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和地方立法

世贸组织和地方立法

一、WTO与地方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谭文雯[1](2020)在《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研究》文中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是打造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国家战略,也是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中国特殊经济区最自由最开放之形态。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中国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正式宣布在海南建设中国第一个自由贸易港。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同意采纳海南代表团建议,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立法调研与起草相关工作。有据于此,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正式提上国家议程。新近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两次提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这意味着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迫在眉睫,立法先行,其法治建设更是成为当务之急。立法模式作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开展法治化的重要前提,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重要意义。本文以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为研究对象,全文共分为五章对其展开研究。第一章从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基本概念辨析入手,对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概念、立法模式以及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等进行辨识,搭建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概念体系;第二章围绕混合式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现状,并对该模式下的授权立法展开研究,最终归纳出混合式立法模式的问题所在;第三章围绕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展开考察,包括对统一式立法的国际法渊源,以及以美、韩两国为代表的域外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分析得出统一式立法模式并不适于中国自由贸易港;第四章分析分立式立法模式为何成为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最优选择,对以台湾地区和俄罗斯为代表的自由贸易港分立式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归纳出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优势所在;第五章结合上述研究,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选择建议,包括摒弃混合式立法模式而采取分立式立法模式,制定“中国自由贸易港法”,明确分立式立法所应调整的立法内容,充分发挥自由贸易港所在地方立法的优势,以及中国自贸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过渡时期应适当运用授权立法的建议。

李其成[2](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荆洪文[3](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陈炜[4](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余敏友,廖丽,刘筱萌[5](2008)在《“全球化推动的改革开放——WTO多哈回合与中国贸易政策和法律的新挑战”——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文中研究说明为推进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的深入发展,加强学术交流,2007年11月17日至18日由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院和WTO学院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武汉大学召开。此次年会的主题是"全球化推动的改革开放——WTO多哈回合与中

邢海文[6](2008)在《略论WTO过渡期后的地方立法建设》文中指出我国的入世后过渡期即将结束,对于地方立法建设而言,即将面对新的形势与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应对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市场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应对非关税壁垒等。此时,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在践行对外贸易法、建立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组建专业立法队伍等方面加强建设。

董玉明[7](2007)在《论WTO规则对我国地方立法的影响》文中提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不仅体现于中央立法,而且,体现于大量的地方立法之中。本文在分析我国的地方立法体制问题的基础上,就WTO规则框架下我国地方立法的特点和准则及影响问题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WTO规则对我国地方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但其却在逐步改变着地方政府的行政方式,也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与参与法制建设的热情和全球化意识,因此,研究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实践。

翁佳[8](2006)在《论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我国加入WTO后,WTO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规则特别是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的立法理念、立法体制及运行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透明度原则是WTO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任何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议,都必须公布。透明度原则所体现的是现代立法的民主化、法治化特征。在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以透明的法律作为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指南,而且立法活动本身也应当依法透明进行,注重立法过程及程序的透明与民主,以确保立法结果的科学合理,使现代社会不仅实现有法之治,而且实现良法之治。民主化的立法是现代立法的潮流,也是现代立法程序应予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民主政体下,立法程序的民主化,一方面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有民主化的立法活动程序,包括它的立法活动应当有更多的透明性;另一方面是指公民、社会团体等能够充分参与、影响和监督立法过程。其精义就是立法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地方立法是相对于国家立法而言,在我国主要包括地方人大立法活动和地方政府立法活动。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地方人大立法,指有权限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地区的时空范围内,就执行中央立法和规范地方性事务所颁布施行的立法。就制定内容而言,地方立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相比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制定程序而言,地方立法容易被忽视,目前尚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范。我国地域广袤,人口众多,地方事务庞杂,故对地方立法进行专门研究实属必要。特别是对地方立法透明制度问题有必要进行厘清与探讨。在地方立法中,确立立法透明制度,加强地方立法的民主基础,保证立法公正。本文拟从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的相关问题入手,对照我国地方立法体制与运行现状,就其透明度原则实现的缺失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地方立法透明制度进行理论探讨。本文主要遵循通行的研究范式和思路,除了比较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外,在一定程度上运用法律研究的固有方法如法律价值、法律要素等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表象,运用社会学分析方法和实证方法,阐述地方立法如何实现透明度原则;通过法律价值、法律要素的分析,阐述立法透明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功能;采取比较与历史的方法,阐述透明度原则是国外发达法治国家立法透明制度的通行做法及我国的借鉴意义。本文认为,论证我国地方立法如何实现的透明度原则,提出有关改革与完善的构想是一项有现实意见和挑战性的研究工作。

康耀坤[9](2006)在《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一个特色鲜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可以拓宽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使民族法学理论研究能够植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民族社会现实,奠定进一步研究的学术基础。在实践上,有助于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相对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利于指导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实践。在研究目的上,通过吸收借鉴学界前贤的研究成果和实地调查,力图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法学研究与民族学在研究方法上的结合,以促进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研究能够走向规范化和实用化。对此文章尽可能地结合国内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运用民族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较为系统地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总结。 本文共包括八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相关概念、历史发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从而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内容的研究。指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享有5种立法类自治权,即自治条例制定权、单行条例制定权、变通规定制定权、补充规定制定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自治权。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分析。确定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指导和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认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应包括立法统一性原则、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原则、正确行使变通权原则、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第四、五、六、七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具体制度的探讨和研究,指出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或补充规定和变通执行、停止执行自治权制度的作用和价值,以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的第八部分是个案研究,通过对天祝藏族自治县、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实地田野调查,以第一手实践资料和本文的理论部分形成了有机的结合。

刘茂林,石佑启[10](2005)在《WTO与中国地方立法的回应及创新》文中认为加入WTO给我国带来一场深刻的法律制度变革,对立法的数量和质量提出新的要求。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应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推动地方立法从“挑战-回应式”立法向“回应——创新式”立法转变,建立起与WTO规则相协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WTO与地方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地方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 选题的背景
        2. 选题的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1.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2. 本文的进一步研究空间
    (三) 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 研究方法
一、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基本概念辨析
    (一) 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概念
        1. 自由区
        2. 自由贸易港
        3. 中国自由贸易港
    (二) 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
    (三) 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
    (四) 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分析
    (一)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现状
        1.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之缘由
        2.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之现状
    (二)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下的授权立法考察
        1. 中国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的法律依据
        2. 授权立法能否满足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法治需求
    (三)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之问题
        1. 混合式立法模式立法内容混杂
        2. 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地方立法
三、自由贸易港统一式立法模式的考察
    (一) 自由贸易港统一式立法模式的国际法渊源
        1. WTO框架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2. WCO框架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3. 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性法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二) 域外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考察
        1. 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统一式立法
        2. 韩国自由贸易区的统一式立法
    (三) 统一式立法模式能否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
        1. 统一式立法模式为何较为通行
        2. 统一式立法模式难以突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个性
        3. 在法典化运动影响下具备难以规避的固有缺陷
四、分立式立法模式何以成为最优选择
    (一) 域外自由贸易港的分立式立法模式考察
        1. 台湾地区自由贸易港区的分立式立法
        2. 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的分立式立法
    (二) 自由贸易港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优势
        1. 分立式立法模式凸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宗旨
        2. 分立式立法模式契合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内容
        3. 满足法经济学理论追求法律成本与法律效率的平衡统一目标
五、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选择
    (一) 摒弃混合式立法模式而采取分立式立法模式
        1. 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中国自由贸易港法”
        2. 分立式立法所契合的立法内容
    (二) 在分立式立法模式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之优势
    (三) 中国自贸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过渡时期适当运用授权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路径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一、金融立法现状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二)历史研究方法
        (三)比较研究方法
        (四)案例分析方法
        (五)逻辑推理方法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三)大珠三角
        (四)泛珠三角区域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六)粤港澳大湾区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一)硬法路径
        (二)软法路径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一)广东省政策群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一、区域行政协议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二、区域司法协议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三、区域民事协议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一)选题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一、名称上的差别
        (一)判例概念群
        (二)先例概念群
        (三)案例概念群
        (四)司法解释群
        二、效力上的差别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三)报请程序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二、香港立法状况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三、澳门立法状况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一、宪法
        二、授权立法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一、国家统一立法
        二、区域合作立法
        三、区域认可立法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五、区域单边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4)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一、现实层面
        二、理论层面
        三、研究的切入点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二、亚太经济合作
        三、地缘政治关系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一、市场准入概述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一、历史沿革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一、扩大开放制度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三、功能制度突破
        四、法律制度创新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6)略论WTO过渡期后的地方立法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环境下地方面临的主要挑战
二、推进地方立法建设应对WTO挑战的若干途径
    (一) 通过地方立法梳理、完善并有效运用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1.完善、补充现行外贸法
        2.建立、健全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二) 通过地区立法推动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 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解决
    (四) 立法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三、结语

(8)论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透明度原则主要内容
    (一) 透明度原则历史回顾
    (二) 透明度原则的内涵
        1、概念
        2、特征
    (三) 透明度原则的外延
    (四) 透明度原则在 WTO 规则中的主要体现
        1、公布
        2、通知
        3、报告
        4、设立咨询点
        5、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五) 透明度原则的例外规则
    (六) 透明度原则对于 WTO 协议的作用
        1、透明度原则是保证各成员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的重要保障
        2、透明度原则是监督各成员遵守 WTO 义务的重要手段
        3、透明度原则是推动服务贸易的重要保证
二、WTO 透明度原则与建立我国地方立法透明制度
    (一) 建立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的国际原因分析
        1、我国对透明度原则方面的入世承诺
        2、WTO 规则对成员国法律的要求
        3、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4、WTO 透明度原则的实现需要以制度为保障
    (二) 建立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的国内原因分析
        1、立法民主法治发展要求建立地方立法透明程序
        2、地方立法自身需要建立透明程序
三、我国地方立法的现状与缺失
    (一) 透明度在立法观念方面的缺失
    (二) 透明度在立法程序方面的缺失
        1、立法计划
        2、法规草案公布
        3、法规的公布
        4、听证制度
四、构建完善的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的若干思考
    1、立法观念方面
    2、立法决策方面
    3、立法起草方面
    4、立法听证方面
    5、立法信息和资料透明方面
    6、立法会议的透明
    7、与立法透明制度配套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9)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历史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研究
    第一节 对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分析
    第二节 立法权
    第三节 我国民族地方的立法权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地位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立法统一性原则
    第四节 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五节 正确行使变通权原则
    第六节 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
    第七节 民主原则
    第八节 科学原则
第四章 自治条例
    第一节 自治条例概述
    第二节 自治条例的监督机制
    第三节 关于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问题的思考
    第四节 自治条例完善问题研究
第五章 单行条例
    第一节 单行条例概述
    第二节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定程序
    第三节 单行条例完善问题研究
第六章 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一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概述
    第二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定位及完善
第七章 自治机关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第一节 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自治权的概念
    第二节 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权的程序
第八章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调查
    第一节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现状调查
    第二节 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族立法调研
    第三节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立法调研
附录一: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二:参考文献
附录三:研究成果
后记

(10)WTO与中国地方立法的回应及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更新地方立法的观念
    1.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地方立法观念。
    2.树立平等对待的地方立法观念。
    3.树立废、改、立有机结合的地方立法观念。
    4.树立放松管制的地方立法观念。
    5.树立“开门立法”的地方立法观念。
二、正确处理地方立法中的几对关系
    1.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2.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3. 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的关系
    4. 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关系
三、改进地方立法的内容
    1.减少地方立法的自利性或谋私性, 增强地方立法的公益性与民主性。
    2.减少地方立法中设定的贸易壁垒, 保障自由、公平竞争。
    3.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 重视地方立法的激励、诱导作用。
四、完善地方立法的程序
    (一)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二) 创新立法起草机制, 推行“立法回避”制度
    (三) 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布制度
五、强化对地方立法的监督

四、WTO与地方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研究[D]. 谭文雯.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3]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4]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5]“全球化推动的改革开放——WTO多哈回合与中国贸易政策和法律的新挑战”——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A]. 余敏友,廖丽,刘筱萌. 《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七), 2008
  • [6]略论WTO过渡期后的地方立法建设[J]. 邢海文.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08(02)
  • [7]论WTO规则对我国地方立法的影响[A]. 董玉明.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二○○七年年会论文集, 2007
  • [8]论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的完善[D]. 翁佳. 华东政法学院, 2006(06)
  • [9]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D]. 康耀坤. 兰州大学, 2006(09)
  • [10]WTO与中国地方立法的回应及创新[J]. 刘茂林,石佑启.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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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和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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