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权力清单管理调研报告

小微权力清单管理调研报告

问:小微权力监督清单
  1. 答:法律分析:在县纪委监委的督促下,财政、农业农旦颤如村、民政等职能部门紧盯小微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点,从“三资”管理、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救助救灾等9个方面厘清村级小微权力事项范围和实施主体,列出村级小微权力清单,按照“一个权力事项、一套工作流程、一张操作图表”要求,绘制出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律依据:《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小微权力”规范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 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 编制“小微权力”清单。结合村级工作实际情况,相关区直单位按照单位职能模启全面梳理现有的涉农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乡镇梳理出村民自治事项。各行政职权、服务事项及村民自治事项,通过梳理、归纳、审核等程序,确保各项权力和事项有其法律来源和事实上的合理性,并提请审议,予以确认。清单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发生权力寻租和信访较为集中的权力事项,与村级事洞宏务准入制度做好对接。
问: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1. 答: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指的是将村级依法依规行使的党务、村务管理和服务等事项,以清单形式列弯瞎示出来,公开事项名称、行使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皮拆程等,接受村民监督,进行动态管理。
    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坚持党管农村、村民自治、职权法定、便民利民、因地制宜的原则。
    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的意义是通过建立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明晰村级权力事项,规范村级权力运行,严格村级权力监管,防范村级权力腐败,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村级权力事项不明、办事不公、财务不清、作风不实、办事拖拉等问题,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村级治理现代化、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巩固村级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燃闹枣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 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问:村级小微权力管理制度
  1. 答:1、严格执行“五议两公开”制度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五议两公开”程序是否到位进行严格监督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实行三年一轮审
    4、镇乡(街道)纪检组织加强监督指导
    5、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和招投标方案,村干部清楚自己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责任权力是什么;镇村干部廉洁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由于办事流程公开了,监督跟上了,达到了“还群众以明白,还干部以清白”的效果
    干群关系更加密切,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真正做到了“群众少跑腿,干部勤跑腿”,矛盾少了,包容多了,有力促进了基层工作开展,群众满意度逐年提高。“小微权力”监督制约新机制建设有力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巩固了党在基层的执政根基。
    村级小微权力虽然看起来虚腊轿“微”不足道,但量大面广且处于党和 方针政策“上传下达”的关键环节,直接关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为解决村级权责不清、程序不严、执行失范、监督薄弱等突出问题,推动村级权力公开化、透明化、阳光化运行,应着力构建以“四规范、三监督、一问责”为主要内容的村级小微差肆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任性、权力错位或权力失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 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局神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 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小微权力清单管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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