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杜钢建: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论文文献综述)
徐伟红[1](2018)在《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在行政权运行层面,行政权力交叉、程序繁琐、责权不分等现象使得政府效能低下,行政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同时,制约、监督行政权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层出不穷,政府解决纠纷的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制约。在立法权运行层面,行使立法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体、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在立法时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等不良现象。在司法权运行层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不良现象,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的科学配置。在公务员考录层面,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立法缺位、各地公务员考录条件不统一,并且主管机关多头管理,权责范围不清,法律责任不强。在监察权运行层面,监察权主体权力过大,监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失衡。行政权过于膨胀使得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四权较为薄弱,这种失衡的状态最终使得各权之间的分工、制约机制失衡。当前我国如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迫在眉睫,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为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这些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五权分立理论,它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是否可以移植和借鉴,论文就此问题从制度环境的可比性、指向问题的相似性以及借鉴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从法治的角度通过对五权宪法进行借鉴来探讨如何解决当前中国行政、立法、司法、公务员考录和监察等各权运行领域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孙中山所处的社会时期是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他提出五权宪法理论是根源于当时的社会需求,要救国救民。转型期的中国要实现复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研究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既能够把历史经验教训和当今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有利于传承中国的传统文化。二是从法治层面来看,孙中山当年创造出五权宪法理论是要实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来解决当时社会的弊端,建立一个“万能政府”。当今中国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由传统体制强化国家利益、弱化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倾向等以国家利益为代表的单一利益主体的格局向集体利益、个体利益不断强化等多层次利益主体的新格局转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日益增加,分配领域失衡,而相应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权力分立和制约失衡的结果。这些都是当前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不应忽视从法治视角借鉴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的价值来进行分析。三是当今出现的上述问题很少有学者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从法治的角度来进行综合的分析。文章主要是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各权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主体、程序和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各权进行研究来探讨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并对当今中国在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各权行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这些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的方式方法。五权宪法自创建以来就存在很多争议,国民党败退中国台湾地区后,由考试院和监察院的存废扩大到五院制存废问题,大陆也有很多专家认为五权宪法理论太过理想,与现实相差太远,且理论自身也有很大局限性,没有很大价值。但事实并不是如此,笔者认为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对当今我国法治建设仍有很大的价值。第一,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不但要根据传统文化和国情,还要结合海外建设经验来加强自身的建设。第二,要加强法治建设,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加强与各权相关的程序法律法规建设,并完善程序的执行。第三,孙中山五权宪法注重权力分工、监督及权限的明确,我国应也加强权力分工和制约。第四,要提高各权行使的效率,提高各权运行的质量。根据对五权宪法理论进行的研究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应为“两权”宪法理论以及为了加强对监察权力的监督提出要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委员等新观点;在研究内容和体系上也有所创新;在当前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公务员考录以及监察权等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如何借鉴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也进行了研究。
周昕兰[2](2018)在《地方县市长选举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选举制度真正形成始于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显示其文明发达程度的标志,是各种政体国家实现民主政治的可行方式和基础。现代选举制度渐趋完善,是人类在社会政治领域形成的一项文明成果。各意识形态的不同阶层,都为选举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当代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通常被归纳为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直接原则、秘密原则四项。不同国家在这些原则确立过程中遇到的挫折虽然存在显着差异,但在具体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大致相近。我国现行县市长选举制度是历史积淀的产物,它与时代变迁的同步逻辑递进过程既体现出历史进步的轨迹和民主进展的艰难,也刻画着不同时期思想的滞后和体制的弊端。该基本框架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在数十年的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改与完善。虽然该套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显着推动了民主的进步发展,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起到了积极稳定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政治环境更加开化包容,现行县市长选举制度与当今政治经济环境的发展相匹配显得过于保守。我国选举制度在当前的社会实践中凸显出许多有待完善的问题,如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党对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尚需改进;人大为保证党员代表名额,对选区的划分过度行政化;缺乏独立的选举机构;人大代表非专职化,且党员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过重;选举不注重选举人宣传和候选人之间的竞争,选举政治的发展体现出非对抗特征;间接选举的中间环节过多等。另外最大的问题则是地方政府领导人的选举没有充分体现基层民主的宗旨,甚至产生了由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面配合的变通选举现象。这样的环境打击了选民参与政治的热情,给选举暗箱操作留下极大的空间,容易滋生贿选等选举腐败。表现在选举过程和结果方面,则人民意志难以充分体现,监督机制难以实施监督,不利于实现选举的民主原则。在此局面下改革地方县市长选举制度势在必行。近年来随着行政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县市政务基本实现了全面公开;加之经济建设不断突破新高,互联网信息资讯的飞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并且基层民主大力发展,村民委员会已经实现了直选,乡镇长进行了直选试点改革,党内公推直选政策卓有成效。蓬勃发展的民主政治制度无不彰显着,进行县市长选举制度改革的历史条件已经成熟,推行县市长直接选举时机正好。县市长实行直接选举制度也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县市长选举“两轮两票备案”的选举模式,进一步完善选举法,成立独立选举委员会,合理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更民主广泛的提名候选人,强化候选人竞争意识,切实进行选举监督。这些举措,都将推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迈出一大步。随着县市长直选的实行,公民参政广泛而有序地铺开,我国的选举制度必将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更加紧密依靠人民,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完善,展现出独特的制度魅力。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孙阳阳[3](2017)在《第三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研究 ——兼及传统儒学与现代性解读》文中提出本文所研究的是第三代新儒家政治哲学。具体而言,是要研究第三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的源起、继承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新儒家政治哲学能否为中国社会转型和政治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能否建构一套基于儒家思想,且顺利应对时代挑战的政治哲学理论。本研究以杜维明、成中英、刘述先和林安梧为主要分析对象,对其有关政治、国家问题在哲学层面的相关思想进行系统分析,并探讨其现实意义。伴随着时间推移,当代新儒家也在不断延续,新儒学迎来了其发展的第三个阶段。第三代新儒家学人,因其生活的时代背景不同,且求学生涯多交融中西,因此思想呈现出更多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在当代新儒家前后三代学者的不懈努力之下,新儒学得以走出东亚社会,跻身世界学术思想之林,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性的知识体系。他们更多地参与到现代社会问题的讨论之中,并受到来自西方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当代新儒家的政治哲学,正是立足于对心性之学的体认,对儒家道德理想主义的追求,努力吸收和借鉴西方自由民主政治的菁华,试图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接续现代民主政治,以应对时代的挑战。新儒家诸学者的政治哲学理论虽然具有很大的共性,但是他们政治哲学的展开方式和论说重点却也充满了差异。熊十力、牟宗三和唐君毅的政治思想倾向于以知的、也就是哲学建构的方式展开论说,而梁漱溟、张君劢和徐复观趋向于以行的、也就是实践的方式激活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现代价值。我们在此基础上,辨析了当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研究的两种不同进路,即哲学解释的导向和社会实践的导向。第三代新儒家虽然在哲学建构和分析上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和贡献,但是总体上来看,他们的政治哲学呈现出浓重的社会实践的品格。在第三代新儒家看来,新儒家政治哲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形而上学的义理层面,应该更多地融入社会政治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拓展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对于中国传统政治的认知,构成了当代新儒家思考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起点,也构成了他们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第三代新儒家将儒学区分为生活化与批判性的儒学和政治化与宰制性的儒学,并从政治化的儒学出发,对中国传统君主政治展开了深刻的批判。对于新儒家前辈学人的政治思想,第三代新儒家肯定了他们自由民主的政治价值取向,也对他们忽略了社会政治实践落实这一环节展开了批评。经过辨析,我们认为应该从政治价值、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三个方面对第三代新儒家的政治哲学加以分析。在政治价值层面,他们认为在传统儒家政治哲学中,个体的经验完全淹没在共同体的经验之中。面对修齐治平的理想,对美德的追求成为一种没有止境的义务,而个体的权利则始终被忽略,所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缺乏独立、清晰的权利观念。因此,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注重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要站在个人自由自觉的立场上,重新去追求儒学倡导的崇高道德理想。在政治制度层面,他们指出中国传统政治中有民本却缺少民主,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他们肯定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认为要实现儒学精神与自由民主理念的融通,是需要在“结构学”层面上思考的问题,而非“发生学”层面。传统社会没有产生自由民主的理念,并不妨碍在当前社会经由自我批判,以渐进学习的方式实现与自由民主理念的契合。而在政治理想层面,他们多关注社会政治的现代化发展和儒学理论形态的现代转化。在反思了现代性之中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弊病之后,他们立足于多元现代性,倡导平等基础上的多元文明对话。近些年来,在当代新儒家的感召和影响之下,大陆新儒家快速发展。通过对二者的政治哲学展开比较研究,能让我们更清晰地了解当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的理论特质及其发展。大陆新儒家倡导政治儒学,主张回归儒家道统,他们明确反对现代自由民主政治,试图将儒学树立为国教并实现其有关政治儒学的制度构想。我们认为,大陆新儒家和当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的差异,可以大致理解为“政治神学”与“政治诗学”的冲突。大陆新儒家的政治哲学构想,漠视现代性和现代民主政治基本价值理念。这一政治哲学构想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其发展必将陷入巨大的困顿之中。第三代新儒家不仅仅在政治哲学的理念上有所发展,在方法论层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有了明确的方法论自觉。通过对诠释学的研究和对交谈的重视,其研究方法实现了从文史阐释到政治诠释的范式转变。第三代新儒家政治哲学最突出的意义在于它鲜明的实践导向,提出了由“外王”到“内圣”的政治哲学理念。其政治哲学的论域不断扩展,他们不再追求建立一种所谓的自发“扩展秩序”,而是在现代民主政治价值理念的指引之下,经由渐进学习和实践,努力建构一种民主政治发展的“学习秩序”。同时他们从后现代的角度出发,对现代性展开反思的同时,试图从传统中寻找资源加以救治,其理论呈现出更加开放的格局和视野。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到,第三代新儒家立足于儒家心性之学的立场,并没有彻底解决“新外王”的困境。在政治制度设计和政治实践环节,他们的表现不仅乏善可陈,而且并没有超出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范畴。所以,第三代新儒家的政治哲学,在面对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时代境遇时,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
杨本娟[4](2017)在《冈田朝太郎与清末法制变革》文中研究表明清末法制变革中应聘来华的日本刑法专家冈田朝太郎来华主要参与了清末刑律变革,起草了《大清新刑律》草案等。本文利用日文史料及资料,结合现有中文资源,试图厘清冈田朝太郎和清末法制变革的关系,并由此思考我国法制近代化问题。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又分为五部分。引言中介绍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意义,笔者认为有必要全面梳理一下关于冈田朝太郎与清末法制变革的资料,整合中国和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笔者新发现的资料,努力还原一些鲜为人知的史实。正文第一部分介绍冈田朝太郎其人。从其来华前的经历来看,值得注意的是冈田朝太郎曾在日本法典调查会担任委员、参与过刑法改革。在参与日本刑法改革的过程中,冈田朝太郎的部分刑法思想并未被日本刑法学界所接受,未能写入日本1907年新刑法中,这一结果极有可能促使冈田朝太郎积极应聘来华以实现其在日本无法实现的刑法梦想。从其性格特征来看,冈田朝太郎爱好探索求新的个性促使其愿意应聘来华参与清末法制变革,其崇尚言论自由的个性使得其在参与“礼法之争”的过程中发表了一些观点鲜明的文章来抨击中国的传统礼教。再看其刑法思想,虽然具有“新、快”的优点,但也有着缺乏实证性、具有不彻底性的弱点。正文第二部分介绍冈田朝太郎应聘来华的过程,重点分析冈田朝太郎的应聘目的、双方在商谈过程中的争议以及冈田朝太郎启程来华的时间。从其应聘目的来看,冈田朝太郎来华除了实现自身的刑法梦想外,还兼有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鉴于当时日本学界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现状,冈田朝太郎爱好探索求新的个性使得他勇于担任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开拓者的角色。其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比较研究法,中国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起源地之一,极有可能成为冈田朝太郎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被纳入到他的研究体系中。恰逢清政府招聘外国法律专家,于是冈田朝太郎就积极应聘来华,并且成为被清国聘请来华参与清末法制变革的四位日本法律专家中在华时间最长的。从商谈来华聘约的过程来看,双方围绕职名和薪金产生了争议。职名中并未出现“顾问”字样,其中“调查员”和“教习”的先后排序问题,暗示着清政府和冈田朝太郎对法典编纂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同,清政府对职名的处理结果为“教习兼调查员”。此后双方就薪金的高低也产生了争议。冈田朝太郎对薪金提出要求,也许正显示了冈田朝太郎对职名处理结果的不满。正因为冈田朝太郎有着自己的刑法梦想和应聘目的,所以在职名和薪金上给予退步,最终和清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来华。从其具体的来华时间来看,目前多数学者认可的冈田朝太郎的来华时间并不正确。笔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冈田朝太郎在完成了来华的必要程序之后就立刻启程前来清国赴任,可见其迫切希望能尽快参与到清末法制变革中。正文第三部分介绍冈田朝太郎参与清末法制变革的具体情况,主要介绍冈田朝太郎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的过程,分析修律过程中的冲突及限制。从冈田朝太郎在华初期的工作状况来看,正因为冈田朝太郎积极主动应聘来华,所以其工作十分努力,即使身体状态出现问题也无暇顾及,仍坚持专心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等工作,仅用十一个多月,就完成了《大清新刑律》草案和《法院编制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之后,又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其中,《大清新刑律》草案是其在华工作期间的主要成果,该草案中体现了许多反映时代发展潮流的新制度。正文第四部分介绍在积极参与修律工作之外,冈田朝太郎还在京师法律学堂等担任多门法学课程的教学任务,有时还指导修订法律馆馆员业务。可见在华工作初期,冈田朝太郎为清末法制变革作出了很大贡献。正文第五部分对冈田朝太郎在华的后期不良工作状态给予披露,并对冈田朝太郎涉嫌的金融诈骗案给予介绍。从冈田朝太郎在华后期的工作状况来看,随着其对清政府认识的逐步深化,冈田朝太郎意识到清政府并非真心实意实施法制变革,因此其工作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开始热衷于与社会名流交往,忙于收集古董,甚至于1914年接受了倒行逆施的北洋政府的聘请,参与刑法草案的草拟工作。此外,冈田朝太郎还担任日资北京信托公司的事务管理人,并卷入一场影响较大的金融诈骗案,最终因该金融诈骗案而被迫于1915年9月返回日本,结束了长达九年的在华生活。结语中对冈田朝太郎和清末法制变革的关系进行综合评价,并突出如下结论:冈田朝太郎能积极应聘来华,为清政府起草诸多体现西方先进法制的草案,在多所学堂传播西方先进法律文化,在修订法律馆为馆员指点迷津,对清末法制变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草案虽经若干次修改,但其整体框架结构和立法主导思想并未被改变,清政府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将其颁布。之后,民国十七年三月三十日(1928年3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以正式刑法典的形式认可了《大清新刑律》的立法成果。然而冈田朝太郎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及法制现状缺乏深刻认知,致使其在起草草案过程中虽然尽力追随西方先进法制文明,却忽略了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他所起草的法律草案脱离了当时中国的社会现实,进而使草案的实用性受到影响。这也警示我们在当前法制建设中,必须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吸收世界先进的法律文化,方能取得有效成果。
那艳华[5](2016)在《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权为具有人权属性的基本权利,含摄丰富的权利内容和价值取向。在权利属性、侵害方式、受损形态、救济途径等方面均与传统权利有很大不同。环境恶化、生态保护及部门法在权利维护层面的不足,使其逐渐步入宪法学的研究视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立基于其自身以宪法实效化为基础的完备法律制度运作体系,其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司法实践相互依托,互相促进。但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深受权力观念影响,注重集体利益,忽视社会个体权利的国家,公民的环境权利无疑是被边缘化的。近年来环境事件的攀升,及因环境事件引发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人们思考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思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的宪法学实践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是关涉宪法实效化的主要议题。在公民基本权利不具直接效力、国家公权运行领域还未形成权利制约权力有效机制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情形。尊重国家宪法文本,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推进宪法实施,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使其在法治化的框架下为公民基本权利服务,逐步形成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机制,是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所以,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国家依宪治国方略的推进,促进国家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本文选取环境权制度性保障作为研究主题。本主题的研究目的包含三个方面,一为现实公民环境权利实有化的困局提供制度性解决方案;二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以尊重宪法文本规范为基础的路径;第三为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提供宪法学说理论的支撑。首先,对制度性保障理论产生发展的学术背景予以疏理,阐释其本质内涵。魏玛宪法时期,制度性保障意指宪法位阶的制度国家不可通过立法更改其核心内容,此时的制度具有宪法明文的特指性与先存性,对该宪法位阶的“制度”予以保障并非意在保障基本权利。斯时制度性保障的宪法学意涵为限制国家立法权的肆意。基本法时期,该理论发展为制度性自由理论,即宪法位阶的制度获得同基本权利一样的效力,对宪法规定的制度或权利做既是制度又是权利的双重理解,通过“制度”保障权利,没有相应的制度存在,则基本权利无从实现。同时,制度性保障理论推进了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产生,从学说发展看,二者的功能渐趋一致,即意在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义务的践行。制度性保障学说所确立的宪法解释方法,对推进法治后发国家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促进宪法实证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制度性保障涵摄的现代法治理念从更高的层面上为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形成指引,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国家进入法治化轨道的发展路径提供宪法学说依托。其次,对环境权性质及目前我国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环境权利的属性及目前各国宪法对环境权利保护的范式分析得出其应为宪法位阶基本权利的观点,属于社会权范畴。但鉴于我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尊崇权力,注重集体利益,漠视、忽视、淡化社会个体权利,个体权利、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观念对国家环境法治建设的影响,致使环境治理场域形成政府权力主导的单维范式,在权力缺少限缩的情况下,环境权力的行使势必偏离环境权利保护的轨道。大量的实证事实已经证明,缺少限缩的环境权力已经成为环境法制良性运行的藩篱。第三,阐释了制度性保障与建构论法治发展路径的关联。虽然制度性保障学说是进化论法治发展的结果,但并非具有建构性法治发展特征的法治后发国家在进行法治建设时不能为己所用。通过对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证考察分析,制度性保障理论涵摄的宪法解释方法可以为宪法未列举权利或宪法未明文的制度找到存在的宪法规范基础,从而使为其提供宪法层面保护成为可能。题中之义是,我国无论在推进宪法环境条款的实施层面,还是进一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推进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均有可借鉴之处。第四,对我国环境权制度性保障如何建构的研究。通过宪法文本规范的分析,确定环境宪法的范畴。以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所确立的制度、权利、原则作为国家履行环境法律制度构建义务的依据,视为宪法委托。同时,国家不能通过立法权的行使而合法侵害公民的环境权利。从根本上讲,目前我国立法权力实施主体亦是立法监督主体,属于一种立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缺少外部权力监督的有效介入。因此,选取具有权利监督权力特性的提请审查制度予以阐释,在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标准等方面提出以现有制度为基础的革新性观点,赋予这一制度更大的运作空间,扩大权利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与敦促。对于粗糙的、没有达至环境法治标准,违背环境宪法价值理念的怠惰环境立法应予以审查,从根本上杜绝“恶法、劣法、笨法”的诞生。第五,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本文选取含摄权利对权力监督关系的环境行政诉讼为分析的入口,在环境行政诉讼中,虽然司法依然采取克制的理念,但能动的、符合法治发展进化规律的司法方式已经在无形中推进了宪法的实施。由于环境权的属性与传统权利有着本质不同,环境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合法权益应做扩充性解释,赋予公民环境诉权资格,进而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既是对公民诉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又可以此促进公民环境权利对环境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与约束。同时,应逐步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综上所述,本文研究以国家与公民关系为主线,以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为切入,以我国处于转型期的法制为背景,以依宪治国方略的实现为预期,反思我国环境权利制度保障范式存在的缺陷及成因。通过对制度性保障宪法学说发展脉络的疏理,澄清其宏观层面涵摄的宪法学说思想,及微观层面涵摄的宪法解释进路,推进以尊重宪法文本规范为基础的,通过宪法解释方式促进宪法实施的法治化进路。以期为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实有化提供以宪法学说理论为支撑,以宪法环境条款为依托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黄德启[6](2016)在《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2011年“上海市居民法律认知与行为调查”中有关“宗教信仰与法律制度关系问题”的数据为基础,从“自律”与“他律”的二分结构出发,将宗教信仰与法律制度分别界定为“内在规范”与“外在规范”。本文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上海居民中有神论者很少,有明确宗教信仰者更少;即便在有明确宗教信仰者中,将宗教信仰(内在规范)看得高于法律制度(外在规范)的也很少,特别是在基督新教徒中也是如此。这个调查结果与西方的宗教理论、特别是基督教法学的首要原则——“公民不服从”相矛盾。本文试图通过发掘中国古代文化中类似于西方的“高级法”理念、“不服从”思想与“不服从”实践以及考察近代中西文化交融,揭示出近代乃至当代中国大陆社会实践中的“公民不服从”因素;在此基础上,尝试解释上述矛盾产生的原因,从而强调法学知识的中国语境,为法学知识的增值做出自己的些微贡献。本文通过文献综述,将“公民不服从”问题的提出分为“梭罗在美利坚的首唱”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俄罗斯的回响”,在传统理论视野之外,展现出西方新、旧两个世界(北美和东欧)对这一问题的共同关注;将“公民不服从”的核心归结为西方文化中的“高级法”理念——自然法思想,将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归结为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观、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性正义观以及以反抗暴政为核心的良心至上观;将“公民不服从”问题的思想源头,从传统的“古希腊世俗理性”溯流到更为古老的“希伯来宗教信仰”,进而将“公民不服从”的传统思想源头做了“文学叙述”(安提戈涅)与“哲学思辨”(苏格拉底)的区分;从对自然法思想的孕育、萌芽、理论发展、实践运用、古代推进与近代更新的历史考察中,将“神人二分”的世界观/法律观视为“公民不服从”的法哲学/法理学基础,将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观、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性正义观以及以反抗暴政为核心的良心至上观视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来源,进而展现出“公民不服从”的“神学解释”和“理性论证”两个传统;从“实践发展”与“理论嬗变”两个方面,归纳出“公民不服从”的现代流变;从“主流观点”与“另类进路”两个方向,总结出在中国语境下对“公民不服从”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试图沿着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教授开拓的“另类进路”,继续探索“公民不服从”在中国语境下的可欲资源及其在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中的可能占位,从而反驳“主流观点”,为中国“两岸四地”之法治文明对话、进而构建融贯“古今中西”之“新中华法系”,做出一种学术努力。本文采用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以西方“公民不服从”的思想和实践为研究始点和参照基准,通过对中国历史上的古典文献、学者论着和社会实践的归纳,试图抓住那些与西方“公民不服从”相类似的东西。虽然试图在中国既有传统中寻找一个完全西化的概念的“功能等值物”,确乎是一场学术冒险,但本文作者相信:作为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的各民族人民,尽管语言、风俗、思维方式互有差异,但我们面对的是同一个宇宙、同一个世界,有许多共同的问题是我们都必须面对的;在各民族人民处理这些共同问题的过程中,或许会有具有某种普世价值意义的东西存在,至少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遵循着胡适“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训导,本文作者假定:中国古代有着类似于Civil Disobedience的思想基因与实践潜流,中国近代乃至当代都有着类似于Civil Disobedience的个人实践与社会运动,Civil Disobedience在中国未来政治法律发展中也具有建设性的价值和意义;在此研究假设下,本文作者主要通过历史文献分析和当代个案研究两种方式对此研究假设进行实际验证。首先,本文借助对中国古代历史文献的分析,从对中国的“天”与西方的“神”、中国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这两对范畴的比较中,概括出中国从“天人分际”到“天人合一”的世界观转变;从对“天命”与“君命”、“道”与“法”这两对范畴的比较中,概括出中国从“以天命制君命”到“推天道明人事”的法律观转变。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中国古代的“天人分际”世界观及其相应的法律观类似于西方“神人二分”的世界观及其相应的法律观,不过,中国“天人分际”世界观较之西方“神人二分”世界观更为模糊,且未得到充分发展即转向世俗的“天人合一”世界观;受此影响,中国古代的“天人分际”法律观较之西方“神人二分”法律观也是不彻底的,即虽有“君命”之上的“天命”之名但无“天命”之实、虽有“明者为法,微道是行”但却需要圣人从中“循名责实”方能落实“形名”。但另一方面,“天人合一”世界观还是为“人法”树立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即“天道”,“道生法”的模式至少为中国引入西方自然法思想提供了可以接引的理论范畴;“天命”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人们为政治法律寻求正当性的一种努力,并且“天命”的解释只有基于“敬天保民”之“德”才是合理的,“德”与“道”一起构成了中国政治法律的伦理基础,这也为中国引入西方自然法思想提供了可以接引的合理内核。职是之故,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发育出西方那样彻底的“神人二分”世界观及其相应的法律观,从而缺乏西方自然法思想产生的原初宗教和哲学基础,但是不能说中国古代文化中没有类似于西方的“高级法”理念因子,因而也不能说中国完全不具备“公民不服从”思想与实践的法哲学/法理学基础。此外,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天—民—君”三者之关系及“君—臣—社稷”三者之关系的梳理,概括出目的论的“牧民”与工具论的“御民”两种统治思想及其在历史上的交相杂替,将蕴含着“民贵君轻、民本君末”思想的“民权”作为西方“人权”观念的中国表达,抽象出“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对应于西方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观;通过将“道”、“中庸”、“礼”、“义”等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观念与西方的“正义”观念相比较,将“礼义”视为中国古代“服从”的前提,并进而概括出形式的“服从”与实质的“服从”、消极“不服从”与积极“不服从”等中国特色的“服从”与“不服从”模式;同时,通过比较中国先秦与古希伯来的契约观念,将中国秦汉以降的公法性契约视为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中国实践形式,抽象出“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对应于西方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性正义观;通过考察中西方“良心”概念的语词对译,抽象出“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对应于西方以反抗暴政为核心的良心至上观。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以及“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作为中国古代“不服从”思想的正当性来源。其次,本文借助对中国古代历史文献的分析,整理出基于“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的三大类“不服从”行为选择以及“引经决狱”和“封还诏书”两种“不服从”制度安排。在基于“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的“不服从”行为选择事例中,探讨了“意志自由”、“民权至上”、“军事与司法的相对独立”、“经济自由”等相对于“君主诏令”的“高级法”地位;在基于“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的“不服从”行为选择事例中,探讨了“宗法礼制”、“先王法令”、“历史”、“道义”、“礼义”、“民俗”等相对于“君主诏令”的“高级法”地位;在基于“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的“不服从”行为选择事例中,探讨了“良心”相对于“君主诏令”的“高级法”地位;在“引经决狱”的“不服从”制度安排中,探讨了其中蕴含的“司法审查”因素;在“封还诏书”的“不服从”制度安排中,探讨了其中蕴含的“行政制衡”因素。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着与西方“公民不服从”类似的“不服从”实践的“非主流传统”。再次,本文通过梳理西方学者对citizen概念的历史考察及中国学者对citizen概念的中文翻译,从“构成一种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资格身份”的角度,理解西方citizen概念与中国古代“公民”概念的对接,从而在汉语世界为生自西方的Civil Disobedience寻找到内在的语义根据,使其成为一种普世可欲的现代价值;通过对伴随基督教在华传播的“西学东渐”过程的历史考察,梳理出西方“公民不服从”思想及实践在近代中国的传播路径。在此基础上,以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一般构成要件(“不服从”的对象、理由、主体和方式)为理论框架,分析近代中国历史上发生在国际背景下的“上海《苏报》案”和“四川保路风潮”两个案例,从“影响”和“规模”两个方面,揭示中国社会在近代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公民不服从”因素。复次,以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一般构成要件为理论框架,分析当代发生在相对封闭的中国大陆的两个着名事件——江西“李九莲问题调查委员会”和安徽凤阳农民“包干到户”的“生死契约”,从“城市”和“乡村”两个领域,揭示中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社会大变革中的“公民不服从”因素。最后,通过简要总结“公民不服从”的“古今中西”之辩,本文对中国实证调查结果与西方理论研究结论之间的矛盾做出了尝试性的解释,并做出如下推论:从形式上看,“公民不服从”是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公民不服从”又是维护法律价值的行为;赋予公民个人不服从之权利,实际上是疏解了社会爆发群体革命的机会,有利于国家保持动态的平衡和稳定,因而,“公民不服从”不是革命的洪水猛兽,而是改革的探路先锋;在中国日益融入世界的社会转型时期,在“改良与革命赛跑”的危机年代,研究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问题,有助于宪政建设的推进。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分析了当代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公民不服从”理念,展望了当前中国大陆法律运行中的“公民不服从”面向。本文的主要创新点表现在:1、问题的新发现: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实证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西方理论(基督教法学的首要原则——公民不服从)与中国现实(基督徒对“公民不服从”原则的认同度较低)之间的张力,并试图在中国语境下,分析“公民不服从”的古代思想基因、实践潜流及近代中西对接、交融乃至当代的表现、价值。2、观点的新拓展:(1)通过梳理西方理论,拓宽了“公民不服从”问题的历史视野(在其古希腊世俗理性源头的基础上,提出其更古老的希伯来宗教信仰源头)和哲学意蕴(将“神人二分”的世界观和法律观作为其法哲学/法理学基础,将其蕴涵的“高级法”理念归结为自然法思想的三个逐层递进的核心要素——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观、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性正义观、以反抗暴政为核心的良心至上观,作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来源)。(2)针对“中国当前不宜提倡公民不服从”的主流观点,在杜钢建教授探索的另类进路——将西方人权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抵抗权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西方理念与中国古代思想,概括出中国特色的“高级法”理念核心要素——“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从而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不服从”思想基因。3、材料的新阐释:(1)将中国古代历史文献中有关历代各种“不奉诏”的记载,从“高级法”理念的角度,归结为基于“天民”人权观、“天道”正义观、“天理”良心观的三大类“不服从”行为选择和作为司法审查的“引经决狱”、作为行政制衡的“封还诏书”两种“不服从”制度安排。(2)将中西关于“公民”概念的历史表达及基督教在华传播的历史过程,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寻求其共通的内核;对近现代中国历史上的某些典型的重大事件,按照“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框架,重新加以阐释,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反驳“中国当前不宜提倡公民不服从”论,论证“公民不服从”理论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价值和意义。本文的不足之处(含改进方法)主要表现在:1、对西方自然法思想的三个核心要素——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观、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的理性正义观、以反抗暴政为核心的良心至上观——逐层递进的关系论述不够明确;拟进一步研究相关理论,继续深入论述。2、对中国特色的“高级法”理念的核心要素——“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的论述不够深入,特别是对“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的论述不够充分,对此“三观”之间逐层递进的关系论述亦不够明确;拟进一步比较中西文化中的相关核心观念,继续深入论述。3、对中国古代“不服从”实践的行为选择和制度安排与“三观”的关联关系论述不够充分和紧密;拟进一步深入分析相关史料,继续结合相关理论进行论述。4、对“公民不服从”在当代中国大陆的价值和意义的论述也不够深入和充分,特别是对研究结论的现实指导意义有待进一步提升;拟拓宽材料范围,提高综合分析的水平。
傅正[7](2016)在《远离人民的民主制——乌克兰危机与“西方民主”的悖论》文中研究指明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持续不断的乌克兰宪政危机引发了国内各大媒体的关注,成为了各大网络社交平台热议的焦点。关于乌克兰问题的精彩介绍和分析层出不穷,然而却罕有人从乌克兰的政治体制出发,讨论乌克兰宪政危机背后的制度原因。何以乌克兰移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造成了这些问题?西方民主制度本身又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之处?本文拟从这个角度切入,进而探讨西方民主制度的实质,希冀能为当下中国的宪政建设和国家治理提供借鉴。
钱继磊[8](2015)在《当下中国新儒家之宪政诉求及其省思》文中研究说明当下中国的儒家宪政论有刚性和柔性之分。儒家与宪政是否能够实质性勾连,需要先对何为现代宪政这一前提性概念进行澄清,才能论及儒家与宪政间的关系问题。儒家宪政论者忽视了宪政本身的复杂性。另外,还需要对不同论者的儒家精神之内核的争辩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可以看出,不同论者争辩背后的更深层问题是彼此所选的参照物不同,并导致判断尺度不同,进而引出普世性价值是否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儒家与现代宪政之间的可能性距离,取决于是否能从儒家精神内核中开掘出现代宪政的最基本的价值与制度性构建等方面的元素。
朱士华[9](2015)在《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路径探析 ——基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视角》文中指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不可或缺的元素。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国家治理模式,那么这个国家不仅无法解决这个国家治理当中面临的治理危机,也会逐渐葬送这个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及其政府的合法性。中国是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实现现代化的征途上,中国目前面临转型时期诸多的治理危机,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社会治理危机的解决,我们急需去建构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模式。由于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是受这个国家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长期的影响,所以我们要考察一个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就必须要去探析这个国家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而我们要想考察一个国家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有状态,我们则可以通过一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现实状态作为考察的一个视角。由此,论文对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现实状态、困境及其可行性化解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此来探析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现状及其路径选择问题。那么,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何以可能呢?事实上,随着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国社会力量得到巨大的发展,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行为未来正逐渐成为常态化的政治行为。由此,中国如何提升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能力和规范它们政治参与行为也渐趋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中国非政府组织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治理、促进政府管理转型、推进公民和社会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等方面越来越显示其实际的政治价值功能。可是,论文通过研究发现目前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遇到了困境。为了提升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实际功效,推进中国公民和社会进行有序政治参与路径的发展,佐证它们在中国国治理现代化建构中的路径作用,论文首先在分析了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的基础上,提出当前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程度可以作为考察中国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的一个视角。其次,论文以典型的中国非政府组织——温州商会政治参与为个案进行研究,从政治参与类别、政治参与途径、政治参与动机三个层面解读了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现有状况,剖析了非政府组织的目前政治参与在整体上是处于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交织的状态。论文尽管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和民主的关系视角进一步解析了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在中国民主政治中的现实地位,也即是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是中国公民和社会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它们具备一定的政治学上的价值意义;但是,我们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动机上看,目前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面临着合法性、政治生态环境、自身自治性和微观制度化参与途径的缺失。这些缺失严重制约了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政治民主功效,也弱化了非政府组织作为对推进中国公民和社会进行有序政治参与路径的作用。我们要想化解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之困,论文通过分析发现,造成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之困的深层次原因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存在经济契合逻辑。这种经济契合逻辑制约着非政府组织的实际政治参与程度,而影响这种经济契合逻辑的根本原因则是在目前中国现有的强国家与弱社会关系模式中政府主导型的权力制度设计地位造成的。政府强势地侵蚀了社会权力主体——非政府组织的权力,非政府组织被迫在和政府经济契合中换取些许的政治参与机会。这种经济契合逻辑关系的存在弱化了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政治学意义,也同样镜像了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目前遇到的困境。如果我们不化解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之困,那么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不仅不能成为中国公民和社会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的新路径,也不会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提供一个推进的路径。再次,论文通过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目前面临困境的分析,我们认为在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中,中国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其政治参与程度高低的瓶颈性因素。这种瓶颈性因素不仅在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中得到了体现,也在中国现有国家治理模式中得到了印证。中国国家的治理模式就目前来讲比较适合的是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可是,这种治理模式远远没有达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因为这种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强国家与强社会的关系模式,也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善治。由于这种权威型治理模式典型地折射出中国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强国家与弱社会的关系,所以我们认为要想真正地建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模式,中国政府必须要通过调适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推进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并最终通过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来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最后,由于中国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强国家与弱社会的关系,所以我们要想真正地推动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走出困境,并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带来契机,中国必须要改变这种政府主导权力的权力结构现状。我们只能通过有限政府的建构、社会主体性的培育和宪政制度的建设等路径来调适现有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并最终形成一个以公共性为主导的权力结构再分配模式。论文通过上面的探讨,试图为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之困找到化解之路,为中国公民和社会有序政治参与探寻新的参与路径,也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路径选择提供理论的参考。
万巍[10](2014)在《从理性对话到自主参与 ——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当代自由主义着名学者布鲁斯·艾克曼(Bruce Arnold Ackerman)的政治哲学主张、价值观点和宪政模型为主要研究对象,力图对艾克曼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作一个全面的解读。公共理性在政治伦理层面的证成和宪政民主在制度实践层面的证成,这是当代政治自由主义关心的两个主要问题,前者主要解决政治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边界问题,后者解决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将公民权利通过法律的理性转化为不可逆转之现实存在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一条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运行逻辑,到当代自由主义国家公民如何作出自主选择的鸿沟,跨越这一鸿沟的过程,就是艾克曼笔下的“乌托邦之跃”。艾克曼成功连接了理性的哲学建构和制度实践两个方面,把握住了公民要求进行理性自主对话这一隐秘的政治哲学诉求。具体而言,早期的艾克曼,致力于梳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在这一过程中完成自己社会正义基本方案的建构。其关注的焦点,是如何修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分配伦理,并在全新的代表设置模式中推演出公共理性的实现路径,形成一个适用范围更广的政治自由主义。艾克曼认为,人们应当以一种对话的方法,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方案,因为只有通过理性的对话,人们才有可能在分配资源的讨论中,取得他人对自己利益同情的理解。对于对话的具体方式,艾克曼提出,如果一个人在与他人的对话过程中,无法说服他人接受自己的某种价值,那么,这个价值就不应当纳入到谈话的范畴中,其关于资源分配的议题也就不可能成为获得各方共同认可的分配方案。同时,艾克曼要求的对话过程包括一系列使参与对话的公民自愿参与对话而不轻易行使退出的约束条件。在这一时期,艾克曼要求参与对话的各方,都应当遵循中立对话规则,并以之作为具体行动指针。这种中立对话规则的基本叙事语句是:如果我不能向他人解释为何我所拥有的权力是正当的,那么,我就不应该拥有它。与罗尔斯着名的“无知之幕假设”不同,艾克曼不再屏蔽一切可能影响公民作出抉择的信息,而是试图加强公民对自身身份的认同来实现社会正义。显然,开放的模式更有利于公民在其中展开平等的对话,形成稳定而一致的意见。在20世纪末政治自由主义对慎议民主理论发生兴趣的大背景下,艾克曼的注意点也开始转向。艾克曼更加关注对话的公共理性如何在制度实践层面与民主政治相容。在这一过程中,艾克曼探讨了当代慎议民主理念的基本路径,并将这种全新的民主理论,建立在对话的公共理性基础上,形成了双轨制的慎议模式。这种慎议民主模型使人们能自如地应对日常政治生活和非常时期的不同要求,既保证了民主大众的政治意愿得到自主地表达,又不至于因为公民参政热情过高而走向歧途。艾克曼的成功之处在于,摆脱了传统的道德建构主义和政治建构主义,将社会正义的抽象理性思辨,置换为公民根据自己的需求,实现理性自主选择的过程。他的不足之处则是,对自由主义的定义和立场问题始终有些随意甚至是暖昧,这就导致其论证政治权力合法性所依据的理性也有些模糊不清。这意味着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原则中的一些观点,将会被认为是不符合自由主义的。
二、杜钢建: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杜钢建: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1)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点与难点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难点 第2章 五权宪法理论的思想渊源及其内容体系 |
2.1 五权宪法理论的思想渊源 |
2.1.1 五权宪法理论的西学渊源 |
2.1.2 五权分立理论的“中学”渊源 |
2.2 五权宪法理论的发展过程 |
2.2.1 五权宪法理论的初步形成 |
2.2.2 五权宪法理论的确立和发展 |
2.3 五权宪法理论体系 |
2.3.1 三民主义 |
2.3.2 “主权在民”思想 |
2.3.3 “权能分立”思想 |
2.3.4 五权分立理论 |
2.3.5 “政权”与“治权”理论 |
2.3.6 革命三阶段论 |
2.4 五权宪法理论的实践 |
2.4.1 南京国民政府的实践 |
2.4.2 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2.5 五权宪法理论的特征 |
2.5.1 五权宪法理论与三权宪法理论的比较 |
2.5.2 五权宪法理论实为“二权”宪法理论 |
2.6 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反思与借鉴的可行性 |
2.6.1 关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反思 |
2.6.2 关于当前我国制度改革借鉴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可行性 第3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3.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行政权的主要观点 |
3.1.1 行政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3.1.2 依法行政观和效能行政观 |
3.1.3 行政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3.1.4 建立行政分权与院长负责制的制度 |
3.1.5 行政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 |
3.1.6 行政权运行要受外部监督和制约 |
3.2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的特征 |
3.3 当前我国行政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3.3.1 行政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行政权主体独立性不足且运行效能较低 |
3.3.3 对行政权运行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3.3.4 行政权运行中外部制约和监督力度不足 |
3.4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对当前我国行政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3.4.1 树立法治行政观和效能行政观 |
3.4.2 完善行政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构筑严谨的法制屏障 |
3.4.3 完善分权式的的行政主体制度 |
3.4.4 细化行政程序规定 |
3.4.5 变革创新行政权运行中的外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4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4.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立法权的主要观点 |
4.1.1 立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4.1.2 民主立法观与民本立法观 |
4.1.3 立法权依宪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1.4 建立立法院为主与人民复决立法的立法机制 |
4.1.5 立法权运行的程序要规范化 |
4.1.6 立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4.2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的特征 |
4.3 当前我国立法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4.3.1 立法权运行法制化程度不高 |
4.3.2 立法权运行主体独立性不足且立法质量不高 |
4.3.3 立法权运行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4.3.4 立法权运行中权力制约和监督失衡严重 |
4.4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立法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4.4.1 树立民主立法观与民本立法观 |
4.4.2 依宪完善立法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
4.4.3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
4.4.4 完善立法权运行程序 |
4.4.5 改进立法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5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5.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司法权的主要观点 |
5.1.1 司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5.1.2 司法公正观及司法效能观 |
5.1.3 司法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相关完善法律法规 |
5.1.4 建立司法审判独立与院长负责制的司法主体制度 |
5.1.5 司法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 |
5.1.6 司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5.2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的特征 |
5.3 当前我国司法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5.3.1 司法权运行法制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
5.3.2 司法权主体独立性不足且效能不高 |
5.3.3 司法权运行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5.3.4 司法权运行中权力制约和监督失衡 |
5.4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司法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5.4.1 树立司法审判独立观和司法公正观 |
5.4.2 依宪完善司法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
5.4.3 扩大司法权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与提高司法效能 |
5.4.4 细化司法权运行的程序 |
5.4.5 改进司法权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6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的的当代价值 |
6.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考试权的主要观点 |
6.1.1 考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6.1.2 考试权独立观和公正观 |
6.1.3 考试权依法运行且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6.1.4 实行考试权独立以及建立院长负责制 |
6.1.5 考试权运行时要依程序“最严密”地选拔人才 |
6.1.6 考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6.2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的特征 |
6.3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机制存在的弊端 |
6.3.1 公务员考录法制化程度不高 |
6.3.2 公务员考录主体独立性不足 |
6.3.3 公务员考录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6.3.4 公务员考录缺乏完善的权力外部监督和制约制度 |
6.4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的借鉴意义 |
6.4.1 重构公务员考录观 |
6.4.2 依法完善相关公务员考录法律法规 |
6.4.3 扩大公务员考录主体范围且增强考录效能 |
6.4.4 细化公务员考录程序 |
6.4.5 改进公务员考录监督和权力制约机制 第7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7.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监察权的主要观点 |
7.1.1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的内涵和外延 |
7.1.2 监察独立观 |
7.1.3 监察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7.1.4 建立监察权独立与院长负责制的监察主体制度 |
7.1.5 监察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且公开化 |
7.1.6 监察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7.2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的特征 |
7.3 当前我国监察权运行存在的弊端 |
7.3.1 监察权运行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
7.3.2 监察权主体范围过窄且独立性不足 |
7.3.3 监察权运行程序明确性和严密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
7.3.4 监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失衡严重 |
7.4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对当前我国监察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7.4.1 树立监察权相对独立观 |
7.4.2 依宪完善相关监察法规 |
7.4.3 扩大监察权主体范围且要增强监察效能 |
7.4.4 细化监察权运行程序 |
7.4.5 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委员会以监督监察机关的工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地方县市长选举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选举的基本理论概要 |
2.1 选举制度的本源 |
2.2 西方经典理论家的选举探索 |
2.3 马克思主义倡导者的选举理念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近现代县市长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 |
3.1 晚清选举意识的启蒙 |
3.2 北洋政府联省自治运动的施行 |
3.3 国民政府时期县长考试制度的形成与缺陷 |
3.4 中共土地革命时期选举制度的考察 |
3.5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县长选举制度的确立 |
3.6 新中国成立后县市长选举制度的变迁 |
3.7 小结 |
第4章 域内外县市长选举程序之比较 |
4.1 选民资格认定 |
4.2 县市长候选人资格及提名权 |
4.3 选举机构 |
4.4 选举程序 |
4.4.1 选区的划分 |
4.4.2 选民登记 |
4.4.3 选举经费 |
4.4.4 选举宣传 |
4.4.5 选民投票 |
4.4.6 开票计票 |
4.4.7 选举结果的确认 |
4.5 小结 |
第5章 政治团体对选举的一般性影响 |
5.1 地方派系与选举制度 |
5.1.1 地方势力对地方选举制度的影响 |
5.1.2 地方派系与选举政治冷漠 |
5.2 政党对选举的影响 |
5.2.1 政党与选举权 |
5.2.2 他国(地区)政党对选举的操纵 |
5.3 中国共产党对选举的引导作用 |
5.4 小结 |
第6章 我国现行体制下县市长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
6.1 候选人产生方式单一 |
6.2 预留代表名额 |
6.3 选区划分行政化 |
6.4 间接选举方式中间环节过多 |
6.5 非完全竞争机制 |
6.6 人大代表难以充分履行职责 |
6.7 小结 |
第7章 我国县市长直接选举的可行性分析 |
7.1 改革县市长选举制度的必要性 |
7.1.1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
7.1.2 保持社会稳定 |
7.1.3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7.2 县市长选举制度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7.2.1 马克思主义关于直接选举的民主理论 |
7.2.2 宪政理论解析 |
7.3 推行县市长直接选举的条件 |
7.3.1 县市政务公开 |
7.3.2 公民权利意识增强 |
7.3.3 经济基础建设的完备 |
7.3.4 村民委员会直选 |
7.3.5 乡镇长选举改革 |
7.3.6 党内公推直选政策 |
7.4 小结 |
第8章 我国县市长直接选举的具体制度设计 |
8.1 完善选举法 |
8.2 成立独立选举委员会 |
8.3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
8.4 选举模式与候选人提名 |
8.5 候选人介绍 |
8.6 引入竞选机制 |
8.7 选举监督 |
8.8 宣誓与述职 |
8.9 罢免 |
8.10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3)第三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研究 ——兼及传统儒学与现代性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新儒家学派的延续与发展 |
(二) 文化保守主义的理论阐释 |
(三) 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关于第三代新儒家的概观 |
(二) 第三代新儒家新儒学思想研究 |
(三) 第三代新儒家政治思想和政治哲学研究 |
三、研究的重点、难点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重点 |
(二) 研究难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第三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的论域及发展路径 |
一、理论体系逐渐成熟的第三代新儒家 |
(一) 当代新儒家界定 |
(二) 第三代新儒家及其代表人物简介 |
(三) 第三代新儒家成长的时代背景 |
二、新儒家政治哲学的主题与边界 |
(一) 政治哲学释义及新儒家政治哲学概观 |
(二) 当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的基本逻辑 |
三、新儒家政治哲学展开的双重路径 |
(一) 哲学解释的导向 |
(二) 社会实践的导向 |
(三) 第三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的社会实践品格 |
第二章 对儒家传统政治观和新儒家政治思想的认知 |
一、对中国传统政治的认知 |
(一) “道的错置” |
(二) 缠绕的权利与义务观念 |
(三) 传统专制政治批判 |
二、儒学基本精神与政治化儒学的判别 |
(一) 生活化与批判性的儒学 |
(二) 政治化与宰制性的儒学 |
三、对新儒家前辈学人政治哲学的评析 |
(一) 肯定前人自由民主的价值取向 |
(二) 批评与实践向度的超越 |
第三章 多元现代性视野下第三代新儒家的政治哲学 |
一、自由观念 |
(一) 人权思想:从传统到现代 |
(二) 儒学与政治自由 |
二、民主与宪政思想 |
(一) 论民本与民主 |
(二) 民主宪政的价值与追求 |
三、现代化与多元文明对话 |
(一) 现代化的意义:“启蒙”与“再启蒙” |
(二) 儒学与东亚现代化 |
(三) 现代化视域下的多元文明对话 |
第四章 第三代新儒家与大陆新儒家政治哲学对勘 |
一、大陆新儒家思想概观 |
(一) 大陆新儒家掠影 |
(二) 大陆新儒家的学旨及群体化 |
二、第三代新儒家与大陆新儒家政治哲学对比分析 |
(一) 大陆新儒家的“政治儒学”思想 |
(二) 港台儒家学者对大陆新儒家的评析 |
(三) 冲突的本质:“政治神学”与“政治诗学” |
三、大陆新儒家政治哲学的歧途与困境 |
(一) 难以成立的“国教”理念 |
(二) 对现代性的漠视与反动 |
(三) 大陆新儒家政治哲学发展的困顿 |
第五章 第三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的评价与儒学未来展望 |
一、方法论创新:作为政治哲学的诠释学 |
(一) 方法论的自觉 |
(二) 范式转变:从文史阐释到政治诠释 |
二、第三代新儒家政治哲学实践转向的意义 |
(一) 鲜明的实践转向:由外王到内圣 |
(二) 对现代性的反思及救治的尝试 |
(三) 开放的心态和理论视野 |
三、当代新儒家政治哲学发展困境和展望 |
(一) 依旧存在的“新外王”困境 |
(二) 警惕激进政治思潮 |
(三) 警惕权力的“死亡之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冈田朝太郎与清末法制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冈田朝太郎的性格特征及刑法思想 |
(一)来华前的经历 |
(二)性格特征 |
(三)刑法思想 |
1、有关犯罪论方面的特色 |
2、有关刑罚论方面的特色 |
(四)小结 |
二、受聘来华的过程 |
(一)邀请的动机与应聘的目的 |
(二)清政府与冈田朝太郎的接洽过程 |
1、聘请来华的日本专家的选定 |
2、应聘过程中的争议 |
(三)达成聘用协议及启程来华时间 |
三、在华参与的修律工作 |
(一)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 |
1、冈田朝太郎来华时的修律基础 |
2、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的过程 |
3、冈田朝太郎的立法思想及实践 |
4、修律过程中的冲突与限制 |
5、《大清新刑律》草案的修改结果 |
6、冈田朝太郎对修改结果的反应 |
(二)起草《法院编制法》草案和《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
1、起草《法院编制法》草案 |
2、起草《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
(三)小结 |
四、在华从事的其他工作 |
(一)承担多门法学课程教学任务 |
(二)指导修订法律馆馆员业务 |
(三)小结 |
五、在华后期工作参与状况 |
(一)民国初期的法律修订工作 |
(二)辞职回国的主要原因 |
结语 |
附录 |
1、冈田朝太郎学术生平与清末法制变革立法关系略年表 |
2、冈田朝太郎聘用合同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5)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制度性保障”宪法理论的流变及其现代价值 |
一、魏玛宪法时期:制度性保障理论的起源 |
(一)制度性保障理论提出的学术背景疏理 |
(二)制度性保障理论的提出 |
(三)早期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内涵 |
二、基本法时期: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发展 |
(一)制度性保障理论发展的学术背景疏理 |
(二)《基本法》对于“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吸收 |
(三)制度性保障理论的现代发展 |
(四)基本法时期制度性保障理论内涵的澄清 |
三、制度性保障理论的现代价值 |
(一)具有“进化论”法治的典型特征 |
(二)以宪法实施为基础 |
(三)强化国家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 |
(四)国家合法侵害权的有效制约 |
四、制度性保障的中国借鉴 |
(一)宪法解释——宪法实效化 |
(二)宪法实效化——权力的合理约束 |
第二章 环境权性质及我国保护现状的基本分析 |
一、环境权为基本权利之证成 |
(一)基于人权观察的视角 |
(二)环境权为基本权利 |
(三)环境权宪法保护的国际分析 |
(四)宪法位阶环境权的构成 |
二、我国环境权保护现状的基本分析 |
(一)基于立法层面的分析 |
(二)基于实证保护层面的分析 |
(三)我国环境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环境权利保护制度困局的成因分析 |
(一)基于国家传统政治体制的视角 |
(二)基于国家传统文化的视角 |
(三)基于国家传统法制的视角 |
第三章 我国公民环境权制度性保障建构基础之证成 |
一、制度性保障与建构论法治发展路径的关联 |
(一)制度性保障在建构论法治国家运用的实证考察 |
(二)基于比较法学视角的说明 |
二、我国宪法位阶环境基本权利的生成 |
(一)环境权:宪法未列举权利 |
(二)环境权:纳入基本权利体系的进路 |
(三)环境权:宪法位阶的应然形态 |
三、公民环境权利保护制度的嬗变 |
(一)法制:从传统到现代 |
(二)环境权利:从“请求—体恤”到制度性保障 |
第四章 我国公民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的立法建构 |
一、“环境宪法”及其制度性保障功能 |
(一)环境宪法:一种新的宪法释义进路 |
(二)我国环境宪法构成:基于宪法文本规范的分析 |
(三)环境宪法的制度性保障功能 |
二、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的立法规制——以宪法委托为分析进路 |
(一)宪法委托:学说的诞生及其扬弃 |
(二)宪法委托:实效性分析 |
(三)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基于宪法委托的思考 |
三、我国环境立法的审查——基于核心性原则的判断 |
(一)法律审查:现代法治的核心议题 |
(二)法律审查制度的完善:基于中国当下的分析 |
(三)环境立法的审查:基于“核心性原则”的价值判断 |
第五章 环境权的司法保护——基于环境司法的分析 |
一、制度性保障、宪法实施与司法的关系 |
(一)制度性保障与宪法实施的契合 |
(二)司法:宪法实施的有效路径 |
(三)司法:制度性保障实效化的路径 |
二、我国环境司法的实证考察——以环境行政诉讼为例的说明 |
(一)环境行政诉讼资格:行政相对人及相邻权人 |
(二)环境行政诉讼类型:基于环境行政诉讼实践的分析 |
(三)环境行政诉讼现状评述 |
三、我国环境司法践行的基础与原则 |
(一)环境司法践行的基础 |
(二)环境司法运行的原则 |
四、环境司法的完善——基于行政诉讼的阐释 |
(一)公民诉权的充分尊重 |
(二)环境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一项实证调查呈现的事实 |
(一)调查数据基本情况 |
(二)宗教信仰问题数据总体情况 |
(三)宗教信仰与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数据分析 |
(四)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公民不服从”问题的提出 |
(二)“公民不服从”问题的思想渊源 |
(三)“公民不服从”问题的现代流变 |
(四)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 |
三、研究方法——历史文献、当代个案、比较法律文化 |
第一章 中国古代思想中的“不服从”基因 |
第一节 从“天人分际”到“天人合一”的世界观 |
一、中国的“天”与西方的“神” |
二、中国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 |
第二节 从“以天命制君命”到“推天道明人事”的法律观 |
一、从“天命”到“君命” |
二、从“道”到“法” |
第三节“立君为民”的“天民”人权观 |
一、“牧民”——目的论 |
二、“御民”——工具论 |
三、“牧民”与“御民”的交相杂替 |
四、民权——“人权”的中国表达 |
第四节“履约成礼”的“天道”正义观 |
一、从“道”到“礼”——“正义”的中国表达 |
二、从“誓命”到“盟誓”——正义与契约的关联 |
第五节“由义达仁”的“天理”良心观 |
一、“良心”与conscience的对译 |
二、由“义”达“仁”——“致良知” |
第二章 中国古代实践中的“不服从”潜流 |
第一节 基于“天民”人权观的“不服从” |
一、违“令”卫“意” |
二、违“令”卫“民” |
三、以军事独立限“君”保“民” |
四、以司法独立违“令”体“民” |
五、以经济自由抗“命”利“民” |
第二节 基于“天道”正义观的“不服从” |
一、扞卫宗法礼制 |
二、保守先王法令 |
三、违“令”卫“道” |
四、违“令”卫“史” |
五、违“令”卫“义” |
六、违“令”卫“俗” |
第三节 基于“天理”良心观的“不服从” |
第四节 中国古代“不服从”的制度安排 |
一、引经决狱——作为司法审查的“不服从”制度 |
二、封还诏书——作为行政制衡的“不服从”制度 |
第三章 近代中西“公民”概念的对接及“公民不服从”的登场 |
第一节 中国的“公民”与西方的citizen |
第二节 西学东渐与“公民不服从”思想在中国的浸染 |
第三节 影响最大的“公民不服从”——上海《苏报》案 |
一、事件梗概 |
二、法理分析 |
第四节 规模最大的“公民不服从”——四川保路风潮 |
一、事件梗概 |
二、法理分析 |
第四章 当代中国大陆的“公民不服从”实践 |
第一节 城市的“公民不服从”——“李九莲问题调查委员会” |
一、事件梗概 |
二、法理分析 |
第二节 乡村的“公民不服从”——小岗村民“生死契约” |
一、事件梗概 |
二、法理分析 |
结语——也许只是开始 |
一、“公民不服从”的“古今中西”之辩 |
二、当代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公民不服从”理念 |
(一)宪法中的“公民不服从”理念 |
(二)法律中的“公民不服从”理念 |
三、当前中国大陆法律运行中的“公民不服从”面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当下中国新儒家之宪政诉求及其省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宪政本身的复杂性之忽视 |
二、儒家精神内核之论辩 |
三、儒家宪政论辩的背后 |
四、从儒家到现代宪政的可能性距离分析 |
五、余论 |
(9)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路径探析 ——基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文献及其述评 |
四、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 |
五、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治理理论与中国国家治理分析 |
第一节 治理理论和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
一、治理理论概论 |
二、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 |
第二节 中国国家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国家治理概论 |
二、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与现实 |
第二章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分析 |
第一节 政治参与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分析 |
一、政治权力主体多元化: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重要区别 |
二、政治参与: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推进的重要路径 |
第二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关系分析 |
一、非政府组织内涵及其政治参与概论 |
二、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现状 |
三、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 |
第三章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现状分析——以温州商会为个案 |
第一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和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分析 |
一、个案研究:温州商会政治参与 |
二、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特殊性 |
三、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普遍性 |
第二节 中国温州商会及其政治参与分析 |
一、中国温州商会 |
二、中国温州商会政治参与内涵概论 |
第三节 中国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类别分析 |
一、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法律视角 |
二、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主体视角 |
三、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参与方式视角 |
第四节 中国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途径分析 |
一、政策制定参与途径 |
二、私人摸触参与途径 |
三、行政吸纳参与途径 |
四、联盟游说参与途径 |
五、抗争对抗参与途径 |
第五节 中国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动机分析 |
一、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政治动机 |
二、温州商会政冶参与的社会动机 |
三、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经济动机 |
第六节 中国温州服装商会政治参与分析 |
一、温州服装商会概论 |
二、温州服装商会政治参与的民主意蕴 |
三、温州服装商会政治参与困境 |
第四章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政治学意蕴分析 |
第一节 政治参与和民主的关联性分析 |
一、政治参与与民主有关联 |
二、政治参与与民主有正相关的保障 |
第二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与民主的关联性分析 |
一、学界对于非政府组织与民主关联的阐述 |
二、温州商会政治参与与民主的关联 |
三、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民主意蕴孕育基础 |
第三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意义分析 |
一、非政府组织提供公民和社会有序政治参与的新渠道 |
二、非政府组织减少和预防公民和社会的无序政治参与 |
三、非政府组织培养公民意识,催生理性公民行为 |
第五章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现实困境分析 |
一、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面临着合法性的缺失 |
二、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面临着自治生态环境的缺失 |
三、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面临着独立自治性的缺失 |
四、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面临着微观制度化政治参与途径的缺失 |
第二节 经济契合逻辑:中国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困境的经济逻辑视角分析 |
一、“经济人”理论概述 |
二、经济人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 |
三、经济契合逻辑——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困境的内在根源 |
第三节 中国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经济契合逻辑实证分析 |
一、温州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和商会的关系变迁 |
二、温州商会政治参与和温州地方政府的经济契合逻辑 |
第六章 中国当前国家治理模式的建构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分析 |
一、国家治理模式是一个变动的过程 |
二、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从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发展视角上看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模式建构的适合性分析 |
一、政府主导治理模式、社会自治治理模式、合作治理模式的中国适用性问题——以温州商会政治参与的现状为依据 |
二、权威型合作治理模式:当下中国国家适合的治理模式 |
第七章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愿景分析 |
一、中国未来建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属性 |
二、善治——一个中国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愿景 |
第二节 国家与社会关系——一个影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的分析框架 |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一个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的理论框架 |
二、当今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建构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化解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困境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中国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的路径分析 |
一、中国政府从全能型向有限型进行转变——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之一 |
二、中国社会从蒙昧走向自主性——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之二 |
三、中国宪政制度设计——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之三 |
四、中国国家共享性国家治理权力结构的形成——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路径之四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从理性对话到自主参与 ——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艾克曼代表作品及政治哲学基本观点 |
二、为何要研究艾克曼 |
三、当前学界研究状况 |
(一) 英语世界的研究状况 |
(二) 汉语世界的研究状况 |
四、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思路 |
第一章 对话理性的公共伦理基础 |
第一节 艾克曼分配伦理的逻辑前提 |
一、自然状态的三种分配模式 |
二、罗尔斯与艾克曼的共同选择 |
第二节 艾克曼分配伦理与罗尔斯的分野 |
第三节 艾克曼对当代分配伦理的发展 |
一、对功利主义和契约论传统的反思 |
二、当代公共政治伦理的对话路径 |
第二章 约束性对话的方法建构 |
第一节 实现社会正义的对话方法 |
一、罗尔斯“无知之幕假设”的理论障碍 |
二、艾克曼“太空飞船假设”下的对话 |
三、从封闭到开放的代表设置模式修正 |
第二节 对话方法的约束机制 |
第三节 社会正义方案及其批评 |
第三章 公共理性的初步塑造与中立价值实现 |
第一节 自由主义国家的公民身份 |
第二节 公共理性思维方式的检讨 |
一、反思平衡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 |
二、艾克曼对理性思维方式的再思考 |
第三节 艾克曼的对话理性何以中立 |
一、形式化的论证策略 |
二、对平等的追求能否实现 |
第四章 慎议价值与公共理性的再塑造 |
第一节 艾克曼慎议价值的内在理路 |
一、对话理性的价值转向 |
二、慎议民主对话的证成 |
第二节 作为对话理性主体的私人公民 |
第三节 艾克曼对慎议民主路径的选择 |
一、艾克曼与慎议民主的两种论证路径 |
二、艾克曼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比较 |
第五章 对话公共理性的制度试验 |
第一节 日常政治中的代表慎议模式 |
第二节 宪政时刻的周期性慎议模式 |
第三节 紧急状态宪法是否有违公民选择 |
结论: 如何评价艾克曼 |
一、传统理性论证方式的缺陷 |
二、艾克曼对公共理性内核的置换 |
三、艾克曼的对话理性面临的障碍 |
余论: 对话理性的启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杜钢建: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论文参考文献)
- [1]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D]. 徐伟红. 湖南大学, 2018(06)
- [2]地方县市长选举制度研究[D]. 周昕兰. 湖南大学, 2018(06)
- [3]第三代新儒家政治哲学研究 ——兼及传统儒学与现代性解读[D]. 孙阳阳. 山东大学, 2017(03)
- [4]冈田朝太郎与清末法制变革[D]. 杨本娟.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2)
- [5]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D]. 那艳华. 吉林大学, 2016(08)
- [6]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D]. 黄德启.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7]远离人民的民主制——乌克兰危机与“西方民主”的悖论[J]. 傅正. 政治与法律评论, 2016(01)
- [8]当下中国新儒家之宪政诉求及其省思[J]. 钱继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 [9]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路径探析 ——基于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视角[D]. 朱士华. 南京大学, 2015(04)
- [10]从理性对话到自主参与 ——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研究[D]. 万巍. 南京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