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也谈国民待遇原则——WTO与涉外税收法制(论文文献综述)
里玛达[1](2014)在《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各国经济之间日益趋向融合,投资自由化发展迅猛,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从理论上讲,外商投资于另-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必然涉及到法律。在法律问题中,既有外资法,又有其他法律。在市场成为人类社会调节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以来,资本就已成为经济增长和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筹码和要素。经济学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大量实证分析后认为,资本短缺是出现贫困和恶性循环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今天全球的经济竞争中,资本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世界各国都在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如何在这场经济竞争中争得有限的国际资本的投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而要想大力吸收外资投入,必须切实改善环境,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老挝也自然不甘落后,利用自身的地理位置优势、自然资源条件,自从1988年颁布第一部外国投资法至今,老挝政府不断加大开放力度,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总额不断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老挝的对外开放与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东盟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与老挝是三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关系密切,而且中国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致力于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但从整体上看,老挝仍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速度缓慢,技术不发达,依然存在法制环境不够完善,投资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外资立法与老挝外资立法的比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深入剖析老挝和中国外资法的异同。中、老两国外资法在不同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经历了从单一到丰富、由浅到深、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和逐步世界接轨的演变历程。从投资条件上来看,中国逐步放宽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尤其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更是体现出这一变化。从投资领域上看,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限制,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从外资准入的审批程序上来看,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省一级或者省下的市级机构,审批程序更加简便,政府效能进一步得到提升。中国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逐渐实行与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税收待遇方面,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种类繁多且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外资保护方面,中国不仅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制度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完善了诉讼和仲裁选择式的争端解决的机制,仲裁机构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也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对中国、老挝外资立法具体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建设和完善老挝的外资立法。首先,加强老挝外资立法的体系化建设,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同时也是完善老挝整体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老挝政府可以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加强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性引导,降低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次,必须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老挝的外资立法,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以便能够适应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应当大胆尝试建议经济自由贸易区,带动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再次,在东盟一体化的进程中,老挝要注重同周边国家,尤其是与中国积极展开双边经贸合作,签订一系列有利于双方共赢的条约、协议等。最后,老挝政府应该紧紧抓住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有利机遇,修改和废除一系列与世贸组织原则中不相适应的部分,为自身的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也进一步发挥在亚洲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经济中的作用。
李小玲[2](2008)在《刍议WTO框架下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非歧视、公平贸易等原则对我国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造成冲击,从而促进经济、法律等社会各方面进行调整。有鉴于此,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纳税规定有了相当程度的调整,如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身份差别立法;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和政策,提高透明度等,以适应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要求。
张守萍[3](2008)在《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一国吸引利用外国资本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是当今世界上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两个发展中国家,两国在吸引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对外资采取的税收政策,尤其是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曾经一度被认为是吸引外资最有力的手段。对外资施以“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吸引外资的积极效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以及国际税收竞争的进一步激烈,中哈两国的涉外税收政策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何完善涉外税收政策,为本国经济在步入全球化和自由化过程中,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已是摆在中哈两国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国际税法上的相关理论与各国的立法实践,通过对中国与哈萨斯坦两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了中哈两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在吸引利用外资问题上的利弊,并为在经济全球化下更好的完善两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温智谋[4](2008)在《海峡两岸税制对外商投资的影响比较》文中研究说明税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具体情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税收体系,它主要解决“开征哪些税、向谁征税、如何征税及如何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等问题。而投资是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而将现期一定的资源或经济要素转化为资本的行为或过程。税制会对投资造成一定的影响。从理论上讲,这些影响的作用点主要分布在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投资能力和投资结构等三个方面。其中影响投资决策主要是通过影响纳税人的投资收益率而得以实现;投资能力又主要受制于四个要素——企业留利、企业折旧、企业自筹资金和企业贷款,故而,税收对于投资能力的影响实际上落脚为对于上述四个要素的影响。而投资结构则主要是政府作为宏观管理的主体,如何调节市场结构、布局产业结构和引导投资方向的综合体,因此,税收对于投资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于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的影响。税制对投资的这些影响,在外商直接投资上,也有真实且颇大的反映。税制对投资的影响存在两种作用的路径:一种是自发地影响投资;一种是自觉地影响投资。这实际上是由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两种不同的作用理念所致。税收中性强调的是从微观机制入手,通过设置能使额外负担与效率损失较小的税种来减少税收的扭曲作用;但在宏观上,国家要积极利用税收手段来协调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宏观经济效率,这正是税收调控的要求,因此,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虽然矛盾,但目标却是一致的。海峡两岸现行的税制存在诸多的差异,对于投资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三类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在企业所得税中,因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亏损弥补”、“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盈余分配所含的税额合并个人所得计算”、“税收优惠方式”、“资本的认定”和“费用扣除”等若干要素规定的不同,对于投资产生了迥异的影响。此外,因为两岸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具体内容的差异,对投资的影响也不可同日而语。海峡两岸都加入了WTO,WTO所蕴含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对一国(地区)税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以此原则来审视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税制结构,不难发现,两岸存在很多的不足。中国大陆的问题主要有四:歧视性税收政策;不符合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高关税和非关税限制措施并存;税收政策透明度低。台湾地区的问题主要有三:《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不足;《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的缺憾;货物税的完税价格内外有别。因此,中国大陆应当坚持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对于企业所得税,应当:真正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对于个人所得税,应当:降低税率、减少档次、拓展税基;避免重复课税,协调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对于增值税,应当: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完善扣税机制;取消现行增值税中的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别;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杨仕贵[5](2007)在《对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分析与改革思路研究》文中提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急剧增加,跨国公司在国际资本流动中逐渐占据主要地位。进入80年代后,世界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其变化发展的形势主要有三个大的层面:一是基于现代生产力及科学技术的空前发展而在经济结构与形态层面上初露端倪的知识经济;二是在现代生产方式层面上不断深化发展着的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趋势;三是适应前两个层面发展的要求,在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层面上起重要作用的现代世界市场经济的初步形成。伴随这三个层面形势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已成为时代的潮流,而国际资本流动成为这一趋势的集中体现。随着国际间资本流动的加快,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国资本,强化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无不运用税收工具,实行各种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从70年代末开始,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实施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对外商来华投资给予了全面的税收优惠,这是基于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服务于对外开放的政策需要和适应对外开放的战略格局而形成的。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有了巨大发展,综合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涉外税收制度,经过了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近年来的逐步完善,对我国积极、有效地吸引外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涉外税收制度在实践中已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给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带来很大的冲击,不仅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与有效竞争,而且导致了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尤其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加入WTO后5年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将全面对外开放市场,外商将会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力度,如继续保持现行涉外税收优惠制度,这种负面影响更加严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将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这使完善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制度已是当务之急。由此,很多专家学者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较集中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外国直接投资对税收优惠的敏感性分析;二是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和调整的讨论。尤其是加入WTO后,国内理论界从WTO国民待遇原则及我国现在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等因素出发,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调整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取消税收优惠,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保留税收优惠,建立高效的税收优惠制度。本文认为,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当时国内仍然处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资的投资领域还有诸多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对我国的投资处于试探性阶段的国际国内大环境下,出于弥补投资环境欠佳和不平等竞争的补偿,我国采取全面优惠的涉外税收制度,是当时国家经济条件和当时国际国内大环境下的必然选择,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但基本适应了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困扰我国的缺资金缺外汇的“双缺口”状况已有根本改变。尤其是随我国加入WTO后5年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将全面对外开放市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对外资的各种限制正逐步取消,国内企业也面临如何“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应当说,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制度所依赖的国内国际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这使我国运行多年的涉外税收税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并在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负面效应,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制度已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根据形势的变化,重新认识和评价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按照WTO规则对我国涉外税收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调整,使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我国更有效地利用外资,优化外资使用结构,为提高我国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技术进步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出于这种考虑,本文立足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实践,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我国涉外税收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客观地评价了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必然选择及作用地位,研究了我国现行涉外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论文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等目标,并通过对国际社会中涉外税收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探讨了我国涉外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则思路和改革方向,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基本目的。本文的研究以理论分析为前提,实际调查研究为基础,将定性分析与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并采集了大量的统计数据作为分析依据。论文研究的思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展开:一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我国涉外税收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历史、客观地评价了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必然选择、作用地位和改革的必要性;二是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改革完善我国现行涉外税收制度的必要性;三是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指导,并通过对国际社会中涉外税收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探讨我国涉外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则思路和改革方向。论文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涉外税收制度进行的分析与改革完善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全文的研究由四部分组成,其中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为重点部分。第一部分,涉外税收理论研究综述。简要介绍了涉外税收的概念、原则与功能,并就国内外对涉外税收制度研究的主要进展、现状及理论依据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从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制定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历程出发,分析说明我国制定全面优惠的涉外税收制度的特定历史条件和目的、原因,同时简要介绍了我国现行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部分,我国现行涉外税收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分析。对我国现行涉外税收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我国现行涉外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在实践中形成的负面效应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第四部分,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探讨。针对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内在的问题、主要缺陷和产生的原因,结合当前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方向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研究、探讨我国涉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和改革思路,并就主要税种的改革与税收优惠结构的调整提出建议。鉴于本人相关理论知识和写作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龙英锋[6](2006)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内税问题》文中提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协定)与税收的关系比较密切,随关税的降低,很多国家转向了国内税领域。发达国家对于WTO与税收关系的研究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在国外,有学者关注到国际贸易协定中的国内税问题,并有一些成果发表。有些国家设计了国内税的措施,既不违反WTO规则,又能促进国内产品和服务在外国的竞争力。在我国,虽有论着涉及到WTO的国内税问题,但仍然有不少值得探讨的领域。此外,有些观点可以商榷。国内税(internal tax)是与关税相区别的专用概念。对国内税的定义,WTO协定的法律文件没有界定。但是,这不影响确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国内税所指税种的范围。就我国而言,WTO协定国内税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此外,还有一些不具有统一名称的特殊税收在个案的基础上能被认定为国内税。在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中国内税的范围不包括所得税,在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中以及SCM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简称SCM协议)和TRIM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协议)中,国内税的范围包含所得税。在GATT中,第3条第1款和第2款是关于国内税国民待遇的条款。第1款确定了一条原则,国内税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能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2款前后两句话,第1句是关于相同产品,对进口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相同国产品的税收。第2句是关于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第3条不阻止缔约各方为向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之外的目的行使财政权和管理权。解释第3条同类产品术语时必须考虑到第3条这个有限目的。第3条不保护对出口量的期望,保护的是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竞争关系的期望。与第3条相抵触的可能性不足以认定违反了第3条。基于边境税调整造成的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对同类国产品征税不同不违反GATT第3条。判断是否存在税收歧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率、征税方法和规则。产品税的免除与利用此类税收利益对生产者支付补贴可能具有相同的经济效果,但补贴不是产品税的免除,不违反GATT第3条。第3条范围不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和法规。GATT中的国内税是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征收的税,所得税不是对产品征收的税种,不属于GATT国内税的范围。应区别对待GATT国内税国民待遇与国际税收协定国民待遇,两者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内容及争议解决程序截然不同。GATT第1条第1款对最惠国待遇作出规定,没有直接规定国内税是GATT最惠国待遇的给惠范围,只指出了GATT第3条第2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是最惠国待遇的给惠范围。GATT第3条第2款所指的事项包括国内税,因此,国内税是属于GATT最惠国待遇的给惠范围。但所得税不是GATT最惠国待遇的给惠范围。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同类产品。对送给外国元首的礼品、给大使和领事机构提供的设备、以及供外国政府代表使用的货物,只按互惠原则给予特殊待遇。关税分类是判断同类产品的重要依据。各成员国在国家关税结构以及在此结构框架内的货物归类具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关税差别是贸易政策的合法手段,声称受到这类做法损害的成员国有责任确定这类关税安排已偏离其正常目的以至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手段。《授权条款》将发达国家根据普遍优惠制(GSP)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限于关税优惠,不及于非关税优惠。GSP计划提供国只给予GSP计划部分受惠国以优惠待遇而不给予同一GSP计划下其他受惠国以相同的优惠,违背了最惠国待遇规定的精神。税收协定无最惠国待遇条款,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仅指国民待遇。税收协定中大量的税收差异,不违反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中与国内税相关的内容,除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外,还有GATT第2.1(b)、GATT第3.8(b)以及GATT第6.4条等。第2.1(b)及其谅解中的“其他税费”是专指对进口征收的税费。国内税可对国内产品也可对进口产品征收,而关税及其他税费只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通常在进入边境后的时间与地点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通常在入境的时间与地点征收;对国内税审查的依据是GATT第3条第2款,对关税及其他税费审查的依据是GATT第2条第1款(b)项;税收的政策与目的与税收的分类无关;税收国内法律、法规的说明与归类不是税收最终归类的依据;国内税不能以歧视进口产品的方式实施,关税与其他税费只要不超出其承诺的约束水平,可以歧视性对不同国家产品实施。GATT第3.8(b)明确规定第3条不阻止仅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补贴。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获得利益的财政资助。构成补贴的财政资助应使接受者处于比没有资助时更有利的地位,使接受者比从市场上得到的条件更优越。SCM协议禁止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都是专向性补贴。对出口产品免除关税或相同产品在国内消费时应征收的国内税或者免除数额不超过以前已经产生但仍未缴纳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被视为补贴。因税率调整产生的补贴不具有专向性。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措施,能免于SCM协议的审查。采用全球税收体制国家的纳税人比采用豁免制国家的纳税人在低税率的来源国竞争时,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境外所得豁免制不构成SCM协议禁止的补贴。TRIMs协议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面。发展中国家反对将GATT变成全面管理国际投资的国际条约,反对GATT过度涉足投资问题。TRIMs协议规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约束限制贸易措施。只禁止违反了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没有禁止违反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在没有对TRIMs协议作出修改之前,被禁止的范围应局限于附录中明确列举的五类投资措施。与所得税相关的投资措施不属于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范围。发展中国家应坚持禁止的投资措施以违反GATT第3.4条或第11.1条为前提,反对TRIMs协议第2条“飞出”GATT第3.4条限制的观点和做法。GATS的全部内容,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GATS采用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通过例外和豁免实现成员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GATS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如果提供服务相同,服务提供者也被认相同。服务贸易被区分为越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各成员在具体服务部门承担的义务因服务方式不同而不同。不同服务方式不影响服务相同性的认定。GATS最惠国待遇的“不低于”要求包括形式上相同和实质上相同的待遇。GATS国民待遇不涉及开业权问题,只制约开业后经营活动。国际协定中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可免除GATS国民待遇义务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适用,公平或有效课征直接税的措施,只免除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没有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适用。我国根据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入世议定书》有不少专对中国适用的特殊条款。《中国入世议定书》第3条包括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也包货物贸易的非歧视待遇;既含国民待遇,也含最惠国待遇。第3条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对象从进口产品扩大到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把“货物据以生产的条件”列入非歧视待遇的范围。中国政府承诺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取消对生产供在中国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供出口货物的差别待遇。在服务贸易方面,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3条,外国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桥梁,借助最惠国规定,享受本来得不到的待遇。在一定程度使国民待遇限于承诺开放的部门规定陷于虚设。在TRIMs协议方面,要求中国不援用TRIMs协议第5条规定。在SCM协议方面,中国不享有发展中国家对出口补贴8年过渡期、对进口替代补贴5年过渡期的权利。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都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放弃SCM协议中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第27条第8款、第9款和第13款的权利。中国入世被诉第一个案件是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案。本文认为在国外流片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7%征收,与其它集成电路产品税率一致,中国没有对流片加工产品提供特殊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征税后的退税,是对生产者的补贴,生产者之间的差别待遇不是GATT第1条、第3条管辖的范围。GATT第3.8(b)明确规定第3条不禁止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美国-影响烟草的进口、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措施案与本案情况极为相似,类似补贴没有被认定违反第3条。我国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应将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归类到“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下的“系统设计服务”(CPC8423)。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会对其他成员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造成GATS第1条第1款意义上的“影响”。中国对“系统设计服务”的商业存在服务方式限于中外合资企业,没有对外国企业作出承诺。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是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投入,增值税措施是对集成电路产品的措施,应受GATT约束而不受GATS约束。争议措施不违反GATT和GATS,却可能违反《中国加入议定书》第3条的规定。世贸组织与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对WTO规则的修改,影响到中国政府对其它成员国义务的承担和其它成员国对中国政府享有的权利。这种修改是非法的。我国政府应当要求WTO澄清《中国加入议定书》第3条与GATT及GATS的非歧视条款之间的关系。中国入世后被诉的第二、第三、第四个案件分别是欧共体、美国、加拿大诉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认定与征税案。本文认为,我国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认定是进口物品归类方法。这种归类没有改变关税的框架、税率,没有提高关税税赋。对进口货物的关税归类方面,我国具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构成整车特征进口零部件被归类为与整车属同类产品。我国没有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关税减让承诺表中的普通关税,也没有征收超过约束日期记载的其他税费。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被归类为整车属同类产品的情况下,被征收的增值税不高于对国内同类整车征的税。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认定措施的目的是为防止关税规避,避免关税流失,而非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这种措施客观上对国内生产保护的效果,是关税本身的效果。第3.4条意在为进口产品结清关税后提供与国内产品实质上平等的竞争机会。第3.5条和第3.4条一样是论述国内法规问题。我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认定后,按整车税目征收关税的措施属于边境措施。我国的措施不违反GATT第3.4条,也不违反GATT第11.1条。汽车生产商没有从争议措施获得利益,不存在SCM协议第一条意义的补贴。我国没有设立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的关税税号,没有承诺对成套或半成套散件的关税减让为10%。欧共体、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93段中的利益是一种预期的尚未产生的期待利益。
周云峰[7](2006)在《国民待遇原则下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的思考》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为引进国外资金和管理经验、科学技术,我国一直实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照WTO国民待遇原则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等一系列规范精神,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不统一带来的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国家税收高成本、地区和行业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一系列问题、矛盾日显突出。经济实业界对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呼声日益强烈,经济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也相应甚高,但截止目前,尚多是就该问题的某一局部作专题性研究,而全面、系统综合研究的力作还不多见。所以,研究在国民待遇原则下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立法课题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即从国民待遇原则角度出发,全面、系统地探讨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发展、国民待遇原则对税收的影响和要求、外资税收优惠对招商引资的实际效应、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负面影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思考等问题,并创造性地提出了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方针建立内外资合一的“法人所得税制”的详细立法构想,强调应通过人大立法提高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法”的法律地位、实行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降低税率、规范税基以体现依法治税、公平效率的要求,从而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正在筹备之中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提供了一份较为完整的法理思考答卷。
胡蓉[8](2006)在《从两税合并看中国税收立法的改革》文中研究表明先有个人所得税应税基数的提高,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的提出,种种迹象似乎都昭示着中国新一轮税改的出现。借此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望出台的契机,联系WTO对中国税收法制的要求,笔者试图对中国税法改革略尽绵薄之力。
宣文晓[9](2006)在《WTO框架下调整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文中提出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发展到今天,对促进外资引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稳定税收负担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我国加入WTO后,WTO的某些原则对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文章从立足当前经济发展状况,适应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角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必要性。
黄进才[10](2006)在《WTO视角下我国税收犯罪立法面临的挑战及发展态势》文中指出中国加入WTO,对现行税制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由此而引致的税收犯罪是新型的和复杂的。也使我国的税收犯罪立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从容应对挑战并准确预测税收犯罪立法的发展态势,让刑法的公正内涵与保护外延,在WTO规则面前获得淋漓尽致的发挥,这是摆在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刑事立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二、也谈国民待遇原则——WTO与涉外税收法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也谈国民待遇原则——WTO与涉外税收法制(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老挝外资法概述 |
一、中国外资法概述 |
(一) 中国外资法的立法演变 |
(二) 中国外资法体系 |
(三) 中国外资企业的特点与组织形式 |
(四) 中国外资法特点 |
(五) 中国外资法的立法原则 |
二、老挝外资法概述 |
(一) 老挝外资法的制定背景 |
(二) 老挝外资法体系 |
(三) 老挝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
(四) 老挝外资法的特点 |
(五) 老挝外资法的立法原则 |
第二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中国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一) 外资准入条件 |
(二) 外资准入领域 |
(三) 外资准入审批 |
二、老挝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一) 外资准入条件 |
(二) 外资准入领域 |
(三) 外资准入审批 |
三、中国、老挝外资准入比较 |
(一) 外资准入的相同之处 |
(二) 外资准入的不同之处 |
第三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待遇法律制度比较 |
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待遇 |
(一) 税收待遇 |
(二) 其他待遇 |
二、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待遇 |
(一) 税收待遇 |
(二) 其他待遇 |
三、中国、老挝外资待遇比较 |
(一) 外资待遇的相同之处 |
(二) 外资待遇的不同之处 |
第四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中国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
(一) 国内法保护 |
(二) 国际协定、条约、公约的保护 |
二、老挝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
(一) 老挝外资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二) 老挝外资保护的机构 |
(三) 老挝外资保护的方式 |
三、中国与老挝外资保护比较 |
(一) 外资保护的相同点 |
(二) 外资保护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中国外资法对老挝外资立法的启示 |
一、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启示 |
(一) 立法的发展 |
(二) 外资法立法体系 |
二、中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外资准入的法律发展 |
(二) 准入门槛 |
(三) 准入领域 |
(四) 准入审批 |
三、中国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中国外资待遇的状况 |
(二) 中国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修改 |
(三) 外资待遇原则 |
(四) 税收待遇 |
(五) 其他待遇 |
四、中国外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外资保护法律制度 |
(二) 保护机构 |
(三) 保护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
(一) 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概述 |
1、税法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收的调整 |
2、国际税法对涉外税收的调整 |
(二) 涉外税收法律制度与国际投资 |
1、投资环境 |
2、税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
二、中哈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演进及现状 |
(一) 哈萨克斯坦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演进及现状 |
1、哈萨克斯坦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 |
2、哈萨克斯坦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3、哈萨克斯坦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 中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演进及现状 |
1、中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 |
2、中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3、中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三、中哈涉外税收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比较分析 |
(一) 中哈涉外税收立法比较 |
1、外资法的立法模式 |
2、中哈涉外税收立法模式 |
3、中哈涉外税收立法模式转变之分析 |
(二) 中哈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分析 |
1、国民待遇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 |
2、中哈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比较分析 |
3、中哈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
四、关于中哈涉外税收制度的法律思考 |
(一) 中哈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挑战 |
1、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对涉外税法的影响 |
2、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变化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积极意义 |
1、《企业所得税法》对反避税的规定 |
2、《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吸引外资的影响 |
(三) 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中哈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设想 |
1、加强两国的涉外税收合作 |
2、正确处理国际税收协定,真正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目标 |
3、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协调与合作 |
4、设立行政立法的成本——收益评价体系,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4)海峡两岸税制对外商投资的影响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写作动机和目的 |
二、写作方法 第一章 基本概念之界定 |
第一节 税制与投资 |
一、税制 |
二、投资 |
第二节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 |
一、税收中性 |
二、税收调控 |
三、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 第二章 税收对投资影响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税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税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以投资收益率为核心 |
二、税收对投资决策影响的具体分析—以企业所得税为对象 |
第二节 税收对投资能力的影响 |
一、税收对企业留利的影响 |
二、税收对企业折旧的影响 |
三、税收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影响 |
四、税收对企业贷款的影响 |
第三节 税收对投资结构的影响 |
一、从建筑税到投资方向调节税 |
二、从投资结构到产业结构 |
第四节 税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
一、FDI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工具选择 |
二、我国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现行税收政策 |
三、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关键因素 |
四、外商直接投资中税收的作用 第三章 税收对投资影响的作用路径 |
第一节 税收自发地影响投资 |
一、税收自发地影响投资之含义 |
二、税收自发地影响投资—以涉外企业所得税为例 |
第二节 税收自觉地影响投资 |
一、税收自觉地影响投资之含义 |
二、税收自觉地影响投资—以外商直接投资为例 |
第三节 自发影响与自觉影响之间的关系 |
一、自发影响与自觉影响的历史互动 |
二、自发影响与自觉影响的矛盾统一 第四章 海峡两岸现行税制对投资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两岸现行税制的概况 |
一、两岸税收的政策 |
二、两岸税制的历史沿革 |
三、两岸主要税种的比较 |
第二节 两岸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 |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二、关于“税率”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三、关于“亏损弥补”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四、关于“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五、关于“盈余分配所含的税额合并个人所得计算”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六、关于“税收优惠方式”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七、关于“资本的认定”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八、关于“费用扣除”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两岸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 |
一、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概况 |
二、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概况 |
三、两岸个人所得税的比较 |
四、两岸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 |
第四节 两岸增值税对投资的影响 |
一、中国大陆的增值税概况 |
二、台湾地区的增值税概况 |
三、两岸增值税的比较 |
四、两岸增值税对投资的影响 第五章 WTO对海峡两岸税制的影响 |
第一节 WTO的基本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二、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三、关税减让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四、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五、透明度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第二节 中国大陆现行税制与WTO基本规则的背离 |
一、歧视性税收政策 |
二、不符合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 |
三、高关税和非关税限制措施并存 |
四、税收政策透明度低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现行税制与WTO基本原则的背离 |
一、《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不足 |
二、《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的缺憾 |
三、货物税的完税价格内外有别 第六章 中国大陆税制改革建议 |
第一节 坚持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合理结合的原则 |
一、国际视野下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合理结合 |
二、国内视野下的税收中性与税收条款之合理结合 |
三、坚持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原则的具体作为—保持税收的相对中性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改进建议 |
一、真正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
二、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
三、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 |
四、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
一、降低税率、减少档次、拓展税基 |
二、避免重复课税,协调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
第四节 增值税改革建议 |
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完善扣税机制 |
二、取消现行增值税中的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别 |
三、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谢志 |
(5)对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分析与改革思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涉外税收理论研究综述 |
1.1 涉外税收的概念、原则与功能 |
1.2 国外涉外税收的重点研究主题 |
1.3 我国涉外税收研究的主要进展 |
2.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1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 |
2.2 我国现行涉外税收制度基本内容 |
3. 我国现行涉外税收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分析 |
3.1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成效评价 |
3.2 现行涉外税收制度的负面影响 |
3.3 原因分析 |
4.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探讨 |
4.1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4.2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
4.3 涉外税收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 |
4.4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探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6)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内税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的依据 |
第二节 研究对象的确定(国内税的概念和范围) |
第三节 拟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GATT 中的国内税国民待遇 |
第一节 GATT 国内税国民待遇条款解读 |
第二节 GATT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 |
第三节 GATT 国内税国民待遇与国际税收协定国民待遇 |
第三章 GATT 国内税最惠国待遇 |
第一节 GATT 国内税最惠国待遇条款解读 |
第二节 GATT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定 |
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税收协定 |
第四章 GATT 的其他国内税条款 |
第一节 GATT 第2.1(b)条款的适用(国内税与关税的区分) |
第二节 GATT 第3.8(b)条款的争议 |
第三节 GATT 第6.4 条款的适用 |
第四节 阿根廷预征所得税措施案的分析与启示 |
第五章 SCM 协议中的国内税问题 |
第一节 SCM 协议国内税条款的解读 |
第二节 美国“DISC”“FSC”“ETI”税收案的争议 |
第三节 美国“DISC”“FSC”“ETI”税收案的启示 |
第六章 TRIMs 协议中的国内税问题 |
第一节 TRIMs 协议的主要内容、特点 |
第二节 国内税与 TRIMs 协议争议的焦点 |
第三节 TRIMs 协议涉及的国内税问题 |
第七章 GATS 中的国内税问题 |
第一节 GATS 的最惠国待遇 |
第二节 GATS 的国民待遇 |
第三节 GATS 中关于公平和有效征收直接税的措施 |
第四节 GATS 中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 |
第八章 中国入世与国内税相关条款的特殊规定 |
第一节 货物贸易的非歧视待遇 |
第二节 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 |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特殊规定 |
第四节 与补贴有关的特殊规定 |
第九章 入世被诉第一案—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案的反思 |
第一节 案件经过 |
第二节 案件争议事实 |
第三节 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分析 |
第四节 结论与反思 |
第十章 入世被诉第二、第三、第四案-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认定与征税案的分析与建议 |
第一节 案件经过 |
第二节 案件争议事实 |
第三节 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分析 |
第四节 结论与建议 |
结语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国民待遇原则下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本课题来源及主要内容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本课题的思路、方法、创新和理论与实际意义 |
第二章 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待遇的历史发展 |
2.1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历史发展 |
2.2 外资企业政策待遇的历史发展 |
2.2.1 入世前我国外资待遇 |
2.2.2 入世后我国外资待遇 |
第三章 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
3.1 国民待遇原则及其相关概念 |
3.1.1 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 |
3.1.2 理解国民待遇应把握的几个要点 |
3.1.3 税收上的国民待遇原则 |
3.1.4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税收优惠关系 |
3.2 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税制的要求 |
3.2.1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国民待遇”现状 |
3.2.2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我国税制解决公平税负问题 |
3.3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应注意的两个导向 |
3.3.1 要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益 |
3.3.2 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第四章 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4.1 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1 立法层次不统一 |
4.1.2 纳税义务人不同 |
4.1.3 税率和税前列支范围及标准等不统一 |
4.1.4 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 |
4.1.5 缺乏优惠政策实施严肃性和逃税防范机制 |
4.2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问题的负面影响分析 |
4.2.1 约束了国内投资 |
4.2.2 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
4.2.3 影响税制结构和政府财政收入 |
4.2.4 阻碍了国有企业改革 |
4.2.5 加大了税收成本 |
4.2.6 扩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
4.2.7 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
4.2.8 淡化了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
4.3 从国民待遇原则公平和效率精神看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必要性 |
4.3.1 中国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是税收公平的客观要求 |
4.3.2 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是实现税收效率的必然选择 |
4.3.3 企业所得税超国民待遇对吸引外商投资实际效应分析 |
第五章 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的构想 |
5.1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应坚持的原则 |
5.1.1 公平税负原则 |
5.1.2 适度征税原则 |
5.1.3 优惠导向明确原则 |
5.1.4 促进高效征管原则 |
5.2 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的构想 |
5.2.1 立法模式选择 |
5.2.2 法律地位确定 |
5.2.3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设计 |
5.2.4 防范外资合理避税的法律对策制定 |
5.2.5 合理界定纳税人 |
5.2.6 重新确定税基 |
5.2.7 降低税率 |
5.2.8 保留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 |
5.2.9 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归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从两税合并看中国税收立法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两税合并是WTO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 |
二、两税合并是税收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 |
三、WTO对中国税制改革的其他要求 |
(10)WTO视角下我国税收犯罪立法面临的挑战及发展态势(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对税收犯罪规制的要求 |
(一) 非歧视原则 |
(二) 透明度原则 |
(三) 司法审查原则 |
1.传统的涉外税收犯罪形势将发生重大变化 |
2.职务税收犯罪亦将日趋突出 |
3.跨国税收犯罪将大为增加 |
4.WTO的法治理念 |
二、WTO对税收犯罪立法的挑战 |
三、入世后我国税收犯罪立法的发展态势 |
(一) 更新税收犯罪立法现念, 调整规制策略 |
(二) 立法内容的完善构想 |
四、也谈国民待遇原则——WTO与涉外税收法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D]. 里玛达. 安徽大学, 2014(08)
- [2]刍议WTO框架下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J]. 李小玲. 税务与经济, 2008(06)
- [3]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张守萍. 新疆大学, 2008(03)
- [4]海峡两岸税制对外商投资的影响比较[D]. 温智谋.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5]对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分析与改革思路研究[D]. 杨仕贵. 西南财经大学, 2007(04)
- [6]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内税问题[D]. 龙英锋. 华东政法学院, 2006(06)
- [7]国民待遇原则下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的思考[D]. 周云峰. 湘潭大学, 2006(07)
- [8]从两税合并看中国税收立法的改革[J]. 胡蓉. 当代经济, 2006(07)
- [9]WTO框架下调整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J]. 宣文晓.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
- [10]WTO视角下我国税收犯罪立法面临的挑战及发展态势[J]. 黄进才. 河北法学,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