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注立法 关注公证体制改革与完善——《中国公证》首次成功举办理论研讨会(论文文献综述)
汪穗子[1](2021)在《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公证制度立足于政治、经济生活,在革除行政化的弊端之后,公证职能和法律效力在社会法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纵观公证制度,在国家层面,公证职能可以为社会经济流转以及法律安全护航;在个体层面,公证职能可以提供中立、公正、可靠的法律服务,是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然而,我国公证行业发展的时间较晚也较短,相关成文法规范不足,因此在实践活动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序现象,影响了国家法治形象,故而确有必要在较高层面上对公证执业进行统一的规范和指导,而采用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不仅比立法更灵活、更快捷,还更有利于公证行业的自我完善。本文基于已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研究其现有面貌,从法理上探讨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并结合现实,解读现今公证领域发展案例指导制度的阻碍因素,由此形成清晰认知,进而探索制度基本框架的完善。本文除去绪论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完善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阐述。结合司法改革现状以及公证领域的改革发展状况,主要从强化公证公信力、实现公证职能以及发展新时代公证的角度出发,探讨完善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公证指导性案例的实务考察。首先通过分析已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系统性地解读现有案例的发布机制、体例结构、识别与运用概况。其次,将公证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行政领域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案例予以比较,以案例的相关机制、目的与实际效应为切入点,同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律师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案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横向对比,期以更为全面地诠释现有公证指导性案例的面貌。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解读。分别从公证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公证制度三层面进行梳理,探讨具体的完善困境,对公证领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形成清晰认知。第四部分是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路。分别从遴选机制、约束机制、案例更新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完善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的方式方法。从明确案例送选标准、规范案例编写体例、完善案例发布程序、设置约束机构等方面规划案例指导工作,推动公证案例指导制度框架的完善。
吕海霞[2](2020)在《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我国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一大举措。以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状况为切入点,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T市公证参与诉讼文书送达、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公证参与保全及调查取证、公证参与执行的基本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分类分析,查找出T市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过程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公证参与主体身份模糊、职能定位不明确、参与范围缺乏广度及深度、公证服务手段单一、公证书出具数量少且独立性价值保持不够等,这些亟待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公证独立价值和特殊职能优势的发挥。究其原因,除了立法滞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相关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社会认可度不高之外,还源于T市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不够充分,局限于传统手段,靠增加人力来解决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公证服务手段运用不充分,在参与过程中不能充分引导当事人综合运用公证手段解决问题;还包括参与司法辅助人员素质不适应及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机制不到位。鉴于上述问题,通过借鉴域外部分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及成功经验,进一步对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建议加快地方立法,推动T市在多元化纠纷促进条例中引入公证条款,并结合现代信息化技术探索创新司法辅助服务模式;同时,加快T市市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及相应的补偿机制及多渠道的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以期公证能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中更好地发挥其特殊职能优势及独立价值。
王婕[3](2020)在《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文中提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公信力无疑是公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公信力”通常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众对某人或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程度。公证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直接取决于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以及社会对公证行为的一种主观判断或者价值评价。公证的最大价值体现在“信”字上。如果公证公信力缺失,则会影响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赖和对国家法治的信仰。因此,加强对公证公信力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治理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最终达到提高公证公信力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来论述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相关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其中对公证公信力的概念以及对公证属性的阐释表明,要解决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就应当转变思路,将重点放到提高公证质量,完善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畅通救济途径上。而对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现状的介绍表明,在公证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公证机构自身建设,减少错误公证进而提高公证质量已经成为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同时,在重新审视公证的功能中发现,公证能否充分发挥预防纠纷的功能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众的信任程度息息相关。本文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公证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阐释了当前公证公信力的现状并提出当前我国公证存在公信力缺失的问题。进而本文结合相关案例,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虽然公证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公证公信力正在遭遇不断流失的危机,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公证回避制度不完善。回避制度是公证员公平、公正处理公证事务的基础;二是,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公证程序立法上的缺失,增加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审查核实的难度,影响公证的质量和公证书的权威性;三是,在公证赔偿诉讼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和过错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影响公证机构责任的承担;四是,我国在追究行为人从事公证欺诈活动的刑事责任方面陷入困境。公证欺诈行为人违法成本低是出现公证欺诈乱象的重要原因。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阐述了这些国家在公证回避制度,公证程序,公证赔偿诉讼以及规制公证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欺诈行为方面的立法。本文最后一部分在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四点建议。其内容主要从完善回避制度,重视公证程序,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和规制公证欺诈行为这四个方面论述。
康文婷[4](2020)在《“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中国公证业正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中国公证业于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积极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明确自身发展任务和要求,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进行“在线公证”法律机制探索。2017年7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对公证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当代的法律服务基础要立足于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迅速的享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协调城乡法律一体化宣传建设,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同时也要对律师行业,公证行业的工作机制进行改革创新。在大数据迅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公证行业也开始进行行业转型升级,开启“互联网+公证”的法律机制探索,“在线公证”应运而生。“在线公证”可以实现“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这使得公证员可以减少外出核实信息等事务性繁琐工作,在有效时间内办理更多的公证业务,进而提高办证效率。而且,“在线公证”对公证当事人也是极其有益的,公证当事人通过在线受理平台、自助办证机可以实现部分公证事项“最多跑一次”的目的,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时间成本,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此外“在线公证”通过计算机控制存储信息,数据化管理信息,有利于强化监督中的客观性、标准化因素,进而实现公证监督管理智能化发展,充分发挥“在线公证”的控监价值。目前,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公证机构与法院司法辅助业务相结合的网上送达公证业务。这既是司法领域的创新也是公证行业的创新,更是“在线公证”平台的价值所在。但“在线公证”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其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在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在线公证”法律适用机制存在风险,造成当事人身份同一性很难确定、电子合同易篡改、网络证据难固定、电子证据真实性有效性难以确认等问题,进而导致当事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法律机制建设上,“在线公证”技术支撑机制缺乏系统性,缺乏统一的“在线公证”平台规划和标准,导致“在线公证”建设工作流于形式;在机制运作上,上“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出现平台设计不合理、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在线公证”平台利用率低;在运作监管上,“在线公证”内部监管机制缺失;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出现“在线公证”公证员缺乏对“在线公证”服务理念的正确认识、公证服务意识薄弱、公证机构缺少能力复合型人才、公证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造成了人们对“在线公证”效力的不信任,公证公信力也因此大打折扣。鉴于此,“在线公证”法律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成为信息化时代化解纠纷,保护权益的便利途径。对目前我国“在线公证”的发展现状、“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我国“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在适用中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坚持公证的四个基本原则,明确公证介入“三农”等法律实务的制度保障,明确“在线公证”法律效力及救济措施,以此加强“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立法保障;第二,确立统一的“在线公证”标准和规范,完善“在线公证”技术流程,降低技术风险,以便系统建设“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第三,利用信息技术打造全国公证数据平台,加强对“在线公证”平台应用的宣传推广,以实现公证信息的共建共享;第四,完善“在线公证”内部监督机制,进而健全“在线公证”体制机制;最后,通过正确理解“在线公证”服务理念、培养能力复合型公证业务人才、全面提高公证员职业素养来加强“在线公证”人才队伍建设。总而言之,要进一步完善“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增强其公信力。让“在线公证”法律机制更好、更便捷地为人民服务,进而使得中国公证事业自信地屹立于国际舞台。
翁伟乾[5](2020)在《我国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研究》文中认为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纠纷类型的纷繁复杂,公证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公证业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公证业务量更是与日俱增,对公证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体制的公证机构的弊端也开始浮出水面。合作制公证处这一新事物的提出,是司法行政机关、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等几家主要职能部门共同联合协作,为解决传统体制公证机构弊端而共同引进的一个新兴事物,如何推进合作制公证处规模成形、促使合作制公证处公证员队伍管理有序,使合作制公证处的各项工作能够步入正轨,使其在推动当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两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问题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对公证的含义、历史沿革及我国主要公证机构形式进行阐述,从而凸显出公证制度的悠久历史及社会价值,然后通过对三种公证机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分析比较,指出现有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在治理结构的优劣,并提出一些相对应的优化措施,从而搭建科学合理的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本文主要结合法学、管理学相关理论知识以及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实践经验作为基础,通过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到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机构进行实地走访、与事业体制公证处、合作制试点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深入探讨,研究分析了国内三种主要的公证体制,通过对比的形式分析并总结出合作制公证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属性、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薪酬分配、监管等5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其目的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合作制公证体制治理结构,推动合作制公证试点越走越稳。实现从试点到正式施行的跨越。
汪丽[6](2019)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文中认为当下,我国不断深入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但这并没有真正改善我国各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及诉讼效率较低的问题。公证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具有沟通、服务、监督、证明的功能,是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有利于从多角度解决社会纠纷,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公证调解是从公证制度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调解活动,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新的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社会矛盾的解决以及缓解司法资源不足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调解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和法制现代化进程逐渐加快的今天,它所适用的社会规范及内容发生了明显变化。公证调解逐步向法治化、制度化转变,但同时也展现出不足之处,这迫切要求从法律层面完善公证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公证调解占据着重要地位,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现状。站在公证实践的立场而言,应该从原则、效力、调解程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不断健全公证调解制度,促进其更好地发展。本文中的公证调解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文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背景下的公证调解为主线,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证调解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公证制度理论上的基本知识。其次,对公证调解的由来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随后紧接着讨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的公证调解并介绍公证调解较其他调解方式的特点,明确公证调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公证调解的现状。从实践出发,多角度分析现目前公证调解的优势和不足,在此基础之上明确构建和统一公证调解运作方式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公证调解的具体原则、范围和运作方式进行设想。基于目前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探寻构建公证调解的合理化路径。
李智[7](2019)在《公证机构定位与改革路径 ——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视角》文中认为公证是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的体制问题是公证改革的核心问题,公证机构定位问题关系到公证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证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变迁历程进行梳理,我国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先后经历了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时期、行政机关时期和多种体制并存时期。第二部分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进行了介绍,深入分析了对公证机构的影响。第三部分着重对当前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现行公益类事业单位分类标准已不能与公证机构的性质特点相吻合。第四部分分析了公证机构定位的重要性,并指出当前公证机构应定位于事业单位,通过增设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来统一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类型。第五部分对公证机构如何统一于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给出了具有一定创新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黄雪艳[8](2019)在《论公证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然功能》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正探索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部分试点法院就家事纠纷的解决开展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在缓解家事纠纷、减少法院审判压力上取得了一定可推广的成效。公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的一环,具有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比较,还可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公证制度移植于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具体功能表现为:缓和家庭矛盾;为个体提供表达私权利的平台;调查核实取证优势;以强制执行力为保障;保护当事人隐私。相较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我国公证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然功能尚未实际发挥出来,特别是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存在许多不足。从立法方面来看,家事领域法定公证缺失;公证调解范围狭窄;家事纠纷裁判的司法权能排斥公证效力。实务实践中公证局限于“唯证明论”;公证公益性和盈利性相冲突;公证人力资源制约;公证参与辅助事务物质经费保障不到位。对此,在公证职能认知上,应转变公证“唯证明论”观念,注重公证职能的延伸,加强公证宣传力度,增强当事人对公证的认同和接受;在制度立法方面,确立家事事件法定公证制度,拓宽公证调解的范围,强化公证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为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提供制度基础;在公证参与诉讼对接中,明确公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完善物质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公证队伍,促进公证对接诉讼更好地运行。通过对现有公证参与家事领域制度的完善,对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进一步规范,助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
俞灵灵[9](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表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本刊编辑部[10](2016)在《2015年全国公证行业十大事件》文中指出4月下旬至5月初,由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顾伯平任组长的全国政协"无争议遗产继承权公证"专题调研组一行20人对北京、安徽两地公证行业进行调研;8月,天津公证行业深度服务天津港8.12事故善后工作;9月,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司法行政领域"1+4"合作协议在京签订;10月,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率台湾参访团一行15人参加了在台北举行的"2015年两岸公证事务研讨会"。本刊编辑部联合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拉丁鹰法律工作室刊出"2015年中国公证十大事件评析"特稿,以飨读者。
二、关注立法 关注公证体制改革与完善——《中国公证》首次成功举办理论研讨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注立法 关注公证体制改革与完善——《中国公证》首次成功举办理论研讨会(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必要性 |
(一)强化公证公信力的需要 |
(二)实现公证职能的需求 |
(三)公证改革发展的呼唤 |
二、我国公证指导性案例实务考察 |
(一)公证指导性案例现有面貌 |
1.现有案例的发布概况 |
2.现有案例的体例结构 |
3.现有案例的识别运用 |
(二)公证与司法鉴定指导性案例的比较 |
1.体例结构 |
2.机制概况 |
3.目的效应 |
(三)公证与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性案例的比较 |
1.体例结构 |
2.机制概况 |
3.目的效应 |
(四)公证与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比较 |
1.体例结构 |
2.机制概况 |
3.目的效应 |
三、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现有问题 |
(一)公证指导性案例既有缺陷 |
1.案例数量有待增加 |
2.案例质量有待提高 |
3.案例遴选特色不足 |
4.案例发布机制不透明 |
(二)公证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困境 |
1.指导性案例名称与功能错位 |
2.公证领域发布案例种类混乱 |
(三)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发展掣肘 |
1.公证法律定位模糊导致效力不强 |
2.组织管理不规范导致机制欠活力 |
3.行业内外衔接不畅导致发展受限 |
四、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进路 |
(一)完善思路 |
(二)完善方案 |
1.遴选机制的完善 |
2.约束机制的完善 |
3.更新退出机制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 |
2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务介绍及分析 |
2.1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开展背景 |
2.1.1 近年来T市Y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
2.1.2 近年来T市公证行业发展状况 |
2.2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开展现状 |
2.2.1 公证参与诉讼文书送达基本情况 |
2.2.2 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基本情况 |
2.2.3 公证参与保全及调查取证基本情况 |
2.2.4 公证参与执行基本情况 |
3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公证参与主体身份模糊 |
3.1.2 公证职责定位不明确 |
3.1.3 公证服务手段单一 |
3.1.4 公证参与缺乏广度和深度 |
3.1.5 公证独立性价值保持不够 |
3.2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3.2.1 立法缺失 |
3.2.2 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 |
3.2.3 社会认可度不高 |
3.2.4 人员素质不适应 |
3.2.5 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
4 我国部分地区和域外国家的实践做法及启示 |
4.1 我国部分地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 |
4.1.1 厦门 |
4.1.2 昆明 |
4.1.3 浙江丽水 |
4.1.4 上海徐汇 |
4.2 部分域外国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 |
4.2.1 法国 |
4.2.2 德国 |
4.2.3 玻利维亚 |
4.3 给我们的启示 |
4.3.1 注重发挥公证独立价值 |
4.3.2 应当完善立法 |
4.3.3 明确公证主体身份 |
4.3.4 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 |
4.3.5 注重把握发展三阶段客观规律 |
5 完善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对策 |
5.1 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及公证内部规章制度 |
5.1.1 加快地方立法 |
5.1.2 完善公证内部规章制度 |
5.2 创新司法辅助服务模式 |
5.2.1 全面深化与法院合作 |
5.2.2 探索现代信息化技术的运用 |
5.2.3 设立专业化公证调解员 |
5.3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
5.3.1 加快市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
5.3.2 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和补偿机制 |
5.3.3 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预期目标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预期目标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概念 |
一、公证的含义 |
二、公证公信力 |
第二节 公证的属性 |
一、从公证的起源来看公证的属性 |
二、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的属性 |
三、公证的属性与公证公信力 |
第三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制度价值 |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新时期公证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从典型案例分析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第一节 不同事项的案例简介 |
一、公证回避制度中的案例 |
二、公证审查程序中的案例 |
三、公证损害赔偿中的案例 |
四、公证中的关于刑事责任的案例 |
第二节 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一、回避制度不完善 |
二、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 |
三、公证赔偿诉讼中责任承担不合理 |
四、我国追究公证欺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陷入困境 |
第三章 域外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借鉴价值 |
一、回避制度的借鉴 |
二、公证程序的借鉴 |
三、公证赔偿制度的借鉴 |
四、规制公证欺诈行为的借鉴 |
第四章 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回避制度 |
一、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加大问责力度 |
二、完善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
三、扩大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和申请回避的主体 |
第二节 重视公证程序,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一、重视程序公正,规范公证审查方式 |
二、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第三节 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强化公证责任意识 |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确定过错的认定标准 |
三、让公证员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完善公证赔偿责任制度 |
第四节 提高违法成本,规制公证欺诈行为 |
一、将骗取公证书和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
二、将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三、构建公证行业的预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步骤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和创新之处 |
二、“在线公证”法律机制概述 |
(一)“在线公证”的法律属性 |
(二)“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三)“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程序流程 |
(四)我国“在线公证”的发展状况 |
三、“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在线公证”法律适用机制存在风险 |
1.“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以“互联网金融在线公证”和“三农”公证为例 |
2.“在线公证”的法律效力易出现瑕疵——以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为例 |
(二)“在线公证”技术支撑机制存在风险 |
1.电子商务提存公证平台技术风险问题 |
2.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技术风险问题 |
(三)“在线公证”法律机制运作机制不健全 |
1.缺乏统一的“在线公证”平台建设规划和标准 |
2.“在线公证”平台设计不够合理 |
3.“在线公证”平台应用推广宣传力度不够 |
(四)“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监管机制缺失 |
1.缺乏惩罚奖励监管机制 |
2.公证损害赔偿和保险责任制度需增设“在线公证”相关问题条款 |
(五)公证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落后 |
1.缺乏对“在线公证”服务理念的正确认识 |
2.缺乏能力复合型公证人才 |
3.公证员职业综合素养有待提高 |
四、完善“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的途径 |
(一)加强“在线公证”法律适用机制保障 |
1.坚持公证的四个原则 |
2.立法明确公证介入“三农”等实务的法律地位 |
3.明确“在线公证”法律效力与救济措施 |
(二)系统建设“在线公证”技术支撑机制的规范和标准 |
1.统一储技术标准和规范 |
2.统一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
3.统一数据和信息共享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
(三)健全“在线公证”法律机制运作机制 |
1.打造全国公证数据平台 |
2.加强对“在线公证”平台应用的宣传推广 |
(四)完善“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监管机制 |
1.建立健全在线公证业务管理制度 |
2.完善在线公证赔偿与保险责任制度 |
(五)加强公证人才队伍建设 |
1.正确理解“在线公证”服务理念 |
2.培养能力复合型公证业务人才 |
3.提高公证员职业综合素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我国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重点 |
1.5 研究方法 |
1.5.1 实证分析 |
1.5.2 文献检索 |
1.5.3 历史分析 |
第二章 合作制公证处的产生与发展 |
2.1 我国公证机构概况 |
2.1.1 我国公证机构发展沿革 |
2.1.2 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治理结构及发展现状 |
2.1.3 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治理结构及发展现状 |
2.2 合作制公证处的产生 |
2.2.1 首次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
2.2.2 重启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
2.2.3 合作制公证处产生的基础 |
2.3 合作制公证处的发展现状 |
2.3.1 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现状 |
2.3.2 合作制公证处发展优势 |
第三章 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
3.1 法理方面面临的困境 |
3.1.1 合作制公证处的性质 |
3.1.2 合作制与合伙制的关系 |
3.1.3 合作制的经济性与公证机构的公益性 |
3.1.4 合作制公证处的调查渠道 |
3.2 机构设置上的缺陷 |
3.2.1 合作制公证处的身份识别度不够 |
3.2.2 合作制公证处的行政化和事业化 |
3.3 人员管理不规范 |
3.3.1 人员管理的民主化程度不足 |
3.3.2 公证员各自为政 |
3.3.3 辅助人员跨越权限办证 |
3.4 薪酬分配方式上的缺陷 |
3.5 监管上的缺陷 |
第四章 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合作制公证处的法律属性 |
4.1.1 合作制公证处的本质 |
4.1.2 合作制并非合伙制 |
4.1.3 合作制兼顾经济性与公益性 |
4.1.4 合作制公证处的调查权 |
4.2 优化机构设置 |
4.2.1 强化身份识别度 |
4.2.2 建立民主决议机构——合作人会议 |
4.2.3 成立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 |
4.2.4 建立检查监督机构——监督委员会 |
4.3 加强人员管理 |
4.3.1 约束管理层权力 |
4.3.2 强化公证员集体意识 |
4.3.3 规范公证辅助人员管理 |
4.4 优化薪酬分配方式 |
4.4.1 明确岗位、职责和薪酬 |
4.4.2 规范公证办证具体流程 |
4.4.3 构建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
4.4.4 岗责薪相匹配 |
4.5 转变监管重点和形式 |
4.5.1 转变监管重点 |
4.5.2 转变监管形式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公证调解的基本理论界定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功能 |
2.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公证制度 |
(二)公证与调解的结合 |
1.公证调解的由来 |
2.公证调解的适用范围 |
(三)公证调解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 |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公证调解 |
2.公证调解较其他调解方式的优势 |
二、我国公证调解的现状及不足 |
(一)公证调解之相关规定 |
1.公证的一般规则 |
2.公证调解的有关制度规范 |
(二)公证调解之运行现状 |
1.云南省公证调解的实践 |
2.其他地区公证调解的基本现状 |
(三)公证调解之不足 |
1.公证调解法律基础薄弱 |
2.公众对公证调解认同度不高 |
3.公证调解范围受限 |
4.公证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公证调解制度的完善 |
(一)提高立法规范性 |
1.规范诉调对接的“顶层设计” |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
(二)注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1.坚持自愿原则 |
2.保障当事人权利 |
(三)扩大公证的影响力 |
1.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 |
2.明确公证的角色定位 |
3.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
(四)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
1.确立公证调解前置程序 |
2.构建公证调解工作模式 |
3.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模式 |
4.加强司法权的效力保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B |
(7)公证机构定位与改革路径 ——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变迁历程 |
(一) 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时期 |
(二) 行政机关时期 |
(三) 多种体制并存时期 |
1. 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以事业单位为补充阶段 |
2.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作制试点并存阶段 |
3. 以事业单位为主体,以合作制试点为补充阶段 |
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公证机构的影响 |
(一)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简介 |
1. 改革背景 |
2. 主要内容 |
(二)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公证机构的基本定位 |
1. 不属于行政类事业单位 |
2. 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
3. 属于公益类事业单位 |
三、当前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存在的问题 |
(一) 机构类定位不合理 |
1. 无法定位于现行公益类事业单位 |
2. 机构类别多元 |
(二) 改革未达成广泛共识 |
1. 改革超前,立法滞后 |
2. 改革配套措施不到位 |
3. 公证行业内外对公证认识分歧明显 |
(三) 体制不顺 |
1. 行政化色彩深厚 |
2. “两结合”管理体制不完善 |
(四) 机制不活 |
1. 财务管理、薪酬分配受到严格限制 |
2. 用人机制僵化 |
3. 公证员职业发展受限 |
四、增设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统—公证机构类型 |
(一) 统一公证机构类型的重要性 |
1. 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
2. 给予公证行业稳定发展预期的需要 |
3.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
(二) 公证机构统一为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的原因分析 |
1. 与我国公证发展阶段相符 |
2.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有着较好的实践基础 |
3. 与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特殊性要求相符 |
4. 与公证员的职业特点相符 |
五、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路径 |
(一) 加强公证制度的顶层设计 |
1. 明确公证职能作用 |
2.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公证改革 |
(二) 创新运行机制 |
1. 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 |
2. 完善公证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
3. 加大公证员职业保障力度 |
(三)完善“两结合”管理模式 |
1. 厘清职责划分 |
2. 加强公证协会自身建设 |
(四) 适度增加法定公证事项 |
1. 我国法定公证事项现状 |
2. 公证机构需要法定公证事项 |
3. 增加法定公证事项的意义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公证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然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域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基础 |
2.1 家事纠纷的界定及特征 |
2.1.1 家事纠纷的界定 |
2.1.2 家事纠纷的特征 |
2.2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历史变迁 |
2.3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比较分析 |
2.3.1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与法院判决比较 |
2.3.2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与法院调解比较 |
2.3.3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与人民调解比较 |
2.4 公证基础功能之阐述 |
2.4.1 公证基于法律及相关文件所拥有的功能 |
2.4.2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具体功能 |
第3章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实然分析 |
3.1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立法现状 |
3.1.1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相关立法梳理 |
3.1.2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相关立法缺陷分析 |
3.2 我国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实施现状 |
3.2.1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在全国的实践概述 |
3.2.2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职能在长沙市实施的调查 |
3.3 公证参与解决家事纠纷的实践困境 |
3.3.1 公证局限于“唯证明论” |
3.3.2 公证公益性与盈利性之冲突 |
3.3.3 公证参与家事辅助事务的局限 |
3.3.4 公证机构人力资源的制约 |
第4章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应然功能之实现 |
4.1 转变公证证明职能观念 |
4.2 完善家事领域法定公证制度 |
4.2.1 完善人身关系公证制度 |
4.2.2 完善财产关系公证制度 |
4.3 拓宽家事公证调解的范围 |
4.4 强化公证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 |
4.4.1 强化公证的证明效力 |
4.4.2 强化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
4.5 强化公证参与家事辅助的可操作性 |
4.5.1 明确公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 |
4.5.2 完善公证辅助物质经费保障机制 |
4.5.3 加强公证队伍规范化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布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10)2015年全国公证行业十大事件(论文提纲范文)
1 全国政协专题调研“无争议遗产继承权公证” |
2 公证服务“一带一路”启航、京津冀公证合作协议签署 |
3 中国建成世界最大公证遗嘱信息库 |
4 天津公证行业深度服务天津港8·12事故善后工作 |
5 全国各地开展《公证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活动 |
6 公证遗嘱业和知识产权公证发展报告发布 |
7 公证行业互联网产品继续试水 |
8 公证宣传工作跨入媒体融合新时代 |
9 第七届“双优”评选活动圆满收官 |
1 0 2015年两岸公证事务研讨会在台北举行 |
四、关注立法 关注公证体制改革与完善——《中国公证》首次成功举办理论研讨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证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研究[D]. 汪穗子.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D]. 吕海霞.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3]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D]. 王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研究[D]. 康文婷. 安徽大学, 2020(08)
- [5]我国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研究[D]. 翁伟乾. 兰州大学, 2020(01)
- [6]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D]. 汪丽.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7]公证机构定位与改革路径 ——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视角[D]. 李智. 苏州大学, 2019(04)
- [8]论公证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然功能[D]. 黄雪艳. 湖南大学, 2019(07)
- [9]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10]2015年全国公证行业十大事件[J]. 本刊编辑部. 中国公证,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