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7~2000年西安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携带状况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政[1](2020)在《近代山西城市公共卫生研究(1909-1937)》文中指出公共卫生是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一大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共卫生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因此其相关事宜也逐渐由传统的民间自发应对转变为政府主导下的公共事业。近代以来,现代公共卫生行政体系在我国由上而下逐渐建立,这一过程中,作为华北重镇的山西也开启了公共卫生建设,而其省会太原,作为山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公共卫生建设成绩较之省内其他地区更为显着。近代山西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始于清末,发展于民国时期。在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公共卫生行政从最初的包含于警政到后期逐渐与警政分离,其间虽然多有反复,但卫生行政独立的趋势已然较为明显。在山西近代公共卫生事业中,防疫是其重点。山西省政府在1918年晋北防疫工作中,建立了一套组织相对完备的防疫体系。疫后,山西政府在将中医引入防疫工作中的同时,也积极推动日常预防接种工作,结合中西医双方的力量推进山西防疫工作的发展,并在实践中发展出了较为有效的防疫处置措施。环境卫生与饮食卫生和防疫息息相关,因而受到山西政府的重视,在省会太原尤为明显。围绕与太原市环境、饮食卫生相关的各个问题,山西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了改良,同时也推动了居民生活方式和卫生观念的进步。然而由于政府行政能力欠缺,资金投入不足以及公众痼习难改等原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取得的效果颇为有限。尽管如此,近代太原公共卫生建设促进了太原由传统城市向现代化城市的变革,为之后的公共卫生建设奠定了基础,依旧有其价值。妇婴卫生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代山西也得到了发展。山西省政府大力推行了反缠足运动,并通过推广新式接产方式、改造旧式产婆等方法,加强了对妇婴安全的保障。虽然仍存在着诸多局限性,但这些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妇女的解放,并开启了太原乃至山西省的妇幼保健事业,体现了山西政府对女性身体卫生的关怀和保障女性权益的努力。总的来说,近代山西省的城市公共卫生建设,在官方的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配合下,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各方因素的掣肘,在看似完善的外表下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纰漏。而其在发展中遭遇的困难,又多是由于时代原因所造成的。因而山西的公共卫生发展情况也可以看作那个时代全国公共卫生建设的缩影。
杨益航[2](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李凌旭[3](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4](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对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阶段性划分和深入解读、评价,我们可以从宏观上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程、现有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但是,这些仅仅是理论上的论述与总结,时至今日,全国各地现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立法到底有哪些?每一部立法又有哪些具体条文涉及动物保护的哪些方面?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相关着述或法律汇编中并未有所展示。为了弥补这个缺失,本课题组再一次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全面梳理,
解顺堂,杨海,雷新耀[5](2010)在《餐饮、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乙肝血清标志物常见模式研究》文中认为目的了解我国城市餐饮从业人员HBV-M常见模式构成,为制定防制策略提供依据。方法HBsAg初筛阳性者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方法检测HBV-M,应用文献系统综述方法分析模式构成。结果2000~2007年11城市体检722 909人,HBsAg阳性率为6.00%。阳性率最高为沿海地区,其次为南方城市和北方城市,城市间差异极显着。HBsAg阳性率分布南方多于北方,东部多于西部。抗-HBs阳性率明显低于全国调查水平,最高为北方城市,其次为南方城市和沿海地区,地区间比较均有显着差异。HBV-M不同地区间差异显着(P≤0.001)。差异最大的为沿海城市,其次为南方城市和北方城市。结论首次揭示城市餐饮从业人员HBsAg阳性率为6.00%和感染模式构成,提示应强化乙肝疫苗接种,对控制传播、制定防制策略有重要意义。
陈志,陈佳,刘俊伶,徐佳青,江智辉,周良君[6](2009)在《绵阳市34703例从业人员HBsAg和HBeAg检测结果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目的]了解绵阳市从业人员HBsAg、HBeAg感染情况及分布特点,为相关单位预防和管理乙肝感染人员提供依据。[方法]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对2006年1月~2007年12月到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体检的34703例从业人员检测血清中的HBsAg和HBeAg。[结果]HBsAg阳性率为7.18%,HBeAg阳性率为2.23%,2007年HBsAg和HBeAg阳性率都低于2006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男性HBsAg阳性率为9.84%,HBeAg阳性率为2.84%,都高于女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医疗用品从业人员HBsAg和HBeAg感染率较高,分别达到11.74%和5.16%,高于其他职业组。食品卫生行业从业人员中HBsAg和HBeAg携带率明显低于公共场所行业从业人员(P﹤0.001),幼托机构及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HBsAg和HBeAg感染率相对较低。除了50~59岁年龄组的HBsAg阳性率较高外,HBsAg阳性率和HBeAg阳性率在年龄组间比较无统计学差异。[结论]绵阳市从业人员HBsAg和HBeAg阳性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已出现下降趋势,应加强绵阳地区从业人员HBsAg和HBeAg的检测。
靳娟莉[7](2009)在《西安市临潼区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携带状况》文中研究表明目的掌握西安市临潼区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阳性的携带状况,以加强该行业乙型肝炎高危人群的干预工作。方法2006年用全血乙肝表面抗原(WB-HBsAg)检测试条对11402名从业人员HBsAg携带情况进行检测。结果HBsAg阳性235人,HBsAg阳性率2.06%。男性HBsAg阳性率2.90%,女性1.55%,男性高于女性。结论HBsAg阳性率低于全国水平(9.75%)[1],但仍应加强对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乙肝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杨海,侯文志,雷新耀,魏晓光[8](2009)在《我国南方6城市餐饮从业人群HBV血清标志物常见模式研究》文中提出目的了解我国南方城市餐饮从业人群HBV血清标志物(HBV-M)常见模式及构成,为制定防制策略提供依据。方法人群体检采用HBsAg初筛,阳性者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HBV-M。结果判定参照GB17010-1997,数据处理采用常用统计方法检验。结果体检累计377354人,HBsAg阳性28588例,阳性率为7.58%,低于2006年15~59岁人群HBsAg携带率8.57%(u=21.72,P<0.01)。HBV-M常见模式构成:以模式②[HBsAg+、抗-HBe+、抗-HBc+(53.85%)]和模式①[HBsAg+、HBeAg+、抗-HBc+(25.23%)]为多,占总数79.08%;其次为模式③[HBsAg+、抗-HBc+(11.96%)],3种合计占总数的91.04%,其他模式⑥占8.85%,以上4种模式累计占99.89%。模式①构成最高的为宜春市(30.57%),其次为珠海、广州市、深圳市和南通市,镇江市(6.64%)最低(χ2=307.10,P<0.01)。模式②构成最高的为珠海市(57.39%),其次为宜春市、深圳市、南通市和镇江市,广州市(33.2%)最低(χ2=429.94,P<0.01)。模式③构成最高的为深圳市(17.19%),其次为广州市、宜春市和南通市,珠海最低(9.64%)(χ2=235.45,P<0.01)。模式④构成最高的为深圳市(0.35%),其次为南通市(0.21%),其余未检出。模式⑤仅有镇江市检出5例(0.47%)。模式⑥构成最高的为深圳市(44.43%),其次为镇江市、广州市、南通市和珠海市,宜春市(1.11%)最低(χ2=2275.13,P<0.01)。抗-HBs阳性率为0.42%,明显低于2006年全国人群抗-HBs阳性率50.09%的水平,u检测差异有统计学意义(u=167.96,P<0.01),结论进行城市间餐饮行业从业人员HBV感染模式研究对控制乙肝传播、制定防制策略有重要的意义。
翟云丽,周璞,王戬,骆选宏,章绍能,宗红[9](2008)在《特定人群乙型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志物常见模式研究》文中认为目的:了解西安地区特定人群乙型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志物常见模式,更好地控制乙肝病毒的传播。方法:HBsAg初筛为阳性者,采用酶联免疫吸附实验方法(ELISA)检测血清中病毒性乙型肝炎标志物,结果判定参照GB17010-1997,数据处理采用常用统计方法检验。结果:20062007年共体检23.7万人,HBsAg阳性1327人,阳性率为5.6%,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发现以模式2(HBsAg+、抗-HBe+、抗-HBc+)人数最多(48.76%),其次为模式1(27.28%)、模式3(14.92)、模式6(4.07)和模式5(3.26%),以模式4(0.98%)最低;不同模式性别构成存在显着差异(2χ=43.428,n=5,P<0.05);不同模式年龄组比较可见极显着差异(2χ=313.3512,P<0.001);不同模式年龄组比较差异最大的为≤20岁组(2χ=204.86,n=5,P<0.001);其次为302χ=14.735,n=5,P<0.025和40岁组(2χ=13.953,n=5,P<0.025),20和≥50岁组未见异常(P>0.995)。结论:我市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感染模式研究对控制乙肝传播有重要意义。
翟云丽,邢立亚,骆选红,杨海[10](2007)在《西安市饮食、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阳性率与乙肝报告发病率的动态相关性》文中提出目的了解西安地区饮食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阳性率、HBsAg动态变化与乙型肝炎(乙肝)报告发病率动态的相关性。方法采用1994—2003年饮食、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HBsAg检验结果和周期疫情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1994—2003年,共进行体检342630人,HBsAg总阳性率为3.79%。10年间HBsAg阳性率波动在2.94%~4.28%间(χ2=34.38,P<0·01),各月份HBsAg阳性率比较,χ2=34.26,P<0·01;各季度HBsAg阳性率比较,χ2=68.58,P<0·01,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HBsAg阳性检出率与乙肝报告发病率,经相关性分析,相关系数rs以季度最高(rs=0.8000),其次为年度(rs=0.7409)和月份(rs=0.1503)。结论HBsAg阳性率和报告发病率动态变化有较明显的相关性,可能通过对HBsAg阳性率的分析,较好地判定报告发病率动态变化。
二、1997~2000年西安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携带状况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1997~2000年西安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携带状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近代山西城市公共卫生研究(1909-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近代公共卫生研究 |
(二)城市公共卫生研究 |
(三)近代疫病问题研究 |
(四)山西公共卫生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内容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近代山西公共卫生体制的建立 |
一、时代背景与卫生体制的建立 |
二、山西的卫生行政与警政 |
小结 |
第二章 卫生与防疫 |
一、晋北鼠疫与山西防疫体制的建立 |
(一)省防疫总局的设置 |
(二)预防工作的施行 |
(三)临时救治机构的设立 |
二、中医与防疫 |
(一)近代中医在山西的发展 |
(二)中医与山西的防疫工作 |
(三)中医与山西的防疫宣传 |
三、日常防疫工作 |
(一)常规接种 |
(二)防疫宣传与预防接种 |
小结 |
第三章 卫生与城市生活 |
一、街道的清理 |
(一)街道卫生状况 |
(二)政府对清道问题的介入 |
(三)污水问题的处理 |
(四)实施效果 |
二、公共厕所的改良 |
(一)政府对粪厕问题的管理 |
(二)政府管理成效 |
三、饮水卫生的改进 |
(一)近代太原饮水状况 |
(二)饮水问题的改善 |
四、食品卫生的监管 |
(一)太原饮食卫生状况 |
(二)卫生部门对食品卫生的管理 |
(三)成效和局限 |
五、居民旧习的规范 |
(一)停柩问题 |
(二)弃死婴问题 |
(三)吸烟问题 |
(四)养犬问题 |
小结 |
第四章 卫生与城市空间 |
一、娱乐场所的改良 |
(一)旧式娱乐场所的改良 |
(二)新式娱乐场所的出现 |
(三)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 |
二、服务行业的整顿 |
(一)政府对服务业的监管 |
(二)成果与评价 |
三、医疗空间的变化 |
(一)医院的发展 |
(二)医疗监管的进步 |
小结 |
第五章 卫生与女性身体 |
一、卫生对女性身体的解放 |
(一)清末民初妇女身体的解放 |
(二)民国中期妇女身体的解放 |
二、卫生对女性身体的保护 |
(一)对产婆行业的规范 |
(二)新式接生方法的推行 |
(三)旧式产婆的改造 |
小结 |
结语 |
一、卫生行政的办理内容 |
二、公共卫生建设的不足及原因 |
三、山西城市公共卫生建设的总体评价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辨析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之由来:以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罪名确立为基底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界定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辨析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类型归属 |
一、目的犯抑或非目的犯 |
二、复行为犯抑或单行为犯 |
三、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
四、行政犯(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自然犯)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演进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教义学研究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困境 |
一、刑事政策未体现于教义学 |
二、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 |
三、偏重概念法学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构建 |
四、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未以相应价值作为归依 |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教义学阐释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模型之意义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构造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潜在危机及化解 |
四、本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的内涵 |
一、“邪教组织”内涵界定的学说评述 |
二、“邪教组织”概念之事实构造 |
三、“邪教组织”概念之规范构造 |
四、“邪教组织”与“邪教”辨析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行为的规范构造 |
二、“利用”行为的规范构造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
一、界定本罪结果属性之实益 |
二、本罪结果属性分析 |
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涵结构 |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过形式之争 |
二、本罪故意之构造 |
三、本罪的事实错误 |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违法性本质和违法性判断 |
一、违法性的本质 |
二、违法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卧底侦查”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问题 |
一、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 |
二、与本罪相关的卧底侦查的若干情形 |
三、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卧底侦查行为 |
第三节 “行使宪法权利”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 |
一、“行使宪法权利”属违法阻却事由 |
二、本罪行为方式与“行使宪法权利” |
三、不属于“行使宪法权利”的情形 |
第四节 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与本罪之违法阻却事由 |
一、本罪中以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为由进行辩护之场合 |
二、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非本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证成 |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本罪之责任能力问题 |
一、我国《刑法》责任能力之规定 |
二、责任能力之本质 |
三、本罪行为人责任能力之判断 |
第二节 本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
一、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依据 |
二、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判断标准 |
三、本罪期待可能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 |
四、确信犯场合是否影响行为人之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本罪中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问题 |
一、违法性意识之对象 |
二、本罪应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证立 |
三、本罪中行为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场合 |
四、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两个争议问题 |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预备犯之基础理论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障碍未遂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中止未遂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共犯之争议问题 |
二、本罪共同正犯之教义学研究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狭义共犯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
二、数行为场合下本罪罪数形态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餐饮、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乙肝血清标志物常见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和方法 |
1.1 研究对象 |
1.2 检测方法和程序 |
1.3 |
1.4 |
2 结果与分析 |
2.1 概况 |
2.2 基本情况 |
2.3 HBsAg检测 (表1) |
2.3.1 HBs Ag筛检结果 |
2.3.2 不同城市间餐饮人群HBs Ag筛检结果 |
2.4 餐饮人群抗-HBs检测 |
2.4.1 抗-HBs检测结果 |
2.4.2 不同城市间比较 |
2.4.3 抗-HBs阳性率分析 |
2.5 HBV-M检查 |
2.5.1 HBV-M常见模式分类 |
2.5.2 HBV-M常见模式结果 |
2.6.1 主要模式特征 |
2.6.2 次要模式特征 |
2.6.3 其他模式 |
2.7 城市间HBV-M常见模式比较 |
2.8 不同地区间HBV-M常见模式比较 |
3 讨论 |
(7)西安市临潼区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携带状况(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资料 |
1.2 方法 |
1.3 诊断标准 |
2 结果及分析 |
2.1 食品及公共场所人业人员HBsAg检测情况 |
2.2 不同年龄组的检出情况 |
2.3 各年龄组中不同性别的检出情况 |
3 讨论 |
(9)特定人群乙型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志物常见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和方法 |
1.1 检测对象 |
1.2 血清学检测 |
1.3 试剂 |
1.4 统计方法 |
2 结果分析 |
2.1 检测概况 |
2.2 常见模式和临床意义 |
2.3 不同模式性别特征比较 |
2.4 不同模式与各年龄组构成比较 |
3 讨论 |
四、1997~2000年西安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携带状况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近代山西城市公共卫生研究(1909-1937)[D]. 张政.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2]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4]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
- [5]餐饮、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乙肝血清标志物常见模式研究[J]. 解顺堂,杨海,雷新耀.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10(02)
- [6]绵阳市34703例从业人员HBsAg和HBeAg检测结果分析[J]. 陈志,陈佳,刘俊伶,徐佳青,江智辉,周良君. 现代预防医学, 2009(04)
- [7]西安市临潼区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携带状况[J]. 靳娟莉. 职业与健康, 2009(04)
- [8]我国南方6城市餐饮从业人群HBV血清标志物常见模式研究[J]. 杨海,侯文志,雷新耀,魏晓光. 职业与健康, 2009(02)
- [9]特定人群乙型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志物常见模式研究[J]. 翟云丽,周璞,王戬,骆选宏,章绍能,宗红.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2008(05)
- [10]西安市饮食、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阳性率与乙肝报告发病率的动态相关性[J]. 翟云丽,邢立亚,骆选红,杨海. 职业与健康, 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