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案件监督情况调研报告

四类案件监督情况调研报告

问:四类案件监管存在的问题
  1. 答:法律分析:根据《实施意见》对“四类案件”进行具体细化,提高识别操作规范化水平。首先,明确群体性纠纷范围,综合考虑涉案群体、人数、区域等因素,将涉众型犯罪案槐饥件、涉及重大项目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归入此类。其次,明确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根据法律关系复杂程度、涉案标的额、法律适用难度等进行细化。再次,明确类案冲突类型,针对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通过类案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最后,结合实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加强监管,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孙明枝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则敏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问: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 答: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庭长有权要求承办审判组织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视情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稿行审判委员会讨论,且必须全程留痕。各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键碰哗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落实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基础上,细化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实现全过程监督、组织化行权,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其中,“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主要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吵桥其法定***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问:四类案件监管不到位的原因
  1. 答:四类案件监管不到位的原返李因如下:
    1、重漏森迟点不聚焦。春饥
    2、履职不到位。
    3、责任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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