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研究面临的若干问题(下)(论文文献综述)
郭婷婷[1](2021)在《十七世纪初明清博弈与朝鲜参战 ——以松锦之战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松锦之战”发生于公元1640年,是明清战争史上第二次战略大决战。有明一代,朝鲜王朝“事大于明”,为明朝的藩属国。但是,到了17世纪前半期,女真崛起于辽东,开始与明朝分庭抗礼,打破传统的东北亚政治格局,使中朝关系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丙子之役”后,朝鲜由事明转向事清,在松锦之战出兵助清的问题上,朝鲜王朝上下面临艰难的抉择。本文以松锦之战为中心,探讨17世纪前半期明清博弈中朝鲜王朝的艰难抉择,参战及其影响。14世纪以后,东北亚形成了以明朝为中心,内有蒙古、女真,外有朝鲜的宗藩体系。到17世纪初,后金开始挑战以明朝为核心的东北亚宗藩体系。为了应对来自后金的威胁,明朝采取拉拢朝鲜和漠南蒙古的措施来抵御后金,并协同朝鲜对后金发动萨尔浒之战。后金(清朝)对朝鲜和漠南蒙古采用拉拢与打击的政策,1635年收服漠南蒙古,1637年发动丙子之役征服朝鲜。战后,朝鲜被迫脱离与明朝长达二百余年的封贡关系,与清朝建立新的宗藩关系,与清朝的关系从“兄弟之国”沦为“父子之邦”,为朝鲜日后参加松锦之战埋下隐患。征服朝鲜之后,清朝开始筹划发动松锦之战。为发动松锦之战,清朝制定了不同于以往的“守城屯垦”的长期作战方案,并且征调朝鲜军队用于进攻明朝。助清攻明,与朝鲜王朝长期崇尚的“番邦大义”相悖。朝鲜几次派遣使臣请寝征兵,清朝不允,最终朝鲜被迫派出炮手一千名、厮卒五百名参战,协助清军取得松锦之战的胜利。朝鲜参加松锦之战,对朝鲜造成多方面的影响。首先,有助于朝鲜国王王权的稳固和强化。明朝和清朝对朝鲜的强迫和干预程度降低,国王的统治地位因此更为稳固。其次,松锦之战以后,朝鲜王朝确立了明确的“亲清远明”外交态度,使清政府大大放松了对朝鲜的警戒心。最后,参战给朝鲜社会造成很多消极影响。朝鲜被迫出兵助粮援助清朝松锦前线,很多百姓则要更多的承担徭役,致使朝鲜百姓生活更为困苦。
杨逢春[2](2021)在《论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文中研究指明两高三部颁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被告人享有完全的上诉权,但是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情况普遍存在:一些被告人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保护,随意提起上诉,企图获得更轻刑罚,或者通过提起上诉拖延诉讼期间,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对上诉制度的秩序造成冲击。针对这种现象,司法实务人员以及理论界的学者们展开讨论,提出各种解决方案。司法实务人员由于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以及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多数都比较排斥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起上诉的行为,因此很多法官都主张对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阻断被告人提起上诉的路径;此外还有的学者持保守的态度,认为我国并不适宜限制被告人的上诉,速裁案件上诉的比例较小,限制被告人上诉并不能对诉讼效率有太大的提高,应当继续实行无理由上诉制度;当然多数学者持居中的态度,提出我们可以对速裁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予以部分限制,通过划分不同的上诉理由及被告人一审裁判量刑年限等,实行不同程度的上诉权限制措施,尽量减少不正当上诉的情况出现;在实践中,为了规制被告人随意提起上诉的行为,部分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还以抗诉的方式制约上诉,以消除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提出其认罪认罚后再上诉是不诚信的表现,是不认罚的体现,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改判,加重刑罚。笔者认为,速裁程序一审终审制和完全的无理由上诉制都有些绝对,无法应对实践中复杂的情况,不利于公正价值的维护,检察机关以抗诉制约上诉的行为会架空“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旦形成通行做法也不利于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规制。因此在上述学者提出的部分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上诉审查制”的构建并讨论该程序中上诉理由和审查程序的设置,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区别开,分别实行不同的上诉模式,对速裁案件的上诉增加形式审查的环节,对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案件加以初步审查和过滤,以减少被告人以非正当理由上诉并进入二审程序的现象出现,进而追求速裁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成果的延续,优化诉讼资源配置。
王艺[3](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参与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有着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与价值取向,即符合了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向与国际趋势,可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并帮助司法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从而达到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但是其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也不应忽视,不能一味追求效率,更要尊重参与主体的人格尊严及其主体性地位的保障,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有着继续完善的空间。就当前现状来看,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界,都未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害人参与给予足够的保障与考量。由此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被害人无法实质参与量刑协商程序,并且在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被害人权利得不到保障而愤懑不满,进而采取上访申诉等方式来表达诉求;有些办案机关为避开争议焦点而不敢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予以适用;还存在着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衔接不畅等问题。对被害人的参与权进行必要的救济契合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刑罚的目的;有利于避免被害人不服裁量而引发社会问题,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可以减少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情况发生,让司法运作更显公正。通过搜集现有的文献来进行理论研究,针对研究的具体内容引用实例来进行实证分析,在对比国内外相关立法与司法经验后发现,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主体性地位及其参与保障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更有利于促使整个刑事诉讼领域关注和保障被害人的参与。当前我国被害人参与在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属缺位状态,对被害人的参与以及权益保护略显不足。浅层原因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即效率与公平之间的选择冲突;根本原因在于未处理好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协商性司法理念的内在张力,但是协商性司法理念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之间虽有张力但仍可以衔接共通,以此可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兼顾。立足于司法理念间的互补融合,可确立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机制,有效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规范与完善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确保被害人享有法律帮助请求权与获得救济权,达到惩罚犯罪兼顾保障人权、修复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和谐与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完颜振清[4](2020)在《三部《中国音乐美学史》着作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自蔡仲德先生建立“中国音乐美学史”学科至今,中国音乐美学史学术成果丰硕,但随着新发现的考古文物以及交叉学科的视野等,过去看待“中国音乐美学史”学科中的一些问题到现在已经发生了改变。笔者针对中国音乐美学史专着这一领域去观察,发现除了影响力较广的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外,还有修海林《中国古代音乐美学》以及龚妮丽《中国音乐美学史》这两部专着,然而这三部着作的影响力却相差甚远。这样问题的存在,并不是意味着后两部专着毫无价值,而是因为一些非学术思想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三位作者着作中的研究对象进行比较研究,如蔡仲德以表现为理论形态的音乐审美意识作为研究对象,修海林以音乐美的实践作为研究对象,他们在对于研究对象的选择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第二部分主要对三位作者着作中的理论体系进行比较研究,如蔡仲德“人本主义”的理论体系与修海林“乐本体”(音乐美的实践)的理论体系,蔡仲德的研究是一种形而上的理论研究,而修海林的研究是一种形而下的实践研究,龚妮丽的研究即在于结合前两位作者的研究进行思想融合与延续;第三部分主要对三位作者着作中的“三观”进行了比较研究,如蔡仲德“抑儒扬道”的历史观,是因其生活背景“五四运动”的影响。修海林跨学科的材料观受到他历史观与理论体系的影响,即“音乐美的实践”,因此在他的着作中研究依据除了最基本的纸质文献,还有甲骨、曲谱、音像、文物等;第四部分是笔者对于这三部着作进行的基本认识与评价,主要对写作特点与价值进行了判断。三部着作都具有叙事性的写作特点,在写作表达方式上表现出举例论证、引用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等方式。在它们的价值体现上,受到其作者社会身份、学术背景以及发言位置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所造成了差异,但将这三部着作放在一起比较研究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却并非与它们的影响力相符。中国音乐美学史学科的创立,开创了中国音乐美学研究的先河,其博大精深的思想渊源使往来之学者流连忘返。笔者对于这三部着作进行比较研究之后,更深得其中之意蕴,但任何一本专着都不可能称之为完美无缺,在“中国音乐美学史”这门学科中,对于这三部专着只有互相结合、互相包容甚至是互相批判的去学习,才能使“中国音乐美学史”学科继续发展。如果我们当代学者只是一味的吹捧前人的研究,不能从不同的视角去看待问题,解决问题,那么中国音乐美学史这门学科就会停滞不前。
江涵[5](2020)在《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变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来华留学生教育是实施对外文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途径,也是体现政治、经济与外交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方向方面,涉及到了来华留学生的规模、层次和国别等;在内容方面,涉及到了教育体制、经费、教育质量以及教师等;在需求方面,涉及到了人才培养、专业及均衡性等。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从建国初期发展至今取得了非常令人瞩目的成绩,从历史进程发展的角度讲,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呈现出了一定的差异性,政策定位的主体、环境、目标等方面都产生了相应的变化。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呈现出历史阶段性的特征,这是由各项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包括政治外交、社会经济、教育管理等方面。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关乎到来华教育发展,关乎到我国教育发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那么政策定位必须要明确定位主体、定位目标、定位对象和内容等方面的问题,才能促进和推动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结合路径依赖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的路径形成、路径依赖和主要特征展开深入的分析,阐述了政治、经济、外交和教育发展等环境因素对我国来华教育政策定位路径形成的影响。以改革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作为来华留学教育政策定位路径变迁的关键点,对节点前后我国所颁布的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进行路径依赖分析,即初始成本形成和自我强化、学习效应、协同效应和适应性预期。了解和掌握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与政治外交、经济发展、教育改革等相关联,对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特征进行总结。通过研究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定位,对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各个阶段的内容进行梳理,通过路径依赖理论分析和研究政策的具体定位以及所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虽然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历经变迁,但始终沿着既定的路径发展,没有发生跃迁。通过路径依赖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对政策定位提出可行性建议,包括责任主体多元化,即中央政府发挥宏观引导作用,地方政府与高等院校要在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中能够自主管理;属性功能的“教育性”,即来华留学生教育要更关注教育的本质,提升教育质量;目标群体“质量性”,即严格的接收标准,招收高素质的学生,以此提升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国际声誉,推动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王释锋[6](2020)在《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与抗诉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探索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升刑事司法效率,同时有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形,二审程序频繁启动。本文采取司法案例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讨论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与抗诉问题的治理与解决,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在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二审程序开启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了治理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与抗诉问题的必要性,提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具体梳理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提出上诉和检察机关提起二审抗诉的主要原因。被告人“主动”上诉的原因可以划分为“为维护合理利益上诉”和“为谋取不合理利益上诉”。被告人“被动”上诉主要有“检察机关擅自变更量刑建议”和“审判机关未采纳量刑建议”两种原由。此外检察机关提起二审抗诉也有“为制约被告人不合理上诉”和“应对审判机关未采纳量刑建议”两种情形。第三部分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与抗诉的主要问题以及治理这些问题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应当选择的基本立场。第一,应当明确“上诉权保障原则”,即使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也不能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第二,应当落实“司法效率原则”,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不合理上诉行为进行适当限制;第三,应当贯彻“法律监督原则”,鼓励检察机关运用抗诉手段制约被告人的不合理上诉行为;第四,应当梳理“司法诚信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忠实履行量刑协议约定的内容;第五,应当坚持“一般应当采纳”原则,保证审判机关能够自觉尊重量刑建议。第四部分阐述了应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与抗诉问题的具体方案。首先要采取具体措施,限制反悔上诉、留所上诉和审判机关不依法定程序调整量刑建议等情况发生;其次,确立检察机关禁止违反承诺原则,维护被告人信赖利益;再次,明确量刑建议调整规则,维护被告人合法的程序权利;最后,要通过构建上诉审查制度,实现对于速裁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有效控制。第五部分提出了结论。在完善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必须带有问题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对待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问题和检察机关抗诉问题。
李生杰[7](2020)在《兰州市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的有效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在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棚户区改造中因拆迁安置、物业管理、产权分配等问题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面临的棘手问题。党的十九大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中央和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决策科学化的新途径。在这一大背景下,探索提高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对策,对于促进棚户区改造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兰州市棚户区改造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公共管理相关知识,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等方法,对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的有效性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在实地调研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筛选出公民参与有效性的评价指标,再采用专家评议的方法,结合兰州市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对这些评价指标进行了修正,建立兰州市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其次,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体系权重,邀请专家对各指标进行打分,对指标体系进行量化。第三,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兰州市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的有效性进行分析研究。通过评价分析,兰州市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处于“一般”水平,结合实地调研的情况,从政府定位、公民参与主体能力、公民参与途径完善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对于推进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实践借鉴意义。
余英[8](2020)在《1932-1937年《外交评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外交评论》是与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紧密联系并受其影响,在九一八事变之后创办的政论性杂志。杂志创刊于1932年6月20日,至1937年7月15日终刊,共出版发行9卷共55期,其创刊旨在宣传政府外交方针政策、引导社会舆论的同时,对政府外交展开评论和建言,它记录着20世纪30年代局部抗战时期中国内政外交的一段真实历史。本文主要通过对主体史料《外交评论》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以其刊载的外交报道及评论为中心,考察政府外交政策及社会舆论反映,并借此展现1930年代中国外交复杂多变的艰难历程,进而丰富近代中外关系史的研究。论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介绍《外交评论》的基本情况,从杂志创刊的历史背景和基本内容入手,分析刊物的办刊宗旨、作者群体和基本特点;二是对杂志刊载的评论、论着、译述、专载、外交文件、外交时论选、书报介绍与批评、通讯等各栏目内容中所呈现的外交观念、批评与建言等作归纳性研究;三是研究《外交评论》作为与外交部密切相关的政论性刊物所独有的主要特征,以及在宣传政府外交政策、提高民众外交智识和引导公众舆论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四是作为中外关系史的研究对象,《外交评论》对外交观念近代化和中国外交提供的启示和经验教训。论文分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选题动因、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之处。正文共八章,第一章从杂志创办的背景、宗旨、编辑发行和作者群体等方面考察杂志的概况,为后文的展开提供一个认知基础;第二章主要归纳杂志诸多评论文章中呈现出来的主动外交的积极态度、扞卫国家民族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以利害关系为考量的政策取向,综合论述《外交评论》努力维护国权的外交观;第三章重点考察《外交评论》基于国民政府外交力量不足所提出的增强国家实力、整理外交机能和重视文化外交等推进外交建设的主张;第四章主要梳理《外交评论》对风行于1930年代的法西斯主义的介述和解析,考察当时社会舆论对法西斯主义和法西斯国家的认知与评价,阐述知识分子群体在九一八事变之后对法西斯集权政治的基本认同;第五、六章主要探析《外交评论》对国际格局形势的全面考察和对国民政府内政外交政策的评价,撰稿人群体对“攘外必先安内”“国联外交”等外交政策的舆论回应和对国际盟友的分析判断,呈现出杂志对国民政府内政外交政策的呼应态度;中日交涉是当时的外交重点和难点问题,《外交评论》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日方针政策的考察与建言,一方面,撰稿人与外交部在原则上同声共气,另一方面,在批评国民政府对日政策“措置欠当”的同时,提出多种外交建议供政府参考;第七章主要探讨《外交评论》提出的修废不平等条约主张,展示外交界和学术界在废约低潮时期对不平等条约的关注,以及提出的较为理性的修废约方式和手段;第八章将《外交评论》与《国民外交杂志》这两份创刊时间相同、名称相近的杂志作基本比较,对《外交评论》的刊物性质与思想内容特点、作用影响和局限不足等方面进行分析。结语部分是总结性评价:《外交评论》是政府外交政策的“宣传员”、集权统治的“维护人”、近代国际观念和外交知识的“传播者”、社会政治变化的“映射镜”,归纳其在局部抗战时期所特有的地位和在外交近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赵晓强[9](2019)在《国家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治理和善治”理论在研究西方“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治理”是国家与社会的新型合作关系,其主要意旨在于“多元共治”。“国家构建”理论更加注重国家治理中“国家”的作用,把建设“强有力”国家作为其关注点,认为“弱国家”“失败国家”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实际上,“国家构建”理论更多关注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治理。“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理论从制度体系和制度的执行能力来解释国家治理现代化,认为“制度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三种理论都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这个基础上,还可以发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实际上是一种实践理性,一个国家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通过有效的模式来实现本国的治理目标。这个过程中,既体现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的普遍性,又体现着每个国家的特殊性;既体现着国家治理的“合目的性”,又体现着国家治理的“合规律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从现代国家的逻辑中就可以得到的阐释,从这一点上讲,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身是现代国家逻辑的延伸。现代国家以“个体人”为出发点,国家是维护和保障“个体人”权利的制度性安排,其核心目标是维护公民的权利,核心任务是保证公权力的善性、让公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这个逻辑在现代国家的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现代国家建立的初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实现民族独立,如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国家如何能够承担起应该承担的公共事务,在这个阶段,法治是通过宪法来确定国家制度实现的。当国家制度稳定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进而增强国家的合法性,纵观世界各国,这个问题都是通过市场经济解决的,市场经济是资源最有效率的配置方式,法治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一整套制度,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证了市场机制的实现。而当着一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其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市场机制所导致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问题使各国饱受社会动荡之苦,在这个时候,成功的现代国家开始意识到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来弥补和消解经济两级分化给社会带来的问题,法治在这个过程中,划分出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为社会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从现代国家的发展逻辑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实际上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也可以说,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个发展逻辑在中西方治理成功的国家得到了印证。在西方,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治理成功的国家,经历了从民族国家建立,到发展市场经济,再到社会建设的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主要依靠法治。在东方,以新加坡和韩国为代表的治理成功的国家,同样经历了从国家,到经济,再到社会的发展过程,同样也是运用法治的方式。不同的在于,西方国家的发展更多是“进化论”,而东方国家发展更多体现了“建构论”,政府在构建市场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了更多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从中国国家治理的发展历程上看,也合乎这个逻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转向发展市场经济,进而建设和谐社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个过程中,法治(法制)成为了一条重要的线索,形成了四个鲜明的主题,即经济建设主题、社会建设主题、保障权利主题、治国理政主题,这些主题的形成印证了现代国家治理发展的逻辑。在遵循现代国家基本逻辑的同时,中国的国家治理也呈现出鲜明的本国特色,可以将中国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成功经验概括为“五个有机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历史传统、外国经验和基本国情的有机统一,坚持价值引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坚持政党治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坚持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总结起来,中国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可以归结为“良法善治”,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转变,国家治理法治化处于新的历史方位,实现“共同富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目标。国家治理新目标的确立给国家治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实现新的国家治理目标的过程中,法治也被赋予了新的任务。法治应发挥引领和保障的作用,促进公共富裕的实现;法治应为党的建设、政府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供给;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本身也应得到改革,向着适应时代发展的和更加完善的“良法善治”迈进。
许海东[10](2019)在《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并将“治理有效”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之一,开启了新时代基层治理新征程。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社会治理工作也迈上了新台阶,但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国内外严峻挑战。从国际形势看,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时期,世界经济复苏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贫富分化、恐怖主义、地缘纷争、安全威胁等问题层出不穷,“民主赤字”“治理赤字”“发展陷阱”日益凸显。从国内形势看,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攻坚期和关键期,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前所未有,发展任务异常艰巨,挑战也十分严峻,尤其是广大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突出。面对国内外新形势和政治经济信息全球化发展趋势,如何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水平,发挥基层干部队伍的作用,以适应国际变化、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已经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将是基层治理的痛点凸显期,也是亮点催生期。习近平指出:“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提速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不同于发达地区或非民族地区社会的治理,它是需要国家与民族地区的“双轮驱动”,即民族地区基层治理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民族地区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共同推动,这种推动尤其需要具有高水平治理能力的领导干部来完成。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作为全国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力量,其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承担着重任,其治理能力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基层政权是否巩固和稳定,而且影响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然而,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治理能力如何?推进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现代化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什么?这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系统的回答。本文认为,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水平是解决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所在。因此,研究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研究的对象是民族地区县(区、市)管辖下的乡镇(街道办)及以下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为突出研究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弄清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现状及其水平,本文选取广西崇左市若干乡镇(街道)和农村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作为调研对象和典型案例,主要因为广西崇左市是全国少数民族最集中的地级市,是边疆民族地区、多民族聚居地区、贫困人口集中的叠加区,具有特殊的地缘特征、民族特征和历史特征,其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凸出,治理环境复杂多变,群众文化基础低,基层干部族群特性明显,文化层次不高,治理理念滞后,协同共治意识淡薄,公共服务意识不强,统筹乡村经济发展能力不强,等等。调研对象这些能力现状在民族地区基层干部群体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通过对此个案深入、全面研究,以期能够归纳出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规律。实现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提升,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从现实状况看,提出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提升是立足于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和水平等现实现状,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由于历史发展、自然环境、享受教育程度、与外界交往不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汉族领导干部、发达地区领导干部相比,治理能力显得滞后且能力不强,在治理理念、治理方式等方面还有与时代脱节等状况存在,治理能力的提升及其现代化面临重重阻力。从理论角度看,学界对治理能力的研究大多是以中高层干部的治理能力为研究对象,并逐渐形成一套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对处于民族地区的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关注不多,缺乏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成果,更没有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因此,实现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从理论上进行阐述,弄清其制约的内在机理、影响因素和深层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架构比较完整、系统的理论,更需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全面了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现状,提出可操作性的解决方式、途径和措施,既是论文的主旨,也是论文研究与写作的主要任务。基于对当前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存在问题的了解与把握,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深度的实证调研,本文的主要内容和总体框架如下:绪论是论文的研究起点和基石。该部分着力介绍了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在查阅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讲清论文的整体框架、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介绍了论文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和重点难点。第一章:概念界定与辨析。主要从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现实出发,界定了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相关核心概念,厘清了治理与管理、统治概念的区别,厘清治理能力与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的区别,剖析了各层级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特点与区别。这章从一般理论分析的角度,完成了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是什么”、“怎么样”的理论抽象。第二章:理论阐释:干部治理能力研究的思想基础。重点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干部治理能力的理论、中国古代官员治理能力以及西方国家关于行政官员治理能力的主要思想进行了梳理,挖掘和整理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理论、中国古代官员治理能力思想及西方国家关于行政官员治理能力的理论,为整个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现状阐析: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生态及分析。在一般性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现实状况出发,分析了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环境和治理条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揭示了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群体特点及其治理能力特性,全面分析了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结构,指出了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和基本构件样态,提出了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必要性、基本诉求与重构,为接下来的实证分析作铺垫。第四章:实证分析: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实证分析(一)。基于前面的理论和现状分析,展开了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状况的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既对上一章理论分析进行了验证,也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现实的基本情况、治理能力现状和取得的成就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进而深刻把握了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共性和差异性,找出当前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本研究提供现实素材和研究依据。第五章:原因找寻: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实证分析(二)。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了影响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制约因素,主要有:治理观念理念落后:传统管理思维较重;主体能力不强:主体核心治理能力低下;能力评估缺陷:干部治理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治理主体脆弱:干部治理权责利配置理路不当;治理能力提升梗阻:能力建设体制机制不健全等五方面的问题和因素,从而为提出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提供原因依据。第六章:对策探究: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对策。从实践应用的维度,在理论研究和现实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了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对策和路径,包括强化主导因子:树立现代治理理念;提升主体能力:提高干部治理能力水平;规范绩效评估:完善干部治理绩效评估体系;优化培育因素:营造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建全提升干部治理能力的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的思路和对策。试图建构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治理工作和地方党委政府部门治理绩效考核工作新机制,着力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素质及其水平,进而顺利推进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开展实证调查分析。借助于治理理论和干部治理的相关理论,以广西崇左市相关调研为基础,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调研问卷和开放式访谈提纲展开调查,依据调研所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群体特征、治理能力特性、能力需求状况以及影响制约治理能力提升的因素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时代提升基层干部队伍治理能力的对策思路。调研过程中,不仅应用经典的问卷调查方法搜集研究所需要的数据资料,而且针对深入研究的需要,开展不同类型对象的深度访谈调研,挖掘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存在问题的深层次根源,为探索出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对策和路径提供富有说服力的依据。二是学术观点创新。本研究把干部治理能力建设放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在实证调研和个案访谈的基础上,依据现实困境和问题,提出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四个着力点和策略。立“能”--强化基层干部治理能力的现代治理理念。强“能”--构建干部治理能力模型。归纳总结出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主导力、实践力和创新力,构建出科学实用的协同治理能力、回应治理能力等应用模型。促“能”--构建治理能力评估体系,优化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环境。提“能”--建立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开发机制、交流共享平台、督查问责和竞争激励机制,等等,具有一定的独到性和创新性。总之,时代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要求下,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不仅影响着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也影响着民族地区基层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因此,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要适应时代的新要求,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注重提升治理能力,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和原则,不断地为民族地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研究面临的若干问题(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研究面临的若干问题(下)(论文提纲范文)
(1)十七世纪初明清博弈与朝鲜参战 ——以松锦之战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二章 17 世纪初东北亚政局 |
2.1 松锦之战前的明、清(后金)博弈 |
2.2 “丙子之役”后朝鲜与明朝、清朝的关系 |
第三章 朝鲜参战松锦之战及表现 |
3.1 清朝作战方案的形成 |
3.2 清朝征兵及朝鲜王朝的应对 |
3.3 朝鲜将士在战场上的表现 |
第四章 松锦之战对朝鲜的影响 |
4.1 对朝鲜王权的影响 |
4.2 对朝鲜外交的影响 |
4.3 对朝鲜社会的影响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2)论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速裁程序及上诉权的价值功能 |
第一节 速裁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基础 |
一、速裁程序设置的必要性 |
二、速裁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基础 |
第二节 上诉的内涵及功能 |
一、上诉的内涵 |
二、上诉的价值功能 |
第三节 上诉权的构成要素 |
一、上诉条件 |
二、上诉理由 |
三、上诉的法律效果 |
第二章 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行使现状 |
第一节 速裁程序被告人上诉情况实践考察 |
一、上诉案件的比例 |
二、上诉理由 |
三、一审所判刑罚 |
四、二审裁判结果 |
五、检察机关抗诉情况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无理由上诉案件占比过大 |
二、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应对方式 |
第三章 关于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限制问题的争议 |
第一节 理论界对上诉权限制问题的不同观点 |
一、建议实施速裁程序一审终审制 |
二、建议保留完整的两审终审制 |
三、建议实施有限的上诉权制度 |
第二节 对各学者观点及实践应对方法的讨论 |
一、关于上诉权限制问题各理论观点之我见 |
二、实践中检察机关以抗诉制约上诉的做法不妥当 |
第四章 我国速裁程序上诉审查制的构建 |
第一节 上诉审查制的理论基础 |
一、上诉审查制的理论意义 |
二、上诉审查制确立的正当性 |
第二节 我国速裁程序上诉审查制的建构思路 |
一、被告人提起上诉申请 |
二、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申请 |
三、二审程序的审查和处理 |
四、上诉理由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参与的立法梳理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关被害人的立法梳理 |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参与的现实问题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参与不足的缘由分析 |
(一) 浅层缘由——价值选择的冲突 |
(二) 深层缘由——司法理念的碰撞 |
三、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基础与价值 |
(一) 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基础 |
(二) 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体现 |
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参与的建议 |
(一) 被害人参与的理念重构 |
(二) 被害人参与的权利保障重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三部《中国音乐美学史》着作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三部《中国音乐美学史》着作中研究对象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蔡仲德着作中研究对象的基本认识 |
第二节 修海林着作中研究对象的基本认识 |
第三节 龚妮丽着作中研究对象的基本认识 |
第四节 比较三部着作研究对象的“异”与“同” |
第二章 三部《中国音乐美学史》着作中理论体系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蔡仲德着作中理论体系的基本认识 |
第二节 修海林着作中理论体系的基本认识 |
第三节 龚妮丽着作中理论体系的基本认识 |
第四节 比较三部着作理论体系的“异”与“同” |
第三章 三部《中国音乐美学史》“三观”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历史观的比较研究 |
第二节 材料观的比较研究 |
第三节 方法观的比较研究 |
第四节 三部着作“三观”的比较 |
第四章 三部《中国音乐美学史》着作的基本认识与评价 |
第一节 三部《中国音乐美学史》着作写作特点的认识与评价 |
第二节 三部《中国音乐美学史》着作价值的认识与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来华留学生教育研究 |
1.3.2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研究 |
1.3.3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研究 |
1.3.4 教育政策定位的相关研究 |
1.3.5 文献述评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4.1 来华留学生 |
1.4.2 教育政策 |
1.4.3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 |
1.4.4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 |
1.5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分析我国来华留学生政策定位变迁的理论视角 |
2.1 来华留学生的异质性 |
2.2 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特殊性 |
2.3 “路径依赖”理论及适切性 |
2.3.1 路径依赖的概念 |
2.3.2 路径依赖理论的应用 |
2.3.3 路径依赖理论适切性 |
2.4 利益相关者理论及适切性 |
2.4.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4.2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切性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改革开放前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分析 |
3.1 初建阶段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路径形成(1950-1977年) |
3.1.1 巩固国家政权 |
3.1.2 计划经济建设 |
3.1.3 教育事业初步发展 |
3.2 初建阶段我国来华留学教育政策定位特征 |
3.2.1 主体单一权力高度集中 |
3.2.2 目标群体针对建交国学生 |
3.2.3 功能属性偏向援助性 |
3.3 初建阶段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的路径依赖分析 |
3.3.1 初始成本效应:凸显政治外交 |
3.3.2 学习效应:单一主体 |
3.3.3 协同效应:经济援助 |
3.3.4 适应性预期:以国家利益为核心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改革开放后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分析 |
4.1 改革开放后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的路径形成(1978-2012年) |
4.1.1 多边发展 |
4.1.2 向市场经济转轨 |
4.1.3 教育事业的改革探索 |
4.2 改革开放后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特征 |
4.2.1 责任主体多元化 |
4.2.2 目标群体广泛性 |
4.2.3 属性功能多样性 |
4.3 改革开放后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的路径依赖分析 |
4.3.1 初始成本效应:教育改革 |
4.3.2 学习效应:多元主体 |
4.3.3 协同效应:提升教育质量 |
4.3.4 适应性预期:来华留学生教育国际化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分析 |
5.1 “一带一路”背景下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的路径形成(2013年至今) |
5.1.1 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 |
5.1.2 建立全面战略协作伙伴 |
5.1.3 深化综合领域改革 |
5.2 “一带一路”背景下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特征 |
5.2.1 责任主体层次化 |
5.2.2 目标群体倾向性 |
5.2.3 属性功能全面性 |
5.3 “一带一路”背景下来华留学生教育利益相关者分析 |
5.3.1 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分析 |
5.3.2 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分析 |
5.3.3 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分析 |
5.4 “一带一路”背景下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的路径依赖分析 |
5.4.1 初始成本效应:提升国际影响力与文化传播 |
5.4.2 学习效应:自主管理 |
5.4.3 协同效应:高校发展 |
5.4.4 适应性预期:来华留学生教育规范化、严格化与质量化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的变迁分析 |
6.1 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的变迁逻辑 |
6.1.1 初始成本效应从政治逻辑转向政治逻辑与学术逻辑、市场逻辑结合 |
6.1.2 学习效应从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自主管理结合 |
6.1.3 协同效应从经济援助转变为教育质量提升、高校国际发展结合 |
6.1.4 适应性预期从单一利益拓展为多元利益 |
6.2 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的建议 |
6.2.1 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
6.2.2 属性功能的“教育性” |
6.2.3 目标群体的“质量性” |
6.3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的前景展望 |
6.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与抗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与抗诉的状况及治理必要性 |
(一)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与抗诉的基本状况 |
1.正式统计数据背后的隐忧 |
2.个别统计数据提示的问题 |
3.二审比例明显高于制度预期 |
(二)治理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比例偏高问题的必要性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的初衷 |
2.二审比例过高影响公正性 |
3.二审比例过高影响效率性 |
(三)问题的提出与主题的明确 |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上诉与抗诉的基本原由 |
(一)以“主观目的”作为分类标准 |
(二)被告人“主动”提出上诉的主要原由 |
1.为维护合理利益而提出上诉 |
2.为谋取不合理利益而提出上诉 |
(三)被告人“被动”提出上诉的主要原由 |
1.由于检察机关擅自变更量刑建议 |
2.由于审判机关判决超出量刑建议范围 |
(四)检察机关提起二审抗诉的主要原由 |
1.为制约被告人不合理上诉行为 |
2.为应对审判机关拒绝采纳量刑建议行为 |
三、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与抗诉的主要问题与治理原则 |
(一)明确上诉权保障原则:被告人上诉权不可剥夺 |
1.剥夺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呼声“主流化”问题 |
2.域外同类制度下被告人上诉权保护经验 |
3.呼声回应:被告人上诉权不可剥夺 |
(二)落实司法效率原则:适当限制被告人不合理上诉行为 |
1.被告人的上诉手段“工具化”问题 |
2.域外同类制度下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做法 |
3.应适当限制不合理上诉行为 |
(三)贯彻法律监督原则:运用抗诉手段制约不合理上诉 |
1.检察机关治理不合理上诉“无据化”问题 |
2.检察机关治理不合理上诉的法理基础 |
3.可以运用抗诉手段制约不合理上诉行为 |
(四)树立司法诚信原则:检察机关应当忠实履行量刑协议 |
1.检察机关从宽承诺“陷阱化”问题 |
2.量刑协议效力与司法诚信原则 |
3.应当要求检察机关忠诚履行量刑协议约定 |
(五)坚持“一般应当采纳”原则:审判机关自觉尊重量刑建议 |
1.认罪认罚案件检法量刑冲突“尖锐化”问题 |
2.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权的归属与求刑权的效力 |
3.审判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
四、治理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与抗诉问题的具体方案 |
(一)消解被告人不合理上诉的动力与风险来源 |
1.调整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期限 |
2.消除被告人留所上诉的风险来源 |
3.探索建立速裁案件的上诉审查制 |
(二)确立检察机关的禁止违反承诺原则 |
1.明确检察机关禁止违反承诺原则的基本内容 |
2.明确检察机关禁止违反承诺原则的例外情况 |
3.明确检察机关违反量刑协议的程序性后果 |
(三)理顺审判机关量刑建议调整与程序转换规则 |
1.强化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法律监督 |
2.被告人同意调整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3.速裁程序被告人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时,应当进行程序转化 |
4.审判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时,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兰州市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的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公民参与的研究 |
1.2.2 关于公民参与有效性的研究 |
1.2.3 关于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 |
1.2.4 研究现状的评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实地调查法 |
1.5.3 模糊层次综合评价法 |
1.6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棚户区改造 |
2.1.2 公民参与 |
2.1.3 公民参与的有效性 |
2.2 公民参与有效性研究的理论基础及相关评价标准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公民参与有效决策模型 |
2.2.3 公民参与阶梯理论 |
2.2.4 吉恩和林恩关于公民参与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兰州市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
3.1 兰州市棚户区改造的基本情况 |
3.1.1 兰州市棚户区的形成原因 |
3.1.2 兰州市棚户区改造的发展过程 |
3.2 兰州市保障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的主要做法 |
3.2.1 完善棚户区改造公民参与的政策体系 |
3.2.2 理顺棚户区改造公民参与的体制机制 |
3.2.3 明确棚户区改造公民参与的方式途径 |
3.2.4 加大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 |
3.2.5 加强棚户区改造公民参与的执行监督 |
第四章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评价指标的构建原则 |
4.1.1 合法性原则 |
4.1.2 重点性原则 |
4.1.3 整体性原则 |
4.2 模糊层次综合分析法 |
4.2.1 模糊层次综合评价法的基本原理 |
4.2.2 模糊层次综合评价法的一般步骤 |
4.3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 |
4.3.1 文献研究梳理出的公民参与有效性评价指标 |
4.3.2 评价指标的修正 |
4.3.3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4.4 评价指标权重的计算 |
4.4.1 构建判断矩阵 |
4.4.2 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
4.4.3 指标权重说明 |
第五章 兰州市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的有效性评价 |
5.1 界定评价标准 |
5.1.1 建立评语集 |
5.1.2 评判标准量化赋值 |
5.1.3 确定评语隶属度 |
5.1.4 定性量化评价得分 |
5.2 进行向量模糊计算分析专家评语隶属度 |
5.2.1 选取打分专家 |
5.2.2 专家打分确定评价指标隶属度矩阵 |
5.2.3 计算模糊评价向量 |
5.3 计算兰州市棚户区改造公民参与有效性综合得分 |
5.3.1 计算方案层各指标得分 |
5.3.2 计算准则层各指标得分 |
5.3.3 指标体系总体得分情况 |
5.4 评价结果与问题分析 |
5.4.1 公民参与环境因素分析 |
5.4.2 公民参与落实情况因素分析 |
5.4.3 公民参与作用体现因素分析 |
5.4.4 公民参与满意度因素分析 |
第六章 提高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
6.1 重新定位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的作用 |
6.1.1 转变理念,营造公民参与社会环境 |
6.1.2 强化引导,建立多元化决策模式 |
6.1.3 提升服务,重塑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
6.2 主动提高公民参与棚户区改造能力水平 |
6.2.1 完善公民参与的政策制度保障 |
6.2.2 畅通公民知晓棚户区改造的信息渠道 |
6.2.3 注重公民综合素质的培育发展 |
6.3 积极拓宽棚户区改造公民参与的途径 |
6.3.1 探索试点非政府组织参与棚户区改造 |
6.3.2 扩大棚户区改造听证、咨询等参与范围 |
6.3.3 重视培育棚户区改造居民自组织发展 |
6.3.4 严格落实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8)1932-1937年《外交评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动因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应时而生的《外交评论》 |
第一节 创办背景 |
第二节 办刊宗旨 |
第三节 编辑发行 |
第四节 办刊栏目和作者群体 |
第二章 努力维护国权的外交观 |
第一节 主动外交的积极态度 |
第二节 扞卫国家民族安全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以利害关系为考量的政策取向 |
第三章 推进外交建设的主张 |
第一节 增强国家实力 |
第二节 整理外交机能 |
第三节 重视文化外交 |
第四章 介述与解析法西斯主义 |
第一节 何为法西斯主义 |
第二节 对法西斯主义国家的评价 |
第三节 独裁统治是法西斯主义之实质 |
第四节 引发战争是独裁统治之趋势 |
第五章 对国民政府内政外交政策的呼应 |
第一节 应和“攘外必先安内”基本国策 |
第二节 争取国际盟友 |
第三节 积极推介国联 |
第四节 对国联外交从“希望到失望”的无奈应答 |
第六章 对日方针政策的考察与建言 |
第一节 揭露日本外交野心 |
第二节 批评对日外交“措置欠当” |
第三节 建议对日外交的几种方案 |
第四节 “敌乎?友乎?”传递中日外交新宣示 |
第七章 修废不平等条约主张 |
第一节 废约进程的戛然变奏 |
第二节 条约特权的重点关注 |
第三节 修废方式的理性思考 |
第四节 修废主张的特点、影响及局限 |
第八章 对《外交评论》的基本评价 |
第一节 刊物性质与思想内容的特点 |
第二节 作用与影响 |
第三节 局限与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 1932-1937 年《外交评论》目录列表 |
后记 |
(9)国家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治理”的兴起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及其反思 |
三、基于实践理性理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 |
四、论文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现代国家的治理目标 |
一、现代国家的基本逻辑 |
二、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和首要任务 |
三、治理与善治 |
第二节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一、国家治理方式正当性的来源 |
二、法治与国家治理正当性的实现 |
第二章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合目的性证成 |
一、法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
二、法治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
三、法治与善治 |
第二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合规律性证成 |
一、法治与有效市场 |
二、法治与有为政府 |
三、法治与有序社会 |
第三章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英国经验 |
一、政治方面 |
二、经济方面 |
三、社会方面 |
第二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美国经验 |
一、政治方面 |
二、经济方面 |
三、社会方面 |
第三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新加坡经验 |
一、政治方面 |
二、经济方面 |
三、社会方面 |
第四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韩国经验 |
一、政治方面 |
二、经济方面 |
三、社会方面 |
第四章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当代中国实践及其反思 |
第一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当代中国探索 |
一、经济建设主题 |
二、社会建设主题 |
三、保障权利主题 |
四、治国理政主题 |
第二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意蕴 |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二、坚持历史传统、外国经验和基本国情的有机统一 |
三、坚持价值引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 |
四、坚持政党治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
五、坚持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第三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限度——良法善治的视角 |
一、国家治理中法律的局限性 |
二、国家治理中法律局限性的克服 |
第五章 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构建与推进 |
第一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新的历史方位 |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与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 |
二、国家治理法治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
三、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 |
第二节 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实现共同富裕 |
一、共同富裕及其基本特点 |
二、法治与差别富裕 |
三、法治与全面富裕 |
四、法治与逐步富裕 |
第三节 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容:建设法治中国 |
一、推进制度治党 |
二、建设法治政府 |
三、建设法治经济 |
四、建设法治社会 |
第四节 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方式:实现良法善治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 |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守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总体框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和重点难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辨析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民族地区的概念界定 |
二、治理能力的内涵 |
三、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概念界定 |
四、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治理能力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治理与统治、与管理的区别 |
二、治理能力与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的区别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各层级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特点与区别 |
一、民族地区各层级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特点 |
二、民族地区各层级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区别 |
第二章 理论阐释:干部治理能力研究的思想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思想 |
二、列宁斯大林关于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论述 |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思想 |
第三节 中国古代地方官员治理能力的思想 |
一、民为邦本思想 |
二、礼法合治思想 |
三、无为而治思想 |
四、德惟善政思想 |
五、改易更化思想 |
第四节 西方国家行政官员治理能力的理论 |
一、强调以协商、合作为主的协同治理能力思想 |
二、强调以问题的解决为逻辑点的整体性治理能力思想 |
第三章 现状阐析: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生态及分析 |
第一节 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生态特殊性分析 |
一、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环境的特殊性 |
二、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环境的差异性 |
三、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群体特征 |
四、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特性 |
第二节 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结构分析 |
一、民族地区干部治理能力与治理绩效相关性分析 |
二、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维度考察 |
三、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必要性、诉求与重构 |
一、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必要性 |
二、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基本诉求 |
三、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重构 |
第四章 现实观映: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实证分析(一) |
第一节 当前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调查情况 |
一、研究对象与样本的选取 |
二、问卷设计思路和收发情况 |
三、访谈过程及收效 |
四、样本中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调查基本情况 |
五、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建设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实证调查分析 |
一、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现状相关分析 |
二、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现状差异分析 |
三、实证调查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核心要素样态分析 |
第三节 当前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治理方式手段单一,现代治理理念尚未真正确立 |
二、治理执行能力偏差,治理主体能力滞后现实发展 |
三、协同治理能力欠缺,治理体系 |
四、能力提升制度缺乏,治理绩效评估操作难度大 |
第五章 原因找寻: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实证分析(二) |
第一节 治理观念理念落后:传统管理思维较重 |
一、治理文化薄弱:传统习俗文化影响深厚 |
二、服务意识不强:重管制轻服务仍占主流 |
三、政策依赖性强:“等靠要看”思想不同程度存在 |
第二节 主体能力不强:治理主体核心能力低下 |
一、文化层次不高:学历层次低、专业结构不合理 |
二、决策能力层次低:决策手段单一、决策粗暴,缺乏科学性 |
三、创新能力层次低:创新思维不够,创新力不强,创新动力不足 |
四、执行能力层次低:执行不力、执行不准、执行不到位 |
五、现代治理技术能力缺乏:接触少,存量不足,不会用 |
第三节 能力评估缺陷:干部治理能力评估体系不完善 |
一、考核制度的缺陷:指标“单一化”,导向“一刀切” |
二、治理能力与绩效考核的失调:价值理性与考核工具的脱节 |
三、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的不统一: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与检验 |
第四节 治理主体脆弱:干部治理权责利配置理路不当 |
一、治理主体权责不匹配:责任大、权力小、负担重 |
二、组织结构的缺陷:功能有限,内卷化,缺乏支持 |
三、治理环境复杂:治理环境的多样性和多变性 |
第五节 治理能力提升梗阻:能力建设体制机制不健全 |
一、行政一元主导模式缺陷:权力配置的失衡 |
二、信息孤岛:能力共享机制不完善 |
三、治理机制僵化:治理创新与机制刚性的不协调 |
第六章 对策探究: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强化主导因子:树立现代治理理念 |
一、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
二、树立协同治理理念 |
三、树立民主法治理念 |
四、树立共建共享共治理念 |
第二节 提升主体能力:提高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水平 |
一、强化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主导力 |
二、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实践力 |
三、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创新力 |
第三节 规范绩效评估:完善干部治理绩效评估体系 |
一、健全基层领导干部治理绩效评估标准体系 |
二、完善基层领导干部治理绩效评估方式 |
三、基层领导干部治理绩效结果运用多元化 |
四、基层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机制民主化 |
第四节 优化培育因素:营造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环境 |
一、塑造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文化环境 |
二、完善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制度环境 |
三、优化基层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政治生态 |
四、营造基层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组织环境 |
第五节 完善体制机制:建全提升干部治理能力的保障机制 |
一、建立促进干部治理能力开发的长效机制 |
二、建立健全干部治理能力教育培训机制 |
三、完善提升干部治理能力交流锻炼长效机制 |
四、建立常态化的治理监督问责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调查问卷 |
附录二:访谈题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 |
后记 |
四、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研究面临的若干问题(下)(论文参考文献)
- [1]十七世纪初明清博弈与朝鲜参战 ——以松锦之战为中心[D]. 郭婷婷. 延边大学, 2021(02)
- [2]论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D]. 杨逢春.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参与研究[D]. 王艺. 山东大学, 2020(11)
- [4]三部《中国音乐美学史》着作的比较研究[D]. 完颜振清.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5]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定位变迁研究[D]. 江涵. 北京工业大学, 2020(06)
- [6]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与抗诉问题研究[D]. 王释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7]兰州市棚户区改造中公民参与的有效性研究[D]. 李生杰. 兰州大学, 2020(01)
- [8]1932-1937年《外交评论》研究[D]. 余英.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9]国家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D]. 赵晓强. 吉林大学, 2019(10)
- [10]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研究[D]. 许海东.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