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路径选择:竞争还是协调——“国际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课题研讨会述评(论文文献综述)
赖汉霄[1](2020)在《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已经在国内、国际市场取得了巨大成绩。近年来,随着我国5G通信、移动芯片、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信息通信行业“走出去”成绩显着,不少企业已经跻身世界500强行列,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封锁、实体清单、关税等多种贸易壁垒措施,不断打压我国通信企业的海外经营活动,全球营商环境不容乐观。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税务成本是跨国企业经营不可忽视的一项经济成本,跨国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如果不得到有效控制,对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会演变成“黑天鹅”事件,这就要求“走出去”企业在基本具备一定税收筹划能力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税法遵从意识。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的国际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都还处于初级阶段,“走出去”企业运用国际税收规则进行筹划的能力有待提升,很可能因不熟悉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等遭受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如何找到跨国企业全球布局中新的利润增长点是目前我国通信企业发展的关键。本文从国际税收筹划的角度,研究先进跨国企业如何综合、有效运用国际税收筹划手段创造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对加速企业进行全球战略布局、加强企业全球财务管理、降低企业全球税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和事实逻辑论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查阅和学习大量国际税收筹划理论文献和实务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归纳和提炼,找到了新形势下我国通信企业国际税收筹划的突破口。第一,本文阐明了国际税收筹划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分别介绍了国际税收筹划的动因、方法、效果,指出选取我国通信行业领军企业M通信公司作为典型案例研究的合理性;第二,从国际税收筹划的定义入手,从税收管辖权、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税收协定五个方面分析跨国企业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接着阐述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组织形式、控股结构、避税地这五种典型国际税收筹划方法的运用机制,为接下来M通信公司案例分析做好理论铺垫。第三,以M通信公司为例开展实证分析,具体介绍M通信公司在跨国经营活动中运用到的五种筹划方法。第四,采用因果分析法和控制变量法,论证M通信公司运用不同筹划手段达到的节税效果,同时指出国际税收筹划运用不当将带来的税务风险。第五,指出完善国际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为通信行业及其他行业“走出去”提供更好的税务指和纳税服务。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了国际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经验,以我国着名的通信设备制造商M公司为例开展实证分析,量化分析了国际税收筹划的机理和带来的节税效果,有助于拓宽“走出去”通信企业税务筹划思路和方向,提高企业整体税务战略意识,丰富企业海外税务筹划实践。本文的不足之处是,M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其筹划案例的数据资料难以获取,缺乏更多事实数据的支撑,此外本文还缺乏一定理论创新,只在现有国际税收筹划理论下开展实证研究。
厉丽[2](2020)在《我国离岸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其为英国人在法学领域最伟大的贡献,亲切地称其为“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1。在其诞生伊始便具有规避法律的特性。最初利用信托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是自然人,更多属于民事继承和赠予领域。随着资金国际流转的日益频繁,信托制度逐渐渗透到商事领域,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纳,成为国际投融资领域的重要一员,高净值人群或跨国企业已频繁利用离岸信托形式来规避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由于我国信托制度的欠发达,离岸信托这种避税手段尚处于萌芽阶段,但西方发达的信托制度和避税地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制度,足以使离岸信托成为又一个极具吸引力的国际避税手段。在我国,离岸形式的运用是现代金融创新的体现,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而产生的概念。但这种国际避税行为侵犯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破坏正常的税收秩序,不利于信托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实质危害性,如何有效规制离岸信托避税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第一章为离岸信托避税概述。首先介绍了离岸信托制度的概况,阐释离岸信托避税产生的现实背景和基本架构。其次将离岸信托和避税联系起来,分析利用离岸信托避税的成因和主要方式。本章主要说明什么是离岸信托避税,以及法律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必要性,为解决离岸信托避税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论述我国对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现状和不足。分析我国目前对离岸信托避税规制具体现状,无论是离岸信托税收制度还是涉税信息交换都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注意。第三章提炼出了有助于规制离岸信托避税行为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定和建议,既包括美国、英国的多年规制的经验,也包括OECD国际组织为国际反避税所做的努力,目的在于论证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国际法维度需求。第四章是文章的重点,即我国如何完善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总结前文的论述,从国内与国外两个层面分析。国内层面提出以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规制离岸信托避税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同时借鉴了其他国家对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相关经验,设想我国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各种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合理税制、完善监管制度和涉税信息交换等方面。国际层面不仅要求加强涉税信息交换,还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国际准则的制定,提出全面加强税收国际合作。
廖莉[3](2020)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投资协定发展至今,大约经历了四个发展过程:1950-1964年初始阶段、1965-1989年分化阶段、1990-2007年扩张阶段、2008年至今重新定位阶段。现阶段处于国际投资规则重构之际,“国际税收和投资政策协调一致”是世界国际投资协定改革的重要议题。1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国际投资政策与国际税收的协同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东道国税收措施监管功能如何实现平衡;二是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税收协定存在税收互动性,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如何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相协调。国际投资协定中保留税收措施的监管功能产生了东道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税收措施承担国际投资条约义务的矛盾对立:一方面,东道国税收措施监管功能需要保留东道国税收措施在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的适用空间。而国际投资协定恰恰是规制东道国国家行为(包含税收措施)的国际条约,它要求东道国税收措施必须符合国际投资协定的相关投资待遇标准。东道国希望保留税收措施监管功能也就意味着东道国希望国际投资协定项下的条约义务尽量为东道国税收措施的实施留足灵活的政策空间,秉承着条约义务对税收措施的适用采取有限度排除或者完全排除的态度;另一方面,国际直接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关注东道国税收的稳定性、税负高低、税收待遇等问题,要求东道国在税收措施适用上承担高标准的投资保护义务。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如何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相协调需要厘清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种类、税收待遇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区别,有助于避免条约冲突和实现条约间的最大协同效应。为此,本文针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待寻找到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进行法律适用的合理空间,为我国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措施的适用提供完善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四章:引言部分是对本文问题的提出、研究价值及意义、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的结构及创新问题进行的说明,作为全文的背景介绍,开启对全文的分析。第一章题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内涵和种类”。国际投资协定条文中一般不存在对税收的明确定义。虽然世界各国对于税收内涵已经达成了某些共识,但各国国内税收概念差异依然存在,一国国内对税收概念的理解也有不同视角。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作为一种国家措施,其核心要素和载体是“税收”。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认定实质是对税收措施中的“税收”认定。第一节研究税收措施中的税收内涵,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内涵包含四个要件:第一、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货币;第二、由法律规定;第三、对特定主体规定了强制义务;第四、为了公共目的。国际投资协定仲裁实践对税收的认定采用了一般法律的税收概念,而并非宪法意义上的税收概念;二是国际仲裁庭对税收合法性审查采用形式标准,国际仲裁庭对税收合法性的审查仅运用一般法律标准。也就是说国际仲裁庭对税收内涵中的第二要素即税收合法性并未进行实质审查。第二节研究税收措施的税收范围,通过比较研究DTA中的税种范围、WTO规则的税种范围以及NAFTA、ECT投资章节中的税种范围,得出如下结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种类应摒弃国际投资实践中的限制性解释方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种类应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第二章题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模式”。理论上,东道国税收措施与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一般措施相同,均存在于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并成为国际投资协定的调整对象,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完全适用。然而,税收措施较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的其他国家措施而言,具有特殊性。特殊性在于东道国税收措施的监管功能体现了税收主权。通过本章的归纳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实践中,基于国家税收主权考虑,主权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全部适用,这种模式是指税收措施全部涵盖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进行适用;普遍排除,这种模式毫无保留地排除税收措施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适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任何条款不得适用于东道国税收措施;有限适用,这种模式是指国际投资协定的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争议解决条款部分适用于税收措施,而并非全部适用于税收措施。有限适用模式中,各国际投资协定通过采用附属型或者专款型条款限定实体待遇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对税收措施的具体适用。本章研究国际投资协定适用税收措施的总体模式为中国BIT适用税收措施的模式提供了研究基础。第三章题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法律分析”。本章分四节对税收措施适用进行法律分析,分别围绕实体待遇和保护、争端解决机制两大内容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展开法律分析。本章的法律分析是主权国家对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措施适用模式选择的基础和出发点。第一节研究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得出如下结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应尽量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原因在于公平公正待遇内容的抽象性以及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独有国家义务使得公平公正待遇存在较大的可诉性。结合国际仲裁实践看出,税收措施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主要包括违反稳定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第二节研究无差别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主要对税收措施所引起的国民待遇义务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非歧视待遇义务相区别,得出税收措施可能产生BIT国民待遇义务和DTA非歧视待遇义务的冲突,BIT国民待遇义务应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第三节研究间接征收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总结了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主客观标准。得出如下结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持谨慎态度。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风险小于税收措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义务的风险;第四节研究争端解决机制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通过将投资者-东道国国际仲裁对税收措施的适用与DTA中的税收争议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投资者-东道国国际仲裁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将对国家税收主权产生重要影响,并可能异化为投资者寻求涉税争议解决路径的新通道。第四章题为“中国BIT适用税收措施的完善建议”。第一节和第二节以中国现行BIT实体待遇和保护、投资者-东道国争议解决范围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为研究起点,得出如下结论:较之于无差别待遇、征收条款,中国BIT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存在较多法律问题,诸如:公平公正待遇排除税收措施适用的数量较少、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表述过于简单、条约序言中存在税收法律的稳定性承诺等等,这需要对中国BI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进行适当修正以适应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中国第二代BIT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者就东道国税收措施提起国际仲裁,需要引入相关机制进行调整;中国第三代BIT中的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就涉税争议管辖权而言,需要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或者建立相应的国际仲裁庭管辖权约束机制。第三节针对我国现行BIT适用现状,提出了完善中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中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完善需要中国立足BIT升级发展的国际现状,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基本原则,通过建立税收措施例外专门条款、完善实体待遇和保护条款内容等路径完善中国BIT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刘超[4](2020)在《国际税收竞争与FDI区位选择》文中认为国际税收竞争如何影响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选址决策?鉴于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国家经济增长、就业和技术进步的有利推动,各国如何制定合适的引资政策?由此形成的各国彼此间为争夺外商直接投资的“企业竞拍战”对各国福利又有何影响?针对竞争流动资本的理论框架是否同样适用于分析各国之间竞争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回答这些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出发点,同时,在“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解决这些问题能够给政府决策层在对内招商引资、优化外资配置,为企业管理者更有效的进行海外投资决策、避免海外投资风险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实际意义所在。现有文献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影响因素的研究非常多,但通常局限于潜在东道国的本身禀赋和政策环境,而忽略他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而产生的竞争效应,即没有考虑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研究所谓的“国际税收竞争”,并不单指政府使用税收手段来争夺FDI,而是包括了各种补贴、退税、土地优惠、建立经开区等大量政策优惠手段来吸引FDI,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因此,本文的主要工作集中在解决两方面问题:在实证方面,本文将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纳入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框架,回答了存在国际税收竞争的情形下,跨国公司的FDI选址决策是如何确定的;在规范方面,本文将不存在国际税收竞争情况下的FDI区位选择视为基准模型,回答了国家或地区参与到国际税收竞争时各方的福利变化是怎样的。本文研究采用的理论分析框架是国际税收竞争分析框架中的“企业竞拍战”(bidding for firms)模型,即H-W模型(Haufler&Wooton,1999),而不是国际税收竞争分析常用的ZMW模型(Wilson,1986;Zodrow&Mieszkowski,1986)或者K-K模型(Kanbur&Keen,1993),这是因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外商直接投资这一种生产性投资,以在东道国建厂经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传统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研究对象多为流动资本,因此并不适用于本文。本文从典型事实出发,选取了政治因素、边际成本和中央政府调控三个角度,以Haufler和Wooton(1999)、Ma(2017)构建的FDI政策竞争模型为基础,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对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具体来说,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在政治因素层面,本文在考虑存在特殊利益集团游说的情况下,国际税收竞争对跨国公司选址决策的影响以及福利分析,在拓展部分,进一步考虑了要素市场定价机制改变对上述结果的影响。文章在这一部分关注了国外常见的集体行为——利益相关的特殊利益集团可以通过政治献金游说政府以改变政府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态度,从而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影响跨国公司最终的选址结果。那么相应的,本文同时关注了东道国政府腐败程度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表现,这是以往同类研究不曾关注过的问题。第二,在生产成本层面,本文在考虑了存在边际劳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国际税收竞争对跨国公司选址决策的影响以及福利分析,在拓展部分,进一步考虑了小国存在非自愿失业时对上述结果的影响。文章在这一部分讨论了市场规模效应、成本节约效应以及就业创造效应三者的交互作用在FDI政策竞争中对跨国公司选址决策的影响,该研究结果能够为目前大量外资撤离中国、涌向东南亚国家的典型事实提供一个全新的阐述视角。第三,在多级政府结构层面,本文将传统国际税收竞争模型中常见的纵向税收引入到文章分析框架,探讨了中央政府在地方引资竞争中发挥的“纠错”效应。文章在这部分更多关注的是福利分析,即中央政府如何制定均衡税收政策来避免地方政府间进行FDI竞争造成的福利损失,引导国家总福利实现最优目标;在拓展部分,本文进一步设计了纵向转移支付机制来解决上述结果中存在公平和效率问题。此外,该部分一个额外的发现是:以地方政府引资竞争的视角,明晰了中央政府设立经济开发区的动机,从而有助于缓解盲目重复建设经开区的问题。通过上述分析论证,本文的主要结论可以归纳如下:第一,关于特殊利益集团游说、要素市场定价机制、市场规模与FDI政策竞争的分析,本文发现特殊利益集团游说行为增加了小国想要得到FDI的动机,因此在FDI竞争中小国有机会克服市场规模效应赢得FDI竞争;无论哪个国家得到FDI,其国家福利和全球总福利均有所下降,造成此结果的根本原因是一国对FDI的评价超出了FDI本身带来的经济价值,诱发原因是该国的政治献金数额非常高或者该国政府的腐败程度非常高;如果一国能够打破要素市场的垄断定价权,就可以降低特殊利益集团的游说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扭曲”的配置效率和国家福利,从而帕累托弱改进了FDI竞争均衡结果。第二,关于劳动成本差异、非自愿失业、市场规模与FDI政策竞争的分析,本文发现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取决于市场规模效应、成本节约效应和就业创造效应,国际税收竞争并没有改变跨国公司的选址决策条件,但是影响了参与国福利,研究表明,竞争双方均有可能赢得FDI竞争且均有可能从FDI竞争中提高本国福利,但如果本国在竞争中吸引外资的相对优势不足够明显,竞争双方同样存在即使得到FDI,但损失了国家福利的情况。但无论哪种情况出现,从全球总福利视角来看,由于各国对FDI的评价等于FDI给改国家带来的福利改进,因此国际税收竞争的结果是具有配置效率的。第三,关于中央政府调控、地方引资竞争、转移支付制度与FDI政策竞争的分析,本文论证了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消除地方政府陷入“企业竞拍战”带来的福利损失,并且中央政府干预可以使FDI竞争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更加具有效率。无论地方政府以本地居民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还是以自身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标,中央政府均有能力在均衡中实现国家福利最优。此外,如果地方引资竞争程度较低,中央政府出于限制竞争设立经开区的动机较弱,如果地方引资竞争程度较高,那么中央政府有强烈动机出台具有差异化的建立经开区政策,以引导不同类型外资的有效配置。在中国不断提高对外国资本开放水平的背景下,本文研究结论对中央政府运用经济手段修正“中国式财政分权”导致的地方政府“逐底竞争”以及合理布局经济开发区选址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FDI萎靡的局面下,保持对华直接投资的持续增长应是政府较为关注的目标,本文结论指出,像过去简单地依靠以激励为主的地方财政补贴和区别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不可取,一是由于这些政策多被地方政府所控制,缺乏透明度和游戏规则,容易引起地方政府间的逐底竞争从而扭曲市场价格,二是该做法实际上是直接牺牲本土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间接地换取GDP增加,导致资源无效率浪费。
赵珂艺[5](2020)在《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创新着商业模式的种类,也不断刷新着我们对数字经济潜藏的巨大发展潜力的认知。率先抓住时代发展机遇的互联网企业,在社交媒体、在线零售平台、流媒体广告播放、协作式参与平台等新兴商业模式中向前领跑,借助数字经济的高渗透性、数据即价值以及无需物理空间等特性,不断成长并扩充全球市场规模,赢得数字经济发展巨大红利,占领全球数字市场相当一部分地位。然而,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突破了现行收入定性方式以及常设机构概念等传统规则,造成企业部分应征收入处于税收征管之外的游离真空,形成税收流失问题;另一方面,也正是这些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激进的税收筹划造成数字企业与传统企业间税负不公的问题,市场国较多的“价值贡献”却得不到应有利润,触及了收入来源国(市场国)与居住国关于数字经济在税收利益上的分配问题,迫使现行国际税收体系亟需变革。对此,OECD承诺将在2020年年底提交一份全球统一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现实中国际利益协调一致的困难性以及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紧迫性,部分国家已率先探索对大型跨国互联网特定数字服务收入征税的方式,如:以英国与法国为代表的数字服务税。本文着眼于率先开征数字服务税解决部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英法两国方案给我国带来的经验与启示,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介绍数字服务税的概念及相关理论;其次,基于我国国情分析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税制现状;再次,深入对比分析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背景、税制要素和影响效应;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开征该税的可能性,并分析该税给我国解决部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带来的经验与启示,以期更好的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及税制完善。本文的研究发现:英法两国的数字服务税制度在征税对象等方面与我国所面临的数字经济发展局面有所不同,因此,在短期内,该方案有一定局限,基于我国现有税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上的情况及税制改革方向等因素,我国应重点完善现行税收规则体系;长期内,仅当具备一定的开征条件,我国可考虑吸收数字服务税的优点结合我国实际转化为解决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备选方案之一。
蒋小文[6](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世纪九十年代,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上线,标志着一种新兴交易方式的登场,它依托互联网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具有快捷、方便、匿名、不受疆域限制等诸多特点,面世之后,迅速在全球普及开来,且在国内、国际贸易额中所占分量越来越大,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点。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有着特殊之处,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易信息的传输是数字化的,交易的空间具有虚拟性,交易的当事方具有隐匿性,交易所依赖的技术装备具有流动性,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导致交易也可以不受国界限制。跨境电子商务的前述特点导致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等法律要素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此外,也给纳税地点、课税依据等的确定带来困难。当涉及税收事宜时,许多适用于传统国际贸易的税收法律规则难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操作,必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互联网改变了跨境交易的方式,但是没有改变有关交易仍然属于跨境贸易的本质,从税收公平、平等竞争以及防止税收流失角度而言,应当依法纳税。文章对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适用于跨境贸易模式下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粗浅的对策建议。在体例上,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了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策略。文章在介绍和阐释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及其起源、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国家治理的角度和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但是,由于既有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都是针对传统跨境交易模式所制定的,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免会有不适应之处,甚至会面临挑战,尤其是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比较突出:一是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主要是常设机构原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适用,尤其是难以适用于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二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法律规则面临的挑战加剧。在传统跨境贸易中,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所依据的一项重要标准是相关主体的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常设机构存在的关键性标志是物理存在,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尤其是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几乎所有的环节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不需要过多依托现实世界中的物理存在,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必须依托网站、服务器、网页及电子终端等以物理方式存在的介质,但经过分析,发现它们都无法承载常设机构的功能。文章在对众多学者和机构就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进行介绍、分析后,结合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及税收管辖权有关基本规则,指出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既有的关于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常设机构原则在适用方面遇到了挑战,而目前并没有研究出更好的可以完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足以彻底替代它的新的规则体系,并且,技术尚在进步中,甚至可能发生跨越性的变革,文章进而提出:在未来不明之前,不适宜过早对既有规则进行伤筋动骨或者是脱胎换骨的修改,需要的是在现行规则和未来规则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制定一些过渡性的操作规则,以缓冲将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剧烈改变国际贸易模式并对国际税收征管规则的冲击,在技术发展到相对明朗稳定的阶段时,再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因此,在完善税收管辖权方面,分为近期对策和远期对策:通过对增值税及其操作规则的分析,文章提出,在近期,鉴于增值税具有灵活性的本质及其在全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从操作层面入手,在尊重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国际税收公平的前提下,不大幅度修改既有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而是协调各国跨境增值税征管规则的衔接并强化其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采用消费地原则,由支出发生地或者消费实际发生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此外,文章提出,从长远而言,可以结合科技发展,建立新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电子认证方面的规则以及建立国际互联网税收结算中心来解决国际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长久以来即已存在的问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筹划比传统贸易时期更加方便,并且,电子商务是相关各方通过数字化传输开展交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所具有的无形性的特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具体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体现为数字代码的形式,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更大。尽管国际社会原来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规则和方法,但是,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数字经济模式对既有规则的有效性形成了挑战。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和必要的探索,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缩写为OECD,以下简称OECD)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Action Plan,缩写为BEPS,以下简称BEPS),以及主权国家为了规制有目的的避税筹划行为,遵循OECD的指引,结合本国实际所制定的反避税规则等。概括而言,具体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坚持最终消费地原则及修改常设机构认定中的部分条款、防止税收条约的被滥用、促进争议解决机制有效运转等来完善国际税收相关规则;二是要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相关规则,比如打击滥用避税天堂进行逃避税的行为、立法要求按照固定比例限制利息的税前扣除、要求跨国公司按照规定的格式对其在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子公司中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进行强制性披露等;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重要方法,应当相应完善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则。最后,对于中国应当如何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一是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三是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范瑞瑞[7](2020)在《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东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我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跨境投资企业也越来越多。于企业而言,税收政策是影响投资积极性的重大因素之一,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对任何国家来说,税收收益又是支撑国家机器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与协调对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提升尤为重要。而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境外投资税收协调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保障国家税基和维护跨国投资主体的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国际税收协定基本理论出发,论述了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避免双重征税、解决税收投资争议、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和负担等优势,进而重点强调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和意义。文中对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已经签订的九个双边税收协定的具体结构和条款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进而对近年来这九个双边税收协定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情况进行了介绍和梳理,指出我国现有税收协定体系中的税收抵免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互协商程序不能有效地解决税收投资争端、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制度落后以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老旧待修订等问题。最后,从国内税法、双边的税收协定以及构建区域多边税收协定体系三个层面,对我国与东盟各国的税收协定体系提出了更加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在鼓励我国的居民到东盟国家进行境外投资的同时,既要有效保障我国的境外投资税收利益,又间接提高我国居民纳税人在外投资的国际竞争力和税收确定性。
符裔[8](2019)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潮流。而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于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不仅在区域内对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了税收障碍,还常常因为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问题产生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争端,直接制约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因此,消除区域税收障碍与合理分配区域内各国间的税收利益也就成为各国进行国际税收协调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区域联盟组织都普遍采用国际税收协调的方式去解决区域内的重复征税、有害的国际税收竞争以及恶意的国际逃避税问题,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也同样面临着区域内的各种税收问题。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发展和“—带一路”的战略规划的推进,东盟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相互贸易和投资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然而,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虽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过了逾10年的发展,区域内各国间的关税得到大幅度的降低,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贸易基本消除了关税的障碍,但是,现阶段自贸区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依然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区域性的税收竞争始终存在,而税收协调进程却相对缓慢,已难以契合自贸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速度。因此,深化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研究,不仅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国际税收理论的拓展和实证检验,而且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对于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和实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客观上赋予了广西、云南等地以新的历史机遇。如何从税收制度建设和协调的角度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潮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和加快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成本文最为直接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表明,国外对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的研究起步较早,目前在这方面的理论也已日趋全面、深入和透彻,但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区域(主要是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区域的税收协调研究比较少。而国内对于国际税收协调的研究,在吸取国外研究的基础上,虽然在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上实现了一定的创新,但理论还是局限于宏观战略的分析而缺乏微观的实证基础,特别是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研究,相关的研究文献不仅大多还停留在自贸区建立之初,而且进行定量分析的文献较少,不能很好地给予自贸区建设发展以理论的指导。尤其是中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之后税收协调的研究呈现出更多新的特点、新的任务,现有的文献在税收协调上的研究成果已经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函需新形势下对税收协调进行更全面有效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国际税收研究和国际经济学相结合的角度,以国际税收的国家主义和世界主义的结合为视角,视国际税收协调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生因素,综合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制度分析和博弈分析等方法,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理论框架的构建以及税收协调效应的分析,在借鉴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思路、原则和对策。本论文由导论与六章内容组成,按照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对策建议的基本逻辑思路展开,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主要包括第一章;第二部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第二至五章;第三部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税收协调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第六章。文章的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在进行相关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问题、选题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概要指出了本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对国际税收协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与区分,接着从关税同盟理论、国际相互依存理论、博弈论这三个方面分为税收协调提供了一系列的理论依据,并且对税收协调可能产生的效应及影响进行分析,说明了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第二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与现实概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有着特殊的地理、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背景。了解东盟的社会经济与发展,回顾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历史关系,认识和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是探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背景和前提。第三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实践。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程度,直接影响着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建设的进程。本章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实践进行了梳理和概述:首先,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税制结构差异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自由贸易区近年来税收协调的现状;再次,探讨了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面临的挑战;最后,分析了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问题。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实践的考察,为怎样推进深层次的税收协调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现实基础。第四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区域税收协调是否能减少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是否能促进区域内各国福利水平的提升,是否要深化税收协调的层次,这就必然牵涉到对税收协调的效应进行实证的分析。本章通过收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各项经济数据,利用计量模型对税收协调产生的效应进行了定量的分析:分别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协调所产生的贸易、投资效应,结论得出税收协调产生了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创造、投资增长的效应。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实证分析,验证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第五章是区域间税收协调的国际经验借鉴。欧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窗口,其区域间税收协调最为全面、深入,因而对区域税收协调具有导向意义;北美自由贸易区同样是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其税收协调的经验对区域税收协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总结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政策的一般经验和教训,能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提供国际视域上的经验借鉴。第六章具体探讨了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税收协调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是本文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立足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理论框架、实践考察、实证分析和国际经验的借鉴,本章系统地阐述了促进税收协调的总体思路、原则和途径,以及我国参与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郑涵[9](2019)在《“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金融业的税收制度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为国家贡献重要的财政收入以外,也潜移默化地给金融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基于税收原则理论、税收中性理论、最优税制理论及税收职能理论等基础理论,通过历史与现状的纵向比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及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横向比较,揭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营改增”顺利落地实施这一历史契机,提出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应相辅相成,二者相得益彰。同时本文就推进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和立法的指导思路和路径选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论文首先探寻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归纳各阶段的特点,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沿革是与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但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发展仍需要关注一些问题。站在今天的历史时点和空间位置,对我国金融税制现状特点进行归纳和评价,更深刻的阐述了我国金融业税制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其对普遍关注的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营成果、管理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从多个侧面评价了“营改增”在金融税制改革中的历史作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以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对金融主体征收的税收,尤其是间接税,对金融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非中性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和效率,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同时,随着金融主体积极性的降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实证分析后,本文论述了如何体现一个科学、现代的金融业税制体系的税收中性特征,如何选择实现税收中性的路径。通过比较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思路和税种要素,分析其税制设计背后的原因,具体从直接税和间接税两方面比较税制结构、税种选择和税种要素等,分析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研究国际上相关国家税制给我国金融业税制完善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我国金融业双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完善我国金融税制体系的有力抓手。“营改增”改革之后,作为金融业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金融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立法路径的选择上,应尽可能的采用原则性立法的模式,同时在法律具体内容中对相关产品服务约定清楚。在“营改增”后相对稳定的时期,应该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改革。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立法要明确立法与授权的关系,促进现代税制结构的形成,要明确政策目的,坚持税制改革的初衷。结合国内外热点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防范金融危机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体系。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相辅相成。税制完善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凝炼税制要素来完善,又通过税收立法来引领,从而推进税收立法。而我国税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更好发挥税收立法对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在使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立法二者相辅相成的总体思路下,本文从作为具体立法内容的税收制度,即从直接税、间接税结构和内容角度,对税制结构、税种要素的完善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写作视角具有创新性,从适用金融业税收政策的主体角度,对“营改增”实施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进行研究。以税收制度对金融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改革及“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推进制度完善和税收立法的相关建议。以金融业市场主体的视角,对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进行了量化评估,包括统计性的数据分析、归纳金融业税收政策特点、“营改增”对金融机构主体税负变化及经营结果的影响、降低间接税税率对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等等,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实证分析部分的模型建立、变量设定及结论分析具有创新性。论文结合面板数据是时间序列数据和截面数据混合的数据特点,选取税收变量和可以代表金融业经营指标的变量,建立模型,分析得到税收对金融主体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贷规模等非中性影响的结论。为后文分析实现税收中性的途径奠定了基础。在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税收制度时,本文并没有简单分析税收制度内容的不同,而是从税收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整体思路出发,分析税收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我国金融业特点,提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需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和完善方面的建议。本文提出了以下结论:关于通过实证分析得到金融业税收影响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不利于体现税收中性特征的结论。提出通过尽可能全面降低税收对金融业经营的影响,降低税负,尤其是间接税税负、缩小免税范围、保证抵扣链条完整、合理设定征税环节等方式以实现税收中性,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也是体现税收中性的重要方面,税收中性不单单体现在税收金额上,也体现在不给纳税人带来超额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率方面。通过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的金融业税制结构、税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其设计原因、理念及发展思路,提出需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考虑战略性、系统性的问题,需统筹考虑税制结构、各税种的配合与衔接,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优化各税种要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暂时不宜开征银行税等功能性税种,但可以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合理设计间接税征税环节,试点消费地原则增值税,以更好的发挥税收中性特征,均衡税源。对于税种要素中降低税率及税率简并的方式,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在减并税率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二者相互推进,相辅相成。深化税制改革,凝练税制要素,完善金融业税制是推进金融业税收立法的基础;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又引领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完善应兼顾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抑制金融风险与推进金融创新的平衡、建立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平衡、优化税制结构与构建地方税税制体系的平衡。我国宏观经济大形势和金融业发展热点问题不可避免的影响了金融业税制发展和演进,在金融全球化、数字化、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结合当今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应更好发挥立法前瞻性对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结合金融业自身特点,本文论述了应在一种产品服务一种税收规则的方式明确税种要素的基础上,采用原则性的立法模式。同时在“营改增”实施后税种要素相对科学合理、税收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对于完善金融业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应尽快完善传统信贷业务等核心业务间接税税收制度,短期内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应允许下游企业进行部分抵扣,在财政收入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期,进一步允许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全额抵扣;长期,应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并给融资企业配套的进项税扣除政策。2.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改革,应进一步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短期内,参考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的进项税配套扣除政策完善金融业相关抵扣配套政策;中期,考虑调整较高两档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金融业核心业务税率;长期,随着我国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完成,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3.对金融业相关业务,理顺增值额,确定合理的计税基础。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5.将增值税改革融入到中央、地方税制建设的过程当中;中央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应保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以事权定财权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我国可考虑由现在的按比例分成方式逐渐转变为特殊行业分配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增值税收入归中央政府,用于风险防范、危机应对及补偿税式支出等,对于其他行业,结合可以调整的分成比例,试点实行消费地增值税,以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公平各地区税负,使地方政府注重内涵式发展。6.尽快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降低遵从成本。7.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使金融业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等等。对于完善金融业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合理设定金融业企业所得税税负。2.合理设定所得税税率结构。3.将金融业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紧密结合。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发挥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等。总之,“营改增”实施后应积极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快推进适应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金融业税制(如增值税制等)的立法进程。
米冰[10](2019)在《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当前商业竞争环境已逐渐演化成以信息技术不断更新发展为本质特征,对于以无形资产为主要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商业环境而言,现行国际税收法律体系的适用能力已大大减弱。由于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兼具跨国性和隐蔽性,跨国企业惯常利用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税制的差异,将高价值的无形资产从多数高税收国家转出,重新配置到少数低税收国家和避税天堂岛屿。相关研究表明,位于不同税收管辖区域的子公司间税率差异越大,则跨国公司在相关国家间转移的税基越多。而且在国外市场组织低成本外包与开发营销类无形资产,成为近年来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攫取相关国家,特别是高税收国家经营利润的新形态,不断加剧着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冲突。作为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隐形资产,只有小部分无形资产能被确认入账,企业的会计账面上无法真实反映出无形资产的价值驱动作用,由于与专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转让定价过程往往呈高度不透明。因而,无形资产事实上构成了跨国企业利润转移机会的主要来源,迫切需要解决高度全球化经济中无形资产的收入来源和税收利益归属问题。鉴于特定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平交易价格难以为税务机关掌握,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扭曲其转让价格,以便在所有运营的附属公司和拥有无形资产的避税地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因此,与以往研究集中于研发税收抵免不同,本文的分析侧重于公司专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的配置。在全面回顾和评述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实施收入转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转移到低税收国家的影响效应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进而为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归属”,以及我国税收利益的合理“回流”提出政策建议:首先,本文从论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的理论范畴出发,对无形资产识别标准、价值决定、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详细阐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和定价方法的重大发展。论述了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利润及税基的作用机理,分别从操纵关联方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人为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合同结构、重新配置公司架构和专利许可三种利润转移策略。本文对跨国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攫取相关国家税收利益的全过程进行细致描述,全面地论述了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作用机理。研究结果表明:(1)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明显的税率差异提高或调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使得更大部分的利润流入避税地,以较低的税率纳税。(2)跨国公司通过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研发或营销合同安排进行低成本生产,进而利用母公司或分包公司的低税率进行转让定价,成为他们攫取相关国家经营利润的主要策略。(3)使用独占或非独占性许可协议是关联方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典型方法。本文还重点考察了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利润及侵蚀税基的实施条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规模,以及引发的国家间税收利益冲突等经济后果。研究发现:重新配置无形资产成为跨国公司实施利润转移的主要手段,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海外许可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经济体,不断加剧着国家间的有害税收竞争。其次,本文进行跨国企业知识产权位置转移与国家间税收利益受损的实证分析。利用一个新的、独特的数据集来研究企业所得税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该数据集将全球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与公司层面的财务和所有权数据联系起来,且数据库中的所有实时专利都包含所有权更迭信息。同时,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内部专利位置影响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增加了全球186个国家以及附属岛屿公司税制的信息。将全球跨国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与公司层面的财务和所有权数据结合,合并数据集捕捉到来自全球186个国家以及附属岛屿的跨国公司对专利进行重新配置的实验证据。研究结果发现:(1)中国是全球专利净转出数量最大的国家,而后依次是印度、德国、加拿大和英国四位高税收国家。(2)位居前列的专利净转入国家和地区,如瑞士、荷兰、开曼群岛、卢森堡、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爱尔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巴巴多斯岛、百慕大群岛、马耳他、巴哈马群岛、塞舌尔群岛和萨摩亚群岛等,均为着名的避税地。(3)基于上述发现,跨国公司的专利迁移路径表现为从多数高税收国家转出,重新配置到少数低税收国家和避税天堂岛屿。第三,基于跨国企业专利转移的视角,本文以全球186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为基础,分析以典型税率变量和反避税措施、专利净转入与净转出国家、混合回归与个体效应为代表的多个维度,并着重分析典型专利净转出国家。以此探讨不同税率指标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作用的差异性,实证检验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许可和转让所得转移到低税收国家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跨国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将其所拥有的专利配置于低税国和避税岛屿的附属公司,确认了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活动与知识产权所有权之间的联系。(2)其中“专利盒”制度因其有利的税收待遇,加剧了专利收入等流动性税基流入税收优惠辖区。(3)从专利的现实迁移路径看,中国的跨国公司将专利转移至开曼群岛、瑞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荷兰等国家和地区的附属公司,开曼群岛是中国专利的第一大净转出地。(4)考虑到与专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实际税收负担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检验发现反避税措施对限制无形资产外流有实际效果,但政策亟需从少数国家延伸到以瑞士、荷兰、开曼群岛为代表的低税收国家与避税岛屿。最后,基于前述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结果,本文就优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促进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归属”进行综合审视。中国在内的拥有大规模研发活动的高税收经济体,必须限制专利和其他无形资产从本国转移,中国作为目前最大的专利净转出国家尤为紧迫。对此,本文提出了逐步完善无形资产在相关国家间的税基划分、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应用、收紧“受控外国公司”立法、开展多国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合作等限制无形资产外流的对策建议。
二、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路径选择:竞争还是协调——“国际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课题研讨会述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路径选择:竞争还是协调——“国际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课题研讨会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1)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国际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 |
1.2.2 关于国际税收筹划的动因研究 |
1.2.3 关于国际税收筹划的方法研究 |
1.2.4 关于国际税收筹划的效果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框架 |
2 通信企业国际税收筹划理论概述 |
2.1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及原则 |
2.1.1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 |
2.1.2 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 |
2.1.3 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
2.2 国际税收筹划的成因 |
2.2.1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
2.2.2 各国税率的差异 |
2.2.3 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异 |
2.2.4 各国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异 |
2.2.5 各国之间税收协定的差异 |
2.3 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
2.3.1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
2.3.2 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税务筹划 |
2.3.3 利用合理的投资控股架构进行税务筹划 |
2.3.4 利用合理的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 |
2.3.5 利用公司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
2.4 国际税收筹划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
2.4.1 有利于降低企业全球税负 |
2.4.2 有利于加强企业全球财务管理 |
2.4.3 有利于企业全球战略布局 |
2.5 我国通信行业的发展现状 |
2.5.1 通信行业概念界定 |
2.5.2 我国通信行业纳税情况 |
2.5.3 我国通信行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
2.5.4 我国通信行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
3 M通信公司全球税务筹划案例介绍 |
3.1 M通信公司基本情况 |
3.1.1 M通信公司发展简介 |
3.1.2 M通信公司组织架构 |
3.1.3 M通信公司财务状况 |
3.1.4 M通信公司纳税情况 |
3.2 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应用 |
3.2.1 M公司全球运营中心分布 |
3.2.2 M公司各运营中心具体实施过程 |
3.3 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取得的效果 |
3.3.1 降低了公司整体的实际税负 |
3.3.2 提升了公司的资金价值 |
3.3.3 间接降低了涉税风险 |
4 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成功的原因分析 |
4.1 恰当选择避税地 |
4.1.1 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 |
4.1.2 税前所得留在低税地区 |
4.1.3 避税地多持留税后所得 |
4.2 有效设置中间控股公司投资架构 |
4.2.1 降低子公司利润汇回的预提所得税 |
4.2.2 降低母公司取得海外投资收益的资本利得税 |
4.3 有效设置组织形式 |
4.3.1 降低母公司取得海外投资收益的资本利得税 |
4.3.2 降低母公司取得海外投资收益的资本利得税 |
4.4 合理筹划跨国经营的资本结构 |
4.4.1 利用债务筹资利息扣除增大子公司税后利润 |
4.4.2 在避税地成立筹资公司规避资本利得税 |
4.5 利用转移定价工具 |
4.5.1 通过转让定价与避税地结合运用降低公司所得税 |
4.5.2 通过转让定价降低预提所得税 |
4.5.3 通过转让定价降低关税 |
5 本案例研究的结论和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1.1 国际税收筹划的成因建立在不同国家税法制度差异上 |
5.1.2 全球化经营中的五大税收筹划基本方法 |
5.1.3 妥善制定和实施国际税收筹划方案能带来巨大的税收利益 |
5.1.4 每种国际税收筹划方法都要注意筹划风险 |
5.2 研究启示 |
5.2.1 跨国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税收筹划策略 |
5.2.2 跨国企业应强化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 |
5.2.3 跨国企业应有效应对税务机关调查及事后补救 |
5.2.4 跨国企业应加强反避税的研究和准备 |
5.2.5 跨国企业应建立和培养税收筹划的专业化团队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离岸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离岸信托避税概述 |
第一节 离岸信托 |
一、离岸信托的定义 |
二、离岸信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三、离岸信托的基本架构 |
第二节 离岸信托避税 |
一、离岸信托与避税的内在联系 |
二、离岸信托避税的主要途径 |
三、离岸信托避税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 我国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目前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现状 |
一、我国规制信托避税的法律条款 |
二、我国离岸信托涉税信息交换 |
三、新个税法完善反避税法规 |
第二节 我国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不足 |
一、离岸信托的法律冲突 |
二、缺失离岸信托征税制度 |
三、离岸信托监管力度不足 |
四、离岸信托涉税信息交换困难 |
第三章 域外离岸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对离岸信托避税的规制 |
一、离岸信托申报制度 |
二、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 |
三、颁布《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
第二节 英国关于离岸信托避税的规制 |
一、对委托人纳税的规定 |
二、针对特定离岸信托所采取的规制 |
第三节 OECD针对离岸信托避税的规制办法 |
一、规制“避税天堂” |
二、促进涉税信息的公开和交换 |
第四章 我国应对离岸信托避税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国内层面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离岸信托的法律适用 |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征税制度 |
三、完善离岸信托监管制度 |
四、完善我国离岸信托涉税信息交换 |
第二节 国际层面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加强国际离岸信托的涉税信息交换 |
二、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区域性合作组织 |
三、参与离岸信托税收监管国际准则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术语索引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内涵和种类 |
第一节 税收措施中的税收内涵 |
一、税收的学理概念 |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税收内涵 |
第二节 税收措施中的税收范围 |
一、DTA与 WTO规则调整的税种范围 |
二、NAFTA和 ECT投资章节调整的税种范围 |
三、确立税种范围的国际仲裁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模式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的完全适用 |
一、税收对国际直接投资主体的作用 |
二、条约义务对税收主权的规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的排除适用 |
一、附属型排除和专款型排除 |
二、实体义务排除和争端解决机制排除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
一、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适用的法律风险 |
二、认定税收措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实践 |
三、公平公正待遇适用于税收措施的独立性 |
第二节 无差别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
一、税收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 |
二、税收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 |
第三节 间接征收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
一、税收措施的征收性特征 |
二、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理论标准 |
三、认定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实践 |
第四节 争端解决机制对东道国税收措施的适用影响 |
一、BIT和 DTA国际仲裁对税收主权的影响 |
二、BIT提供了投资者涉税争议的条约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BIT适用税收措施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BIT实体待遇和保护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一、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二、无差别待遇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第二节 中国BIT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一、完全排除税收措施适用的现状与问题 |
二、有限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三、全面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三节 完善中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 |
一、立足中国BIT升级发展的国际现状 |
二、坚持税收主权优先基本原则 |
三、我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33起涉税争议一览表 |
附表二 中国缔结BIT和 DTA对照表 |
附表三 中国BIT争议解决范围统计表 |
附表四 中国BIT待遇条款排除税收措施统计表 |
在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4)国际税收竞争与FDI区位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3.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问题和主要观点 |
1.5 本文创新之处 |
1.6 本文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税收外部性理论 |
2.1.1 横向税收外部性 |
2.1.2 纵向税收外部性 |
2.2 产业空间布局理论 |
2.2.1 杜能农业区位理论 |
2.2.2 韦伯工业区位理论 |
2.2.3 廖什市场区位理论 |
2.2.4 艾萨德空间经济与区位理论 |
2.2.5 新经济地理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国际税收竞争:流动资本 |
2.3.2 国际税收竞争:跨国公司 |
2.3.3 政治因素与FDI区位选择 |
2.3.4 劳动成本与FDI区位选择 |
2.3.5 国内税收竞争 |
2.3.6 述评 |
第3章 特殊利益集团游说、国际税收竞争与FDI区位选择研究 |
3.1 问题提出 |
3.2 模型设定 |
3.2.1 需求、生产和政府行为 |
3.2.2 行动时序 |
3.2.3 支付 |
3.3 考虑单边议价的政策竞争模型 |
3.3.1 市场竞争行为与FDI配置分析 |
3.3.2 两个博弈:政府行为与特殊利益集团游说 |
3.3.3 福利分析 |
3.4 引入讨价还价的政策竞争模型 |
3.4.1 环境设定和初步分析 |
3.4.2 均衡和福利分析 |
3.5 若干讨论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劳动成本、国际税收竞争与FDI区位选择研究 |
4.1 问题提出 |
4.2 模型设定 |
4.2.1 需求和生产 |
4.2.2 政府行为 |
4.2.3 行动时序 |
4.3 缺失政策竞争时跨国公司的选址 |
4.3.1 均衡分析 |
4.3.2 福利分析 |
4.4 考虑政策竞争下的FDI区位选择 |
4.4.1 均衡分析 |
4.4.2 福利分析 |
4.5 失业与劳动法豁免权 |
4.5.1 环境设定 |
4.5.2 均衡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引资竞争与中央政府调控效应研究 |
5.1 问题提出 |
5.2 模型构建 |
5.3 地区间不存在FDI竞争的情况 |
5.3.1 考虑中央政府采取对称政策 |
5.3.2 考虑中央政府采取非对称政策 |
5.4 地方政府参与FDI政策竞争的情况 |
5.4.1 考虑中央政府采取对称政策 |
5.4.2 考虑制定有利于优势地区的政策 |
5.4.3 考虑支持劣势地区的政策 |
5.4.4 部分小结 |
5.5 纵向转移支付 |
5.5.1 环境设定 |
5.5.2 均衡分析 |
5.5.3 转移支付还是地方竞争? |
5.6 地方政府变为收入最大化型政府 |
5.6.1 当中央政府采取对称政策 |
5.6.2 当中央政府采取支持优势地区的政策 |
5.6.3 当中央政府采取支持劣势地区的政策 |
5.6.4 比较和讨论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第三章涉及的引理和命题证明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数字服务与数字经济 |
二、数字服务税 |
第二节 数字服务税的理论依据分析 |
一、税收公平理论——传统模式与在线模式的公平竞争 |
二、公共产品理论——为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做出贡献 |
三、税收管辖权理论——合理分配来源国与居民国税收权益 |
第二章 我国税制在数字经济层面的现状及政策梳理 |
第一节 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规模及态势 |
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呈现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针对数字经济层面的税收征管政策梳理 |
一、间接税层面 |
二、直接税层面 |
三、其他法律层面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制在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层面的局限 |
一、部分增值税优惠规则给予税收筹划便利 |
二、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旧规则面临挑战 |
三、涉税信息收集和监管面临挑战 |
四、缺乏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法规 |
第三章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介绍及效应分析 |
第一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背景 |
一、直面困难——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之难 |
二、追求公平——解企业间税负不公问题 |
三、避免垄断——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
四、财政之压——亟需解决财政压力问题 |
五、配套组合——配合原有政策重拳出击 |
第二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情况介绍 |
一、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开征历程 |
二、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税制要素对比分析 |
第三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影响效应分析 |
一、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 |
二、对征纳双方的税收负担的影响 |
三、对国际税收秩序的影响 |
四、对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 |
五、对税收—贸易争端的影响 |
第四章 数字服务税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及相关启示 |
第一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行性分析 |
一、征税目标的一致性 |
二、征税对象的可行性 |
三、征税范围的可行性 |
四、征管技术的可行性 |
五、征收时效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数字服务税制度的开征经验启示 |
一、明确数字服务税的职能作用 |
二、立足国情充分评估税负的合理程度 |
三、与现行税制的兼容性及与税制改革目标的衔接 |
四、注重国际层面税收方案的协调统一 |
五、密切关注国际税制改革动向 |
第三节 数字服务税对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相关启示 |
一、总体完善思路 |
二、短期方案思考 |
三、长期方案遐想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相关结论 |
第二节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6)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拟创新点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 |
二、电子商务的起源与发展 |
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应税之辨 |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与不征税之争 |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
三、主权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取向 |
第三节 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面临的问题 |
一、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问题 |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税法发展历史 |
二、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 |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的挑战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用性分析 |
一、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二、常设机构原则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及分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属性 |
一、界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属性的观点及分析 |
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所得定性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
第一节 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 |
二、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OECD防止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探索 |
一、OECD的 BEPS行动计划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举措 |
第三节 防止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实践 |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 |
第一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和原则 |
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价值 |
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一、基于现行法律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二、结合科技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
三、对学界其他建议的思考和分析 |
第三节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的建议 |
一、完善既有国际税收征管规则 |
二、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与国际税收征管相关规则 |
三、完善与打击和防范有害税收竞争相关的合作机制 |
第四节 中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的策略 |
一、完善国内税收相关法律制度 |
二、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税收协定 |
三、参与国际组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7)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与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国际税收协调概述 |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理论 |
1.税收管辖权 |
2.国际税收协调缘起 |
3.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原因 |
4.国际税收协定的演进 |
5.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属性 |
(二)国际税收协定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发展的意义 |
1.中国与东盟各国进行税收协调的意义和必要性 |
2.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协调面临的制约因素 |
二、我国与东盟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对比 |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结构对比 |
1.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
2.一般规定 |
3.对所得的征税 |
4.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
5.特别规定 |
6.效力规定 |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税收协定的主要条款对比 |
1.常设机构 |
2.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
3.各类投资所得的税率 |
4.协商程序规定 |
5.情报交换要求 |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现存的主要问题 |
(一)尚有一个东盟国家未与中国缔结税收协定 |
(二)抵免法存在的局限性 |
(三)税收情报交换制度落后 |
(四)相互协商程序不能有效解决投资纠纷 |
(五)《BEPS多边公约》对我国税收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
四、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的完善建议 |
(一)国内税收体系的完善 |
1.转变现有的对外投资税制导向,鼓励企业对外投资 |
2.以税引资,吸引外商 |
(二)税收协定体系的完善 |
1.加快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
2.加快相关双边税收协定陈旧条款的修订 |
3.完善避免双重征税方法 |
4.强化税收情报交换实效 |
5.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化 |
(三)应对《BEPS多边公约》的方法 |
(四)推进多边税收协定的构建 |
1.制定多边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
2.制定多边税收协定的路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国际税收协调的内涵 |
二、国际税收协调的原则 |
三、国际税收协调的内容与形式 |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依据 |
一、国际间经济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
二、区域间存在关税同盟的形式 |
三、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存在博弈关系 |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效应 |
一、国际税收协调的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 |
二、国际税收协调的FDI流动效应 |
三、国际税收协调的福利效应 |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现实价值 |
一、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
二、约束有害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 |
三、防止国际逃避税 |
第二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沿革与现实考察 |
第一节 东盟的社会经济与发展 |
一、东盟的社会经济 |
二、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历史演进 |
三、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历史关系 |
一、山水相连和隔海相望的邻邦 |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往来 |
三、华人文化和华人经济的影响 |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实状况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的背景及发展历程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 |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意义 |
第三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实践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税制结构比较 |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所得税比较 |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流转税比较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协调现状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成果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现实制约因素 |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协调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制度协调的内容及形式单一 |
二、成员国之间税收协定尚未完全覆盖 |
三、成员国之间税收合作程度低 |
四、成员国之间税收协调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关税协调对自贸区贸易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文献回顾 |
二、东盟各国对中国的贸易空间关联的网络结构特征 |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结论与启示 |
第二节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自贸区投资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文献回顾 |
二、税收因素影响境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分析 |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结论及启示 |
第五章 国际区域间税收协调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盟税收协调的经验 |
一、关税协调的全面实现 |
二、间接税协调的较快发展 |
三、直接税协调的探索与推进 |
第二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经验 |
一、《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税收协调 |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税收协调 |
三、自由贸易区各国双边税收协调 |
第三节 国际区域间税收协调的经验启示 |
一、区域内各成员国有明确的合作目标 |
二、由超国家的专门机构负责区域税收协调 |
三、在区域经济体内部进行税收协调有法律依据 |
四、区域税收协调建立有利益补偿机制 |
第六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深化税收协调的总体思路 |
一、税收协调的原则 |
二、路径的选择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深化税收协调的途径 |
一、加快税收协定的谈签与内容完善 |
二、建立区域性税收协调组织机构 |
三、完善区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
四、建立区域内税收利益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推动我国深化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
一、完善税收协定条款内容,构建国际税收协定网络 |
二、完善涉外税收制度,接轨国际税收惯例 |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强化涉外税收管理能力 |
四、重视和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研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写作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演变 |
第二节 从税制历史沿革看我国金融业税制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现行金融业税收情况概况 |
第三章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及对金融业的影响 |
第一节 “营改增”的理论依据和改革背景 |
第二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
第三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
第四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评价 |
第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效应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实证研究结论分析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国际金融业税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业税制设定基本思路与框架 |
第二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要素比较研究 |
第三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间接税制研究 |
第四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直接税制研究 |
第五节 国际税制比较对我国金融业税制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指导思路与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指导思路 |
第二节 从国内外新形势视角看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金融业税制体系的法制现状评价 |
第四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实现路径选择 |
第七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从税收职能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三节 从税收原则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四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八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现状的评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附表:实证研究原始数据 |
附表1: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一 |
附表2: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二 |
附表3: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三 |
附表4:2007年-2018年全国贷款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范畴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跨国企业 |
二、转让定价 |
三、无形资产 |
四、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识别、价值决定与评估方法 |
一、无形资产的识别标准 |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决定 |
三、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分类 |
第三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跨境利润转移渠道 |
一、跨国企业实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渠道选择 |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发展 |
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
第二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机制分析 |
第一节 操纵关联方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国家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直接影响跨国企业转让定价决策.. |
二、利用国家间税率差异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扭曲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二节 人为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合同架构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利用无形资产营销合同安排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二、利用无形资产分包与外包研发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无形资产分包研发安排侵蚀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三节 重新配置知识产权许可和公司架构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具有无形属性和易转移特征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 |
二、利用知识产权海外许可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知识产权海外许可侵蚀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三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实施的基本条件 |
一、避税地的广泛存在 |
二、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涉税处理规则的差异 |
三、尚不成熟的无形资产划分和估值方法 |
第二节 重新配置无形资产是跨国企业实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主要手段 |
一、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专有权是跨国集团利润转移机会的主要来源.. |
二、利用“专利盒”税收激励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收经济体 |
三、利用无形资产的重新配置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收经济体 |
第三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规模估测 |
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总体规模 |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分行业现状 |
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分区域现状 |
第四节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实际效应分析 |
一、影响跨国企业税后利润 |
二、影响全球供应链最优决策 |
三、影响国家间税收利益归属 |
第四章 影响国家间税收利益归属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实证分析—来自跨国企业专利转移的证据 |
第一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东道国之间公司税率差异与跨国公司专利位置选择 |
二、国家间公司税率差异、反避税措施与跨国公司专利位置选择 |
第二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基于混合回归 |
一、数据来源与统计分析 |
二、变量选取与模型设定 |
三、混合回归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基于个体效应 |
一、混合回归与个体效应的判断 |
二、个体效应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以中国为代表的专利净转出国家分析 |
一、专利净转入与净转出国家的专利转移数量分析 |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三、研究结论 |
第五章 国家间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估值和税基划分 |
一、进一步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识别和估值 |
二、进一步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税基划分方法 |
三、完善利润分割方法在营销类无形资产税基划分中的应用 |
第二节 遏制“专利盒”税收激励政策和避税天堂引发的利润转移 |
一、严格限定“专利盒”税收激励政策 |
二、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母公司的适用 |
三、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子公司的适用 |
第三节 规范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许可和组织架构引发的利润转移.. |
一、收紧“受控外国公司”有关立法 |
二、开展多国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合作 |
三、完善发展中国家反避税法规制度体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路径选择:竞争还是协调——“国际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课题研讨会述评(论文参考文献)
- [1]M通信公司国际税收筹划案例分析[D]. 赖汉霄.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5)
- [2]我国离岸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D]. 厉丽.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D]. 廖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国际税收竞争与FDI区位选择[D]. 刘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D]. 赵珂艺.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6]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蒋小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7]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法律问题研究[D]. 范瑞瑞.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D]. 符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郑涵.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10]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D]. 米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