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性风险、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赵静,郭晔[1](2021)在《存款保险制度、影子银行与银行系统性风险》文中提出为了防范系统性银行危机的发生,我国于2015年推出了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能否有效降低我国银行系统性风险是关乎金融稳定的重要现实问题.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契机,本文基于16家上市银行2010年第四季度~2017年第二季度的面板数据,首先,将金融机构间的关联网络和金融机构市值纳入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中,进而探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及其作用渠道.结果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显着提高了其他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以外的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通过影子银行渠道增加其他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本文的研究对于我国强化影子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引入基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差别存款保险费率设计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吴诗梦[2](2021)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重大,它能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危机的发生,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但是这一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解决这些问题,《巴塞尔协议Ⅲ》吸取过去经济危机的经验教训,将审慎监管纳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中,加强了资本监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审慎监管共同发挥作用,成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本文基于存款保险制度下讨论审慎监管是否有助于进一步防范与化解商业银行的风险,深入研究两大举措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作用机制,并进行了具体的实证分析,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能力。为了研究存款保险制度下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展开分析。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导论,详细介绍了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点;第二章是文献综述,梳理了前人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审慎监管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第三章为主要理论及实践,分别总结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慎监管理论及我国发展现状、金融安全网理论及实践;第四章是影响机制分析,该部分探究存款保险制度和审慎监管在现实中如何对银行风险承担发生作用,试图找到其中的传导机制,并作出合理假设;第五章是实证分析,结合第四章提出的假设,选取相关变量并应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验证了审慎监管能缓解存款保险制度加剧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倾向;第六部分为结论与政策建议,综合全文得出主要结论,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最后提出了不足与展望。
王文琪[3](2021)在《监管宽容与惩罚威慑双重机制下的存款保险费率厘定研究》文中指出银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序稳健运行尤为重要,在当前强调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防范重大风险的时代背景下,存款保险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觑,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望保护存款人的权益、防止挤兑事件的发生。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存在诱发道德风险等负面效应,因而有必要谨慎审视与完善现存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保险可发挥积极的正面效应。在各国存款保险监管措施中,大多采用监管宽容措施,而过度宽容的监管措施会加剧银行的道德风险。特别地,已有研究考虑了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对存款保险费率的影响,但较少考察银行自身债务结构的影响。针对上述问题,在传统的期权定价方法和银行自身债务结构的基础上,本文首先考察监管宽容和惩罚威慑双重机制下的债务展期,构建了相应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并进行求解,意在使所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既对银行有一定监管宽容措施、激励其未来积极改善业绩,又纳入一定惩罚威慑措施,以期据此增强存款保险的正面效应。其次,在实证中,运用数值分析方法测算国内10家上市银行的费率水平,并以工商银行为代表性样本对象,分析了监管宽容、惩罚威慑、债务结构等因素与存款保险费率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1)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最低,股份制商业银行次之,城市商业银行费率最高。(2)监管宽容和惩罚威慑对存款保险费率的影响具有方向相反的效应:监管宽容程度越高、展期越长、注资金额越大,存款保险费率越高,而惩罚威慑程度越高,存款保险费率越低。(3)忽视银行债务结构会导致存款保险费率被低估。(4)监管宽容、惩罚威慑与债务结构之间存在交互影响。最后,依据上述结论对存款保险机构、投保机构、存款人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陈鹏[4](2021)在《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08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巨大的破坏力以及监管机构模棱两可的监管态度,摇摆不定的监管策略,打破了人们对于大型金融机构的崇拜以及对监管机构的信任。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日本在内的众多金融监管制度先进的国家,通过谋求建立更为先进的监管方式,用以解决,当前存在的一种因“大而不能倒”产生的“道德风险”的隐性规制显性化问题。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共同倡议之下,共同打造一套着力解决“大而不能倒”道德风险问题的具备先进性、针对性的制度,即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这套制度,首先具备能够识别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的功能,其次能够强调宏观金融系统的审慎监管用以保证金融业的整体稳定和发展,再次这套制度应具备完善的、具有系统重要性功能的银行有序、高效、快速退出的能力。最终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度框架,通过分配监管权责,结合各类标准,用以确保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可执行性,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启动标准中遇到的时机、效率、启动主体等核心问题,模块化启动标准中的定性标准、定量标准,用以提高监管机构在启动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时的高效、准确、恰当。银行应该首先用尽市场资源,且银行的损失应该本着谁收益谁损失的原则,将损益交还给投资人,让股东与投资人承担相应的风险,监管机构、金融立法者重点考虑对金融消费者以及储户、纳税人的金融安全进行保护。对比我国传统的拯救银行的方式:“一般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或具备区域重要性的银行,陷入危机时或可能发生挤兑倾向或当这些银行有需要,政府都会提供方方面面的帮助,用以帮助银行发展或防止发生区域性、地方性甚至全国性的金融不稳定。国家为这些“金融巨鳄”提供隐性担保。多次提供此类隐性担保,导致这样的隐性担保行为显性化。很多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正是抓住了央行或者说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以稳定宏观市场经济为核心的特征,过分惧怕金融市场的不稳定。通过分析我国过往的金融案件以及我国金融发展趋势,发现以上的救助方式、救助行为,短期可以快速缓解金融动荡,但长期不利于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为公共财政增加了不确定性负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的大环境,扰乱了金融监管当局可预期监管秩序。尤其是到了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传统的、行政性远高于司法性的救助与处置模式,已经不再具有时代性,监管制度需要与时俱进的革新,当前我国的金融不再拥有利用纳税人的公共资金来解决陷入危机中的银行的适用正当性基础。参考国际标准以及各金融监管制度更为健全国家、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银行危机处置相关的立法基础以及司法环境,在保证处置目标、处置目的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构建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度框架。通过分配监管权责,结合各类实践及标准,用以确保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可执行性,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启动标准的中遇到的时机、效率、启动主体等核心问题,通过确定启动标准中的定性标准、定量标准来提高监管机构在启动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时的高效、准确、恰当。明确处置问责机制,通过的法律的方式,对可能设计到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相关权利主体的司法救济渠道。本文的结论是:通过改革我国传统的处置模式,构建和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法律制度,通过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市场提供一个理性化的预期。同时,与我国传统的处置模式相比,本文设计并完善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法律制度的方面包括:通过立法的模式,构建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框架,包括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主体、计划的更新程序、制度的处置机构、处置权、处置程序、以及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配套措施,和让渡部分权益的股东、债权人的救济途径。一改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处置机构及其行使处置权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过分依赖人治而非法治的特点,通过法律的方式,防止国家财政部的公共资金被滥用,把属于市场的归还给市场,确定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条件。通过制度的架构,重新分配银行危机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将金融市场的风险归还给股东以及债权人,通过使管理层负担更多的承担,激励管理层和股东更加积极主动的履行其职责,审慎经营,调整投资策略,控制风险偏好,降低道德风险。不仅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与争议,同时为了保证每一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秩序,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公共资源的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正当性。本文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建的基础,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包括现有制度能够为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以及完善后的新制度会对现形监管机构带来哪些新的权利义务。二是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中各权力机关的配置,其中包括统筹协调的权力、恢复与处置计划框架的制定权,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启动权,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处置权,让渡了部分利益的股东和债权人的救济权。三是处置程序的设计。通过参考域外关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建立,以及最新的监管处置相关法律的国际制度安排。遵循市场规则,为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执行程序,提出了处置程序法律化、结合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设立一套预处置机制,结合存款保险以及破产清算等。四是处置措施的安排,通过组建银行内部恢复与处置计划的领导小组和包括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内的危机管理小组,坚持“市场资源用尽”原则,多领域、多角度、高效的处置措施。将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保证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可以快速的被获取,保证金融领域的宏观稳定与发展。
程孝强[5](2020)在《金融开放与银行风险承担:理论与实证》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大幅放宽,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进程的持续加速,汇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有序推进,中国金融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中国的金融开放迎来国际化发展的新机遇。但国际经验也启示我们,金融开放在为一国经济金融发展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蕴含着较大的金融风险。由金融开放诱发的金融风险无疑会威胁金融系统稳定。银行稳定作为金融稳定的关键和核心,必然会受到金融开放的影响。已有对金融开放与银行稳定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开放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作用机制研究。这方面的研究认为金融开放通过影响银行竞争(存款竞争、冒险机会、利润效率等)进而来影响其风险承担行为。还有部分研究认为银行利差与银行风险承担有着紧密联系,原因在于利差是银行贷款投放的主要考量因素,银行利差的结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并很可能会改变银行风险承担行为。另外,金融开放也会对银行利差产生影响。因而,现有研究表明金融开放驱动的银行竞争会影响银行利差,并可能通过银行利差来影响银行风险承担。这意味着,金融开放可能会通过银行利差渠道来影响银行风险承担,而已有研究并未考虑这一问题。此外,金融开放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相关研究忽略了宏观审慎政策的作用。二是对金融开放与银行危机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大多没有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以及不同形式的资本流动对银行危机的影响。本文以金融开放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为主线,一方面研究了金融开放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银行利差渠道。具体而言,首先以金融开放影响银行利差的现有研究为基础,提炼出金融开放导致银行利差降低的理论假说,将银行利差作为中介变量,从银行利差视角建立金融开放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理论假说;其次,从金融稳定和金融中介配置资源的社会成本角度,全面深入地分析金融开放对银行利差的影响;再次,从金融监管和银行风险承担角度,全面地剖析金融开放和宏观审慎政策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最后,使用中介效应方法验证传递渠道“金融开放—银行利差—银行风险承担”的存在性。另一方面,从银行危机层面深入研究了金融开放和存款保险制度以及不同形式的资本流动对银行危机的影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能够丰富金融开放、银行利差决定、银行风险承担以及银行危机等方面的研究,为金融开放、银行利差和银行风险承担三者之间的关系提供有效的分析框架,还可以为深化中国金融开放、合理安排开放次序、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供相关政策建议。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研究结论:(一)在仔细梳理银行利差决定因素文献的基础上,建立了金融开放影响银行利差的理论假说,选取中国商业银行和跨国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无论是以事实金融开放指数还是以法定金融开放指数度量的金融开放都使得银行利差显着缩窄。另外,银行特征也会对利差产生显着影响,其中非利息收入占比、成本收入比能够显着缩窄银行利差,银行市场势力、运营成本将会显着扩大银行利差。(二)在金融开放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现有研究基础上,考虑宏观审慎政策,研究金融开放和宏观审慎政策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分别以中国商业银行和全球101个国家和地区的跨国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均显示金融开放显着增加了银行风险承担,宏观审慎政策对银行风险承担的抑制效果明显,但不同审慎政策工具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存在差异,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具能够显着降低银行风险承担,而针对借款人的审慎工具对抑制银行风险承担的效果不明显。以跨国数据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表明:国内贷款限制、集中度限制、外币贷款限制、银行间风险敞口、杠杆率以及金融机构税等变量能够显着限制银行风险承担;债务收入比、贷款价值比上限、逆周期资本要求、贷款损失动态拨备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附加资本要求对抑制银行风险承担的效果并不明显,而外汇或逆周期准备金要求反而会激励银行过度承担风险。银行市场势力、银行规模、非利息收入占比、成本收入比、存贷比、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货币政策等也会影响银行风险承担。(三)以银行利差作为中介变量,分别以中国商业银行和跨国数据为样本,使用中介效应方法实证检验“金融开放水平上升—银行利差下降—银行风险承担水平上升”这一传递渠道是否存在,研究结果表明银行利差是金融开放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部分中介因子,文章的理论假说得到了实证支撑。(四)提出金融开放影响银行危机的研究假说,选取包括中国在内的89个国家和地区的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开放显着增加了银行危机的发生概率。一些控制变量也会对银行危机产生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和信贷增速显着增加了银行危机的发生概率,而贸易开放度、实际经济增速和银行监管程度与银行危机呈显着负相关关系。进一步,将事实金融开放指数细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债务和证券投资组合三个方面,以研究不同形式的资本流动对银行危机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外商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组合并未显着增加银行危机的发生概率,而债务则恰恰相反,债务流动显着增加了银行危机的发生概率,这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组合属于相对良性的资本流动。
邓雪颖[6](2020)在《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是一成不变的吗?》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吸纳保费、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是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稳定的重要措施。但各国的经验显示,存款保险制度会引致银行道德风险,增加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方向相反的两种效应,已有许多文献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旨在从长短期影响差异视角,解释存款保险制度引入所带来的不同政策效果。近年来,中国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实体经济进入新常态,系统性风险问题变得尖锐。本文的研究内容在当下具有实践意义。本文以全球52个国家817家银行2000-2013年的数据为样本,采用面板OLS法、Heckman二步法和U-test检验等进行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整体而言会提高银行系统性风险;第二,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在短期会提高银行系统性风险,但在长期会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第三,最高偿付限额与银行系统性风险呈正U型的关系;第四,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银行主导型国家的银行系统性风险上升程度高于市场主导型国家,银行主导型国家的最优保额低于市场主导型国家的最优保额。鉴于实证结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政府部门应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加强宏观和微观审慎,培养公众的风险意识,从而降低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效应;第二,政府在评估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时,须考虑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影响在长短期的异质性及不同类型金融结构对此的不同反应;第三,中国的最高偿付限额略低于银行主导型国家的最优保额,可在条件成熟时适当提高最高偿付限额。
陈宇琦[7](2020)在《中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定价研究 ——以包商银行为例》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提升,为此,我国不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发展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中心,其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整个金融体系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容易引发金融危机。而存款作为信用的基础,作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主营业务,居民储蓄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其稳定性和安全性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起着重大影响。由于观念、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居民一般储蓄意愿较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银行存款是占比较大一种选择,目前我国居民储蓄率已经超过40%,而我国居民普遍抵抗风险的能力较低,因此如何为居民的存款提供一个坚实的保障就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话题。由此应运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为这个问题提供了解题思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维护金融系统的持续运行、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于2015年正式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出台相关规定对存款保险相关问题做了明确和阐述,其中包括了存款保险定价机制,即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由宏观经济及存款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的基准费率与投保机构盈利能力、风险水平及资本质量决定的风险差别费率构成。从国际社会普遍经验来讲,存款保险机构一般承担着许多职能。当一家银行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机构会对其进行资金援助,如果该银行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至破产清算的地步,存款保险机构就要对在这家银行存款的储户们进行赔偿。一般来讲,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时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当商业银行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不会立即进行破产清算,只有当商业银行的资产价值继续下降至一定程度时,此时监管机构会对该银行进行破产清算,存款保险机构对于存款人在被清算银行的存款进行赔付,这就是监管宽容制度的原理所在。本文从投保银行这一微观角度入手,以前人研究为基础,融合期权定价模型与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引入监管宽容这一重要的制度要素,对存款保险费率的定价模型进行推导,并对定价模型中的影响参数进行理论估计。在理论模型推导的基础上,获取中国13家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代入所得定价公式中测算其2014-2018年的存款保险费率,对于测得的费率进行多角度的分析。本文以包商银行被接管一事为例,分析包商银行历年的财务数据,总结其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显着特征,并据此判断得出对于存款保险费率重要的影响因素,并与此前推导得出的存款保险定价费率进行面板数据的多元线性回归,得出其对存款保险费率的影响情况,并通过敏感性分析直观的展现这种影响过程,更直观的评价主要参数对存款保险费率的影响情况,得出相应结论并据此提出合适的政策建议。
张帆[8](2020)在《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业的关键领域。如何维护银行稳定,降低银行发生挤兑风险概率,实现问题银行有序平稳退出,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越发关心的问题,构建由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金融监管三大基石组成的金融安全网逐渐成为国际共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制度实施的范围持续扩大到全球146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在经济增速换挡、利率市场化、金融保护体系重塑等宏观经济条件下,2015年3月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监管制度共同成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核心支柱。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只有5年左右的运营实践,其制度内容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韩国在积极借鉴美国等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还充分考虑本国国情,较好地实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本土化”,在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实践中独树一帜。因此,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将会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论文的选题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论文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一般分析的基础上,以外部性理论、道德风险理论和银行挤兑理论为理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机制,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考察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隐性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五个阶段。其次,分析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等。再次,探讨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存款保险筹资机制,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机制,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第四,提炼出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主要经验有不断完善制度基础、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等。对中国的启示包括提升“存款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应对互联网银行等网络金融发展带来的挑战等。
祝雅柠[9](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提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刘雯丽[10](202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文中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退出竞争不可避免,再完善的金融监管也无法消除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可能。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往往是加剧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我国应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我国已经展开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探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以破产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化解金融风险。2018年5月,全国政协召开“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提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课题。2018年9月,银保监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获金融委批准。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十三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坚持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约束与激励并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回顾我国商业银行被关闭清算、被接管的相关案例,现有措施不足以应对所有危机状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商业银行清算始于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委托工商银行管理债权债务,至今仍未完成清算工作。后续我国还发生了汕头市商业银行整顿重组、包商银行被接管、锦州银行接管重组等危机银行处置事件。从我国的几次危机处置中不难发现,政府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商业危机中作用凸显,推进银行危机挽救程序进程。然而未必所有银行危机都能够成功挽救,也不是所有银行都具备拯救价值,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立法空白,为我国危机银行处置留下隐患。就立法与政策而言,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存款人众多,探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梳理商业银行破产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法律问题,得出明确结论为制度建立提供参考。为规范银行业秩序,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不良影响,我国陆续公布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保护存款人权益,减轻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波动。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稳定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当前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将加强金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任务之一。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一方面体现了稳定银行业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已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分别对商业银行破产从不同角度作出规定,但规定之间存在法律冲突,阻碍制度构建。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启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规定模糊,阻碍商业银行危机挽救。现阶段研究我国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十分必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降低银行道德风险、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可以大大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推进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的第一步,对于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基础理论研究,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研究结论。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三、四章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第五章及最后一部分为研究结论。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一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内容为明确商业银行破产基本概念,概括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梳理我国几次银行危机处置的基本情况。从商业银行的概念入手,解析题目中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等关键词,以理论、立法、司法等逻辑展开,分析研究现状,确定具体研究的问题,为后文研究作铺垫。第二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从立法价值基础理论入手,探讨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应当保护哪些法律价值、价值之间如何排序,对于问题研究起到基础性作用,夯实研究基础,为制度基本原则确立提供导向。对于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立足基础理论,承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考察国内外研究,得出明确结论,为具体问题的研究和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部分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在第一部分明确基础理论,梳理立法和案例现状、确定研究方向基础上展开,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丰富和规范破产原因内容、探讨影响破产原因制度建立的相关问题,为研究结论的提出梳理思路。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在夯实研究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探索相关问题基础上,对于研究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中的不足及相关问题总结性作出回应,希望通过深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二、系统性风险、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系统性风险、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存款保险制度、影子银行与银行系统性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
1.1 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危机发生概率 |
1.2 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系统性风险 |
1.3 存款保险制度影响银行系统性风险的作用渠道 |
2 尾部风险网络系统性风险测度的模型设计 |
2.1 估计金融机构的在险价值 |
2.2 尾部风险网络分析 |
2.3 测度尾部风险网络系统性风险的贡献 |
3 样本选取与变量统计 |
3.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3.2 尾部风险网络系统性风险的度量 |
3.3 解释变量的选取 |
3.4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4 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系统性风险 |
4.1 模型构建 |
4.2 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5 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的传导渠道 |
5.1 模型构建 |
5.2 影子银行中介作用检验 |
5.3 稳健性分析 |
6 结束语 |
(2)存款保险制度下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 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
2.1.1 存款保险制度的正面效应 |
2.1.2 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 |
2.1.3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 |
2.2 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
2.2.1 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
2.2.2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
2.3 存款保险制度下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
3 主要理论及实践 |
3.1 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实践 |
3.1.1 金融内在脆弱性理论 |
3.1.2 银行挤兑理论 |
3.1.3 存款保险制度在各国的实践及经验 |
3.2 审慎监管理论与及我国监管发展现状 |
3.2.1 银行业的资本监管 |
3.2.2 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
3.3 金融安全网理论及实践 |
4 存款保险制度下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制 |
4.1 银行风险承担的内涵界定 |
4.2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制 |
4.3 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制 |
4.3.1 资本监管的影响机制 |
4.3.2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影响机制 |
5 存款保险制度下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变量选取与度量 |
5.1.1 银行风险承担的度量 |
5.1.2 审慎监管的度量 |
5.1.3 存款保险制度的量化 |
5.1.4 控制变量 |
5.2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5.3 模型设定 |
5.4 数据处理 |
5.5 实证结果分析 |
5.6 稳健性检验 |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本文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
6.2.2 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
6.2.3 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 |
6.2.4 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3)监管宽容与惩罚威慑双重机制下的存款保险费率厘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关于存款保险定价方法的研究 |
1.2.2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研究 |
1.2.3 关于银行债务结构的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1.3.4 技术路线图 |
2 理论基础 |
2.1 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
2.2 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 |
2.3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
2.3.1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实践和经验 |
2.3.2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
2.4 模型与方法 |
2.4.1 Merton期权定价方法 |
2.4.2 风险中性定价 |
2.4.3 蒙特卡罗模拟 |
3 监管宽容与惩罚威慑双重机制下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的构建 |
3.1 模型设计思路 |
3.2 模型的构建 |
3.2.1 银行债务结构 |
3.2.2 初期阶段赔付责任 |
3.2.3 展期阶段赔付责任 |
3.2.4 银行资产路径分解 |
3.3 模型求解 |
3.4 本章小结 |
4 模拟与实证分析 |
4.1 数据选取 |
4.1.1 数据来源 |
4.1.2 参数选取 |
4.1.3 银行资产收益波动率的估计 |
4.2 存款保险费率厘定的计算结果 |
4.3 参数灵敏度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对策建议 |
5.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4)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基本问题 |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概述 |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 |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概念 |
(三)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特征 |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必要性 |
(一)“大而不能倒”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
(二)解决“大而不能倒”道德风险的有效制度 |
第二章 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法律现状分析 |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法律现状 |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主体存在权力与义务的重叠 |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启动标准单一 |
(三)恢复与处置计划执行程序混乱 |
(四)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不足 |
第三章 国外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借鉴 |
一、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定框架法制化借鉴 |
(一)欧盟模式:全面的“预防与准备”框架 |
(二)美国模式:与金融法结合式的制定安排 |
二、恢复与处置计划启动标准多样性选择 |
(一)欧盟可选择性的处置计划启动框架 |
(二)美国:软标准 |
(三)英国:一般、市场化、临时国有化 |
三、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执行程序法律化 |
(一)欧盟:可选择的处置程序 |
(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导处置计划执行 |
四、法律统筹下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与配套措施的衔接 |
(一)美国: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执行机构 |
(二)英国:立法快速更新的破产清算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 |
一、完善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中各主体的权力义务分配 |
(一)银行内部组建恢复与处置计划领导小组 |
(二)针对领导小组的穿透式监管 |
(三)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具备决定权、统筹权 |
(四)监管机构组建危机管理小组 |
(五)以危机管理小组为基础构建金融安全网职能 |
二、恢复与处置计划处置程序法律化 |
(一)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启动标准 |
(二)设置执行处置程序的预处理机制 |
(三)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执行处置程序 |
三、构建恢复与处置计划配套措施衔接制度 |
(一)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 |
(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与破产法 |
(三)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的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金融开放与银行风险承担:理论与实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思路 |
1.3 研究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银行利差的决定因素 |
2.1.1 银行微观特征与银行利差 |
2.1.2 市场结构和宏观政策与银行利差 |
2.1.3 金融开放与银行利差 |
2.1.4 金融开放影响银行利差的研究述评 |
2.2 金融开放与银行风险承担 |
2.2.1 国际资本流动对银行稳定的影响 |
2.2.2 金融开放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
2.2.3 金融开放与银行风险承担的研究述评 |
2.3 银行危机的影响因素 |
2.3.1 金融开放对银行危机的影响 |
2.3.2 其他因素对银行危机的影响 |
2.3.3 金融开放与银行危机的研究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3 中国金融开放的特征事实 |
3.1 中国金融业开放进程 |
3.2 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的历史进程 |
3.3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
3.4 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
3.5 本章小结 |
4 金融开放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作用机制与理论假说 |
4.1 银行自身因素影响银行风险的机制分析 |
4.1.1 资产负债错配与银行风险 |
4.1.2 货币错配与银行风险 |
4.1.3 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银行风险 |
4.1.4 公司治理与银行风险 |
4.2 金融开放影响银行风险的作用机制 |
4.2.1 利率自由化与银行风险 |
4.2.2 资本流动与银行风险 |
4.2.3 外资银行进入与银行风险 |
4.3 金融开放、银行利差与银行风险承担:理论假说 |
4.3.1 金融开放影响银行利差的理论假说 |
4.3.2 金融开放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理论假说:银行利差视角 |
4.4 本章小结 |
5 金融开放影响中国商业银行利差的实证检验 |
5.1 银行利差决定因素的理论模型 |
5.2 金融开放影响银行利差的实证设计 |
5.2.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2 实证模型 |
5.3 金融开放影响中国商业银行利差的实证结果及其解释 |
5.3.1 变量描述性统计 |
5.3.2 实证结果分析 |
5.3.3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金融开放、银行利差与中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 |
6.1 金融开放和宏观审慎政策对银行风险承担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1 实证研究设计 |
6.1.2 实证结果 |
6.2 金融开放、银行利差与银行风险承担:基于中介效应的检验 |
6.2.1 计量模型构建 |
6.2.2 实证结果 |
6.3 本章小结 |
7 金融开放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跨国证据 |
7.1 金融开放影响银行利差的跨国实证分析 |
7.1.1 实证设计 |
7.1.2 实证结果 |
7.1.3 稳健性检验结果 |
7.2 金融开放、银行监管与银行风险承担:来自跨国的证据 |
7.2.1 实证研究设计 |
7.2.2 模型估计 |
7.2.3 稳健性分析 |
7.3 金融开放与宏观审慎政策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跨国实证 |
7.3.1 研究设计 |
7.3.2 实证结果 |
7.4 金融开放、银行利差与银行风险承担:跨国实证 |
7.5 本章小结 |
8 金融开放影响银行危机的跨国实证研究 |
8.1 金融开放与存款保险制度影响银行危机的研究假说 |
8.1.1 金融开放与银行危机 |
8.1.2 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危机 |
8.2 金融开放、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危机:实证设计 |
8.2.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8.2.2 实证模型 |
8.2.3 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
8.3 金融开放、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危机:实证结果 |
8.3.1 实证结果分析 |
8.3.2 内生性检验 |
8.3.3 稳健性检验 |
8.4 不同形式的资本流动对银行危机的影响 |
8.4.1 总资产与总负债 |
8.4.2 金融开放与银行危机:外商直接投资 |
8.4.3 金融开放与银行危机:债务 |
8.4.4 金融开放与银行危机:证券投资组合 |
8.5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启示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政策启示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是一成不变的吗?(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文献综述、理论基础及假设提出 |
2.1 文献综述 |
2.2 理论基础及假设提出 |
3 实证设计及结果 |
3.1 数据及变量 |
3.2 实证结果 |
3.3 稳健性检验 |
4 结论与建议 |
4.1 研究结论 |
4.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定价研究 ——以包商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存款保险相关定义 |
二、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理论 |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进展 |
第二节 、存款保险制度优劣性研究综述 |
第三节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研究综述 |
一、期权定价模型 |
二、预期损失定价模型 |
三、其他定价方法 |
四、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定价模型推导与计量 |
第一节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定价理论研究 |
一、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基本前提 |
二、存款保险定价模型推导 |
三、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参数估计 |
第二节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计算 |
一、资产收益率与波动率的估算 |
二、监管资本率的估算 |
三、不含次级债的负债的测算 |
四、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的计算 |
第三章 案例研究与分析 |
第一节 、背景介绍 |
第二节 、包商银行问题分析 |
一、包商银行盈利能力持续恶化 |
二、包商银行资产质量持续下降 |
三、包商银行资本充足率难以满足监管要求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解释变量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存款保险费率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三、存款保险定价重要参数敏感性分析 |
第四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不足之处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及译着类 |
二、杂志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报纸类 |
五、中文网站类 |
六、外文论文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
1.3.2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研究 |
1.3.3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效果研究 |
1.3.4 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写作思路 |
1.5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分析 |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2.1.1 政策性 |
2.1.2 公益性 |
2.1.3 可退出性 |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
2.2.1 维护储户存款安全 |
2.2.2 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 |
2.2.3 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
2.3 存款保险制度划分标准和类型 |
2.3.1 按存款保险制度职权划分 |
2.3.2 按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划分 |
2.3.3 按是否出台相关法律划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
3.1 外部性理论 |
3.1.1 外部性的内涵 |
3.1.2 外部性理论的产生 |
3.1.3 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
3.1.4 外部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3.1.5 外部性的内在化 |
3.2 道德风险理论 |
3.2.1 道德风险的内涵 |
3.2.2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
3.2.3 克服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办法 |
3.3 银行挤兑理论 |
3.3.1 银行挤兑的内涵 |
3.3.2 银行挤兑产生的原因 |
3.3.3 银行挤兑理论的分类 |
3.3.4 解决银行挤兑的办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 |
4.1 隐性存款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1987年) |
4.1.1 出台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 |
4.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
4.2 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阶段(1988—1995年) |
4.2.1 利率市场化加剧银行竞争 |
4.2.2 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弊端 |
4.2.3 加入OECD及金融市场的开放 |
4.3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阶段(1996—2000年) |
4.3.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
4.3.2 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调整 |
4.3.3 综合存款保险体系的建成 |
4.3.4 实施即时矫正行动 |
4.4 存款保险制度改革阶段(2001—2008 年) |
4.4.1 恢复部分存款保险制度 |
4.4.2 存款保险基金的二元化 |
4.5 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阶段(2009 年至今) |
4.5.1 引入目标基金制度 |
4.5.2 实施差别费率制度 |
4.5.3 存款保险标识、说明和确认制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5.1 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 |
5.1.1 投保的强制性 |
5.1.2 存款保障范围 |
5.1.3 最高偿付限额 |
5.2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
5.2.1 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筹措 |
5.2.2 存款保险基金债券偿还基金管理 |
5.2.3 相互储蓄银行结构调整特别账户管理 |
5.3 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 |
5.3.1 事先预防风险1:调查及共同检查 |
5.3.2 事先预防风险2:差别费率及道德风险的防止 |
5.3.3 事后处理:公共资金的投入及其管理 |
5.4 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 |
5.4.1 破产处置 |
5.4.2 破产财团管理 |
5.4.3 特别资产管理和相关资产接管 |
5.5 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 |
5.5.1 对破产金融机构调查和追责 |
5.5.2 对亏损金融机关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追责 |
5.5.3 破产相关人员资产追查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
6.1 存款保险筹资机制 |
6.1.1 事先筹资机制 |
6.1.2 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机制 |
6.1.3 保费评估与收取机制 |
6.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常态化监管、评估和早期纠正机制 |
6.2.1 存款保险常态化监管机制 |
6.2.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早期发现和评估机制 |
6.2.3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的及时矫正机制 |
6.3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
6.3.1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机制 |
6.3.2 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延伸机制 |
6.3.3 存款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 |
6.3.4 存款保险公司中长期发展机制 |
6.4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 |
6.4.1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协调机制 |
6.4.2 信息收集及共享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运行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7.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7.1.1 存款保险制度接近“核心原则与评价标准” |
7.1.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宽泛 |
7.1.3 综合保护方案及存款保险公司的独立性 |
7.1.4 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制度职能 |
7.1.5 存款保险采取属地方式 |
7.2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效 |
7.2.1 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
7.2.2 保障问题银行的平稳退出和金融结构调整 |
7.2.3 增强参保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 |
7.2.4 间接促进包容性金融发展 |
7.2.5 提升国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
7.2.6 扩大国际存款保险合作领域 |
7.3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 |
7.3.1 存款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
7.3.2 多个存款保险机构并存需要协调 |
7.3.3 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变更及风险 |
7.3.4 储蓄银行对存款保险带来的潜在风险仍很大 |
7.3.5 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挑战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 |
8.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经验 |
8.1.1 不断完善制度基础 |
8.1.2 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 |
8.1.3 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 |
8.1.4 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 |
8.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然性 |
8.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存在问题 |
8.3 对我国的启示 |
8.3.1 提升法律效力及完善法律体系 |
8.3.2 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
8.3.3 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 |
8.3.4 应对互联网银行业务带来的挑战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9)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研究过程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过程 |
五、论文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法律理论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概念 |
(二)商业银行特征 |
二、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 |
(二)商业银行作为破产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商业银行危机与破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基础理论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概念解析 |
(一)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域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二)大陆法系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案例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价值概述 |
(一)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价值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追问 |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价值考量 |
(二)兼顾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 |
(三)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原则概述 |
(一)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探索 |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基本原则 |
(二)最低成本基本原则 |
(三)早期介入与快速处置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分散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衡量标准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衡量标准不统一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与程序启动方式脱节 |
(一)具备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
(二)程序启动困难阻碍危机银行处置 |
三、商业银行破产启动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一)程序启动主体规定不明阻碍破产程序进程 |
(二)立法模式选择对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的影响 |
四、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导致存款人保护弱化 |
(一)商业银行破产优先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必要性 |
(二)存款人权益保护影响破产原因的宽严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反思 |
一、商业银行丧失清偿能力的衡量标准分析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立法模式考量 |
三、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四、破产原因制度与存款人权益保护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及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 |
一、监管性标准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可行性 |
二、商事信用视角衡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 |
(一)商事信用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准 |
(二)商事信用对于完善破产原因制度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相关问题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选择 |
(一)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分析 |
(二)立法模式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影响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 |
(一)申请受理与宣告破产的程序启动方式 |
(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对于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的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问题 |
(一)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商业银行具备破产原因与存款人保护机制启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商业银行破产专门立法模式 |
一、探索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程序主导机关 |
二、专门立法保障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规定统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 |
一、明确程序启动与破产原因制度衔接 |
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作用 |
第三节 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衡量标准 |
一、引入监管性标准完善破产原因衡量标准 |
二、商事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破产原因制度 |
第四节 强化破产原因制度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 |
一、破产原因制度明确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
二、存款保险机制联动维护存款人权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系统性风险、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存款保险制度、影子银行与银行系统性风险[J]. 赵静,郭晔. 管理科学学报, 2021(06)
- [2]存款保险制度下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分析[D]. 吴诗梦. 浙江大学, 2021(09)
- [3]监管宽容与惩罚威慑双重机制下的存款保险费率厘定研究[D]. 王文琪.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1)
- [4]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研究[D]. 陈鹏.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5]金融开放与银行风险承担:理论与实证[D]. 程孝强.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3)
- [6]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是一成不变的吗?[D]. 邓雪颖. 暨南大学, 2020(04)
- [7]中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定价研究 ——以包商银行为例[D]. 陈宇琦.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 张帆. 吉林大学, 2020(08)
- [9]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10]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D]. 刘雯丽.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