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夏生玥[1](2021)在《CRS框架下云南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升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由于国际税收监管体制尚不健全,跨国逃避税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尤为明显。如何充分运用所获取的信息,借助透明化之力,挖掘新的国际税收管理方式,将成为税务机关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2018年9月,我国纳入CRS框架,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然而,多数国家的国际税收管理并未实现与CRS等国际标准的无缝对接,致使本国的管理工作几遇掣肘,特别是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如何充分运用所获取的信息,借助透明化之力消除避税空间,挖掘新的国际税收管理方式,将成为税务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相关跨国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陆续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这给中国乃至云南省国际税收管理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和挑战。云南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已成为我国向南开放新格局的门户。特别是,随着云南省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云南省的国际税收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区域。因此,选取云南为研究地区,在CRS框架下,针对其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升路径进行研究,在系统分析CRS对国际税收管理影响作用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国际税收管理现状,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云南省国际税收管理的提升对策,以期为CRS在我国的应用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董玲玲[2](2021)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世界各国为了更好的保障国家税收主权不被侵害,避免税基遭到侵蚀,纷纷采取各种手段加强反避税管理。我们国内的反避税工作基本局限于企业所得税领域,而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工作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生效)首次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第八条规定个人实施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纳税调整,这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迎来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新篇章。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反避税规则还不够细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能完善,因此个税反避税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税反避税工作的实践和探索之路仍将充满挑战。为了更加有效地约束和规制自然人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个税反避税的完善规则体系,也是我国未来进行个税改革的主要方向。全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论述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主要创新点等内容。第二章是基本理论分析,主要介绍基本概念定义和理论依据。第三章是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现状及问题分析,主要是通过分析个人所得税避税行为的分析,包括避税的原因、手段、影响等方面,重点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必要性以及处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式和机制建设等问题,探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反避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对原因进行剖析。第四章主要是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典型案例,包括滥用地方财政收入返还政策避税案例和深圳地税跨境追缴个人所得税案,两个案例都会给我们的个税反避税工作带来很多启发。第五章是国外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经验与借鉴,通过研究和分析外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为完善我国个税反避税机制,防止税款流失打好制度基础。第六章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完善自然人征管配套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获取方式、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优化纳税环境、完善立法体系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第七章是结论与展望部分。
王震,胡邵峰,甘甜[3](2020)在《企业集团税法制度初探》文中研究表明企业集团因其生产经营战略具备协同效应优势,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国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20世纪80年代末,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开始出现,而其法律制度建设并未及时跟进。民商法有关企业集团法律人格的基本规定仍属空白,税法和税收政策中对企业集团的内涵及其定位始终模糊。尽管如此,税法中却存在大量与企业集团相关的税法规则,包括对企业集团的政策调整和针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制度。因目的不同,两者不同程度地考虑到了企业集团行政登记的形式和内部关联交易的实质。尽管如此,企业集团的价值取向却从未在税法制度中明确。本文从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历程着手,从经济学、民商法、工商登记及税法等角度对我国企业集团现象作了多面向的观察,梳理了关于企业集团的各种税收政策的脉络,围绕企业集团的税法认定、税收债权保护、不同税种对企业集团的态度及税务管理等问题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反思。
汤天波[4](2020)在《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模型构建与绩效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是创新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共识。中国正处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始终重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与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一类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区域创新主体的生力军。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是持续时间最长、政策影响面最广、实施效果最显着的科技政策之一,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颁布实施,中国掀起了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热潮,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创新扶持力度。但在一系列创新政策取得成效的同时,政策体系性不强、财政资源浪费、政策绩效不明确等问题也随之凸显。因此,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体系进行全面分析,探索政策体系优化的可行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政策网络理论为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本文将政策网络理论应用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体系的分析中,从政策网络模型的构建出发,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体系、行动主体和互动关系进行分析,结合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对政策网络的结构进行测度,并探索用DEA的方法对政策网络的绩效进行量化研究。本文拟达到以下几方面目标:(1)为政策网络研究方法的完善和应用领域的拓展提供研究和发展空间;(2)为剖析政策网络结构特征提供有力分析工具;(3)为政策网络的管理策略研究提供分析框架;(4)为政策网络绩效测算提供有益探索。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和文献综述,包括第一、二章。第一章阐述本文选题背景、相关概念界定、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第二章对相关领域理论与应用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通过文献调研对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与政策、国际政策网络理论与应用、网络绩效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应用文献计量的方法,对国外政策网络理论与应用研究现状进行量化分析,并对政策网络理论在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研究中的适用性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为模型构建,包括第三、四章。第三章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通过文献搜集、文本分析和案例研究,总结提炼国家和地方层面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现状与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第四章对政策网络行动主体及主体间的互动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借鉴经典政策网络分析模型,构建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分析模型,并提出了模型的应用维度。第三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包括第五、六、七章。综合运用社会网络分析、系统分析和DEA方法,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政策结果三个方面,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结构特征、管理策略和实施绩效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的现状、特征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剖析。最后,提出政策网络视角下优化和完善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体系的有关启示,并指出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的方向。本研究发现:(1)运用政策网络理论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进行分析,从研究维度与分析模式上突破了原有的分析框架,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研究提供了全新视角;(2)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属于典型的以府际网络为核心的政策社群,呈现出联系紧密和有限开放的特征;(3)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是较为成功的创新治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均衡、产业间发展不协同、参与主体协调不充分、网络绩效表现待提升等问题。最后,本研究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绩效提升三方面提出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启示,具体如下:(1)在政策制定层面应进一步完善府际网络多主体协同机制,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不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联动发展;(2)在政策执行层面应加强引导,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目标的一致性,提升政策工具的多元化运用;(3)在网络绩效层面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措施有效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并注意政府直接投入的应用时效。
谭秀娟[5](2020)在《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文本量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技创新能力逐渐成为国家和地区之间竞争的主要驱动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科技创新补贴政策促进本地科技创新和产业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补贴政策对于科技创新活跃度和产业经济具有重大影响,反映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源流向扶植产业的方向和聚集的程度。在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下,珠三角九市的科技创新补贴政策对相关主体的科技创新活跃度和产业经济的发展具有扩散效应,从而更有利于形成区域协同创新格局,以及共同打造引领全国、辐射周边的创新发展战略高地。本文主要以珠三角九市2014-2018年期间有效执行的230份科技创新补贴政策为样本数。一方面通过文本量化的方法,从政策的有效执行时间、颁布主体、补贴对象和补贴方式等四个维度对政策文本进行频数统计和量化分析。由于不同的分类维度中存在交叉和重叠,因此形成一个多维度、多序列、多层次的相互关联的网络关系。通过这个网络关系反映出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的颁布情况、补贴政策的作用点、不同城市对科技创新补贴的范围及组合的偏好,以及科技创新补贴方式的合理性等内容。另一方面,以政策文本数量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科技创新补贴政策对产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活跃度的影响。最后得出相应的结论,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周梅坚[6](2020)在《BEPS背景下利润分割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应对》文中提出近年来,受跨国企业全球一体化经营程度提高以及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增长的影响,独立交易原则下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已经无法对当前转让定价状况进行有效调整。为应对该问题,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从偏重价格比较转向价格比较与利润比较并行,试图通过改革使得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利润分割法的出现与发展就是独立交易原则转向的结果。利润分割法是根据关联交易具体情况,通过可比性分析与价值链分析来确定转让价格的方法,可以在其他转让定价方法均不适用的情况下提供定价解决方案,以阻止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收制度差异进行利润转移。在BEPS行动计划启动后,全球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税收改革与合作正在快速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和国家,包括OECD、联合国、美国以及中国等,均认可利润分割法作为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方法,并不断拓新利润分割法的使用方法,推动利润分割法向前发展。从2013年起,OECD根据BEPS行动计划第10项对利润分割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为各国税务机关提供了应用利润分割法的指引。然而利润分割法在适用标准、应用技术以及数据获取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难题。考虑到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应加快对利润分割法的研究并加强对利润分割法的使用。对我国而言,一方面,应当完善国内利润分割法相关规则,在坚持税收与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下,明确利润分割法的适用标准、细化利润分割法使用方法并完善利润分割法相关配套规则;另一方面,要提高我国在利润分割法发展中的国际影响力,在充分运用现有国际税收条约的前提下,加强对地域性特殊优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利润分割法的修改,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改革与合作中的话语权,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税收利益。
赵世杰[7](2020)在《论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表明在民法规范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白纸黑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且一般情况下,这种约定会得到《合同法》等民法规范的认可和保护,双方都要恪守约定,诚实不欺。在税法规范中,税收债权抑或是税收债务的发生,均难以通过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相互约定的方式来进行确定,而是必须通过税法规定中的白纸黑字进行衡量。这种形式上的理性带来了税法的稳定和可预期,也促使税务机关的征税权限制在法条文义的范围之内。然而,有限的税法条文并不能促成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反而会导致有的纳税人通过避税安排规避税负。于是,实质课税原则应运而生。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从实质课税原则相关理论原理出发,围绕着实质课税原则的反避税功能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效用,对实质课税原则适用的正当性加以肯定。还通过列举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中具有典型特征的观点分歧,充分展示和思辨不同观点内在的主张,并提出调和建议。第三章通过列举和分析税收征管实践中实质课税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按照每个案例的独特性,从实质课税原则主观构成要件、反避税功能以及交易定性等角度,对实质课税原则在实践中的多个面向进行探讨和分析。通过对案例事实和案例要点的分析,把握税收征管中实质课税原则适用的现状以及司法审查过程中各方的观点。在肯定相关案例对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同时,还总结出适用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希望能通过正反两面的分析展示实质课税原则在目前税收征管活动中适用的现状。第四章围绕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制度设计、执法完善和司法机关外部监督三个方面,对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立法方面,既要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明确实质课税原则的法律地位,增强适用效力,还要坚持法律实质主义的观点,设立和完善实质课税原则的类型化规则,更好的发挥其反避税功能。执法方面,需要意识到我国目前的税收执法水平还不高、实质课税原则内涵的模糊性和纳税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因此税收征管中应当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为根基,把实质课税原则作为例外,并保持谦抑态度加以适用。税务机关在适用时还要注重考察交易整体,防止因片面考察而造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当。除此之外,应该由税务机关在司法审查中担负课税事实认定相关的举证责任,促使其在税收征管程序中更加重视调查取证,更好的实现个案正义。最后,必要的司法监督将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保障,还会对税收征管实践提供指导,应当加强司法监督的实施效果,进一步规范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
刘珊[8](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王晓宇[9](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数字经济与网络传媒高速发展的态势之下,跨境电商应运而生。跨境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贸易形式,它主要是以虚拟的网络世界为媒介,打破了以往交易模式中的地理因素桎梏,对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避税的成本很低,而且手段层出不穷,又尚无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问题日趋严重。在国际法的视角之下,我们更应立足于跨境电商避税所带来的全球性影响。国际避税问题的严重性已然在很多国家得到了重视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立法与探索,我国也通过立法与合作等方式积极地对全球性反避税浪潮作出了回应,但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仍需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具体来说,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问题的特殊性,介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以及目前各国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态度。接着具体分析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所存在的几种典型的避税行为,并探讨它对税收制度所造成的影响。第二部分通过列举,介绍了国际社会的反避税立法概况和对相关方案的探索。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举措、联合国的相关建议,比如提出比特税、数字服务税等新税种,或是重新解释常设机构的含义。第三部分在接着上述国际反避税的立法问题上,将视角移至我国,结合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反避税法律机制现状,总结经验与教训,指出主要的不足之处就在于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征管体制不成熟与合作机制不健全这三个方面。第四部分提出改进的建议,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到改革税收征管体系,再到加强相关领域内的对话与协作,逐步的形成一套全面有效的反避税对策,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顺应全球化的国际反避税呼声。
张诗瑶[10](2020)在《完善我国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研究》文中认为相互协商程序是指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机关在处理国际税收争议时应遵循的规范化程序,是由双方税务主管机关直接进行沟通协商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程序。随着我国从资本净输入国向资本净输出国转变,我国面临的国际税收争议状况既有案件数量和金额的增加,又有形势上的转变。因此迫切要求我国完善、改进相互协商程序,以便更好地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本文除了导论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相互协商程序基本理论的分析。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为相互协商程序的基本概念、法律地位、特点与作用。本文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各方的目标都是自身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跨国纳税人只有在其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得到的收益大于所付出成本时,才会选择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一般来说,国际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外交手段、法律手段、战争。本文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兼具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特征,是一种程序化、简易化的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相对于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相互协商程序具有可控性、灵活性、确定性、广泛性的特点,其作用主要是保障国际税收协定的落实,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维护跨国纳税人的权益。第二部分是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分析相关国内法发展与现状、OECD公示的相关数据和具体案例,本文认为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问题是争议解决率较低,处理耗时长,MAP申请率低和协商过程中对纳税人权益维护不足。第三部分是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国际比较和经验借鉴。这部分内容阐述了主要国际组织和典型国家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首先是OECD对于相互协商程序研究的发展,重点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的推进。联合国的相互协商程序规则与OECD基本一致。欧盟的多边税收争议解决框架对于我国探索多边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的相互协商程序中,关于初步协商会议、针对金额较小案件设有简化程序、在MAP中监督制约税务机关的机制等值得我国借鉴。意大利对于不同类型MAP分工合理,相互协商程序与国内法程序的关系规定明确等方面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是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建议,包括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提升相互协商程序的处理效率,在协商过程中注重维护纳税人权益,提升纳税人对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认识,以及适时引入后备程序。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CRS框架下云南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升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技术路线及方法 |
(三)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CRS的基本概念界定 |
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概念界定 |
三、国际税收管理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CRS在我国的应用实践及其对国际税收管理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CRS在我国的应用实践 |
一、CRS框架下我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实践 |
二、我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面临机遇 |
三、我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存在挑战 |
第二节 CRS框架下国际税收管理的SWOT分析 |
一、CRS框架下国际税收管理的优势分析 |
二、CRS框架下国际税收管理的劣势分析 |
三、CRS框架下国际税收管理的机遇分析 |
四、CRS框架下国际税收管理的挑战分析 |
五、CRS框架下国际税收管理SWOT分析矩阵 |
六、CRS对国际税收管理的影响分析 |
第三章 CRS框架下云南省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分析 |
第一节 云南省国际税收管理面临的形势分析 |
第二节 CRS框架下云南省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现状 |
第三节 CRS框架下云南省国际税收管理存在问题 |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
二、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未能实现联动 |
三、相关信息缺乏“对接点” |
四、情报交换收效甚微,税企信息不对称 |
五、数据的处理能力有限 |
六、信息保护问题突出 |
七、从事国际税收的专业人员匮乏 |
八、对涉及CRS主客体的定义不清晰 |
第四章 国内外先进经验对CRS框架下云南省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优化的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先进经验与CRS借鉴 |
一、美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经验与CRS借鉴 |
二、日本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经验与CRS借鉴 |
三、澳大利亚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经验与CRS借鉴 |
第二节 国内先进经验与CRS借鉴 |
一、沈阳市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经验与CRS借鉴 |
二、广州市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经验与CRS借鉴 |
三、成都市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经验与CRS借鉴 |
第三节 CRS框架下云南省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优化的经验借鉴总结 |
第五章 CRS框架下云南省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提升对策 |
第一节 做好顶层设计,创新交换制度与管理模式 |
一、创新边境国家间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
二、优化国际税收管理模式 |
第二节 优化征税管理,完善组织机构与工作流程 |
一、优化国际税收管理组织机构 |
二、优化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流程 |
第三节 重视纳税服务,提升信息水平与信息安全 |
一、优化国际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
二、完善多层次立法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 |
第四节 借助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咨询与公众宣传 |
一、购买第三方服务以健全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
二、加强公众宣传与辅导 |
研究结论及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下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致谢 |
(2)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对于反避税立法及制度建设研究 |
1.2.2 反避税政策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避税 |
2.1.2 反避税 |
2.1.3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税收竞争理论 |
2.2.3 税收遵从理论 |
小结 |
第3章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现状分析 |
3.1 个人所得税避税情况 |
3.1.1 个人所得避税的原因 |
3.1.2 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手段 |
3.1.3 个人所得税避税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
3.2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现状和问题分析 |
3.2.1 我国的反避税政策体系 |
3.2.2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 |
3.2.3 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现状 |
3.2.4 我国个税反避税机制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第4章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分析 |
4.1 滥用地方财政收入返还政策避税 |
4.1.1 案情介绍 |
4.1.2 案例启示 |
4.2 深圳跨境追缴1368 万个税案 |
4.2.1 案情介绍 |
4.2.2 案例分析及启示 |
小结 |
第5章 国外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经验与借鉴 |
5.1 国外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经验 |
5.1.1 美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做法 |
5.1.2 日本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做法 |
5.2 借鉴与启示 |
5.2.1 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
5.2.2 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税制体系 |
5.2.3 加大国际间的反避税协作力度 |
小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机制的探讨 |
6.1 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体系 |
6.1.1 加快数字经济的立法进程 |
6.1.2 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系统化 |
6.1.3 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反避税工作相结合 |
6.1.4 完善征管法配套条款 |
6.2 加强反避税信息化建设,拓宽个人所得信息获取渠道 |
6.2.1 做好CRS数据利用,完善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 |
6.2.2 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
6.2.3 大数据助力征管体系不断完善 |
6.2.4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
6.3 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遵从度 |
6.3.1 加强反避税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
6.3.2 优化宣传模式,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 |
6.3.3 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 |
6.4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配套体系 |
6.4.1 增设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机构 |
6.4.2 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等中介结构的作用 |
6.4.3 建立大数据库,完善自然人征管信息 |
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模型构建与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高新技术企业与政策 |
1.2.2 政策网络理论 |
1.2.3 政策网络绩效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3.4 研究贡献和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高新技术企业与政策研究 |
2.1.1 高新技术企业 |
2.1.2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研究 |
2.1.3 研究述评 |
2.2 政策网络理论与最新进展 |
2.2.1 政策网络理论的发展历程 |
2.2.2 政策网络研究最新进展 |
2.2.3 政策网络理论在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分析中的适用性 |
2.2.4 研究述评 |
2.3 政策网络绩效研究 |
2.3.1 政策网络绩效 |
2.3.2 创新绩效评价 |
2.3.3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现状分析 |
3.1 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
3.1.1 国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情况 |
3.1.2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情况 |
3.2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变迁 |
3.2.1 第一阶段(1991 年-2007 年)——起步探索 |
3.2.2 第二阶段(2008 年-2016 年)——统筹实施 |
3.2.3 第三阶段(2016 年至今)——环境优化阶段 |
3.3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现状分析 |
3.3.1 政策文本梳理 |
3.3.2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面上统计 |
3.3.3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特点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分析模型的构建 |
4.1 引言 |
4.2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参与主体分析 |
4.2.1 政府部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 |
4.2.2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实施对象、目标参与主体和创新主体 |
4.2.3 金融机构:配套金融服务 |
4.2.4 园区与孵化器:企业创新发展的空间载体 |
4.2.5 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通力合作 |
4.2.6 市场环境:提供平台、中介、人才、信息等环境保障 |
4.3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参与主体关系分析 |
4.3.1 政府部门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关系 |
4.3.2 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政策网络参与主体的关系 |
4.3.3 政府部门与其他政策网络参与主体的关系 |
4.4 构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模型 |
4.4.1 模型构建 |
4.4.2 模型的应用维度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策网络结构特征:面向政策制定的社会网络分析 |
5.1 引言 |
5.2 网络结构分析模型的构建 |
5.2.1 社会网络分析概述 |
5.2.2 常用网络结构测度指标 |
5.2.3 构建府际网络测度模型 |
5.2.4 府际网络测度指标的选取 |
5.3 分析模型的应用 |
5.3.1 案例的选取 |
5.3.2 政策文本统计 |
5.3.3 网络结构模型构建 |
5.4 网络结构测算分析 |
5.4.1 上海市府际网络的结构分析 |
5.4.2 江苏省府际网络的结构分析 |
5.4.3 北京市府际网络的结构分析 |
5.4.4 广东省府际网络的结构分析 |
5.5 测算结果对比分析 |
5.5.1 网络总体结构比较 |
5.5.2 中心度比较 |
5.5.3 结构洞比较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策网络管理策略:面向政策执行的PSOI模型分析 |
6.1 引言 |
6.2 网络管理分析模型的构建 |
6.2.1 政策网络分析概述 |
6.2.2 构建PSOI分析框架 |
6.3 目标视角下PSOI模型的应用 |
6.3.1 政策网络管理总目标 |
6.3.2 政策实施情况指标 |
6.4 主、客体视角下PSOI模型的应用 |
6.4.1 政策主体视角 |
6.4.2 政策客体视角 |
6.5 工具视角下PSOI模型的应用 |
6.5.1 环境面政策工具 |
6.5.2 供给面政策工具 |
6.5.3 需求面政策工具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政策网络绩效评价:面向政策结果的DEA模型分析 |
7.1 引言 |
7.2 评价指标遴选 |
7.2.1 已有评价体系概述 |
7.2.2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绩效评价指标 |
7.3 网络绩效测算DEA模型的构建 |
7.3.1 绩效测算方法概述 |
7.3.2 测算模型构建 |
7.4 DEA模型的应用 |
7.4.1 数据获取与样本选择 |
7.4.2 测算结果分析 |
7.5 网络绩效影响因素分析 |
7.5.1 构建回归方程 |
7.5.2 回归结果分析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政策网络”理论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
8.1.2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属于典型的以府际网络为核心的政策社群 |
8.1.3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府际网络呈现出区域不均衡的特点 |
8.1.4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工具有待进一步优化 |
8.1.5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绩效有待进一步提升 |
8.2 政策启示 |
8.2.1 政策制定的府际网络层面 |
8.2.2 政策执行的议题网络层面 |
8.2.3 政策网络绩效层面 |
8.3 研究展望 |
8.3.1 论文的不足之处 |
8.3.2 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致谢 |
(5)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文本量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2 科创补贴政策促进珠三角九市科创及产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
2.1 科创补贴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理论依据 |
2.2 科技创新补贴政策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的理论依据 |
2.3 科技创新补贴和政府投资基金之间的关系 |
2.4 本章小结 |
3 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文本量化分析 |
3.1 样本的选择 |
3.2 分析维度的确定 |
3.3 定义分析单元与编码 |
3.4 信度与效度评估 |
3.5 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文本频数统计和量化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比例结构失衡 |
4.2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
4.3 项目补助方式有待改进 |
4.4 区域创新系统开放度有待提升 |
4.5 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亟须强化 |
4.6 本章小结 |
5 科创补贴政策对珠三角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效应的实证分析 |
5.1 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 模型选择 |
5.3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 实证分析 |
5.5 主要结论 |
6 对策建议 |
6.1 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持力度 |
6.2 加强创新平台的有效建设 |
6.3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
6.4 提高创新系统的开放性 |
6.5 提升科技创新补贴资金效能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词 |
(6)BEPS背景下利润分割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跨国企业商业模式的发展给国际转让定价规则带来新挑战 |
二、BEPS行动计划的开展与落实 |
三、我国签署《BEPS公约》后亟需更新跨国转让定价规则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现有研究评析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利润分割法概述 |
第一节 利润分割法的类型 |
一、一般利润分割法 |
二、剩余利润分割法 |
第二节 利润分割法的特点 |
一、双向性 |
二、整体性 |
三、兜底性 |
第三节 利润分割法的优势及局限 |
一、利润分割法的优势 |
二、利润分割法的局限 |
第三章 BEPS背景下利润分割法的发展 |
第一节 国际组织对利润分割法的推动 |
一、OECD |
二、联合国 |
第二节 利润分割法的域外实践 |
一、美国 |
二、巴西 |
第三节 BEPS背景下利润分割法的发展分析 |
一、采用利润分割法的国家数量呈增长趋势 |
二、利润分割法使用范围继续扩大 |
三、限制利润分割法使用的因素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利润分割法在应用中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判断利润分割法的适用标准 |
一、关联各方具有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 |
二、业务运营高度整合 |
三、关联各方共同承担重大经济风险 |
第二节 应用利润分割法的技术难题 |
一、计算合并利润 |
二、选择分割利润的要素 |
第三节 纳税人内部数据的复杂性 |
一、需要提取数据 |
二、数据计入时间对分配利润的影响 |
三、会计准则不统一 |
第五章 我国应对利润分割法发展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利润分割法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与利润分割法相关的立法现状 |
二、利润分割法在转让定价实务中的使用现状 |
三、当前我国利润分割法存在的不足 |
第二节 我国应对利润分割法发展的对策 |
一、坚持税收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原则 |
二、明确利润分割法适用标准 |
三、细化利润分割法使用方法 |
四、完善相关配套规则 |
五、提高我国在利润分割法发展中的国际影响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论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实质课税原则理论基础 |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含义 |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 |
(二)税法特性与实质课税原则的产生背景 |
(三)实质课税原则的法理依据和基本内涵 |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历史演变和在我国税法中的体现 |
(一)德国经济观察法的诞生 |
(二)日本税法中引入经济观察法 |
(三)美国法院对实质课税原则的认识与演变 |
(四)我国台湾地区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移植与借鉴 |
(五)实质课税原则进入我国税法的视野 |
三、实质课税原则的功能与定位 |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解释功能 |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事实评价功能 |
(三)小结:税法解释与事实评价的同一目标 |
第二章 实质课税原则在理解与适用上的分歧 |
一、对内涵的理解与存在的分歧 |
(一)法律实质主义与经济实质主义的不同观点 |
(二)法律实质主义与经济实质主义的个性化特征 |
(三)混合实质主义与分歧的调整缓和 |
二、有可能突破税收法定主义导致的分歧 |
(一)如何认识税收法定原则 |
(二)分歧产生的理解与辨析 |
(三)分歧的外在表现与调和把控 |
三、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之“单向性”的分歧 |
(一)实质课税原则适用“单向性”的观点分歧 |
(二)实质课税原则适用“单向性”的辨析 |
(三)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之“双向性”的实现 |
第三章 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中适用的现状 |
一、制度层面:效力层次与内涵明确化问题 |
(一)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法体系中的效力层次低 |
(二)体现实质课税原则的相关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
(三)一般反避税规则与配套规则中的法律条文存在矛盾之处 |
二、执法层面:避税安排的否认与民事交易重新定性 |
(一)“儿童投资主基金案”:实质课税原则主观构成要件的判定 |
(二)“广州德发案”:税收核定裁量及其反避税功能 |
(三)“陈建伟案”: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与民事交易重新定性 |
三、执法反思:实质课税原则在适用中的困境 |
(一)实质课税原则个别条款缺失 |
(二)滞纳金征收方面混淆避税与逃漏税的区别 |
(三)外部监督缺乏独立性和有效性 |
第四章 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完善 |
一、实质课税原则在立法层面的完善 |
(一)《税收征管法》中明确实质课税原则 |
(二)以类型化的方式完善实质课税原则 |
二、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征管执法中的完善 |
(一)税务机关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应保持谦抑态度 |
(二)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应注重考察交易的整体过程 |
(三)税务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 |
三、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在司法监督方面的完善 |
(一)加强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 |
(二)通过实质课税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指导实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9)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三 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 相关术语的说明 |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
(二)国际反避税的含义 |
五 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问题的特殊性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在应税问题上的各国态度 |
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 |
二 各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态度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手段 |
一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
二 创设挂牌公司避税 |
三 利用网络设备避税 |
四 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行为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
一 影响国内税收法律的有效实施 |
二 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受到挑战 |
三 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受到冲击 |
四 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
五 全球税收征管秩序遭到破坏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的国际立法与探索 |
第一节 国际组织规制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相关举措 |
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反避税措施 |
二 联合国的有关建议 |
三 《OECD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协定范本》的比较 |
第二节 国际社会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措施的探索 |
一 比特税方案 |
二 预提税方案 |
三 数字服务税方案 |
四 常设机构虚拟化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法律机制现状和不足 |
第一节 发展的历程与现状 |
一 发展的历程 |
二 具体的内容 |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反避税税制的漏洞 |
二 税收征管制度的缺陷 |
三 合作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加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能力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国内法律制度 |
一 对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完善 |
二 对特殊反避税条款的完善 |
第二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
一 利用并提升网络技术支持 |
二 建立配套设施机制 |
第三节 加强相关领域内的对话与协作 |
一 涉税部门之间建立涉税信息应用体系 |
二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形成和谐征纳关系 |
三 国际社会之间实现全球性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10)完善我国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互协商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相互协商程序的基本概念 |
一、相互协商程序的含义 |
二、相互协商程序的当事方 |
三、相互协商程序的分类 |
四、相互协商程序的一般流程 |
第二节 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地位 |
一、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概况 |
二、相互协商程序与其他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关系 |
第三节 相互协商程序的特点与作用 |
一、相互协商程序的特点 |
二、相互协商程序的作用 |
第三章 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相关法律概况 |
一、国际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条款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
二、相互协商程序配套的国内法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落实情况 |
一、我国近年来MAP案件情况 |
二、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例分析——华新水泥案 |
第三节 相互协商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相互协商程序结案率低 |
二、相互协商程序耗时较长 |
三、协商过程中对纳税人权益的维护不足 |
四、跨国纳税人较少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
第四章 相互协商程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OECD的相互协商程序 |
一、OECD范本的规定 |
二、OECD改进相互协商程序方面的报告 |
三、BEPS第14项行动计划 |
第二节 其他国际组织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
一、联合国的相互协商程序 |
二、欧盟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
第三节 典型国家的相互协商程序 |
一、美国的相互协商程序 |
二、意大利的相互协商程序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相关的法律 |
一、完善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
二、加快与未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国家的谈判 |
三、完善与相互协商程序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 |
第二节 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 |
第三节 在协商过程中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 |
第四节 提升纳税人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意识 |
第五节 引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后备程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CRS框架下云南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升对策研究[D]. 夏生玥.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研究[D]. 董玲玲.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企业集团税法制度初探[J]. 王震,胡邵峰,甘甜.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20(01)
- [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网络模型构建与绩效评价研究[D]. 汤天波. 上海大学, 2020
- [5]珠三角九市科技创新补贴政策文本量化研究[D]. 谭秀娟. 暨南大学, 2020(05)
- [6]BEPS背景下利润分割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应对[D]. 周梅坚.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论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适用[D]. 赵世杰.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 [8]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9]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D]. 王晓宇. 郑州大学, 2020(03)
- [10]完善我国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研究[D]. 张诗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