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法人代表辨析(论文文献综述)
郭富青[1](2021)在《《民法典》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越权原则的反思》文中指出《民法典》合同编第504条仍坚守法人越权相对无效的立场,第505条还残留法人经营范围决定缔约能力的影子。这意味着编纂者未能全面总结和吸收我国立法和司法改革的成果,顺应私法现代化的世界趋势,在法人越权规范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越权原则未来发展和完善的方向应当是根据法人的性质区别对待,对非营利性法人适用越权无效原则;而对营利性法人须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彻底废除超越原则。在营利性法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法人自治规范或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须保持安定性,关于越权原则的立法缺憾短时间内无法消除,权宜之计是司法解释应限制法人越权相对无效的适用范围,拓展交易安全的领域。
刘瑶[2](2020)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为研究对象,以中国社会变迁为背景,反思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原因,提出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应然模式,并从外部面向、内部面向与司法适用多个角度探索与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本文通过文本解读,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构成以及运作效果进行剖析,将我国历史上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归纳为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国家为兼顾国有资产的掌控和企业独立性的实现,牢牢把握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全方位配置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但该制度不但未能实现最初的增强企业活力的规范目的,反而造成了大量的失范现象。由此,本文提出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应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转型探索,具有契合团体法制预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从关注法人与交易相对人及国家之间的外部关系,向聚焦法人成员之间、法人与成员之间、法人与他人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转变。其次,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必要性,利益衡量可解决异质性利益冲突;利益衡量可弥补因历史遗留和时代需求产生的法律漏洞。最后,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可行性。总之,无论是内在制度需要,还是外在条件支撑,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已具备基础。因应裁判型法定代表人规范模式的确立,代表权的内部面向需要进行调整。本文将代表权行使归纳为“会议体模式”“业务执行人负责模式”“会议体或业务执行人选择模式”等三种模式,通过对照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反思我国法人自主选择代表权行使的局限。本文主张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部面向应以自治为本位逻辑,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代表权的行使范围、代表权的行使方式、代表权内部争议的解决,法人均有权自主决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法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应裁判型法定代表人规范模式的确立,代表权的外部面向也需要相应进行调整。《民法总则》采用“特别代理说”构造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基于其职务当然地获得概括的且不受限制的代表权。代表权的意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法律可以授权法人决策机构限制代表权的概括授权范围。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代理法规范,并将其纳入民法体系。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内部面向的司法适用应以法人自治为前提,代表权内部争议以法人章程或有效的决策机构决议为判断标准。司法介入可以克服法人自治的局限,但司法介入必须坚守一定的限度,应以不得违反法律、交易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框定司法介入的边界。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外部面向的司法适用可分为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代表权不受限制规则和表见代表规则,为解决代表权外部争议的一般规则。但是,当代表权的概括授权受到法律的限制时,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代理法规范,运用无权代理的法理规制法定代表人的利益相反行为。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进路的设定,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遵循“方法论个体主义”。裁判型团体法承认个人逐利动机的正当性,赋予个体以独立利益,引导、鼓励个体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体现“社会变迁与利益分化”。本文尝试将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引入民法的研究中,以国有企业改制以来社会从单一国家维度的同构性社会,向异质多维社会的转变为宏观背景,构造议论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现实语境,并将社会结构及其分化设置成制度批判与制度构建的基本前提。三是采用“利益衡量方法”。本文借助在利益层级结构下的解决“异质利益”冲突的利益衡量方法,为研究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裁判型团体法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具体、现实的解决方案。
万润发[3](2020)在《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文中研究指明《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从归属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职务代理的一般规定,规定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被代理人为商事组织的前提下,对这一术语进行文义解释,可以依照行为人与商事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标准,区分为商事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职务代理人”,以是否为商事组织的代表人为标准,可以将前者进一步区分为“其他工作人员”及“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使用人制度进行类型化,进一步区分为经理人、代办人以及店员。代表人依照商事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分为法人的代表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法人的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意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聘用的人员、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他职务代理人依照是否为商事组织的成员为标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商事组织的成员及其他行为人。商事组织的成员中公司股东不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其他行为人中董事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个人管理人可以解释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在投资人授予其一定符合商业习惯的职务时,可以解释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张闻桐[4](2020)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在法律与公司章程授权的特定范围内,由自然人担任的,代表公司法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公司意思表达机关。中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任职身份的前置性、职务设置的一元性、身份信息的公开性。在理论界,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存在着代理人和代表人的论辩。总的来说,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人地位,允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从事对外代理行为,更加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构造和商事实践。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困境。在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问题上,存在着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间、与公司内部决议间意思表达冲突的困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重身份的存在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效力问题上,存在着法定代表权过于泛化、意定代表权过于弱化、越权代表行为规制存在争议的困境。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与退出的问题上,存在任职失格以及退出机制缺失的困境。在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措施的问题上,公司法定代表人面临着职务风险负担过度的困境;最高法院虽然出台了《善意执行意见》,意图减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不当风险承担,但目前在地方落实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完善现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当前我国公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针对现存的意思表达冲突问题,采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的原则,肯认公司决议的外部效力,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回避措施,都是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合理规制,适当分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明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力界限,严格规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利行使不明所引发的一系列困境。细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退出程序,设立候补公司法定代表人机制,可以有效弥补法定代表人任免中出现的任职空白问题。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措施的救济程序,限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风险,出台可供执行的地方落实措施,是当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必然诉求。
韩云[5](2020)在《论民事合同中瑕疵印章行为民事责任的分配》文中指出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我国关于印章的法律规范缺失问题逐渐暴露,我国印章管理规范始终未统一,印章的法律地位也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印章本身的属性又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瑕疵印章行为问题时,裁判机关不仅要分析印章本身的问题,往往还要结合理论制度来对当事人民事责任进行具体分析。当瑕疵印章行为人伪造公司印章,在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关联的情况下,这种关联对瑕疵印章行为的代理法律效力会产生影响;当瑕疵印章行为人使用真实印章时,印章本身的法律效力会影响该瑕疵印章行为的效力。但我国代理制度内部关于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争议和印章本身的争议使得处理此类案件时裁判机关之间无法统一裁判理论依据,导致瑕疵印章行为责任分配存在偏差。瑕疵印章行为民事责任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印章问题与代理制度问题,同时立足于现行裁判规则。要对该问题进行分析,需要对印章本身和代理制度理论进行探讨。因此,本文首先将瑕疵印章行为的主要法律主体即印章合法持有人、瑕疵印章行为人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明确,然后立足司法案例对瑕疵印章行为进行分类。在行为分类中,可首先从印章真伪进行一级分类,然后从伪造印章主体和真实印章使用瑕疵使用行为进行分类,其中伪造印章主体分为与公司有关的人和与公司无关的人,再进行细化分类;真实印章瑕疵使用行为分为公司印章被盗盖、公司印章借用他人和公司有效印章不唯一的情况。通过实例分类可总结瑕疵印章行为纠纷中的代理制度理论冲突和印章规制问题,从而对于代理制度中的职务代理中和表见代理制度中的理论冲突进行分析,尤其是表见代理制度中的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争议,以及双重要件说下的被代理人不同归责原则的分析;同样可看出印章制度自身也存在着印章定位模糊与印章管理规范缺失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和对代理制度中的理论分析和印章管理现状研究,可为不同类型的瑕疵印章行为选择不同的理论支撑,完善瑕疵印章行为在进行民事责任分配时的理论基础和规范基础,为瑕疵印章案件提供更加完善的民事责任分配法律适用规则。
曲玉红[6](2019)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 ——以浙江涵碧紫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担保活动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的强有力支撑。从司法实践看,与公司担保相关的案件存在同?不同判的情形,在法律学术界,围绕公司担保制度的利弊,学者们也进行了激烈争论,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尚未形成一致认识。本文以浙江涵碧紫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苏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具体研究对象,分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全文的基本思路是:在分析法定代表人担保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判决理由的基础上,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担保的权限、效果归属以及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逐一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结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担保权人亦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该担保合同无效。
王倩倩[7](2019)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研究》文中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民间借贷、委托理财等的界限模糊,造成学术界对其争议不断,同时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困扰着法官。尤其是当借单位名义实施该类行为,又涉及到虚假法定代表人、显名股东、单纯技术服务者的案例时,认定其行为就更加复杂。在这类案件中往往涉及虚假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的登记注册,但并不真正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虽然此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刑法,但如果其明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行为,而放任不管或者客观上又给予帮助,此时就需要从刑法层面去评价虚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相关犯罪。同时,如果公司中存在实际并未出资的显名股东,仅受隐名股东的意思支配,对公司具体运营业务并不知情,仅凭借其“股东”身份,并不能让其对公司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但是,如果显名股东实际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如果公司中有单纯的技术服务者,仅对公司运行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如网络平台卡顿、漏洞或者木马病毒查杀等,技术服务者本身并不参加公司的其他运营活动,其行为很难认定要对犯罪活动负责。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主要区别是非法占有目的,在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应当在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的基础上,来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到底构成何罪。最后,当公司存在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虚假法定代表人、单纯技术服务提供者等情形、而这些不同身份的人对公司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程度又有所不同时,还要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角度,去区分和认定这些人分别构成什么犯罪。
温程鸿[8](2019)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但规定较为简单,迫切需要加强相关理论和立法的研究。本文旨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为设立登记的制度建构和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设立登记的现实基础,分别论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地位的现实意义、设立登记现状和设立登记的主体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地位有助于解决其立法缺失、主体虚位的问题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民法总则》出台前,地方规范采取变通或创造性的方式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如将其改造为专业合作社法人、公司法人、股份合作企业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甚至创造出新的法人类型,但也暴露了诸多问题;《民法总则》出台后,农业农村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登记事项进行了规制,但其内容的合理性仍有待探讨。从现状看,设立登记的主体范围仍应包括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第二部分是设立登记制度的建构理念。具体而言,其一,应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殊性制度设计;其二,打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民商事主体;其三,采许可设立主义。第三部分是设立登记条件。设立登记条件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集体资产、章程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名称的构成无需包含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等信息,冠以行政区划及改革类型即可。在组织机构方面,权力机构应同时设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可设理事会或仅设理事长一名,监督机构可设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也可用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村务公开制度代替。在法定代表人方面,应当适当限制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住所不应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或者村,但有必要限制在所在的区(县)。成员身份关系到集体利益的分配,应当将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作为设立登记的配套制度之一,成员资格认定应当首先考虑户籍因素和生产、生活关系因素确定基本范围,再利用基本生活保障因素对其中有争议的成员作出判断,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在集体资产方面,从保障农民集体基本权益出发,应将完成清产核资、资产量化作为设立登记条件,并提倡采取固定分红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模式。就章程而言,其必要记载事项应当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资产情况、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第四部分是设立登记事项及登记机关。设立登记事项应为名称、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资产情况、业务范围,而组织机构、成员及持股情况、存续期限不应作为设立登记事项进行规定。在设立登记机关的确定上,应当由不同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具体而言,由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服务,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管理。第五部分是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和设立登记过程中的法律救济。设立登记的创设效力体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而设立登记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法人资格的撤销。对于设立登记过程中因成员资格认定和设立大会决议产生的争议,应制定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王瑜芳[9](2019)在《我国职务代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典·民法总则》第170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明确法人或非法人的工作人员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职务代理制度通过职位的设置和委任授予职员专项事务的概括性代理权,能满足不断扩大的商事交易活动对对外代理人的需求,能缓解法定代表制度的代表人短缺和委托代理制度中的效率问题。职务代理制度立足我国现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商事规范欠缺对交易顺畅的影响,是对商事代理特殊性的反映,在商事实践中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为了理清职务代理的内涵外延,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本文从四个不同的方面对职务代理进行了研究:第一,职务代理的概述。本文从概念、性质、基础关系等角度,明晰职务代理的内涵外延,使其制度内涵更为明确。此外,本文还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表见代理以及商辅助人等相近概念进行辨析,突出其特点。第二,我国职务代理历史发展分析。作为衡量一个新的法律制度的优良性,最佳的办法便是将其与之前的制度相比较,看其是否能以较低成本解决原有制度的问题。本文一方面从《民法通则》的立法规范及司法实践出发,论述职务代理立法之前的司法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从制度意义、条文内涵、与旧法的比较、对170条的适用评析等角度对《民法总则》170条规定的职务代理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三,域外国家或地区职务代理的立法及借鉴。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以民商体例为划分分别分析包括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瑞典为代表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进而进行评析和借鉴。第四,我国《民法总则》职务代理制度的完善。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对于我国职务代理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杨群[10](2018)在《论表见法理 ——由私法领域的表见规范构造展开》文中研究表明表见理论的发展是法律对事实的某种屈从,这一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对法律规则的运行机制起着校正的作用,它构成防止法律自身弊病的一种重要方法。表见规范之理论最早源自日耳曼的动产法律中的“以手护手”(简称:Hand Wahre Hand)原则,是相对人对与法律真实相悖之外观表征合理信赖且善意谨慎,本人对外观表征之存在具有可归责性,法律强制本人与相对人发生表征为真实状况时的法律效果。我国关于表见规范之研究系沿袭了法国法和德国法之理论由日本转承而来,形成了以外观为研究中心的权利表见理论,以信赖为研究中心的信赖法则,以善意为研究中心的善意制度,学者们对表见的本体、价值、历史渊源等理论已基本达成普遍共识但就表见规范构造则一直争论不休,不仅对构造要素范围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及多元论之争,而且构造要素运行之机理亦存在适用困惑。因为表见规范之构造理论之分歧引发了司法实践之困境,造成了“相同要素认定各异”、“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要解决此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难题,需深入剖析表见规范构造之原理,此乃本文立论之动因所在。本文在详细分析我国表见规范理论分歧和司法现状后,对我国表见规范要素范围、运行、标准进行了检讨,立足于国内外表见规范构造的现有研究理论成果,采取比较、类型化、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体系性地提出表见规范五要素之理论。表见规范之五要素包括:外观表征、可归责性、合理信赖、善意谨慎以及不法行为扩张。以外观表征为准入要素确定表见规范适用之边界,分属本人和相对人的本人可归责与合理信赖、善意谨慎要素之间形成推拉关系,并通过不法行为扩张补充要素防止表见规范矫正功能之偏离。特别是首次提出不法行为扩张要素,既符合表见规范例外属性之创设源起,亦与其利益衡量之价值追求相一致,更是解决了公私领域交叉之难题。于此同时,以不同法律体系目的性价值为前提,独创性地提出在民事领域、家事领域和商事领域分别构建表见规范之适用模型。对不同法律体系下表见规范要素范围、位序权衡、标准选择等构造理论进行了创新性分析、总结,构建我国表见规范的动态构造体系并对民法典之修订和编纂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的整体逻辑结构是:由表见规范的理论和实践纷争,引起对表见规范构造原理之思考,探索表见法理之下表见规范的构造模型和立法完善。全文共分五章按照上述逻辑结构依次展开:第一章对表见、表见规范与表见法理进行界定。表见之语义内涵为存在眼睛可见的外部事实,该外部事实非真实之意。表见所呈现的外部事实即外观表征,若善意的相对人对外观表征合理信赖,且本人对外观表征具有可归责性,为保护相对人之信赖利益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即为表见规范。本文研究的表见法理重在阐释表见规范构造之原理,诸如表见规范要素的范畴,各要素位序权衡、各要素内部关联以及运行机理等。第二章为表见规范构造理论和实践争议解析。在理论层面上学界关于表见规范构造之争当属最为激烈,有一元论、二元论及多元论之争,各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亦存有困惑;在司法实践层面上法院关于表见制度适用存在要素不清、标准不一导致判决混乱的现象。究其原由,乃是因为表见规范构造之问题,即表见规范范围缺略、运行无序、标准不一所致。第三章对表见规范要素范围进行界分和甄别。关于表见规范要素的讨论是本文的重点章节。表见规范之产生系由与法律真实相悖之外观表征引发,因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产生需保护之信赖利益,在衡平本人之可归责要素后,为矫正常规法之疏漏,法律令当事人承担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论是从表见规范例外属性,亦或利益衡平之价值追求,确立包括外观表征、可归责性、合理信赖、善意谨慎以及不法行为扩张在内的五要素构件实为必要。外观表征要素以公示主义和意思表示为理论基础,为构筑表见规范之边界,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对外观表征进行分类判断。可归责性要素是表见规范正当性之体现,在过错主义、与因主义、危险主义三大理论原则下,确立动态、开放的责任体系。合理信赖要素包括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判断理论,创新性地提出合理信赖的分步综合评价模式。善意谨慎要素则是围绕善意的消极观念和积极观念,确立区分评判方式并对判断本体、判断时点进行固化。最后本文首创提出例外要素不法行为扩张,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制造外观表征为公法所规制,私法领域应认可其不法性之扩张,阻却表见规范之适用。第四章围绕表见规范的运行论展开,从民事领域、家事领域和商事领域的目的性价值为选择基础,对表见规范的价值进行权衡并确定位序之选择。“自由意志”和“交易安全”冲突下的表见规范,以利益衡平为价值追求。以外观表征为准入要素,本人可归责性和相对人合理信赖和善意谨慎形成推拉关系,通过例外要素不法行为扩张补充适用,确立基本统一之内在关联性,才能使得表见规范所要追求之衡平价值得到“最佳的”实现。本文独创地分域构建表见规范要素,以各视域目的性价值分别调整表见规范保护偏好,分别形成适合民事领域、家事领域和商事领域的要素构造模型,并通过实例进行检验。第五章为我国表见规范构造的立法完善。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总则已编撰完成,各分则编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基于表见规范构造原理,对总则编就表见原则之定位、自然人行为能力表见、与意思表示结合的表见以及表见代理提出修订建议,就分则编《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家庭编(草案)》中涉及的善意取得、债权表见让与和家事代理权表见提供修改意见。本文通过对表见规范构造原理的深入研究推动表见规范构造的体系化和模型建立,希翼稍稍平息表见规范构造之理论纷争,弥补具体表见制度要件依据之不足,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较为系统的裁判依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法人代表辨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法人代表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我国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剖析 |
第一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机制与特点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机制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问题意识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表达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 |
(一)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性 |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 |
第二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的适应性分析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同情式理解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的社会因素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的观念因素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调适 |
(一)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调适 |
(二)对法定代表人唯一性的调适 |
第三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律困境 |
(一)代表权争议的法理解读 |
(二)代表权争议的法律适用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局限性的成因 |
(一)投资与收益失衡 |
(二)风险与控制分离 |
第二章 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裁判型转向 |
第一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利益冲突的解决 |
(一)以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必要性 |
(二)以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可行性 |
二、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功能 |
(一)异质性利益的恰当整合 |
(二)法律规范一致性的增强 |
第二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代表权内部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
(二)代表权外部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
二、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基础 |
(一)域外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模式 |
(二)我国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模式 |
第三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探索 |
一、代表权纠纷的裁判现状 |
(一)规范依据分布 |
(二)民事案由分布 |
二、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的区分 |
(一)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的区分规则 |
(二)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区分的具体适用 |
第三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部面向 |
第一节 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一、域外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二、我国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行使的内部限制 |
一、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
(一)代表权行使的程序性限制 |
(二)代表权行使的实体性限制 |
二、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行使的意定限制 |
(一)法人目的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二)法人章程及决策机构决议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三、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法律机制 |
(一)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规范基础 |
(二)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构成要件 |
第四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外部面向 |
第一节 以特别代理制度构造法定代表人制度 |
一、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法理基础 |
二、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规范基础 |
三、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制度实现 |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的特征 |
一、地位的法定性 |
(一)登记制度对代表权法定性的支撑 |
(二)法人类型与代表权的法定限制 |
二、职权的概括性 |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的代表权行使 |
一、私法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二、公法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第五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司法适用 |
第一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法人内部争议解决 |
一、代表权内部争议解决以自治为本位 |
(一)穷尽内部自治救济是司法介入的前提 |
(二)代表权内部争议以决策机构决议为判准 |
二、司法介入代表权内部争议的途径 |
(一)决策机构决议的效力认定 |
(二)法人权利外观的更正 |
第二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法人外部争议解决 |
一、代表权法定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一)私法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二)公法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二、代表权意定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一)代表权意定限制与表见代表的适用 |
(二)代表权意定限制与举证责任的负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对“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的理解 |
(二)引发的思考 |
1.“其他工作人员”之思考 |
2.代表人之困惑 |
3.其他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之困惑 |
(三)本文观点 |
二、其他工作人员——从商业使用人的角度展开 |
(一)经理人 |
1.经理人的界定 |
2.经理权及其权能范围 |
3.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相关条文的梳理 |
4.小结:现行法律体系中经理人制度之不足 |
(二)代办人 |
1.代办人的界定及代办权的范围 |
2.代办人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
(三)店员 |
1.店员的界定及范围 |
2.店员代理权的性质及范围 |
小结 |
三、代表人——代表权还是代理权? |
(一)法人的代表人 |
1.法定代表人 |
2.法人的意定代表人 |
(二)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1.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的人员 |
2.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3.法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小结 |
四、其他职务代理人 |
(一)商事组织的成员 |
1.公司的股东 |
2.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二)其他行为人 |
1.非职工代表董事 |
2.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 |
3.其他基于商事组织委托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
1.法定概念 |
2.学理定义 |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 |
1.任职身份的前置性 |
2.职务设置的一元性 |
3.身份信息的公开性 |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
1.公司法人的代理人 |
2.公司法人的代表人 |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困境 |
1.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公章的意思表示存在冲突 |
2.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内部决议的意思表示产生冲突 |
3.公司法定代表人多重身份的意思表达发生冲突 |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效力困境 |
1.法定代表权范围过于泛化 |
2.意定代表权限制过于弱化 |
3.越权代表行为规制存在争议 |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和退出的困境 |
1.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困境 |
2.公司法定代表人退出的困境 |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负担的困境 |
1.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风险负担过度 |
2.地方立法缺乏衔接性的制度措施 |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完善建议 |
(一)法定代表人意思表达冲突解决方案 |
1.以法定代表人意思为准 |
2.肯认公司决议的效力 |
3.规定特定情形下的回避措施 |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合理规制 |
1.推进法定代表人职权的合理分散 |
2.明晰法定代表人的权力界限 |
3.规范越权代表行为的权力限制 |
(三)细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和退出程序 |
1.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程序 |
2.制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规则 |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负担的合理分配 |
1.限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风险 |
2.出台可执行的地方衔接性办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民事合同中瑕疵印章行为民事责任的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印章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印章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
1.3.1 本文创新点 |
1.3.2 本文方法 |
2 我国瑕疵印章行为司法实践现状 |
2.1 印章概述 |
2.2 瑕疵印章行为司法实践现状 |
3 瑕疵印章行为中的法律主体与瑕疵印章行为分类 |
3.1 瑕疵印章行为中的法律主体 |
3.1.1 被代理人—印章合法持有人 |
3.1.2 代理人—瑕疵印章行为人 |
3.1.3 相对人—合同相对人 |
3.2 瑕疵印章行为的分类 |
3.2.1 瑕疵印章行为人在合同中使用伪造印章 |
3.2.2 瑕疵印章行为人在合同中使用真实印章 |
4 理论制度冲突对瑕疵印章行为民事效力的影响 |
4.1 代理制度纠纷对瑕疵印章行为效力的影响 |
4.1.1 职务代理制度理论冲突对瑕疵印章行为效力认定的影响 |
4.1.2 表见代理制度理论冲突对瑕疵印章行为效力认定的影响 |
4.2 印章相关制度争议对瑕疵印章行为效力的影响 |
4.2.1 印章定位模糊对瑕疵印章行为民事效力认定的影响 |
4.2.2 印章管理规范缺失对瑕疵印章行为效力认定的影响 |
5 瑕疵印章行为民事责任分配司法适用探析 |
5.1 瑕疵印章行为人在合同中使用伪造印章民事责任分配的司法适用 |
5.1.1 伪造印章行为人与公司有关联时民事责任分配的司法适用 |
5.1.2 伪造印章行为人与公司无关联时民事责任分配的司法适用 |
5.2 瑕疵印章行为人在合同中使用真实印章民事责任分配的司法适用 |
5.2.1 公司印章被盗盖时民事责任分配的司法适用 |
5.2.2 公司印章被借用时民事责任分配的司法适用 |
5.2.3 公司有效印章不唯一时民事责任分配的司法适用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 ——以浙江涵碧紫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基本案情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的法律依据和判决思路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的法律依据 |
1.《民法通则》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 |
2.《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 |
3.《合同法》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定 |
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 |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的判决思路 |
1.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法律规范属性辨析的判决思路 |
2.适用公司内外部关系立场的判决思路 |
3.适用法定代表人担保权利限制的判决思路 |
小结:本案应遵循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思路进行判决 |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担保的权限问题 |
(一)法定代表人的担保行为 |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是法定代表人权利的来源 |
2.《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对法定代表人担保权的限制 |
(二)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效果归属 |
1.越权无效理论的再思考 |
2.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的效果归属 |
小结:吴子强代表公司进行担保超越其代表权 |
四、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认定 |
(一)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 |
1.审查义务与“善意”的关系 |
2.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必要性 |
3.审查义务内容的类型化分析 |
(二)担保权人“善意”认定的其他考量因素 |
小结:担保权人朱苏芳未尽到审查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龙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概述 |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
(二)本案的判决理由与结果 |
(三)本案中涉及的定罪焦点 |
二、本案中相关责任人行为的认定 |
(一)法定代表人、显名股东和技术服务者的法律地位 |
(二)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显名股东和技术服务者行为认定 |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辨析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共性 |
1.两罪客观违法要件的相似点 |
2.两罪主观有责要件的相同点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
(三)本案中行为人罪名的认定 |
四、本案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分析 |
(一)共同犯罪理论学说 |
(二)本案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
五、关于本案的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依据及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的现实基础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地位的现实意义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的主体范围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制度的建构理念 |
(一)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殊性制度设计 |
(二)打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民商事主体 |
(三)采许可设立主义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条件 |
(一)名称 |
(二)组织机构 |
(三)法定代表人 |
(四)住所 |
(五)成员 |
(六)集体资产 |
(七)章程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事项及登记机关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事项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机关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法律救济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的法律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职务代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动态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动态 |
1.2.2 域外研究现状及动态 |
1.3 研究方法及难点 |
1.3.1 研究方法可行性分析 |
1.3.2 研究难点 |
1.4 预期成果和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职务代理概述 |
2.1 产生背景:商事代理“不足” |
2.1.1 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 |
2.1.2 严格的表见代理制度 |
2.1.3 “繁琐”的委托代理 |
2.2 职务代理概念 |
2.3 职务代理性质 |
2.4 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4.1 职务代理与一般委托代理 |
2.4.2 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 |
2.4.3 职务代理与商辅助人 |
2.5 职务代理的制度价值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职务代理历史发展分析 |
3.1 《民法通则》中的职务代理 |
3.1.1 第43条及其应有之义 |
3.1.2 司法实践对第43条权源的认可 |
3.1.3 《民法通则》职务代理规范评析 |
3.2 《民法总则》中职务代理规范 |
3.2.1 《民法总则》职务代理主要内容 |
3.2.2 与《民法通则》职务代理规范对比分析 |
3.2.3 《民法总则》第170条适用 |
3.3 我国职务代理问题评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域外国家或地区职务代理立法及借鉴 |
4.1 职务代理与民商体例 |
4.1.1 商事代理特殊性 |
4.1.2 民商体例划分及分类 |
4.2 民商分立国家(地区)职务代理相关立法与借鉴 |
4.2.1 德国 |
4.2.2 日本 |
4.2.3 借鉴和启示 |
4.3 民商合—国家(地区)职务代理相关立法与借鉴 |
4.3.1 瑞士 |
4.3.2 中国台湾 |
4.3.3 借鉴和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职务代理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职务代理立法建议 |
5.1.1 增设职务代理准用性规范 |
5.1.2 规定隐名代理、增设经理合同规范职务代理 |
5.1.3 制定商事通则完善职务代理 |
5.2 完善职务代理的司法建议 |
5.2.1 职务代理适用应限缩解释 |
5.2.2 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作用、统一裁判思路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10)论表见法理 ——由私法领域的表见规范构造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学界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表见、表见规范与表见法理 |
第一节 表见 |
一、表见的语义解析 |
二、相近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表见规范 |
一、表见规范及其特征 |
二、表见规范的制度范畴 |
三、表见制度的类型区分 |
第三节 表见法理之学说 |
一、表见法理之界定 |
二、表见学说及其发展 |
第二章 表见规范构造之争 |
第一节 表见规范构造之理论分歧 |
一、大陆法系表见规范要素的差异 |
二、我国表见规范要素的争论 |
第二节 我国表见规范适用之实践困境 |
一、民事领域 |
二、家事领域 |
三、商事领域 |
四、各领域综合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表见规范构造之现实问题 |
一、表见规范要素范围缺略 |
二、表见规范要素运行无序 |
三、表见规范要素标准不一 |
第三章 表见规范的要素范围及其甄别 |
第一节 外观表征 |
一、外部表征理论之解析 |
二、交易主体资格类外观表征 |
三、交易客体之权利状态类外观表征 |
四、交易主体意思表示类外观表征 |
第二节 可归责性 |
一、本人归责理论之阐释 |
二、本人归责之判断依据 |
三、多归责原则之协力适用 |
第三节 合理信赖 |
一、合理信赖理论之剖析 |
二、确立与外观表征之因果关系 |
三、构筑分步综合评价之体系 |
第四节 善意谨慎 |
一、善意理论之分解 |
二、善意本体及准据点之确定 |
三、消极观念和积极观念之评判 |
四、交易的有偿性与善意之关联 |
第五节 不法行为扩张 |
一、不法行为扩张理论之浅析 |
二、不法行为扩张所涉之类别 |
第四章 表见规范的价值权衡和位序选择 |
第一节 价值冲突和衡平保护理论 |
一、表见规范之权利冲突 |
二、表见规范之衡平追求 |
三、表见规范要素之位序衡量 |
四、表见规范要素之分域解构 |
第二节 民事领域 |
一、民事领域表见规范之价值调整 |
二、民事领域表见规范之适用机制 |
三、民事领域公报案例回应 |
第三节 家事领域 |
一、家事领域表见规范之价值调节 |
二、家事领域表见规范之适用机制 |
三、家事领域公报案例回应 |
第四节 商事领域 |
一、商事领域表见规范之价值调试 |
二、商事领域表见规范之适用机制 |
三、商事领域公报案例回应 |
第五章 我国表见规范构造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民法总则》表见规范之修订建议 |
一、表见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定位 |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表见制度之丰富 |
三、与意思表示结合的表见之扩充 |
四、表见代理制度体系之完善 |
第二节 民法分则草案表见规范之修改意见 |
一、《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
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
三、《民法典家庭编(草案)》 |
结语 |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 |
三、有待进一步探讨之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法人代表辨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越权原则的反思[J]. 郭富青.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01)
- [2]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D]. 刘瑶. 吉林大学, 2020(08)
- [3]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D]. 万润发. 苏州大学, 2020(03)
- [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研究[D]. 张闻桐. 辽宁大学, 2020(01)
- [5]论民事合同中瑕疵印章行为民事责任的分配[D]. 韩云. 浙江理工大学, 2020(02)
- [6]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 ——以浙江涵碧紫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为例[D]. 曲玉红.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研究[D]. 王倩倩.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登记制度研究[D]. 温程鸿.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我国职务代理法律问题研究[D]. 王瑜芳.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9(01)
- [10]论表见法理 ——由私法领域的表见规范构造展开[D]. 杨群. 东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