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给我们的生活以呵护(论文文献综述)
文小梅[1](2020)在《金融消费者信用权新论》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消费者信用权应与金融消费者八大权能共同构成金融消费者权益体系。金融消费者信用评价不同于一般信用评价,是针对金融信用能力的专业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信用权具有强财产性的本质属性和弱人格性的内在逻辑。强财产属性具有客观性、相对无形性、变化独占性、相对支配性等特征。人格和谐性发展是自然法则的内在要求,而信用又是人格和谐性的内在客观要求,人格和谐性在空间维度的扩充形成区域和谐,决定了金融消费者信用权的扩大化。从立案层面应将金融消费者信用权类型化,并对金融消费者信用权保护给予适度的倾斜。此外应规范金融机构,使之具有更为严格的善良人保管义务,同时加重金融机构在金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
孙蕾[2](2016)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一直有着重诺守信的优良传统。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社会,个人信用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重要的参考标准。随着个人信用数据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在关注其参考价值和证明力的同时,对个人信用数据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安全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人信用信息来源于信息主体,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是个人征信活动良性可持续开展的基础。在个人征信活动的收集、使用、评级、共享等每一个环节都切实做到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信息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热情,从长远看,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信用信息在发挥经济助推剂与风险防范作用的同时,也凸显出未经授权擅自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滞后或错误、信息主体缺乏维权途径等一系列管理失范现象,进而衍生出许多针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纠纷和诉讼。个人征信制度在体现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作用的同时,也凸显了个人征信所追求的效率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其中最明显的矛盾是个人征信与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的价值冲突。信用信息安全是关涉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如何在审慎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个人征信与信用信息保护的冲突,是我国未来个人征信立法必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现阶段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的梳理。通过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历史进程、个人征信业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及征信业法规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对个人征信领域发生的三个信息主体权益受损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说明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业对信息主体保护的需求十分迫切。第二部分侧重于对中外个人征信模式的比较分析。首先从个人征信机构、个人征信的信用数据、个人征信活动的法制监管框架三个角度,对美国、欧洲、日本不同的个人征信模式加以对比分析,然后通过总结各国个人征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提出我国发展阶段性调整监管思路的个人征信模式的建议。第三部分对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通过总结我国信息主体现阶段享有的具体权利,得出我国暂未将信用权作为独立权利的结论。其次,通过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信用权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的方式,总结信用权在域外是否被规定为一种独立权利。然后,从人格权、财产权、混合型权利三个角度分析信用权的法律属性。最后,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启示。
赵博[3](2014)在《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信息流通的范围和效率都大幅提高,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网络购物、网络交易等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网络经济无论从经济规模还是经济总量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也日益提升,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为损害信用利益信息的散布提供了新的传播媒介,这也是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损害信用利益案件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出了网络时代信用权益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新特点,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对于信用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尽管网络环境是虚拟的,但是侵害信用权的损害后果却是现实存在的,利用网络以诋毁、诽谤方式,捏造和散布损害他人信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不仅会对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更为重要的是会造成间接的、财产性利益的损害,财产性利益的损害则主要包括期待利益损害和信赖利益损害。并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何建立和完善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制度,也成为当前社会发展所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和履约意愿在社会上获得的客观评价和信赖所享有保有、支配和维护的人格权。侵害信用权的违法行为会导致社会公众对特定主体经济评价水平的降低和经济能力信赖的损毁,从而导致权利主体财产性利益上的损失。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先后在《民法典》中将信用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信用权采取直接保护方式。而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保护,实务中采取名誉权保护方式对信用利益进行间接保护,但这一保护方式目前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认为,我国立法上对信用权应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并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信用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并以此为基础,对单行法的立法也具有指导作用。作为一项兼具财产性利益的人格权,对侵害信用权的民事救济应采取以金钱救济方式为主,非金钱救济方式为辅的救济原则,而金钱救济方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全文从民法视角对信用权和网络侵权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分析了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并在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对构建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提出建议。
朱玲玲[4](2009)在《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文中指出确认信用权为独立人格权的,各国民事立法设有明文规定的较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确认了这一点。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有一系列法律制度予以支撑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立法滞后。无论是在伦理道德约束、市场内部规制、外部环境以及法律制度方面,对信用问题的关注和研究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2002年12月23日人大法工委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把信用权规定在人格权一章中。对于该制度的确立与否,在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成为关注的焦点。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对信用权是否加以规定,有赖于理论的支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结合对实际立法进程的关注,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历史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纵向与横向相结合,国内外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试图在民法领域内对信用权的基本问题予以研究。除去引言和结束语,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信用权的内涵与属性。笔者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信用与信用权内涵的演化,通过对信用及信用权内涵的演化过程的叙述,指出信用及信用权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领域中有不同的概念;其次是现代法律中的信用权性质和内容,从理论界对信用权性质存在的不同观点入手,对现代法律中的信用权性质和内容进行表述;最后对现代征信活动对信用权的积极价值进行阐述。第二章是信用权法律保护的比较法分析。分别从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方式、相关国家信用权法律保护的立法例比较、我国在信用权保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突出信用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性。第三章是我国信用权法律规范现状与现代化的探讨。从我国信用权法律规范现状及其缺陷入手,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争议点及确立信用权制度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全面论述在我国民法典中确立信用权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是信用权的民事救济。对信用权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从信用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信用损害的阻却违法事由、信用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这三个方面分别予以表述。
张婷[5](2009)在《被征信人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对其保护和维护的一种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的混合型权利。加强对被征信人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无论是对民事主体微观权利维护而言,还是对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仅在一些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到信用和信用利益,对信用权保护力度不够,妨碍了征信制度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被征信人信用权保护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当前采取的间接保护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了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顺应时代潮流,我国应当采用直接保护模式,在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信用权,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被征信人信用权。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应当从明确界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合理规范信用信息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合理确定征信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侵害信用权的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着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加强对被征信人信用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构建征信制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在未来立法中应当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任丹丽[6](2008)在《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文中指出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民法无疑要对信用进行调整,民法调整信用应该从规范市场经济的整体和全局出发,从三个层次对信用进行调整:一是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以私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三是通过构建信用权鼓励受信人支配、利用、维护自己的信用。
巴劲松[7](2003)在《论信用的民法调整》文中提出信用是如何产生和演变的?信用为何对人们越来越重要?民法应该如何解读信用,并且运用其独特的视角调整信用?这些问题是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本文综合运用法学和经济学方法,对信用进行了历史考察和比较法分析,对信用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观察,从而力图揭示信用的本质以及民法调整信用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信用经历了从道德范畴向经济范畴的变迁,而我们所看重的和所要研究的信用是经济范畴的信用。信用起源于交易并且随着交易的发展而发展,信用产生的原因在于物流和货币流不在同一时点发生,卖方相信买方能够在未来履行义务,因此在买方未付款时就转让商品,卖方和买方之间不仅发生了买卖关系,还存在信用关系。卖方不仅给予买方以商品,还给予其信赖。信用关系的基本主体是授信人和受信人,授信人注重的是受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本文认为信用的民法含义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信赖与评价。信用的具有三个民法特征,一是信用的人格性,信用应该成为一种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进入交易市场的入场券;二是作为决定交易条件的主要因素甚至于作为支付手段,信用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三是现代交易的频繁,使得民事主体的信用可以物质化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的公开机制使得信用可以获取。 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民法无疑要对信用进行调整,民法调整信用应该从规范市场经济的整体和全局出发,从不同层次对信用予以调整,民法调整信用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并且将之作为“帝王条款”;二是构建信用权,通过民事权利来保护信用利益,信用权保护的是受信人的利益,鼓励其支配、利用、维护自己的信用;三是建立以私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前言中,笔者对选题的缘起、研究方法和本文的逻辑结构作了说明。针对我国目前信用危机的现状,各种学科纷纷研究对策,法学应该有自己的声音。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是制度的缺失,尤其是民法对于信用规范的缺失。 在第一章中,笔者探讨了信用的历史,比较了两大法系对于信用的描述,综合运用经济学方法和法学方法透视信用的本质,通过重点剖析金融领域的信用来透视信用的本质、特征和要素。落脚点在于民法对于信用的界定,分析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信用的民法调整信用的民法含义、特征和民法如何调整信用的整体设想。 在第二章中,笔者重点研究了信用权的构建,认为民法对于信用利益的最佳保护就是将之确认为一种权利,信用权的价值是通过保护受信人的信用利益,鼓励其支配、利用、维护自己的信用。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信用权的主体应该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权的内容包括对信用利益的支配、保有和维护。对信用权的保护应当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应该以赔偿责任为主。 在第三章中,笔者分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民法调整。笔者认为,仅靠确立信用权来调整信用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信用关系中不仅有受信人、还包括授信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等多方主体,因此本文认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民法调整信用的另一重要内容,通过对社会信用体系立法模式的国际比较,本文认为我国应该以选择商业性的征信机构为主导的立法模式,以规范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公开为立法逻辑,民法是社会信用体系法律的基础,信用信息的提供者、采集者、使用者以及被征信用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重要作用是平衡隐私权与信用信息开放的之间的冲突,保障征信机构获得信用信息的合法渠道和对信息的公布。 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民法调整信用的现状和原因,认为信用缺失是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轨时期的伴生现象,对我国现行立法对信用的规范进行了归纳和评价。鉴于我国民法草案引人注目地规定了信用权,但学者看法各异,笔者首先认为应该在我国民法中规定信用权,其次分析了民法草案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我国民法如何调整信用的立法建议。
二、民法:给我们的生活以呵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法:给我们的生活以呵护(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消费者信用权新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金融消费者信用权客体的新解读 |
(一)多视野理解下的金融消费者信用权概念 |
(二)金融消费者信用评价的三大特征 |
三、金融消费者信用权的本质属性、内在逻辑 |
(一)金融消费者信用权具有强财产性的本质属性 |
(二)金融消费者信用权具有弱人格性的内在逻辑 |
四、权利类型化下的金融消费者信用权理论构架 |
(一)金融消费者信用权、自然人信用权与普通信用权 |
1.金融消费者信用权与自然人信用权 |
2.金融消费者信用权与普通信用权 |
(二)金融信用体系与金融消费者信用权 |
1.商业信用与金融消费者信用权 |
2.金融信用与金融消费者信用权 |
3.银行信用、保险信用与金融消费者信用权 |
(三)金融消费者信用权体系构建:重在金融机构职责 |
1.构建金融消费者信用权保障体系 |
2.金融消费者信用权与金融机构信用权运行机制不同 |
3.金融消费者信用权与金融机构信用权不同保护的理论基础 |
(2)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我国个人征信对信息主体保护的迫切需求 |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及其发展趋势 |
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历程 |
二、我国个人征信业市场化运作趋势 |
第二节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 |
一、我国法律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 |
二、我国征信业法规对个人征信业的规制 |
三、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受损的案例分析 |
第二章 国外个人征信模式比较及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国外主要个人征信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的市场主导型模式 |
二、欧洲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三、日本的会员制征信模式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选择 |
一、各国个人征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二、我国发展阶段性调整监管思路的个人征信模式之探讨 |
第三章 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将信用权作为独立权利的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信息主体享有的具体权利 |
二、域外信用权立法保护方式 |
三、我国将信用权作为独立权利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启示 |
一、明确信用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 |
二、建设信用权独立保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信用权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信用权的界定 |
一、 信用权的内涵 |
二、 信用权与相关范畴的区分 |
第二节 信用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一、 关于信用权性质的争议 |
二、 信用权性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网络环境对信用权保护的冲击 |
一、 网络环境的特征 |
二、 网络环境对信用权保护的影响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类型 |
一、 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行为类型 |
二、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方式及特征 |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
一、 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
二、 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构成要素 |
一、 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的责任主体 |
二、 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的损害事实 |
三、 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四、 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责任人的主观要件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
一、 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的免责事由 |
二、 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用权保护立法模式域外法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信用权保护立法模式 |
一、 德国模式 |
二、 葡萄牙模式 |
三、 意大利模式 |
四、 俄罗斯模式 |
五、 日本模式 |
六、 台湾模式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信用权保护模式 |
一、 英国信用保护立法模式 |
二、 美国信用保护立法模式 |
第三节 信用权保护立法模式类型 |
一、 信用权间接保护模式 |
二、 信用权直接保护模式 |
三、 对上述立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现有体系的反思 |
一、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保护现状考察 |
二、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的反思 |
第二节 信用权独立的必要性 |
一、 信用权独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二、 信用权独立是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 |
第三节 我国信用权立法建议 |
一、 信用权保护立法模式选择 |
二、 信用权在民法典中的位置 |
第四节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
一、 在《民法典》中对信用权予以明确规定 |
二、 《民法典》、《刑法》和单行法关于信用权保护的关系 |
三、 我国在信用损害赔偿立法上应采取的态度 |
四、 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信用权的内涵与属性 |
第一节 信用与信用权内涵的演化 |
一、在古罗马的萌芽 |
二、在德国的产生 |
三、在英美国家的发展 |
第二节 现代法律中的信用权性质与内容 |
一、我国学者有关信用权涵义的主张 |
二、信用权的性质 |
三、信用权的内容 |
第三节 现代征信活动对信用权的积极价值 |
一、征信活动中的经济能力评价 |
二、征信活动中的职业声誉信息 |
第二章 信用权法律保护的比较法分析 |
第一节 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途径比较 |
一、直接保护方式 |
二、间接保护方式 |
第二节 相关国家信用权法律保护的立法例比较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第三节 我国在信用权保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
一、民法中确立信用权 |
二、辅之单行法律法规 |
三、立法中应发挥主体的能动性 |
第三章 我国信用权法律规范现状与现代化的探讨 |
第一节 我国信用权法律规范现状及缺陷 |
一、我国信用权法律规范现状 |
二、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信用权制度构造的必要性 |
一、信用权制度构造的争议 |
二、信用权制度构造的必要性 |
第三节 信用权制度构造的前瞻与探讨 |
一、我国民法典确立信用权的进展 |
二、完善信用权制度构造的探讨 |
第四章 侵害信用权的民事救济 |
第一节 信用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有侵害信用权的违法行为 |
二、有损害信用权的事实 |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
第二节 信用损害的阻却违法事由 |
一、行为人对其所传述的事实不知且不知其为不真实 |
二、因有利益关系或负有义务而为通知的 |
三、依照职责反映权利主体负面信用情况 |
四、正当情况反映、正当舆论批评与舆论监督 |
五、不可抗力与受害人过错 |
六、其他有违公平的事由 |
第三节 信用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财产损失赔偿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被征信人信用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
第2章 被征信人信用权的内容及法律保护客观依据 |
2.1 被征信人信用权的内容 |
2.1.1 征信及征信机构 |
2.1.2 信用权的内容 |
2.2 对被征信人信用权进行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
第3章 侵犯信用权的法律责任 |
3.1 侵犯信用权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3.1.1 侵犯信用权的行为 |
3.1.2 损害事实 |
3.1.3 因果关系 |
3.1.4 主观过错 |
3.2 侵犯信用权法律责任的类型 |
3.2.1 民事责任 |
3.2.2 行政责任 |
3.2.3 刑事责任 |
第4章 被征信人信用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我国对被征信人信用权进行法律保护的现状 |
4.1.1 我国信用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4.1.2 我国信用权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4.2 被征信人信用权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
4.2.1 间接保护方式 |
4.2.2 直接保护方式 |
4.2.3 我国立法模式选择 |
4.3 被征信人信用权法律保护具体制度的完善 |
4.3.1 明确界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
4.3.2 合理规范信用信息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 |
4.3.3 合理确定征信主体的义务 |
4.3.4 规定侵害信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用权的概念 |
二、信用权应当得到我国立法的确认 |
(一) 信用权是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 |
(二) 信用权作为混合型权利有其特殊性。 |
(三) 明确信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是建立我国信用管理法律机制的基础。 |
三、信用权的内容 |
(一) 从支配的角度而言, 信用权的内容为信用的保有、使用和收益。 |
1. 信用的保有。 |
2. 信用的使用收益。 |
(二) 从保护的角度而言, 信用权的内容为信用的维护。 |
1. 保全请求权。 |
2. 损害赔偿请求权。 |
四、信用权的民法救济 |
(一) 民法对信用权的保护方式。 |
(二) 侵害信用权行为的认定。 |
1. 违法行为。 |
2. 损害事实。 |
3. 因果关系。 |
4. 主观过错。 |
(三) 信用权经济利益的确定和财产损害赔偿的认定。 |
1. 信用权经济利益的确定。 |
2. 信用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认定。 |
(四) 对信用权的合理限制。 |
1. 正当事实。 |
2. 新闻报道。 |
3. 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 |
(7)论信用的民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信用的民法界定 |
第一节 信用的历史考察 |
一、 从道德范畴到经济范畴的变迁 |
二、 从经济学角度看信用 |
第二节 信用的比较法考察 |
一、 罗马法系中的信用 |
二、 英美法系中的信用 |
三、 我国民法学者对信用的阐释 |
第三节 金融领域中的信用 |
一、 金融中的信用 |
二、 从金融信用工具来看信用与财产价值的关系 |
三、 从信用要素看信用的评价 |
第四节 信用的民法界定 |
一、 民法分析信用的路径 |
二、 信用的民法含义 |
三、 准确界定信用概念的意义 |
四、 信用的民法特征 |
第五节 民法如何调整信用 |
一、 民法需要调整信用的必要性 |
二、 民法调整信用的方式 |
三、 确认信用权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民法调整信用的新内容 |
第二章 信用权的构建 |
第一节 构建信用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
一、 民法调整信用利益的方式选择 |
二、 是否需要构建信用权 |
第二节 信用权的概念界定 |
一、 信用权的价值 |
二、 什么是信用权 |
三、 信用权的特征 |
四、 信用权的独立性:信用权与商誉权的关系 |
第三节 信用权的民法救济 |
一、 直接保护还是间接保护 |
二、 侵害信用权的认定 |
三、 对信用权的合理限制 |
第三章 社会信用体系的民法调整 |
第一节 社会信用体系的界定 |
一、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价值 |
二、 民法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
三、 社会信用体系与信用权的关系 |
第二节 社会信用体系立法模式的国际比较 |
一、 美国立法模式的状况 |
二、 欧洲大陆立法模式的描述 |
三、 两种立法模式的比较 |
四、 国际社会信用体系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三节 民法调整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问题 |
一、 社会信用体系体现民法从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 |
二、 规范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行为 |
三、 规范征信机构的组织和行为 |
四、 平衡隐私权与信用信息开放的冲突 |
五、 确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公正地报告 |
第四章 我国民法对信用调整的现状与未来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对信用调整的现状 |
一、 我国信用的现状及其民法方面的原因 |
二、 我国信用立法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民法典草案对信用的规定及其评析 |
一、 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关于信用的规定 |
二、 评析 |
第三节 我国民法如何调整信用的立法建议 |
一、 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
二、 我国应当构建信用权 |
三、 建立调整社会信用体系的民法制度 |
结论 |
参考书目 |
后记 |
四、民法:给我们的生活以呵护(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消费者信用权新论[J]. 文小梅.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5)
- [2]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研究[D]. 孙蕾.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4)
- [3]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D]. 赵博. 黑龙江大学, 2014(10)
- [4]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D]. 朱玲玲. 复旦大学, 2009(S1)
- [5]被征信人信用权的法律保护[D]. 张婷. 湖南大学, 2009(02)
- [6]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J]. 任丹丽. 湖北社会科学, 2008(08)
- [7]论信用的民法调整[D]. 巴劲松. 中国政法大学, 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