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演变考(论文文献综述)
孔令通[1](2021)在《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文中认为《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传世文献中比较系统地记载了汉代职官的设置情况,同时,在玺印、封泥、简牍等出土文献中亦存在着大量的汉代职官材料,这些内容对於研究汉代职官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广泛搜1整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职官材料,与《百官表》进行比照,并讨论相关问题。论文分爲上下编:上编爲研究篇。绪论介绍了出土文献中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分爲五节,将出土文献中所见高祖至吕后时期、文景时期、西汉中期、西汉晚期的职官与《百官表》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之中央职官。经过对比发现《百官表》所述职官体系至文景时才开始颇具雏形,至西汉中期方形成,而西汉晚期是“省减”期,注重机构的裁撤与省并。第二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分爲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侯国及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三节。汉承秦制,但其实刘邦称帝前後都部分继承了楚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追溯职官至战国时期,并对其职能进行概括总结。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侯国即已存在侯家吏和上属於中央的两套行政系统。第三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分二节:第一节爲郡职官,第二节爲县职官。重点梳理了西汉早期和西汉中晚期的郡县属吏,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郡守以军事职能爲主,属吏设置相对简单。西汉中晚期,郡属吏设置增多。且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亦存在汉廷所辖职官与少数民族职官两套行政系统。第四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本章分爲工矿商业类、军事类、农林水利类、畜牧类、仓储类五节,对西汉时期的盐铁官、都水官、工官等秩比县令长的职官进行了考察。下编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编,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集成五个表格,分别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王国、郡、县、侯国职官表,其中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分爲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和未见於《百官表》职官两个表格。
杨迪[2](2020)在《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在20余年的时间里,立法机关通过多个修正案回应了社会对刑法和刑罚的期待。在逐步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法网严密化和违法行为入罪成为一个显着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态势和罪犯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数量下降,性质和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因此,建构起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核的轻罪制度,能够较为准确识别轻罪案件和轻罪罪犯,实现刑罚配置和刑事处遇的分类施策,既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在内,均在其刑事实体法中或依照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或以法定刑为标准或以宣告刑为标准,进行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实体法上轻罪制度相适应,各国在其轻罪处罚机制上出现了轻缓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特别化的轻罪处理机制。在刑事政策方面,西方国家也经历了调整的过程,逐渐形成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轻轻”方面,强调立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和刑事诉讼程序简便化。在“重重”方面,强调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调处。我国刑法中虽然并没有规定重罪与轻罪划分的犯罪分类制度,但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要求,还是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整体平稳、轻罪案件数量上升,刑事案件总体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的现实状况,都要求建构起轻罪处理特别原则与机制,实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同时,我国历史上的“世重世轻”刑事政策,有关重罪区别对待的犯罪分类的雏形,区分刑罚轻重而设定的刑制以及轻刑案件特别的执行和处理程序,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文化土壤;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则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理性的选择。传统观念中,我国对于刑罚功能的强调偏重于惩罚和威慑,认为刑法规制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与这种观念相适应,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上对于犯罪行为描述采用的是“定性+定量”模式。性质和情节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在过去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在这一前提下,过去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适用隔离措施是必须和适当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悖德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情感和容忍度也发生变化,对于刑法功能的期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若再以过去眼光看待轻罪罪犯及其家属,要求对轻罪罪犯剥夺自由,对服刑完毕的轻罪罪犯及其家属歧视疏远,必将导致轻罪罪犯难以复归社会。这不仅不能适应轻罪治理的现实需要,还会带来社会对立的问题。因此,对于刑法功能、轻罪罪犯特征、轻刑功能和轻罪案件诉讼程序模式在认识上的转变,促动了从更新、也更贴近社会生活现实的角度对轻罪制度功能和轻罪案件处理的思考,也成为在我国建构并运行轻罪制度的观念前提。建构轻罪制度既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刑罚配置的完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又涉及到现有轻罪处理制度的完善和现行规范无法通过改进方式解决问题情况下的新制度建构,是一个界分与选择的过程。为实现较为准确甄别轻罪案件和更好的轻罪治理效果的目标,轻罪范围的划分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经济原则,在我国刑法所划定的犯罪圈基础上进行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确定轻罪范围所采取的法定刑形式确定模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轻罪的概念和范围,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总结了关于轻罪识别和界定的拟定刑模式。这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由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运用司法经验进行预判、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进行纠偏的模式,由于兼具法定性和裁量性,更加适宜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衔接,并可以向后观照案件裁判结果即宣告刑,故而更加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下的轻罪认定和处理需要。在此模式下将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更适宜在我国语境下进行轻罪制度建构探讨。通过实践观察发现,我国部分轻罪案件处理出现了事实上的“轻罪不轻”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刑罚配置原因,也有轻罪案件处理程序机制问题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的责任体系内部责任叠加的原因。针对轻罪及轻罪被告人的特点,为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以相对均衡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我国轻罪刑罚配置进行检视,可以发现短期自由刑的配置仍然处于轻刑体系的核心地位、罚金刑作用发挥不理想、缓刑适用不精准等问题的存在。为实现轻罪刑罚功能的协调发挥,应当提升缓刑适用的精准性、有效配置和适用罚金刑、完善资格刑配置和适用制度及内容。在程序机制配套方面,轻罪治理问题不仅需要实体法上针对轻罪问题作出更科学的刑罚配置,刑事司法上作出更科学的量刑,也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建立针对部分轻罪案件的处罚令程序和有条件的轻罪罪犯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建构多元快速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帮助轻罪罪犯复归社会、消弭社会裂痕。此外,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实施轻罪行为的被告人不仅会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要面对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被侵权人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来自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要求其承担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犯罪领域即为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在环境犯罪视域下,被告人可能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公益赔偿责任等等。若仅将各种责任进行简单累加,不仅事实上加重了轻罪罪犯责任,难以做到罪责适应,还会因实际上对被告人科处责任过重,引发社会的质疑。因此,在责任体系的完善上应当坚持以犯罪治理为导向的体系化整合,坚持犯罪治理手段和刑罚方法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措施的应用,鼓励轻罪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以更小的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易佳妮[3](2020)在《《汉书》复音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汉代是上古汉语和中古汉语的过渡时期,同时也是复音词发展的重要阶段。《汉书》以其成书年代确定且词汇面貌趋于一致,词汇量丰富,兼具书面语与口语等特点,成为反映汉代语言面貌和特点的重要语料。选取几个角度对《汉书》中复音词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一方面可为学术界提供1份研究《汉书》语言的参考,对汉代词汇乃至汉语史研究贡献1份力量,另一方面对建立汉语复音词研究理论和历时词汇学理论大有裨益,在此基础上还可为完善诸如《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语文辞书的编纂起到一定补充作用。本文共分为5部分:第1章为绪论部分,首先简要介绍《汉书》及其语料价值,并对古汉语复音词研究情况和《汉书》词汇研究情况进行概述。其次我们从理论和实用两方面论述本文的研究价值。在充分吸取前人专书词汇研究理论方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定量与定性,共时与历时,描写与解释相结合的理论方法。最后确定以意义为中心,兼顾语法、修辞、频次等因素作为《汉书》复音词判定和切分的标准。第2章为《汉书》复音词的结构。采用共时和历时,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将《汉书》中的复音词分为语音构词和语法构词两大类,对每1类复音词从语义构成和词性等方面进行静态描写。在对《汉书》中各类复音词进行穷尽式统计的基础上,选取先秦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文献《论语》和《孟子》进行历时的动态比较,总结出《汉书》复音词的发展特点和趋势。第3章以《汉书》中常用同义并列双音词为研究对象,探索它们发展演变的轨迹。首先从使用频次、词义和语法功能方面对《汉书》中常用双音词进行静态描写。其次大体描述构成常用双音词的先秦常用单音词使用情况,尽可能考定每个常用双音词常用义出现的最早时间。对于先秦时期出现并在《汉书》中使用频次较高的双音词,主要进行探源。将它们先秦两汉时期的使用情况进行历时比较分析。对于两汉时期出现,或先秦时期出现,使用频次较低且用法单一,在两汉时期得到发展,并在《汉书》中使用频次较高的双音词,将它们两汉魏晋时期的使用情况进行历时比较分析。最后在静态描写与动态探源溯流的基础上,归纳出《汉书》常用同义并列式双音词演变的规律。第4章在对《汉书》复音词穷尽式调查的基础上,以《汉语大词典》、《辞源》、《汉书辞典》等辞书所收词条为基础,并运用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等多种检索方式对《汉书》以前的全部文献进行检索,尽可能全面、细致地整理出其中的新词新义,在此基础上探究新词词义以及新义产生的途径,并揭示新词新义产生的原因。第5章为全文结语,总结全文各部分研究所得结论,以及全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刘风景[4](2019)在《枪决、注射“等”死刑执行方法法理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根据例示规定的法理,可解读出除枪决、注射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的死刑执行方法。在不同刑罚价值观之下,对死刑的本质及其执行方法的认识差别很大,甚至截然相反。在当下中国,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恶,短期内难以彻底废除,理性的解决方案是选择、采用给被执行人带来最小痛苦的死刑执行方法。为了防止《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款"等"字被滥用、恶用,正确选择枪决、注射之外的死刑执行方法,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必须设置适当的程序与规则。
周啸[5](2019)在《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文中研究说明对存在贪污、受贿行为,且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适用终身监禁制度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创。终身监禁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将犯罪人关押于监狱之中直至生命结束,使其无法再重返社会的处刑方式。在我国,学界已经对此达成共识,即终身监禁制度不同于其他主刑或者附加刑,它是并非可单独科刑的刑罚。关于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终身监禁既不属于中间刑罚,也不属于刑罚的执行方式,也没有列为法定刑,更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混为一谈,而是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前提下具有和限制减刑相同的性质,终身监禁应定性为量刑制度,其只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并且,我国刑法总则并未涉及相关内容,对这个制度的规定仅体现在分则之中。具体而言,《刑法》第383条中,终身监禁并不适用于较轻的刑罚,而是针对贪污、贿赂等对社会有严重不良影响的犯罪作出的规定,且这些犯罪行为须达到足以被判处死刑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才可适用这个制度。符合犯罪情节等情况是其实质条件,法院的自由裁量是其裁量条件,其适用的数额条件在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规定,即对在我国终身监禁应当如何适用作出了规定。自终身监禁制度正式施行至今,真正适用到该制度的只有三例,这个三名罪犯全是因受贿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执行终身监禁,其中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恩培被科以终身监禁。其犯罪行为也是因为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法律的审讯下,最终科以其死缓的处罚,虽然最终被减为无期,但仍适用了这个制度,成为中国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当下,终身监禁的制度在实务中已经有了尝试,其适用范围同样可以试着扩大。本文从两方面探析需要扩大,当然,这个主张是基于不违背刑法原则这个前提。终身监禁适用范围应扩大的的原因在于,其一,现行《刑法》中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1.现行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2.终身监禁作为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其二,扩大适用终身监禁制度有利于:1.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2.有利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与刑罚执行;3.有利于实现我国的刑事政策;4.符合现代社会保护人权的观念。至于扩大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路径如何,本文认为,可以沿着两个方向扩大终身监禁适用范围:一是一些罪不至死的严重暴力犯罪是适用终身监禁的首选范围,包括八类限制减刑的暴力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犯罪;二是虽不是暴力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过大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和经济类犯罪。另外,在终身监禁的适用过程中,相关配套措施也应伴随适用。
张书娟[6](2018)在《论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完善》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死刑执行方式是1979年《刑法》,且只规定枪决一种执行方式。之后的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执行方式除枪决外,还有注射和其他方式。死刑执行方式由一元化变为多元化,引发对死刑执行方式的关注和探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方式的规定只有2条,而且是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缺乏具体程序和操作规范,可行性不强。刑诉法解释只是对其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死刑执行方式中的有些问题仍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科学,如死刑执行方式不科学,被执行人缺乏对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死刑执行信息不公开透明,对死刑执行方式的监督尚属法律空白、监督主体单一、力度不够等。笔者以世界各国和我国的死刑现状为背景,分析死刑执行方式的概念、特征和全球废死背景下死刑执行方式应当遵循的价值准则、死刑和死刑执行方式二者的关系;从历史视角梳理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演变进程,提出死刑执行方式的演变规律,为完善死刑执行方式提供历史借鉴;通过分析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现状和不足,有针对性地逐一提出完善建议,并提出设想:死刑废止后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立即执行,并可以将现有的赦免制度作为终身监禁犯的“常规出口”,给予切实改造好的犯人以自新之路。
韩厚明[7](2018)在《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文中研究说明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M247号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其中包含大量汉初法律文书,这是继睡虎地秦简之後法律简牍的又一重大发现。经过初步清理之後,这批竹简包括《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遣册》八种,共1200余枚竹简。《历谱》共18枚竹简,记录时代爲汉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吕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简二记录有“新降爲汉”四字,是汉王朝创立过程中的真实写照。《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简,是汉初吕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汉律27种、《津关令》1种,这是汉代成体系法律简牍的首次发现,弥补了汉代法律史研究资料不足的遗憾。《奏谳书》共228枚竹简,内容爲秦及汉高祖时期奏谳文书摘录,保留了奏谳文书的基本格式,对研究秦及汉初司法审判制度有重要意义。《脉书》共66枚竹简,以病候及阴阳十一脉经、脉法等爲主要内容,大部分见於马王堆帛书《阴阳十一脉灸经》,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算数书》共190枚竹简,是实用算题合集,内容形式与传世数学文献《九章算术》类似,比後者时代早二百余年。《盖庐》共55枚竹简,以申胥(伍子胥)与盖庐(吴王阖闾)的对话爲文本形式,具有浓厚的兵阴阳色彩。《引书》共112枚竹简,是首次发现成篇的汉代导引术文献,可与马王堆《导引图》相参照。《遣册》共41枚竹简,爲随葬物品清单,其中记录有书一笥,正与出土竹简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还出土鸠杖一枚,这说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张家山M247号汉墓自发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简释文公布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简内容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论文总计上千篇,着作数十部,相关研究纷繁复杂,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研究历史进行综合梳理,同时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对竹简文本进行重新校勘,对疑难词汇进行辨析考证,这也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所在。本论文共分上下两编,上编有三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M247号汉墓的发掘情况,墓葬的形制及随葬物品,墓主身份,论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及其释文公布情况,以及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意义。重点内容是对张家山汉简各部分的研究综述,以期把握既往学界的研究概况。第二章张家山汉简释文校注,这部分以《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所刊布的释文爲底本,吸收学界对竹简文本的校勘成果,参照整理者原图版及红外綫图版,对张家山汉简释文进行再校勘,对重点难点词汇进行校注,以疏通文意。第三章相关问题研究,包括《二年律令》编联整理与研究、重点词汇研究梳理与考证,如“颇”、“毋害”、“出入罪人”、“完刑”、“行钱”、“以上、以下”。下编主要内容是字词集释和参考文献。字词集释首先列举字词条目,其次选取有代表性的辞例1-5条,最後以时间爲序摘录学者研究成果,对其中需要补充及辨析的词条以按语形式说明。最後是本论文的参考文献。
赵伟,王镇晓[8](2018)在《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及废除死刑的必然性》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由野蛮残酷到文明进步的演变过程。判处死刑是为了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法制化建设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下,废除死刑是司法改革的大趋势。终身监禁是一种严厉的刑罚,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具有合理性。
齐延平,连雪晴[9](2017)在《论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转向——以2015、2016年研究成果为分析基础》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人权法学研究呈现由译介述评向本土叙事、由权利正当性论证向权利释义学、由一般性权利论证向具体权利证成等转向趋势,中国问题意识在这一过程中日益凸显。人权法学研究应当从问题出发,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开放性的、多元化的智识指引,要有效防方法论上的独断,从中国人权体系抑或基本权利体系的价值信仰出发,促进中国人权抑或基本权利作业范式的形成。
韩跃红,杨勇[10](2015)在《死刑变革中的生命尊严考量》文中研究指明基于生命尊严所蕴含的绝对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死刑废除论的思想得以兴起和发展。世界上死刑趋于减少和执行方式趋于人道,折射出生命价值地位的上升和生命尊严观念与现代文明之间的契合。本世纪初兴起于中国大地的死刑存废之争是一次现代化的思想洗礼,尽管争论的结果是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争论本身以及此后采取的限制死刑、改革死刑执行方式的做法,使我国民众受到一次生命尊严理念的深刻教育。
二、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演变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演变考(论文提纲范文)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 |
第一节 高祖至吕后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二节 文景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三节 西汉中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四节 西汉晚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五节 未见於传世文献且无法判断归属的中央职官 |
第二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王国职官 |
二、汉初之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三、汉初之同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四、西汉中晚期之王国职官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侯国职官 |
二、自刘邦称帝至武帝时侯国职官 |
三、自武帝时至西汉末侯国职官 |
第三节 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 |
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考述 |
一、边郡管理系统 |
二、内郡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职官考述 |
一、西汉早期县职官设置 |
二、西汉中晚期县职官设置 |
第四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 |
第一节 工矿、商业类 |
一、工类 |
二、矿业类 |
三、商业类 |
第二节 军事类 |
第三节 农林、水利类 |
一、农林类 |
二、水利类 |
第四节 畜牧类 |
第五节 仓储类 |
下编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未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二、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表 |
三、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表 |
四、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表 |
五、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道邑职官表 |
引用谱录简称 |
参考文献 |
职官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2)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他山之石:何谓“轻罪制度” |
第一节 域外轻罪制度概述 |
一、大陆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轻罪与违警罪 |
(一)侵犯人身的轻罪和违警罪 |
(二)侵犯财产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英美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轻罪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域外轻罪处遇机制 |
一、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刑制度 |
(一)德国罚金制度 |
(二)俄罗斯部分轻罪刑罚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法国轻刑制度 |
(二)日本资格限制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英国保护观察制度 |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域外轻罪处理程序 |
一、法国轻罪处理程序 |
二、美国轻罪处理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前提 |
第一节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轻罪制度 |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 |
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对轻罪制度的前提性作用 |
(一)“轻者更轻”观念与非犯罪化 |
(二)“轻者更轻”观念与罪刑结构平衡 |
第二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比较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前提性作用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密刑事法网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宽缓化 |
第三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犯罪形势变化与轻罪制度建构 |
(一)新型犯罪表现突出 |
(二)轻罪案件数量上升 |
(三)犯罪形势变化对刑法运行的影响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轻罪制度建构 |
第四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历史基础 |
一、“世重世轻”刑事政策 |
二、犯罪分类的雏形 |
三、轻刑制度 |
四、轻刑执行制度 |
第五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制度基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横向比较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观念基础 |
第一节 刑法功能的再认识 |
一、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 |
二、刑法功能转变的动力 |
三、刑法功能变化与犯罪圈划定 |
第二节 轻罪罪犯的再认识 |
一、犯罪结构变化与罪犯 |
二、对于轻罪罪犯认识的转变 |
第三节 轻刑的再认识 |
一、刑罚功能的转变与刑罚现代化 |
二、轻刑价值的重塑 |
三、轻刑的朝向 |
第四节 轻罪诉讼模式的再认识 |
一、刑事诉讼合作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
二、合作模式下参与沟通的各方 |
三、合作模式与我国轻罪诉讼制度改革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轻罪范围的本土化界定 |
第一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原则 |
一、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广义的轻罪范围 |
(二)狭义的轻罪范围 |
二、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比例原则 |
四、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经济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标准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基础 |
二、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 |
三、我国语境下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我国语境下确定轻罪界定标准的困难 |
(二)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拟定刑模式 |
第三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界限 |
一、轻罪重罪具体划分界限概说 |
二、轻罪范围划分的具体界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实体建构 |
第一节 轻刑与轻刑配置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一般分析 |
二、轻罪刑罚配置原则 |
(一)相对均衡原则 |
(二)成本——效益原则 |
第二节 轻罪刑罚配置检讨 |
一、短期自由刑配置仍处于核心地位 |
二、罚金刑作用不够理想 |
三、缓刑适用不够科学 |
四、影响刑罚配置因素的司法观察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实践观察 |
(二)实践观察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完善轻罪刑罚配置的进路分析 |
一、提升罚金刑配置效能 |
二、提升缓刑配置精准度 |
三、提升资格刑配置规范度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程序机制配套 |
第一节 我国现行轻罪处理机制反思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被缩减 |
二、刑罚执行附随效果问题被忽视 |
三、责任叠加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
第二节 处罚令程序建构 |
一、处罚令制度比较 |
(一)德国处罚令制度 |
(二)意大利处罚令制度 |
(三)日本刑事诉讼简易命令程序 |
(四)俄罗斯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
(五)韩国简易命令和即决审判程序 |
二、处罚令制度的修正与借鉴 |
(一)处罚令制度的启发 |
(二)我国处罚令程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 |
一、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二、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我国轻罪前科消灭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轻罪责任体系完善的环境犯罪视域管窥 |
一、环境犯罪视域的选择理由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现状及反思 |
(一)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构成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检讨 |
三、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的完善 |
(一)协调责任体系内部关系 |
(二)完善犯罪治理为核心的轻罪责任体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汉书》复音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汉书》及其语料价值 |
1.1.1 《汉书》简介 |
1.1.2 《汉书》语料价值 |
1.2 研究概述 |
1.2.1 古汉语复音词研究综述 |
1.2.2 《汉书》词汇研究综述 |
1.3 研究价值与方法 |
1.3.1 《汉书》复音词研究价值 |
1.3.2 《汉书》复音词研究方法 |
1.4 《汉书》复音词的判定和切分 |
1.4.1 意义标准 |
1.4.2 语法标准 |
1.4.3 修辞标准 |
1.4.4 频次标准 |
1.4.5 词缀标准 |
1.4.6 语音标准 |
第2章 《汉书》复音词的结构 |
2.1 语音构词 |
2.1.1 单纯词 |
2.1.2 合成词中的重叠式 |
2.2 语法构词 |
2.2.1 运用词序方式构词 |
2.2.2 运用虚词方式构词 |
2.3 《汉书》中9种结构复音词发展特点和趋势 |
第3章 《汉书》常用同义并列式双音词演变研究 |
3.1 研究对象的界定和语料范围 |
3.1.1 常用词的定义 |
3.1.2 同义并列式双音词的界定 |
3.1.3 语料范围 |
3.2 古汉语常用词演变研究概况 |
3.2.1 古汉语常用词演变研究概述和特点 |
3.2.2 选择《汉书》中常用同义并列式双音词的原因 |
3.3 《汉书》常用同义并列式双音词演变研究方法 |
3.3.1 统计词频,确立分组 |
3.3.2 静态描写,对比分析 |
3.3.3 探源溯流,动态比较 |
3.3.4 解剖麻雀,以点窥面 |
3.4 《汉书》常用同义并列式双音词演变研究的基本内容 |
3.5 《汉书》常用同义并列式双音词演变举例 |
3.5.1 先秦至两汉时期演变举例 |
3.5.2 两汉至魏晋时期演变举例 |
3.6 《汉书》常用同义并列式双音词演变特点和规律 |
3.6.1 稳定性 |
3.6.2 渐变性 |
3.6.3 并存性 |
3.6.4 择一性 |
第4章 《汉书》复音词中的新词新义 |
4.1 新词 |
4.1.1 单义词 |
4.1.2 多义词 |
4.2 《汉书》新词词义生成的途径 |
4.2.1 联合式复音新词词义的生成 |
4.2.2 偏正式复音新词词义的生成 |
4.2.3 支配式复音新词词义的生成 |
4.3 新义 |
4.4 新义产生的途径 |
4.4.1 隐喻 |
4.4.2 转喻 |
4.5 新词新义产生的原因 |
4.5.1 社会发展外部因素 |
4.5.2 语言系统内部因素 |
4.5.3 人类认知的发展 |
第5章 结语 |
5.1 本文结论 |
5.2 本文创新之处 |
5.3 本文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 :《汉书》复音词总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2 终身监禁制度的概述 |
2.1 终身监禁的基本概念 |
2.2 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 |
2.2.1 终身监禁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 |
2.2.2 终身监禁不属于中间刑罚 |
2.2.3 终身监禁不属于刑罚执行方式 |
2.2.4 终身监禁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方式 |
2.2.5 终身监禁应定性为量刑制度 |
3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现状 |
3.1 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
3.2.1 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 |
3.2.2 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条件 |
3.2.3 终身监禁适用的情节条件 |
3.2.4 终身监禁适用的裁量条件 |
3.3 我国司法实践适用终身监禁的判例分析 |
4 我国扩大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原因探析 |
4.1 现行终身监禁制度的局限性 |
4.1.1 现行终身监禁的适用是否违背刑法基本原理 |
4.1.2 现行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 |
5 终身监禁作为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
5.1 终身监禁扩大化适用的合理性 |
5.1.1 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 |
5.1.2 有利于实现现代刑罚目的 |
5.1.3 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5.1.4 符合现代社会保护人权观念 |
6 我国扩大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出路 |
6.1 暴力型犯罪与终身监禁的适用 |
6.2 非暴力型犯罪与终身监禁的适用 |
6.3 配套措施:完善终身监禁的裁决标准与执行标准 |
6.3.1 自由裁量应兼顾个案正义 |
6.3.2 执行标准应刚柔并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死刑和死刑执行方式概述 |
一、死刑现状概述 |
(一)世界各国死刑现状 |
(二)我国死刑现状 |
二、死刑执行方式概述 |
(一)死刑执行的特征 |
(二)死刑执行方式遵循的价值准则 |
三、死刑与死刑执行方式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演变发展 |
一、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演变进程 |
二、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演变规律 |
第三章 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现状 |
二、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不足 |
(一)执行方式不科学 |
(二)缺乏对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 |
(三)执行信息不透明 |
(四)缺乏对死刑执行方式的监督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建议与未来展望 |
一、完善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建议 |
(一)全面推广注射执行死刑 |
(二)赋予被执行人对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
(三)执行死刑的信息公开 |
(四)完善对死刑执行方式的监督 |
二、未来展望: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立即执行 |
(一)终身监禁 |
(二)赦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上编 |
第一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竹简研究综述 |
第一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墓主身份 |
第二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的公布与研究 |
一、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发布前的研究状况 |
二、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及图版公布 |
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第三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研究综述 |
一、《二年律令》研究综述 |
二、《奏谳书》研究综述 |
三、《脉书》研究综述 |
四、《算数书》研究综述 |
五、《盖庐》研究综述 |
六、《引书》研究综述 |
七、《遣册》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校注 |
第一节 历谱 |
第二节 二年律令 |
第三节 奏谳书 |
第四节 脉书 |
第五节 算数书 |
第六节 盖庐 |
第七节 引书 |
第八节 遣策 |
第三章 相关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二年律令》编联探讨 |
第二节 汉代副词“颇”浅论 |
第三节 “毋害”词义辨析 |
第四节 “出入罪人”释义及相关问题探讨 |
第五节 完刑的再认识 |
第六节 “行钱”本义考 |
第七节 秦汉户赋缴纳对象分析 |
下编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8)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及废除死刑的必然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 |
(一) 古代的死刑制度 |
(二) 近代的死刑制度 |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死刑制度 |
二、死刑废除的必然性 |
三、结语 |
(9)论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转向——以2015、2016年研究成果为分析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权译介述评转向本土叙事 |
二、人权正当性论证转向权利释义学 |
三、人权一般性论证转向具体权利证成 |
四、人权特殊主体权利保护关注度持续上升 |
五、人权法学研究的转向趋势 |
(10)死刑变革中的生命尊严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一、死刑存废之争及死刑执行方式的演变 |
二、生命尊严理念对死刑废除论、死刑执行方式变革的深刻影响 |
( 一) 从道义论( 义务论) 的角度理解 “尊严” |
( 二) 从效用论角度看 “死刑” |
( 三) 用人的尊严理念审视死刑执行方式 |
三、我国关于死刑存废及死刑废止条件的讨论 |
四、结论 |
四、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演变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D]. 孔令通.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D]. 杨迪. 吉林大学, 2020(03)
- [3]《汉书》复音词研究[D]. 易佳妮. 吉林大学, 2020(03)
- [4]枪决、注射“等”死刑执行方法法理研究[J]. 刘风景.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02)
- [5]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D]. 周啸.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6]论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完善[D]. 张书娟. 青岛大学, 2018(02)
- [7]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D]. 韩厚明. 吉林大学, 2018(12)
- [8]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及废除死刑的必然性[J]. 赵伟,王镇晓. 新乡学院学报, 2018(02)
- [9]论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转向——以2015、2016年研究成果为分析基础[J]. 齐延平,连雪晴.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6)
- [10]死刑变革中的生命尊严考量[J]. 韩跃红,杨勇.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