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刑法》设立“肆意挥霍浪费公款罪”(论文文献综述)
姚诗[1](2021)在《挪用公款罪的法益重构与挪用行为的再诠释》文中认为通说对挪用公款罪中"挪"和"用"的解释都存在疑问,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容易导致处罚漏洞和处罚不公。究其原因,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主法益,同时借用民法上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来诠释财产法益的观点,既不合理也不准确。应当正确厘定本罪的功能定位,以财产法益作为本罪的主法益,其具体内容为公款在应有保管状态下的安全。以此指导构成要件解释,应从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来理解"挪",其既包括破坏公款本来的保管状态,也包括有义务恢复公款保管状态而不恢复;应当将"归个人使用"的判断重点放在"单位意志"的认定上,从拟制的"理性单位"出发来辨识哪些行为符合单位意志;公款的三种使用方式属于特殊的"加重构成要素",应当规范性地而非经验性地理解三种使用方式的内涵,以便合理区分本罪与贪污罪。
陈凯健[2](2021)在《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文主要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总体情况,包括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文本、典型案例、发案特征、惩办特点,通过研究清代前后各朝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变化,从中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得失成败以及制约因素,并为进一步完善当今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议。首先是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文本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文本主要为《大清律例》。罪名主要设置在《刑律》中,如“监守自盗”“官吏受财”“事后受财”等贪污贿赂犯罪基本罪名,《名例律》《户律》《工律》《兵律》等部门律中也有关于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是为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律法补充。在研究《大清律例》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条文时,按照罪名分类方法,对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进行归纳分析。其次是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措施。清代除了较为严密的法制体系外,基于治吏在治贪、惩贪兼劝廉的惩贪倡廉的思想下,还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施策,形成一个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体系。比如注意官员选拔考核,提升官员的整体素质;注重对官吏的监察,以减少官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通过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群体性犯罪,来实现整饬吏治;通过注重道德教化、注重清官廉吏的保护和褒奖,倡导高薪养廉,营造良好的官场风气。再次是研究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与惩治。首先介绍清代各朝典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通过分析清代贪污贿赂大案,总结出贪贿渠道繁多、手段多样,数罪并发、数额巨大,上下勾结、共同贪贿,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等特点。在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措施时,以乾隆朝惩治督抚高官贪污贿赂案件为主线,结合其他朝的案件,对清代贪污贿赂案件的惩治措施进行分析。清代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一般分为题参、摘印初查、革职查办、查抄家产、按律定罪、案件复核、皇帝裁决、刑罚执行等几个环节。从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可以看出,其呈现以下特点:惩贪力度前后不一,即便在同一朝,一些君主的惩贪力度也是此消彼长,随意性较大。皇权直接参与,皇帝往往亲自办理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惩集团腐败,对于集体贪污贿赂案件,体现出从严从速惩治政策,一网打尽,绝不姑息。加强对失职官员的惩戒,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官员存在办案不力或者故意庇护等情形的一律予以严处。体现连带责任制度,即一旦某官吏有贪污贿赂行为,负有监督职责的官员,甚至家人都要受到惩处。然后是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制约因素。清代由于封建社会的属性,以及一些不合理制度都对治理贪污贿赂犯罪产生了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公权力的私有化,行政的集权化,人治方式的影响,传统农耕文化的影响,传统陋规制度因素,胥吏体制的影响,监察权的萎缩等,都削弱了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成效。最后是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与镜鉴。虽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是失败的。首先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效,清代前中期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起到了整饬吏治的作用,净化了官场风气,同时也减轻了百姓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查抄官员家产,在一定程度上积累银两提升国家实力。其次是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不足,法律的搁置导致一些贪污贿赂行为习以为常,惩贪的政治化倾向导致未能全面打击,最高统治者的有意庇护影响惩治效果,反贪政策先紧后弛导致贪污贿赂不断,因此清代后期整个官场贪贿之风盛行,清廷覆灭的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反思清代治理贪污贿赂,其将法律作为工具来使用,而且在惩治贪污贿赂时并未很好地坚持平等原则,其在官吏的选拔上也存在较大的漏洞,在惩治贪污贿赂和廉政文化建设方面也没有保持连续性和制度化,因此难免失败的结局。对照清代惩治贪污贿赂的得失教训,我们应当建立科学的官员选拔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以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常态化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更上新台阶。
陈远树[3](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认为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万嘉琪[4](2020)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高发类型,且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以及类型种类多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严惩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是社会的共识。但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人员经验不充分,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在2018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可以了解到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认定标准和量刑方面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新解释的规定虽细化了标准,更有助于审判实务,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三年的恶意透支型案件作为样本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剖析问题,提出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理论界较为典型的三个学说、主要特点和近年来犯罪发生状况三个部分。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的认定关键就在于如何具体理解“恶意透支”,我国法学学术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论观点,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有效催收拒不还款说”、“透支用于非正常途径说”,以上三种观点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恶意透支”的含义。在探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特点时,可以注意到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偏低,发案的银行也比较集中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弱。在分析犯罪现状中,从样本案例中可以了解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多发于我国东部地区,虽总体发案率近年已得到较好的控制,但仍然在信用卡诈骗罪中占比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二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出于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存留一定的障碍,致使该类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有一些阻碍,可能造成部分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罚。本部分在传统的犯罪构成基础上,试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界定,明确该类型犯罪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对本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叙述,尤其对骗领信用卡透支的行为、经银行催收仍不还款的行为以及刷卡套现的行为等常见恶意透支诈骗行为的界定提出了一些见解。在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类型后,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进行比较,以更清晰的了解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第三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持卡人的行为是复杂的,适用相关规定的程度是不统一的,这也影响了对个案的评价。本部分结合相关司法实务,指出了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适用法条规定不准确、犯罪主体认定有争议以及量刑认定标准不完备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分析了这些问题在司法认定中产生的困难。第四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的完善的途径”。上述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三个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厘清问题的致因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意见,即规范适用法条规定、明确犯罪主体的定义以及完善量刑数额认定标准,以此解决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稳定发展。
梁娟[5](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杨晓培[6](2019)在《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11条第2款)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均明确规定“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而随着法益保护的层升,现行刑法不仅存在文本意义上的阙如,司法实践亦是“同案异判”,难以公正。腐败是不当运用公权力而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交往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失衡。“利益输送”则是腐败术语库中的一种“利他”而“没有装入口袋”的新型腐败基本形态,在公权力资源配置过程,通过公共权威或超估、虚估公共资源价值采用价格双轨制形式进行不法输送,主要表现为高权行为范式与公共资源交易范式。利益输送是公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的职务违背,严重侵害了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保护法益,阻止了公共资源合乎目的性的分配、使用,即破坏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之间交往关系的平衡秩序或状态。从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结构性紧张”与社会心理失衡的“结构性怨恨”,表征出渎职犯罪的“家族相似性”。是故,“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刑法理应从“现实关注”提升到系统的“理论自觉”,并做出一种妥当性因应。广义的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犯罪的模型集合——概括性范畴或“腐败之门”。而本文仅指狭义上的利益输送,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违背法律、法规或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了行为“恶害”,就会有刑法的意义。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不仅在于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必要性、最后手段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澄清与价值认知,也在于刑法还是一种修复或恢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结构性、功能性技术调控工具。本文通过对域内外“图利罪”、“背信罪”的梳理与适用分析,认为利益输送犯罪是图利罪、背信罪的特殊态样,且应采用方式灵活、程序便捷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而归入“贪污贿赂罪”章。在“严而不厉”的刑罚政策下,基于利益输送的危害与刑罚对等,从而设置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档的法定刑幅度,且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保安刑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此外,辅之公务伦理法制化、权力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执法机制相互衔接等治理政策,与刑法治理形成互动、协同,以“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推进”,力图提升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形成一种阻遏利益输送的秩序或状态,有效对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法益进行保护,达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交往的利益平衡,最终将利益输送的刑法治理态度与构想固化为一种“目的善”、“工具善”相互融合的“善治”。这既益于法治反腐从“厉而不严”转入“严而不厉”,也彰显了刑法哀矜勿喜的谦抑主义与“自我修正”机制,且还妥当地契合了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诉求。
曾荣胜[7](2019)在《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在老百姓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相关活动也逐渐被大家日益接受与熟悉。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传统的金融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金融法治的完善。同时,由于其传播快、涉面广、门槛低等特点,加上监管不完善、立法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研究,包括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情况、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全文共分为五章,按照描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进行展开。第一、二章是描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犯罪现状;第三、四章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存在困境及其原因;第五章就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展开,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一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为了明确区分犯罪的类型、确定犯罪圈、准确适用刑法、推动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明确定义非常重要。笔者在综合各种观点基础之上,结合发展趋势,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观点,明确犯罪主体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第二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发展的趋势,以及目前监管立法和司法现状。其主要特征是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趋势主要是犯罪数量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犯罪方式与手段不断创新、并且犯罪态势与类型逐渐成型。而目前的监管立法情况是分散化、滞后性特点很明确,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外的监管主要依据传统的金融法规,很少单独立法。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法律风险越积越多,犯罪的危害性日趋严重,涉及的罪名仍然是传统的金融犯罪罪名,但其行为模式必须具有可嫁接于互联网技术的可能。第三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首先是坚持金融自由,鼓励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与保障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的限度性问题带来刑法规制的价值矛盾。其次金融刑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会进一步延伸与扩展,包括刑法保障地位越过行政监管,对金融犯罪打击过度,金融犯罪的刑法体系不完善,解释中存在偏差等。再次是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野蛮发展,特别是对民间金融法律定位不清,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导致刑法在适用中产生了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产生冲突。第四章是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有很强的必要性,而目前的监管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并且导致了刑事风险的不断累积。目前对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带来了不少的困境。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客观基础有别于传统金融活动,目前的立法规制又基于传统的金融行为,导致目前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在互联网金融中很难适用,包括对非法性的认定,侵犯法益的保护等。第五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刑法规制要有基本立场与限度,要立足于金融本质,刑法进行介入,但要保持限度与谦抑性。在此基础上,要保持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包括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区分行业风险与金融犯罪。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过程中,要考虑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益处与意义,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在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保持与行政监管立的衔接与协调。在此基础下,确定刑法规制的入罪标准并对相关罪名进行完善;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以及相关罪名的目的限缩。
蒲天[8](2019)在《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几年,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频发,在供给侧改革、贸易战、金融垄断等大环境背景下,民营企业不得不自谋出路,将目光转向民间融资。我国现行司法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偏向于犯罪化处理,有着严重的客观归罪情况,民营企业稍不留意就走上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不归路。民营企业的现实生存状况、我国司法对待民营企业集资行为的司法处理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对民营企业集资犯罪的问题经历了由“严控”到现在“鼓励、支持、引导”的过程,现行刑事司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时宜,与现阶段加强民营经济保护的政策形成强烈反差,促使我们需要对民营企业集资犯罪重新进行讨论和思考。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部分。绪论主要阐述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研究思路与方法。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概述”,意在对非法集资类案件进行范围的界定,对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用以反映我国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及发展趋势;第二章为“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本章分析了民营企业在供给侧改革、去金融杠杆、贸易战等一系列挑战下的生存现状,从而理解党和国家现在对民营企业集资行为的政策变化和支持,政策反应了党和国家对民营企业集资行为的态度,也体现了对之前民营企业司法处理状况的修正。第二章结合民营企业集资犯罪的案例,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对新形式下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要件进行了思考。第三章为“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的应对对策”,本章从非法集资的司法认定限缩、企业自身内部管理及政府监管等角度提出了对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防控措施。
周小雯[9](2015)在《公款挥霍浪费的刑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综观当前立法体系中规制公款挥霍浪费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了行政法律、纪律处分规定、党内法规以及刑法中的个别罪名。然而,就目前情势看,这些规范的规制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基于对公款挥霍浪费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后果的充分考量,提出完善现有罪名,增加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罪的路径选择。
吕东军[10](2014)在《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的刑法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选取了两组在职务消费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占便宜消费”的案件,通过对案件情况的简单介绍,提出两点问题。一是这种“占便宜消费”行为如何界定,二是对这种“占便宜消费”行为如何处罚。首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明确这一行为的危害性,其次通过对“占便宜消费”行为现有处罚方式的分析,发现现有处罚的不足。就如何完善对“占便宜消费”行为处罚,分析了设立新罪的可行性,提出了笔者的立法设立方案。对于“占便宜消费”行为有称其为挥霍浪费、有称其为隐形福利、有称其为犯罪行为,其实这是一种违规公务消费行为。党的“十八”大以后,加强了对于这种“占便宜”行为的打击力度,纪检监察的网站上对此行为也经常曝光。对此,本文的第一部分针对来自学术理论界、社会舆论对这种“占便宜消费”行为的各种争议提出了对违规职务消费行为行为如何界定和对违规职务消费行为如何处罚这两个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的第二部分首先通过对公务消费概念的解析,进一步探讨违规公务消费是如何认定的。在对违规公务消费行为认定的基础上,将从消费主体、违规消费目的等进行分类。得出违规公务消费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公共财产利益、侵害了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影响社会发展。而后紧接着分析实践中的处罚状况,发现在实践中对于违规公务消费行为更多的是处以党纪政纪处罚,刑法对违规公务消费行为并没有都进行否定性评价。刑法评价的缺失导致现有处罚的不足,罚不当罪。通过查找刑法没有进行否定评价的原因,通过分析得出其最大的原因在于固有利益难以打破。基于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的危害性和对其处罚的缺失,在文中的第三部分,笔者拟设立新罪名探讨对违规公务消费行为刑法评价的可行性。对其可行性,从我国历史上立法的基础、当代现行法律与政策支持、域外立法及实践基础和当下民意的需求四方面加以论述。通过证实得出刑法可以对其评价。在文章的最后对“违规消费公款”罪的作出立法设计,包括其在刑法中的定位、犯罪构成的分析、法定刑的设置。希望本文的写作能为治理违规公务消费提供新的思路。
二、建议《刑法》设立“肆意挥霍浪费公款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议《刑法》设立“肆意挥霍浪费公款罪”(论文提纲范文)
(1)挪用公款罪的法益重构与挪用行为的再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意识 |
第一,如何定义“挪”。 |
第二,如何界定“用”。 |
二、本罪保护法益的重构 |
(一)本罪保护的主法益是财产法益 |
(二)财产法益的具体内涵 |
三、对“挪”的诠释 |
(一)作为意义的“挪” |
(二)不作为意义的“挪” |
第一,债权是否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
第二,从不作为角度理解“挪”是否合理和可行。 |
四、对“用”的诠释 |
(一)关于“归个人使用” |
(二)关于三种使用途径 |
(2)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文本分析 |
第一节 《大清律例》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总则性规定 |
第二节 《大清律例》治理贪污犯罪的条文分析 |
第三节 《大清律例》治理贿赂犯罪的条文分析 |
第四节 《暂行新刑律》治理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分析 |
第五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文本的特点 |
第二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注重对官员的考选 |
第二节 注重对官员的监察 |
第三节 严密受贿犯罪法网 |
第四节 加强官场风气整顿 |
第三章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与惩治 |
第一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典型案件 |
第二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特征 |
第三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措施 |
第四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特点 |
第四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制约因素 |
第一节 公权力私有化 |
第二节 行政的集权化 |
第三节 人治方式的不足 |
第四节 不合理制度因素 |
第五节 监察制度的萎缩 |
第五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与镜鉴 |
第一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效 |
第二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不足 |
第三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 |
第四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镜鉴 |
结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学说 |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 |
2、有效催收拒不还款说 |
3、透支用于非正常途径说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特点 |
1、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 |
2、犯罪发生银行相对集中 |
3、犯罪手法种类多元多样 |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现状 |
1、发案趋势降低 |
2、分布地区集中 |
3、犯罪类型突出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
1、自然人主体 |
2、单位主体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
1、单一法益说 |
2、双重法益说 |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
1、骗领信用卡透支的行为 |
2、经银行催收仍不还款的行为 |
3、刷卡套现的行为 |
4、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罪其他行为类型的区分 |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法条规定不准确 |
1、形式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 |
2、机械适用“经催收仍不还款” |
(二)犯罪主体认定有争议 |
1、持卡人定义不统一 |
2、实际持卡人认定不一致 |
(三)量刑数额计算方法及证明标准不统一 |
1、计算方法不规范 |
2、数额证明不清晰 |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的完善途径 |
(一)规范适用法条规定 |
1、充分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2、丰富理解“经催收仍不还款” |
(二)明确犯罪主体的定义 |
1、准确界定持卡人的定义 |
2、明确实际持卡人的定性 |
(三)统一量刑数额的计算方法及证明标准 |
1、规范计算方法 |
2、明确证据审查方式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识别基准: 利益输送的基本图式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的事实识别: 裁量权的滥用 |
一、利益输送概念的原型与演进 |
二、利益输送的分类: 基于“二分法”的表述 |
三、利益输送的表征: 权力的不正当授受 |
四、利益输送的态势: 裁量权中立的异化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法律识别: 出行入刑 |
一、不法机能的触发: 个案举样 |
二、行为不法的识别: 规范主义的“社会行为论” |
三、利益输送犯罪与相关罪名的共栖: 同一与差异 |
四、利益输送与工作失误及“为民服务”的界别 |
第三节 理论工具: 利益输送研究的模型集合 |
一、社会平衡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另一种叙事 |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行为的“经济人”假设 |
三、法律保留理论: 裁量权的依法行政 |
四、话语理论: 利益输送在刑法语境下的“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价值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根据 |
第一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必要性 |
一、利益输送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
二、利益输送的法益侵害 |
第二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
一、利益输送规制的喧嚣: 过犯罪化的评价 |
二、利益输送非刑罚的假设与证伪: 功能性供给不足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不得已”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可行性 |
一、公共认同: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二、国际反腐衔接的基础: 法律文本与实践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合宪性诠释 |
四、制度创设: 基于新权利确认与保护的犯罪化拟制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政策: 严而不厉 |
一、基于现行反腐“厉而不严”刑罚政策的平衡 |
二、立法严密: 利益输送治理的“有法可依” |
三、刑罚的“最小侵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借鉴: 利益输送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立法沿革与经验 |
一、利益输送相关罪名的文本梳理分析 |
二、建国以来与利益输送相关的刑事立法分析 |
三、利益输送相关犯罪的罪刑关系“钟摆效应”明显 |
第二节 域外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文本与适用分析 |
一、德、日等西方国家刑法中“背信罪”的基础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图利罪”的考察兼析其它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域外启示与借鉴 |
一、图利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 |
二、背信犯罪在我国的现实适用与意义延伸 |
三、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责任: 普遍性与预防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逻辑展开: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法律标准 |
一、客观要件: 基于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不公平 |
二、主体要件: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三、主观要件: 基于“利他”的直接故意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
一、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 |
二、利益输送的共犯问题 |
三、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罪或数罪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实现形式 |
一、权力不法犯罪化的实践: 以十个刑法修正案“贿赂罪名变化”为视角 |
二、利益输送犯罪化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的选择 |
三、利益输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的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正义分配: “理”与“力”的融合 |
一、刑罚之“理”: 源于刑法制度的公平 |
二、刑罚之“力”: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 |
三、刑罚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目的: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并合 |
一、刑罚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利益衡量” |
二、功利为主兼采报应的并合主义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标准:罪刑均衡 |
一、立法严密: 刑罚体系的明确规范 |
二、裁量规范: 刑罚正义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适配: 基于李斯特(Liszt)的“目的思想” |
一、规制方向: 刑罚的轻缓化与渐进性 |
二、刑罚结构的优化: 以贪污贿赂罪为范式的调适 |
三、刑罚的法定刑设置: 刑种与刑度的妥当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机制: 社会防卫政策的衔接与适用 |
第一节 权力自律: 公务伦理的法制化 |
一、现实基础: 公务伦理的价值与式微 |
二、国际经验: 公务伦理普遍法制化及方向 |
三、公务伦理法制化的SWOT分析及调适 |
四、公务伦理法制化的路径及趋势 |
第二节 权力他律: 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 |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 党内法规的纪律监督与纪法衔接 |
二、国家监督制度化: 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的机能整合 |
三、社会监督规范: 媒体反腐与“非公”主体协作预防制度的建立 |
四、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 激励与规范 |
第三节 执法衔接:构建利益输送的“三级预防”体系 |
一、风险防范屏障: 公务伦理法规防患于未然 |
二、风险控制端口: 行政法规对利益输送的一般违法行为吓阻 |
三、风险管控底线: 刑法对利益输送的抗制 |
四、“三级预防”的衔接: 关键信息共享与文本间衔接的功能进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专着中业务研究多法律研究少 |
二、论文中系统研究少专项研究多 |
三、法律论文的研究主要聚集于五个方面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结构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意义与风险 |
一、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范围划定 |
第四节 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 |
一、犯罪分类的重要前提 |
二、刑法准确适用的基础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圈确定的需要 |
四、推动现行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
一、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 |
二、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可能性 |
三、犯罪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 |
四、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 |
一、犯罪数量的增加 |
二、犯罪方式及手段的创新 |
三、犯罪类型逐渐确定成型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监管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行政监管规定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现状评析 |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情况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现状 |
一、刑事法律风险大量积累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危害性日趋严重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
第一节 刑法规制困境的法律价值矛盾分析 |
一、坚持金融自由的必要性 |
二、保障金融秩序的限度性 |
第二节 金融刑法规制缺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一、行政法视角下刑法保障法地位的逾越 |
二、金融刑法打击过度 |
三、犯罪圈过大与罪名调整失衡 |
四、金融犯罪刑罚体系的不完善 |
五、金融犯罪的刑法解释偏差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规制新困境 |
一、民间金融法律定性不清 |
二、刑法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 |
三、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 |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的冲突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缺陷 |
一、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历程 |
三、监管弊端导致刑事风险不断累积 |
第二节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界限不清 |
一、行政犯理论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 |
二、我国行政犯行刑区分困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适用的客观因素考量 |
二、金融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立场与限度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立场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二次违法性原则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体系的衔接与协调 |
一、刑法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 |
二、刑事立法与行政监管立法的衔接与协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标准与罪名完善 |
一、入罪标准的确立 |
二、相关罪名的完善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司法限缩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目的性限缩 |
余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概述 |
第一节 非法集资案件的定义 |
第二节 民营企业非法集资案件的治理现状 |
一 维护了金融的垄断 |
二 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
第三节 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 |
一 金融行业的国家垄断 |
二 刑法干预过度 |
三 被害人存在过错 |
第二章 新形势下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新形势对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提出的要求 |
第二节 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
一 非法性要素的认定 |
二 公开性要素的认定 |
三 利诱性要素的认定 |
四 社会性要素的认定 |
第三节 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
一 “非法占有目的”存疑情形的处理 |
二 反证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影响 |
第三章 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的应对对策 |
第一节 保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严格限缩其犯罪圈 |
第二节 保留集资诈骗罪但应限缩该罪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重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刑罚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公款挥霍浪费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款挥霍浪费法律处置之考察 |
( 一) 公款挥霍浪费法律处置之现状 |
( 二) 公款挥霍浪费当前处置之评析 |
( 三) 公款挥霍浪费刑法规制之争议 |
二、公款挥霍浪费刑法规制之理论分析 |
( 一) 公款挥霍浪费刑法规制之必要性 |
1. 刑法补位之需要 |
2. 反腐倡廉之需要 |
3. 实现罪刑法定之需要 |
4. 实现罪刑相适应之需要 |
( 二) 公款挥霍浪费刑法规制之可能后果 |
1. 可能出现与刑法谦抑性之冲突 |
2. 可能出现与现行立法之冲突 |
( 三) 公款挥霍浪费刑法规制之可行性 |
1. 公款挥霍浪费刑法规制之历史传统 |
2. 公款挥霍浪费刑法规制之现实条件 |
三、公款挥霍浪费刑法规制之路径选择 |
( 一) 完善现有罪名 |
( 二) 增设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罪 |
(10)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的刑法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 典型案件简介与引发的问题 |
(一) 典型案件简介 |
1. 公款旅游案 |
2. 公款吃喝案 |
(二) 案件引发的问题 |
1. 违规公务消费行为如何界定 |
2. 违规公务消费行为如何处罚 |
二、 案件引发问题的展开 |
(一) 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的内涵、分类及危害 |
1. 违规公务消费的内涵 |
2. 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的类型 |
3. 违规公务消费的危害 |
(二) 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的处罚现状 |
1. 非刑法处罚方式 |
2. 刑法处罚方式 |
3. 现有处罚的不足 |
三、 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的刑法评价构建 |
(一) 增设“违规消费公款罪”的可行性 |
1. 我国古代的立法基础 |
2. 现行的法律基础与政策支持 |
3. 域外立法、司法经验的借鉴 |
4. 民意对立法的期待 |
(二) 违规消费公款罪的立法设计 |
1. 违规消费公款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
2. 违规消费公款罪的罪状设计 |
3. 法定刑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建议《刑法》设立“肆意挥霍浪费公款罪”(论文参考文献)
- [1]挪用公款罪的法益重构与挪用行为的再诠释[J]. 姚诗. 政治与法律, 2021(07)
- [2]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D]. 陈凯健. 扬州大学, 2021(02)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研究[D]. 万嘉琪.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5]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6]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D]. 杨晓培. 厦门大学, 2019(07)
- [7]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曾荣胜. 厦门大学, 2019(07)
- [8]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D]. 蒲天.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9]公款挥霍浪费的刑法规制[J]. 周小雯. 宁夏社会科学, 2015(04)
- [10]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的刑法评价研究[D]. 吕东军. 辽宁大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