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晋江艳[1](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李攀[2](2019)在《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文中研究指明近代意义上的合作运动源于西方,却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19世纪初,英、法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合作社的思想,并进行了实践探索。从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成立至今,合作社的发展历经一个半世纪。在这一长期历史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合作社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和论断,成为指导合作社发展的科学指南。二十世纪初叶,在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之时,合作思想作为一种“救世”学说被引入中国,中华大地上各种政治势力、各类社会团体出于各自目的,曾试办过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共产党与合作社渊源颇深,中共自诞生伊始就把发展合作社作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特别是农村问题的重要举措。1922年9月,毛泽东参与创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从此合作社的种子开始在各个革命根据地生根发芽,其中,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陕甘宁边区的南区合作社是其典型代表,也是供销合作社的雏形。1950年7月,组建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全国的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具体业务。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合作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那时起,6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走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创造了光辉的业绩,也经受了不少挫折。供销合作社因农而生、因农而兴,它扎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为引导亿万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左”的观念的影响,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曾发生过多次改变,经营管理机构也屡遭撤并,和国营商业“三分三合”,尽管如此,其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办社宗旨始终没有变化,即便在“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左”的错误的影响下,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依然坚守岗位,为稳定农业、发展生产做了大量工作。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供销合作系统进行了改革,一度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和体制机制的制约,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遭遇经营困境,一度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90年代中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得以重建,供销合作系统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加快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一重要指示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回顾历史是为了总结经验,引领未来。本文试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研究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共决策层对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认识过程、决策过程,考察政策在基层的实施效果,探究供销合作社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正在进行的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提供镜鉴和参考。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综述、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之处及研究重难点等基本情况。第一章,回顾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发展演进过程,重点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对建国前中共领导合作社的历史进行归纳,勾勒出供销合作社萌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和轨迹。第二章,主要研究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重点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梳理供销合作社发展方针的演化、确立过程。研究供销合作社超常规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具体过程。第三章,主要研究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供销合作社落实“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做法举措及成效。探讨供销合作社领导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过程。第四章,探究“大跃进”期间,供销合作社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过程及原因。研究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之后,供销合作社被“下放”为人民公社“供销部”的实际影响。研究中央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和实际效果。第五章,研究文革对供销合作社造成的严重损失。探讨文革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为稳定农业生产起到的重要作用。第六章,研究探讨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具体过程和实际效果。对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进行总体评价。第七章,探究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陷入经营困境的具体原因。研究供销合作系统摆脱困境的历史过程。第八章,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进行总体评价。总结党领导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经验。
曹书[3](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冯林玉[4](2019)在《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变迁与模式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环境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环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决策部署,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民人居环境、增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环境意识、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是当前农村环境治理的总体目标。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急邃展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依然突出。相对地,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效推进机制,农村环境保护监管能力也十分薄弱。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借助规范性文件分析、政策文本分析、数据对比分析等方法,以农村环境治理的制度变迁与模式路径为立论,指出农村环境治理存在城乡二元制度供给、城乡二元环境权益分配以及城乡二元的治理方式,需要在城乡融合视野下建立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完善农村场域中的产权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种农村环境多元治理的替代性方案——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第一章,导论。反思现行农村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追问可能的真正行之有效的因应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分析在城乡融合视野下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完善农村场域中的产权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种农村环境多元治理的替代性方案的旨趣和意义。运用法学、生态学、文化学、历史学、社会学的分析框架,结合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归纳分析、图表分析的方法进行路径描述。第二章,农村环境治理的界定、路径与目标。农村环境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共同管理与生态环境有关的集体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文章指出农村环境治理需要从根本上实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动态平衡。农村环境治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需要相应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组织基础、文化积淀为其提供理念和实践的支撑。通过具体分析指出,农村环境治理所需的政治基础已经具备,而经济基础、组织基础和文化积淀还处于挖掘和培育阶段。第三章,农村环境问题的制度性成因。文章分析了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城乡在环境保护立法规范、中央政策环境权益配置、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结构上存在的差异。并以此作为农村环境治理反思当下和重构未来的实践前提。具体分析了1978-1988年、2000-2012年、2013-2019年三个阶段的农村环境立法概况和城乡环境立法差异,2004-2012年、2013-2019年“一号文件”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政策文件中城乡环境治理差异,以及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结构差异。第四章,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生成:城乡融合视野下的考察。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城市和乡村是人类社会人为建构的发展形态,在生态系统中并不存在城市和乡村的区分。生态系统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且其服务功能的绩效与生态系统本身的完整性、协调性呈严格的正相关。换言之,一旦其内在的能量输入输出被打破,其动态平衡性、修复性、再生性、循环性、多样性也随即发生结构性的改变、碰撞,进而编织出一张充满不确定性、充斥着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风险之网。因此,环境治理城乡融合既是环境风险预防的客观要求,也是平等主义下城乡环境权益均衡分配的内在要求。文章提出,城乡融合不意味着城乡适用同一套逻辑、机制、体制,消除不均衡的资源输入与输出才是环境治理城乡融合的核心所在。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应当从以下七个方面的深化与完善:法律法规、农村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保护标准、规划计划、环境监测体系与环境应急预案、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同时,既有的环境治理体系和正在实验形成过程中的环境治理规范性内容主要是因应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村现实诉求不相符合。因此,在将上述体系下沉到农村场域时,需要结合农村地方特性做出调整。第五章,农村环境治理之制度优化:产权配置制度的改革。农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资源开放利用的场域,“自由获取悲剧”时有发生。合理的产权界定和分配一方面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明确的产权边界和清晰的产权内容有助于控制环境公共物品的获取和利用,为生态环境损害提供法律救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场域中的基本产权制度。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未受重视、环境权情结对产权制度的遮蔽等原因,产权制度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一直被弱化。文章提出,在充分认识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有用性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应着力于实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化、可诉化,同时编制资源环境资产负债表。第六章,农村环境治理模式的路径走向: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首先从利益共同体自治的意涵、农村自治传统的承继与创新、政府主导的简单多元共治的局限以及政府与利益共同体的协同互补四个方面对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的应然性与实然性进行理论分析。然后,对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结构进行实际样态分析。最后,提出从有限政府与“议行分设”、尊重自治规则、利益共同体自治的制度保障三个方向建构政府与利益共同体之间的有效协作路径。
范乾帅[5](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提出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聂选华[6](2019)在《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赈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清代云贵地区自然灾害在不同时空范围内呈现出普遍性、连续性、积累性和重叠交错的分布特征,灾害的持续性和衍生性造成饥荒蔓延。面对严重的灾荒,清朝政府和云贵地方当局以国家完备的荒政制度为蓝本,积极开展灾荒赈济工作。荒政作为清代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国家府库银钱和粮食等救灾物资的调拨,灾荒赈济举措的协调推行,以及云贵地区毗邻省区之间赈灾物资的应急补给,较大程度上拓展了云贵地区被灾民众的生存空间。清代国家荒政的制度化和灾荒赈济实践路径的系统化,为云贵地区的灾荒赈济和灾后重建提供了重要条件。清朝统治者高度重视对云贵地区灾荒期间的社会治理和经营,清朝中央政权在云贵地区的设治经营及自上而下的“国家化”进程,为云贵地方的灾荒治理提供了制度支撑。清代云贵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迁,不同程度地加剧了云贵两省自然灾害暴发的频次,并对清政府加强西南边疆地区社会治理的进程造成影响。荒政制度作为清代国家治理西南边疆的重要路径,为清朝中央政权巩固和经营西南边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清代云贵地区与周边乃至中原地区的灾赈资源整合与融通,加强了清政府在西南边疆灾荒治理期间的协调联动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并从根本上加快了清代国家“一体多元”的发展进程。边疆治理是当前学界研究的理论与现实热点议题之一。本文以清代云贵地区作为研究的特定时段和区域,以清代国家灾荒赈济的社会治理及其效应为研究对象,对西南边疆地区灾荒期间社会治理的国家应急响应能力进行分析,以多角度地认识清代云贵地区灾荒赈济的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各个面向。同时,基于清代云贵地区灾荒赈济的历史维度和现实维度,深入分析清代国家的西南边疆治理能力和基本谱系,对清代国家的西南边疆治理体系以及云贵地区的底层认同和国家认同进行探讨,藉此系统阐释清代灾荒赈济在西南边疆地区社会治理过程中得到深入施行的深层机理和积极效应。
张格[7](2019)在《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文中认为全面抗战爆发之后,国民政府被迫迁都,重庆遂成为抗战大后方政治、经济中心。太平洋战争爆发,上海被日军接管之后,重庆成为抗战大后方的金融中心。以此为基础,重庆金融市场成长为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核心,对抗战大后方的经济与金融影响极大,为国民政府坚持抗战以及抗战的最终胜利做出了贡献。目前学界对于战时重庆金融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对于战时重庆金融市场则仍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因此本篇论文以重庆市档案馆未刊档案、已经出版的档案资料汇编、民国时期期刊与报纸、各地方志与文史资料为主要史料,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并结合经济学与金融学的研究方法,对战时重庆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以求还原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原貌,探索重庆金融市场的作用与特点,分析重庆金融市场与战时财政、经济与社会的关系。本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主要写作思路如下:文章首先解决1937-1945年重庆金融市场中各金融子市场的发展过程、发展原因以及发展结果等方面的问题。重庆开埠之后,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金融人才的涌现以及金融机构的增加,促使重庆金融市场开始发展。在全面抗战爆发之前,重庆金融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市场不完善、发展不健全且部分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特点,货币市场、内汇市场、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而黄金、保险与外汇市场相对滞后。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重庆金融市场在普遍的公债投机、公债价格骤跌以及全国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下,最终爆发了公债风潮,而公债风潮又进一步引发重庆证券市场与利率市场的动荡。为平息公债风潮,国民政府遂开始在重庆金融市场中实施金融统制政策,受此影响,重庆货币市场、内汇市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与利率市场均完成了变革。而原来发展相对滞后的黄金、保险与外汇市场则因为战时需求的增多以及金融投机的刺激而得到极大发展。重庆金融市场通过国民政府的政策干预也逐渐适应了战时状态,该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一步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增多,金融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和成熟。然后,文章通过论述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解决重庆金融市场在1937-1945年的地位变化问题。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十分迅速,地位空前提高,为近代以来之顶峰。全面抗战爆发之前,重庆金融市场的地位仅为区域性质的金融市场中心,其影响范围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南地区,规模有限,影响范围较窄,与西南各地金融市场的联系也十分有限。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重庆金融市场开始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增加,资本额不断增长,金融市场规模继续扩大,与抗战大后方各地金融市场的联系显着提高。在此基础之上,重庆金融市场的影响范围突破了西南地区的限制,逐渐覆盖整个抗战大后方。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逐渐形成,而重庆金融市场则成为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核心。再者,文章通过论述重庆金融市场在战时发展的过程与地位,分析该时期重庆金融市场与战时经济、战时财政与战时社会的相互关系,并指出1937-1945年重庆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对于战时经济与金融的影响具有双重属性。重庆金融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将自身的各种业务向抗战大后方各地金融市场中传播,推动各地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重庆金融市场为抗战大后方工、农、商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为战时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而另一方面,重庆金融市场也对战时经济与金融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从全面抗战爆发初期开始,重庆金融市场就一直出现层出不穷的金融风潮。而导致金融风潮频发的原因是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金融投机等违法行为,大量的金融投机不仅破坏了以重庆为核心的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秩序,同时也刺激了社会生产资本逐渐脱离实体经济,社会游资增多,导致重庆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日益严重,难以控制。另外,重庆金融市场在全面抗战时期的发展,与战时政府财政、社会均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而这些联系也影响着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并进一步反映出重庆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最后,文章以论述完毕的内容为基础,总结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时代特点。重庆金融市场因处在特殊的时代环境中,具有其自身的时代特点。在重庆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尤其在全面抗战后期,金融黑市与金融投机在重庆金融市场中频频出现,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与宏观调控功能逐渐失灵,而金融市场的积累功能与配置功能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财富在此过程中逐渐集中于社会上层的特权阶级之手,一般民众生活越发艰难,而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也越发严重。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国民政府也做出了及时的反应,努力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其采取的方法主要为联合地方政府与重庆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政策监管、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等。但是由于国民政府本身的政策失误,政府内部的腐败以及民间组织自律能力的低下,多种形式的监管与自律均不能起到稳定金融市场的效果,最终使得重庆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一直延续至全面抗战结束。同时,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均获得发展,并呈现出现代化的特点,而这对于重庆金融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王雄[8](2018)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救助体系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并列的三大社会保障系统之一,它也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收入差距问题成为社会更加关注的焦点问题,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社会救助改革中,须从顶层制度设计与现实问题解决相结合,注重制度建设和完善。我们需要加强中国在社会救助领域的改革能力,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框架,统筹社会救助项目资金,整合相关部门管理和信息要素,进一步加强中国对社会救助资源的统筹能力。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的要求,统筹社会救助体系既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也是实现社会救助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支出绩效的必然路径。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首先本文厘清了社会救助的基本概念以及当前社会救助的主要研究成果,其次本文从纵向的角度详实梳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从而理顺统筹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内外部需求,其次本文基于国外文献研究,梳理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的相关理论,为文章的撰写提供学理支持,再次本文运用定量研究方法对统筹社会救助体系的财政投入效率进行了评测分析,最后,本文提出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政策性建议,以期优化顶层设计、明确各项社会救助体系的功能定位、推进制度政策归并整合的架构、具体思路、操作方案,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从本文内容来看,第一部分前言。本部分主要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理论与现实意义进行概括、总结。从选题的理论与现实导向来看,社会救助体系有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而且从现实改革需要来看,需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全局性、系统性、综合性、层次性,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方面,达成共识、推动改革。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社会救助体系的起源与发展。首先,介绍了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起源与发展;其次本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脉络、资源投入以及发展成效。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的现实需求。一方面,从外部需求出发,梳理了现代政府从分工到集成的变革;另一方面,从内部需求出发,梳理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统筹不足的主要表现:央地权责的模糊化、制度边界的混串化、项目内容的错乱化、管理体制的分散化、资金调剂的堵塞化以及待遇水平的差异化等六个方面。第四部分基于国内外有关社会救助体系统筹的理论流派,了解支持社会救助统筹的理论依据,其中主要包括公民社会权利与公平正义论、制度交易成本与制度公平效率以及现代性转型与社会融合。第五部分是统筹社会救助体系的财政投入效率分析。本部分运用三阶段DEA模型对我国2013-2017年各省的面板数据以及2017年度全国各地市的截面数据进行分析,结论表明在省级单位中,统筹进度较快的东部地区财政支出效率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在全国各地市中,实行城乡统筹标准的地市财政支出效率要明显高于未实行城乡统筹标准的地市,因此,统筹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本研究对推进我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第六部分是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从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力求政策建议切实、可行,为未来统筹社会救助体系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唐梅玲[9](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指出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王梅[10](2017)在《近代青海社会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救济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对其很难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相关论着中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惟救济对象的划分一般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老、弱、病、残疾等个人生理原因以及其他因个人能力和社会原因导致的常态贫困人口;另一类是因遭受天灾人祸的打击而陷入困境的人们。依据救济对象的划分,本文的研究围绕常态的贫困救济和灾荒救济两大板块展开。又因青海民族地区特殊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下社会救济事业的开展在沿着“国家大历史”轨迹行进的同时又具有独特性,因此本文选择以近代青海作为研究的特定时空背景。具体而言,本文的论述分六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绪论,对社会救济的整体及区域研究的前期成果进行了回顾,指出对青海民族地区社会救济事业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必要性。同时提出在写作视角上,在关注官方的救助行为的同时,将视角转入普通人和下层社会,对各民族由血缘性和地缘性支撑下的互助共济、融入习俗中的慈善行为予以关注,探究在困境中基层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原动力。第二部分,从青海地区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以及人文环境、行政设置的历史沿革等入手,对本文的研究客体做一较为详细的介绍。指出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的青海,海拔高,地形复杂,形成了以寒冷、干旱、多风为特点的高原大陆性气候。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因素,使本区在近代一直频遭自然灾害的侵扰。而人文环境上,多民族聚居的青海,生计方式上农耕和畜牧并存;政治制度上,近代青海府县制与土司制度并存,并保留了一定的政教合一制度;宗教氛围浓厚,寺院在该地发挥着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功能。而且在传统社会多元构成的基础上,又有近代因素的发轫。人文特征的多样性,使救济活动的开展带有地域的烙印,有着与中原地区不同的异质性特征。第三部分,对近代青海常态贫困救济的开展,以救济活动实施的主体不同分官方(国家和地方)、民间、外来力量三个层面加以论述并兼论其成效。官方的救济活动包括:一,官办救济机构的设立;二,开展“冬令救济”,设立平民工厂,实行义务教育、平民教育以及多类奖助项目的助学活动,因突发情形而返贫的民众的灵活救济,等等。民间力量的慈善救济包括:民间由血缘性和地缘性支撑下的互助共济、融入习俗中的慈善行为;民间慈善团体施舍贫民的活动以及宗教组织在收容孤儿、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助葬、举办冬赈等方面的作为。而作为外来力量,西方教会在传播“福音”过程中在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了一定的慈善救济活动。第四部分,对近代青海灾荒救济的开展情况,以救济活动实施的主体不同分官方(国家和地方)、民间、外来力量三个层面加以论述并兼论其成效。政府的救灾活动。政府的救灾除机构的设置和制度层面的建设外,具体分防灾、应灾、灾后善后三个阶段展开。灾前的防治包括植树造林、兴修水利、鼓励农垦、禁烟、发展仓储、备荒植物的推广种植、设立气象、水文监测机构等备荒措施,以及以卫生机构的免疫种痘、卫生清洁运动的发起、卫生观念的普及等为内容的防疫举措。灾害发生时,按规定勘灾、定灾后,政府开展了急赈、工赈、疫病的救治等赈济措施。灾后,政府通过安辑流民、蠲缓、灾后补种、借贷、对粮食流通进行管理等多种手段以平抑粮价、恢复生产。灾荒救济中的民间力量。世人以青海地处偏远,民众智识落后、保守性成,不思改革。实则不然,民众在防灾备荒方面有所实践。在面对灾害时,除向政府呼吁请赈外,也有一定的自救行为,包括结成互助关系、民间土法防疫、祈雨防雹等。此外,民间个体、宗教组织、救灾团体参与赈灾,形成多重的民间救灾格局。而作为外来力量,西方传教士在灾害发生时治疗时疫、救治伤员、发放赈济粮,为灾民提供了一定的帮助。第五部分,揭示近代青海的救济事业从晚清到民国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呈现的诸多特点,反映出的国家—地方—社会的互动模式。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近代青海社会救济事业的成效,并结合当代地方实际,探讨近代青海民族地区社会救济研究留给我们的思考和启发。
二、甘肃省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甘肃省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2)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二、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
一、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社的重要论述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有关论述 |
(二)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和实践 |
二、近代中国合作运动的理论和实践 |
(一)合作思想在我国的广泛传播 |
(二)新中国成立前中共领导的合作社运动 |
第二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兴起与扩张(1949-1952) |
一、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 |
(一)政治动因: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
(二)经济动因:城乡物资交流的迫切需要 |
(三)重要因素:为工业化提供有效支撑 |
二、供销合作理论的建构与政策体系的形成 |
(一)供销合作理论的初步建构 |
(二)政策举措的密集出台 |
三、“放手发展供销合作社” |
(一)整顿老社 |
(二)发展新社 |
第三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与功能提升(1953-1956)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二)供销合作社新任务的提出 |
二、基层组织体系的完善和规范管理的加强 |
(一)加强组织建设 |
(二)强化民主管理 |
(三)健全管理制度 |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全面贯彻 |
(一)供应生产资料 |
(二)扶持农村副业生产 |
(三)新仓经验与“结合合同”的普遍推行 |
(四)开展生产救灾 |
四、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一)改造背景和改造形式 |
(二)对农村民族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三)对农村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四章 大跃进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下放”与 “恢复”(1957-1965) |
一、农村基层供销社下放“人民公社” |
(一)县以上机构合并及所有制性质的改变 |
(二)农村基层社“下放”人民公社 |
二、大跃进狂飙中的“大购大销”风潮 |
三、“多重压力”下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恢复 |
(一)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 |
(二)供销合作系统的重建 |
四、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继续发展 |
(一)“轻装上阵”——开展“三清”运动 |
(二)“强化服务功能”——开展改善经营管理运动 |
(三)“拓展服务网点”——大力发展代购代销店 |
第五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徘徊与曲折发展(1966-1976) |
一、对供销合作社的“大批判”及后果 |
(一)“大批判”引发思想混乱 |
(二)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撤并和性质变化 |
(三)“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普遍推行 |
二、在“文革”中的曲折发展 |
(一)供销合作社的再次恢复 |
(二)为稳定农业生产发挥关键作用 |
第六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1977-1991)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争论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农村市场的变化 |
(二)改革大潮中供销合作社改革方向的有关争论 |
二、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
(一)恢复“三性”,启动供销合作社改革(1979-1983) |
(二)实行“五个突破”,变“官办”为“民办”(1984-1985) |
(三)抓好“六个发展”,建立综合服务体系(1986-1991) |
三、二十世纪80年代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评价 |
第七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脱困”与“新生”(1992-2002)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经营困境 |
(一)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农村供销社陷入经营困境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困境的多维分析 |
二、全行业扭亏为盈目标的实现 |
(一)《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明方向路径 |
(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恢复为“脱困”提供组织保障 |
(三)党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为脱困提供政策保障 |
三、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创新发展 |
第八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和基本经验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演进的基本经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变迁与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反思与追问 |
1.2 旨趣与意义 |
1.3 进路与方法 |
2 农村环境治理的内涵、基础与目标 |
2.1 农村环境治理的内涵 |
2.1.1 环境治理的内涵表达 |
2.1.2 农村环境治理及其在地内生性 |
2.2 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基础和文化积淀 |
2.2.1 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基础 |
2.2.2 农村环境治理的生态文化积淀 |
2.3 农村环境治理的目标: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动态平衡 |
2.3.1 制度缺失背景下的农村环境利益退场 |
2.3.2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动态平衡的要义解释 |
2.3.3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平衡:两个案例的补充 |
3 农村环境治理的制度变迁与城乡二元结构差异 |
3.1 环境保护立法变迁与城乡二元规范差异 |
3.1.1 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立法倾向的形成(1978-1988年) |
3.1.2 城乡二元环境立法格局的形成(1989-1999 年) |
3.1.3 城乡二元环境立法格局的巩固(2000-2012 年) |
3.1.4 城乡二元环境立法体系下的农村环境立法发展(2013-2019 年) |
3.2 中央政策变迁与城乡环境权益配置差异 |
3.2.1 2004 -2012 年农村环境治理在“一号文件”中的演进 |
3.2.2 2013 -2019 年农村环境治理在“一号文件”的变迁 |
3.2.3 政策文件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差异 |
3.3 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结构差异 |
3.3.1 城市环境治理模式 |
3.3.2 农村环境治理模式 |
3.3.3 城乡环境分治的制度异构 |
4 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生成:城乡融合视野下的考察 |
4.1 城乡融合与农村环境治理 |
4.1.1 农村环境治理与城乡融合的分野 |
4.1.2 环境治理城乡融合的应然性分析 |
4.1.3 环境治理城乡融合的基本原则:尊重乡村传统、习惯和经验 |
4.2 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生成原则 |
4.2.1 农村环境治理的“以人为本” |
4.2.2 农村环境治理的“生命至上”与“安全第一” |
4.2.3 农村环境治理的“两山论”与“记得住乡愁” |
4.3 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内容结构 |
4.3.1 政策法规与环境标准 |
4.3.2 治理规划与监测应急 |
4.3.3 监督执法与宣传教育 |
5 农村环境治理之制度优化:产权配置制度的改革 |
5.1 农村场域中的产权制度: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 |
5.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5.1.2 农民集体所有权 |
5.2 产权制度在环境治理方面被弱化的原因分析 |
5.2.1 产权主体不明晰 |
5.2.2 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被忽视 |
5.2.3 环境权情结对产权制度的遮蔽 |
5.3 农村环境治理语境下的产权制度改革探索 |
5.3.1 环境治理语境下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态度 |
5.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化、可诉化 |
5.3.3 编制资源环境资产负债表 |
6 农村环境治理模式的走向: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 |
6.1 政府支持下利益共同体自治:应然与实然分析 |
6.1.1 利益共同体自治的涵义 |
6.1.2 自治传统的承继与创新 |
6.1.3 政府主导下简单共治的局限:信息不对称与农民不合作 |
6.1.4 政府与利益共同体的协同互补 |
6.2 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结构谱系 |
6.2.1 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利益结构 |
6.2.2 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民的利益结构 |
6.2.3 市场组织的利益结构 |
6.2.4 复杂利益结构的启示 |
6.3 政府与利益共同体间有效协作的展开路径 |
6.3.1 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与“议行分设” |
6.3.2 尊重自治规则 |
6.3.3 利益共同体自治的制度保障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文章目录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参与的项目 |
C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5)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赈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灾荒史研究的问题导向及既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方法及资料来源 |
四、研究重点和难点 |
五、创新与写作基本思路 |
第一章 清代云贵地区灾荒发生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灾荒发生的自然因素 |
一、自然地理环境的变化 |
二、气候变迁的驱动 |
三、生态环境变迁的负面效应 |
第二节 清代云贵地区灾荒发生的社会因素 |
一、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化 |
二、云贵地区民族起义的扰动 |
三、西方近代化势力的入侵 |
第二章 清代云贵地区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布差异 |
一、气象灾害 |
二、地震灾害 |
三、地质灾害 |
四、疫疾灾害 |
五、农作物病虫害 |
第二节 清代云贵地区自然灾害产生的后果及影响 |
一、灾害对云贵地区农业生产的冲击 |
二、灾害对云贵地区财政经济的损耗 |
三、灾害对云贵地区民众生活的扰动 |
四、灾荒对云贵地区社会文化的影响 |
第三章 清代云贵地区荒政制度的施行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荒政的基本程序 |
一、清代云贵地区的报灾 |
二、清代云贵地区的勘灾 |
三、清代云贵地区的审户 |
四、清代云贵地区的发赈 |
第二节 清代云贵地区救灾的基本措施 |
一、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蠲免 |
二、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赈济 |
三、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借贷 |
四、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抚恤 |
第四章 清代云贵地区的备荒仓储制度建设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常平仓建设 |
一、清代云贵地区的常平仓设置 |
二、云贵地区常平仓的功能 |
三、云贵地区常平仓的管理 |
第二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社仓建设 |
一、清代云贵地区的社仓设置 |
二、清代云贵地区社仓的功能 |
三、云贵地区社仓的管理 |
第三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义仓建设 |
一、清代云贵地区的义仓建设 |
二、清代云贵地区义仓的功能 |
三、清代云贵地区义仓的管理 |
第四节 清末西南边疆地区积谷备荒制度建设 |
一、清末西南边疆地区积谷备荒制度推行的原因 |
二、清末西南边疆地区积谷备荒制度的建设 |
三、清末西南边疆地区积谷备荒制度的实践成效 |
第五章 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赈实践路径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官方救灾实践路径 |
一、减免额赋以纾民困 |
二、平粜米谷以平市价 |
三、赈给银米以裕口食 |
四、鼓励垦殖以补种杂粮 |
五、捐给养廉银两以资赈济 |
第二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民间救灾实践路径 |
一、地方官宦倾力捐输 |
二、民间绅商慷慨捐赀助赈 |
三、民众祭拜神灵以禳弥消灾 |
第三节 清代云贵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实践 |
一、修缮城墙以资扞卫 |
二、疏挖河道以广“东作” |
三、修复桥梁设施以利行旅 |
四、修复盐井以利税课征收 |
第六章 清代云贵地区灾荒赈济案例探讨 |
第一节 危机与应对:清道光十三年云南地震灾害救济 |
一、清道光十三年云南地震灾情 |
二、道光十三年云南地震灾害赈济 |
三、道光十三年云南地震灾后重建 |
第二节 清光绪朝云南昭通以工代赈的实践路径及成效研究 |
一、清朝“以工代赈”在西南边疆实施的原因 |
二、光绪十八年昭通府“以工代赈”实践的主导措施 |
三、光绪十八年昭通府“以工代赈”实践的辅助举措 |
四、光绪十八年昭通府“以工代赈”实践的社会成效 |
第三节 清代贵州“新疆”地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
一、清代贵州“新疆”的开辟 |
二、清代贵州“新疆”地区自然灾害发生的背景 |
三、清代贵州“新疆”地区自然灾害时空分布特征 |
四、清代贵州“新疆”地区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
第七章 清代云贵地区灾赈实践的区域联动效应 |
第一节 清代云贵地区灾赈实践的区域协调联动 |
一、云贵地区灾赈物资的应急调运和供给 |
二、云贵地区灾荒赈济的“国家干预” |
三、云贵地区灾赈期间的乡村秩序维系 |
第二节 清光宣时期云南灾赈近代化转型的联动效应 |
一、清光宣时期云南灾赈近代化转型的困境 |
二、清光宣时期云南的灾赈近代化转型路径 |
三、清光宣时期云南灾赈近代化转型的社会效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及荣获奖励情况 |
致谢 |
(7)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金融市场与近代重庆金融市场的概念辨析 |
(二)研究时间的概念辨析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资料与方法 |
(一)研究资料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全面抗战爆发后重庆金融市场的动荡 |
第一节 1937 年之前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一、货币市场从混乱向统一与规范发展 |
二、以申汇交易为主的重庆内汇市场 |
三、重庆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
四、全面抗战之前尚未充分发展的市场 |
第二节 公债风潮与重庆证券市场的动荡 |
一、重庆公债风潮的爆发 |
二、公债风潮的最终解决 |
第三节 全面抗战爆发后的重庆比期风潮与利率市场的动荡 |
一、全面抗战前期重庆利率市场的动荡 |
二、1938 年-1940 年利率市场的平稳发展 |
三、1941 年重庆利率风潮与比期的废除 |
四、日拆制度时期的重庆利率市场 |
第四节 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的筹备与争论 |
一、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的必要性 |
二、筹备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及其引发的论争 |
小结 |
第二章 重庆传统金融市场在战时的变革 |
第一节 重庆向法币发行中心的转型 |
一、1937-1938 年国民政府法币发行中心的内迁 |
二、1939-1942 年重庆法币发行中心的建立与巩固 |
三、1942 年之后的重庆法币发行中心 |
第二节 全面抗战时期的重庆票据市场 |
一、重庆票据交换的曲折发展 |
二、重庆票据承兑贴现的快速发展 |
第三节 全面抗战时期重庆内汇市场变迁 |
一、1937-1941 年的重庆内汇市场 |
二、1942-1945 年的重庆内汇市场 |
小结 |
第三章 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第一节 战时重庆外汇市场的崛起 |
一、追随上海时期的重庆外汇市场 |
二、独立发展时期的重庆外汇市场 |
第二节 战时重庆黄金市场与黄金风潮 |
一、黄金统制初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二、黄金统制成熟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三、开放黄金自由交易时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第三节 战时重庆的保险业与保险市场 |
一、全面抗战爆发与重庆保险市场兴起(1937-1941) |
二、战时重庆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兴盛(1942-1945) |
三、战时重庆保险市场的主要保险业务 |
小结 |
第四章 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第一节 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一、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政策与法令监管 |
二、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一、地方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监管的开端 |
二、四川省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三、重庆市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第三节 重庆金融业对重庆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 |
一、重庆市银钱业同业公会对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 |
二、重庆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对保险市场的自律监管 |
三、重庆市银楼业同业公会对黄金市场的自律监管 |
小结 |
第五章 重庆金融市场在抗战大后方的中心地位 |
第一节 重庆货币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法币在抗战大后方各主要金融市场的推广 |
二、重庆票据市场在大后方的延伸 |
三、重庆利率市场对于大后方的影响 |
第二节 重庆黄金与外汇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重庆黄金市场在大后方各地的拓展 |
二、以重庆为核心的抗战大后方外汇市场网络的构建 |
第三节 重庆保险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战时保险市场在西南的网络构建 |
二、战时保险市场在西北的网络构建 |
小结 |
结语 |
一、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双重性 |
二、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作用分析 |
三、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特点分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阶段发表文章 |
(8)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社会救助的内涵外延 |
1.3.2 社会救助的基本问题 |
1.3.3 社会救助的统筹问题 |
1.3.4 社会救助的财政问题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与不足 |
2 社会救助体系的起源与发展 |
2.1 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起源与发展 |
2.1.1 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起源 |
2.1.2 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 |
2.2 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与成效 |
2.2.1 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脉络 |
2.2.2 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资源投入 |
2.2.3 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成效 |
3 统筹社会救助体系的现实需求 |
3.1 外部需求:现代政府生产力从分工到集成的变革 |
3.1.1 工业社会的分工机制显着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3.1.2 分工与集成融合更加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
3.2 内部需求: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统筹不足的主要表现 |
3.2.1 央地权责的模糊化 |
3.2.2 制度边界的混串化 |
3.2.3 项目内容的错乱化 |
3.2.4 管理体制的分散化 |
3.2.5 资金调剂的堵塞化 |
3.2.6 待遇水平的差异化 |
4 统筹社会救助体系的理论支持 |
4.1 公民社会权利与公平正义论 |
4.2 制度交易成本与制度公平效率 |
4.3 现代性转型与社会融合 |
5 基于低保标准的统筹社会救助体系的财政投入效率分析 |
5.1 低保标准的动态变化与城乡分割 |
5.1.1 低保标准的动态变化 |
5.1.2 低保标准的城乡分割 |
5.2 统筹城乡低保标准基层实践 |
5.2.1 北京市城乡低标准的统筹 |
5.2.2 上海市城乡低标准的统筹 |
5.2.3 其他地市城乡低保标准的统筹 |
5.3 统筹社会救助体系财政支出效率模型构建与指标选择 |
5.3.1 模型选择 |
5.3.2 指标选择 |
5.4 省级层面统筹社会救助体系财政支出效率分析 |
5.4.1 第一阶段DEA分析 |
5.4.2 第二阶段SFA分析 |
5.4.3 第三阶段DEA分析 |
5.5 市级层面统筹社会救助体系财政支出效率分析 |
6 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
6.1 主要原则与要求 |
6.1.1 厘清统筹社会救助的四组关系 |
6.1.2 把握统筹社会救助的主要特征 |
6.1.3 明晰统筹社会救助的核心关键 |
6.1.4 平衡统筹社会救助的公平效率 |
6.2 具体建议与措施 |
6.2.1 统筹央地关系:明晰制度权责 |
6.2.2 统筹相关制度:厘清救助边界 |
6.2.3 统筹项目内容:理顺救助层次 |
6.2.4 统筹管理平台:提升救助效率 |
6.2.5 统筹财政投入:优化救助资源 |
6.2.6 统筹待遇水平:实现救助均等 |
附录 |
参考文献 |
(9)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近代青海社会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 关于社会救济史的整体研究 |
(二) 关于甘青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相关研究 |
(三) 关于西北及青海社会救济事业的区域研究 |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三) 拟解决问题及采取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青海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
第一节 青海的自然环境 |
一、地貌 |
二、气候 |
三、土壤与植被 |
四、河流 |
第二节 青海的人文环境 |
一、多民族聚居和传统地方社会的多元化 |
二、宗教氛围浓厚、寺院林立 |
三、近代因素的发轫与地方社会 |
第三节 近代青海的行政区划及建置的沿革 |
一、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及建置 |
二、近代以来青海的基层行政组织 |
第二章 济贫事业 |
第一节 近代青海民族文化中的慈善观念及其发展 |
第二节 官方的济贫活动 |
一、官办救济机构 |
二、救济机构以外的官办救济事业 |
第三节 民间的慈善救济 |
一、血缘组织下的互助与济贫(汉族的宗族、撒拉族的孔木散、土族的舍房、藏族的“日科尔”) |
二、地缘组织(村落、藏族部落内、城镇会馆组织)下的互助济贫 |
三、宗教组织的慈善救济 |
四、民间社会团体的慈善救济活动 |
五、融入民间习俗中的济贫行为 |
第四节 西方教会的慈善救济 |
一、西方宗教的传入及发展情况 |
二、教会在医疗和助学方面的济贫活动 |
第五节 近代青海济贫事业的成效及其评价 |
第三章 灾荒救济 |
第一节 灾荒概况 |
一、灾荒概述 |
二、灾荒的影响 |
第二节 官方救灾 |
一、近代国家和青海地方的救灾机构及其制度建设 |
二、灾前预防 |
三、临灾赈济 |
四、灾后善后 |
第三节 民间救灾 |
一、防灾备荒的探索 |
二、民间赈灾款物的筹集与对政府救灾的支持 |
三、民间的应灾举措 |
第四节 西方传教士的救灾 |
第五节 近代青海灾荒救济的成效及评价 |
一、政府救灾活动的成效及评价 |
二、民间力量救灾活动的评价 |
第四章 近代青海社会救济的特点及反映的国家—地方—民间的互动关系 |
第一节 近代青海社会救济的特点 |
一、传统与现代的结合 |
二、以政府为主导,民间力量为辅 |
三、多层次和多样化 |
第二节 近代社会救济事业中国家—地方—民间的互动关系 |
一、中央与地方的互动 |
二、地方政府与民间的互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有关近代青海社会救济的部分法规 |
附录二 近代青海自然灾害发生统计表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甘肃省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D]. 李攀.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3]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变迁与模式选择[D]. 冯林玉. 重庆大学, 2019(12)
- [5]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6]清代云贵地区的灾荒赈济研究[D]. 聂选华. 云南大学, 2019(09)
- [7]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D]. 张格. 西南大学, 2019(01)
- [8]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D]. 王雄. 东北财经大学, 2018(06)
- [9]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近代青海社会救济研究[D]. 王梅. 陕西师范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