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改革的调研报告

公安改革的调研报告

问:公安工作改革创新建议
  1. 答:牢固树念历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好、维仔或搜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和衡量各项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追求,使公安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的体现在便民、利民、惠民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团拿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问: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 答: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公安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受案立案改革的探索过程中,既要回应立案不实散点式存在、立案标准不统一、初查制度构建等刑事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拍信昌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袭扒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坦让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公安改革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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