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问题研究座谈会纪要(论文文献综述)
盛红梅[1](2020)在《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研究》文中提出当前,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创新成为国际竞争的新赛场。想在国际竞争中制胜,就必须牢牢掌握创新主动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的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竞争,人才已经成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亟需大批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全国教育大会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命题作出了深刻论述。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在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培养综合能力,培养创新思维。”(1)以创造之教育培养创造之人才既是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创新发展和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需要。当前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仍有待增强,突出的表现在将“创富”作为创新创业价值目标的首选,更注重创新创业个体层面的价值,表现出一定的功利性、自我性。尽管创业内在地具有“创富”的功利目的,但是“创富”并不是创新创业的唯一目的。我们不反对大学生在创新创业中“创富”,毕竟只有奠定了物质基础,大学生才能实现更全面的发展。但是,我们不赞成大学生将“创富”作为个体创新创业的唯一目标、终极目标,而忽略了创新创业精神、创业意识的培养和自身全面发展;反对在创新创业中只注重个人价值,而忽略个体在创新创业中的社会责任。如何帮助大学生树立与国家倡导的创新创业教育培养目标相匹配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科学的创新创业价值观,引导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完成自我价值实现的“小我”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大我”的统一,成为新时代的理论课题和实践命题。本文以“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为研究对象,力图回答两个基本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本质内涵如何解读?立足现状特点和生成机制,如何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培育的实效性?基于此,确立了“内涵本质厘定——主要内容凝练——现状特点考察——生成机制探究——培育策略建构”的研究思路。进而得出三条结论:第一,从本质上来看,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创新创业上的体现,是大学生主体基于自身需求和国家、社会需要,在创新创业实践基础上,对创新创业目标的认识以及在创新创业时采取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标准。以“创造价值,讲求效率”为出发点,以大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为最高价值理想,以是否推动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评价标准。第二,从现状上来看,大学生对创新创业价值观认识模糊,创新创业价值目标呈现多元化、功利化、自我性特点;创新创业价值评价上,偏重于物质利益和自我发展、呈现出享乐主义;创新创业价值选择上,义利认知与选择存在矛盾性。第三,从培育策略上来看,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培育是大学生主体的自觉建构和外部因素作用的系统性工程。在该研究思路下,本论文主要包括五章。第一章: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主要是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并论述相关理论基础。重点廓清价值、价值观、创新创业以及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内涵,对新时代、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进行一般理论分析,并从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寻找创新创业理论源泉,为后续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内容凝练。本部分尝试凝练出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在明确凝练的基本原则基础上,结合凝练的根本依据、现实依据、实践依据,凝练出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为家国情怀、敢闯会创、勇于奋斗、崇尚劳动、创造大美。第三章: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现状考察。本部分通过问卷调查、文献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揭示当前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现状,剖析了当前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特点,并对产生这些特点的时代原因、经济原因、创新创业教育及大学生自身原因做了深入剖析。第四章: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生成机制。本部分主要是揭示影响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生成的因素,从“知情意信行”五个方面揭示了生成的关键环节,分析了主体动力机制、文化引领机制、教育融合机制、实践养成机制、激励引导机制从内外两个方面如何共同作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生成,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由“知”到“行”的转变。第五章: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培育策略。本部分主要集中探究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培育的具体方式方法。分别从构建培育场域、建设培育课程、搭建培育平台和完善培育制度四个方面着手,保障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教育的有效实施。
孙曈[2](2020)在《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历史建构与发展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党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党认同是政治主体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对政党所产生的一种思想、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是其对政党做出的一种肯定性的心理反映和行为表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根植于中国特有的国情,淬炼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主要特征就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在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框架下,存在着执政党认同与参政党认同的两个维度,由于参政党与执政党在目标、利益和使命上的一致性,因此,中国的执政党与参政党携手形成了“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认同关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政治发展道路,构建了新型的中国政党制度。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参政党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方针和政策,尤其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一历史性文件中,将中国八个民主党派定性为“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①由此可见,中国参政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到信任,同时所肩负的使命也更加重大。但是,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中国参政党认同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提升,参政党在领导班子建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党协商、自身建设等还存在诸多不足,进而影响了参政党的认同度。因此,从政党认同的视角来把握我国多党合作的历史脉络,总结参政党认同的历史经验,探索今后参政党认同的路径,对新时代参政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通过对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历史演进进行梳理,总结了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历史脉络,论证了各民主党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认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必然;探讨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认同中国共产党、发挥参政党政党功能、与执政党一道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现实基础。通过新时代中国参政党认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基于问卷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了参政党认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索了参政党在意识形态领域、队伍建设、履职绩效、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认同路径,为今后如何进一步提高中国参政党的认同度、提升中国参政党的履职能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论文内容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中国参政党认同的理论阐述。对与本研究相关的政党认同理论概念问题,如:认同、政治认同、政党认同进行界定与解读;对参政党认同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政党认同思想进行梳理和阐释,为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历史建构与发展路径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和理论指导。第二部分是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历史演进。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民主党派认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建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制度保障,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参政党认同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新时代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实践成果,对中国参政党认同经验进行了概括与总结。第三部分是新时代中国参政党认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从认同的空间、认同的平台、自我认同层面阐明新时代参政党认同的机遇;从意识形态、信息技术、大统战工作格局、参政党履职能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层面阐述参政党认同面临的挑战;通过对参政党认同的调查数据统计与分析,揭示出当前参政党认同面临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发展路径。根据参政党认同理论,分别从政党意识形态认同、参政党队伍认同、参政党履职绩效认同、参政党自身建设认同、参政党治理能力现代化认同等方面,提出了推进新时代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发展路径及对策。
张慧[3](2020)在《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组织的功能及其实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创业教育是推进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和提高学生就业质量的重要突破口,创业教育组织在推进高职院校创业教育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外力推动下我国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组织数量快速增长,但组织数量的增长并没有带来质量的提升。创业教育组织的功能缺位是造成其质量难以提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功能缺位致使组织目标模糊和零散,进一步导致组织行为低效和泛化,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与审视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组织的功能与价值。在异质性视阈下,探讨高职院校这个特殊场域中创业教育组织的功能及其实现问题是促进组织发展和功能优化的基本前提。基于功能主义分析范式,将创业教育组织功能实现进一步分解为功能实现方式和实现机理,文章整体遵循“客观功能(是什么?)—功能实现方式(怎么样?)—功能实现机理(为什么?)—功能实现路径(如何做?)”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为了探究出更科学合理的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本研究将组织功能定位于客观展现出来的实际结果,而非主观逻辑推导出来赋予组织的结果。据此,本研究选择案例研究方法,在实地调研典型高职创业教育组织的基础上,具体运用三级编码、单案例分析和跨案例比较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梳理与分析。结合罗伯特·金·默顿(Robert King Merton)的经验功能主义理论和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构建了“客观功能—社会实践(组织行为)—行为机理”的理论分析框架,社会实践也就是组织的行为方式,它决定和反映组织的客观功能,行为机理体现组织行为的内在规律和作用关系。因此,首先从调研的实证数据中提炼高职创业教育组织的客观功能,以及实现这些功能的主要方式;在此基础上,探究与分析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实现的内在机理;最后,在厘清高职创业教育组织行动逻辑的基础上,分析由于组织行动逻辑偏差和实践障碍导致的现实困境,进而提出组织功能实现的优化路径。通过对调研数据的三级编码分析得出,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呈现出“决策实施功能”、“中介融通功能”、“类型强化功能”和“文化聚散功能”四项客观功能。其中,决策实施和中介融通是显功能,即组织有意安排而产生的作用;类型强化和文化聚散是潜功能,即组织无意安排,由组织行动间接、内隐地产生的作用。创业教育组织作为高职院校推动创业教育精细化发展的专门性组织,除了设计、实施和服务于创业教育发展;还要通过多种方式去破解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之间的壁垒,推动专创融合发展;高职创业教育组织的行动,无形中强化与凸显了高职教育作为一种类型化教育的特征;同时在行动中逐渐形成浓厚的高职创业文化氛围,并成为创业文化的认同者和传承者。实现上述四项功能,高职创业教育组织主要采用“组织变革”、“融合策略选择”、“适应性联结”和“树立标志”的方式。从宏观层面的战略规划,到组织自身改革和具体的行为实践,再到创业教育文化孕育与认同的历程,高职创业教育组织的实践行动体现出从外围实践到专创融合的纵深推进过程、从局部试点到浸润体系的范围扩展、以及从具体实践到抽象升华的逻辑向度。高职创业教育组织的功能之所以能够实现,也就是组织选择采用上述行为方式的原因,内在地体现了“资源赋能机理”、“规则调适机理”和“互动整合机理”。在内外部环境作用下,创业教育组织行动始终处于“理性化”和“反思性监控”的过程中,组织通过反复的实践行动形成自身,并通过组织行动再生产出行动条件;再生产的过程包含着意义、规范性要素和权利的交织与互动。具体而言,其一,高职创业教育组织行动受到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驱动与引导。我国高职创业教育组织行动是典型的外部驱动型,创业教育经费投入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推动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在短期内广泛实践;与此同时,组织行动受到行政权利和专家权利的共同影响。其二,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受到合法性秩序和表意性符码的规约与调适作用。政策导向是组织行动及其自我调控的风向标;高职创业教育理念和文化是组织行动及其行动调控的助力器。其三,高职创业教育组织行动是互动整合过程中的适应性行为和特色化选择。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在“同级组织之间”以及“组织和系统之间”的互动整合过程中,通过组织学习、联盟合作、互利共生等提升组织的适应性,而准确定位、组织竞争、文化认同等促进组织的特色化选择。基于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实现的内在机理,推演出组织功能实现的行动逻辑。也就是说,高职创业教育组织要想有效地发挥其功能,组织行动的驱动力应当由政府主导转变为外部动力和内生动力共同推动;在多元交互网络中组织应当找到自己的适切位置,明确自身的功能和价值,挖掘并培育组织的优势与特色;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组织化”并非组织行动的目的,任何组织都是为了满足某种社会目的或需求,对于创业教育组织来说,创业教育理念逐渐融入高职教育系统的过程,正是组织功能得到全面、彻底实现的过程,组织本身则处于“去组织化”过程中。然而反观现实,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内生动力不足、互动整合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和模仿趋同现象、多元协同藩篱与组织行为异化等问题依然明显。针对这些问题,本研究提出“理念先行—以点带面—错位发展—多元联动”的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优化路径,以期为我国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陈远树[4](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吕慧娜[5](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魏巍[6](2020)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沪剧(1949~1976)》文中指出沪剧作为上海土生土长的地方剧种,从清代中期到民国期间,大致经历了从民间小调到花鼓戏、滩簧、申曲和沪剧的发展历程。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沪剧以演出“西装旗袍戏”而闻名上海滩。西装旗袍戏以表现现代都市生活为主要内容,部分剧目是由时事新闻和外国电影改编而来,因此深受上海市民的欢迎。在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沪剧同其他戏曲一道参与了由政府发起的“戏曲改造”运动。国家通过“戏改”的实施以及社会运动的发起,对沪剧生态进行整顿,沪剧剧团和艺人对此积极回应。在过渡时期,政府对剧场、影院的改造极大地改变了戏曲演出市场,上海戏曲界出现危机。在危机中,民间剧团纷纷加入国营,从而确立了剧团的国营体制。自1957年初至1958年夏,在经历了剧团交区、县管理和整顿清理中小剧团以及成立戏曲学校等一系列措施后,沪剧剧团和艺人的整体面貌发生了重大改变。之后随着大跃进运动的发起,剧团参加“六边”活动,艺人观念得以重塑,同时剧团群众创作了大量质量低下的业余作品。在工厂和农村地区,群众业余文化活动在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发展后,进入到“浮夸风”阶段,并出现了生产与宣传之间的矛盾。在调整时期,沪剧演出剧目和艺人观念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复,群众业余活动演出和生产之间的矛盾得到较好解决,但整体依然具有贴近政治、反映现实和不平衡性的发展特征。在1963年、1964年“两个文艺批示”发出后,文艺政策较前期斗争气氛明显加强。在文艺大批判下,沪剧积极演出现代戏,同时组成小分队下乡、下厂演出,江青选中沪剧《芦荡火种》和《红灯记》推出了革命样板戏,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动。在文革前期,沪剧剧团、艺人、演出活动受到“文艺黑线专政论”的冲击,演出停止、剧团撤销、艺人受到批判,红卫兵运动兴起。在文革后期,由余下的专业剧团人员和业余创作力量一起创作演出的少数沪剧小戏,成为这一时期沪剧演出的主体。
苏杰[7](2020)在《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文中指出对口援藏、对口援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类型。如果以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正式确立改革开放时期全国性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为开端,迄今为止该政策已经走过40余年的发展历程,其中以1994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藏、1996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疆工作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纵观整个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它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民族与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途径之一,一直是我国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也受到学界和社会上的一些质疑和批评,需要从学理层面对该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基本内涵、实施绩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给予必要的辨析与澄清。全面、科学、系统地认识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是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界和实际民族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方法论为理论工具,在对有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以及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基础上,通过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学科的研究视角,同时借鉴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在“理论——政策——实践”的分析框架下,首先从区域协调发展、政府间关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两个共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理论的源头去认识和考察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进而结合对口援藏、对口援疆等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其基本内涵以及实践过程等进行全面论述,并提出如何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总体上力图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理论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二是从政策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基本内涵、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及其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是什么?三是从实践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发展过程、经验与挑战以及如何推进政策的完善和创新等方面的问题。文章主要由七章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选题缘由与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之处等进行分析。第二章为理论阐释,主要包括对口支援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基本属性、理论支撑等。第三章为政策内涵分析,主要包括政策文本内容、政策工具使用、价值取向、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等。第四章主要围绕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进行论述。第五、六章为实践检视,从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实践的角度分析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沿革、实践经验与挑战,提出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为结语,提出本文的初步研究结论,阐述关于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中国特色”的认识,指出研究不足之处以及可以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的研究方向。本文认为,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立场出发,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是基于国家责任和情感道义的兄弟民族之间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守望相助、命运相依是大家庭的“家规”,在经济生活方面给予特别扶持、在文化生活方面给予特别尊重,在社会生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是大家庭的“家教”。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集中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体现了“四海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传统观念下中华民族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是在我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宏观民族政策。同时该政策也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广泛运用于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其它经济战略或政策措施中,在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体系中共同构成一个政策主体相同、政策目标相近、政策效果相辅相成的特色政策群,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特色、制度特色、道路特色与实践特色。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必须讲两分法、两点论,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硬件与软件、物质与精神、供给与需求、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交钥匙”与“交支票”、“见物”与“见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等十个方面的重要关系问题。
褚宸舸[8](2020)在《学科视阈下的中国禁毒法学研究三十年》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禁毒法学一直缺少从学科角度对近三十年研究的整体审视。如果通过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和司法部课题中的禁毒立项等来观察,则禁毒研究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清晰可见。在总结史学、社会学、民族学、心理学和体育学、戒毒(成瘾)医学、国外和全球禁毒等方面研究基础上,我们可梳理出中国禁毒法学研究演进的四个阶段:起步于《关于禁毒的决定》,97《刑法》修改前后出现研究高潮,2008年之前开始突破刑法学藩篱,围绕《禁毒法》和《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展开研究。简要概括与研究相关的队伍、人才培养、机构和学术交流情况后发现,目前,中国禁毒法学面临研究资料信息获取存在体制性壁垒、学科层次低、成果学科归属难等困境,成果缺乏理论广度和深度,法教义学研究的精耕细作不够,政策研究亟待加强。禁毒法学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禁毒工作或毒品问题治理的研究,禁毒法学不是部门法学,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这不应该成为忽视禁毒法学研究的理由。未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进行跨学科交叉研究,加快推进《禁毒法》等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密切关注毒品问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创立、创新中国禁毒法学的话语和理论体系。
刘刚[9](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应家鸿[10](2019)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标准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是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依原告申请一并审查争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制度。各级法院通过一并审查的个案来释明争诉行政行为所依据条文的含义,从而实现对行政机关非正式立法的司法监督。2015年《立法法》第96条、2018年《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从原则上确立了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应从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三个方面展开。最高法[2004]96号文《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审查的理论标准:“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在制定主体审查中,法院应审查制定主体身份合法要件和制定主体权限合法要件,制定主体身份必须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权限包括具体授权和概括授权,且必须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制定程序审查中,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规章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国办37号文)、《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国办115号文)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听证、审核、备案、批准公布等核心重点程序进行审查;在制定内容审查中,把握禁止规则抵触和禁止原则抵触,重点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或对象与上位法相关规定相抵触情形。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前提下,再审查其合理性。随着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审查的原则及强度等审查实践标准已经逐渐明晰。法院会从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行政规范性文件外部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判断是否属于一并审查的范围。在坚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种类及具体案情,正确把握审查强度,做到既坚守司法底线红线,又支持行政改革创新。当前一并审查不力,除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审查性难于把握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本身尚存有诸多短板,具体表现在: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联合发布具有外部性的文件、原告诉请一并审查的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审查的内容难于确定、审查强度难以掌控、举证责任归属尚不明确、裁判后执行力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对联合行文采取务实态度、完善诉请一并审查时限、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为“第三人”的法律诉讼地位等工作补强审查制度短板。此外还配合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机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共享数据库等措施,保障各级法院贯彻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有效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问题研究座谈会纪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问题研究座谈会纪要(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大学生价值观研究 |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研究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价值与价值观 |
(二)创新创业与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 |
(三)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 |
二、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理论 |
(二)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理论 |
(三)马克思关于青年择业的思想 |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创新创业思想 |
(五)革命文化中的创新创业思想 |
(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创新创业思想 |
第二章 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内容凝练 |
一、凝练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主要内容的原则 |
(一)坚持继承性与时代性相结合 |
(二)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统一 |
(三)坚持理论性与实践性相一致 |
(四)坚持理想性与现实性相呼应 |
二、凝练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主要内容的依据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练的根本依据 |
(二)创新型国家建设迫切需要创新创业型人才是凝练的现实依据 |
(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深入广泛开展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创新创业价值观来引领是凝练的实践依据 |
三、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
(一)家国情怀 |
(二)敢闯会创 |
(三)勇于奋斗 |
(四)崇尚劳动 |
(五)创造大美 |
第三章 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现状考察 |
一、调查准备 |
(一)问卷编制的理论基础 |
(二)问卷编制原则 |
(三)问卷编制 |
(四)调查对象 |
二、调查分析 |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分析 |
(二)主体数据分析 |
三、调查结果 |
(一)创新创业价值目标多样现实 |
(二)创新创业价值评价客观务实 |
(三)创新创业价值选择义利明确 |
四、调查结果归因 |
(一)经济全球化催生部分大学生在创新创业中追求利益至上 |
(二)网络信息化可能诱发大学生在创新创业中的不良价值取向和行为 |
(三)多元文化消解部分大学生在创新创业中的理想信念追求 |
(四)市场经济影响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判断和选择 |
(五)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互动学习方面存在问题 |
第四章 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生成机制 |
一、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生成的内涵 |
二、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生成的影响因素 |
(一)宏观因素 |
(二)微观因素 |
(三)大学生主体因素 |
三、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生成的关键环节 |
(一)理性认知 |
(二)情感体验 |
(三)意志培养 |
(四)信念强化 |
(五)行为外化 |
四、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生成的主要机制 |
(一)主体动力机制 |
(二)文化引领机制 |
(三)教育融合机制 |
(四)实践养成机制 |
(五)激励引导机制 |
第五章 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的培育策略 |
一、构建社会、学校、家庭、大学生四位一体的培育场域 |
(一)营造以创新创业创造为风尚的社会环境 |
(二)创建弘扬创新创业价值导向的学校教育环境 |
(三)涵养利于创新创业的家庭环境 |
(四)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培育的主体自觉 |
二、建设通识型、融合型、精英型三层分类的培育课程 |
(一)面向全体学生的通识型创新创业价值观培育课程 |
(二)与专业相结合的融合型创新创业价值观培育课程 |
(三)指向创业实践的精英型创新创业价值观培育课程 |
三、搭建创业竞赛、社会实践、创业体验三元协同的培育平台 |
(一)以“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为引领的创业竞赛平台 |
(二)以“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为引领的社会实践平台 |
(三)以“众创空间、创业园”等为载体的参与体验平台 |
四、强化组织领导、教师培养、评估激励三体联动的培育保障 |
(一)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培育的组织领导 |
(二)促进创新创业教育教师观念转变与能力提升 |
(三)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培育评估激励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现状调查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历史建构与发展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1. 有助于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
2. 有助于提高我国参政党的政党生命力 |
3. 对中国参政党的政党社会形象塑造具有推动意义 |
4. 对参政党理论建设具有一定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1. 关于参政党研究 |
2. 政党认同理论研究 |
3. 参政党认同的历史研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1. 政党认同理论在西方 |
2. 西方学者关于中国政党认同研究 |
(三) 文献述评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 研究的创新点 |
1. 研究观点的创新 |
2. 研究视角创新 |
(二) 论文不足之处 |
1. 对原始资料的研究不足 |
2. 理论阐述中还存在不够深入、透彻的问题 |
3. 调查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 |
第一章 中国参政党认同的理论阐释 |
一、 政党认同相关概念 |
(一) 认同 |
(二) 政治认同 |
(三) 政党认同 |
二、 参政党认同 |
(一) 参政党认同的主体和客体 |
1. 参政党认同的主体与客体界定 |
2. 主体对客体认同内容界定 |
(二) 参政党认同层次 |
1. 参政党的情感认同 |
2. 参政党的认知认同 |
3. 参政党的评价认同 |
4. 参政党的行为认同 |
三、 参政党认同与执政党认同的区别与联系 |
(一) 二者认同的联系:具有一致性 |
(二) 二者认同的区别:具有多样性 |
四、 参政党认同的主要影响因素 |
(一) 意识形态影响因素 |
(二) 参政党形象(组织、领导人)影响因素 |
(三) 参政党绩效影响因素 |
(四) 信息技术革命影响因素 |
五、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认同思想 |
(一) 关于人民群众认同的思想 |
(二) 关于意识形态认同的思想 |
(三) 关于政党组织认同的思想 |
(四) 关于执政党治理能力认同的思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历史演进 |
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民主党派认同的历史构建 |
(一) 在救亡图存中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
(二) 在历史性抉择中不断构建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
1. 高举“和平、民主、团结”的旗帜,促进了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
2. 在爱国民主运动中,各民主党派认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治纲领 |
3. 积极响应“五一口号”,各民主党派坚定了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
二、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制度保障构建 |
(一) 《共同纲领》在制度上培育参政党政治认同 |
(二) 参与国家建设和管理打下参政党认同基础 |
(三) “八字方针”构筑参政党认同的制度根基 |
1. “八字方针”提供了参政党认同制度保障 |
2. “八字方针”坚定了民主党派成员政党认同的信心 |
3. 在各种政治考验中不忘对中国共产党认同的初衷 |
三、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制度完善 |
(一) 拨乱反正参政党认同进入新时期 |
1. 召开政协会议,明确民主党派政党认同基调 |
2. 巩固政治联盟地位,凝聚参政党认同共识 |
3. 出台“十六字方针”,巩固参政党认同基础 |
(二) 建章立制完善参政党认同体系 |
(三) 提升绩效塑造参政党认同形象 |
1. 发挥人才优势,提升参政党绩效 |
2. 发挥参政党职能,突显履职成效 |
(四) 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参政党认同质量 |
1. 政治参与体现参政党价值认同 |
2. 政治交接传承参政党认同传统 |
3. 强化参政党成员认同主体作用 |
4. 创新履职方式,增强参政党认同评价 |
(五) 出台重要法规文件为参政党认同保驾护航 |
四、 中国参政党认同进入新时代 |
(一) 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新论断 |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的提出 |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科学内涵 |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的重大意义 |
(二) 参政党认同迈上新台阶 |
1. 召开中央统战会议,参政党认同的一个里程碑 |
2. 出台系列法规性文件,从理论、政策上加大对参政党认同 |
(三) 参政党认同实践步入新境界 |
1.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参政党政治认同 |
2. 强化组织建设构建参政党认同根基 |
3. 履职尽责强化参政党绩效认同 |
4. 提升社会服务水平赢得民众认同 |
5. 在促进祖国统一中,增进海内外同胞对参政党认同 |
五、 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历史经验 |
(一) 参政党认同的根基是与执政党永葆政治共识 |
(二) 参政党认同的基础是不断提升履职绩效 |
(三) 参政党认同的优势是“人才兴党”战略 |
(四) 参政党认同的源动力是不断创新与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时代参政党认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一、 新时代参政党认同面临的机遇 |
(一) 新时代拓宽了参政党认同的空间 |
(二) 新时代搭建了参政党认同的平台 |
(三) 新时代为参政党自我认同带来机遇 |
二、 新时代参政党认同面临的挑战 |
(一) 意识形态复杂化的挑战 |
1. 西方各种敌对势力对我国意识形态不断渗透的挑战 |
2. 社会主流价值遭遇市场逐利性的挑战 |
3. 媒体格局与舆论生态发生变化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挑战 |
(二) 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挑战 |
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网络党建 |
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大党建”网络平台的成功构建 |
3. 参政党信息网络技术平台的滞后性 |
(三) 大统战工作格局的挑战 |
(四) 参政党履职能力的挑战 |
(五)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挑战 |
三、 新时代参政党认同情况调查与分析——以XX省部分参政党成员为例 |
(一)调查基本情况 |
(二) 调查基本内容 |
1. 对参政党认知情况 |
2. 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认知情况 |
3. 参政党与意识形态 |
4. 对参政党领导班子及参政党代表人士的评价 |
5. 对参政党履职绩效的评价 |
6. 对参政党自身建设认同情况 |
7. 互联网与参政党治理能力现代化 |
8. 对参政党认同有什么建议 |
(三) 调查结果与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推进中国参政党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 参政党认同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路径选择 |
(一) 参政党成员要做主流意识形态的坚信者 |
1. 要坚定信仰,树牢价值自信 |
2. 要不断增进多党合作的政治共识 |
(二) 参政党成员要做主流意识形态的守护者 |
(三) 参政党成员要做主流意识形态的践行者 |
1.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 要在思想道德建设上身体力行 |
3. 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
4. 在网络意识形态中释放最大正能量 |
二、 推动中国参政党队伍建设认同的路径 |
(一) 对中国参政党领导班子的认同 |
(二) 对中国参政党代表人士的认同 |
(三) 对中国参政党成员的认同 |
三、 推动中国参政党履职绩效的认同路径 |
(一) 参政议政绩效认同路径 |
(二) 民主监督绩效认同路径 |
(三) 政党协商绩效认同路径 |
(四) 社会服务绩效认同路径 |
四、 推动中国参政党自身建设的认同路径 |
(一) 参政党思想理论建设的认同路径 |
(二) 参政党特色建设认同路径 |
1. 在参政党思想建设上,在坚持政治共识的基础上要保持“求同存异” |
2. 在组织建设上注重界别特色与组织结构优势 |
3. 各民主党派要在自己重点分工领域做出成绩,推出经典和品牌 |
(三) 参政党基层组织建设认同路径 |
(四) 参政党作风建设认同路径 |
(五) 参政党制度建设认同路经 |
(六) 参政党机关建设认同路径 |
五、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中国参政党治理能力现代化认同路径 |
(一) 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参政党建设的重要性 |
1. 促进了参政党领导班子作用的发挥 |
2. 思想建设形式更加丰富多彩 |
3. 参政党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
4. 参政党的特色更加突出 |
5. 参政党基层组织更加活跃 |
6. 组织管理更加精准 |
(二) 参政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参政党互联网平台技术的滞后性 |
2. 参政党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的匮乏 |
3. 参政党成员政党网络意识的弱化性 |
4. 参政党网络安全的危险性 |
(三)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参政党治理能力现代化认同路径 |
1. 构建“智慧参政党”网络大数据管理平台 |
2. 建立参政党大数据中心 |
3. 培养参政党网络技术人才,不断增强参政党成员政党网络意识 |
4.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参政党网络安全 |
5. 只有线上线下联动才能取得参政党建设的双赢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国参政党认同情况问卷调查 |
第一部分 个人基本情况 |
第二部分 参政党认知 |
第三部分 关于我国多党合作制度 |
第四部分 关于参政党在意识形态的作用 |
第五部分 关于对参政党领导班子及参政党代表人士的评价 |
第六部分 关于对参政党履职绩效的评价 |
第七部分 关于参政党自身建设的评价 |
第八部分 互联网与参政党治理能力 |
第九部分 (开放题)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组织的功能及其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外力推动下我国高校创业教育组织迅速兴起 |
二、高等院校创业教育组织定位不清与行动低效 |
三、异质性视阈下高职创业教育组织的功能缺位 |
第二节 核心概念 |
一、创业教育 |
二、创业教育组织 |
三、功能及功能实现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方法选择 |
一、研究目的 |
二、案例研究方法 |
第二节 分析框架设计与构建 |
一、经验功能主义理论及其分析范式 |
二、结构化理论之结构二重性原理 |
三、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三节 研究对象与数据处理 |
一、研究对象的选择 |
二、数据收集与方法 |
三、数据分析与流程 |
第四节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三章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数据情况与编码过程 |
一、数据概述 |
二、三级编码过程 |
第二节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的客观功能阐释 |
一、决策实施功能:专人专事推动高职创业教育精细化发展 |
二、中介融通功能:打破高职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间的壁垒 |
三、类型强化功能:产教融合进程中技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
四、文化聚散功能:促进高职院校创业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 |
第三节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各功能的关系 |
一、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的综合表征 |
二、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的循环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的实现方式 |
第一节 数据分析过程 |
一、单案例分析 |
二、跨案例比较 |
第二节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实现方式分析 |
一、组织变革:新建、转型与重构 |
二、融合策略选择:纽带牵引、另起炉灶、深度介入 |
三、适应性联结:移植与改造、淬炼与强化、嫁接与统整、转化与运用 |
四、树立标志:从“占有场域”到“质量取胜”,再到“文化认同” |
第三节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实现方式间的关系 |
一、组织功能及其实现方式的对应关系 |
二、组织功能及其实现方式的层次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的实现机理 |
第一节 资源赋能机理:高职场域中的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协调 |
一、高职创业教育组织配置性资源供给 |
二、高职创业教育组织权威性资源供给 |
三、创业教育组织行为的资源驱动与引导作用 |
第二节 规则调适机理:合法性秩序与表意符码的双重作用 |
一、高职创业教育组织行为的合法性秩序 |
二、高职创业教育组织行为的表意符码 |
三、合法性秩序与表意符码对组织行为的双重作用 |
第三节 互动整合机理:组织同级之间及其与高职系统的作用关系 |
一、高职创业教育组织与同级组织间的互动整合 |
二、高职创业教育组织与高职系统间的互动整合 |
三、互动整合中组织的适应性行为与特色化选择 |
第四节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实现机理的整合模型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实现的现实困境和优化路径 |
第一节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实现的行动逻辑 |
一、从“政府引导”向“外推内生”的协同动力机制过渡 |
二、组织在多元交互网络中的“功能定位”与“特色生成” |
三、从“组织化”到“去组织化”的创业教育理念融入过程 |
第二节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实现的困境分析 |
一、内生动力不足阻碍组织持续行动和功能扩展 |
二、互动整合过程中的路径依赖与模仿趋同现象 |
三、组织边界造成多元协同藩篱与组织行为异化 |
第三节 高职创业教育组织功能实现的优化路径 |
一、理念先行:强化技术创新创业为核心的高职创业教育研究 |
二、以点带面:加快软件建设带动高职创业教育组织有效行动 |
三、错位发展: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组织适应性提升与特色培育 |
四、多元联动:构建政校行企协同互动的生态系统与治理格局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访谈提纲(教师卷) |
附录 B:访谈提纲(学生卷)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沪剧(1949~197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沪剧剧团的国营运动(1949-1956) |
第一节 沪剧的“戏曲改造” |
一、“戏改”的背景 |
二、“戏改”下的沪剧生态 |
三、“戏改”中的沪剧演出 |
第二节 剧团国营体制的确立 |
一、剧场改制前的沪剧 |
二、戏曲危机中的国营 |
小结 |
第二章 群众路线下的沪剧(1957-1963) |
第一节 文艺政策摇摆中的沪剧 |
一、沪剧剧团的交区管理与整顿 |
二、沪剧艺人观念的重塑 |
三、政策摇摆中的剧目 |
第二节 群众业余文化活动中的沪剧 |
一、业余沪剧活动的发展概况 |
二、业余沪剧活动的特征 |
小结 |
第三章 走向样板戏的沪剧(1963-1976) |
第一节 文革前的沪剧 |
一、文艺大批判下的沪剧演出 |
二、从《芦荡火种》到《沙家浜》 |
第二节 文革中的沪剧 |
一、“文艺黑线专政论”下的剧团和艺人 |
二、样板戏时期的沪剧演出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1.4.1 重点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对口支援的理论阐释 |
2.1 对口支援的概念 |
2.1.1 对口支援概念的界定 |
2.1.2 对口支援的类型划分 |
2.2 对口支援的属性 |
2.2.1 公共政策属性 |
2.2.2 制度与体制机制属性 |
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 |
2.3.1 区域协调发展理论 |
2.3.2 政府间关系理论 |
2.3.3 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原则相关理论 |
2.3.4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 |
第3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内涵分析 |
3.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分析 |
3.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的概况 |
3.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政策工具 |
3.1.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价值取向 |
3.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原因 |
3.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 |
3.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原因 |
3.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典型特征 |
3.3.1 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统一 |
3.3.2 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统一 |
3.3.3 民族政策与政策工具相统一 |
第4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及民族关系的互动 |
4.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的互动 |
4.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的成效 |
4.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存在的问题 |
4.1.3 在依法治国中推进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 |
4.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互动 |
4.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实践中的民族关系意蕴 |
4.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辩证关系 |
4.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中的民族关系调控机制 |
第5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与基本经验 |
5.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 |
5.1.1 初步萌芽时期(1949—1978年) |
5.1.2 初步探索时期(1979—1982年) |
5.1.3 快速发展时期(1983—1991年) |
5.1.4 优化提升时期(1992—2009年) |
5.1.5 纵深推进时期(2010年至今) |
5.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 |
5.2.1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
5.2.2 资金和项目是重要基础 |
5.2.3 对口支援干部人才是关键 |
5.2.4 科学规划是重要前提 |
5.2.5 改善民生和产业带动是着力点 |
5.2.6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根本 |
第6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挑战与对策建议 |
6.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面临的挑战 |
6.1.1 兼顾发挥发达地区优势与增强民族地区内生动力 |
6.1.2 兼顾满足民族地区共性需求与特殊需求 |
6.1.3 兼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提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 |
6.1.4 兼顾加强政策执行与强化政策绩效评估 |
6.2 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对策建议 |
6.2.1 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的关系 |
6.2.2 正确处理好硬件与软件的关系 |
6.2.3 正确处理好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
6.2.4 正确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
6.2.5 正确处理好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关系 |
6.2.6 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
6.2.7 正确处理好“交钥匙”与“交支票”的关系 |
6.2.8 正确处理好“见物”与“见人”的关系 |
6.2.9 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
6.2.10 正确处理好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的关系 |
第7章 结语 |
7.1 初步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进一步深化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学科视阈下的中国禁毒法学研究三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课题立项看禁毒研究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
(一)国家社科基金禁毒立项的分析 |
(二)教育部课题禁毒立项的分析 |
(三)司法部课题禁毒立项的分析 |
二、法学之外的各学科在禁毒方面的研究 |
(一)史学界关于资料整理、禁毒通史、专史和地区史的研究 |
(二)社会学界关于吸毒社会问题、吸毒人群和禁毒社会工作的研究 |
(三)民族学界关于边疆特别是西南、西北民族地区禁毒的研究 |
(四)心理学和体育学研究对戒毒工作的研究 |
(五)戒毒(成瘾)医学对戒瘾技术和制度的研究 |
(六)国外和全球禁毒的研究 |
三、中国三十年禁毒法学研究的演进阶段 |
(一)起步于《关于禁毒的决定》 |
(二)97《刑法》修改前后出现研究高潮 |
(三)2008年之前开始突破刑法学藩篱 |
(四)围绕《禁毒法》和《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的研究 |
(五)目前相关研究队伍、机构、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情况 |
四、中国禁毒法学研究面临的困境和不足 |
(一)中国禁毒法学研究面临的学科和体制困境 |
第一,研究资料信息获取存在体制壁垒。 |
第二,学科层次低。 |
第三,成果的学科归属难。 |
(二)中国禁毒法学自身研究的不足 |
第一,缺乏理论广度和深度。 |
第二,法教义学精耕细作不够。 |
第三,政策研究需要强化。 |
(9)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论文选题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主旨 |
五、研究目的及意义 |
六、特别说明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界说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涵及范围 |
(一)法条释义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内涵及范围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的使用趋势 |
三、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理论标准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 |
二、审查的理论标准:“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 |
(一)制定主体合法、不越权 |
(二)制定程序合法、不违背 |
(三)制定内容合法、不抵触 |
(四)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判断 |
三、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实践标准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审查性 |
(一)受案范围对可审查性影响 |
(二)制定主体对可审查性影响 |
(三)外部性对可审查性影响 |
(四)关联性对可审查性影响 |
二、审查原则及强度标准 |
(一)审查原则 |
(二)审查强度 |
三、小结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问题 |
(一)审查中的问题 |
(二)裁判后执行力不足的问题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 |
(二)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配套制度 |
三、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理论标准的相关指导案例 |
附录2 :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实践标准的相关指导案例 |
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问题研究座谈会纪要(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价值观研究[D]. 盛红梅.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2]中国参政党认同的历史建构与发展路径研究[D]. 孙曈.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组织的功能及其实现研究[D]. 张慧. 天津大学, 2020(01)
-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沪剧(1949~1976)[D]. 魏巍.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D]. 苏杰.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 [8]学科视阈下的中国禁毒法学研究三十年[J]. 褚宸舸.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 2020(01)
- [9]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10]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标准研究[D]. 应家鸿.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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