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不应随意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胡溢超[1](2020)在《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期以来,明星避税案件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使一般反避税规则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实际上,该问题一直以来也是税法学界研究的热点。我国当前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体系,无论是避税法律概念的界定还是各税种法间的体系协调,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制约着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实践。本文希望首先在理论上明晰避税的概念及其违法性根源,进而探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设计理念,结合现实案例以分析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和问题,从而对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立法体例、权力平衡设计、配套措施等提出建议,以期对反避税事业有所贡献。
刘颛[2](2021)在《我国税收核定征收制度的重构与完善》文中提出
税梦娇[3](2020)在《税法漏洞填补研究》文中提出社会急速发展变迁和经济生活科技创新不断涌现新型税收关系,不断打破与新型经济关系难以适应的旧的税法概念体系,冲破与新型交易事项不相适应的旧的税法规则体系,致使税法漏洞频繁出现而又应当得到切实填补的事实是本文研究的现实起点。作为税法解释赓续及税法发展形成重要途径的税法漏洞填补,基于税法的“大量法”特性及其漏洞的“流变性”特有属性,因而也应当具有其“类型化”特殊品性。因此,本文并不打算对税法漏洞做一种穷尽性的梳理,而是以类型化思维作为研究税法漏洞填补的基本思考方式,也是作为研究税法漏洞填补的重要理论基础。通过税法漏洞及其填补的类型化将极大促进税法与其调整的经济生活事实关系的因应对接,可以说类型化观察法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填补税法的漏洞,这也是对现代税法与现代法学方法交融性研究的一种突破。在此基础上,本文最终提出“不同类型的税法漏洞需适用不同的税法漏洞填补方法”,或“不同的税法漏洞填补路径须对应不同类型的税法漏洞”的主要观点和重要结论,并主要围绕如下五章内容展开税法漏洞填补的研究进路:第一章税法漏洞填补的法理阐释。凡是法律皆有漏洞,但缘于税法调控要素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复杂性等孕育漏洞的特殊土壤,税法漏洞相较其他法域漏洞更为突出和特别。为此,本章首先基于对税法漏洞与税法盲区、税法空白、税务筹划和税收优惠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以及税法漏洞生成的税收优惠、法际协调、调控要素和立法技术的环境检视,并探寻从税法漏洞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三个维度构建税法漏洞的认定规则;在此基础上,基于对税法漏洞填补与狭义税法解释、税法价值补充的界分出发,分析税法漏洞填补的机理和阐释其法治理念,最后提出从穷尽狭义的税法解释、契合税法的立法目的、遵循既定的时空顺序、寻找具体的适用规则四个维度构建税法漏洞填补的总体规则。第二章税法漏洞类型化的文本解构。税法为了填补大量新型交易产生的漏洞,采取类型化方法利于兼顾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增强税法的安定性,契合税法本质的要求。因此,本章基于税法漏洞存在的不同层面及其不同特征,税法漏洞类型化因子可提取为税法不确定概念漏洞、税法不完全规则漏洞和税法非融贯体系漏洞。在具体区分层面,基于漏洞来源法域和税法形式特征的不同为标准,把税法漏洞解构为税法不确定固有概念漏洞和借用概念漏洞、税法不完全规范规则漏洞和标准规则漏洞、税法非融贯内在体系漏洞和外在体系漏洞三层六类进行类型化文本分析,并得出不同类型税法漏洞生成的具体原因、偏向的税法领域、导致的体系缺陷各有不同的评价性结论,以期为针对不同类型的税法漏洞采取不同的漏洞填补方法之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提供有益借鉴。第三章税法漏洞填补的实践分析。税法漏洞填补路径要真正成为接近税案的补漏方法,就必须要依托中国真实具体的税案展开剖析,并总结和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税法漏洞填补问题。所以,本章以是否具有反思性和改革性的案例标准对剖释税法漏洞立法填补、执法填补、司法填补的税案进行遴选和归类,通过若干典型税案切入当前我国税法漏洞填补的实践现状,并在此基础上系统检视了我国税法漏洞立法填补、执法填补、司法填补存在的诸多缺陷,通过从具体到抽象、从个体到整体的渐进思路,为中国税法漏洞填补的一般形式路径和特殊实质路径找到“对症下药”的良策。第四章税法漏洞填补的一般形式路径。类型化观察法的种类包括“经由立法者的类型化”“经由税务机关的类型化”“经由法院的类型化”。1所以第四章、第五章关于税法漏洞的填补路径以此类型化观察法的分类逻辑展开。而从根本上说,税法漏洞的立法填补对于恢复税法的圆满状态才是最有效的路径和终局意义上的。因此,本章从形式类型化层面,根据对税法漏洞类型化的文本解构结果,提出税法概念漏洞填补之立法确定化、税法规则漏洞填补之立法精细化、税法体系漏洞填补之立法协调化的三层“应然”静态圆满填补路径,从而为我国税法漏洞填补的理论建造与实务推进奠定基石。第五章税法漏洞填补的特殊实质路径。为了克服类型化观察法“应然”静态填补的弊端,第五章引入经济观察法“实然”动态填补漏洞的方法。本章从实质类型化层面,进一步提出和研究不同的税法漏洞填补方法对应于不同时空、不同类型的税法漏洞,即在空间上首先应寻求税法体系内部的漏洞填补方式,其次才在税法体系外部探寻超越文本续造的漏洞填补路径;在时间上事前规避税法漏洞首先考虑适用更具合意性的由征纳双方当事人采取的税务契约方法;事中补充税法漏洞主要适用于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法裁量方法;事后填补税法漏洞则主要考虑司法机关运用的税法续造方法的三层“实然”动态圆满填补路径。唯有以更加务实但又灵活的态度回应税法漏洞填补现实,中国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之路才真正具有动态因应性。
李怡茹[4](2020)在《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基于广州德发案的案例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征纳税关系日益成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关系,税收征管中纷繁复杂的税务行政执法案件持续增加,以税收法定为原则,按照法治精神推进现代税法体系的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从税收实践层面来看,日常税收行政执法中,税务机关往往面临大量需行使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且因为法律本身的完备性、科学性,以及税务机关自身的素质等问题,相当场合的税收自由裁量权较难以做到合理、合法地行使,而且正是这种非主观故意的不当行使,不仅助长了特权思想,容易滋生腐败,从而对纳税服务体系现代化也形成了阻碍,而且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亟待加以研究。从税收征管层面来看,目前公众理解的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多为狭义角度的自由裁量权,它是指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依据一定标准进行税收征管的机动权力。然而,随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应局限于《税收征管法》法条的简单修改,针对这一问题,既有研究多从细化执法标准角度进行论述。本文另辟蹊径,从狭义、广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双重视角出发,一方面抽取典型样本城市,对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际行使现状作出概况,另一方面对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案(简称“广州德发案”)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希望能从更加贴合实际的角度探究出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对策。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从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理论分析入手,探析了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存在价值、影响因素等,进而结合实际税收执法数据分析了我国狭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同时将广州德发案这一最高法院提审改判的第一起税务行政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从偷税行为界定存在裁量空间、法律交叉地带税法适用性争议,以及税务机关应纳税额核定权等角度,提炼出广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完善之处。最后,进一步对我国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效应进行分析,提出了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对策。本研究认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环境下,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税负产生直接影响,而税负直接作用于纳税人经济利益,从而与企业的生死存亡环环相扣,而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机动权力”,能否合理、合法地行使,直接涉及企业涉税事项中的合理预期、资金安排与税务风险,因此,进一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助于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税务环境,并维护税务机关的权威性,而且对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高税收治理能力,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张婕[5](2020)在《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直以来,由于企业所得税有涉及的面较为广泛、计算的复杂程度、应考虑的情况较多、政策性较强等特殊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并没有达到与其管理难度相适应的水平,这样的落差阻碍了企业所得税税收秩序的科学发展。税收征管的第一阵地在基层,基层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人员是税收征管应收尽收的第一线,但是基层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节一直是很薄弱的,并且在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通过对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进行研究发现,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虽然在逐年增长,但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依然有诸多的管理短板,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深入对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发现A县税务局税源部门的人员配置及业务能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界定以及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的问题,A县税务局目前的管理水平远远达不到我国对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求,最后根据A县税务局税收情况,提出应对上述管理问题的改进建议: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力度、完善汇算清缴的培训与审核工作、规范对企业所得税事前核定征收判定等。从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最薄弱的地方着手,深入研究分析影响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种因素,从而提出加强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可行性建议。通过上述的整理分析,希望可以找到改进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法,从而提高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质效。
刘珊[6](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叶小其[7](2020)在《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是影响投资收益的重要因素。为避免本国国民或居民在他国承受过重税收负担,主权国家在与该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通常会纳入非歧视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不得对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采取歧视性税收措施。对于存在对外投资的国家而言,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无疑是保护本国对外投资者投资收益免受不当侵夺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制度。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亦称“OECD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亦称“UN范本”)作为国际社会最具影响力的税收协定范本,先后将非歧视待遇条款纳入其中。各国以OECD范本或UN范本为蓝本谈签双边税收协定时,也极少有将非歧视的条款排除在外的情况。即便如此,从相关案例以及实务界反映的情况来看,一国对协定缔约国居民及其投资采取歧视性税收措施的情形依旧十分常见,非歧视待遇条款似乎未能充分履行应有功能,其原因何在?本文将立足于保护本国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合理征税权益的目的,通过分析各国税务机关、法院和OECD范本注释的条款解释倾向,以及各国违反条款义务的机制,探究当前协定条款在解释与适用上存在的缺陷,进而揭示条款在保护投资者税收权益方面频繁缺位的原因。为实现以上论述目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涵义、理论依据以及条款内容。不同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各异,为使分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文章将分析对象限定为OECD范本非歧视待遇特定条款,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观察条款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的阻力,探究条款适用范围受限且零散的原因。除了适用范围的固有缺陷,影响条款发挥作用的原因还出现在解释与适用环节。各国税务机关及法院和OECD范本注释是非歧视待遇条款的两大解释主体,因此,第二章将以分公司利润税、集团合并纳税等国内税收制度为切入口,分析各国税收执法与司法机关以及OECD范本2008年修订注释对条款作出解释并适用于上述制度的限缩解释倾向。第三章则聚焦缔约国违反双边税收协定义务、以国内法推翻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行为。英国、美国和印度均存在立法或司法推翻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实践,此类实践构成对“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违反,理论上被违约国应当获得相应救济。第四章将基于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论述,分别从中国政府谈签双边税收协定、企业预防和应对投资东道国的歧视性税收措施两方面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投资收益。
虞青松[8](2019)在《应纳税额核定征收的行政法考量——以最高人民法院对德发公司申诉之再审判决为例》文中认为核定征收系因纳税人未尽协力义务而导致计税依据之事实不清,为降低税务机关的举证程度而由法律授予税务机关基于推定事实来计算应纳税额。但是,税务机关不因证明程度的降低而导致举证责任倒置,因推定而得来的应纳税额之证明程度并不满足对纳税人实施裁罚的证明要求,滞纳金及罚款数额的计算不应以推定征收所确定的应纳税额作为依据。同时,对于纳税人已缴税款而稽查部门认为需要核定之情形,征收部门的在先征收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该在先征收行为撤销之前,稽查部门无权启动核定征收程序,而应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否则构成超越职权。法院对核定征收的司法审查应当从证明方法的角度展开审查,不应以裁量权作为核定征收的审查基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德发案的判决未审查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的在先征收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对稽查局在后追征行为的阻却而导致事实不清,将实为证明方法的推定征收视为具有裁量性的行政活动而导致定性错误。在德发公司已尽协力义务的背景下,仍要求其证明拍卖的正当性系以举证责任倒置在法外加重纳税人的举证责任等,这些事项导致该判决对纳税人来说是不公正的。有必要对该判决进行重新认识。
张彦[9](2020)在《“营改增”后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营改增”是国家供给侧改革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意义重大。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开,房地产业的税制也发生重大变化。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至今,不仅对不动产的销售、转让、出租等环节税制的进行了改革,解决了营业税时代房地产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也实实在在降低了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在“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一直都按照销售额的5%缴纳营业税,税额计算和征收管理相对简便;“营改增”后,则税额计算不仅需要同时考虑进销两方面情况,还要涉及诸多过渡性政策措施。而现有增值税条例和规章主要是基于货物、劳务等交易模式,缺少房地产行业特殊经营模式的针对性考虑,导致出现很多新问题,亟需从政策和管理层面分别予以重视及解决。本文的章节设置旨在从政策问题和征管问题两个维度来分析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增值税过程中产生的若干问题。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是密不可分的。税收政策的完善直接决定了日常征管的质量,而税收征管又反过来能促进政策的建立和维护,二者互相影响,互相关联,缺一不可。剖析两者在现阶段存在的瑕疵和疏漏,在税务实践中意义重大。从本文章节设置的逻辑看,第一章主要阐述了研究的意义、文献综述及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章是探讨政策适用问题,针对政策适用中出现的矛盾、无政策可适用及政策适用中发现的不合理情形,进一步剖析政策的缺失点和模糊点,本章从应税销售额确定、抵扣问题及特殊问题三个角度入手进行逐项剖析,梳理了因政策不完善导致实务中观点不一,操作方式多样的情况,进而提出本文观点及建议。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探讨征管问题,第三章从对房地产行业的日常征管的风险识别展开,既存在一般性风险,如发票开具中的风险;也存在房地产行业的个性风险,即收入确认和进项抵扣管理中的风险。这些风险普遍存在,但常被忽视,因此找出现有征管现状中的不足和难点,进一步探讨如何避免十分必要。第四章则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的特殊政策,即过渡政策引起的特殊征管难点展开,过渡政策是营改增全面推开时,针对房地产行业所作的特殊性规定。在政策适用过程中极易产生风险点,也是基层管理实务中公认的征管难点,故单成一章,需要结合上下游企业政策适用的多样性进行分析,提出行之有效的征管建议。第五章是总结,一来对前四章的主要观点作归纳,二来就政策层面和征管层面分别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在介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后税制变化的基础上,根据“营改增”三年来实际操作中增值税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学术探讨,提出的相关建议如下。政策问题层面,建议增值税政策设计需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作针对性考虑,并首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营销方式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主要从以下三点着手,第一:细化政策,统一口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第二:实质重于形式地确认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差额计税的销售额;第三:考虑逐步将贷款利息纳入进项抵扣。征管问题层面,提醒税务机关在“营改增”后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和发票管理中的风险,对于过渡政策的实施,既要细化管理,又要加强协调。为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时的应激反应和风控能力,使增值税最大可能性地发挥其优势,实现“营改增”的初衷,建议一要依托“互联网+”,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阶段的管理;二要引入“区块链”概念,全面打通发票管理、信息共享的症结,三要借鉴国外先进征管方法,构建良好法制税务环境。
李毅[10](2019)在《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域外的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相比,我国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立法规定单一了许多,也缺乏关于起算、中止中断等重要事项的规定,但从制度功能的角度来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督促税务机关及时行使征税权,提高行政效率,这与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的功能是一致的,由此,学界普遍认为,税款追征期制度就是我国税法上的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目前,我国立法中关于税款追征期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但其中只对“税务机关的责任”这一种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的税款追征期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实务界针对其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法条研究较少,也未提出既合乎法理又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立法上的空白,加之部分内容不尽合理,使得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的指导性和可执行性大打折扣。税务机关在处理纳税人非过错行为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问题时,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部分税务机关因此采用的变通处理方式,特别是无限期追征税款,甚至加收罚款的做法,既造成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加重了无辜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税收执法秩序。鉴于此,本文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域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有益经验,试图探求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完善路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对纳税人非过错情形的种类与税款追征期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后分析了税款追征期时效期限的种类,最后阐述了国际上关于税款追征期届满法律效力的三种主流学说。第二部分为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从税款追征期限长度、起算时点、时效期限届满的法律效力和其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的税款追征四个方面对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域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现状考察及经验借鉴。本部分考察了德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现状,随后提出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在明确追征期性质、填补立法空白、规定中止中断事由、起算时点、实行限期追征五个方面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完善。本部分针对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优化法律文本、完善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区分制度、完善税款追征期中断和中止事由制度、完善限期追征制度、完善税款追征期起算时点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完善路径。
二、税务机关不应随意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务机关不应随意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3)税法漏洞填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税法漏洞填补的法理阐释 |
第一节 税法漏洞的基本问题 |
一、税法漏洞的概念厘定 |
二、税法漏洞的认定规则 |
三、税法漏洞生成的环境检视 |
第二节 税法漏洞填补的基本原理 |
一、税法漏洞填补的内涵解读 |
二、税法漏洞填补的机理分析 |
三、税法漏洞填补的法治理念 |
四、税法漏洞填补的界限范围 |
五、税法漏洞填补的总体规则 |
第二章 税法漏洞类型化的文本解构 |
第一节 税法不确定概念漏洞 |
一、税法不确定固有概念漏洞 |
二、税法不确定借用概念漏洞 |
第二节 税法不完全规则漏洞 |
一、税法不完全规范规则漏洞 |
二、税法不完全标准规则漏洞 |
第三节 税法非融贯体系的漏洞 |
一、税法非融贯内在体系漏洞 |
二、税法非融贯外在体系漏洞 |
第三章 税法漏洞填补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税法漏洞填补的实践剖释 |
一、税法漏洞的立法填补实例剖释 |
二、税法漏洞的实践填补案例剖释 |
第二节 税法漏洞填补实践的问题检视 |
一、税法漏洞填补的一般形式问题 |
二、税法漏洞填补的特殊实质问题 |
第四章 税法漏洞填补的一般形式路径 |
第一节 税法概念漏洞填补之立法确定化 |
一、税法固有概念漏洞填补之立法具体化 |
二、税法借用概念漏洞填补之立法耦合化 |
第二节 税法规则漏洞填补之立法精细化 |
一、税法规范规则漏洞填补之立法精细化 |
二、税法标准规则漏洞填补之立法精细化 |
第三节 税法体系漏洞填补之立法协调化 |
一、税法内在体系漏洞填补之立法整合化 |
二、税法外在体系漏洞填补之立法协调化 |
第五章 税法漏洞填补的特殊实质路径 |
第一节 税务契约:税法漏洞的事前填补 |
一、税法漏洞填补之契约合意疏通:税收法定内的精准正义 |
二、税务契约填补税法漏洞的三类样本:纳税便利 |
三、税务契约填补税法漏洞的适用限制:滥权套利 |
第二节 税法裁量:税法漏洞的事中填补 |
一、税法漏洞填补之目的性扩张与类推适用:类似案型类似处理 |
二、税法漏洞填补之目的性限缩与反对解释:差异案型不同处理 |
三、税法裁量补充税法漏洞的法治拘束:从标准到严格规则的演进 |
第三节 税法续造:税法漏洞的事后填补 |
一、税法内在体系漏洞填补之税法发现:行政造法垄断的二次修正 |
二、税法外在体系漏洞填补之税法续造:司法反补演变式体系漏洞 |
三、税法续造填补税法漏洞的边界约束:防止法院控制权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基于广州德发案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及本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框架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行政执法 |
二、税收行政执法 |
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价值 |
一、弥补现行税收立法漏洞,健全税法体系 |
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强税务行政灵活性 |
三、促进税收法定进程,维护税收公平正义 |
第三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 |
一、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相关立法 |
二、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税收执法实践 |
三、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制度约束 |
第四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衡量 |
一、程序意义上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衡量 |
二、实体意义上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衡量 |
第二章 税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及争议分析 |
第一节 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 |
一、样本城市与数据选择 |
二、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大数据分析 |
三、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概况 |
第二节 广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争议分析 |
一、案情背景梳理 |
二、广州德发案选择的典型性 |
三、偷税行为界定存在的自由裁量空间 |
四、重新核定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存在裁量空间 |
第三节 法律交叉地带税法适用性争议 |
一、税法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效力级次 |
二、税法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效力级次 |
三、税法与拍卖行为市场竞价的效力级次 |
第四节 税务机关应纳税额核定权问题 |
一、应纳税额核定权的适用标准选择 |
二、《征管法》中税收核定适用情形衡量标准 |
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划分 |
第三章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成因及效应 |
第一节 税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总体判断 |
一、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 |
二、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不透明、不协调 |
三、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制度缺失 |
第二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问题成因 |
一、自由裁量权相关立法不完善 |
二、税收法条解释方法运用不严谨 |
三、税收司法制度不健全、不成熟 |
第三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效应 |
一、阻碍税收法定进程 |
二、容易滋生腐败,损害公平正义 |
三、不利于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 |
第四章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策 |
第一节 完善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
一、明确税收法定入宪,限制权力肆意扩张 |
二、完善税收法条解释,增强税法权威性 |
三、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强化政策执行效果 |
第二节 细化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尺度 |
一、规范细化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
二、完善行政过程的程序控制制度 |
三、建立税务执法自由裁量先例制度 |
第三节 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健全税务司法体系 |
一、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护纳税人法律救济权 |
二、司法审判独立于法院对税收关系的价值判断 |
三、司法审判应合理利用漏洞补充规则 |
参考文献 |
(5)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前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论文的研究背景 |
2.论文的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
1.论文的研究内容 |
2.论文的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论文的创新之处 |
2.论文的不足之处 |
二、理论基础及相关概念 |
(一)管理学相关理论 |
1.绩效管理理论 |
2.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概念 |
1.企业所得税 |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3.企业所得税优惠 |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三、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概况 |
(一)A县税务局管户情况 |
(二)A县企业所得税概况 |
1.A县企业所得税收入总体上涨 |
2.税收减免为企业带来福音 |
3.核定征收户税负明显偏低 |
四、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人员的配置及业务水平问题 |
1.税源部门人员结构不合理 |
2.基层税务干部培训缺失 |
3.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 |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不善 |
1.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后 |
2.缺乏部门协作 |
3.政策实施监管力度不足 |
(三)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 |
1.事前核定的判定超出了法定界限 |
2.征纳双方的责权混淆不清 |
3.事前核定的弹性偏离税收法定原则 |
4.事前核定存在的现实征管问题 |
(四)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 |
1.纳税人对汇算清缴重视度较低 |
2.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知度不高 |
3.数据审核水平有待提高 |
(五)非居民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
1.涉税信息来源不畅 |
2.企业主动履行扣缴义务意识不强 |
3.国际税收管理的复杂性 |
五、完善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
1.加大轮岗交流制度 |
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
(二)加强税收优惠事项后续管理 |
1.强化信息化建设及管理手段 |
2.强化内部分工与协作 |
3.加强优惠风险事项监管 |
4.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 |
5.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协税机制 |
(三)规范企业所得税事前核定征收的措施 |
1.严格执行“不设置账簿”的标准 |
2.科学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 |
3.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内部监督作用 |
4.强化事后监控及管理 |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
1.发挥培训学习的作用 |
2.提升汇算清缴数据审核水平 |
3.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
(五)做好国际税收的管理服务工作 |
1.加强信息共享 |
2.强化信息收集 |
3.加强队伍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7)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概述 |
一、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涵义 |
(一)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界定 |
(二)非歧视待遇条款的理论支撑 |
(三)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晚近发展 |
二、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主要内容 |
(一)国籍非歧视条款 |
(二)常设机构非歧视条款 |
(三)扣除非歧视条款和资本非歧视条款 |
小结 |
第二章 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限缩解释 |
一、各国税务机关及法院的限缩解释——以常设机构非歧视条款为例 |
(一)分公司利润税制度 |
(二)预提税与核定征税制度 |
二、OECD范本的限缩解释——以集团合并纳税制度为例 |
(一)集团合并纳税制度适用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国内实践 |
(二)OECD范本对集团合并纳税制度的解释及其合理性 |
小结 |
第三章 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违反——推翻税收协定 |
一、推翻税收协定的内涵 |
(一)推翻协定及其产生原因 |
(二)推翻税收协定及其分类 |
二、英美印推翻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实践 |
(一)英国:缺乏相应的转化程序 |
(二)美国:具有明显意图的立法推翻 |
(三)印度:立法推翻与司法推翻并行 |
三、推翻税收协定的效力与可得救济 |
(一)推翻税收协定的效力 |
(二)推翻税收协定的救济 |
小结 |
第四章 “走出去”企业实现税收非歧视待遇的建议 |
一、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对中国政府的启示 |
(一)合理拒绝运用经修订的范本注释解释先前缔结的税收协定 |
(二)明确非歧视待遇条款适用于特定税收制度 |
(三)建立税收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
(四)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纳入相互磋商程序条款 |
(五)适当考虑终止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 |
二、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对中国企业启示 |
(一)提前了解投资东道国税制信息,预先评估税务风险 |
(二)及时将争议提交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
(三)合理运用其他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投资权益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营改增”后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政策适用问题探讨 |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确定问题 |
一、不同销售模式的销售额确定 |
二、“价外费用——违约金”的计税确定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差额计税的销售额确认 |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
一、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抵扣问题 |
二、取得不动产进项抵扣的税务问题 |
三、贷款利息支出的进项抵扣问题 |
四、预缴税款抵扣问题 |
第三节 国有土地出让之土地批租征收增值税的探讨 |
一、问题描述 |
二、实践操作中的几种观点 |
三、本文观点及理由 |
第三章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征管风险识别问题探讨 |
第一节 发票开具中的风险识别 |
一、“三流一致”的日常征管误区 |
二、增值税品目核定的随意性大 |
三、开票商品编码使用的监管缺失 |
第二节 增值税收入确认方面的征管风险 |
一、企业预售房“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风险 |
二、“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风险 |
三、“隐瞒收入或收入计算不准确”的风险 |
四、“假代建,真开发”的风险 |
五、“企业扩大土地成本扣除范围”的风险 |
第三节 进项税额确认方面的征管风险 |
一、“企业接受虚开发票以虚增进项”的风险 |
二、“未清晰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涉税业务”的风险 |
第四章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过渡政策的征管问题探讨 |
第一节 试点前发生业务的征管问题 |
一、“营业税”并未退出历史舞台 |
二、应特别注重政策衔接阶段的征收管理 |
三、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 |
第二节 简易征收过渡政策的征管实施难点 |
一、简易征收项目的申报、抵扣问题 |
二、同一企业分期建设的计税方式选择问题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过渡政策时期,分项目管理的征管建议 |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业协同管理的问题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业选择不同计税方式的多种情形 |
二、“营改增”后甲供材政策变化对关联企业的影响 |
三、企业适用过渡政策时期,上下游企业协同征管的建议 |
第五章 总结 |
第一节 本文主要观点 |
一、政策层面 |
二、征管层面 |
第二节 主要政策改进建议 |
一、细化政策,统一口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认予以明确 |
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差额计税的销售额 |
三、逐步打通抵扣链条,允许贷款利息支出作为进项抵扣 |
第三节 主要管理改进建议 |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缴阶段的管理 |
二、引入“区块链”概念,全面打通发票管理、信息共享各大症结 |
三、借鉴国外先进征管方法,构建良好的法制税务环境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营改增”年鉴 |
附录二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10)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基本问题 |
(一)纳税人非过错情形的界定和种类 |
(二)税款追征期制度的概念和税款追征期限的种类 |
(三)税款追征期届满的法律效力 |
二、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现状及其问题 |
(一)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现状 |
(二)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域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现状考察及经验借鉴 |
(一)域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现状考察 |
(二)域外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四、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完善原则 |
(二)我国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的完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税务机关不应随意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研究[J]. 胡溢超. 企业合规论丛, 2020(01)
- [2]我国税收核定征收制度的重构与完善[D]. 刘颛.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税法漏洞填补研究[D]. 税梦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4]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基于广州德发案的案例分析[D]. 李怡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张婕.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6]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7]双边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法律研究[D]. 叶小其.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应纳税额核定征收的行政法考量——以最高人民法院对德发公司申诉之再审判决为例[J]. 虞青松.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9(02)
- [9]“营改增”后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D]. 张彦.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10]纳税人非过错情形下税款追征期制度研究[D]. 李毅.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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