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金融集团主导格局下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设置(论文文献综述)
张国坤[1](2020)在《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金融科技广泛应用,金融的风险形态呈现复杂化。本文研究的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问题,是以马克思主义金融监管理论和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和金融监管法治建设为对象,聚焦当前金融监管改革及其法治化中的问题,对深入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进而加快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进程进行探讨。金融的功能犹如硬币的两面,一方面,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风险始终与金融相生相伴,正如马克思所言,生息资本也就是金融是“一切颠倒错乱形式之母”。回顾过往,一部人类金融史,实质上也是一部金融危机治乱循环史。严重的金融危机足以威胁政权稳定,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曾引发多国治理危机甚至政府垮台。由此可见,金融自带风险基因以及金融危机引发的巨大冲击,都凸显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健全金融法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逻辑中,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同理,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上,法治化也应当是必由之路。金融监管是政府矫正金融市场失灵的一种公权力,如何对待政府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问题,因此,金融监管的法治化研究也必须围绕如何对待金融监管权力展开。对现代国家来说,法治化是权力合理配置和运行的基本方式,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保障。本文所述的金融监管法治化是围绕监管权主体地位、监管权配置、监管权行使、监管权监督等开展的一种微观层面权力变革现象,旨在建构新时代金融监管权力的生存方式。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核心要义就是对金融监管权力进行制衡。通过对金融监管权力的制衡,规范监管权力运行,促进监管权力行使的理性化,实现金融市场多元主体利益的平衡。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就是对金融监管权力运行进行法治化设计,实现从监管机构的设立、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到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程序的确立,再到对监管权力的监督控制,都依赖于法治的指引和保障。首先,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而产生,这保证了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次,金融监管权力配置法治化,要求金融监管权力由法律根据制衡与协调的原则在不同领域进行分配,并由法律明确界定不同权力的边界,以此实现权力和职责的法治化配置。再次,金融监管主体应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权力行使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既要应当制定完整、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则体系,实现监管全覆盖。又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管。最后,加强对金融监管权力运行的监督,将监管行为完全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控之下。一切社会科学都是研究人的科学,都是研究人类不同的社会实践。任何一门社会科学的发展,都是在以往知识积累的基础上而发展的。这方面,马克思主义为人们认识和研究社会问题开辟了科学道路,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破解改革发展难题,化解各种风险挑战,必须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研究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问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金融监管理论和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监管理论和法治理论,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监管最新理论和法治最新理论为指导。在研究方法上,研究金融监管法治化必须在历史和现实对照中探求得失,在国内和国外对比中寻求共鸣。“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从金融监管法治化进程来看,每一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和权力调整,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符合某一特定时代的基本特征与要求。因此,必须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论证我国金融监管及其法治化的变迁,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以此为新时代金融监管法治化研究提供思想资源。马克思指出,某个特定的历史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完全取决于“那个既定的历史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将金融监管法治化问题放在新时代的政治、经济、金融多重背景下进行考量,寻找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内在动因,挖掘当前面临的困境和问题,进而彰显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时代性。同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入手,探讨金融监管法治化国际趋势,对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习近平强调,必须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在总结我国金融监管法治化历史经验、分析当前金融监管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借鉴域外金融监管改革及其法治启示基础上,本文最后立足新时代金融发展实际和金融监管要求,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的法治化目标、原则和路径。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监管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走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之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共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坚持新发展理念,让金融监管适应金融供给侧改革需要;坚持权力公开透明,让所有金融监管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具体路径包括发挥立法在金融监管的牵引作用,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优化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增强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堵塞金融监管规则漏洞,强化金融监管权行使的程序控制,构建全方位金融监管权监督网络等。
贺新宇[2](2020)在《法律不完备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 ——中国投资型众筹市场的经验与教训》文中提出金融发展需要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以治理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投资者交易意愿。法与金融理论指出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否具备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衡量一国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通过不断进行立法和法律修订等方式适应金融发展需求,是否存在准确界定损害行为的法律规则以及高效的司法体系是发达国家与转轨经济体的主要区别之一。但是任何法律体系都会存在规则缺失、适用边界不清等问题,执法也会受证据搜集难度、专业能力、司法独立性等因素的影响。并且金融发展的动态特征、执法证据的可证实性标准等特征也决定了法律是内在不完备的,仅仅依靠法律制度难以实现有效治理金融契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法律的内在不完备性为私人治理、金融监管等法律之外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了作用空间。但同时法律等正式制度与提供私人治理、市场监管职能的各种组织之间存在着互动和反馈作用。既有法律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投资者保护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各种投资者保护制度相互配合和发挥作用。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完备性角度研究各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绩效,不仅可以探讨法律不完备下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而且能够分析法律制度与私人治理、金融监管之间的作用机制,探索如何形成一套协同推进、相对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投资型众筹可分为股权型众筹和借贷型众筹两类,并在中国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乱象不断、再到清理萎缩的过程。观察其发展历程,就是一个在法律不完备状态下从发展到失败的历程,然而在其中私人治理、金融监管也做出了相应的努力。以中国投资型众筹发展历程为研究对象,以法律不完备理论为基础理论,分析在法律不完备的制度环境中,法律制度、私人治理、金融监管相互交织下的投资者保护绩效,展现法律完备程度对私人治理和金融监管绩效的制约,最终以中国投资型众筹为经验对法律不完备理论进行验证与推进。基本发现是:在法律非常不完备的制度环境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投资型众筹的平台治理、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们的投资者保护绩效受到了法律不完备的严重制约,投资者保护制度供给不足最终导致中国投资型众筹由迅速发展转向迅速衰落。具体而言,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第一,法律制度与私人治理、金融监管之间作用机制的理论分析。在法律不完备的制度环境中,私人治理中的第三方治理是在交易范围不断扩大、博弈对象不确定性不断增加时的规则型治理机制,通过一定程度的层级制,借助管理控制手段提高契约执行的协调适应能力,但其需要在更具强制性的法律庇护下运作,法律是私人谈判的底线和威胁点,并且需要法律和监管规制第三方组织的机会主义行为。金融监管者可以在法律不完备和市场失灵时,通过行使剩余立法权和主动执法权维护市场秩序,但其监管权空间以及监管权配置的授权、独立性、监管资源等需要以更为完备的法律为保障。长期来看,法律的完备程度是制约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绩效的关键,需要以提高法律完备度为核心,协同推进法律、私人治理、金融监管,才能共同形成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第二,法律不完备下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绩效。法律规则缺失、边界模糊、损害行为证实成本高等法律不完备因素削弱了法律的契约治理功能,投资者无法对判决结果形成稳定预期,法官也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而过度执法或执法不足,法律难以有效威慑损害行为。在投资型众筹领域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与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主要区别,英美等国家通过将投资型众筹纳入《证券法》等既有金融法律的方式提高了法律对金融发展的适应能力和法律完备程度,但中国未进行相关立法和法律修订,众筹融资仅受《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约束。这些法律无法准确界定众筹融资者和平台的信息披露责任,由此导致不同的法官采取了不同的判决标准,反而出现了不利于投资者的局面。以中国股权型众筹虚假披露纠纷判决书为数据基础,研究了法律不完备对法院执法的影响,发现法律不完备导致投资者难以证实特定损害行为、难以确定侵权对象,而且判决整体上不利于投资者。第三,法律不完备下的私人治理绩效。在既定法律制度约束下,市场主体会在交易成本最小化动机下选择相应的治理结构。第三方治理是重要的规则型治理机制,第三方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定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但其效果受制于法律完备程度。在投资型众筹中,平台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第三方治理结构,是以平台企业为主体降低平台市场中用户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过程。中国投资型众筹领域的法律不完备前提决定了众筹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促进契约执行的职能,这比投资者自力保护更有效率。以中国借贷型众筹中的借款人违约民事诉讼为对象,实证研究发现平台救济比投资者自力救济更具时间和金额效率优势,这说明平台治理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平台治理仍需要在更为完备的法律庇护下运作,平台也需要受到法律和监管的外部规制。在法律非常不完备时,平台治理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是很有限的,甚至会陷入平台治理失灵状态。以中国借贷型众筹平台的逾期率数据的实证分析证明了上述判断,研究表明在市场风险加剧、契约执行不确定性增加时,平台的逾期率会显着上升,严重影响了平台市场中的交易秩序。这说明平台治理难以脱离完备的法律制度单独发挥作用。第四,法律不完备下的金融监管绩效。在损害行为的标准化成本较低、损害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损失较高时,可以将剩余立法权和主动执法权分配给监管者,通过监管权的配置缩小监管者与市场之间的信息鸿沟、提高监管能力、纠正市场失灵。但随着金融发展,监管者的剩余立法和主动执法也必须以立法界定为基础,并且监管权配置效率也需要以法律为保障。中国投资型众筹处于央地双层金融监管体制中,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成为重要的监管责任主体,并通过在中央监管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扩展型规则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行使了剩余立法权,降低了主动执法成本。梳理中国借贷型众筹监管中地方制定的扩展型规则,发现扩展型规则能显着促进众筹交易规模,并且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尤其是该效果在受法律不完备制约较低、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更为显着,此外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也有助于缓解法律不完备对监管能力的负面影响。但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缺乏上位法基础,权力配置过于粗放,这严重制约了地方监管能力。综上得到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在法律不完备的制度环境中,私人治理和金融监管可以在短期内起到替代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功能,但是长期来看保护效果受到法律不完备状态的严重制约。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必须以提高法律完备程度为核心,各种投资者保护制度共同发挥作用,这对于法律制度更加不完备的新兴以及转轨经济体来说尤为重要。中国的投资型众筹诞生于法律更加不完备的制度环境中,成文法体系、管制型立法格局限制了法律对金融创新的适应能力,尽管平台治理、地方金融监管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法律不完备导致投资者保护制度后续供给不足,法律不完备是制约投资型众筹发展的主要原因。要更好地发挥法治进步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第一,在短期内,由于法律很难对金融发展做出适应性调整,为此首先要尊重和维护私人治理秩序,其次加强金融监管,在市场出现治理失灵时适时介入,最后采取司法解释、典型判例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提高法律完备性,降低因法律规则缺失、界定不清而造成的法律不确定性;第二,在长期内,要尽快提高法律完备程度,提高法律对金融发展的适应能力。尤其是以《证券法》为主的金融法律是规制公众筹资的重要法律,以扩大证券定义、制定豁免的方式提高法律对筹资行为的规制范围。同时,立法保障监管权在各层级、各部门间的配置,明确监管范围和法律授权基础,尤其是地方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第三,不断改善市场环境,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强化市场主体的信誉约束、提高市场自律能力和私人治理效率,为法律改革和监管提供良好的市场基础。
姚梅[3](2020)在《金融科技全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丁冬[5](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鲍颖焱[6](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朱衡[7](2019)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文中指出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这场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的金融危机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表现,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创伤。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集团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对金融行业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重大影响。追求传统商业模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负债水平不同,而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较低,通常被认为比银行具有更低的系统风险水平。然而,当代的保险领域不能仅仅以传统的商业模式来描述,它还拥有大型、复杂的保险集团或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这些保险集团和联合企业可能包括非传统的、非保险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具有非传统特征的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产品,提高了保险集团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敞口,致使它们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状况的影响。此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重点,“保险业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议题被提上征程,学界和业界纷纷跻身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从监管趋势来说,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行业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外掀起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的热潮。国际方面,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4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B),主要负责认定是否存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相关权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肯定了保险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地位。国内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明确要在国内构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8月,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12月,颁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18《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要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从保险经营来说,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密切的金融资本市场联系都对未来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保险业务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纵以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被严格区分,一旦发生危机也不会对其他机构造成影响。但近年来,这种金融机构间的壁垒正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紧密的业务联系以及相互关联。虽说目前的金融危机主要源于银行业,但随着银保互联性增强,溢出效应将蔓延至保险危机。正如我们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见,保险业很大程度上受到一定冲击,不得不质疑保险业是否会反过来影响金融危机,成为危机发生的主导因素。纵观全局,在与金融资本市场密切关联的大环境下,跟进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是大势所趋。中国作为保险大国,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确保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发生,前提是要结合具体国情,将涉及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研究做到位。厘清“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如何科学有效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传染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良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共九章,具体结构设计如下:第一章:整理国内外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现状,总结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争议、成因、传染机制、评估、监管方面的最新研究前沿与成果,总体上掌握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状况,分析现阶段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意义,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目标。第二章:首先定义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从系统性风险特征区分了保险业系统风险的主导因素和贡献因素,并融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特征与中国具体情况初步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结合国际监管最新前沿动态以及推演定义了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从起因、传染以及影响机制等方面对三者比较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三者间的关联与区别。第三章:通过历史透视实践中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以历史上金融危机对国际、国内的保险业的影响为核心,探究保险业在这场危机中所面临的冲击;与此同时,总结历史上的重大保险危机,找出导致此类破产的影响机制,归纳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危机的结构性变化,厘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从保险脆弱性这个维度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进行理论推演。第四章: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来源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本质厘清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保险不良资产从经营环境不确定性这个维度也将增加保险体系的脆弱性。外生环境冲击则从保险危机这个视角进一步推进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的深思,探究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危机的关系,论证外生环境冲击导致的保险业危机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第五章:首先,以中国的金融环境为对象,重点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银保关联传染渠道。从理论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构建银保关联的直接与间接渠道;从实证测算了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关联性,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厘清保险业与银行业关联的内外作用机制,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其次,重点分析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再保险关联渠道。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总结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并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评估我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后,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金融市场以及保险证券、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以及金融恐慌导致的非接触性传染渠道。第六章:本章研究集中在通过度量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敞口与贡献,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方面从系统性风险敞口与贡献度衡量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了多角度评估,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面板模型实证识别影响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次要因素,并结合BP神经网络模拟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第七章:探究了现有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实践。首先阐述了系统性风险金融改革面临的挑战,接着围绕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实例,结合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挑战,评估各国的改革方案,在总结主要国家应对金融改革挑战经验的基础上,区分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模式,并以此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经验。在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总结基础上,总结国际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并就保险业监管框架的主要机构G20、FSB、IMF和IAIS做简明阐述。最后结合最新监管趋势,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第八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接着,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站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视角下实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划,在金融监管框架内进行合作和有效协调的前提下,提出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再者,更为具体地结合美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SRR),提出搭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最后,通过制度安排提出了未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建议。第九章:总结研究结果,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已有研究表明,现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及监管的研究零零散散,缺乏针对性分析,系统性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首次系统性的研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评估与监管,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实现了以下创新:(1)创新了银保传染机制的理论和实证内容:理论上,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与影响机制,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渠道识别银保关联的内生机制,构建银保关联的内生影响机制指标体系。实证上,首先以中国的具体金融环境为背景,区分“保险主导型”关联和“银行主导型”关联,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其次,首次从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两个维度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关联性,分别采用格兰杰因果模型衡量银保的整体关联性,Copula模型从动态非线性的角度衡量极端风险条件下银保的尾部关联性;再次,在关联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研究深度,一方面利用Spearman相关性识别了影响银保关联内生机制中的显着因素,一方面从影响银保关联的外生机制入手,分析不同金融环境(金融事件冲击)下银保之间的关联度,厘清我国特定金融环境对银保关联的作用机制,测算不同金融事件冲击对银保关联度的影响;最后,利用(35)Co Va R模型分年度、分金融事件冲击具体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2)创新了再保险传染机制研究视角:一方面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从风险转移的视角以及保险网络视角分析再保险风险传染过程,从再保险与保险的关联性总结了产生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三大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国际最新前沿“影子保险”,目前国内关于“影子保险”的研究基本属于真空地带,本文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接着从影子保险面临再保险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母公司相关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互联性风险展开论述,提出“影子保险”作为再保险的一部分,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3)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与评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已有研究尚未从存在性与根源视角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首先,本文以历史的保险危机实践厘清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结合理论推导了保险业的脆弱性,综合实践和理论推演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其次,从内生和外生两个维度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结合保险业务本质与保险不良资产论证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根源,并利用外生保险危机进一步推进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另一方面,本文以中国的具体金融保险环境为基础,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证思路,从上市保险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了较为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4)探索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思路:本文率先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监管体系应如何构建?每个司法管辖区必须考虑如何在管理机构之间划分责任,是否需要将监管责任合并?如何确保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宏观上提出了“宏观审慎+微观审慎”监管的“共赢”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微观上提出了中国保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以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对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丁德圣[8](2013)在《次贷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思路和模式研究》文中认为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随着危机的扩散,次贷危机不同程度地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冲击,尤其是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西方工业化国家,在次贷危机中遭受的冲击更大。在随后的救助过程中,各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经济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对金融市场的救助措施。另外,国内外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和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次贷危机的形成原因、影响程度和未来走向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预测,观点丰富多彩,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经济社会领域。次贷危机首先是一场金融市场上爆发的危机,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问题,自然而然有许多研究成果围绕金融展开,相当多的部分涉及金融监管变革。从这些研究成果上看,一方面关注的热点在金融监管如何改革上,另一方面关注需要改革的国家或金融组织怎样改革。在比较1929年大萧条背景下金融改革的情况后,在现有亟待进一步完善的金融监管框架下,研究人员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思考,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例如:如何针对经济周期的波动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怎样调整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模式、如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如何填补金融监管的空白以及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等等。同样,在次贷危机中,中国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国内和香港地区部分商业银行投资美国次级债券遭受损失,但是总体来看,这种影响是有限的、局部的,损失是可控的、微观的,没有在国内引起较大的市场波动。这种情况有资本市场不完全开放的原因,也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程度不高的原因,也与我国金融监管的稳健要求密切相关。比较国外的金融风暴,国内金融市场的波动只是小小的涟漪。次贷危机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金融学界防患于未然,密切跟踪有关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对次贷危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辩证地借鉴国外次贷危机的研究成果,对国内在次贷危机中的应对措施加以评述,从而化危为机,变被动为主动。本文基于此种视角,以次贷危机为背景,以金融监管为主线,对次贷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变革情况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对次贷危机的爆发、演进及现状进行了简单和必要的回顾,对论文进行总体论述和回顾,为全文的展开进行必要的铺垫。在次贷危机的分析中,系统深入地剖析次贷危机的成因,认为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是由于金融监管的缺失。在上述回顾的基础上,本文系统总结了次贷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监管进行变革的情况。另外,从国际金融组织在次贷危机后的救助行动中,研究国际金融组织金融监管变革情况。探讨适合全球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普遍能接受的金融监管标准。在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践部分,回顾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变革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尤其在面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将如何进行调整适应。特别是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下,在宏观审慎监管的趋势下,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监管模式更显迫切。本文力图在做好宏观审慎监管,发挥好一行三会的职能,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上做一些讨论。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路和发展方向。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在我国应构建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其他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的宏观审慎监管架构,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监管权,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本文的创新主要在于观点的创新:(1)在金融监管的目标上,本文对上世纪九十年代将“安全稳定,有序有效”变为“效率优先”,而置金融安全于不顾这一颠倒了的顺序,再颠倒过来,次贷危机再次证明了这一点。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金融监管的出发点与归宿、前提与基础。(2)本文通过对次贷危机后的金融监管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钻进去而后再跳出来,高瞻远瞩地重新审视金融监管。全球现存的金融理论和体系,是以发达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主导的,不管是国别监管还是国际金融机构监管,都是如此。让主权式金融监管来做超主权金融监管之事,远不符合逻辑。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由谁来监管监管者。(3)本文强调指出金融监管当局从事的金融监管,是一种行政当局居高临下的行政性、技术性、指标性的监管,这些无疑是重要的和必要的。然而,笔者认为比这更重要的是对金融是什么?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对监管对象标的本身的信用性风险高低的理性认识。当然,本文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由于数据和资料掌握的原因,本文对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的研究叙述性的色彩较重,总结归纳较少,深度不够;二是由于自身才疏学浅,尤其是工作背景、知识结构和数理分析能力较弱,观点可能会有失客观全面,论证可能缺乏数量模型。
崔鸿雁[9](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王姝[10](2010)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生成演变、风险控制与发展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业全球范围内的自由竞争,引发新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兼并以及金融组织制度和交易工具不断出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开始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轨迹呈现趋同,混业经营的趋势明显。混业经营的典型组织模式是以德国为蓝本的全能银行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实践发展中,以德国为蓝本的全能银行模式也逐步呈现出控股公司的部分特征。这表明,在混业经营大潮中,美国的金融控股模式逐渐成为混业经营的主要组织模式。世界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和金融企业组织模式在演进上的这种部分趋同性表明,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组织模式,其产生和发展有内在的必然性。作为一种金融业经营制度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代表着随着金融业社会分工的演进所产生的对金融业务多元化的需求、对银行经营制度变革的需求,它比较好地满足了企业综合化经营的需求,并且与现代金融业的经营特点相适应。作为一种金融企业组织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以股权连接为纽带的控股关系和法人分离的组织形式是力求处理金融企业“提高效率”、“增加利润”和“控制风险”三者冲突的一种探索,它决定了控股公司模式在金融业务整合、风险控制方式和效率上较其他组织模式的优势。但是,从实践发展来看,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轨迹在这种趋同背景下,又显示出了相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不仅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在金融业经营制度的选择上并没有整齐划一,并且都选择金融控殷公司作为混业经营模式的不同国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也体现了相当的差异。这说明,一方面,金融业经营模式从原始的混业经营、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再到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混业经营三个阶段的演进路径,符合哲学“否定之否定”的事物螺旋发展轨迹,也解释了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轨迹在普遍的、一般意义上的趋同。可以说,混业经营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是经济金融化、金融产业化、金融市场化背景下长期演进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阶段、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经济金融基础条件的不同,各国在金融业经营模式和路径选择上体现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也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对一国而言,依据本国的制度结构与制度环境对金融业经营制度和经营模式进行设计、移植和选择,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业经营制度和经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选择是在一国具体经济发展阶段、客观经济条件下做出的,它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经济基础以及经济金融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之上。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监管水平,都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非常重要、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对市场发育水平较低、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自控能力较弱的国家,特别是转型国家,在短期内急速照搬混业经营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并不是好的选择,‘必须依据本国原有的制度结构与环境,采用渐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数次金融危机(东亚金融危机、俄罗斯、巴西、土耳其、阿根廷等国的一系列危机)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观点。从管理学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竞争环境,是现代金融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构成要素,它在理论上也确实存在很多潜在的经营优势,因而许多金融企业已经选择或有意选择发展成为控股公司。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理论潜在优势的实现程度紧密受制于现实中一国金融监管水平的高低,以及独立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从实践效果来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与金融企业亏损和倒闭并无一定的相关性,但它确实也没有成为解决和避免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在某种程度上,金融控股公司确实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确实为全球金融体系带来新的风险源和新的不稳定性,一定意义上增加了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自混业经营和控股公司发展以来,金融业的违规现象频频发生,即使是一些全球着名的金融控股集团,也存在伴随业务高度综合化和多元化而生的违规操作问题。这些跨国经营的综合性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一旦发生危机,其会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的破坏性影响难以估量。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对一国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企业的发展而言,最关键的仍然是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金融业经营制度和经营模式。对我国而言,一方面,随着金融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内金融业面临来自外部的强大竞争,迫切要求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确保我国金融产业的安全;另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经济结构的变化,金融机构自身对利润的追求、消费者对金融需求的多样化,也都对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提出了需求。现实中,虽然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但是,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金融控股公司雏形的金融机构,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内金融机构积极尝试综合化经营,有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十一五”金融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发展控股公司的战略。但是,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在参与综合经营、实现制度创新的同时,其潜在风险也不可小视。在我国经济金融基础性条件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如何稳妥地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当前金融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2007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起点爆发了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危机不仅重挫了世界金融和经济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动摇了人们对长久以来以新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思想为指导的经济金融发展模式的信心,也给我们进一步考察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金融业发展的大方向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提供了深刻的反思空间。花旗、美林、AIG等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深陷危机的现实表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同样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治理问题,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在危机中,为争取得到美国政府的救助和美联储的流动性注入,一些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纷纷放弃金融控股公司身份,进行战略收缩,接受严格的监管,转而成为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为了谋利而不顾行业风险的表现自然引发了相当的质疑和思考。对我国而言,国家层面上倡导的金融综合化经营战略刚刚起步,本次金融危机及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表现又提供了教训和启示,这更加有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熟发展。为了说明以上问题,本论文从金融业经营制度演进与企业组织模式创新两方面入手,从历史的(动态的)、理论的(静态的)角度推导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金融混业经营组织模式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总结和分析了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模式和路径差异的根本原因,提出了风险控制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绝对必要前提,并且立足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状,从国家金融安全、金融产业结构、金融机构自身三方面,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全方位视角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此外,论文还深入研究了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体系的重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问题。因此,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论文从结构及逻辑关系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第一、二、三、四章构成,是金融控股公司生成演变的基础理论研究。从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和组织模式优势两个层面分析论证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必然性;通过国际比较,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第二部分由第五、六章构成,重点研究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其控制。强调了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三方面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意义。第三部分由第七、八、九章构成,以论文第一、二部分的理论研究为基础,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及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具体框架,并反思了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启示。,第一章导论。本章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基础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论文的理论研究框架、主要研究方法和逻辑结构安排。第二章金融控股公司一般理论分析。本章在明晰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经营优势进行了理论分析,总结了控股公司这一创新金融企业组织模式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风险递减四个方面存在的优势,并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全能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各自的优势与劣势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从静态的、理论的角度阐释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第三章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与金融控股公司产生。本章在梳理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历史轨迹的基础上,从经济发展需求、风险与效率博弈、现代金融业的行业特点三个方面总结了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的一般规律,从内在动力与外部条件两方面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进程中产生的必然性,从而从动态的、历史的角度解释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本章还结合现代金融业经营方式的新特点,从效率与稳定、风险分散、资本市场运作三方面的需求出发,进一步论证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现代金融业创新金融机构组织模式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第四章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比较。本章概括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现状,在此基础之上,从金融结构、政府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确立中的作用和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制度选择的基础性条件三个方面入手,分析、论证和总结了主要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异同。此外,本章还结合混业经营大潮以来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一些趋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前景做出了趋势性判断。第五章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控制。本章在一般金融风险研究的基础之上,研究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特殊性,阐述了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实质性意义及其具体作用机制。第六章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本章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体制进行一般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目标监管三种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理论模式和以美国伞形监管、英国的牵头监管、澳大利亚双峰监管和目前逐渐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改革方向的综合监管模式为代表的四种主要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组织架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此外,还研究了法律体系、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公共媒体等其他监管力量对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现实意义。第七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首先梳理了我国金融业经营的发展轨迹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这一进程中的产生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总结概括了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类型及其特征,并从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三方面入手,揭示了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还以中信和德隆一正一反两个例子为例证,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第八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制度构建。本章首先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基础分析,得出了在金融综合经营大趋势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选择的基本结论。在此基础上,从国家金融安全、金融业市场结构、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三个方面,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指导原则,即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在宏观上,必须依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必须以国家金融运行的稳定为前提,以金融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为最高目标;在中观上,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要倡导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鼓励其培育核心竞争力,以保持金融市场结构的多样性,保持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和适度活力,从而有利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在微观上,提出了相比较利润目标,有效控制并降低风险和稳健经营才应是金融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观点,提出了金融企业控股公司战略的选择要以有利于突出自身经营优势、有利于形成和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基本原则。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以成熟金融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积极作用、循序渐进的具体发展模式和路径选择。最后,从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及其他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全方位构建。第九章金融危机背景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思考。本章分析了美国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从金融控股公司在危机过程中的表现、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以及金融政策环境三个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政治经济分析。以美国的新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出发,考察了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重构设想,并对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启示进行了思考。论文在观点和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之处可能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论文将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以产权为纽带形成的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多法人联合体,从组织形态上定义为一种具有“二重性”的中间组织,具有创新性。显然,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企业不同,其内部既存在着母公司与子公司(企业)之间按类似于“层级(科层)制”原则来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成本,又存在相互之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按类似于市场关系来进行交易的交易成本。换句话说,整个控股公司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既存在一定程度的科层属性,又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属性。控股公司既不同于单个企业,又不同于纯粹的市场,它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兼有科层属性与市场属性,具有“二重性”。二、论文将金融控股公司的最显着特征总结为“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特殊化”具有创新性。“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多元化”特征衍生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务功能的新特点,而“企业组织结构的特殊化”衍生出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功能的新特点。由此引申出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与现代金融业的总体适应性的论述,即从业务范围上看,金融控股公司代表着随着金融业社会分工的演进所产生的对金融业务多元化的需求、对银行经营制度变革的需求;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制度是力求处理金融企业“提高效率”、“增加利润”和“控制风险”三者冲突的一种探索。三、论文提出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可能导致经济虚拟化和对资本的过度追求”、“应慎重对待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观点具有创新性。论文认为,经济发展才是永恒的主题,金融业只有以实体经济为基础,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整个经济健康发展,才能最终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程度的金融“倒金字塔”现象,即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金融资本过度虚拟化和膨胀的倾向,非常值得深思。在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如果过度依赖金融力量支撑经济增长,则一旦经济前景发生不利变化,经济崩溃的可能性和速度都会增大。因此,进一步提出,经济的虚拟化以及资本对资本的过度追求以至于脱离了实体经济,可能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产生的最大问题。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如果是以对更多资本的追逐为目的,‘必将导致投机和经济的过度虚拟化,从而走向经济和金融危机。因此,应慎重对待“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四、论文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指导原则具有创新性。即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在宏观上,必须依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必须以国家金融运行的稳定为前提,以金融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为最高目标;在中观上,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要倡导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鼓励其培育核心竞争力,以保持金融市场结构的多样性,保持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和适度活力,从而有利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在微观上,提出了相比较利润目标,有效控制并降低风险和稳健经营才应是金融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观点,提出了金融企业控股公司战略的选择要以有利于突出自身经营优势、有利于形成和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基本原则。五、论文对后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具有创新性。论文认为,混业经营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是经济金融化、金融产业化、金融市场化背景下长期演进的必然结果。虽然在次贷危机中,金融控股公司在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混业经营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是次贷危机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导致次贷危机的是新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思想下的过于宽松的金融监管、过度的资产证券化和资本的贪婪。六、论文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矛盾分析的方法应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也具有创新性。1.论文提出,近百年来西方国家金融发展史、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利润和风险的矛盾。一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进其核心内容就是处理风险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国金融业经营模式选择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具体经济、金融条件下风险与效率博弈的结果。在鼓励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确保金融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线贯穿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过程的始终。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的、决定性的动力。对金融企业而言,与生俱来的强烈的追逐利润的动机与生存和经营环境日益窘迫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金融企业经营方式与组织模式变化的根本推动力量,并最终促使金融控股公司产生。2.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动力,外因对事物的发展变化提出需求,为事物的发展变化创造条件。论文提出,如果说资本的增值压力与竞争加剧导致的利润空间缩小的矛盾是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内在动力,那么促使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最主要外部条件就是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的变迁,经济一体化、金融一体化、资本国际流动的趋势提出了金融业经营制度变革的需求,技术进步和金融管制的放松。3.论文在分析推动金融业管制放松的主要力量时指出,金融利益集团,包括各类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资产较多、或者需要大规模融资的产业集团是推动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的主要力量。在对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中,分析了多方利益主体博弈对金融控股公司生产的最终作用。论文还从金融控股公司在危机过程中的表现、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以及金融政策环境三个方面对次贷危机中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政治经济分析。4.论文运用趋势融合的分析方法,总结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深化的发展使得西方国家的金融结构呈现出趋同融合的趋势。金融结构上的这种变化趋势使不同的混业经营模式的特征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混业经营模式之间出现了不断的融合。一方面,全能银行与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出现了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银行机构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中介功能,呈现出全能银行的部分特征。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也出现了趋同化的潮流,出现了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过渡的趋势,出现了金融监管模式的综合化趋势。此外,论文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国际比较,分析不够全面深入;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不够透彻,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提出的对策建议不够全面和具体。等等。这些不足之处,我将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继续改进不断完善。
二、论金融集团主导格局下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设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金融集团主导格局下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设置(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五、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核心概念 |
(一)金融监管的基本界定 |
(二)新时代的金融监管 |
(三)金融监管中的法治化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机理 |
(一)金融监管法治化的考量 |
(二)金融监管权制衡是法治化的核心 |
(三)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基本框架 |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金融监管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金融监管思想 |
(二)列宁的金融监管思想 |
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金融监管理论 |
(一)毛泽东的金融监管思想 |
(二)邓小平的金融监管思想 |
(三)江泽民的金融监管思想 |
(四)胡锦涛的金融监管思想 |
四、十八大以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金融监管理论新发展 |
(一)党对金融的集中统一领导理论 |
(二)国家安全观下的金融安全理论 |
(三)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理论 |
(四)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导向理论 |
(五)全球金融治理和国际监管合作理论 |
(六)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理论 |
(七)加快金融监管法治建设理论 |
五、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的法治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 |
(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
(三)十八大以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新思想 |
第二章 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实践发展和基本经验 |
一、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历史演进 |
(一)金融大一统时期(1949-1978) |
(二)金融改革起步时期(1979-1983) |
(三)金融统一监管时期(1984-1991) |
(四)分业监管形成时期(1992-2004) |
(五)分业监管完善时期(2005-2011) |
(六)分业监管调整时期(2012-至今) |
二、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历史成就 |
(一)健全了相对完备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
(二)建立了与金融发展基本适应的中国特色监管机制 |
(三)进一步强化了中国特色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意识 |
(四)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平衡机制 |
三、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国家治理变革框架内进行 |
(二)坚持循序渐进,以金融改革发展实际为遵循 |
(三)坚持因时而变,以中央银行权力调整为主线 |
(四)坚持立法保障,为金融监管改革保驾护航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时代背景和内在动因 |
一、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改革及其法治化成就 |
(一)中国特色金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 |
(二)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 |
(三)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取得新进展 |
二、新时代加快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时代背景 |
(一)金融全球化和监管国际化步伐加快 |
(二)经济“新常态”倒逼金融改革提速 |
(三)全面依法治国要求金融监管法治化 |
(四)金融监管改革是全面改革应有之义 |
三、新时代加快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内在动因 |
(一)金融开放要求监管规则内外统一 |
(二)金融结构变革深刻影响金融监管 |
(三)金融创新涌现凸显监管法治滞后 |
(四)金融风险和金融乱象累积叠加 |
(五)腐败高发暴露监管权力制约缺位 |
第四章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治化中的主要问题 |
一、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有待优化 |
(一)金融监管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 |
(二)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足 |
(三)金融监管组织模式有优化空间 |
(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仍需加力 |
二、金融监管机构职责配置法定化程度不高 |
(一)监管职责配置方式非制度化 |
(二)监管职责配置存在交叉冲突 |
(三)对金融市场创新干预不到位 |
(四)央地金融监管职责配置模糊 |
三、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则不够健全 |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 |
(二)金融监管工具和手段单一 |
(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位 |
(四)缺乏金融综合经营及消费者保护制度 |
四、金融监管执法效能有待提升 |
(一)监管检查执法缺乏程序控制 |
(二)金融监管执法公开透明性不足 |
(三)监管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制约 |
五、金融监管权监督缺乏有效性 |
(一)监督法律规定分散笼统 |
(二)全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 |
第五章 国际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改革和法治启示 |
一、金融危机折射出的西方监管法治弊端 |
(一)金融资本天生逐利性弊端暴露 |
(二)多头共管体制导致职责不清 |
(三)金融盲目创新缺乏有效监管 |
二、金融危机应对中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
(二)欧盟金融监管改革 |
(三)英国金融监管改革 |
三、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法治经验和启示 |
(一)纠正新自由主义监管法治理念 |
(二)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权力 |
(三)强调对所有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 |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协调与合作 |
(五)通过立法引领改革和确认改革成效 |
第六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和路径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价值目标 |
(一)金融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二)金融效率:发挥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
(三)金融公平:金融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四)金融公平与金融效率、金融安全的协调平衡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走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之路 |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共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
(三)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让金融监管适应金融供给侧改革需要 |
(四)坚持权力公开透明,让所有金融监管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的路径 |
(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立法对金融监管改革的牵引作用 |
(二)立足实际,放眼未来,构建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机构组织框架 |
(三)职能法定,协调高效,增强监管权配置的法定性和科学性 |
(四)补齐短板,全面监管,完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规则制度体系 |
(五)公正公开,严明执法,强化金融监管权行使的程序规制 |
(六)严格问责,增强合力,构建全方位金融监管权力监督网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2)法律不完备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 ——中国投资型众筹市场的经验与教训(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1 基本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投资者保护与投资型众筹的相关文献述评 |
2.1 法与金融理论相关研究 |
2.1.1 法律制度与投资者保护 |
2.1.2 法与金融和经济转轨 |
2.2 法律不完备与投资者保护 |
2.2.1 金融监管与投资者保护 |
2.2.2 私人治理与投资者保护 |
2.3 投资型众筹的发展、立法与监管 |
2.3.1 投资型众筹的诞生与发展 |
2.3.2 投资型众筹对传统金融领域法律与监管的挑战 |
2.3.3 中国投资型众筹面临的困境 |
2.4 评论与展望 |
第3章 法律不完备下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与绩效:理论分析 |
3.1 法律不完备理论 |
3.1.1 法律不完备的内涵 |
3.1.2 法律不完备下的法律治理 |
3.1.3 中国投资型众筹的法律不完备特征 |
3.2 法律不完备下的第三方治理 |
3.2.1 第三方治理的规则型治理功能 |
3.2.2 法律不完备与第三方治理失灵 |
3.2.3 投资型众筹中的平台治理——特殊的第三方治理 |
3.3 法律不完备下的金融监管 |
3.3.1 监管者的剩余立法权及主动执法权 |
3.3.2 法律不完备与监管失灵 |
3.3.3 中国投资型众筹的央地双层金融监管体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法律不完备与众筹投资者法律保护不力:以中国股权型众筹虚假披露纠纷为例 |
4.1 本章引言 |
4.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4.2.1 制度背景 |
4.2.2 理论分析 |
4.3 数据来源与模型设计 |
4.3.1 中国股权型众筹民事诉讼现状 |
4.3.2 变量选取 |
4.3.3 模型设计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4.1 法律不完备对投资者诉讼预期的影响 |
4.4.2 法律不完备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
4.5 本章结论与建议 |
第5章 平台治理与众筹投资者保护:自力救济 VS 平台救济 |
5.1 本章引言 |
5.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5.2.1 制度背景:中国借贷型众筹市场监管与投资者保护的错位 |
5.2.2 通过平台治理提高众筹投资者保护水平 |
5.3 数据来源与模型设计 |
5.3.1 数据来源 |
5.3.2 变量选取 |
5.3.3 模型设计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救济效率差异检验 |
5.4.2 平台治理体系完善度对救济效率的影响 |
5.4.3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结论与建议 |
第6章 法律不完备与平台治理失灵:不确定性的视角 |
6.1 本章引言 |
6.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6.2.1 制度背景 |
6.2.2 理论分析 |
6.3 数据来源与模型设计 |
6.3.1 数据来源 |
6.3.2 变量选取 |
6.3.3 模型设计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不确定性与平台治理绩效 |
6.4.2 不确定性与平台治理绩效:分组回归 |
6.4.3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结论与建议 |
第7章 地方金融监管与扩展型规则:以中国借贷型众筹监管为例 |
7.1 本章引言 |
7.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7.2.1 制度背景:中国借贷型众筹监管中的地方“扩展型规则” |
7.2.2 “扩展型规则”与借贷型众筹市场发展:理论假说 |
7.3 数据来源与模型设计 |
7.3.1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
7.3.2 模型设计 |
7.4 实证结果分析 |
7.4.1 “扩展型规则”对借贷型众筹市场规模的影响 |
7.4.2 “扩展型规则”对借贷型众筹市场风险的影响 |
7.4.3 市场化水平对“扩展型规则”效果的影响 |
7.4.4 稳健性检验 |
7.5 本章结论与建议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内容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研究范畴 |
0.3.4 研究框架 |
0.4 创新点与不足 |
0.4.1 创新点 |
0.4.2 不足点 |
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
1.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认识 |
1.1.1 保险业是系统性风险的受害者还是主导者 |
1.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争议 |
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
1.2.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primary indicators) |
1.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因素(contributing indicators) |
1.2.3 金融市场参与度 |
1.2.4 自然与人为灾难 |
1.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1.3.1 保险业与再保险的风险传染 |
1.3.2 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风险传染 |
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1.4.1 系统性风险评估方法 |
1.4.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应用 |
1.5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1.5.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制度演变 |
1.5.2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颁布 |
1.5.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发展与争议 |
1.6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综述 |
1.7 文献总结及述评 |
2.研究术语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术语界定 |
2.1.1 系统性风险 |
2.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
2.1.3 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
2.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脆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金融危机传染理论 |
2.2.5 金融监管理论 |
2.3 小结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 |
3.1 实践中的存在性——历史的透视 |
3.1.1 国际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现 |
3.1.2 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征 |
3.1.3 保险公司破产危机典型案例 |
3.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深剖 |
3.2 理论上的存在性——脆弱性视角 |
3.2.1 信息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2 委托代理与保险脆弱性 |
3.2.3 税收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4 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保险脆弱性 |
3.2.5 宏观金融冲击与保险脆弱性 |
3.3 小结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 保险业内生的金融不稳定 |
4.1.1 保险业务本质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2 保险不良资产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2 保险危机的外生环境冲击 |
4.2.1 共谋与保险危机 |
4.2.2 利率与保险危机 |
4.2.3 侵权与保险危机 |
4.3 小结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5.1 银保关联传染渠道 |
5.1.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理论推演 |
5.1.2 银保关联性及影响机制——实证测算 |
5.1.3 银保溢出效应度量 |
5.2 再保险关联传染渠道 |
5.2.1 再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2.2 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测算 |
5.2.3 “影子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3 金融市场关联传染渠道 |
5.3.1 保险公司购买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3.2 保险公司出售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非接触传染渠道 |
5.4.1 保险证券传染 |
5.4.2 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传染 |
5.4.3 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传染 |
5.4.4 金融恐慌传染 |
5.5 小结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6.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模型设定 |
6.1.1 MES模型 |
6.1.2 SRISK模型 |
6.1.3 GARCH-CoVa R模型 |
6.1.4 面板模型 |
6.1.5 BP神经网络 |
6.2 上市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测算 |
6.2.1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敞口测算 |
6.2.2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贡献度测算 |
6.3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
6.4 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测算 |
6.5 小结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 |
7.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 |
7.1.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挑战 |
7.1.2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实例 |
7.1.3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评估 |
7.1.4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
7.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 |
7.2.1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 |
7.2.2 20 国集团(G20)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3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5 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IAIS)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 |
7.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7.3.2 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区别 |
7.3.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选择 |
7.3.4 宏观审慎政策挑战 |
7.4 小结 |
8.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对策思路 |
8.1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
8.1.1 保险危机防范与控制的理论必要性 |
8.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必要性 |
8.2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 |
8.2.1 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 |
8.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 |
8.2.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 |
8.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安排 |
8.3.1 “双管齐下”的监管思路 |
8.3.2 筑牢银保混业监管“防火墙”体系 |
8.3.3 重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 |
8.3.4 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
8.3.5 推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
8.4 小结 |
9.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次贷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思路和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次贷危机爆发前国内外关于金融监管的研究综述 |
1.2.2 次贷危机以来对金融监管的研究综述 |
1.2.3 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的阶段总结和评价 |
1.3 论文的基本内容 |
1.3.1 论文的总体思路 |
1.3.2 论文的研究框架 |
1.3.3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4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1.3.5 本文的不足之处 |
1.3.6 本文的研究路线图 |
第2章 次贷危机与金融监管 |
2.1 次贷危机的爆发、演变及现状 |
2.2 次贷危机和金融监管的原因分析 |
2.2.1 金融监管理论与金融市场的不相适应 |
2.2.2 金融监管模式变革的相对滞后 |
2.2.3 金融监管的缺失 |
2.2.4 监管重叠,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 |
2.2.5 金融监管的失控 |
2.2.6 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失 |
第3章 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基础 |
3.1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演变 |
3.1.1 金融监管的目标 |
3.1.2 为什么要对金融进行监管 |
3.1.3 金融监管的理论发展 |
3.1.4 金融监管理论评述 |
3.2 实证:1929 年金融危机带来的金融监管变革 |
3.2.1 确立金融分业经营制度 |
3.2.2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3.2.3 限制过度的证券投机 |
第4章 次贷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思路的延伸与发展 |
4.1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 |
4.1.1 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的起源 |
4.1.2 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和理由 |
4.1.3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
4.1.4 其它可供选择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
4.2 次贷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的延伸和发展 |
4.2.1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
4.2.2 宏观审慎分析的对象和目标 |
4.2.3 宏观审慎的监管流程 |
4.2.4 宏观审慎监管的模式探讨 |
4.3 次贷危机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 |
4.3.1 系统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初步设想 |
4.3.2 中国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4.3.3 宏观审慎监管的治理结构 |
第5章 次贷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5.1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5.1.1 小布什政府迅速推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 |
5.1.2 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
5.1.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 |
5.2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5.2.1 次贷危机前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状况 |
5.2.2 次贷危机促使英国政府开始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 |
5.3 德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5.3.1 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
5.3.2 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 |
5.3.3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5.3.4 强化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监管职能 |
第6章 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组织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6.1 国际金融组织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6.1.1 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监管改革的设想 |
6.1.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6.2 次贷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 |
6.2.1 加强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
6.2.2 充分保证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清晰度 |
6.2.3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
6.2.4 金融法制不断完善 |
6.2.5 推进国际金融组织的改革 |
第7章 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金融监管思路模式的启示 |
7.1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存在问题 |
7.1.1 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 |
7.1.2 当前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实施主体 |
7.1.3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
7.2 危机之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7.2.1 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
7.2.2 次贷危机后对顺周期的最新研究 |
7.2.3 次贷危机后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情况 |
7.3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
7.3.1 金融监管模式 |
7.3.2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 |
7.3.3 我国未来监管模式的探讨 |
7.3.4 建立逆周期的监管机制 |
7.4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现实选择—人民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
7.4.1 人民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理由 |
7.4.2 人民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可以改善当前监管存在的弊端 |
7.4.3 银监会等其他微观审慎监管主体不适合主导宏观审慎监管 |
7.4.4 建立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 |
7.4.5 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配套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
(10)金融控股公司的生成演变、风险控制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1.2 金融控股公司理论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学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 |
1.2.2 国内学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 |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内容结构 |
1.3.1 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
2.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理论分析 |
2.1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2.1.1 控股公司概述 |
2.1.2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2.2 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 |
2.2.1 规模经济 |
2.2.2 范围经济 |
2.2.3 协同效应 |
2.2.4 风险递减 |
2.3 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
2.3.1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2.3.2 全能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 |
3. 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与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
3.1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进 |
3.1.1 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的历史轨迹 |
3.1.2 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的经济分析 |
3.2 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
3.2.1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内在动力与理论逻辑 |
3.2.2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外部条件 |
3.3 金融控股公司与现代金融业经营方式的适应性 |
3.3.1 金融控股公司兼顾了金融业效率与稳定的双重需求 |
3.3.2 金融控股公司满足了现代金融业分散风险的需求 |
3.3.3 金融控股公司满足了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需求 |
4. 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比较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1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2 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3 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4 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5 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 |
4.2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体制比较 |
4.2.1 金融结构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4.2.2 政府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确立和发展中的作用 |
4.2.3 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制度选择的基础性条件 |
4.3 世界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趋势 |
4.3.1 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
4.3.2 原因剖析 |
4.3.3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前景的趋势判断 |
4.4 小结 |
5.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控制 |
5.1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其传递机制 |
5.1.1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
5.1.2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递与危机传染 |
5.2 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 |
5.2.1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理论 |
5.2.2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风险控制作用机制 |
5.2.3 世界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 |
5.3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
5.3.1 组织架构 |
5.3.2 内控机制 |
5.3.3 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 |
6. 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 |
6.1 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体制 |
6.1.1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意义 |
6.1.2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目标 |
6.1.3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具体内容 |
6.2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理论模式的比较分析 |
6.2.1 机构监管模式 |
6.2.2 功能监管模式 |
6.2.3 目标监管模式 |
6.3 世界各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比较分析 |
6.3.1 世界各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主要类型 |
6.3.2 不同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比较分析 |
6.3.3 启示 |
6.4 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监督力量 |
6.4.1 法律体系 |
6.4.2 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
6.4.3 公共媒体 |
7.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7.1 我国金融业经营轨迹与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
7.1.1 1979-1984年,国有专业银行体系初步建立时期 |
7.1.2 1985-1993年,混业经营时期 |
7.1.3 1993-2005年,严格的分业经营时期 |
7.1.4 2005年至今,混业经营探索期 |
7.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及特征 |
7.2.1 银行类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
7.2.2 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
7.2.3 产业资本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
7.2.4 外资金融控股公司 |
7.2.5 国家(政府性)金融控股公司 |
7.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方面的主要问题 |
7.3.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滞后 |
7.4 中信与德隆:两个例证 |
7.4.1 中信——一个正面例证 |
7.4.2 德隆——一个反面例证 |
8.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制度构建 |
8.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础分析 |
8.1.1 综合化经营大势所趋 |
8.1.2 金融控股公司较全能银行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
8.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指导原则 |
8.2.1 宏观方面——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 |
8.2.2 中观方面——金融产业政策、金融业市场结构 |
8.2.3 微观方面——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
8.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选择及路径 |
8.3.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应以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为主体 |
8.3.2 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
8.3.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
8.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构建 |
8.4.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解决 |
8.4.2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
8.4.3 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建立适应金融综合化经营的监管体系 |
8.4.4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充分发挥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 |
8.4.5 加大培养、引进金融业经营需要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 |
9. 金融危机背景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思考 |
9.1 美国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
9.2 金融控股公司的政治经济学 |
9.3 后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走向何处 |
9.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论金融集团主导格局下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设置(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特色金融监管法治化研究[D]. 张国坤. 河北师范大学, 2020
- [2]法律不完备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 ——中国投资型众筹市场的经验与教训[D]. 贺新宇. 山东大学, 2020(01)
- [3]金融科技全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姚梅.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D]. 朱衡.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8]次贷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思路和模式研究[D]. 丁德圣. 辽宁大学, 2013(11)
- [9]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10]金融控股公司的生成演变、风险控制与发展研究[D]. 王姝.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