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张一明[1](2021)在《民事撤诉中被告权益保障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数量也在不断上升。撤回起诉作为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很常见。提起诉讼和撤诉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这种权利也会出现被滥用的情形,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体现的尤为突出。查阅最高法院发布的报告,可以看到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结案方式多以撤诉为主(1),其中又往往存在着以已经公开或并无联系的设计专利提起诉讼,在被告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搜寻证据进行抗辩后,又选择撤诉,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法目的的情况;当被告针对其恶意诉讼进行反诉时,却又常因为举证困难等因素,无法获得胜诉。这种滥用权利的现象不仅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冲击着司法公正与权威。在现行的撤诉制度中,被告往往作为弱势当事人存在,其权利被忽视,而依靠法院审查决定原告能否撤诉的撤诉制度已经不符合发展趋势。应当重视撤诉制度中被告方的权益保障。从被诉一方的视角观察撤诉制度、研究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助于完善民事撤诉制度,也有利于法院居中处于两方当事人中间,维持平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8条对撤诉已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2),比以前被告根本没有反对权的情况有所改善。但仍旧带有“审判权本位”的色彩,决定的主动权仍归于法院。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权利缺乏尊重与保护,随着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原有的民事撤诉制度渐渐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如何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成了重要的一部分。本文正是基于此,选取了原告撤诉情形最为普遍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的案件进行分析,较为系统的阐述了原告撤诉后被告可能面临的种种不利后果,又对原告自身出于恶意提起诉讼又撤回起诉的情形进行例外区分,并试图探寻被告面对原告撤诉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路径,以期更好的达成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程序公正的目的。
崔险险[2](2020)在《我国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研究 ——以《民诉法解释》第338条、339条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对民事二审能否撤回起诉这一问题各执一词,久持不下。虽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和第339条首次对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予以了肯定的回应,但并不意味着有关的理论争执尘埃落定。事实上,理论上的多元化和司法实践的多样化,以及上述解释在实践中运作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又引起了对该制度新一轮的考量和审视。对于民事二审能否撤回起诉这一问题,有必要从撤诉契约理论和理性经济人理论这两个理论来作进一步的佐证和阐述。而回到立法本身,结合司法实践的运行现状,该制度暴露出不少问题。规则层面:存在处分权原则贯彻不彻底,一刀切方式禁止再诉欠缺合理性,和解协议调解化趋势明显与和解协议效力过低消解撤诉优势等痹症。实践层面:存在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的关系含混不清,诉讼费用负担机制不同一,针对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同时提起的情形处理方式不科学,人民法院对二审撤回起诉请求多采同意的处理方式,法律依据适用混乱和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的热情不高等问题。为回应该制度在实践中遭遇的种种问题,在完善《民诉法解释》第338、339条的基础上,同时关注与该制度相关联的问题。具体举措包括:坚持“被告中心”原则,保障当事人以自己意思使诉讼程序依撤回起诉终结的权能;构建民事二审撤回起诉的诉讼费用负担机制,规定原则上由原审原告负担相关诉讼费用;对于二审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问题采取区别化的处理方式,涉及人身关系案件可赋予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权利;明确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不可并存,后者所产生的效果可为前者所吸收;二审撤回起诉行为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应增加法官告知撤诉后果等事项;基于和解和调解应各自独立的认知基础上,和解协议调解化的举措并不恰当,增强和解协议效力才是应然选择。
王逸囡[3](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撤诉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撤诉在狭义的概念上,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意图使法院对于案件的诉讼系属归于消灭。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撤诉制度贯彻了处分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环节进行问题分析,并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撤诉制度,发现其借鉴意义,旨在提出我国撤诉制度的完善路径。在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可以于判决宣告前提起撤诉。这项时间条件的模糊性在于我国存在当庭和择期两种宣判方式,并且未涉及判决宣告后至判决确定前这一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的期间。因此,允许原告在被告应诉答辩后至判决确定以前这一期间提起撤诉更为适宜。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第二款首次提出了被告同意权,在对被告诉讼利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被告同意权不能直接产生决定撤诉成立与否的效果,且其行使尚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建议应当提前该项权利的行使时间以避免其耗费较多诉讼成本,并在这一环节适当弱化法院的职权,并施加合适的行使期限以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原告负担。然而,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撤诉的,诉讼费用一律减半收取,且不限制原告再次起诉。为此,建议应对原告的再诉权利以及诉讼费用的收取皆分情形、分阶段作出不同的规定,以避免其权利滥用。在按撤诉处理规定中引入量化标准,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平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相协调。在司法实践环节,尚存在法院审查权力过多干涉当事人处分权,和解与撤诉存在不适当并用以及使用不规范的撤诉裁定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合理配置法院审判权,将实质审查权转化为合要件的形式和合法审查权,避免损害处分权;还可通过法院直接依职权制作调解书的方式使和解协议成为一种结案方式,以避免原告就同一案件多次起诉从而维护诉讼安定;法院还应合理规范撤诉裁定,建议尽量使用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中就撤诉决定充分说明以保障司法的公正与公开。
邓力天[4](2019)在《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在一审之中对于当事人在一审撤诉后再起诉,除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以外,并未根据情况不同作出相应的限制,同时被告缺少对抗原告再起诉的权利,且被告因原告不合理再起诉造成的诉讼资源增加亦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形成不平衡的法律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一审撤诉及之后的再起诉制度中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得到不合理的限制,被告在一审撤诉及之后的再起诉中对抗权利缺失;二是一审撤诉及之后再起诉的的程序控制权实质上由法院掌握,但在行使要件上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造成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过度的干预以及法院裁定的不统一。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问题研究在理论上,一方面从理论上分析限制再起诉权和扩张处分权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通过论证有助于处分权与诉权限制理论在实务中得到合理的重视,从而完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在实务上,通过一审撤诉再起诉类型划分,在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具体情况以及域外经验的情况下进行限制方式构建,防止当事人玩弄诉讼技巧拖延诉讼,避免不合理的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资源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全文共三万七千余字,除了引言与结语外,分五个部分。主要对再起诉的问题揭示、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必要性、可行性、类型划分以及在我国现在限制再起诉制度的构建展开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问题明示。该部分阐述了一审撤诉后再起诉在立法上偏向于不限制、理论上更重视研究实体权利义务及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实质控制一审撤诉及之后再起诉制度的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第二部分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基础理论。该部分通过对诉权结构进行阐释,简要阐释限制诉权是诉权内涵以及保障诉权的延伸和要求,为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提供了基础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类型划分。该部分将一审撤诉后再起诉的阶段依据诉讼时间阶段和表现形式进行了划分,根据时间阶段分为庭审前与庭审后的撤诉后再起诉,由于庭审前存在被告应诉与否,据此再将庭审前的阶段细分为被告应诉之前和应诉之后的撤诉后再起诉;根据表现形式分为一审和解、一审调解的撤诉后再起诉以及法律拟制撤诉后再起诉。第四部分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立场。该部分首先阐释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手段与诉权限制理论、诉讼效益原则和权利平衡相符合,之后再结合域外法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经验,分析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可行方式,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论证需要对一审撤诉后再起诉进行限制的立场第五部分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构建设想。该部分主要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下对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进行制度构想。结合类型划分和域外经验,对构建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制度的基本要求、限制方式、豁免类型以及配套措施进行具体构建。
俞昊鹏[5](2019)在《民事按撤诉处理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按撤诉处理是我国诉讼法律规定撤诉制度的形态之一,又称为拟制撤诉制度。按撤诉处理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度属性与程序品格,主要指原告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形下,法院将这一诉讼行为视为原告方自行撤回起诉,并终结本次诉讼程序的撤诉形态。本文从按原告撤回诉讼处理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功能出发,通过分析按撤诉处理制度本身存在的规定缺陷,采用案例分析法等总结按撤诉处理类结案方式在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参考域外法律依诉讼记录判决、基于审理现状判决以及非自愿撤诉诉讼规则等立法设计,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按撤诉处理制度存在的明显缺陷,使我国按撤诉处理制度规定既在法理基础层面符合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救济权利等诉讼法基本原则,又能充分发挥解脱诉讼僵局、诉讼效率等方面的制度功能。通过研究对比司法实践中裁判生效的按撤诉处理案件,总结按撤诉处理结案方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提出完善按撤诉处理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应重视并作相应修改的建议。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代表人诉讼案件按撤诉处理时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征做规范分析,提出在此类特别案件中按撤诉处理结案方式时应慎重适用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由五章内容构成。在绪论部分,本文主要就按撤诉处理研究的动机和目的,关于按撤诉处理研究的现状做了较详细的综述,对采用的主要研究方式进行了介绍。第一章按撤诉处理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功能。当事人处分权与民事审判权是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为处分权原则的内容是对法院民事审判权的约束,对民事审判权具有相当的制约作用,并论述按撤诉处理制度功能的主要内容。第二章按撤诉处理案件解读与问题剖析。为了对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的,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以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的类型、原告不作为形式等进行深入研究,笔者以北大法宝为提取按撤诉处理类案件信息的载体,在限定提取时间,对提取的案件进行详细分类的基础上,从北大法宝案例库中以“按撤诉处理”“民事案件”为关键词,提取符合关键词要求的民事按撤诉处理类案件加以解读,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第三章按撤诉处理制度缺陷。通过分析按撤诉处理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提出按撤诉处理在立法层面存在的缺陷。第四章按撤诉处理制度完善建议。提出对按撤诉处理制度进行新增规定、修改相关表述等方面的完善建议。第五章按撤诉处理案件审理的完善建议。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适用按撤诉处理情形的问题,提出审理者在司法实践中裁定按撤诉处理时应注重内容的完善建议。
王晓璇[6](2019)在《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由于撤诉概念的多义性、用语习惯、法条规定不明等原因,一直以来都被用于同时指代“二审撤回上诉”和“二审撤回起诉”,为了避免歧义、聚焦主题,本文所讨论的二审撤诉仅限于二审撤回起诉这一种情况。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出台前,对于法条中是否包含二审撤诉制度,各位学者各执一词。2015年《民诉解释》付诸实践,第338条正式确立了民事二审撤诉制度。二审撤诉制度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当事人自主选择终结诉讼系属是处分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民事二审撤诉制度对于维护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也作用巨大。自2015年二审撤诉制度投入运行以来,其认知度与接受度与日俱增。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二审撤诉制度的考察和对我国二审撤诉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二审撤诉制度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满足二审撤诉条件时仍然是法院可以准许而非应当准许撤诉不合理;关于人身家事等案件一律禁止重复起诉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如诉讼中原审原告撤诉时与其利益无害的连带保证人等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撤回起诉与二审撤诉制度精神不符,且没有对其他当事人同意的期限、方式进行规定,不利于诉讼程序的推进;若撤回起诉时的同时有撤回上诉存在,法院的裁决方式也需要进行统一;诉讼费用的负担更是显得十分混乱。对于以上问题的完善都要坚持处分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效益原则,具体措施包括:法院对二审撤诉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满足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对人身关系、管辖权异议等案件进行例外规定,可以允许再诉;细化其他当事人同意方式的细节,明确规定其他当事人需要在15天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同意与否的答复,若未明确表态则视为同意,并且若原审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撤回起诉,可以不用征得利益不受损害、下落不明的其他当事人同意;原审原告二审撤诉和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并提起,法院可不对上诉人撤回上诉予以回应,避免结果矛盾;原审原告二审撤回起诉的,一二审诉讼费减半后应均由原审原告承担。
刘涵[7](2019)在《民事撤诉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结案方式,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并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受苏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民事诉讼中法院还经常占据着主导地位,民事撤诉制度往往无法摆脱“审判权本位”思想的限制,对当事人权利缺乏尊重与保护。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推进,原有的民事撤诉制度已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保护当事人处分权成为了改革与完善民事撤诉制度的重要突破口。此外,在现今的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均未对民事撤诉制度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规范,我国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无法依据判例来完善民事撤诉制度。文章从民事撤诉制度的基本问题出发,根据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经验,有针对性地从规范撤诉权行使区间、限制法院审查权、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细化撤诉后果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具体建议。
谢霄宵[8](2018)在《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运行困境及其破解 ——以B市法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撤诉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诉讼法的实施,撤诉规定的出台,诉讼法的修改三个阶段,而背后的司法政策也经历了从内部限制撤诉,到倡导撤诉适用,再到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而司法实践中行政撤诉一直存在撤诉率与民事相比偏高、撤诉审查流于形式、“非正常撤诉”案件大量存在,从而使原告权益难以被保障、行政争议未能充分化解的困境,反映了现行撤诉制度调整与实践需求的不对应,立足行政撤诉困境并研究其破解尤为重要。本文第一部分从撤诉的概念出发,从不同角度对撤诉进行分类,进而归纳撤诉的原因,在了解行政撤诉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推之行政撤诉制度实现争议化解、原告权益得以保护、行政行为受到监督、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得以保障的立法目的。第二部分结合我国行政一审撤诉率相比民事显着偏高,而其中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案件比例显着偏低的现状,进一步对B市全市法院行政撤诉案件类型进行具体分析,探究行政撤诉的实然情况,总结行政撤诉存在与民事撤诉率相比偏高、撤诉审查流于形式、原告权益难以保障、行政争议未能充分化解的诸多困境。第三部分从撤诉制度本身出发分析撤诉制度存在的审查规则不明确、具单一性而无法对应实践之多元性及缺乏原告权利救济的问题导致撤诉制度陷入困境,并从撤诉制度不同适用主体的视角,分析原告存在诉讼地位弱势、能力不足,被告存在行政职权仍未得到有效约束、案件涉及面广及内部考核负向激励,而法院则存在司法环境有待优化、原告真实意愿难以审查、办案压力等因素影响了行政撤诉立法目的的实现。第四部分针对前述分析之困境成因,提出细化法院撤诉审查规则和审查程序,构建不当审查责任追究、原告撤诉后的权利救济机制,引入原告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等针对制度改良的共性措施,并针对具体案件类型提出撤诉改进的个性措施,从而为撤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张霄霄[9](2018)在《民事撤诉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外对撤诉制度的研究是将其定位为一种与效性诉讼行为,从而展开对其要件、程式和效果研究,并较多关注这一诉讼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问题。我国对撤诉的制度研究是将其定位为一种分散于各个审级的具体制度,分开论述其各自存在问题,且往往纠缠于处分原则未得到彻底贯彻之问题。本文希望将两个思路结合起来展开对我国撤诉制度的研究。本文除导论、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其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撤诉界定出发,进而对撤诉种类和其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大陆法系主要从诉讼行为角度界定撤诉,英美法系更多从程序阶段角度界定撤诉。撤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分为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和合意撤诉,按撤诉处理体现当事人消极放弃诉讼的意思;撤诉根据其对象——诉的多样性,可被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与撤回再审之诉。种类丰富的撤诉制度因缺乏内在统一思想而缺乏体系化,导致其在适用中存在:要件不明确且缺乏约束性、法院审查范围过于宽泛、撤诉效力规则缺乏具体解释等问题,对其需要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来加以完善。第二章以处分原则与诉讼行为理论为基础展开对撤诉有效要件论述。现有立法依据处分原则仅简单规定当事人可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自己的诉,具体要件有以下方面值得明确或改进:第一,撤诉时间要件上,考虑到对被告权益的尊重,应当考虑在“审前准备程序结束后”即增加被告同意这一要件,而无需等到“法庭辩论结束后”。撤回起诉最终时间应当改为“判决确定前”,这才能够与我国判决效力制度改革相匹配。第二,撤诉主体要件方面,首先,反诉撤回要求原告同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撤回也要共同被告同意,但二审撤回起诉则可以不需要被告同意。其次,必要共同诉讼撤诉要区分为固有与类似两种情形加以考虑。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撤回起诉要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诉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可以自行撤回上诉,但要通知其他未上诉的共同诉讼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还是以独立自主原则为基础,但二审与再审撤回起诉的要通知其他实体权利人。再次,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撤诉,法院对此撤诉要进行审查。第三,撤诉契约在要件上有一些实体法要求,包括要求民事权利能力,适用表见代理,其实质要件还在于当事人能够处分诉讼权利,其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第三章阐释法院对撤诉的干预。我国撤诉制度受到国家干预思想较大影响,应为其划定合理界限。第一,大陆法系对撤诉的审理主要是围绕其有效与无效加以审理。我国对撤诉的审理则集中合法性审查与裁量,其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一审裁判错误和损害各种利益等标准,可将其定性为合法性审查。本文认为应该确立法院审查裁量的原则和例外,即对再审之诉撤回、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法院要审查上述标准,以保障程序安定性;对原审中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还是应当以处分权为原则,只要不涉及虚假诉讼这类典型损害利益的行为,法院无需审查上述标准。第二,根据国家干预思想的要求,法院对特殊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直接就不应准许,比如针对公益诉讼、家事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但这种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在公益诉讼法庭辩论结束前,法院还是要通过衡量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第四章对撤诉行为瑕疵救济问题进行了探讨。撤诉行为瑕疵包括形式上的瑕疵和意思表示瑕疵。其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诉讼行为,存在无效、意思表示瑕疵及对瑕疵救济的问题,这些可概括为对撤诉这一诉讼行为的评价。我国立法忽视了这一问题,但再诉禁止制度的确立使得其有建立的必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瑕疵撤诉行为无效,但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治愈该行为瑕疵,其他撤诉形式方面的瑕疵通过当事人放弃异议权得到治愈。如果撤诉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当事人是被胁迫、被欺诈的,撤诉作出裁定前,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撤诉裁定作出后,如果该诉不得再诉,当事人通过类推行使私法上撤销权以另诉方式对其救济。如果撤诉契约存在上述问题,当事人应当将撤诉契约的争议提交法院审理,被告要对撤诉契约争议的事实加以举证,法院在审理之后作出裁定。如果是撤诉契约发生效力诉讼程序终止后,当事人对有再诉禁止的撤诉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加以救济。第五章对撤诉的效力加以论述。其主要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效力。第一,《民诉法解释》确立了再诉禁止效力,对此效力适用要求应加以明确。其主体只适用于原告,适用时间是关于实体的终局判决之后,具体要件除了禁止重复诉讼的标准外,还应增加诉的利益同一的要求。再诉禁止还应当对家事诉讼作为例外,允许一些不归责于当事人情形下的再诉。第二,撤诉带来诉讼系属消灭的范围其只是涉及系属的诉讼标的,不涉及诉讼中攻击防御方法和已经行使的抵销权。在诉讼进行中,抵销权在诉讼外行使了的,即便撤诉,其仍然存在实体法上的效力。第三,撤诉带来的诉讼时效在程序终结后的计算问题应分情形考虑。普通撤诉还应尊重《民法总则》规定的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规则,涉及海商事领域案件则参考《海商法》的规则,即撤诉后起诉带来的时效中断效果消失。对私法上形成权,如果原告撤诉后,私法上的权利已逾各自规定的除斥期间,则权利要归于消灭。第四,撤诉契约和撤回上诉有其特殊效力。撤诉契约是否适用再诉禁止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违约不撤诉的原告,负有对被告的损害赔偿义务。如果还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撤回上诉应不丧失再次上诉的权利,且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在被法院作出后即生效。第六章对部分撤诉的法律适用要求进行了探讨。部分撤诉属于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及一部请求等理论与撤诉制度混合产生的问题,该问题既涉及实体法对待部分给付的态度,又涉及诉讼对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认识。司法实践对部分撤诉的认识仅限制在诉之合并中部分诉的撤回,对于从债权、一部请求撤回问题缺乏关注。部分撤诉从诉的要素理论出发应分为主观与客观要素的撤回。诉之主观合并中部分撤诉主要是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诉之客观合并下的部分撤诉中包括利息债权的撤回。两种情形中,牵连性密切的诉都不允许部分撤回。一部请求撤回中,法院应当探究原告之真意是放弃部分请求还是撤诉,如果法院认为是撤诉且不存在权利滥用,则其应当允许原告撤回部分请求且当事人可以再诉,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也应特殊考虑,撤诉后实体权利的时效从起诉时不发生中断。
李鑫[10](2017)在《民事撤诉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撤诉率持续走高。随着撤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撤诉制度经济快捷、尊重合意的优势得以彰显,但同时也暴露出非正当撤诉、撤诉后重新起诉率高等问题。文章从民事撤诉的基本理论着手,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撤诉制度,并汲取其有益经验供我国借鉴。文章立足于实践,探究撤诉非正当化等问题背后的原因,指出相关立法缺失且制度本身设计不科学是问题根源所在。针对我国当前民事撤诉制度的缺陷,文章提出制度的改革完善应以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权力平衡原则、公平与效益价值平衡原则为指导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通过构建合意撤诉制度、强化法院释明义务、注重被告保护、健全配套措施等具体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需求的衔接,促进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二、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撤诉中被告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案件梳理与评析 |
(一)案件简述 |
(二)案件裁判思路 |
二、撤诉制度中被告权益保障的现存问题 |
(一)撤诉制度中被告的权益保护缺位 |
1.民事撤诉立法缺乏对撤诉后果的规定 |
2.实践中撤诉常与滥诉、恶意诉讼混杂 |
(二)撤诉给被告造成的诉讼损失难以追偿 |
1.诉讼损失与诉讼费用概念辨析 |
2.诉讼损失保护的缺失具有普遍性 |
三、撤诉制度中被告权益保障的完善 |
(一)明确增加撤诉情形中保护被告权益的规定 |
1.赋予被告撤诉否定权 |
2.对原告撤诉后再起诉进行限制 |
3.对撤诉时间不宜加以过多限制 |
(二)严惩恶意诉讼又撤诉的情形 |
1.应区别看待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 |
2.立法明确恶意的认定标准 |
(三)弥补撤诉后损失之构想 |
1.增加败诉、撤诉人承担诉讼费用的规定 |
2.在原告撤诉的情形下赋予诉讼损失可诉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研究 ——以《民诉法解释》第338条、339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之处 |
0.5 结构安排 |
第1章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的理论纷争 |
1.1 否定说的观点及其理由 |
1.1.1 以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否定法院一审判决的做法存疑 |
1.1.2 二审撤回起诉不能完全做到案结事了 |
1.2 肯定说的观点及其理由 |
1.2.1 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与诉讼主体地位的强化 |
1.2.2 允许二审撤回起诉符合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
1.2.3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有比较法上的借鉴依据 |
1.3 两说观点的评析 |
1.3.1 针对否定说观点作出的评析 |
1.3.2 针对肯定说观点作出的评析 |
第2章 “肯定说”正当性的再认识 |
2.1 学理层面:撤诉契约理论 |
2.1.1 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 |
2.1.2 撤诉契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延伸 |
2.1.3 强化当事人对结果的接受程度 |
2.2 现实层面:理性经济人理论 |
2.2.1 诉讼周期 |
2.2.2 诉讼费用 |
2.2.3 裁判结果 |
第3章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规则层面的问题 |
3.1.1 法院对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行为的干预过大 |
3.1.2 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再诉欠缺合理性 |
3.1.3 和解协议调解化趋势明显 |
3.1.4 和解协议效力过低消解撤诉优势 |
3.2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实践层面的问题 |
3.2.1 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的关系仍含混不清 |
3.2.2 诉讼费用负担主体不统一 |
3.2.3 针对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同时提起的处理方式欠缺科学 |
3.2.4 法院驳回原审原告二审撤回起诉请求的情形较为少见 |
3.2.5 当事人依和解协议申请法院作出调解书的热情不高 |
第4章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 |
4.1 保障当事人以自己意思使诉讼程序依撤回起诉终结的权能 |
4.2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法律效果之明确 |
4.2.1 科学规定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同时提起时的处理方式 |
4.2.2 区别化处理二审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问题 |
4.3 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之制度保障 |
4.3.1 规定统一的民事二审撤回起诉的诉讼收费标准 |
4.3.2 增加法官告知程序 |
4.3.3 合理强化和解协议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3)我国民事诉讼中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民事撤诉制度的基本原理 |
(一)民事撤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1.民事撤诉制度的概念争鸣 |
2.民事撤诉制度的特征分析 |
(二)民事撤诉制度的性质分析 |
1.诉讼契约说 |
2.诉讼行为说 |
(三)民事撤诉制度内在的功能分析 |
1.落实处分原则对诉权的保护 |
2.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
3.回应程序安定原则的要求 |
4.实现诉讼经济和提高效率 |
二、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基本现状 |
(二)我国民事撤诉相关法律规定不合理 |
1.申请撤诉的时间界定不明 |
2.被告同意权的行使具有局限性 |
3.对撤诉后再次起诉缺乏限制 |
4.诉讼费用分配不合理 |
5.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失公允 |
(三)法院在撤诉的司法实践存在偏差 |
1.法院的撤诉审查权配置不合理 |
2.和解与撤诉存在不适当并用情形 |
3.撤诉的裁定书内容过于简单 |
三、域外民事撤诉制度的比较借鉴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撤诉制度 |
1.德国的民事撤诉制度 |
2.日本的民事撤诉制度 |
3.法国的民事撤诉制度 |
(二)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 |
1.英国的民事撤诉制度 |
2.美国的民事撤诉制度 |
(三)两大法系撤诉制度的借鉴分析 |
1.撤诉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备 |
2.注重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协调 |
四、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撤诉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 |
1.明确申请撤诉的时间 |
2.完善被告同意权的行使 |
3.对撤诉后再起诉行为作出相应限制 |
4.设置合理的诉讼费用承担标准 |
5.完善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
(二)形成科学完备的司法运行机制 |
1.法院的实质审查权转变为形式审查权 |
2.合理设计和解与撤诉的衔接机制 |
3.合理规范撤诉裁定的制作与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价值 |
(二)研究方法和逻辑思路 |
(三)研究创新 |
一、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之问题明示 |
(一)立法偏向于不限制再起诉 |
(二)司法实践之法院不当限制 |
(三)理论偏向之注重实体权利 |
二、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之限制诉权 |
(一)一审撤诉后再起诉之诉权简析 |
(二)一审撤诉后再起诉之限制诉权 |
三、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之类型划分 |
(一)庭审前的撤诉后再起诉 |
(二)庭审中的撤诉后再起诉 |
(三)一审和解撤诉后再起诉 |
(四)一审调解撤诉后再起诉 |
(五)法律拟制撤诉后再起诉 |
四、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之限制立场 |
(一)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之必要性 |
(二)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可行性 |
五、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之具体构建 |
(一)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之基本要求 |
(二)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之合意限制 |
(三)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之费用制裁 |
(四)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之豁免类型 |
(五)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民事按撤诉处理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按撤诉处理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功能 |
第一节 按撤诉处理的法理基础 |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 |
二、民事审判权理论 |
三、当事人处分权与民事审判权在按撤诉处理中的关系 |
第二节 按撤诉处理的制度功能 |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 |
二、避免形成诉讼僵局 |
三、维护庭审进行秩序 |
第二章 按撤诉处理案例解读及问题剖析 |
第一节 按撤诉处理案例解读 |
一、北大法宝“甘肃省内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解读 |
二、北大法宝“法宝推荐”裁判案例解读 |
第二节 按撤诉处理案例审理中的问题剖析 |
一、对按撤诉处理立法者意图理解有误 |
二、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工作存在失误 |
三、诉讼当事人程序意识淡薄 |
四、快速终结案件程序观念助长按撤诉处理的适用机会 |
第三章 按撤诉处理制度缺陷 |
第一节 按撤诉处理法定情形规定不明确 |
第二节 按撤诉处理单一许可存在弊端 |
第四章 按撤诉处理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增加保障被告对抗权利的规定 |
一、赋予被告在一定条件下对按撤诉处理的否决权 |
二、增补被告对按撤诉处理的实质同意权 |
三、明确被告行使对抗权利的范围 |
四、人民法院保障被告行使对抗权利 |
第二节 增加当事人对按撤诉处理的救济性权利 |
一、赋予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按撤诉处理的异议权 |
二、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按撤诉处理异议的法律依据 |
三、赋予特定程序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复议救济方式 |
第五章 按撤诉处理案件审理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正确理解按撤诉处理立法意图 |
一、准确适用按撤诉处理法定情形 |
二、规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通知工作 |
三、普及程序正义理念,提高程序意识 |
第二节 明确按撤诉处理在特殊情形中的适用规则 |
一、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庭审 |
二、规范按撤回上诉处理的适用 |
第三节 明确按撤诉处理在特定类型案件中的适用 |
一、代表人诉讼案件适用按撤诉处理应征得被代表人同意 |
二、禁止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按撤诉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硕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民事二审撤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民事二审撤诉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民事二审撤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三节 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的意义 |
一 落实当事人处分权利 |
二 维护诉讼程序安定性 |
三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
四 提高诉讼程序效率 |
第二章 民事二审撤诉制度比较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 |
一 德国民事撤诉制度 |
二 法国民事撤诉制度 |
三 日本民事撤诉制度 |
四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撤诉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 |
一 英国民事撤诉制度 |
二 美国民事撤诉制度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民事撤诉制度比较分析 |
第三章 我国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立法及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民事二审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职权主义色彩浓厚 |
二 二审撤诉后一律禁止重复起诉合理性存疑 |
三 “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主体范围及程序细节有待完善 |
四 法院是否需要一并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决方式不明 |
五 诉讼费负担分配混乱 |
第四章 我国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的完善措施 |
第一节 法院主要对民事二审撤诉进行形式审查 |
第二节 对民事二审撤诉后不允许重复起诉作例外规定 |
第三节 细化“其他当事人同意”的规定 |
第四节 统一法院的裁决方式 |
第五节 明确诉讼费用承担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7)民事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章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民事撤诉制度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民事撤诉制度的内涵 |
一、民事撤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二、民事撤诉的基本特性 |
第二节 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根据 |
一、处分权是民事撤诉制度的确立基础 |
二、诉讼经济效率价值是民事撤诉制度的价值支柱 |
三、诉讼权利平等与程序安定是民事撤诉制度须遵循的原则 |
第三节 民事撤诉制度必要性分析 |
一、民事撤诉制度的社会功效 |
二、民事撤诉制度的经济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反思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 |
一、民事撤诉制度的立法梳理 |
二、撤诉的分类及撤诉条件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撤诉权行使时间规定不合理 |
二、法院过度干预与行政化 |
三、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 |
四、撤诉法律后果不明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民事撤诉的域外借鉴 |
一、撤诉时间及方式 |
二、撤诉制度中被告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
三、撤诉效力 |
第二节 完善民事撤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重新规制撤诉权行使区间 |
二、限制法院审查权,提升法官审理能力 |
三、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 |
四、对撤诉后果的完善与细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运行困境及其破解 ——以B市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对行政撤诉的困境成因,主要有以下观点 |
二、对解决撤诉困境的出路,主要有以下观点 |
第一章 我国行政撤诉制度概述 |
一、行政撤诉的概念与分类 |
(一) 行政撤诉的概念 |
(二) 行政撤诉的分类 |
(三) 撤诉的主要原因 |
二、我国行政撤诉制度发展与司法政策变迁 |
(一)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与司法政策内部撤诉控制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与倡导撤诉调整 |
(三)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争议机制的健全 |
三、行政撤诉制度立法目的探析 |
(一) 保护原告或上诉人合法权益 |
(二) 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
(三)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我国行政撤诉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
一、行政撤诉制度运行现状考 |
(一) 与民事诉讼撤诉率相比偏高 |
(二)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案件比例显着偏低 |
(三) 撤诉案件中的具体案件类型实证探析 |
二、行政撤诉制度运行现状分析 |
(一) 行政撤诉化解争议的理想使命与现实相差甚远 |
(二) 行政撤诉运行现状难以保障原告合法权益 |
(三) 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处于被虚置的地位而难以发挥效用 |
第三章 行政撤诉制度运行困境成因探析 |
一、撤诉制度本身的视角 |
(一) 撤诉审查规则的不明确及不当审查之无责任 |
(二) 撤诉申请审查规则的单一性与撤诉实践的多元性无法对应 |
(三) 缺乏原告撤诉之后的权利救济机制 |
二、撤诉制度适用主体的视角 |
(一) 原告的角度 |
(二) 被告的角度 |
(三) 法院的角度 |
第四章 行政撤诉走出困境的对策探究 |
一、改进撤诉制度的共性措施 |
(一) 将行政撤诉法院审查规则和审查程序进一步明细化 |
(二) 构建不当审查之责任追究机制 |
(三) 构建原告撤诉后的权利救济机制 |
(四) 引入原告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二、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的个性改进措施 |
(一)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案件 |
(二) 被告不改变行政行为而和解的案件 |
(三) 程序性撤诉案件 |
(四) 其他原告主动撤诉案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事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撤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撤诉制度界定 |
一、大陆法系对撤诉的界定 |
二、英美法系对撤诉的界定 |
三、我国对撤诉的界定 |
第二节 撤诉制度种类 |
一、按诉讼行为划分的撤诉种类 |
二、按撤诉对象划分的撤诉种类 |
三、撤诉种类概括 |
第三节 撤诉制度立法适用之问题 |
一、撤诉制度立法现状 |
二、各种类撤诉制度实施概况 |
三、法院对撤诉干预缺乏界限 |
四、公益诉讼撤诉规则适用缺乏体系解释 |
五、撤诉后再诉禁止的适用标准混乱 |
六、部分撤诉制度适用要求明确之必要 |
第四节 撤诉制度立法完善之必要 |
一、撤诉契约制度构建之必要 |
二、撤诉部分要件改进之必要 |
三、家事事件限制撤诉规则构建之必要 |
四、撤诉行为瑕疵救济制度确立之必要 |
第二章 撤诉行为有效要件之完善 |
第一节 处分原则下的撤诉行为 |
一、处分原则概述 |
二、作为取效性诉讼行为的撤诉 |
第二节 撤诉行为要件概述 |
一、当事人能力 |
二、诉讼能力 |
三、诉讼实施权 |
四、诉讼代理人 |
五、撤诉行为的附条件或附期限 |
第三节 撤诉时间要件之改进 |
一、大陆法系撤诉时间概念的辨析 |
二、美国法自愿撤诉的阶段性 |
三、诉讼审理阶段的撤诉时间改进 |
四、各审级撤诉最终时间要件改进 |
第四节 当事人同意要件约束规则之建立 |
一、当事人同意要件的法理 |
二、当事人同意各具体要件之改进 |
第五节 特殊诉讼撤诉主体要件之构建 |
一、共同诉讼撤诉的主体要求 |
二、代表人诉讼撤诉的主体要求 |
第六节 撤诉契约要件之构建 |
一、撤诉契约特殊要件存在的前提 |
二、撤诉契约具体要件之要求 |
三、撤回上诉契约的要件 |
第三章 法院对撤诉干预界限之划定 |
第一节 法院对撤诉干预之理论 |
一、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国家干预思想 |
二、国家干预下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行为的裁量 |
三、国家干预下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行为的限制 |
第二节 限制法院对撤诉裁量标准的审查 |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界定 |
二、损害各种利益的可能性分析 |
三、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运用的悖论 |
四、撤诉制度裁量标准适用的结论 |
第三节 法院对特殊诉讼撤诉的限制 |
一、限制公益诉讼撤诉权的正当性 |
二、对公益诉讼撤诉制度的体系解释 |
三、家事事件撤诉规则概述 |
四、家事非讼事件撤诉限制规则的比较法例 |
五、家事事件撤诉限制规则之构建 |
第四章 撤诉行为瑕疵的救济 |
第一节 撤诉行为瑕疵的界定 |
第二节 对撤诉行为瑕疵的治愈 |
一、对无效撤诉行为瑕疵的救济 |
二、对撤诉行为形式瑕疵的救济 |
第三节 对撤诉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 |
一、对撤诉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理论基础 |
二、对意思表示瑕疵撤诉申请的撤回 |
三、行使撤销权救济撤诉意思表示瑕疵 |
四、以再审救济撤诉意思表示瑕疵之探讨 |
第四节 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之救济 |
一、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救济之基础 |
二、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具体方式 |
第五章 撤诉效力规则之解释 |
第一节 诉讼系属的消灭 |
第二节 撤诉后之再诉 |
一、当事人的再行起诉 |
二、当事人再诉禁止概述 |
三、再诉禁止的要件 |
四、再诉禁止的限制性解释 |
五、再诉之诉撤回后再诉禁止的适用探讨 |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
一、撤诉对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影响的比较法例 |
二、对撤诉带来诉讼时效影响的法律适用 |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例外 |
第四节 撤回上诉的效力 |
第五节 撤诉契约的效力 |
一、撤诉契约再诉禁止适用的可能 |
二、撤诉契约的实体法效果 |
第六章 民事部分撤诉的适用要求 |
第一节 部分撤诉的立法源流 |
第二节 部分撤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诉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关系 |
二、诉的要素理论下的部分撤诉 |
第三节 诉的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一、诉的合并与部分撤诉之关系辨析 |
二、主观诉之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三、客观诉之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四、利息债权撤回构成的部分撤诉 |
第四节 诉之变更下的部分撤诉 |
一、诉之变更概述 |
二、诉之变更构成部分撤诉之情形 |
第五节 一部请求理论下的部分撤诉 |
一、一部请求理论 |
二、一部请求的撤回 |
第六节 我国部分撤诉具体要求之明确 |
一、部分撤诉的程序法要求 |
二、部分撤诉实体法效果之明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民事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民事撤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民事撤诉的概念 |
一、民事撤诉概念的界定 |
二、民事撤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民事撤诉的性质 |
一、撤诉是一种诉讼行为 |
二、撤诉是原告的单方诉讼行为 |
三、撤诉是原告起诉后至判决生效前的诉讼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撤诉的理论基础 |
一、处分原则 |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三、程序安定原则 |
第二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撤诉制度分析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 |
一、德国民事撤诉制度 |
二、日本民事撤诉制度 |
三、法国民事撤诉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撤诉制度 |
一、英国民事撤诉制度 |
二、美国民事撤诉制度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民事撤诉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
一、两大法系民事撤诉制度的相同点 |
二、两大法系民事撤诉制度的不同点 |
三、域外撤诉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结构失衡 |
二、撤诉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
三、民事撤诉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指导原则 |
一、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权力平衡的原则 |
二、公平与效益价值平衡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撤诉的制度设计 |
一、构建当事人合意撤诉制度 |
二、增加法院释明义务 |
三、赋予被告真正的同意权 |
四、明确撤诉的法律效果 |
五、完善民事撤诉制度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撤诉中被告权益保障研究[D]. 张一明.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2]我国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研究 ——以《民诉法解释》第338条、339条为中心[D]. 崔险险. 湘潭大学, 2020(02)
- [3]我国民事诉讼中撤诉制度研究[D]. 王逸囡. 辽宁大学, 2020(01)
- [4]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问题研究[D]. 邓力天.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5]民事按撤诉处理制度完善研究[D]. 俞昊鹏.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6]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研究[D]. 王晓璇. 郑州大学, 2019(07)
- [7]民事撤诉制度研究[D]. 刘涵.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运行困境及其破解 ——以B市法院为例[D]. 谢霄宵. 云南大学, 2018(04)
- [9]民事撤诉制度研究[D]. 张霄霄.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10]民事撤诉制度研究[D]. 李鑫. 黑龙江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