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进海南省委为解决法院“执行难”献策(论文文献综述)
陆俊杰[1](2020)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法治现代化征程中,地方法治深嵌在时代发展大潮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双重关系中,需要在实践中着力解决“何以可能?何以进行?何以实现?”等关键性问题。全球化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意味着处于开放型格局中的地方必然要以国际化视野认真对待经济社会和治理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数字时代的信息与数据的变革,催生了地方数字政府,优化了社会规范与工具,促进了社会发育和公众参与。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地方法治受到了动力主体与要素不平衡和内在权力关系配置失衡的制约。破解社会基础薄弱和政府主导的悖论关键在于培育社会力量,建设“有效地方法治”。当下,地方法治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均存在着社会缺位等问题。多元主体力促政府与社会合作,这是地方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向。现实中,市场化利益聚合、服务型政府改革和社会力量嵌入性成长促使地方法治逐步向政社合作转型。地方性事务的平等治权、宪法与法律的涉地合作规定、地方社会的信赖机制等为合作型地方法治提供了正当性、合法性和实效性基础。合作型地方法治意指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权力和政府权力以信任为基础,充分运用已有资源和社会资本,通过平等合作和交织互动,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结合而成共同体的能动作用,有效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法治目标的地方法治模式类型,需要具备合作主体、合作条件、合作方式、合作平台等构成要件,具有强社会性、多主体性、平等性、集体行动等鲜明特征。社会权力作为合作型法治的重要力量一直存在于地方法治的实践场域中。政府与社会结构网络中,社会权力活跃于政府服务、公共治理和基层自治等领域,并且在公权力的主导下作为参与性力量参与地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权力关系结构中,社会权力在社会阶层复杂化、资源配置社会化和网络观念多元化的催生下逐步发育壮大,从而与政府权力之间基于主体、制度和结果等相互信任而迈向合作。这种合作展现了平等性地位、公共性指向和多向度开放的合作特点。法理语境中,社会权力是除国家组织和社会个体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凭借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影响、支配和控制作用的力量和能力,是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其生成和实施需具备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力量、社会资本等各种资源条件以及对于其他主体和权力权利产生影响等条件。“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作为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维度,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社会权力的法治力量主要来自于社会领域的多元主体,需具备组织化、群体化、社会化和公共资源等条件。地方性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最重要的主体,其囊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在迈向高质量治理进程中不仅具有组织独立性和行动自主性,还具备了民间性和公共性等特点。稳定的社会群体则是基于社会利益价值需要为实现共同目标结合的社会共同体,包括较多现实结合的实体性社会群体和虚拟化网络社会群体,自组织性、利益共通性和成员认同性是其重要特点。而自治性社区组织是法定的常见社会力量,广泛地存在于城乡治理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权力主体不仅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组织形态,更是地方法治的重要推动力量。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是其重要的法理向度。整体而言,社会权力自组织运行不仅能够增强其在权力体系中的法治地位,还能有效发挥其外化的法治功能。首先,社会权力通过多元化方式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滥用,途径是社会权力促使地方政府通过职能转变自限权力、扩张社会权力领域限缩政府权力实施空间、通过静态分享和动态转化方式分解政府权力。其次,增强社会资本促进社会与政府间合作,则是社会权力法治功能的重要一面。在具体实践中,社会权力通过架构陌生人互惠关系网络、培育平等合作的公共精神和构筑体制回应的社会秩序等方式丰盈社会资本的内容,增强社会权力内在动能。再次,社会权力通过“民间法”等社会规范的成熟完善,不断生成自身治理权威,架构多元权力的耦合机制,从而促成社会秩序的逐步建立。通过限制政府权力、培育社会资本、生成社会秩序,社会权力致成了其法治功能。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作用主要通过其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权力运行主要依赖于地方开放复合的民主实践空间、经济和信息等多元资本以及多样繁荣的理性文化等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地方法治建立公私伙伴关系集聚信任,强化平等对话与公共协商,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的有序参与和城乡的社区自治等方式实现深度法治合作。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是其介入地方法治进程最核心的运行机理。社会权力通过自主决策和能动机制,建立了多元权力平等合作的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多元权力主体基于项目化绩效目标,生成动态的项目合作共同体。在较为完善的社会信任制度体系以及政社权力合作运行规范机制下,多元主体基于互惠原则展开法治合作的集体行动。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实际上是其和政府权力通过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依靠强大的社会资本和互惠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信任形成项目化的虚拟合作共同体,对权力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及反馈,动态回应治理中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需要,实现地方法治目标。当然,合作型地方法治也要高度警惕社会权力的政治动机和权力溃散现象,确保权力的运行和功能以法治目标为导向。
谢锐勤[2](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雍自元[3](2018)在《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文中认为“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针对法学本科生,这一司法职业后备军进行司法公正观教育的专项研究,它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的范畴。也是对高校在法学本科生这个特定群体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文章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界定、培育必要性与可行性、培育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培育目标与原则、培育内容、路径与方法五个方面展开。司法公正观是围绕司法的宗旨与性质、司法公正的目标、内容、具体表现、评价标准、实现路径等一系列问题形成的观点与思想认识。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是司法公正实践的前提,而错误的司法公正观则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内因,为此,我们应该重视司法公正观培育。从本质上看,司法公正观培育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立德树人”教育的重要组成。其培育的主阵地在高校;培育对象为可能从事司法工作的本科生;培育内容为中国特有的司法公正观,它以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兼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培育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现实的需要。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这些角色要求他们必须具有正确的司法公正观。但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状堪忧,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因此,强化培育是使法学本科生树立正确司法公正观的必由之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的治本之策;是打造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应然选择;是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司法公正观可育、法学本科生可塑、高校有培育优势,这些有利条件使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成为可能。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培育的方向。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以“良法”为前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观,以及广义的“法律”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公正观,即以司法为民为价值目标、以追求平等为一贯主张、以依法司法为基本前提、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突出特点,以错案必究为不变态度。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精粹和西方优秀司法实践经验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司法慎重、司法平等、依法司法、廉洁清明要求是应该被薪火传承的历史瑰宝;西方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司法不公正而确立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实践经验是我们应该汲取的域外借鉴。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目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的成败。培育目标可以分解为认知、观念和行为三个方面。认知是基础、观念是枢纽、行为是归宿。通过教育,使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掌握践行司法公正必备的知识体系;帮助学生建构司法公正的伦理向度和“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学生养成审慎行事、权衡判断的习惯,培养他们法律思维、释法说理以及扞卫司法公正的能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遵循时代性原则,培育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力求“整体大于部分”的培育效果;应该坚持长期性原则,实现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应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学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科学开展。在培育内容方面,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价值引领;以“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为合力驱动;以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为实现载体。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和方法既要守正也要出新。要依托高校主阵地强化培育,挖掘专业教师、法学本科生辅导员的培育潜力,发挥法律职业伦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培育优势,同时也要创设化育学生司法公正观的校园环境;要立足专业课堂渠道,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形式,提升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要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一;要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与虚拟培育相结合。
杨晓晓[4](2018)在《铁路法院改革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模式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存在着跨行政区划的因素。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准设立的普通法院由于人财物受地方桎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要求,跨行政区划法院应运而生。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跨区划法院的设立旨在管辖跨地区的、重大的、易受地方影响的案件,有助于去除司法地方化,确保法院独立审判,促进法律统一实施,有助于实现普通案件在普通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区划法院审理的新的诉讼格局。为适应我国现有国情、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降低改革成本,中央提出了将铁路法院改革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目标。铁路运输法院本身具有管辖范围跨行政区划,已完全实现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与地方交集少、办案干扰少以及司法资源充足等优势,与跨区划法院的设计价值非常相近。目前,上海、北京已经在原有的铁路中院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全国其他铁路法院也掀起了改革的试点浪潮。但是直至现在,全国统一的跨区划法院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本文立足于现有的中央政策文件和全国铁路法院现有的改革试点,运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从理论上比较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种改革模式,探讨了重新划分司法区划模式、改革管辖制度模式的不足之处,分析了为何铁路法院的改造模式是最可取的。此外,本文以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现有铁路法院改造的各种模式,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上海、北京模式,广州、西安模式和郑州模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集中梳理了现有模式的缺点和不足,在结合国外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了中央垂直管理模式是我国跨区划法院的最佳设立模式。中央垂直模式不仅符合司法是中央事权这一司法规律,也与中央的改革精神是相通,此外,这一模式与最高院已经设立的巡回法庭的价值追求不谋而合。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以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及本部所管辖的范围为基础,提出了跨区划法院的具体设立建议,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笔者作为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对铁路法院的改革自然非常关注和关心,因铁路法院的改革中央尚未出台统一意见,所以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改革建言献策,尽绵薄之力。
易晓东[5](2018)在《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根据我国的司法体制架构,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法院对于地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部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地方干预,这就形成了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并已经成为了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正是因为此,去除司法地方化也就成为司法改革致力突破的重点。破解司法地方化的理论路径很多,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理论构想,然而不同学说之间尚未形成共识,这就使得从理论向实践转化的时机并不成熟,早期的司法改革方案也未采纳这一制度。因而前几轮去除司法地方化的改革成效并不理想,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开始考虑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等系列方案,这才使得跨行政区划法院从理论构想到实践运行具有了现实可能性。这一改革本质上是对于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管辖制度的双重变革,所牵涉的改革内容相对复杂,实践中的改革步伐也较为缓慢。自相关的改革动向所披露以来,很多研究者对于这一议题的研究兴趣再度被激发起来,纷纷为这一轮改革建言献策,跨行政区划法院成为一个研究热点。但是,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这一改革中某一方面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缺乏全面系统的讨论分析,尤其是缺乏对于其理论基础部分的关注。同时,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改革,必然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一盘棋”的语境下展开,同时更可能牵涉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布局,所以研究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必须考虑从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视野下展开,这样的讨论才会切合实际,也才会真正取得实效。本文的创作初衷主要源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相关研究的不系统,所以文章秉持了一种问题主义的分析进路讨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问题,具体从“理论探析—现实问题—未来建构”逻辑框架展开全文,尤其是整体上站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视野下审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全文除了引言以外,共分为六章来阐释,具体包括:第一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规范解释”。本章通过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基本框架与现实动因以及社会条件等方面进行梳理,进而明晰其基本概念与内涵。跨行政区划法院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受到了中国现实中的司法体制所影响,对跨行政区划法院这一命题的理解是全文展开的基础。本文认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遏制司法地方化的一种特殊类型法院,其本身只是传统司法体制的一种补充,为保障其功能实现应该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具体设置。为了降低改革带来的巨大成本,改革中应该注重整合现有的司法资源。第二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理分析”。这一章重点解释了为什么要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这一理论性命题。虽然跨行政区法院是出于破除地方化的一种现实需要,但是这在学理上能否被证成在之前的研究中尚不明确。文章中从审判权行使的特性、审判权的权力属性和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应然功能三个方面阐释了这一改革的理论正当性。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都支持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司法权(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是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权力基础;此外,相较于传统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推动现实变革和促进区域治理中具有比较优势。第三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试错”。本章考察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情况,以期通过这样的考察总结和归纳出改革试点的经验和教训。改革试点是一个为全面改革积蓄经验的试验性机制,是保障改革切实推进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考察发现,以上海第三中级法院和北京第四中级法院为代表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试点在省际内的案件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一试点受到的限制较多,加之立法依据和配套保障不足,其管辖制度、审判力量乃至于配套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第四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制度之他国镜鉴”。本章通过总结其他国家法院跨区划设置情况来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本章分别对英国、法国、日本三个单一制国家和德国、美国、俄罗斯三个联邦制国家的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情况、经费保障机制进行了梳理,发现这些国家的法院在跨行政区划设置上存在共性,即法院设置的跨行政区划与跨区域案件的集中管辖是比较普遍的,并且这些国家还分别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所以这些国家很少会出现司法地方化等难题。借此指出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域外的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经验,尤其需要借鉴确保跨行政区划法院有效运行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五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现实藩篱”。本章重点从宏观视野上审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面临的体制束缚、利益羁绊、实效质疑三个方面的现实藩篱,这也是这一改革要取得成功必须克服的几个问题。其中,体制束缚主要指现行司法体制和财政体制约束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推进,而利益羁绊是指这一改革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和传统法院法官群体的利益而不配合改革,实效质疑表现为跨行政区法院改革的可替代性和不确定性两个方面。第六章是“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路径选择”。本章在总结相关经验和反思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未来改革方案进行了系统建构。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这一改革的制度设计,既包括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的完善,也包括具体的框架体系的构建和配套制度的跟进。宏观的顶层设计需要解决的是这一改革的权力基础(中央事权的宪法确认)以及法律依据(法院组织法确认),具体的制度框架应该包括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置标准、审级制度、管辖制度等内容,配套制度主要是法官的组织、人事制度和改革的财政保障制度。
陈永蓉[6](2017)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期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大方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制度。围绕论题,本文综合应用文献分析、历史研究、实证调查、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着力研究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宏观背景下对村规民约进行价值分析,探讨“为什么”要倡导村规民约建设的问题;二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下对村规民约内在机理进行解析,阐述现代村规民约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三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中对村规民约进行现实观照,分析村规民约历史与现实状况“怎么样”的问题;四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进程中,研究现代村规民约建设“怎么办”的问题。倡导村规民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时代价值,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因应历史发展规律,符合农村现实需要。理论逻辑层面,“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阐释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村规民约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规范,可以弥补“法律下乡”的不足并有助于探索本土化法治道路;历史逻辑层面,它是民间习惯法治理资源的载体,延续着传统价值观,也是民间德治文化的实践文本;现实逻辑层面,它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保障,通过基层治理经验制度化,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实现治理方式现代化转型。村规民约融合农村改革顶层设计与基层群众民主意愿,促进权威理论与乡村实践衔接互动,为推进“四个全面”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现代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是或者应该是什么?秉持国家治理现代化“多元、互动、协同、整合”等理念,本文对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进行建构性阐述,力图为村规民约建设提供规范指引。具体而言,现代村规民约蕴含历时性民间认可的传统惯习、族群性倡导与践行的道德规范、详述后实施的国家法律、村民的协商约定等四个主要渊源;自治权力、村民权利与村民义务是其三个核心构成要素;内部生成与外部生成是其生成的二元渠道;其本质属性是实践性的社会契约,表现为综合性的共同体契约特征。村规民约的历史与现状能否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自发生成于“熟人社会”的传统村规民约,其植根的社会伦理基础现今渐趋消弭,而传统乡约治理文化中的主导力量、核心内容、实施方式等可供当下村规民约建设承继革新。现代意义的村规民约与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的实践相生相随。遗憾的是,当下村规民约的传统底蕴不足、内容违法较常见、运行程序不规范、外部指导监督缺位、效力与实效更难见端倪。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对“三农”叠加冲击,静态有序的乡民转变为混合流动的村民、封闭的村域转化为开放的空间、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向市场浸润的经济,传统村规民约秩序维护的主要功用无法应对现今村民权益保障的强烈需求。因此,必须根据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对村规民约的规范运行、效力强化和具体内容进行重塑。现代村规民约规范运行的机制如何完善?一是村规民约的民主制定机制。重点讨论如何避免法定的村民制定变成村官主导而村民跟从的问题,如何协调村民会议制定效率不足而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又权威不够的问题,如何民主协商确保实质正义以避免刚性“多数决”带来不良后果的问题,如何规范制定程序以确保程序正义的问题;二是村规民约的有效实施机制。包括认可与承诺式自律机制、评分与评议式互律机制、执行与奖惩式公律机制等;三是村规民约的监督与违法纠正机制。本文未囿于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与村民自治权宏观架构变革之争,而是从保障村民具体权益的视角出发,对这一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提出可操作的对策,即通过政府事前充分履行指导职责、事中审查与责令改正、事后备案与行政建议等方式完善行政监督,通过决议撤销与备案监督完善县乡人大监督,通过无效证据裁定与司法建议方式完善司法监督。如何依法建立有效的村规民约违约责任规则?保障各类规范实施的强制力既包括国家强制力,也包括社会强制力,村规民约是以社会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自治规范。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认可、村民对传统惯习的信仰、道德舆论对村民的心理强制,形成“有约必守”的外在社会强制力基础,村民合意约定违反村规民约的责任,是村规民约内在强制力基础。村规民约不能建立罚款等违法的违约责任规则,但可以设立其它具有社会强制力的违约责任规则,经济性违约责任规则就是合法有效的社会强制规则。基于实践梳理,总结提炼出民事侵权赔偿或补偿的预期约定、集体利益或福利的激励性分配方案、传统惯习中互助共益性抵偿“罚则”、刚性约束村官与柔性引导村民的规定等经济性违约责任规则,循此可破解村规民约效力不足的难题。如何与时俱进夯实村规民约具体内容推进治理现代化?回应现代乡村治理需要,村规民约内容需要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持续充盈:一是倡导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乡村德治。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村规民约文本,依托村规民约以文化人、以规治家、以德治村,养成清风良俗;二是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以实现全面法治。包括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规制以及村规民约对法律的促进两方面,具体探讨当前急需解决的村民类别及其权利义务、土地权益及其实现二个典型领域的衔接互动;三是村规民约协同多元乡村组织章程以实现基层善治。包括以民主为导向完善自治组织章程推动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以市场为导向完善经济组织章程增强村民获得感,以公平为导向完善社会组织章程共建共享幸福家园等。综上,本文在阐述倡导村规民约建设的逻辑和分析当下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基础之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在理论层面,从外部渊源、核心要素、生成途径、本质特征等方面厘清现代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揭示其科学内涵和合理外延,指引其现实发展;二是在实践层面,对如何加强和改进村规民约建设推进治理现代化提出可操作性对策建议。这些对策建议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经过充分论证,可以直接满足村治实践之所需。具体包括:完善村规民约的规范运行机制,依法建立有效的村规民约违约责任规则,与时俱进夯实具体内容实现乡村德治、全面法治和基层善治。
刘鹏[7](2017)在《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视角》文中认为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环境危机频发的真正元凶,要阻止或消除损害事实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应当让损害行为人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本身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赔偿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文中简称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或环境损害责任),只有及时清除生态环境受损的影响,才能避免因损害后果不断累积而引起的严重环境公害事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命题。为什么要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制度如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司法实践如何运行?这三问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研究的历史之问和时代之问。面对三问,不是巧合,也不是天意,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诞生可以为其提供答案。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思想,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经过几代共产党人的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科学论述了生态环境与人的关系,提出了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与生态环境是共存共生关系,对待生态环境就要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这种观点与马克思“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观点如出一辙。从马克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的论述来看,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催生和孕育了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新命题,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本身价值与地位的阐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成立才不会被质疑;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所以能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现实、共同目标、共同路径和共同理念。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国当前缺乏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民事救济不及、行政救济不足和刑事救济不能,对纯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处在摸索阶段;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欧盟的《环境损害责任法》和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值得我国借鉴与参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构建由一般理论到具体制度,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和立法地位作为制度建构的灵魂指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是制度建构的核心部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实践性的,让纸面上的法律责任转化为实际行动才具有实际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要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认定,司法实践中的起诉主体、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分担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与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生效判决法律责任的履行与监督有其特殊性,相关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只有法律责任得到圆满的履行,才能回应马克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环境本身的关切,才真正把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落实在了实际行动中。
刘素姣[8](2017)在《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城乡协调发展是马克思城乡关系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是联结我国城市与农村、传统与现代的“接点”,县域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县域政治是我国政治稳定的基石,“郡县治,天下安”。但是,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造成了我国县域发展的落后和城乡差距的逐步扩大,城乡发展极不协调,既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又危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城乡发展理论的指导下,打破城乡二元体制,通过促进县域的发展促进城乡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协调发展,成为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既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必须借助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和政策供给来完成。“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作为一项旨在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供给,从1992年的“强县扩权”开始,已在全国二十多个省份不同程度地展开。随着改革向“行政省直管县”的高级阶段推进,其涉及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改革难度日益增大。目前,诸多省份的“省直管县”试点改革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此时,为“困境”中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指明方向、提供动力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基础理论及相关文献的梳理与分析,从纷繁复杂的目标表述与利益诉求中,廓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各种目标表述都内涵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框架之中,“省直管县”体制内涵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机理。“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本质是通过减少地方政府层级,改变投射在层级之上的权力与资源分配格局,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权下移、公共服务统筹权上移”,达到通过促进县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的目的。本文以浙江、河南、贵州三个代表省份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为样本,分别进行独立与聚类的分析发现:尽管三省份的改革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改革方向的正确性毋庸置疑;人事干部管理的激励机制、财权事权划分的科学性和区域协作与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是各省份改革共同面临的、左右改革进度和影响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成效发挥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改革过程的衍生品,恰是改革的内容本质,若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改革就会减效或流于形式,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会触动旧有利益格局,使改革遭遇“困境”或“停滞”。因此,在马克思城乡关系理论的指导下,坚持改革的初衷和正确方向推进改革,比智慧更重要的是面对困难的勇气,这种勇气来自中央顶层的授权、地方制度创新的激情和学界研究达成的共识。从三省份改革成效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省直管县”体制成效的发挥需要借助一定的经济、社会、地理等条件,并不是所有的省份或县域都适合实行“省直管县”体制,要依据城乡差异和相互关联的程度相机抉择。城乡关系的实质是国家发展战略与县域发展的关系,城乡协调发展战略是县域发展的重要契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是调整省以下地方政府间权利与利益结构的高难度、复杂性、系统性的工程,其解决的不是一时问题,因此其成效也不是一时可以衡量的。抓住改革的本质问题,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帕累托最优”为基本原则,一以贯之指引改革前行的理论线索,完善和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其制度设计的政策建议可概括为:“省管县”与“市管县”共存,“财政直管”与“行政直管”齐驱,基本公共服务统筹权逐步上移到省,公共资源及配置权更多下沉到县,进行地方政府间财权、事权的科学划分,建设独立与合作并行不悖的地方政府间关系。
胡晨[9](2017)在《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及治理路径研究 ——以河南省Z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服务的质量有较大改善,但已有卫生资源并不能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医疗体制改革下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化,使得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均等性下降,医疗纠纷问题突出。医疗纠纷的产生,不仅给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也给医患双方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双向损失,医患关系恶化,给整个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对治疗效果的不满,也包括医患沟通不顺畅、医院公益性减退、患者期望提高且维权意识增强等。此外,现存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使得在出现纠纷后难以有效解决,也促使了"医闹"等较为恶劣行为的愈演愈烈。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开展以及患者切身利益的保障,更关乎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目前多数研究都集中在省市级三甲医院,现行较为有效的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制度也是建构在三甲医院基础之上。以二级医院为主的县域医院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县域地区因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及医疗卫生服务状况都要低于省市级地区,就诊患者及医生大多受教育平均水平低于省市级,且目前县域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尚无较为系统有效的途径,因此,如何在有限的资源和更为艰苦的环境下,分析其医疗纠纷处理困境,构建与县域二级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明确本文的研究主题和研究目的的基础上,首先运用社会冲突理论对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及特点进行阐述,对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及特殊性进行概述。然后选取河南省Z县作为研究个案,通过调查问卷及深入访谈了解该县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及困境,依据危机管理理论及治理理论要求,从前提要求、关键路径、基础保障、难点化解四个维度提出化解医疗纠纷问题的对策。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长效治理机制组成:首先,要对现有的三种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改进;其次,要构建多元化纠纷治理机制框架,从平台搭建、制度优化、制度引进等方面进行改革;再者,完善保障机制,通过对多个主体责任明确,制度保障来得以实现;最后,完善监督机制,使得多元化医疗纠纷治理路径得以完善。
高原[10](2017)在《互联网对公共权力的规范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一部关于权力演变与成长的历史,更是一部规范权力的历史。“了解的历史越久,对未来看得越远”,因此,从历史维度探索规范公权的路径演变更具长远意义。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对正义、权力制衡等规范公权的探索开创历史之先河,这些思想至今仍在延续。“正义之争”拉开古希腊罗马时期规范公权的帷幕,由“正义之争”演化到“人治与法治之争”、由“权力分享(分权)”演化到“权力制衡”能够充分体现古希腊罗马时期规范公权的发展脉络。近代以来,西方对如何规范公权进行曲折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从“中世纪的思想孕育”到“近代政治思想的井喷”;从“权力制衡思想”到“三权分立的具体实践”,西方规范公权之路精彩纷呈,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奠定基础。在中国古代,权力由皇帝独掌,各级官吏拥有的权力(职权)是皇权的延伸与具体化,集中的权力依然存在诸多制约机制,比如,“民心”对集权的软约束;“廷议制度”对集权的硬约束,充分体现中国古代规范权力的努力。1911年,辛亥革命打破皇权的传统政治格局,孙中山先生提出“五权分立”和“权能分立”的思想以及“主民仆官”的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如何规范公权进行长期的摸索,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然而,不同历史阶段规范公权的努力又有所不同。当前,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诸多公权不规范使用现象,公权扩张且缺乏透明、权力过分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不作为现象突出,行政资源浪费严重、不稳定的政策容易损伤民众利益、司法独立性不强与司法腐败并存。面对公权失范现象,传统规范方式时常失灵,监督机制形同虚设、问责机制的震慑力较弱、信息公开机制落实不彻底、权力清单制度乏力,这些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加剧公权失范带来的消极影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民政治参与需求增大,因此,迫切需要在传统规范方式的基础上寻求新的突破。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登上历史舞台,为规范公权提供一种新的可能。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规范公权提供技术支撑;满足网民的心理需求为互联网规范公权提供心理价值与预期;网络动员为互联网规范公权提供组织动力;现实国家权力对互联网规范公权的默许为其存在的可能性提供生存空间。互联网本身特性决定互联网规范公权发挥对传统规范方式的补充功能,尽管如此,其在“民意来源、规范的程序、制度化的程度、规范的特征”等方面呈现出与传统规范方式不同的独特优势。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以互联网来规范公权已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与发展趋势,其积极效果表现在:第一,有助于与公权相关信息及时而有效的披露。公权与民众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信息,将公权运行置于阳光之下,接受民众监督,助推公权增强自我约束意识,阻断政府灰色行为,以期实现公权规范运行;第二,有助于民众平等意识的培育。民众的平等意识对规范公权至关重要,互联网平台通过为民众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培育民众的平等意识,通过提供多渠道参与方式防范集权以实现对民众平等意识的尊重,通过催生异质性实现对个体的保护;第三,有助于推动制约公权力量的成长。通过发展网络公共领域、网络市民社会、网络社会组织等形成网络舆论,彰显社会舆论力量,监督并制约公权,倒逼公权规范运行;第四,有助于广泛民意压力的形成。通过互联网平台迅速形成民意压力,让公权产生敬畏感,并催生网络问政的发展;第五,有助于促进公权边界的形成。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对公权随意设租的阻止、公权依法行使的监督、权力清单制度的落实”等方式倒逼公权在合理边界内规范运行;第六,有助于现代政治文化的形成与普及。通过互联网平台培养独立自由的公民人格、激发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推进网络民主的发展进度等方式扩大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反哺网络政治文化,形成并普及现代政治文化,潜移默化地对公权规范运行带来积极效果。然而,因“数字鸿沟、信息的不确定性、从众心理、信息裁剪、网络安全、舆情逆转”等现象的存在,致使网络民意的“代表性、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稳定性”普遍受到质疑。何为真正的网络民意,难以确定,以网络民意为依据规范公权运行,有时会受到质疑,甚至有干扰公权正当行使之嫌,比如,舆论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干扰。为此,本文从“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增强互联网理性表达、防止公权不规范使用”等方面探索完善互联网规范公权的路径,以供选择。具体:第一,针对如何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生态环境?一是在于平等性,让更多民众参与互联网生活;二是在于遵守规则与自律,营造真实可靠互信的互联网空间;三是在于法律与技术,让更多民众对网络放心,并乐于参与互联网政治生活。第二,针对如何确保互联网理性表达?一是在于及时公开及监控信息,信息是理性表达的根源;二是在于疏导网群的舆论动向,舆论动向左右理性表达;三是在于引导网民有序参与。第三,针对如何有效防止公权不规范使用?一是在于厘定公权边界;二是在于牵制公权任性;三是在于尊重网络民意。结语部分对该研究进行总结与反思,得出本研究的基本结论,并探索可能的扩展研究。
二、民进海南省委为解决法院“执行难”献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进海南省委为解决法院“执行难”献策(论文提纲范文)
(1)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复杂背景下地方法治变革的动因 |
第一节 时代变革叠加驱动地方法治转型 |
一、全球化时代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
二、数字时代信息扁平化的喜与忧 |
第二节 内在结构失衡期待地方法治转型 |
一、法治变迁动力机制的结构失衡 |
二、权力纵横配置的内在关系失衡 |
第二章 治理现代化语境地方法治的合作型转向 |
第一节 基于“控制—依附”结构的地方法治类型 |
一、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 |
二、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 |
三、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有效法治的可能范式 |
一、逐步趋向合作的地方法治 |
二、合作型地方法治的法理证立 |
三、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内在特征 |
第三章 社会权力的法治合作及其法理意蕴 |
第一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在场 |
一、政社关系结构网络的社会权力实践连接 |
二、社会权力对法治合作机制的内生要素扩展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语境社会权力的法理属性 |
一、域外关于社会权力的经典论述 |
二、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权力的解读 |
三、合作意蕴的社会权力法理界定 |
第四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主体力量 |
第一节 地方性社会组织 |
一、法律语境的社会组织 |
二、社会组织高质量转向 |
三、迈向治理的组织类型 |
四、变塑社会的特征优势 |
第二节 稳定性社会群体 |
一、社会群体的学理维度 |
二、虚实结合的多元社群 |
三、主体特征的社会面向 |
第三节 自治性社区组织 |
一、基于法定的主体地位 |
二、社区自治的力量条件 |
三、自治效应的典型实践 |
第五章 社会权力之于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功能 |
第一节 控约地方政府权力 |
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传统机制及其式微 |
二、社会权力阻却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 |
三、社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分解与转化 |
第二节 丰盈民间社会资本 |
一、社会资本与合作型地方法治 |
二、地方法治中社会资本的孱弱 |
三、社会权力重塑法治社会资本 |
第三节 生成地方社会秩序 |
一、社会权力生成地方法治的“民间法”资源 |
二、基于社会权力合作治理的社会秩序生成 |
第六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社会权力的运行机理 |
第一节 开放多元的运行条件与场域 |
一、开放复合的民主社会实践空间 |
二、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资本 |
三、多样繁荣的地方社会理性文化 |
第二节 深度合作的有序运行方式 |
一、对话与协商: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 |
二、有序参与:政社权力的深层互动 |
三、自主治理:社会权力的自主实现 |
第三节 制度化网络的集体合作行动机制 |
一、自组织决策的项目绩效合作机制 |
二、制度化政社权力的集体行动机理 |
余论:对社会权力的法治制约 |
一、对社会权力保持政治警惕 |
二、防止社会权力的溃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重难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公正观”厘定 |
一、“公正”释义 |
二、公正观的维度 |
第二节 “司法公正观”阐释 |
一、司法公正观界定 |
二、司法公正观的主要范畴 |
三、司法公正观的功能 |
第三节 “司法公正观培育”解析 |
一、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理论依据 |
二、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价值旨归 |
三、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构成要素 |
第四节 “法学本科生”及其特性 |
一、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 |
二、法学本科生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 |
三、法学本科生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 |
第二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 |
一、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状况堪忧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 |
三、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 |
一、正确的司法公正观能够培育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可塑性 |
三、高校有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优势 |
第三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 |
二、中国共产党司法公正观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思想精粹 |
二、西方司法公正观的有益经验 |
第四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的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目标 |
一、认知目标:引导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与知识体系 |
二、观念目标:指引学生建构兼顾多元的司法公正观 |
三、行为目标:培养学生践行司法公正的习惯和能力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原则 |
一、坚持时代性,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 |
二、坚持系统性,力求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整体效果 |
三、坚持长期性,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 |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培育科学开展 |
第五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 |
一、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
二、核心内容:“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 |
三、合力驱动: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 |
四、实现载体:司法职业道德教育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与方法 |
一、依托高校主阵地,内部挖潜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 |
二、立足专业课堂渠道,提升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 |
三、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 |
四、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现实与虚拟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1-6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铁路法院改革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背景及必要性 |
2.1 相关概念解析 |
2.1.1 司法区划的概念 |
2.1.2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相关概念 |
2.1.3 法院管理的模式 |
2.2 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背景 |
2.2.1 时代背景 |
2.2.2 政策背景 |
2.2.3 实践背景 |
2.3 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必要性 |
2.3.1 去除司法地方化 |
2.3.2 保证司法独立 |
2.3.3 统一法律适用 |
2.3.4 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小结 |
第3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模式及其评价 |
3.1 重新划分司法区划模式 |
3.1.1 如何重新划分司法区划 |
3.1.2 可行性评价 |
3.2 仅改革管辖制度模式 |
3.2.1 具体做法 |
3.2.2 效果评价 |
3.3 将铁路法院改革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模式 |
3.3.1 铁路法院的发展历史 |
3.3.2 铁路法院改造模式的优势 |
小结 |
第4章 铁路法院改革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实证分析 |
4.1 国内做法 |
4.1.1 上海、北京模式 |
4.1.2 广州、西安模式 |
4.1.3 郑州模式 |
4.2 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
4.2.1 改革不统一 |
4.2.2 缺少立法依据 |
4.2.3 上海、北京模式难复制 |
4.2.4 管辖不尽合理 |
4.2.5 管理模式未变 |
4.3 国外经验 |
4.3.1 英国经验 |
4.3.2 美国经验 |
4.3.3 德国经验 |
小结 |
第5章 铁路法院改革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理想模式 |
5.1 理想模式 |
5.2 中央垂直管理的依据 |
5.2.1 司法回归中央事权 |
5.2.2 与中央改革精神相通 |
5.3 管辖范围的依据 |
5.3.1 最高院巡回法庭设立的初衷 |
5.3.2 最高院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 |
5.4 理想模式的价值 |
5.4.1 彻底解决司法地方化 |
5.4.2 统一法律适用 |
5.4.3 强化司法权威性 |
5.5 具体的设置建议 |
5.5.1 管辖范围及司法层级 |
5.5.2 具体设置方案 |
5.6 实现理想模式的建议 |
5.6.1 完善立法,明确法律地位 |
5.6.2 中央统一政策 |
5.6.3 合理制定案件管辖范围 |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源起与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规范解释 |
第一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基本解析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概念界定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学理渊源 |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理想定位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现实起点 |
一、行政区划法院的历史生成 |
二、行政区划法院的现实困境 |
第三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现实可能 |
一、符合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全面布局 |
二、具备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条件 |
第二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司法本性之源 |
一、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支持法院的跨区划设置 |
二、审判权行使的统一性支持法院的跨区划设置 |
三、审判权行使的权威性支持法院的跨区划设置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权力配置基础 |
一、审判权的权力属性之争:中央化抑或地方性 |
二、审判权是中央事权的再阐释 |
第三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现实变革功能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跨区域治理功能 |
第三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试错 |
第一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规划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的规划基础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的规划布局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样本 |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试点的跨区划法院改革考察 |
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试点的跨区划法院改革考察 |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样本的交叉检视 |
第三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反思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管辖制度存在局限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力度突破有限 |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审判力量尚显不足 |
四、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配套制度难以衔接 |
第四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制度之他国镜鉴 |
第一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之镜鉴 |
一、单一制国家的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之镜鉴 |
二、联邦制国家的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之镜鉴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机制之镜鉴 |
一、单一制国家法院的经费保障机制之镜鉴 |
二、联邦制国家法院的经费保障机制之镜鉴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跨行政区划法院制度之经验 |
一、法院的跨行政区划设置方式具有普遍性 |
二、法院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标准具有多样性 |
三、跨行政区划案件的集中管辖具有同一性 |
四、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保障制度机制具有系统性 |
第五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现实藩篱 |
第一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体制束缚 |
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司法体制束缚 |
二、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财政体制束缚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利益羁绊 |
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容易诱发地方政府抵制 |
二、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可能遭遇法院内部排斥 |
第三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效质疑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否具有不确定性 |
第六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顶层设计之完善 |
一、宪法中明确司法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 |
二、组织法中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合法基础 |
三、宏观上统筹整个司法改革的同步推进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框架体系之构建 |
一、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置标准 |
二、完善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审级制度 |
三、明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管辖制度 |
第三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配套制度之跟进 |
一、以成本收益为视角重塑跨区划法院的行政组织体系 |
二、以中央事权为基础创新跨区划法院的财政保障机制 |
三、以司法改革为背景建构跨区划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叙述框架与内容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倡导村规民约建设的逻辑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村规民约的概念界定 |
(一)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辨析 |
(二) 村规民约的概念辨析 |
二、村规民约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规范 |
(一) 建构多元社会规范体系的重点 |
(二) 有效弥补“法律下乡”的不足 |
(三) 探索本土法治道路的经验规范 |
三、乡约文化可厚植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传统底蕴 |
(一) 承载着民间习惯法治理资源 |
(二) 沉淀与延续着传统优秀价值观 |
(三) 凝结着传统乡土德治文化精华 |
四、村规民约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
(一) 促进村民自治的持续健康发展 |
(二) 推进基层治理实践经验制度化 |
(三) 推动乡村治理方式现代化转型 |
第二章 治理现代化理念下村规民约的内在机理 |
一、现代村规民约的渊源 |
(一) 传统习惯——历时性的民间认同 |
(二) 道德规范——群体性倡导与践行 |
(三) 国家法律——详述后的具体实施 |
(四) 协商约定——共识基础上的信守 |
二、现代村规民约的核心要素 |
(一) 村民自治权力 |
(二) 村民权利与村民义务 |
三、现代村规民约的生成维度 |
(一) 民间生成与官方生成 |
(二) 传统生成与现代生成 |
四、现代村规民约的本质属性 |
(一) 现代村规民约是一种公共性的契约 |
(二) 现代村规民约是塑造共同体的契约 |
(三) 现代村规民约表现为复合性的契约 |
第三章 治理视域中村规民约的演进与现状 |
一、传统村规民约的演进历程 |
(一) 传统村规民约的源起 |
(二) 传统村规民约的发展 |
(三) 传统村规民约兴起的原因 |
二、传统乡约治理的特点及启示 |
(一) 主导力量是官、绅、民的博弈 |
(二) 核心内容是历久弥新的“礼治” |
(三) 实施的方式是教化与赏罚并重 |
三、当下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 |
(一) 传统的底蕴日渐消弭 |
(二) 内容违法还比较普遍 |
(三) 运行的机制尚不规范 |
(四) 外部的指导监督缺位 |
(五) 效力与实效日渐式微 |
四、村规民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 静态有序的乡民转变为混合流动的村民 |
(二) 封闭的村域空间转化为开放多元的地域 |
(三) 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向为市场浸润的经济 |
第四章 健全村规民约的规范运行机制 |
一、村规民约的民主制定机制 |
(一) 制定的主体:村官或村民? |
(二) 制定的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
(三) 制定的方式:民主协商确保实质正义 |
(四) 制定的程序:程序规范确保程序正义 |
二、村规民约的高效实施机制 |
(一) 自律机制——认同与承诺 |
(二) 互律机制——评分与评议 |
(三) 公律机制——执行与奖惩 |
三、村规民约的监督与违法纠正机制 |
(一) 行政监督——服务、审查与备案 |
(二) 人大监督——决议撤销与备案监督 |
(三) 司法监督——证据裁定与司法建议 |
第五章 建立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违约责任规则 |
一、“有约必守”依托多元的社会强制力保障 |
(一) 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认可 |
(二) 道德舆论的心理性强制 |
(三) 村民对传统习惯的信仰 |
(四) 违约责任的约定及承担 |
二、村规民约可否建立强制性的违约责任规则 |
(一) 村规民约不能设立罚款等违法的处罚规则 |
(二) 村规民约可以设立社会强制性的责任规则 |
(三) 经济性责任规则是合法的社会强制性规则 |
三、融合多元社会强制性的经济责任规则类型 |
(一) 民事侵权赔偿或者补偿的预期约定 |
(二) 集体利益或福利的激励性分配方案 |
(三) 传统惯习中互助共益性抵偿“罚则” |
(四) 刚性约束村官与柔性引导村民规定 |
第六章 夯实村规民约具体内容推进治理现代化 |
一、倡导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乡村德治 |
(一) 融入文本:核心价值观的乡土表述 |
(二) 以文化人:德治文化融入村民生活 |
(三) 以规治家:家训族规与村规的协同 |
(四) 以德治村:依托村规养成乡风良俗 |
二、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以实现全面法治 |
(一) 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规制 |
(二) 村规民约对法律的促进 |
(三) 衔接互动的新兴领域之一:村民类别及其权益 |
(四) 衔接互动的新兴领域之二:土地权益及其实现 |
三、村规民约协同多元乡村组织章程以实现基层善治 |
(一) 以民主为导向完善自治组织章程推动多元主体共治 |
(二) 以市场为导向完善经济组织章程增强村民的获得感 |
(三) 以公平为导向完善社会组织章程共建共享幸福家园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路线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2 生态观:环境损害责任提出的理论之源 |
2.1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演进 |
2.2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
2.3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主要内容 |
2.4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地位与意义 |
2.5 本章小结 |
3 本质论:环境损害责任的内涵与生态文明价值 |
3.1 环境损害责任的产生 |
3.2 环境损害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
3.3 环境损害责任的生态文明价值深意 |
3.4 本章小结 |
4 关系论: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内在逻辑 |
4.1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环境损害责任的孕育关系 |
4.2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之间的共同关系 |
4.3 环境损害责任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实践关系 |
4.4 本章小结 |
5 现实论: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的制度缺位与域外考察 |
5.1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缺位 |
5.2 域外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立法考察 |
5.3 域外法制对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6 立法论:环境损害责任构建的具体制度 |
6.1 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理念:遵循生态文明观新理念 |
6.2 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基本原则:体现生态文明法治要求 |
6.3 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定位:促进生态文明法制和谐 |
6.4 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最严格生态环境制度 |
6.5 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最严密生态环境制度 |
6.6 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强化对生态环境本身的关切 |
6.7 本章小结 |
7 司法论:环境损害责任的裁判与履行 |
7.1 从江苏“12·19”天价案评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司法实践的不足 |
7.2 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公益诉讼之路的优势分析 |
7.3 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
7.4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履行 |
7.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管 |
7.6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学位申请人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创新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创新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 |
1.3.3 研究框架 |
2 基础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城乡关系理论综述 |
2.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西方学者城乡关系理论 |
2.1.2 新中国以来我国城乡关系理论及政策演变 |
2.2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基础理论综述 |
2.2.1 管理层级理论 |
2.2.2 政府分权理论 |
2.2.3 府际关系理论 |
2.2.4 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
2.3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践研究综述 |
2.3.1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背景、动因和目标 |
2.3.2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基础条件及路径选择 |
2.3.3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问题、对策及态度分歧 |
2.3.4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践研究评价 |
2.4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与城乡协调发展关系研究 |
2.5 “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对“省直管县”改革研究的启示 |
3 “省直管县”体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机理 |
3.1 相关概念及问题厘定 |
3.1.1 “城乡协调发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
3.1.2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相关概念及关系 |
3.1.3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目标厘定 |
3.1.4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路径厘定 |
3.2 县域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 |
3.2.1 县域政治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地位 |
3.2.2 县域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 |
3.2.3 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对县域地位的影响 |
3.3 “省直管县”体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理论依据 |
3.3.1 层级减少、权力下沉 |
3.3.2 县域独立、极化衰减 |
3.3.3 政府分权、资源下沉 |
4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践案例及聚类分析 |
4.1 东部省份:浙江省的改革实践 |
4.1.1 浙江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
4.1.2 浙江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成效、经验与问题 |
4.2 中部省份:河南省的改革实践 |
4.2.1 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
4.2.2 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成效、经验与问题 |
4.3 西部省份:贵州省的改革实践 |
4.3.1 贵州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
4.3.2 贵州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成效、经验与问题 |
4.4 三省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聚类分析 |
4.4.1 改革背景、试点和模式选择比较 |
4.4.2 改革制度设计比较 |
4.4.3 改革成效比较 |
4.5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践案例分析结论 |
5 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走向与要求 |
5.1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走向 |
5.1.1 试点县选择:农业大县、贫困县、边远县优先 |
5.1.2 路径选择:“财政”直管与“行政”直管齐驱 |
5.1.3 政策出口:“省管县”与“市管县”并存 |
5.2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的新要求 |
5.2.1 顶层授权、支持和包容地方政府创新 |
5.2.2 地方政府职能切实发生转变 |
5.2.3 学界研究开阔视野,长远规划 |
6 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省直管县”改革政策建议 |
6.1 直管县机构设置与人事干部管理政策建议 |
6.1.1 以“大部门制”为方向进行机构设置 |
6.1.2 人事管理制度形成畅通的干部晋升通道 |
6.2 科学划分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财权 |
6.2.1 以“公共服务统筹权上移、公共资源配置权下移”为方向 |
6.2.2 以“公共物品提供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为依据 |
6.2.3 以“城乡协调发展的帕累托改进”为目标 |
6.3 建立区域经济合作与公共资源共享机制 |
6.3.1 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进行区域经济合作 |
6.3.2 以效率为原则建立政府间公共资源共享机制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9)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及治理路径研究 ——以河南省Z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理论 |
一、社会冲突理论 |
二、危机管理PPRR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与现行处理方式 |
一、医疗纠纷频发背景及现状 |
二、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特点 |
三、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及特点 |
第四章 河南省Z县医疗纠纷及处理现状 |
一、Z县作为研究个案的代表性分析 |
二、Z县医疗纠纷及处理的问卷调查 |
三、Z县医疗纠纷及处理现状 |
第五章 河南省Z县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及原因 |
一、Z县医疗纠纷处理困境 |
二、Z县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原因分析 |
第六章 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治理路径 |
一、构建县域医疗纠纷治理路径的前提:改进现有方式 |
二、构建县域医疗纠纷治理路径的关键:加强制度优化 |
三、构建县域医疗纠纷治理路径的基础:完善保障机制 |
四、构建县域医疗纠纷治理路径的难点:健全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互联网对公共权力的规范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相关研究回顾 |
(一) 既有研究的主要视角 |
(二) 既有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 既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
三、主要概念的界定 |
(一) 公共权力 |
(二) 规范 |
四、主要理论工具 |
(一) 议程设置理论 |
(二) 网络社会理论 |
(三) 有限政府理论 |
(四) 社会转型理论 |
五、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规范公共权力现象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一节 规范公共权力路径的历史演变 |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范规公共权力的路径 |
二、西方近代以来规范公共权力路径的演进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规范公共权力路径的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规范公共权力的必要性 |
一、公共权力不规范使用现象的客观存在 |
二、传统公共权力规范方式乏力 |
三、当代公民政治参与需求增大 |
第三节 互联网规范公共权力的可能性 |
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 |
二、符合网民心理需求 |
三、网络动员提供组织动力 |
四、现实国家权力的默许 |
第二章 互联网规范公共权力与传统模式的比较 |
第一节 民意来源不同 |
一、民意与网络民意 |
二、民意来源不同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规范的程序不同 |
一、程序与程序公正 |
二、程序不同的具体表现 |
第三节 制度化的程度不同 |
一、制度化的程度 |
二、互联网模式制度化的程度弱于传统模式 |
三、互联网模式的制度化进程 |
第四节 规范的特征不同 |
一、互联网表意的即时性与不稳定性 |
二、互联网的不理性色彩比较明显 |
三、互联网的放大效应显着 |
四、互联网的成本偏低 |
第三章 互联网规范公共权力的积极功能 |
第一节 有助于与公权相关信息及时而有效的披露 |
一、互联网平台发挥“政务公告栏”的作用 |
二、互联网披露的信息传播效应强 |
三、互联网能增强公权的自我约束意识 |
四、互联网能有效阻断政府灰色行为 |
第二节 有助于民众平等意识的培育 |
一、平等意识对规范公权的重要性 |
二、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培育现实的平等意识 |
三、形成多种诉求渠道,实现对集权的防范 |
四、打破同质性格局,助长异质性成长 |
第三节 有助于推动制约公权力量的成长 |
一、塑造网络公共领域 |
二、发展网络市民社会 |
三、培育网络社会组织 |
第四节 有助于广泛民意压力的形成 |
一、网络民意的形成迅速 |
二、网络民意让政府产生敬畏感 |
三、网络民意催生网络问政的发展 |
第五节 有助于促进公权边界的形成 |
一、阻止公权随意设租 |
二、监督公权依法行使 |
三、促成权力清单制度的落实 |
第六节 有助于现代政治文化的形成与普及 |
一、培养独立自由的公民人格 |
二、激发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 |
三、推进网络民主的发展进度 |
第四章 互联网规范公共权力的负功能 |
第一节 “数字鸿沟”现象降低民意的代表性 |
一、“数字鸿沟”的根源及其表现 |
二、“数字鸿沟”导致网络民意的代表性受到质疑 |
第二节 “信息的不确定性”损害网民意见的客观性 |
一、网络信息不确定性的起因及其表现 |
二、影响网民意见的客观性 |
第三节 “从众心理”减弱互联网规范的有效性 |
一、“从众心理”的外在表现对规范效果的影响 |
二、“从众心理”的内在表现对规范效果的影响 |
第四节 “信息裁剪”存在诱导舆论走向的可能 |
一、“信息裁剪”诱导舆论走向 |
二、“三类群体”实施“信息裁剪”行为 |
第五节 “网络安全”隐患干扰规范作用的正常进行 |
一、网络安全是一种新型安全问题 |
二、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对规范公权的影响 |
第六节 “舆情逆转”加重规范公权效应的不稳定性 |
一、干扰司法权 |
二、考验行政权力 |
第五章 完善互联网规范公共权力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 |
一、降低技术门槛,营造公平的互联网环境 |
二、表达真实信息,营造互信的互联网环境 |
三、完善法律与技术,营造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
第二节 增强互联网理性表达 |
一、及时公开与监控信息 |
二、疏导网群的舆论动向 |
三、引导网民有序参与 |
第三节 防止公权的不规范使用 |
一、厘定公权边界 |
二、防止公权任性 |
三、尊重网络民意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基本结论 |
(一) 以互联网来规范公共权力是一种新形式 |
(二) 互联网只是规范公共权力的一种辅助性手段 |
(三) 互联网规范公共权力的积极意义与负功能共存 |
二、可能的拓展研究 |
(一) 互联网规范公共权力的不同阶段呈现不同态势 |
(二) 公民互联网政治参与和互动机制研究 |
(三) 互联网规范公共权力的必要警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民进海南省委为解决法院“执行难”献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D]. 陆俊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2]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D]. 雍自元. 安徽师范大学, 2018(01)
- [4]铁路法院改革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模式研究[D]. 杨晓晓. 山东财经大学, 2018(08)
- [5]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D]. 易晓东.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研究[D]. 陈永蓉.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2)
- [7]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视角[D]. 刘鹏. 华中科技大学, 2017(01)
- [8]基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研究[D]. 刘素姣.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9]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及治理路径研究 ——以河南省Z县为例[D]. 胡晨.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9)
- [10]互联网对公共权力的规范效应研究[D]. 高原.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