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郝炜[2](2019)在《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演进,并非全部按照立法者为行政权设定的轨道运行,行政执法实践不仅存在着“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本土行政法语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无法律亦须行政”的治理诉求。政策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具有重要影响。聚焦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基本命题,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田野调查等论证方式,廓清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关系,构成全文论证主旨。伴随社会法治国时代来临,自由法治国时代所形塑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底线,但却无法达成“无法律亦须行政”的实质法治目标。行政执法依据概念具有执政性(政治立场)与执法性(法律立场)的行政法理。传统行政法奉行依法律执行的唯一路径遮蔽甚至掩盖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作为涵摄法律与政策、政府与政党等命题的进路,难以为行政法变迁提供具有阐释力和创新力的行政法理。透过行政执法违法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依据彼此冲突、行政执法实效不佳的表象,进而揭示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囿于“法律——政府”分析框架而忽视了行政法在“政党——政府”分析框架下对民主政治的调控功能。因此,有必要重整行政执法依据的研究立场,并重置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行政法学基本立场为出发点,将行政执法依据置于不同立场予以考察,有益于精准认识行政执法依据概念。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注重行政法的规范内涵与逻辑涵摄,着力于将社会事实、非法律规范形态一并转化、凝练为一般化的行政法规范,并透过法律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践实现个案正义。与之相反,行政执法依据的社科法学立场则注重经验维度的事实描述,具有注重本土化行政法认知偏好与解读行政法实践的阐释力量。在研究行政执法依据时应当避免仅从行政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立场一端审视。经过对行政执法依据构成要素逐一辨析,即分别从“行政”“执法”“执行”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分析,认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选择主权意志、宪法、法律、政策等作为处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任务的执法根据。然而,这种法教义学所宣称的行政执法依据,难以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短板,这分别体现在政策元素、经验元素、事实元素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结构的现实冲击。可见,行政执法依据及其选择研究存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冲突置于一个同时符合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即政府法治论命题内予以解决。其因在于,政府法治论既紧扣法教义立场的严格逻辑,又能够回应行政法学实践的经验理论从而包容社科法学立场的事实描述。立场既定,则路径趋向必然显现。针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事实上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趋向,即为行政执法依据命题的规范研究与经验观察预设了不同的分析路径。一个必须交代的学术立场则是,依政策执行研究必须坚定宪法立场、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控的规范要求。政府法治论为论证居于行政法教义学立场的依法律执行路径设定了合法性边界。首先,确定依法律执行概念。所谓依法律执行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既定行政决定、达成行政目标过程中,应当仅以法律为依据。“依”,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权力对公共行政初次判断权的源头所指,是行政法适用的具体体现。其次,申明依法律执行的必要性。政府依法律产生原理与政府由法律控制原理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执行的行政法理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注重依法律执行已成为法治中国的常识,其必要性来自宪法规范、行政法教义学和民主政治因素的驱动。同规范主义层面原因相比,特别是行政法规范中的执政党要素,对于推动形成依法律执行路径具有更为现实的驱动作用。最后,注重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旨在从反证立场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的唯一性命题。从路径内省的“合法性”质疑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唯一路径,事实上呈现的则是立法系统漏洞丛生、依法行政实效不彰、行政分层结构冲突、裁判扩张政策空间等现象,从而影响了依法律执行的调控质效。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探究依政策执行命题,其目的是将依政策执行纳入行政法教义学以求法规范与法裁判的形塑。政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涉及改革开放的政策往往成为推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动力。然而,行政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关注的是学科体系内部的规范化整理,缺乏与执政党治理系统对话的技术规则。关于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分析表明,依政策执行应当同时满足谨守行政法规范、回应行政法变迁、符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理机制的要求。关于依政策执行要素的分析表明,政策为行政法提供了法政策立场、合法律转化、全覆盖治理的行政法图式,并赋予行政法调控现实政治的规范理据与实践理性,由此行政法的调控疆域实现了从公共行政向现实政治的重大跨越。在对政策行政法理探究基础上,通过评介“合法性”质疑学说,借助依法律善治原理所提供的“法律—政府”分析框架、“执政党—政府”分析框架,进而提出依政策执行的概念,即当法律对行政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共利益目标、行政任务时限、行政裁量考量又必须执行时,此时行政主体在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之下以创制型政策与执行型政策为依据来执行公共行政事务。毋庸置疑,依政策执行路径本身充满矛盾性,它内蕴“合法”与“有效”的状态分离、法律与政策的规范分离以及法律与政策治理实效重叠的张力。从行政法实践观察,依政策执行的具体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主导”“正当有效”“规范替代”等类型。在依政策执行朝向法治化以法规范规整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党内规范与合宪合法、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等因素。为验证上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研究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本文选取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打请示”,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由此观察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两种不同路径的实践理性。研究显示,请示可作为分析论证韦伯式国家权力形式化构建的微创切口;透过请示现象能够证明依法律执行并非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唯一轨道。针对“打请示”的行政法理探究发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中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话语转换、法律与政策的规范替代、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可见,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与重叠为特征的交互逻辑。因此,要对行政执法依据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要实现依政策执行的理性化、民主化,同时严格控制政策在法律体系内制造例外;另一方面,依政策执行具有政治命题向法律议题转向的治理风格,而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其转向的制度归宿。在宪制框架下将政治问题导向社会主体习以为常的行政法命题,需要依赖预设的并可验证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并由法律配置相应民主政治资源。“打请示”例证还显示,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有时会被有意裁剪或筛选,并且法律事实极易被经验主义所代替。因此,依法律执行路径中极难消除“法治逃逸”隐患,而行政效率价值缺失、法律规则隐藏漏洞、地方自治行为偏向、回避承担行政责任等则是其主要原因。由此,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为主的两种类型。展望未来,法治政府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法治政党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具有一种结构性力量,对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变迁具有阐释能力。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命题成立的原因既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所蕴含的执行主权与执行法律指向,也包括来自“共产党与行政法”互动关系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关注法政策学并非是对超法政策、例外法治的鼓与呼,而是在坚持法治政府取向基础上对法政策功能的最大化运用。在执政党对行政法具有现实影响下,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仍然会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实施现象。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政府”概念一向就有“法律之下的政府”与“政党之下的政府”的界分,而且能够回应与阐释日常行政法的实践法理,同时也为行政法调控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法教义分析工具。
王月[3](2019)在《论行政法领域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文中提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起源于德国行政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得到充分重视和广泛研究。我国大陆地区没有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相关规定,仅有少数学者在理论层面上进行了系统研究。但是,实践中的不当联结行为屡见不鲜,公民在权利受到侵犯之后也难以依据现行法律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从德国行政程序法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来看,如果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的给付、负担或者不利益与其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不一致,行政主体之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对待给付之间缺乏实质内在关联时,则属于不当联结。不当联结可能有诸多原因:或者没有严格遵循法治和公正的理念;或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手段、执法成本较高;或者行政人员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情形等。不当联结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目的与手段之间的不合理联结,对待给付无实质关联,考虑不相关因素等。不当联结认定一般遵循三步骤:首先确定行政目的,其次判断对待给付的属性,最后考察对待给付和行政目的之间的关联性。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等构成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之法理基础,而它又与这些原则存在不同之处,尤其是与比例原则有所差别,并不能混淆。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丰富内涵与核心价值来看,将其定位成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较为妥当。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成为基本原则之后,理顺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成为则应有之义,从而有利于保证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协调统一。无论是在学理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我国大陆地区都没有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表现出足够的重视,这导致实践中发生的不当联结行为缺乏有效规制。在未来,我国应当以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为核心,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建构一套从文本到实践的规范体系。当然,最为理想的解决路径是制定行政程序法,达到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的要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坚实基础,充分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
张谢恩[4](2019)在《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文中研究说明发端于德国警察法的比例原则与英国合理原则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几乎被同时引介入我国行政法界。比例原则的引入,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极大地规范行政裁量领域。我国行政立法并没有出现比例原则字眼,虽然行政法理论有着比例原则的内容,在一些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立法中不乏体现比例原则的内容和精神的规定,但这些立法和理论都很少涉及到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具体运用。基于这样的现状,导致比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陷入学理与实践双重困境,笔者通过比例原则的阶层理论、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分析,提出若干应对措施建议。第一章是对比例原则理论进行分析,包括对比例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渊源的介绍,然后通过比例原则的阶层理论介绍分析比例原则三子原则的内容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最后由比例原则与相关原则概念做比较,引出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性质。第二章首先分析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现状及面临的困境,在该部分笔者从现有行政立法文本中找到比例原则的影子,并对我国行政法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分析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结构,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比例原则司法适用自身的高要求,论证了比例原则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第三章是针对比例原则在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若干建议,笔者在该部分首先建议将比例原则纳入行政立法之中,明确肯定比例原则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效率,其次是限定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范围,提出类型化的审查强度,并不是所有的行政领域都适合司法审查的介入,也并不是所有的审查强度都是一致的。通过限定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范围,区别不同的审查强度,确保司法权与行政权处于平衡状态。最后是通过优化举证责任,在这部分提出了赋予相对人相对选择权及举证责任。笔者在这部分还倡议建立比例原则案例指导库,为比例原则司法适用提供指引。在行政权极度扩张的现代,比例原则可能是防止行政权极端扩张最有效的手段,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就是对行政裁量规制的过程。完善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张兴浪[5](2017)在《论行政法上的附随义务》文中提出行政附随义务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相对较新的一项重要课题。起初,附随义务理论来源于德国的学说或判例,我国学者也致力于探究附随义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仅限于民事领域上。随着时代变迁与法治社会的进程,附随义务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现今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为了赋予附随义务时代新内容,部分学者也开始研究行政法上的附随义务,即行政附随义务。基于民事附随义务理论,其经历了从私法性质领域慢慢向公法领域发展,并逐步法定化,同时也符合制度移植的相关规律,这也就为行政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本文中,论述的行政附随义务指的是狭义上的,而非广义意义上。所谓狭义的行政附随义务仅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附随义务,本文也仅阐述行政机关的行政附随义务。行政附随义务的存在与发展有其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主要是取决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与贯彻。通过阅读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与指导性案例过程中,业已存在法官运用行政附随义务的相关理论的案例,这无疑在向我们透漏研究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这同时也预示着行政附随义务逐渐法定化的发展趋势。因而承认行政附随义务的存在对行政法治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将对行政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法治理念等要求都将有所提升,这无疑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利益与实现行政目的。本文主要从行政附随义务的历史演进与理论、类型的划分、违反法律后果等方面,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探索我国行政附随义务的法定化进程。据此,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行政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第二章主要探讨行政附随义务在实践上的具体类型划分;第三章主要分析违反行政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第四章阐述对行政附随义务法法治化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许立孝[6](2014)在《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以《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分析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意到在公法领域也有很多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的情形存在,所以在公法领域中主体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必要性日益被人们重视,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给予保护,防止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基于此就形成了公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对实现实质的法治具有重要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规定并没有全部体现信赖保护之精神,其适用中的具体操作规范仍待进一步明确。笔者在阐述信赖保护原则概念、构成要件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信赖保护方面的规定,对我国大陆地区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信赖保护条款的分析,指出其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尝试从界定和量化公共利益,完善行政许可赔偿、补偿范围和标准,构建行政许可补偿程序及撤销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陈鹏[7](2012)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义——对当前学说及司法实践的检讨》文中研究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作为与信赖保护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相平行的一项原则引入行政法体系,使其作为法解释之基准,担负补充既有法律规范的漏洞、修正法律体系中的错误之机能。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受公益优先、平等原则以及依法行政等原则的限制,是否应予适用,须以利益衡量方法定夺之。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意涵需在个案中加以确定,但须对个案所应符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有所认识。
沈春晖[8](2008)在《法源意义上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引言:异口同声之下的"孤掌独鸣"自小爱好论辩之道,艳羡于欧美律师法庭之上的唇枪舌剑,仰慕于敦儒法官判决书中的奇思异想,不解于中、西做法如此之大相径庭……不禁感叹,为何那些金发碧眼的尊尊老者,能够任凭其严谨的法律思维如此自由地驰骋于法律的王国,恰似庖丁解牛之游刃有余,而又审慎有加,不失其
沈春晖[9](2008)在《法源意义上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引言:异口同声之下的"孤掌独鸣"自小爱好论辩之道,艳羡于欧美律师法庭之上的唇枪舌剑,仰慕于敦儒法官判决书中的奇思异想,不解于中、西做法如此之大相径庭……不禁感叹,为何那些金发碧眼的尊尊老者,能够任凭其严谨的法律思维如此自由地驰骋于法律的王国,恰似庖丁解牛之游刃有余,而又审慎有加,不失其
李兵[10](2007)在《论行政法上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文中研究表明公共利益是公法,特别是行政法上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由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密切联系,以及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对私人利益的限制,随着行政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范围的扩大,侵害私人利益的“公共危险”也在增加。从这种意义上说,通过理论研究的深入,确立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认定标准,规范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行为,必然成为行政法学需要研究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近年来,以《宪法》的修改和《物权法》的制定为契机,行政法学界对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审视与研究,并就一些重要问题取得共识,具体包括: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行政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持公共秩序的基本出发点;公共利益来源于私人利益又区别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既存在一致性但又可能产生冲突;公共利益既是一个学理概念,更是行政法上广泛存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等等。但是,对于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深层次问题,学界观点并不一致,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认知公共利益究竟应当基于个人主义还是整体主义方法?公共利益是否来源于私人利益又超越于私人利益之上?行政是否只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法能否将私人利益排除于调整和保护对象之外?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作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否意味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认定属于自由裁量?行政法上规定公共利益可以限制私人利益是否就是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如何正确评判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公共利益本位论?行政法立法上设定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逻辑究竟是什么?立法设定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应当遵守什么原则和限制规则?行政法实施中应当如何面对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交织情形?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最核心的正当程序是什么?如何正确解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名义下“需要”的法律内涵?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接受司法审查的道理是什么?作者正是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思考,论证界定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应当基于个人主义方法,即公共利益是基于不特定多数行政相对人相同需要产生,与个体行政相对人直接、现实相关,并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表现出来的私人利益集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本质相同,并非超越于私人利益之上。行政的出发点是基于公共利益,但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行政法不能将私人利益排除于调整和保护对象之外。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作为典型不确定法律概念并非表示行政主体对其认定有自由裁量权。行政法上规定公共利益可以限制私人利益并不能得出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公共利益本位论错误在于排除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行政法立法上设定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必须基于价值评判与利益衡量,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并尽可能使之具体化。行政法实施中无法避免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交织情形,应当坚持“为了让最多数人获益,同时使最少人受到伤害”。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正当程序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限制理由”的说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名义下“需要”的法律内涵在于基于利益衡量的比例原则遵守。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接受司法审查的道理在于行政主体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认定属于限制私人利益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不是“实施效果选择”。作者正是尝试通过上述理论分析研究,为行政法立法与实施中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判断标准。本论文着重从公共利益法理思考的角度,结合我国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理论解释,对行政法学上的一些模糊与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以此指导我国行政法制定与实施的实践发展,使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得到有效规范,又使公共利益真正为保障私人利益服务。
二、论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主题、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依据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变迁 |
一、从“行政”到“执法” |
二、从“执法”到“执行” |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分析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本土实践 |
一、行政执法依据与政策 |
二、行政执法依据与经验 |
三、行政执法依据与事实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法治论”的要义勾勒 |
二、“政府法治论”的介入理据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路径选择 |
一、路径解析 |
二、路径面向 |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律逻辑——依法律执行 |
第一节 依法律执行的概念界定 |
一、依法律执行的概念分析 |
二、依法律执行的理念融合 |
第二节 依法律执行的设定缘由 |
一、宪法规范约束 |
二、行政法教义学限定 |
三、民主政治驱动 |
第三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外观 |
一、形塑法治政府的构建逻辑 |
二、营造法治政府的法律生态 |
三、确立法治政府的救济体系 |
四、构建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 |
第四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反思 |
一、路径反思的“合法性”质疑 |
二、路径反思的教义学评价 |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政策逻辑——依政策执行 |
第一节 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 |
一、行政法教义空间狭仄 |
二、规制派规范研究欠缺 |
三、执政党法治实践诉求 |
第二节 依政策执行概念的行政法理 |
一、政策的行政法意涵 |
二、依政策执行的法概念界定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分析框架 |
第三节 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现实挑战 |
一、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矛盾性 |
二、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必要性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可行性 |
第四节 依政策执行内核的规范重整 |
一、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 |
二、党内法规与合宪合法 |
三、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 |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选择的互动与冲突: 基于个案的验证 |
第一节 背景说明 |
一、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演变 |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请示及其类型化的法律之维 |
一、作为载体的请示 |
二、作为公文的请示 |
三、作为惯例的请示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交互逻辑 |
一、行政法事实与行政法规范的话语转换 |
二、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规范替代 |
三、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治挑战 |
一、行政效率价值缺失 |
二、法律规则隐藏漏洞 |
三、立法规制选择偏好 |
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
五、回避承担行政责任 |
第五章 行政执法依据选择路径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 |
一、路径选择的权利逻辑 |
二、行政执法的政治驱动 |
三、政策功用的权利指引 |
四、权利指向的行政执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 |
一、选择依据的价值目标 |
二、党的领导权的实现方式 |
三、党的执政权的行政法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论行政法领域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基础理论 |
(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内涵 |
(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渊源 |
(三)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法理根据 |
二、不当联结的形式表现及认定标准 |
(一)不当联结的形式表现 |
(二)不当联结的认定标准 |
三、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定位及与其他原则的比较 |
(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定位 |
(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与其他原则的比较 |
四、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适用现状 |
(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相关立法 |
(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行政适用 |
(三)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司法适用 |
五、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完善建议 |
(一)立法上应确立其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
(二)执法上应严格遵循该原则的内容要求 |
(三)司法上应将该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致谢 |
(4)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比例原则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容 |
(一)比例原则的概念 |
(二)比例原则的渊源 |
第二节 比例原则阶层理论分析 |
(一)传统阶层理论 |
(二)修正的比例原则阶层理论 |
第三节 比例原则与其他行政法原则的分析 |
(一)比例原则与合理原则 |
(二)比例原则与我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 |
第二章 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现状及困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比例原则立法及适用现状 |
(一)我国比例原则立法现状分析 |
(二)我国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 |
第二节 比例原则司法适用困境分析 |
(一)合法性和合理性二分法理论带来的困难 |
(二)比例原则司法适用对行政裁量权的极端压缩 |
(三)行政负担在相对人与相关人之间不确定的转嫁 |
(四)专家行政格局与司法负担的加重 |
第三节 比例原则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审查强度混淆 |
(二)道德与法律适用界限不明确 |
(三)政策标准与法律标准混淆 |
第三章 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完善 |
第一节 将比例原则正式纳入行政立法规范 |
第二节 明确界定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效力及适用范围 |
(一)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效力 |
(二)限定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范围 |
第三节 以审查强度差别化与证明责任优化规范比例原则司法适用 |
(一)明确区分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审查强度 |
(二)优化举证责任分配 |
第四节 发挥案例指导制度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行政法上的附随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附随义务研究的由来 |
(二)行政附随义务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行政附随义务的基本概述 |
1.1 行政附随义务的概念界定 |
1.2 行政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 |
1.2.1 效力的法定性 |
1.2.2 地位的从属性 |
1.2.3 内容的不确定性 |
1.3 行政附随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1.3.1 行政附随义务与民事附随义务的区别 |
1.3.2 行政附随义务与行政契约义务的区别 |
1.3.3 行政附随义务与行政裁量性义务的区别 |
1.3.4 行政附随义务与行政注意义务的区别 |
第二章 行政附随义务在实践中的类型化分析 |
2.1 通知义务 |
2.2 告诫义务 |
2.3 审慎审查义务 |
2.4 妥善保管义务 |
2.5 保密义务 |
2.6 设立警示标志义务 |
2.7 保护义务 |
第三章 违反行政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分析 |
3.1 违反行政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 |
3.1.1 认定违反行政附随义务的基本判断标准 |
3.1.2 违反行政附随义务的具体表现形态 |
3.2 违反行政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
3.2.1 违法责任原则 |
3.2.2 过错责任原则 |
3.2.3 公平责任原则 |
3.3 违反行政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
3.3.1 行政赔偿 |
3.3.2 行政补偿 |
3.3.3 行政处分 |
3.4 违反行政附随义务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行政附随义务的法治化模式构建 |
4.1 明确行政附随义务法律地位 |
4.2 确立行政附随义务的界限 |
4.3 规范行政附随义务的形态类型 |
4.4 建立违反行政附随义务的责任机制 |
4.5 规范行政附随义务的指导性案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6)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以《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分析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概述 |
(一) 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
(二) 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 |
(三) 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 |
二、 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现状 |
(一) 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引入 |
(二) 我国行政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必要性 |
(三) 我国《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原则规定存在的问题 |
三、 相关国家和地区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
(一) 德国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
(二) 日本行政法中信赖保护条款的规定 |
(三) 台湾地区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现状 |
(四) 信赖保护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发展 |
四、 我国《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 界定和量化公共利益 |
(二) 制定行政许可赔偿、补偿范围和标准 |
(三) 赋予申请人听证权,构建行政许可补偿程序与起诉权 |
(四) 构建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法源意义上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异口同声之下的“孤掌独鸣” |
一、行政法一般原则的阐释 |
(一)我国被“窄视”了的行政法渊源 |
(二)不容忽视的行政法一般原则 |
(三)“法源意义上”的“一般原则”的概念界说 |
1.“法源意义上”的含义界定 |
2.“原则”的含义 |
3.“一般原则”的含义 |
(四)一般原则的功能 |
二、行政法一般原则的构成 |
(一)构成要素的建构缘由和标准——形式特征 |
1. 构成要素的建构缘由 |
2. 构成要素应符合的标准——从信赖保护原则入手 |
(1)一般原则应具有“合法”性 |
(2)一般原则的“一般”性 |
(3)一般原则的学理性 |
(二)作为宪政理念的具体化——实质特征 |
1. 行政法与宪政之间无法割裂之关联 |
2. 作为宪政理念之具体化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
(1)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与宪政理念的相容性 |
(2)宪政理念的独特品质 |
(3)宪政理念核心品格系统与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统一性 |
(三)一般原则昭示的法的价值 |
1. 构筑法律解释的平台和基础 |
2. 寻找并补充法律漏洞和缺憾 |
三、行政法一般原则的效力 |
(一)一般原则效力的渊源 |
1. 诸项效力渊源 |
2. 法源的互为介质现象解说 |
3. 一般原则的效力体现 |
(二)一般原则效力的释放机制及一般原则适用的现状 |
1. 一般原则效力的释放机制 |
2. 一般原则适用的现状 |
(三)一般原则所涉冲突的解决机制 |
1. 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与成文法规范之争 |
2. 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与其他种类的不成文法源的冲突 |
3. 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之间的取舍 |
四、行政法一般原则的适用 |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
1. 案情简介 |
2. 对该案的反思与重述 |
(二)纳入法官视野的比例原则 |
1. 比例原则之概说 |
(1)比例原则之内涵与作用 |
(2)比例原则与相关原则之界分 |
2. 实践中的比例原则 |
(三)一般原则的法律适用性 |
代结语:任重而道远的行政法一般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
(10)论行政法上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通过规范行政权实现公共利益是行政法重要目标之一 |
二、行政权以公共利益名义非法侵害私人利益时有发生 |
三、公共利益概念广泛存在于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过程中 |
四、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论证 |
五、研究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具有现实意义 |
第一章 正确认知公共利益及其与私人利益关系 |
一、什么是公共利益 |
(一) 利益的概念与特征 |
(二) 学界关于公共利益界说分析 |
(三) 认知公共利益的不同方法 |
(四) 公共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二、公共利益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中规范性概念的法理解释 |
(一) 不确定法律概念 |
(二) 公共利益是不确定法律概念中的规范性概念 |
(三) 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区分 |
(四) 研究公共利益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
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 |
(一)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致性 |
(二)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性 |
第二章 行政法理论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
一、行政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
(一) 行政的出发点是基于公共利益 |
(二) 行政的最终归宿是保护与促进私人利益 |
(三) 对“公共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的理解 |
二、关于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理论分析 |
(一) 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
(二) 行政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不能排除私人利益 |
(三) 行政法平衡论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
三、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及其评价 |
(一) 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 |
(二) 行政法上公共利益本位论 |
(三) 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及公共利益本位论评价 |
第三章 行政法立法中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 |
一、法律设定公共利益限制私人权利的原理 |
(一) 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 |
(二) 公共利益限制其他权利 |
(三) 公共利益限制私人权利的逻辑 |
二、法律设定公共利益限制私人权利的形式 |
(一) 公共利益限制私人权利的法定原则 |
(二) 必须要对“限制依据”进行限制 |
(三) 公共利益限制私人权利的具体化 |
三、行政法上公共利益的现状分析 |
(一) 行政法上公共利益条款的实证分析 |
(二) 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规定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四、行政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 |
(一) 行政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
(二) 域外行政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及其界定 |
第四章 行政法实施中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 |
一、行政法实施中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 |
(一) 行政法实施中有关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分歧意见 |
(二) 域外行政法实施中的经验提供 |
(三) 处理行政法实施中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原则 |
二、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利益衡量与比例原则 |
(一) 比例原则含义 |
(二) 比例原则是对公共利益优先论的具体否定 |
(三) 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三、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
(一)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
(二) 正当程序中的公开性要求 |
(三) 域外正当程序的实践启示 |
四、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事先、公平补偿 |
(一) 关于补偿的理论分析 |
(二) 事先、公平补偿的实施 |
五、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司法审查 |
(一) 公共利益司法审查正当性分析 |
(二) 法官在司法审查中的态度与方法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出版及公开发表的着作和论文 |
附录:现行有效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文件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后记 |
四、论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D]. 郝炜. 山东大学, 2019(02)
- [3]论行政法领域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D]. 王月.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19(01)
- [4]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D]. 张谢恩.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5]论行政法上的附随义务[D]. 张兴浪. 广西大学, 2017(11)
- [6]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以《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分析为中心[D]. 许立孝. 苏州大学, 2014(05)
- [7]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义——对当前学说及司法实践的检讨[J]. 陈鹏. 行政法学研究, 2012(01)
- [8]法源意义上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研究[J]. 沈春晖. 公法研究, 2008(00)
- [9]法源意义上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研究[J]. 沈春晖. 公法研究, 2008(00)
- [10]论行政法上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D]. 李兵. 苏州大学,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