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

一、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徐星云[1](2020)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在出现问题食品时,食品召回制度可谓是挡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前面的一道重要防线,其有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市场有序运行及社会秩序稳定。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发展晚,尽管近几年随着机构改革成长较迅速、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召回不及时、监管力度弱、问责没真正落实等问题。不论是问题食品的自主召回还是责令召回,政府的作用都十分显着,制定食品召回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进行双向互动、做好召回后期数据的处理及评估,保证问题食品的顺利召回和有效处理。如何高效发挥政府职能,使食品召回制度能够落实到位,研究政府责任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三种研究方法。在研读相关文献、查阅大量资料后,撰写了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对食品召回制度中政府责任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该部分首先对食品召回相关理论和分类进行阐述;其次介绍食品召回的程序;最后介绍食品召回中政府责任的规定。因为食品召回属于食品安全领域,故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阐述食品安全中政府承担责任的原因、责任内容及地方党政干部的责任划分,接着说明政府作为召回主体的必要性以及在食品召回中的具体责任。第三部分是提出我国食品召回中政府责任落实存在的问题。这部分介绍了两个典型案例,在案例的普遍性问题下,分析出政府在食品召回中存在的召回启动慢、监管力度不够、问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国外的食品召回政府责任落实情况介绍,总结出我国政府责任落实可借鉴的经验。这部分主要是从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召回方式和程序、监管三部分进行分析,予以比较并总结出其先进经验,使政府责任在我国食品召回中发挥其真正作用。第五部分是针对市场及国情,提出食品召回中政府落实责任的前提下,提升召回效率、强化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建立健全的配套措施的可行性建议。

钱湘湘[2](2020)在《论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增长、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汽车消费市场也变得日益火热,更多的家庭通过购买汽车来作为其出行的交通工具。但是随之,消费者与汽车厂商之间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也因此出现了诸多的汽车消费纠纷,而消费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双方的“博弈”之中可能会出现消费者对产品信息掌握不及时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相关的法规也陆续出台,比如“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三包”政策等。本文主要从六个章节来阐述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首先从当下最热门的相关案例来简单地进行剖析,再从我国目前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阐述,其次再从消费者概念等方面简要阐明,再然后阐述我国目前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之后便是介绍国外在汽车消费者保护方面采取的立法措施,最后一部分便是就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文献研究法来进行研究。采用比较研究法对中外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更全面、更详细的了解中外立法在这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也有利于更准确的提出更切实有效的建议,因此该研究方法必不可少。通过案例分析法,对部分汽车消费市场发生过的维权案例进行分析,再结合我国的汽车市场交易行情,对我国汽车消费市场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中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对应的法律对策。本文从汽车消费视角出发,旨在就消费者在进行汽车消费时其所可能受到的权益侵害进行剖析以及如何就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相应的保护提供相关建议,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萌萌[3](2020)在《论汽车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日益增长,与此相伴而生的是汽车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越来越复杂的纠纷以及消费者维权方面的重重困难。汽车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它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与更复杂的结构。本文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兼讨论《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适用中的不足,重点论及其对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在我国,汽车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然而近年来汽车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案例却日益增多。在销售及售后环节中,信息的不对称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当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具有滞后性,已经不能直接有效地解决现在汽车消费中出现的纠纷,由此使经销商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引发消费环节的各种问题,导致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且维权困难,亟需我国在立法以及监管方面的为消费者提供一个高效的维权路径。论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创新点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对汽车消费者及其权益保护的概述,从一般消费者入手,进而对汽车消费者进行了界定,研究了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并分析了在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易受到侵害的环节。第三部分分析了在汽车销售环节和售后环节出现的问题,分别从立法、消费环节及售后、消费者权利以及消费者维权四方面指出我国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共同导致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以及售后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亟需我国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第四部分阐释了国外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立法及相关实践,并与我国的现行立法及相关规定作比较,从中总结出我国在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启示。第五部分针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分别从立法、消费环节及售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以及消费者维权四方面提出对应之策。主要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汽车交易各环节、明确消费者权利保护内容以及健全维权路径几方面解决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侵害的问题。

申和田[4](2020)在《移动污染源的法律治理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船、农业机械以及工程机械等移动污染源的保有量增速趋势明显。人们在享受移动污染源所带来的便捷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经受着其导致的严重空气污染的危害。各种极端天气的频发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并且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国家对传统固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加大,使固定污染源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移动污染源在大气污染的诱因中所占据的比重逐渐增大。当前我国空气质量状况不容乐观,且移动污染源保有量增速较快所带来的排污量巨大的状况将对空气质量的提升构成威胁。因此加强对移动污染源的治理迫在眉睫。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皆认识到移动污染源的危害,国家也对移动污染源的治理力度逐渐加强。但治理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法律体系不健全、移动污染源相关标准存在缺陷、环保缺陷召回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移动污染源治理机制存在缺陷以及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都给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治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移动污染源的概念与特征,并从移动污染源治理的现实意义入手,针对我国移动污染源治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域外国家的治理经验进行了总结,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措施,以期为科学治理移动污染源提供合理化的建议,以此实现我国空气质量改善和保障公民享有美好生活环境权利的目标。

杨迪[5](2020)在《我国汽车消费者维权救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汽车工业蓬勃发展,当代经济新的出路便是汽车消费品。随之而来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汽车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与日激增、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难度正在加大。与普通产品相比,汽车产品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汽车产品具有耐用性消费和高专业性的特点。中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和行业体系在解决有关汽车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方面存在困难。西方发达国家在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例如美国的《汽车保险使用方法》为消费者提供的标准与依据,加拿大机动车仲裁计划来实现解决纠纷的机制,日本通过惩罚性赔偿及多种维权途径实现的对汽车产品消费者的救济。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汽车市场中突出的关注点,以及中国现行的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和结合现实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状况和不足。通过研究法律、法规以及成熟的外国汽车市场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针对汽车保修和售后市场制度、汽车的三包以及召回制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一些法律和法规建议。首先完善汽车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立法,从对知情权特征的扩充和加重经营者责任两个方面;其次合理分配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再次完善汽车“三包”制度:完善三包制度的前提条件、适当延长三包有效期、出台相应配套细则;最后健全汽车召回制度即健全汽车召回法律体系和组建汽车召回主管机构。一方面,对中国市场进行法律规制进而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指明道路。

贾婷娜[6](2019)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市场环境下的产品品种日益丰富多样,缺陷产品造成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例如:“苏丹红事件”、“大众速腾事件”和“三星手机爆炸事件”等。越来越多的产品存在安全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产品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入我国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呈现出逐步完善的发展趋势,国外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较早,发展也相对完整,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等领域制定了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规定,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产品的交易活动包含在消费者日常生活当中,关乎社会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2004年3月1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因此,为了及时解决不同领域缺陷产品问题,我国需要出台《缺陷产品召回法》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召回是生产方、销售方依照法定程序召回有缺陷的产品,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所谓召回是指某种类型或某批产品在规划、制造等过程中,产品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会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因此,生产方、销售方不得不采取替换产品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次次的缺陷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都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剂。现阶段,虽然我国出台了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产品召回制度,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应对对策。笔者以文献研究法为主,结合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并且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主要对以下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内容是对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与背景、国内外研究综述、论文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是理论概述。主要包含缺陷产品的基本概念、分类、基本特征、以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强制收回”“售后服务”制度的比较。本章的这些论述,为后文论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打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梳理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法律体系不完整,判定标准不明确,处罚的力度过轻,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四点。第四部分是域外国家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笔者分析了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总结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完备、配套监管机构完善、预警制度明确、严厉的惩罚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结构,借鉴国外相关组织的制度,提出了建立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等建议。期望通过这些努力,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奉献微薄的力量。

陈琼[7](2019)在《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江淮新能源汽车召回事件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法律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截至2018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3.27亿辆,产销量双双突破了2200万辆,但是随之而来的因汽车缺陷造成的各类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这些缺陷产品已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故有必要以强制立法的方式确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以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以体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我国现有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历经了十五年的发展,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较之于发达国家而言,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缺乏汽车召回基本法、如何认定汽车存在缺陷以及如何让《刑法》有关规定与汽车缺陷直接对接、未针对环境保护有关问题进行相应规定、缺少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缺陷汽车召回保险内容等。基于此,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尚不足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结合我国缺陷汽车产品的当下特点,针对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相关完善措施,主要包括通过制定关于缺陷汽车召回的专门立法,扩大缺陷汽车召回的范围和细化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与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以期能够借此最大限度地发挥汽车召回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宋晓[8](2019)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行业也呈现出了繁荣之势,大量汽车品牌的不断涌现,居民的选择性不断增多,为提高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做出了贡献。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3.2亿辆,其中汽车2.2亿辆。日常生活中,汽车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有时,有缺陷的汽车也会被消费者购买,久之,给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带来了损害。据查,国家质检总局对2018年9月份国内汽车召回情况进行了整理,数据显示,9月份这一个自然月,就发布汽车召回的公告17次,召回共计411万辆汽车。调查发现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现在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突出表现为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不健全,另外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充分实质性的保护。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作为本文研究的基本理论,被深入研究。文章主要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的阐述。第二个部分主要是介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通过与相似概念的辨析明确了缺陷汽车召回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对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现状做了分析。第三个部分从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问题、缺乏认证标准问题和国家强制召回不完备三个角度指出了我国现阶段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个部分着重介绍美国、日本典型国家对于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域外经验,并对完善我国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第五个部分是在立足于我国该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汲取域外经验从四个角度对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李涛[9](2018)在《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从原来人们印象中的奢侈品逐渐变成了必需品,普及面越来越广。伴随着我国居民对汽车需求量和整车保有量不断上升的同时,消费者开始越来越注重汽车的安全性,特别是缺陷汽车的不断增多,其所隐藏的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越来越担忧,因此,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监管解决隐患消除消费者顾虑就变得十分重要而有意义。2004年起,经过前期充分论证,我国制定并开始实行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监管开始有了政策依据并逐步走上正轨,并在随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后来的监管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也遇到了不少的难题,导致政府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管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为了能够切实有效的提高政府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能够得到平稳有序健康的发展,因此,选择围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有关问题展开论述。本文详细的阐述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所包含的主要内容,认真分析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运行实施现状并开展监管效果评估,找寻其中存在问题,并结合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提出相应的策略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和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四个主要方面,希望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以上措施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使得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管体制能够越来越完善。

陈玲[10](2017)在《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美国首先建立,它是法制逐渐成熟的一个重要特征,具有公、私两法的双重属性。我国自从2004年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文件,产品召回制度经历了从部门规章到法律法规,从特别产品到普通产品的发展进程,制度体系逐渐完善。尤其是针对汽车产品、消费品的召回管理办法的出台,使产品召回的数量和次数大幅提升。但是在实践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中国消费者在外国企业全球召回时遭遇不公平对待的事件频发,说明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亟待进一步在法律上加以完善。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文试图以产品召回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三包”制度的关系以及它的独特功能进行分析,指出其在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上具有不可替代性;然后,对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在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监管体制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再次,对该制度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主体、法律体系、法律责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基于该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力图通过借鉴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对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具体包括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和完善产品召回的相关管理办法来完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将不合理危险作为判定产品缺陷的唯一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和规范召回主体的刑事责任来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优化产品召回的监管部门和加强对主动召回的监管来完善我国产品召回的监管体制。

二、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1)食品召回制度中的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1 国内研究现状
        1.4.2 国外研究现状
2 食品召回中政府责任的相关理论
    2.1 食品召回的基本内容和分类
        2.1.1 食品召回的基本内容
        2.1.2 食品召回的分类
    2.2 食品召回的程序
    2.3 食品召回中政府责任的规定
        2.3.1 食品安全中的政府责任
        2.3.2 政府作为问题食品召回主体的必要性
        2.3.3 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职责
3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政府责任落实存在的问题
    3.1 典型案例
    3.2 食品召回制度下政府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3.2.1 召回启动缓慢
        3.2.2 食品召回的监管力度不够
        3.2.3 未严格落实问责机制
        3.2.4 食品召回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4 国外食品召回制度中政府责任落实情况介绍
    4.1 国外食品召回中的政府责任
        4.1.1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
        4.1.2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制度
        4.1.3 日本食品召回制度
    4.2 国外食品召回中政府责任的经验及借鉴
        4.2.1 召回法律体系健全
        4.2.2 单一的部门监管模式
        4.2.3 政府召回工作信息公开透明
        4.2.4 完备的食品召回配套措施
5 食品召回制度中落实政府责任的建议
    5.1 提升问题食品召回的执行效率
    5.2 强化食品召回的监管力度
    5.3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5.4 建立健全的食品召回配套措施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2)论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1章 问题的提出
    1.1 案情简介
    1.2 案例分析
第2章 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
    2.1 汽车消费市场规模大且发展迅速
    2.2 汽车类投诉数量增加
    2.3 缺陷汽车召回次数增加
第3章 汽车消费者概述
    3.1 汽车消费者界定
    3.2 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第4章 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4.1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4.1.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完善
        4.1.2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继出现和发展
        4.1.3 消费者作为独立个体维权意识增强
    4.2 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4.2.1 汽车消费者弱势地位明显
        4.2.2 汽车消费者举证困难
        4.2.3 汽车“三包”规定存在缺陷
        4.2.4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不足
第5章 国外对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1 国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5.1.1 美国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5.1.2 日本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5.1.3 韩国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5.2 国外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
    5.3 美国、日本、韩国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启示
第6章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6.1 明确汽车的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6.2 促进完善的汽车“三包”规定
    6.3 推动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6.4 优化汽车消费者的维权渠道
    6.5 加大对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并且规范汽车经销商行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论汽车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汽车消费者及其权益保护概述
    2.1 汽车消费者的界定
    2.2 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内容
    2.3 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的环节
        2.3.1 销售环节
        2.3.2 售后环节
3 我国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汽车消费立法不完善
        3.1.1 “三包”制度存在缺陷
        3.1.2 召回制度存在缺陷
    3.2 各消费环节乱象丛生
        3.2.1 进口车辆价格不明确
        3.2.2 经销商收费项目混乱
        3.2.3 售后服务业务不全面
    3.3 汽车消费者权利受到侵犯
        3.3.1 知情权受到侵犯
        3.3.2 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3.4 汽车消费者维权困难
        3.4.1 维权举证难
        3.4.2 维权成本高
        3.4.3 缺乏专业维权机构
4 国外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和启示
    4.1 国外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及相关规定
        4.1.1 美国的立法及相关规定
        4.1.2 日本的立法及相关规定
        4.1.3 加拿大的立法及相关规定
    4.2 国外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及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4.2.1 赋予消费者否决权,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4.2.2 提高汽车市场准入门槛,促使企业主动召回
        4.2.3 拓宽权益救济路径,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5 我国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5.1 完善汽车消费立法
        5.1.1 建立完善的“三包”制度
        5.1.2 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
    5.2 规范汽车消费环节执法
        5.2.1 规范进口车辆价格
        5.2.2 规范经销商收费项目
        5.2.3 规范售后业务范围
    5.3 加强对汽车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5.3.1 加强对知情权的保护
        5.3.2 加强对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5.4 健全汽车消费者维权路径
        5.4.1 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5.4.2 引进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制度
        5.4.3 建立专业维权机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4)移动污染源的法律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移动污染源的概述
    第一节 移动污染源的概念
    第二节 移动污染源的特征
    第三节 移动污染源法律治理的现实意义
        一、移动污染源的危害
        二、移动污染源治理的理论基础
        三、移动污染源治理的必要性
第二章 我国移动污染源法律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移动污染源治理现状
        一、立法现状
        二、执法现状
    第二节 我国移动污染源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移动污染源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
        二、移动污染源相关标准存在缺陷
        三、环保缺陷召回制度不健全
        四、移动污染源执法机制存在缺陷
        五、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存在缺陷
第三章 域外借鉴
    第一节 美国移动污染源治理概况
        一、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概述
        二、美国移动污染源治理经验分析
    第二节 日本移动污染源治理概况
        一、东京大气污染公害诉讼概述
        二、日本移动污染源治理经验分析
    第三节 国外移动污染源治理的启示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
        二、严格的排放标准
        三、完善的环保缺陷召回制度
        四、管理体制合理,执法力度强
        五、跨区域污染治理机制
第四章 移动污染源治理的完善措施
    第一节 完善移动污染源治理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完善移动污染源相关标准
    第三节 完善环保缺陷召回制度
    第四节 完善移动污染源执法机制
    第五节 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我国汽车消费者维权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言
    第一节 消费者争议与消费者维权救济
    第二节 消费者维权救济方式
第二章 我国汽车产品消费及其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
    第一节 汽车产品消费的特殊性
        一、汽车产品的特殊性
        二、汽车产品消费过程的特殊性
    第二节 汽车产品相较其他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区别
        一、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易受侵犯
        二、消费者维权理论体系尚不完善
第三章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和不足
    第一节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直接针对汽车的相关立法
        二、其他适用我国汽车消费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缺陷
        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的局限性
        三、汽车消费“三包”法律保护不足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存在滞后性
第四章 国外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国外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一、美国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二、加拿大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三、日本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二节 国外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启示
第五章 完善我国汽车产品消费者维权救济的对策
    第一节 完善汽车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立法
        一、对知情权特征的扩充
        二、加重经营者责任
    第二节 合理分配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三节 完善汽车“三包”制度
        一、完善三包制度的前提条件
        二、适当延长三包有效期
        三、出台相应配套细则,增加具体性
    第四节 健全汽车召回制度
        一、健全汽车召回法律体系
        二、组建汽车召回主管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意义与背景
        1.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1.2 选题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论文基本结构及研究方法
        1.3.1 论文的基本结构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2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
    2.1 缺陷产品的概念与分类
        2.1.1 缺陷产品的含义及特点
        2.1.2 缺陷产品的分类
    2.2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及特征
        2.2.1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
        2.2.2 缺陷产品召回的特征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2.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制度比较
        2.3.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强制收回制度比较
        2.3.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售后服务比较
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3.1.1 《产品质量法》规定
        3.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1.3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
    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3.2.2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不明确
        3.2.3 缺陷产品召回惩罚力度过轻
        3.2.4 缺陷产品召回配套制度不完善
4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启示
    4.1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2 澳大利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3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2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2.1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完备
        4.2.2 配套监管机构完善
        4.2.3 预警制度明确
        4.2.4 严厉的惩罚制度
5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体系
        5.1.1 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
        5.1.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管理办法
    5.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规定
        5.2.1 统一缺陷产品的判定标准
        5.2.2 细化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5.3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相关配套制度
        5.3.1 建立缺陷产品安全预警制度
        5.3.2 建立独立、权威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
        5.3.3 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7)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江淮新能源汽车召回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1.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1.1.1 汽车产品缺陷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1.1.2 汽车召回的含义及法律性质
        1.1.3 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
    1.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征
    1.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3.1 汽车召回的主体
        1.3.2 汽车召回的客体
        1.3.3 汽车召回的方式
        1.3.4 汽车召回的程序
        1.3.5 汽车召回的条件
第2章 从江淮新能源汽车召回事件看我国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江淮新能源汽车召回事件
        2.1.1 案情概要
    2.2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层次较低
        2.2.2 汽车缺陷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2.2.3 未对环保问题作出规定
        2.2.4 缺少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2.2.5 缺乏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
        2.2.6 刑事责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2.2.7 缺少缺陷汽车召回保险内容
第3章 国外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3.1 国外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分析
        3.1.1 美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分析
        3.1.2 日本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分析
        3.1.3 法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分析
    3.2 国外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2.1 法律法规体系趋于完善
        3.2.2 有效的政企协商制度,促进企业主动召回
        3.2.3 强大的技术支持系统是实现汽车召回的技术保证
        3.2.4 环保标准是汽车被召回的依据之一
        3.2.5 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明确
第4章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意义
        4.1.1 有利于推动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4.1.2 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1.3 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4.1.4 有利于增强我国汽车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4.2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4.2.1 提升立法位阶,制定《缺陷汽车召回法》
        4.2.2 扩大缺陷汽车的召回范围
        4.2.3 建立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4.2.4 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系统
        4.2.5 细化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4.2.6 确立汽车召回保险制度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8)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 国内研究现状
        2. 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1. 理论意义
        2. 实践意义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概述
    1.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1.1.1 产品缺陷
        1.1.2 召回
        1.1.3 缺陷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服务的辨析
    1.2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1.2.1 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渊源
        1.2.2 产品召回制度的颁布时机
        1.2.3 产品召回的实体制度
    1.3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现状
        1.3.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1.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管理现状
        1.3.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程序现状
第二章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问题
        2.1.1 缺少专门的产品召回法
        2.1.2 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2.1.3 消费者投诉监督机制不完善
    2.2 缺乏缺陷汽车召回的认证标准
        2.2.1 缺乏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2.2.2 缺乏汽车检测安全标准
    2.3 缺陷汽车召回的国家强制召回规制不完备
        2.3.1 我国强制汽车召回缺失
        2.3.2 缺乏国家强制召回的特殊标准
第三章 域外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3.1 美国先进的经验
        3.1.1 缺陷汽车召回的政府主管部门及召回方式明确
        3.1.2 缺陷汽车召回的信息收集系统和技术检验机构务实
        3.1.3 惩罚措施严格
    3.2 日本的先进立法和管理经验
        3.2.1 缺陷汽车召回的政府主管部门及召回方式明确
        3.2.2 缺陷汽车召回的信息收集系统和技术检验机构专业
        3.2.3 惩罚措施严格
    3.3 国外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3.1 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据
        3.3.2 以高效的监管为保证
        3.3.3 以先进的信息系统和公正权威的技术检测机构为支持
        3.3.4 以严厉的惩罚措施为后盾
第四章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4.1 加快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立法进程
        4.1.1 制定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
        4.1.2 明确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主体及责任
    4.2 建立合理的认证标准制度
        4.2.1 借鉴发达国家的认证标准建立经验
        4.2.2 规范我国的国家强制召回的认证标准
    4.3 加大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中的系统治理力度
        4.3.1 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4.3.2 保障购买人的赔付安全(赔付保险)
        4.3.3 规范企业正确认识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
        4.3.4 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致谢

(9)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论文选题背景意义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二) 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研究现状
        (二) 国内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研究现状
        (三) 简要评述
    三、研究方法
        (一) 文献研究法
        (二) 系统分析方法
        (三) 比较研究法
    四、论文的创新点
        (一) 提出政府应该建立汽车故障统计数据库的观点
        (二) 提出政府应该明确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责任主体的观点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 缺陷
        (二) 汽车产品
        (三) 召回
        (四) 政府监管
    二、研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问题的理论基础
        (一) 公共治理理论
        (二) 合作治理理论
    三、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意义
        (一) 有利于丰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监管的理论框架
        (二)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有利于推动我国汽车制造业的平稳有序发展
第三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做法与成效
    一、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做法
        (一) 监管主体及法律依据
        (二) 监管流程及措施
    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成效
        (一)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数量和召回频次明显提升
        (二) 汽车生产企业自律意识不断增强
第四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陷调查启动难,召回力度不够
        (二) 召回环节繁琐,监管难度大
        (三) 政府主导召回的方式不合理
        (四)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主体责任难以落实
    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监管顶层设计不合理
        (二) 监管体制不健全
        (三) 监管方式落后
        (四) 宣传工作不到位
第五章 发达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政府监管情况
        (一) 美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情况
        (二) 日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情况
        (三) 欧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情况
    二、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政府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 配套实施措施完备
        (二) 政府部门机构齐全、分工明确
        (三) 鼓励企业主动召回
第六章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一)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标准
        (二) 落实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三)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
    二、完善监管体制,形成监管合力
        (一) 培育独立的检测鉴定机构,构建公共治理模式
        (二) 加强主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
        (三) 完善配套的实施措施,实现合作治理
    三、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创新监管方式
        (一) 开展汽车故障统计数据库建设
        (二) 加强对事故车辆的跟踪调查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
        (一)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 及时发布召回信息
第七章 结论
    一、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不合理
    二、多举措完善监督体制机制是提升政府监管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不足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10)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1.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
    1.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制度的关系
    1.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功能
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不完备
    2.2 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不完善
    2.4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管体制不健全
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际比较
        3.1.1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体系比较
        3.1.2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比较
        3.1.3 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主体比较
    3.2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2.1 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3.2.2 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责任
        3.2.3 科学的缺陷产品召回监管体制
4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
        4.1.1 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
        4.1.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管理办法
    4.2 统一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
    4.3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
        4.3.1 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4.3.2 规范召回主体的刑事责任
    4.4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管体制
        4.4.1 优化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部门
        4.4.2 加强对主动召回的监管
5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四、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食品召回制度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 徐星云.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2]论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 钱湘湘. 扬州大学, 2020(05)
  • [3]论汽车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 张萌萌.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移动污染源的法律治理研究[D]. 申和田. 兰州大学, 2020(01)
  • [5]我国汽车消费者维权救济研究[D]. 杨迪.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6]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贾婷娜.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7)
  • [7]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江淮新能源汽车召回事件为例[D]. 陈琼. 南昌大学, 2019(02)
  • [8]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研究[D]. 宋晓. 天津工业大学, 2019(07)
  • [9]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政府监管研究[D]. 李涛. 东北大学, 2018(02)
  • [10]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D]. 陈玲. 宁波大学,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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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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