO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裁决的强制执行等制度背景都使得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纠纷时不得不进行相应的解释。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系列实践,WTO上诉机构基本上通过三个阶段,即不承认裁决的先例价值、倾向认可裁决的先例价值到强调裁决具有先例价值,最终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做法。虽然存在许多不同的声音,但在实践中,“令人信服的理由”这一准则让更多专家组所采用,此采用过程可以划分为犹豫阶段和确定阶段。这种遵循先例的做法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有利于维护争端解决规则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增强报告的可执行性,还有利于完善和补充程序性规则,以及提高了司法效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行为有司法造法权力扩张的倾向,某种程度上破坏了 WTO机构间的权力平衡,也侵犯了成员的主权。面对美国的指责以及遵循先例做法存在的问题,回应美国的关切,进行改革和约束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从而恢复上诉机构的运行。为此首先引入法理一致性原则动摇美国批判遵循先例做法的论证基础。美国认为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司法造法,这是放在了英美法系的语境之下,认为上诉机构的这种做法是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而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事实上遵循先例,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这实际上更加贴合大陆法系的法理一致性原则;其次,激活WTO协定中立法解释机制平衡机构间权力。WTO总理事会和部长级会议重启对贸易、服务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有约束力的权威解释,从而平衡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最后,增加“重复规则”条款限制司法造法权力。“重复规则”条款则是在洪都拉斯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中的做法,即在实践里对多次出现在相同或类似案件中的理由进行反复的论证,达到一定的次数标准将形成稳定性的判理,并以法理一致性原则为指导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铺平前进道路。

徐朝雨[4](2021)在《美国主导下国际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美国倡导的经贸规则经历了全球性贸易协定、区域性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的转变,其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尤为明显。WTO采取强制管辖,通过独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成员方争端;CPTPP和USMCA保留专家组,程序透明度更高,但未设置上诉机制;中美协议彻底取消了第三方机构,以双边磋商作为主要策略,并将申诉方行动合法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反映了规则导向到效率导向的过渡、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提升、多边主义到单边主义的回归等趋势,极大影响了国际经贸规则。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过程中的绝对话语权,中国必须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持续变动的国际经贸规则,积极推动WTO上诉机构改革,逐步靠拢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并坚决抵制单边主义的恶劣影响。

邱俊生[5](2021)在《WTO上诉机构危机及解决构想》文中研究说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对于解决多边贸易问题和成员间争端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2019年底,上诉机构由于遴选危机仅剩下1名成员,无法开展工作,被迫停止运作。WTO上诉机构是目前国际法层面唯一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上诉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高效运转,解决国家间贸易争端,维护各成员方在WTO协定内的权利,对其他国际性裁判组织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我们也应承认上诉机构本身确实存有问题,包括内部的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博弈和上诉机构的机构设置及运行程序方面的问题。目前上诉机构已经停止运作一年多,无法开展上诉审查相关的工作,这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记重创,也对多边贸易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上诉机构存在诸多的问题,但是整体来说是瑕不掩瑜,其仍然有存在的必要,运行二十多年,解决了许多国家间贸易争端,积累了大量的争端解决经验,为国际贸易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极大地推动国际法的发展。WTO上诉机构从遴选危机的出现到全面瘫痪的发生,一方面是源于大国之间政治经济博弈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理念的冲突;另一方面上诉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本文首先分析上诉机构危机的源起,其次对上诉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从机构设置、程序运行层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问题进行分析。再次,结合WTO各成员方提出的改革方案及现在的应急之策临时上诉仲裁程序的优点和缺点,得出目前问题的症结。最后,从理念和具体措施上提出改革构想方案去解决上诉机构停摆困局。同时希望在解决上诉机构停摆危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化危为机,于危机中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各项制度,以便将来更好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平衡WTO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关系,最大限度将争端解决置于规则之治下,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朝着更有力、更自动、更可靠的方向发展。

刘滢泉[6](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张泽众[7](2020)在《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上诉机制,是由《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规则。自上诉机制建立以来,尽管其在解决世界贸易争端的相关工作上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上诉机制开始逐渐暴露出诸多系统性和制度性问题,这些问题甚至造成了当前上诉机制陷入停摆的境地。所以,对上诉机制进行改革已逐渐成为各成员方之间的共识并吸引了全世界广泛关注。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分析上诉机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长远角度出发提出对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和设想,从而完善上诉机制程序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系。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等方法。在介绍上诉机制基本程序和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并分析当前上诉机制在上诉机构设置与成员选任、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及期限和上诉机构报告,这三个方面所出现的缺陷和弊端。继而,结合各成员方对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和争议点,提出对上诉机制改革措施的建议和设想。相关建议和设想主要集中在上诉机构设置和成员选任、上诉机制审理范围和期限、上诉机构报告和加强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等四个方面。最后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关于上诉机制改革的结论和展望,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刘雪红[8](2015)在《“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文中研究说明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性,但WTO加入议定书及“超WTO义务”问题却暴露出WTO加入制度中的规则空白。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视角探讨“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导论部分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并提出问题,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概述文章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WTO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的概念和现象表征。WTO加入议定书起源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但沿袭过程中产生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超WTO义务”是WTO新加入成员在其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比WTO协定要求更严格的义务,它们散见于加入议定书及加入工作组报告段落中,隐蔽而不易被察知。很多WTO新加入成员都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超WTO义务”承诺,这些承诺涉及贸易、经济、金融甚至行政和司法体制等诸多领域,其中因WTO争端案件而引发关注的出口税承诺是目前研究得最为深入的主题。《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存在着大量的“超WTO义务”,其中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是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第二章分析“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机制原因和政治原因。WTO的加入机制不仅区别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也不同于联合国(UN)、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加入机制。尽管国际组织的在任成员都有可能以政治因素为由阻止申请者的加入,但是除了IMF外,申请者一旦被批准加入后,新成员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成员基本相同。尽管功能主义者及多数成员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应该具有“低政治性”,但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存在普遍的政治性。加入WTO耗时且过程繁杂,GATT/WTO在任成员会以政治理由影响新成员的加入,此外,一些贸易大国会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加入谈判,尤其是美国非常善于利用“互不适用条款”对申请加入成员间接地施加政治影响。第三章探析“超WTO义务”所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的可适用性问题,深层次上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体系中的地位等制度性问题。对《WTO协定》、GATT 1994、加入议定书的范围界定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将《WTO协定》界定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GATT 1994视为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具有动态特性的规范,将加入议定书视为双边条约,这些均系比较符合逻辑的推论。关于“超WTO义务”条款的定性,无论运用条约的保留、修正还是连续性条约、嗣后协定等理论来进行分析,都会存在矛盾和漏洞,因此,可以考虑将其界定为是“针对每一名新成员的具体情况而对WTO普遍规则作出的特殊适用”,适用于主要成员的普遍规则却并未受到影响。WTO加入议定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构成WTO法的法律渊源,但并不能自动地具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之下的强制执行力。加入议定书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入议定书条款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正是这两点才构成加入议定书条款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的基础。无论是从词源还是WTO实践看,“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刻内涵,意指有机组成一个整体;对于新加入成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单凭"WTO协定”也不能单凭“加入议定书”而定,必须要两者相结合才能确定新成员在WTO法律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重新审视WTO义务性质及其合法性与正当性。WTO协定与WTO义务的性质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然而,它是正确解释和适用WTO条款的基本前提。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实体性义务主要分为“规则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它们分别来源于普遍性规则和契约性承诺,同时具有普遍性、双边性和互惠性。“超WTO义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法性,但由于其创设“无标准且无程序”,实体上也不公平,因而具有非正当性,会对WTO宪政化产生负面影响。第五章深入分析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条约的含义和适用取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现代条约解释体制仍旧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及未被编纂的习惯规则组成,WTO的司法实践仍旧会坚持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为主。在运用现存的条约解释规则时,应该根据条约的类型和义务的特性对不同的解释要素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需要重视一些特殊解释习惯规则及格言的作用与运用规律,比如“遇有疑义,从轻解释”(限制性解释)和善意原则。WTO加入议定书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沉默”,要辨明沉默并不等于司法不可裁。加入议定书中所存在的诸多沉默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带有“司法造法”色彩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GATT一般例外具有灵活性、紧急性、不可预见性和一般适用性,应该适用于GATT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涉及到商业政策、货物贸易等内容的加入议定书条款。实践中,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时需要厘清两个误区,即固有权利不同于约定权利,限制性解释不等于限制性适用。条约本身会向像有机组织一样适应环境而演进发展,对条约的解释也应该根据当代的环境、条约本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随时间演进的条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随着嗣后行为修改条约在理论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衰落,演化解释会受到更大的重视和运用,在具体运用时则需要同时根据主客观要件来进行判断。除了“事实的演化”外,还存在着“法律的演化”,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通过将外部国际法规则纳入到条约解释中也会促使演化解释的产生。WTO中的“美国——虾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在对“可用竭自然资源”和“录音产品分销服务”进行解释时运用了演化解释法。此后,WTO在相关的补贴与反补贴案例中对于外部基准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演化解释的变异与扩大化使用的倾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观点,简要回应导论所提出的与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相关的问题,并总结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启示,进一步提炼出针对性建议。

刘璋[9](2010)在《WTO中事实先例向法定先例的转变》文中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方纠纷方面取得了瞩目成就,为国际贸易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随着国际社会的法制化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司法化,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作出裁决时出现了一种新的迹象,DSB越来越趋向于援引先前报告中的观点且受先前报告的约束。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之中业已形成一系列基本的趋于稳定的规则,而这些规则经常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援引。事实先例制度俨然已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逐渐形成。然而,事实先例制度固有的弊端,决定其不可能长久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法定先例制度。DSB实施法定先例制度将增强DSB裁决的合法性、确保DSB裁决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弥补法律漏洞和纠正卡拉布雷西问题、增加DSB裁决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提高DSB的透明度和降低DSB裁决的司法成本。但是,事实先例向法定先例的转变并非一件易事。除思想观念的转变外,仍需对《WTO协定》和DSU加以修改。而对两者的修改却各存利弊,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WTO各成员国的协商。同时,在将法定先例引入时,亦会产生许多问题,诸如错误报告被当成先例而引用、制定法国家义务的增加、DSB权利的扩大、主权受限等。但这些问题只要深知其产生的根源,并制定完善的防备措施都能予以解决。现阶段,DSB已难以解决新环境下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事实先例转变为法定先例,即在引入遵循先例原则,必将促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促进全球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

江必新,程琥[10](2010)在《论判例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文中指出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起来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具特色的制度,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稳定运行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建立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国际市场秩序作出了突出贡献。WTO成立以来,WTO争端解决

二、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法律效力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法律效力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造法”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一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造法”之争
二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造法”依据探寻
三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寻求“造法”行为的正当性
四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造法”的内在逻辑
    (一)造法与法律解释
    (二)造法与遵循先例
        1.普通法系下的司法造法与遵循先例
        2.大陆法系下的司法造法与遵循先例
    (三)国际法语境下的争端解决机制“造法”
    (四)小结
五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造法”困境根源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殊性为“造法”奠定基础
        1.上诉机构的机构与机制
        2.反向一致原则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法”侵蚀了主权国家的立法权力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法”侵蚀了主权国家的释法权
    (四)小结
六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造法”的普遍困境及展望
    (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造法”的普遍困境
    (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展望
        1.WTO上诉机构的前景展望
        2.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前景展望
        3.中国的立场

(2)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解决方案研究——以USTR《上诉机构报告》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停摆上诉机构的“美国理由”——基于USTR《上诉机构报告》的分析
    (一)《上诉机构报告》对上诉机构的主要抨击
        1. 程序性问题
        2. 实体性问题
        3. 体制性问题
    (二)对“美国理由”的检视
        1.“美国理由”的偏私之处
        2.“美国理由”的合理之处
三、WTO的体制性缺陷与制度性不足
    (一)体制性缺陷
        1. 制度供给能力存在严重不足
        2. 决策机制的效率比较低下
        3. 争端解决机制的定位不明
    (二)规则体系的不足
        1. 实体规则的不足
        2. 程序性规则的不足
四、WTO困境的解决方案
    (一)加快启动立法解释
    (二)改进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
    (三)采用诸边模式的谈判机制
五、结语

(3)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三) 文献综述
    (四) 研究方法
一、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基本理论
    (一) 遵循先例的概念
    (二)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性质
        1、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事实上遵循先例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是事实上遵循先例的依据
二、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形成过程
    (一)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形成背景
        1、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形成的历史背景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形成的制度背景
    (二)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确立过程
        1、不承认裁决的先例价值
        2、倾向认可裁决的先例价值
        3、强调裁决具有先例价值
    (三) 专家组对遵循先例做法的接受过程
        1、犹豫阶段
        2、确定阶段
三、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
    (一)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维护WTO规则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
        2、有利于提高裁决报告的可执行性
        3、有利于完善和弥补程序性规则
        4、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
    (二) 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消极影响
        1、有司法造法权力扩张的倾向
        2、某种程度上破坏WTO机构间权力平衡
        3、可能侵犯参加方的主权
四、美国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批判与国际社会的改革措施
    (一) 美国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批判
        1、美国对WTO上诉机构的不满由来已久
        2、美国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不满的原因
        3、美国认为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是司法造法
    (二) 国际社会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措施
        1、改革谈判的进展
        2、国际社会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回应
        3、国际社会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回应无法解决现存问题
五、对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改革建议
    (一) 引入法理一致性原则动摇美国批判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论证基础
        1、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不同于遵循先例原则
        2、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的做法与法理一致性原则相契合
    (二) 激活WTO协定中立法解释机制平衡机构间权力
        1、WTO立法解释机制处于沉睡状态
        2、激活WTO立法解释机制需解决的问题
    (三) 增加重复规则条款限制司法造法权力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4)美国主导下国际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际贸易法上主要争端解决机制模式梳理
    (一)WTO
    (二)CPTPP
    (三)USMCA
三、《中美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框架和适用范围
    (二)争端解决程序
    (三)特殊救济方式
        1.缺乏中立的第三方机构
        2.单方行动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3.争端并未最终解决
        4.基本排除《中美协议》外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适用空间
四、国际经贸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的演变趋势
    (一)规则导向到效率导向的过渡
    (二)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提升
    (三)多边主义到单边主义的回归
五、国际经贸规则变局应对之中国策略

(5)WTO上诉机构危机及解决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意义与价值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意义与目的
    (四)研究范围与内容
一、WTO上诉机构危机溯源
    (一)国际经济格局力量的变化
    (二)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冲突
二、WTO上诉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问题分析
        1.机构成员数量问题
        2.审判庭设置问题
    (二)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1.事实审查的问题
        2.超出审限的问题
        3.发表咨询意见的问题
        4.上诉报告的先例问题
三、WTO成员对上诉机构危机解决的提案及应急方案
    (一)欧盟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方案建议
    (二)中国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方案建议
    (三)应急方案: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
四、WTO上诉机构危机解决的改革构想
    (一)改革的指导理念—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平衡
        1.遏制争端解决领域的权力导向
        2.坚持规则之治的大方向
    (二)改革的具体建议—解决具体问题
        1.增加上诉机构成员数量
        2.增加审判庭形式
        3.限制专家组司法经济和设立发回重审程序
        4.增加审理期限和创设中止程序
        5.设立一般规则解释机构
        6.精选指导案例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本章小结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WTO上诉机制概述
    1.1 上诉机制的建立
        1.1.1 上诉机制建立的过程
        1.1.2 上诉机制建立的原因
    1.2 上诉机制的具体内容
        1.2.1 上诉机构的设立和成员
        1.2.2 上诉机制的工作程序
        1.2.3 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
        1.2.4 上诉机制报告的产生和通过
    1.3 上诉机制的特点
    1.4 上诉机制的实践
第2章 WTO上诉机制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2.1 上诉机构的设置与选任问题
        2.1.1 上诉机构成员人数设置不足
        2.1.2 上诉机构成员选任条件不明确
        2.1.3 上诉机构成员选任表决规则不适当
    2.2 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和期限问题
        2.2.1 上诉机制审查范围难以界定
        2.2.2 上诉机制审查期限过短
    2.3 上诉机构的报告问题
        2.3.1 上诉机构报告中不必要裁决
        2.3.2 上诉机构报告被当做裁决依据
        2.3.3 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缺乏监督
第3章 WTO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
    3.1 各成员方提出的改革主张
        3.1.1 美国提出的改革主张
        3.1.2 欧盟提出的改革主张
        3.1.3 我国提出的改革主张
        3.1.4 归纳各方改革的争议焦点
    3.2 WTO上诉机制改革措施的设想
        3.2.1 上诉机构设置和成员选任方面
        3.2.2 上诉机构审理范围及期限方面
        3.2.3 上诉机构报告方面
        3.2.4 加强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方面
第4章 结论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8)“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导论
    一、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述评
    三、研究思路、结构、方法和价值
第一章 加入议定书与“超WTO义务”概述
    第一节 GATT/WTO加入议定书的源起与发展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界定
        一、WTO体系外的“复WTO协定”(“WTO-plus”)
        二、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WTO-plus”)
        三、判定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
    第三节 “超WTO义务”条款统计分析
        一、新加入成员普遍存在的“超WTO义务”条款
        二、中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条款分析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原因
    第一节 机制因素
        一、WTO加入机制介绍
        二、纵向比较:GATT时代的加入机制
        三、横向比较:与其他国际组织加入机制的比较
    第二节 WTO规则取向的政治化
        一、规则取向与远离政治的设想
        二、GATT/WTO中的政治化
        三、被政治挟持的GATT/WTO加入过程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超WTO义务”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
    第一节 导致WTO裁判机构内部歧见的稀土案
    第二节 与加入议定书相关的重要概念界定
        一、WTO协定的内涵
        二、GATT 1994的范围
        三、加入议定书的界定
    第三节 加入议定书法律性质问题
        一、加入议定书不是对WTO协定的保留
        二、加入议定书不构成对WTO协定的修正
        三、加入议定书不是WTO协定的“连续性条约”
        四、加入议定书不构成WTO协定的嗣后行为
    第四节 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可强制执行性问题
        一、涵盖协定与DSU的管辖范围
        二、加入议定书与涵盖协定的关系
    第五节 WTO加入议定书构成“WTO组成部分”问题
        一、对“构成性条款”使用的实践分析
        二、从词源的角度探究“Integral”的真正含义
        三、所构成对象——“WTO协定”之定性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重审WTO义务性质及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
    第一节 WTO义务的性质
        一、条约义务的分类及意义
        二、WTO义务特性的再审视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一、“超WTO义务”是否符合WTO法规定
        二、“超WTO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本章小结
第五章 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
    第一节 WTO的条约解释规则
        一、条约解释与解释方法的重要意义
        二、各主义之争与固定解释规则的诞生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内涵
        四、对WTO是否存在特殊的解释规则
        五、对“超WTO义务”条款解释的重要启示
    第二节 对特殊习惯解释规则的态度和运用
        一、“遇有疑义,从轻解释”
        二、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
    第三节 WTO条约中的“沉默”解释问题
        一、对“沉默”的解释及其与司法造法的冲突
        二、解决“沉默”问题的主要技术
        三、DSB对加入议定书立法“沉默”的处理方法及评价
    第四节 如何解释WTO的例外
        一、重新审视WTO例外规定及其特性
        二、如何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
    第五节
        二、条约的“内生”方法——演化解释
    本章小结
结论
    一、对“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的回应
    二、对中国的进一步启示
附录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9)WTO中事实先例向法定先例的转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第1章 WTO中事实先例的现状和发展
    第一节 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WTO中事实先例的存在形式
第2章 WTO中事实先例向法定先例转变的理由
    第一节 增强DSB裁决的合法性
    第二节 确保裁决的一致和公正
    第三节 弥补法律漏洞和修正过时法律
    第四节 增加DSB裁决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五节 提高DSB的透明度
    第六节 降低司法成本
第3章 WTO中事实先例向法定先例转变的方法
    第一节 思想观念的转变
    第二节 修改《WTO协定》
    第三节 修改DSU协定
    第四节 选择哪种修改模式
第4章 WTO中事实先例向法定先例转变的忧虑
    第一节 错误的报告是否会成为先例
    第二节 引入遵循先例原则增加了制定法国家的义务
    第三节 DSB权利的扩大
    第四节 主权的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10)论判例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判例的内涵界定
    (一)关于判例与判决
    (二)关于判例与案例
    (三)关于判例与先例
    (四)关于判例与判例法
二、判例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适用分析
    (一)性质分析
    (二)实证分析
    (三)功能分析
        1. 修复性功能。
        2. 填补性功能。
        3. 回应性功能。
    (四)价值分析
        1. 公正价值。
        2. 效率价值。
        3. 民主价值。
        4. 法治价值。
三、判例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适用与中国的因应之策

四、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法律效力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造法”困境[J]. 孙嘉珣. 国际法研究, 2022(02)
  • [2]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解决方案研究——以USTR《上诉机构报告》为切入点[J]. 刘勇,柯欢怡.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3)
  • [3]WTO上诉机构遵循先例做法的问题研究[D]. 吕盈. 山东大学, 2021(02)
  • [4]美国主导下国际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J]. 徐朝雨.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5]WTO上诉机构危机及解决构想[D]. 邱俊生.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D]. 张泽众. 南昌大学, 2020(01)
  • [8]“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D]. 刘雪红. 武汉大学, 2015(07)
  • [9]WTO中事实先例向法定先例的转变[D]. 刘璋. 湖南师范大学, 2010(11)
  • [10]论判例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J]. 江必新,程琥. 法律适用, 2010(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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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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