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微软垄断诉讼案的思索(论文文献综述)
威廉·E.科瓦契奇,赵鑫[1](2022)在《美国联邦反垄断执法中的政治与党派忠诚》文中认为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为"是什么指导着监管机构的行为"提供了内容丰富的研究背景。美国国会大体上订定了联邦反垄断法律,1并给予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很大的自由度,决定要禁止哪些行为,以及要如何纠正侵权行为。对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如何使用其权力进行预测的兴趣,反映了联邦反垄断执法机构影响个别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强大能力。
胡德勤[2](2018)在《竞争政策与创新 ——从市场结构主义转向行为规制主义》文中提出怎样的市场结构能更好地促进创新,是各国竞争政策制定者关注的核心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学界对十年来反垄断法的执法经验进行回顾总结,为修法进行思索之际,竞争政策应如何调整以促进创新,自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围绕这一议题的最重要争议之一,就是我国反垄断执法以市场结构主义为指导的规制理念不能适应以以通信技术产业、互联网产业等为代表的高新科技产业的新的竞争形态和本质,也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为高新科技产业以及传统产业内的企业提供创新激励的政策目标。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厘清关于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的理论争议,为我国竞争政策执法实践提供清晰可靠的理论指引。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理念突出表现为仍以传统的市场结构主义为指导思想,重视对市场集中度和企业规模等指标的分析,对竞争的认识停留在传统产业以价格和产量为手段,以市场份额为目标的静态竞争阶段。然而,在创新成为经济长期增长主要驱动力,以及以网络外部性和需求方规模经济为主要特征的高新技术产业大量涌现的今天,反垄断执法的规制理念已显陈旧,以价格与产量竞争为观察视角的市场集中度指标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研发激励及效率,亦难以回应互联网等行业内出现的高市场集中度与高创新产出并行不悖的新现象。以互联网行业为例,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行业都呈现出了典型的寡头垄断特征,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备受瞩目的反垄断案件。以网上交易、搜索引擎领域为例,易趣是世界上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在所有拥有市场份额数据的国家和地区都拥有超过90%的市场份额。谷歌是最大的搜索引擎平台,在拥有市场份额数据的16个国家中,在7个国家拥有超过80%的市场份额。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同样也已经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竞争阶段。在某些相关市场上,已经出现寡头垄断现象。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比较集中分布在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四大领域,分别出现以腾讯、百度、淘宝及支付宝为首的、稳定的寡头垄断。这些领域虽然呈现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却仍然保持高度的竞争活力,创新成果层出不穷。这一新现象对竞争政策的理论更新提出了挑战。本文以提到的“微软拆分案”为例,结合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竞争政策的新发展,讨论我国竞争政策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挑战。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为何,高市场集中度是否会抑制创新?若欲回答这一理论上问题,必然无法绕开熊彼特与阿罗的着名“论战”,这场“论战”围绕市场集中度以及企业规模与创新的关系展开,熊彼特在其着名假说中提出,高集中度市场中的大企业更有能力为研发活动提供资金,克服研发的巨大成本与风险,从成功的创新中获益的能力也更强,因此,在这样高度集中的市场中,我们能看到更多创新成果的涌现。阿罗则指出,对于垄断企业而言,采用新技术将降低凭借市场垄断地位即可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此种替代效应的存在,将削弱垄断企业的创新激励。大量的文献对于市场集中度以及企业规模与创新产出的关系做了探讨,然而,在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这一问题上,实证研究至今不能达成一致且清晰的意见,许多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的不甚明确的解读,甚至对反垄断执法实践产生了误导。为此,本文搜集并整理了关于市场集中度以及企业规模与创新关系的相关实证研究文献,发现由于研发上规模效应的存在,创新与企业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而创新与市场集中度的关系则不甚明朗,在控制行业效应之后,市场集中度对于创新的解释力较小。此外,尽管熊彼特与阿罗的观点被后世实证研究者普遍解读为水火不容,本文通过对双方观点的回顾与梳理,发现就反垄断执法而言,双方的观点可以经由可竞争性原则,独占性原则和协同效应原则整合在一起。接下来,本文也回顾了实证研究领域近年来出现的关注企业以及行业特征与创新关系的文献,以期对创新的决定因素及作用机理进行更全面的了解,为反垄断执法实践提出明晰且可靠的建议。通过实证验证后,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一,企业规模与研发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其根源在于企业规模对研发产生的成本分摊影响。二,尽管市场集中度与研发强度之间也许存在关联,但市场集中度并非决定创新的唯一因素,也不是重要因素。通常采用的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标准并不能准确反映竞争的本质或强度。三,需求、独占性及技术机会等行业特征和资金流动、产品多样性等企业特征是创新活动和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四,熊彼特和阿罗的观点可以经由可竞争性原则,独占性原则和协同效应原则整合在一起。由此,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我国竞争政策中反垄断执法的指导理念应当从传统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反垄断分析范式,转向建立动态的、行为主义的、创新主导的反垄断分析模式。更多地考虑互联网等高新科技产业中的竞争呈现的新型态,积极运用经济分析手段,将企业行为而非企业结构作为反垄断分析的基本出发点、鼓励创新而非降低价格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采取逐案审查,立足事实的立场,不因企业市场势力的存在而预设立场。此外,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着力维护市场的可竞争性,避免因行政垄断、国有垄断企业的不公平优势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王锦瑾[3](2016)在《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系统,历史最悠久,使用范围最广,影响较为深远。它不但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更是中华民族的基本标识,不但对中国文化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朝鲜、韩国和日本这些一直使用汉语的国家的文化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汉字与计算机发生了结合,产生了计算机字体。这一新兴事物的出现与发展,给我国字体产业界、司法界和学术界提出了新的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具体地说,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与计算机字体相关的法律制度,计算机字体创作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更好地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又无法可依。这种现状就给我们提出了问题:计算机字体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应当保护,那用何种方式?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这些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激烈的争辩。计算机字体是数字化技术时代的产物,在我国属于新兴事物,对其法律保护制度研究也算是刚刚起步,本文在目前国内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试增加研究的准确度、深度和广度,力求对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全面、细致,以期提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本文除了绪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首先指明本文的选题背景。笔者认为,汉字不仅是人们生活学习工具,更是承载和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所以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艺术特性。这要求我们必须重视汉字字型字体的发展,保护其发展。然而,计算机字体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不甚理想,其不得不令人担忧,促使我们分析遇到困境的原因并致力寻求解决的办法,否则一定会出现国人用字要向国外企业购买的悲哀。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字体侵权纠纷的案件,而我国又没有相关立法,法院审判无法可依,只能以法官个人法律知识素养为主导,导致审判结果差异较大,缺乏导向性。因此,汉字的地位要求必须发展和壮大,字体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在我国起步较晚,也需要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保驾护航,这就给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很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其次,指明本文的研究目的——通过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法律属性的准确界定,分析其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着作权立法建议。最后,对国内外有关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研究状况进行综述,从而提出本文的研究起点——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保护。首先,根据国内外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模式的考察和争论,焦点都围绕在计算机字体能否受到着作权保护?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计算机字体的保护问题,首先考虑其是否适合着作权法保护。其次,总结国内有关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研究的观点,为本文的研究指明重点和难点。考察国外研究现状,有助于解决本文研究的前瞻性问题。因为,在美国等国家计算机字体的发展属于相对成熟的阶段,他们的保护模式即便不被我们借鉴采纳,但也为我们的研究拓宽思路。在阐述了以上问题的基础上,绪言部分还指出本文将运用法解释学、比较研究、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研究、法经济学研究一系列方法,对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本文的第一章主要展示目前我国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问题。本章是研究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起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界定、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现状、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立法现状和计算机字体产业发展现状。本章之所以从最基本的概念界定入手,系统地介绍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是在为准确界定字体、字体单字及字库软件的法律属性奠定基础。根据笔者在整理查找资料时发现,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有混淆使用的情况,这可能跟计算机字体的专业性强有关,也可能跟国外文献资料翻译差异有关,所以,笔者在开始第二章研究重点之前,将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内涵做出准确界定,一来对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有清晰认识,理清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字体研究过程中的概念模糊不清、使用混乱;二来为准确把握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的法律属性奠定基础。只有知道它是什么,才能准确定位在法律中对应的是何种权利客体。接着本文将近年来有关计算机字体的具有代表性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归纳和分析,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详尽的案例材料,使得本文研究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然后介绍我国有关计算机字体的相关立法并指出其保护的局限性,为本文提出更为合理的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建议作法律制度体系基础。最后介绍我国计算机字体产业发展现状,并详细分析面临困境的原因:由于目前我国有关计算机字体立法尚属空白,社会公众对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保护意识,使得其使用盗版字体的违法成本不高,结果就是计算机字体产业界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字体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尊重,无法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字体业者的积极性不高,行业失去发展信心,整体发展现状萧条。从这个角度讲,对计算机字体进行法律保护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只有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字体产业才能改变萧条的现状,提升市场竞争力,才能对抗国外字体企业的冲击。通过本章小结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有关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是不能一概而论笼统地分析计算机字体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概念厘定,应该将本文研究对象定位为计算机字体单字、字体整体和字库软件三个层面;二是根据我国学术界目前有关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问题争论焦点主要落在是否适合着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上,所以,笔者将研究的重点也放在计算机字体相关问题是否适合着作权法保护。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分析结果,更是基于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属性的定位。本文的第二章是关于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这一章是研究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在这一部分重点分析和论证了计算机中文字体以及单字和字库软件的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来佐证本文观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应当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着作权法保护。首先分别从法律制度、产业发展、字体价值以及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与劳动理论各个层面阐述建立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的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其次分析计算机字库软件的可着作权性。由于有关字库软件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属性在目前学术界已达成共识,没有详细阐述的必要,只是简单地对其作品属性和独创性加以论述。有必要指出的是,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着作权受到保护时候是相对独立的。作为输出对象的计算机字体单字和描绘该对象的字库软件在着作权法上本就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作品。就是说即便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都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意味着字库软件不具独创性,如果字库软件的程序代码设计以及字体库的编写都是设计者个人独立完成和创作的,在作品中能够展示个人创意和思想价值,就可以认为其具有相对的独创性。在这里,笔者着重指出计算机字体单字、字体整体和字库软件着作权的多重性并不意味着分割计算机字体库的整体属性,恰恰计算机字体库软件体现的两种权属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第三从着作权法中“作品”的内涵和“独创性”要求分析着手,全面细致地界定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法律属性,同时探究和剖析了对其进行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此外,笔者同时深入探究和论证了计算机中文字体和字体单字的作品属性及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且独创性水平能否达到着作权法中的要求。首先从我国着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分析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作品属性。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是一种通过线条和各种线条之间的空间和结构关系从而使得字体字形的特征风格外显化的造型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艺术部分是一种思想的表达。其本身还具有传递信息和交流情感的实用功能,但当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在选择某一个计算机字体的时候,如果认识到这种字体与其他字体有明显的风格差异,具备明显的艺术特征,而且认识到即便这种字体的艺术特征不存在,也不影响字体字形本身可以传达信息和语义的实用功能的实现,这就意味着此种计算机字体和单字的艺术性和实用性上产生了观念上的分离。因此,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具有作品属性,应当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可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其次,笔者就目前学术界有关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的法律属性存在的疑点都作出详细的观点阐述。比如:计算机字体是否构成汇编作品、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给与计算机字体单字以着作权保护是否会造成“文字垄断”,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字体单字的实用性是否影响其艺术价值的实现?同一字形风格的字体单字是否会“导致相互否定独创性”?字体单字是否属于工业产品?创作手段是否影响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的着作权属性?本文针对这些疑点做了逐一分析研究并阐述自己的观点:1、计算机中文字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能称之为汇编作品;2、计算机中文字体在计算机中使用是通过字库软件对字体单字作品集合中的字体调用实现的,但并不意味着被软件调用就代表它是软件产品。3、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不仅可以通过传达信息和语义来实现其实用功能,也可以同时通过字形设计来展现其内在的审美价值,它可以很好地实现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完美结合,不能因其实用性就必然否定其艺术性,从而得出作品不被着作权保护。4、单一主体创造和构思的系列实用艺术作品,只会交相辉映,独显魅力,不存在导致相互否定独创性的问题。①本文的第三章也是重点讨论的一部分,是有关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适用及限度问题。这一章是对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着作权保护研究的完整性体现。笔者着眼于目前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权利内容和授权模式,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适用及限度。从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考虑角度分析对于计算机中文字体相关着作权保护限制的必要性,然后分别从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和默示许可三个限制制度谈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限制。最后提出可以通过限制善意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达到对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限制。最后讨论分析计算机字体的侵权类型和判定标准。重点讨论“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在其侵权判定中的适用。本文的第四章是关于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制度的结语与展望,即有关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这一章是对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立法并制定相应法律解释明确的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着作权性质、合理界定计算机着作权保护范围、完善计算机字体着作权行政登记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计算机字体行业规范管理建议这几个部分的内容。根据上文国内外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现状的考察得知每个国家在考虑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模式的时候,除了考虑本国法律体系和制度结构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还要考虑本国的产业发展目标和定位,因而才会有不同国家所采取的保护模式会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结构和产业发展现状,着作权法是对计算机字体保护的一种最优选择,但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应将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字库软件作为软件产品应当纳入着作法保护范畴之内。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依据计算机字体的特征和内涵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最高检、最高法应当依据具体案例判决思想,来进行司法解释,从而引导各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二是合理界定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范围。这是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的着作权的权利限制建议。为了避免给与计算机字体以着作权法保护带来社会各方利益失衡,提出禁止以制作再现字体工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明确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行为、对商业性的使用行为收费、适当提高单字及字体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以及完善字体着作权行政登记制度等方面来实现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着作权的权利限制,从而达到计算机字体的开发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通过提高侵权人对权利人损失赔偿金额标准、赋予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更多的权力等方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通过加强行政管理保护力度、强化计算机字体行业协会集体管理、强制规范字库运营模式和制定行业发展鼓励政策的途径来协助着作权法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
管颖[4](2016)在《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大型互联网企业也越来越频繁地受到各国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其中相关企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调查的主要内容。然而,由于互联网企业及其产品的特殊属性,实践中在认定相关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难以按照传统的思路进行。因此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反垄断法基本原理的框架下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本文第一章介绍了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及其竞争状况。产品的虚拟性、盈利模式的特殊性、运作中存在的双边市场以及网络效应等特点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的区别,也是导致其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上具有特殊性的原因。互联网企业目前的竞争格局呈现出了寡头垄断的趋势,并且存在平台竞争的特点。本文第二章介绍了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问题。市场支配地位可以理解为企业不受竞争威胁并对市场有支配力量的一种状态,其认定程序一般是先界定相关市场,再进行支配地位的分析认定。根据前两章的理论基础,本文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互联网产品相关市场的界定和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这两个方面的困境进行了介绍。在相关市场的界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由于产品的高度动态性及平台竞争特点使得相关产品的范围难以划定;同时,双边市场中的哪一边是案件的相关市场难以确定。而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由于用户获取便捷、运输成本接近零以及地域市场进入几乎没有障碍,传统的界定方法也难以适用。此外,由于产品的免费性和虚拟性等,传统的需求替代性分析、供给替代性分析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在互联网产品上适用时亦面临困难。在支配地位的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市场份额测算困难,二是市场份额难以真实地反映支配地位。为了探求合适的解决方法,本文借鉴了微软案、谷歌案、腾讯案及其他案例中法院及执法机构对相关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论述,并结合反垄断法理论知识及互联网产业组织运作模式,在第五章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总原则是要密切审查相关案件所处的经济现实,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当界定相关市场时,可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从产品的主营业务切入,并主要根据损害方所属市场初步确立涉案的是双边市场中的哪一边;其次,相关地域市场可以在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加减;进行替代性分析时,一方面要更多的考虑供给替代性,另一方面需求替代性分析要更多的从用户体验而非价格因素进行;此外,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可适当弱化,假定垄断者测试具体方法应视情况转变。在认定支配地位方面,笔者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要改革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二是适当提高份额要求及持续时间,三是考虑产品开发成本,四是重视考察技术壁垒,五是根据业务结构及交互性考虑用户锁定效应。
刘乃梁[5](2016)在《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文中指出溯源不足百余年的当代反垄断法秉承竞争宏愿,以独立规制禀赋常立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图之中,因其恢弘效果而被社会舆论褒奖为“经济宪法”,也因此标签设定而承载着更多的历史使命与规制期待。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肩负着为市场经济发展肃清垄断荆棘的任务,它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广泛质疑和银行业市场化探索的行之惟艰“不期而遇”。当回顾、审视和反思我国银行业从垄断经营到竞争引入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知晓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开展并非历史的巧合,而是源于现实和发展之迫切需要。我国银行业发展呈现出对政府干预的高度路径依赖,这使得银行业垄断以一种既复杂又简单的形态呈现于社会舆论面前:它因公权的过多介入而游走于市场与法律的边界,又因公私交融之下金融机构权利的权力化倾向而表现出市场行为的肆意。在种种争论之中,金融消费者和大多数社会舆论声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为富不仁”,经济学家更多地痛陈银行业市场精神之缺失,业界人士极力维护银行业的正面形象,而决策层隔岸观火静待银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外部性展开。在银行业垄断的“罗生门”之中,《反垄断法》的实施成为问题澄清和解决的应然进路,银行业垄断的传媒语境亟待法律层面的认知、剖析与应对。从金融学到法学,银行业垄断问题需要从指数分析和效果评测回归《反垄断法》的法定垄断类型和法律规制结构之中,进而寻求法律框架下的合理界定与规制进路;从金融法到竞争法,银行业需要引入更为独立、更为权威的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制手段,通过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探索实现对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补充和完善;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我们应当在尊重银行业金融规制的基础上,立足主体权利的维护,从主体行为逻辑出发构建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银行业垄断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比之我国反垄断法规范体系的单薄、银行业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一家独大”比之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机构的分散与不成熟,种种对比的结论在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着很长一段距离。但是,我们不能因反垄断法的羽翼未满而对银行业垄断问题视而不见,亦不能因反垄断法律规范的既有残缺而放弃对银行业垄断行为专业规制路径的探索。在金融法治化的议题之下,我们没有理由使金融市场化的建设脱离最符合市场化诉求、最能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立足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特征,从反垄断法规制优势出发不断寻求制度完善,以期为银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驾护航。本文的研究与写作立足于法学视角,在遵循问题主义进路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制开展与完善的基本结构展开对核心命题的论述。具体来看,从“规制需求—规制供给—规制问题—规制分析—规制路径”的法律规制进路逻辑出发,对银行业垄断的规制缘起、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困境、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逻辑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发展等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全文除导论之外,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银行业垄断:问题与规制进路”。本章通过银行业垄断理论与现实问题的梳理,阐明命题的法学属性,明确银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索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制度体系的宏观向度。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虽然存在着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的观点之争,但是从整体发展趋势而言始终是从垄断逐渐走向竞争。鉴于反垄断法对银行业垄断结构规制的局限性和行为规制的可行性,我们认为应当确立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导向,将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关注点从金融学的市场评测转入法学视野下的行为规制。银行业垄断问题的法学本质在于形成垄断行为、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银行市场的垄断行为夹杂政府的不当干预具有多层次、多场域的特征,从根本上渗透于银行业市场的各个领域。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立足于市场化建设,从垄断行为规制着手,树立“攘外必先安内”的规制理念,正确处理与金融规制的关系,借《反垄断法》实施之东风,探索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完善路径。第二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内涵阐释”。本章在厘清《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障碍的基础上,明确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阐明银行业经营者的主体特殊性,将广泛存在于社会舆论之中的“意定”垄断行为置于法定垄断行为框架之内分析,通过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对号入座明确银行业市场垄断的法律真实性,从法律适用的层面释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应当以合理规则适用为主,慎用本身违法规则,相关市场认定应当着眼结论的发展性与科学性,与此同时应当尊重银行业的行业特征,适时调整认定方法。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秉承经营者的同一性,树立“以经济垄断规制为主,行政垄断规制为辅”的推进维度。除宏观认定思路阐释之外,本章从银行业市场价格联盟、“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和“大到不能倒”等问题着手,着重分析银行业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类型方面表现出的不同个性。第三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审视”。本章从“目标—主体—方法—效果”的规制结构出发阐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建构的关键环节。我国银行业市场反垄断法规制承继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虚化”,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多元定位不仅导致自身规制目标的不集中,也使得与银行业规制目标趋同,产生外部挤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规制的权力冲突不利于规制目标的实现,并且银行业发展的路径依赖与反垄断法规制体系自身的不健全更是加剧了银行市场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排斥。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面临着一种“内忧外患”的实践困境,规制方法的不完善首先成为“内忧”的始作俑者,而后反垄断法规制的“无计可施”又对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产生减损效应,最终导致反垄断法规制“无从下手”,威慑与合规指引的双重规制效果成为奢求。第四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本章依据第三章提出的目标虚化、主体冲突、方法困境和效果评测四方面的问题,立足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特征和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从规制理念、权利导向、冲突协调和规制调试四个方面进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阐释。我们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秉持着助推而非主导、规制而非控制、工具而非万能以及独立而非附庸的法律适用理念,在金融市场化、金融法治化和金融民主化的银行业市场发展思潮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树立一种法治、辅助且独立的规制理念,通过对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规制,促成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有效变革,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路径创造实现银行业市场监管路径依赖的适当破除。银行业市场应当明确竞争者市场和消费者市场不同的权利诉求,反垄断法规制立足于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并且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自我调试缓解法律的不确定性,挖掘反垄断法规制之于银行业市场的特殊禀赋。第五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进路”。本章针对前文问题梳理与逻辑分析首先明确银行业反垄断规制权的行使原则和边界,明确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特征在于软硬兼施、多元参与和制度明晰。首先,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建立明确的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为规制协调机构,不断促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司法化改造,合理配置垄断行为执法管辖权,依据区分原则开展银行业市场政府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并通过执法和解制度的探索柔性处理银行业市场问题。其次,通过以大数据和银行业市场竞争性评估的基础制度完善、以法律规范体系和量化标准为核心的实体制度完善以及以执法和司法为内容的程序制度完善,缓解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不确定性。最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还应从主体多元化、守法促进、政府不当干预排除和产业政策协调等方面着手,完善私人实施、专家参与、竞争倡导、竞争中立和行政指导等关联法律制度。
常冬兰[6](2014)在《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研究 ——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视角》文中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反托拉斯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间接性的,即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发起调查或提起诉讼的方式以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利益被认为是维护竞争产生的间接结果。随着消费者运动的深入影响及反托拉斯法的不断发展,反托拉斯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从传统意义上的间接保护向直接保护转变,虽然更侧重于间接保护,但其对消费者利益进行直接保护的趋势逐渐加强。这种直接保护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反托拉斯法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权利,消费者通过对侵害自己利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权利救济并遏制违法垄断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消费者反托拉斯诉讼制度。虽然《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民事救济制度,但《消法》等法律与反托拉斯法的差异决定了前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救济制度不能在反托拉斯法中直接适用,因为反托拉斯法中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在起诉资格、诉讼形式、举证责任、赔偿责任等内容上面临着《消法》和一般民诉规则所不能解决的难题。美国作为反托拉斯法的“策源国”,美国的反托拉斯私人诉讼相当发达,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确立了消费者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具体规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都以美国作为蓝本。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反垄断法起步较晚,反垄断法在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上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有必要研究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以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意义。除引言和致谢之外,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消费者利益保护与反托拉斯法的概述,这部分首先对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背景及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其次,在分析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基础上,深入阐述了反托拉斯法是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以及保护消费者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二部分是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论剖析及主要内容,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反托拉斯法基于何种理论基础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次简要介绍反托拉斯法在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问题上涉及的主要内容及面临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剖析,本部分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历史、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价值变迁入手,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对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的内容进行深入剖析,以解决反托拉斯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中所面临的难题,同时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结合美国反托拉斯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的可借鉴之外,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提供建议。
蒋潇君[7](2014)在《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互联网产业迅速兴起,近一二十年来,互联网产业深刻改变着生产生活方式。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互联网产业和信息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强劲推动力。互联网产业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并迅速增长,互联网巨头形成,在各产品领域的市场集中度很高。与此同时,竞争所带来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大公司业务多元化平台化,各家公司之间业务内容互有交叉、内容同质化,竞争激烈,形式多样,小公司创新受阻。这些问题使互联网大公司进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如何解决互联网企业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已经被摆在了司法、执法和理论界的面前。互联网产业发展时间短,兴起速度快、范围广,在各国发展规律和情况有很强的相似性。因此,如何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全球主要反垄断法法域共同面对的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法律和产业发展状况不同,各国在类似的立法目标下表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引导着法律的适用和发展,也影响着产业的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之所以显得非常复杂,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征所导致的。要研究如何正确适用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产业以帮助其健康发展,首先应该分析互联网产业的自有特征和竞争状况。互联网产业的商业模式广泛采用双边市场模式。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反垄断法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双边市场并不是互联网首创,在传统的传媒、银行卡等领域都有先例。本文研究了传统理论中的双边市场理论以及传统反垄断法对于传媒、银行卡等领域的规制之后,认为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产品市场时应考虑来自双边的竞争性产品,同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越过相关市场界定这一传统理论中的必备环节直接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有效节省司法、执法成本,提高反垄断法司法和执法的效率。互联网产业是网络型产业,具有明显的网络型产业的特征即网络效应。这种特征下整个产业会呈现出胜者全得、正反馈、冒尖、锁定等现象,这是产业固有的内在属性,也对竞争产生着重大影响。本文在阐述了网络型产业的固有特点基础上,研究了传统反垄断法对于电信、ICT硬件生产商、银行卡等领域的规制,力图分析反垄断法在适用于具有这种网络效应的产业时如何针对这种现象进行调整。互联网产业还具有高速创新的显着特点。本文对创新的定义和经济学上创新与竞争关系的理论进行了回顾,分析创新和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梳理欧美发达国家的创新与反垄断政策。指出创新对于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影响和对具体分析框架中各要素的影响。本文从实务出发,按照反垄断法的固有逻辑,结合互联网产业中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和事件,对互联网产业滥用行为的认定和规制进行了逐一分析。本文认为,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时应根据产业特点把握尺度。界定相关市场应当适当放宽,尽可能将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能够起到替代作用的新产品列入相关市场范围内。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其市场力量的维持时间和对市场产生影响的可持续性效果,如果由于技术和产品的更新很快,企业某些产品的可替代性很强,不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时应探求互联网企业常见行为背后的成因、影响及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为的不同。评估行为合理性时应考虑其特殊的成本结构、对整体效率的提高、对消费者福利是否有利等因素。最后,本文在上述论述之后得出结论。首先,应正确认识互联网产业的特点,避免简单套用传统经验得出不恰当的结论。其次,在价值取向上,应鼓励创新、效率优先,同时兼顾消费者利益。第三,在未来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中,应该恪守法律保守的一极。法律只应是最基本的竞争秩序的维护工具,只关注秩序公平、防止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防止互联网企业野蛮生长破坏既有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而不应过分界入企业的竞争过程和细节。另一方面,在认识互联网企业竞争行为时不仅应该关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应从历史和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角度认识互联网产业必将产生的与传统行业之间的竞争,保护行业间的竞争秩序,促进产业升级提高整体生产力水平。第四,应该从全球竞争的角度认识各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应认识到互联网产业是各国在信息化时代综合国力竞争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应当促进本国产业发展,使本国产业能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综合国力的提高做出贡献。
宾雪花[8](2011)在《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两种方式,他们的冲突在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思想、理念,与后发展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控权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即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急需反垄断法来规制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消除市场障碍,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后发展国家的经济赶超迫切性,需要制定产业政策法,扶植、培育大规模的企业集团,促进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这两种制度运用到某一个具体国家中就会产生冲突或矛盾。本课题从法治角度,提出中国两法之协调制度的构建框架,以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福利。本文主要对四个问题进行研究。第一个问题,对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第一章主要阐述两法存在冲突,即资源配置机制之间,规模经济与反垄断之间,过强政府干预的产业政策法与弱势的反垄断法之间,正义与利益价值层面之间的冲突;分析了两法可协调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基础。即有效竞争理论是经济协调基础,两法互动发展是最优的策略;两法都是社会本位法、两法可以衡平原则调和价值。第二个问题,对具体协调制度进行研究和评析。第二、三、四章将两法在长期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六种协调制度,根据制度之间的相关性划分为三组,即事前协商和适用除外制度一组、卡特尔豁免和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一组、部长特许制和美国反垄断和解制度一组;第五章则对全部协调制度加以总评述和评析。最后指出侧重反垄断法的协调制度;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法治程度设置协调制度;协调制度的实施效果与反垄断运行机关的设置有着直接关系等内容,对构建中国两法之协调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个问题,对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现状和当前中国协调制度进行评析。第六章指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我国两法以产业政策法为主、反垄断法为辅的动态演变趋势,目前已造成一些弊端;在协调制度的立法方面,尽管有一些协调制度,但存在制定较粗陋、缺失事前协商制度等缺陷;在协调制度的具体实务方面,则是更多得通过宽松的合并控制制度为产业兼并重组政策服务,没有充分运用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监控产业兼并重组行为,没有灵活运用危机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等协调制度为当前经济服务。第四个问题,构建中国两法之协调制度。首先,第七章提出要完善产业政策立法,向创新驱动型产业政策法转型;以反垄断法为重设置中国制度的构想。其次,完善相应的具体协调制度,具体包括:提议设置事前协商制度;卡特尔豁免应依照一事一立原则,详细呈列每一个豁免事由的标准和程序;建议合并豁免制度应以列举式详解“社会公共利益”豁免事由。最后,建议赋予中国反垄断运行机关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才能够保证以反垄断法为重的协调制度的实现。
苏莉敏[9](2011)在《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已成为当今国际竞争的新规则和企业经营策略。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在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国际贸易以及方便消费者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尤其体现在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的结合上。本文将从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理论出发,分析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原因,结合后产生的影响,得出技术标准和专利联盟结合的必然性。通过实证分析,考查国内外的一些专利联盟实例,以含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的成立为界,分析专利联盟成立之前与成立之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由于知识产权滥用并不必然引起垄断,要判断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是否产生垄断,需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专利许可的限制条件及专利联盟中的专利关系几个方面去考虑。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如何在法律上规制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所产生的垄断问题,介绍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再从含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的专利政策上分析,结合上述的反垄断判断因素,组建这样的专利联盟需要对专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必要专利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保证采用RAND(合理及无歧视)的专利许可原则。最后,将从法律构建和技术标准专利联盟战略上提出我国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反垄断规制的构建。立法不仅从宏观角度,还要从个案监管角度分析,避免技术标准专利联盟成为私人协议或者是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而技术标准专利联盟战略上则从独立专家委员会制度、专利联盟代管方制度以及专利联盟的许可制度上,作出适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标准专利联盟战略。
鄢显俊[10](2010)在《信息垄断:信息技术革命视阈里的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技术革命是当代最重要的科技-产业革命,它发生在20世纪4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的美国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改造着人类社会。就技术和社会互动的角度观察,在美国特定历史时期发生的信息技术革命是一个复杂的、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展开的过程,美国社会为信息技术革命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经由信息技术革命“重塑”的当代资本主义被称为信息资本主义,在其形成过程中诞生了信息垄断,它指独占信息核心技术的信息产业垄断资本、凭借其市场权力,滥用知识产权以攫取高额利润而实施的一种垄断,是当今资本主义微观经济领域最值得关注的现象,对资本主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它鞭辟入里的解剖将为科学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提供一扇独特的“视窗”。信息垄断起源于信息经济形成和信息产业勃兴的20世纪80年代,成熟于90年代。信息垄断的实质是对知识的垄断,其表现形式是垄断IT核心技术。信息垄断的发展史也就是全球计算机软件巨头微软公司和CPU芯片巨头英特尔公司的发家史,其产业代表是英特尔公司和微软公司结成的Wintel联盟。而值得警惕的“另类信息垄断”所造成的影响逐渐引起国际社会普遍担心:它有可能成为信息时代美国控制互联网“话语权”的重要手段。“信息垄断生态环境模型”揭示了信息垄断赖以生存的特殊生态环境,它由信息垄断的产业环境、产品基础和法律环境三大要素构成。信息垄断厂商熟练地运用法律策略和无所不用其极的商业策略打压竞争并侵害消费者。为此,它遭遇了美欧日韩各国频频发起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信息垄断在发展过程中孕育了对抗自己的“内生反对力量”。这就是“自由软件”运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开源软件”运动。前者坚决反对微软代表的资本主义“私有软件”制度,堪称“信息资本主义时代‘赛博空间’里空想社会主义。后者试图探索一条“自由软件”商业化运作的道路,而且获得成功,这是理想妥协于现实的必然结果。信息垄断的本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入信息时代的特殊体现。任由信息垄断泛滥将对经济公正乃至社会公正产生重大危害。而且,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强大的“战略武器”,信息垄断还能够被广泛运用于国家利益之争、。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除了信息垄断这一微观层面的经济现象外,还表现在中观和宏观的其他所有领域,在信息技术范式的“重塑”下,信息资本主义的种种新变化表现为“创造性破坏”的多维、量化展示。除此,“数字鸿沟”代表了当代资本主义新型的两极分化。探讨国家间“数字鸿沟”的测度方法和量化表现,将更有助于认识当代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的内在规律以及所蕴藏的危机。信息资本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是信息时代最复杂的“两制”关系,其特征可用:“共时态并存中的相互借鉴与纠结发展”来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信息资本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发生紧密联系和互动,这种复杂关系的演进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中必然性和偶然性关系的原理。促使这种错综复杂关系产生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日愈全球化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动能所致,这是马克思早年所指的“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与传统资本主义相比,当代资本主义的确发生了诸多引人注目的新变化。但资本主义的本质依旧。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两大本质特征仍旧如故,第一,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即商品生产无所不在;第二,社会生产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榨取剩余价值。综合马克思“两个必然”和“两个决不会”解读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必须看到,“两个必然”揭示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客观趋势,而“两个决不会”则强调了不同社会生产方式更替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总之,当代资本主义仍然有长足的发展空间。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态度是:以变化的眼光看待变化本身。信息技术革命开启了人类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变迁历程。运用ORBICOM提供的测量方法,通过多维度量化考察中国特色的信息化进程,比较它与信息资本主义的差距及中国的追赶特点。可以看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创的中国特色的信息化道路是人类社会信息化进程中超常规发展的典范,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应对以信息技术革命为典型代表的当代新科技革命的挑战,中国的国策是: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对微软垄断诉讼案的思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微软垄断诉讼案的思索(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联邦反垄断执法中的政治与党派忠诚(论文提纲范文)
一、党派忠诚的定义 |
二、政治党派忠诚的主要特征 |
(一)将对手描绘成极端分子、意识形态盲从者或不理性的人 |
(二)夸大差异 |
(三)确认偏差和双曲线贴现的强化 |
三、反垄断执法中党派忠诚的后果 |
(一)对机构品牌的伤害 |
(二)国内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减弱 |
(三)在国外的影响减少 |
四、结论:克服党派冲动 |
(2)竞争政策与创新 ——从市场结构主义转向行为规制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关于竞争、创新与生产率关系的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介绍与概述 |
第二节 理论背景 |
一、竞争与激励 |
二、竞争与创新 |
三、竞争与选择 |
四、新的竞争形态 |
第三节 实证研究路径 |
一、主要的实证研究命题 |
二、监管改革效果评价 |
三、市场势力的指标 |
四、创新活动的度量 |
第四节 企业规模、市场集中度与创新——熊彼特式的实证研究综述 |
一、企业规模和创新 |
二、市场集中度与创新 |
三、熊彼特范式下实证研究的评估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从市场结构主义转向行为规制主义——美国竞争政策转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从微软拆分案说起 |
一、案情介绍 |
二、相关争议 |
第二节 美国竞争政策的转变历程及历史背景 |
(一) 美国竞争政策的传统经济学理论 |
(二) 传统经济学理论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制的影响、不足及理论创新 |
第三节 中国竞争政策现状分析 |
一、中国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的历史沿革 |
二、竞争政策与创新 |
第四节 反垄断法概述 |
一、反垄断法在竞争政策中的核心地位 |
二、反垄断法的国际经验 |
三、我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立法的基本内容概述 |
第五节 反垄断法重点条文文本分析 |
一、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的相关条款 |
二、反垄断法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条款 |
三、规范分析与结论 |
第四章 创新决定因素理论梳理与机理探索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企业特征 |
第三节 行业特征 |
一、需求 |
二、技术机会 |
三、独占性 |
第四节 对熊彼特-阿罗论战的回顾 |
一、双方观点总结 |
二、竞争与创新:厘清迷雾 |
三、阿罗-熊彼特观点的整合 |
第五节 结论 |
第五章 创新及其决定因素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模型的设定 |
第二节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第三节 计量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一、不引入行业特征变量的情形下 |
二、在引入行业特征的情况下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汉字字体的发展 |
1.1.2 国内字体产业的发展现状 |
1.1.3 司法实践现状 |
1.1.4 计算机字体的相关立法现状 |
1.1.5 小结 |
1.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际公约及与其他国家对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研究现状 |
1.3.3 国外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综合评价 |
1.3.4 本文的研究起点——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法保护 |
1.4 本文拟研究的问题与方法 |
1.4.1 拟研究的问题 |
1.4.2 研究方法 |
2 计算机字体导论 |
2.1 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厘定 |
2.1.1 字体 |
2.1.2 字体的相关概念 |
2.1.3 小结 |
2.2 我国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 |
2.2.1 方正诉文星案 |
2.2.2 方正诉暴雪案 |
2.2.3 方正诉宝洁案 |
2.2.4 汉仪诉笑巴喜案 |
2.2.5 中易诉微软案 |
2.2.6 叶根友诉肯德基案 |
2.2.7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的争议焦点 |
2.3 我国计算机字体的立法现状 |
2.3.1 我国计算机字体的相关立法 |
2.3.2 我国立法对计算机字体保护的局限性 |
2.4 我国计算机字体产业发展现状 |
2.5 本章小结 |
3 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保护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3.1 区分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作品着作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 |
3.1.1 区分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作品着作权的必要性 |
3.1.2 区别保护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着作权的正当性 |
3.2 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3.2.1 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 |
3.2.2 从产业发展角度分析 |
3.2.3 从计算机字体本身的价值分析 |
3.2.4 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层面分析 |
3.2.5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劳动理论角度分析 |
3.3 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着作权法保护 |
3.3.1 字库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
3.3.2 字库软件的独创性分析 |
3.3.3 字库软件受着作权法保护时的相对独立性 |
3.4 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着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3.4.1 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的可着作权性分析 |
3.4.2 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的独创性分析 |
3.4.3 关于赋予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着作权法保护的疑点解析 |
3.5 本章小结 |
4 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保护的适用及限度 |
4.1 计算机字体的权利内容和授权模式 |
4.2 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限度 |
4.2.1 给予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带来的问题 |
4.2.2 限制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考虑——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考虑 |
4.2.3 合理使用对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限制 |
4.2.4 权利用尽对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限制 |
4.2.5 默示许可对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限制 |
4.2.6 其他限制 |
4.3 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侵权认定 |
4.3.1 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 |
4.3.2 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侵权认定 |
5 关于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制度结语与展望——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
5.1 立法明确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性质 |
5.1.1 将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列入着作权法保护客体范畴 |
5.1.2 制定相关的法律解释 |
5.1.3 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 |
5.1.4 完善字体着作权行政登记制度 |
5.1.5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
5.1.6 计算机字体行业规范管理建议 |
5.2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及其竞争状况 |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的定义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的特殊属性 |
一、产品和业务结构 |
二、双边市场 |
三、盈利模式 |
四、市场扩张方式 |
五、开发和复制成本 |
第三节 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状况 |
一、竞争格局 |
二、竞争的本质和目标 |
三、主要反竞争行为 |
第二章 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及认定流程 |
一、定义 |
二、认定流程 |
第二节 相关市场的传统界定方法 |
一、两个维度: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
二、两个依据: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分析 |
三、测试方法:假定垄断者测试 |
第三节 支配地位的传统认定方法 |
第三章 互联网产品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一节 互联网产品相关市场的界定困境 |
一、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困境 |
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困境 |
三、需求替代性分析方法的限制 |
四、供给替代性分析方法的限制 |
五、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的适用困境 |
第二节 经典案例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一、微软案 |
二、谷歌案 |
三、3Q案 |
第四章 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 |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 |
一、市场份额测算困难 |
二、市场份额与市场支配力 |
第二节 经典案例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微软案 |
二、谷歌案 |
三、3Q案 |
第五章 困境的解决方法 |
第一节 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 |
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三、替代性分析 |
四、适当弱化相关市场的重要性 |
五、转变假定垄断者测试 |
第二节 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改革市场份额计算方法 |
二、适当提高份额要求及持续时间 |
三、考察产品开发成本 |
四、重视市场进入壁垒 |
五、考虑用户锁定效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现有文献的评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价值与力图实现的创新 |
五、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
第一章 银行业垄断:问题与规制需求 |
第一节 银行业垄断:从结构到行为的问题演进 |
一、银行业垄断结构及其外部性传导 |
二、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反垄断法规制思路变迁 |
三、垄断行为: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导向 |
第二节 银行业垄断:从社会争议到法学问题 |
一、银行业垄断社会争议中的法学追问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既有趋势 |
三、银行业垄断引发的法学问题澄清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基于市场化需求的分析 |
一、我国银行业市场化的制度变迁 |
二、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衍生场域 |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逻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内涵阐释 |
第一节 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 |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制度障碍及其释明 |
二、反垄断法视野下的银行业性质判断 |
三、《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实然逻辑 |
第二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 |
一、垄断效果的判断规则 |
二、合理规则的具体实施:市场界定 |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认定的一般思路 |
第三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主体言说 |
一、垄断行为主体的反垄断法理解 |
二、银行业垄断行为实施主体审视 |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利益相关主体 |
四、银行业垄断行为主体一般结论 |
第四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类型探讨 |
一、银行业垄断行为之垄断协议 |
二、银行业垄断行为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三、银行垄断行为之经营者集中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审视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目标虚化 |
一、法律规制目标的一般理解 |
二、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实然把握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现实语境 |
四、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虚化效应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权力冲突 |
一、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规制冲突的理论阐释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金融规制的权力冲突表现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金融规制的权力冲突缘由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方法困境 |
一、银行业对反垄断法规制提出的挑战 |
二、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银行业适用 |
三、从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效果预估 |
一、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现有效果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推导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效果实现之要点初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阐释 |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秉持 |
二、银行业发展的传统与未来——基于监管理念的演变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预设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利导向 |
一、从竞争到权利的反垄断法规制目标转化 |
二、银行业主体的权利预设及其垄断演化 |
三、社会转型背景下银行业市场权利冲击 |
四、银行业市场权利重塑与垄断问题破解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冲突协调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的普遍性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的客观必然性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化解的应然逻辑 |
四、银行业金融规制的现实趋势——基于规制冲突的缓和 |
五、银行业垄断治理规制冲突的缓和向度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调试向度 |
一、银行业反垄断:从法律效力到法律实效 |
二、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由局限回归特征 |
三、独特性塑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示范与突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进路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禀赋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维度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发展向度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力协调 |
一、主要国家银行业垄断规制权的配置模式概览 |
二、银行业垄断规制权的法域涉及 |
三、权力协调之整体架构 |
四、权力协调之协调机构设置——基于反垄断法规制主导的思考 |
五、权力协调之关键问题:垄断行为执法管辖权配置 |
六、权力协调之特殊问题:政府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
七、权力协调之制度补充:执法和解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完善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制度完善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制度完善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序制度完善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探索 |
一、银行业反垄断实施的主体多元化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竞争倡导适用 |
三、银行业市场发展的竞争中立原则 |
四、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指导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6)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研究 ——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消费者利益保护与反托拉斯法的概述 |
(一) 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概述 |
(二) 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
(三) 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
二、 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论剖析及主要内容 |
(一) 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论剖析 |
1. 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 |
2. 消费者的弱势性 |
3. 竞争行为负外部性的影响 |
4. 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 |
(二) 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主要内容 |
三、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剖析 |
(一) 消费者利益保护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历史 |
(二) 美国反托拉斯法关于消费者利益保护规定的评析 |
1. 消费者原告资格 |
2. 消费者集团诉讼 |
3. 举证责任 |
(1) 证据开示制度 |
(2) 初步证据规则 |
4. 三倍损害赔偿责任 |
(三) 美国反托拉斯法消费者利益保护相关案例剖析 |
1. 与消费者起诉资格相关的司法实践 |
(1) 美国司法实践确立的消费者起诉资格——间接购买者原则 |
(2) 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原告资格的合理化 |
2. In re Warfarin SodiumAntiturst Litigation案 |
3. In re Florida Microsoft Antitrust Litigation 案 |
小结 |
四、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我国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现状 |
(二) 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
(三) 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选题意义 |
1.1.2 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选题意义 |
1.2 国内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框架及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互联网企业竞争行为带来的反垄断规制问题 |
2.1 互联网产业竞争现状与发展趋势 |
2.1.1 互联网产业的竞争格局 |
2.1.2 互联网企业竞争中的平台化与实体化趋势 |
2.2 互联网产业的内在特征带来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 |
2.2.1 商业模式带来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
2.2.2 网络型产业属性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认定问题 |
2.2.3 迅速创新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认定问题 |
2.3 实践中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困境 |
2.3.1 传统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失灵 |
2.3.2 传统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不足 |
2.3.3 认定滥用行为更为复杂 |
2.3.4 违法所得和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难度增加 |
第3章 互联网产业滥用行为规制中的价值取向 |
3.1 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
3.1.1 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取向 |
3.1.2 多元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
3.2 主要法域在对互联网企业规制中的价值取向差异 |
3.2.1 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
3.2.2 欧盟竞争法的价值取向 |
3.2.3 欧美对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规制的价值取向比较 |
3.3 我国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法规制中的价值取向 |
3.3.1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运行中的价值取向 |
3.3.2 我国规制互联网产业滥用行为时应然的价值取向 |
第4章 影响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规制的基础理论 |
4.1 双边市场理论及其在滥用行为规制中的作用 |
4.1.1 双边市场理论的内涵 |
4.1.2 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导与局限 |
4.2 网络效应理论及其在滥用行为规制中的作用 |
4.2.1 网络型产业的概念与特征 |
4.2.2 互联网产业中网络效应导致的垄断结构 |
4.3 创新与竞争理论及其在滥用行为规制中的适用 |
4.3.1 创新与竞争理论 |
4.3.2 创新对于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作用 |
4.3.3 互联网产业中的创新与反垄断政策 |
第5章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5.1 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 |
5.1.1 相关市场的数量与界定方法:双边市场理论的指导与回归 |
5.1.2 互联网企业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 |
5.1.3 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
5.2 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5.2.1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基本理论 |
5.2.2 交叉网络效应对垄断结构的作用 |
5.2.3 平台化经营下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5.3 越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探讨 |
5.3.1 理论依据与实际运用的方式 |
5.3.2 越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和不足 |
5.4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基本方法总结 |
第6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类型化及其认定与规制 |
6.1 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认定 |
6.1.1 互联网产业中广泛的搭售行为及其内在必然性 |
6.1.2 应用传统分析框架认定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 |
6.1.3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合理抗辩 |
6.2 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认定 |
6.2.1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特点 |
6.2.2 传统理论认定拒绝交易行为中的MCI标准 |
6.2.3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认定中对MCI标准的适用 |
6.3 互联网企业的差别待遇行为认定 |
6.3.1 互联网企业差别待遇行为的多样化表现形式 |
6.3.2 互联网企业差别待遇的认定 |
6.4 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制 |
6.4.1 尊重企业遵循规律而采取的竞争行为 |
6.4.2 规制利用网络效应不正当影响竞争的行为 |
6.4.3 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法律责任的评估与承担 |
6.4.4 行政执法中应重视经营者承诺制度 |
6.4.5 民事诉讼中应调整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7.1 在正确认识产业特征的基础上规制滥用行为 |
7.1.1 尊重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 |
7.1.2 适当调整规制路径 |
7.2 以鼓励创新兼顾消费者利益为价值取向 |
7.3 坚守反垄断法的基本调整作用 |
7.3.1 明确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界限 |
7.3.2 只调整竞争秩序不保护特定竞争者利益 |
7.3.3 协调产业间竞争秩序 |
7.4 全球视角下的互联网产业反垄断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立场与方法 |
0.1 研究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目的 |
0.3 国内外研究状况 |
0.3.1 从宏观角度研究两者动态演变关系 |
0.3.2 从微观角度研究---具体协调制度 |
0.4. 研究的思路、方法、内容 |
0.4.1 基本思路 |
0.4.2 研究方法 |
0.4.3 需要解决的问题 |
0.4.4 研究内容 |
0.5 相关概念界定 |
0.5.1 产业政策法与相关概念辨析及修正 |
0.5.2 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基本功能 |
第一章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的理论基础 |
1.1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冲突 |
1.1.1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
1.1.2 冲突的根由 |
1.2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的理论基础 |
1.2.1 两法协调的经济学基础 |
1.2.2 两法协调的经济法基础 |
1.3 协调模式 |
第二章 适用除外制度和事前协商制度研究 |
2.1 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
2.1.1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
2.1.2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中的基本产业类型 |
2.1.3 适用除外制度的特点 |
2.2 事前协商制度研究 |
2.2.1 事前协商制度的立法 |
2.2.2 事前协商制度的阶段 |
2.2.3 事前协商制度的特点 |
2.3 制度评析 |
第三章 卡特尔豁免制度和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研究 |
3.1 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 |
3.1.1 产业政策法与卡特尔豁免制度 |
3.1.2 各国立法例 |
3.1.3 卡特尔豁免事由 |
3.1.4 卡特尔豁免制度的发展特点 |
3.2 合并控制制度研究 |
3.2.1 产业兼并重组政策与合并控制制度 |
3.2.2 企业合并违法性评价基准 |
3.2.3 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程序和申报标准 |
3.2.4. 企业合并豁免制度的基本事由 |
3.3 制度评析 |
第四章 部长特许制和美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研究 |
4.1 部长特许制----欧洲大陆各国设置的主管经济部长制度 |
4.2 美国反垄断和解制度----个案上“国家利益”的再现 |
4.2.1 美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基本概况 |
4.2.2 微软反垄断和解案例和评析 |
4.3 制度评析 |
第五章 整体协调制度评析 |
5.1 总评述 |
5.2 对中国的启示 |
5.2.1 侧重反垄断法的协调制度 |
5.2.2 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法治程度设置协调制度 |
5.2.3 协调制度的实施效果与反垄断运行机关的设置有着直接关系 |
第六章 我国两法之协调制度的现状评析 |
6.1 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协调模式评析 |
6.1.1 以产业政策法为主的协调模式 |
6.1.2 以产业政策法为主的协调模式后果 |
6.2 我国协调制度的立法和实务现状评析 |
6.2.1 当前两法存在冲突 |
6.2.2 我国协调制度的立法现状评析 |
6.2.3 我国协调制度的实务现状评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两法之协调制度的构建 |
7.1 对国内外三种观点评述 |
7.2 完善产业政策立法 |
7.2.1 实现产业政策法治化 |
7.2.2 中国产业政策法的转型—创新驱动的产业政策法 |
7.3 以反垄断法为重设置协调制度 |
7.3.1 设置中国协调制度的构想 |
7.3.2 构建中国事前协商制度 |
7.3.3 完善中国协调制度 |
7.4 赋予中国反垄断运行机关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观点与创新 |
本文主要观点 |
本文创新之处 |
本文不足之处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9)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专利联盟基本理论 |
第二节 技术标准基本理论 |
第三节 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之间的关联性 |
一、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原因 |
(一) 技术标准的制定无法避开“必要专利” |
(二) 这是技术标准与专利权冲突协调的结果 |
(三) 这是市场经济运营发展的要求 |
二、专利联盟和技术标准结合的影响 |
三、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必然性 |
第三章 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反垄断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 |
一、含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成立之前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 |
(一) 专利联盟成员利用标准化组织的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 |
(二) 私有协议成为潜在的限制竞争的事实标准 |
(三) 拒绝许可“必要专利” |
二、含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成立之后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 |
(一) 滥用专利许可 |
(二) 垄断性定价 |
(三) 附加限制性条款 |
(四) 联合抵制行为 |
(五) 滥用专利诉讼 |
第二节 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引起垄断的判断因素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二、专利许可的限制条件 |
三、专利联盟中的专利关系 |
第四章 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反垄断规制保护之现状 |
第一节 法律保护 |
一、境外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制 |
(一) 美国 |
(二) 欧盟 |
(三) 日本 |
(四) 我国台湾地区 |
二、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标准实施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 |
一、专利信息的披露 |
二、必要专利的评估和审查 |
三、RAND 专利许可原则 |
第五章 我国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反垄断规制之构建 |
第一节 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反垄断法律构建 |
一、宏观立法角度 |
二、个案监管角度 |
(一) 申请豁免制度 |
(二) 必要专利的司法审查 |
(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审查 |
第二节 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制度构建 |
一、独立专家委员会制度 |
二、专利联盟的许可制度 |
三、专利联盟的代管方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10)信息垄断:信息技术革命视阈里的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和研究的意义、研究的方法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的意义 |
(三) 研究的方法 |
二、文献综述 |
(一) 信息技术革命的起源及内涵 |
(二) 信息技术革命促成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 |
(三) 垄断理论的争鸣及信息产业的垄断现象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信息技术与信息技术革命 |
(二) 信息化、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 |
(三) 资本主义、信息资本主义与信息垄断 |
四、研究的难点和主要创新点 |
(一) 研究的难点 |
(二)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息技术革命的起源与信息垄断的历史进程 |
第一节 信息技术革命及其社会历史原因 |
一、信息技术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最深刻的科技-产业革命 |
二、信息技术革命的社会历史原因:基于SST理论的分析 |
第二节 信息垄断的历史进程 |
一、信息垄断前史——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萌芽 |
二、信息垄断的萌芽——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迅速发展阶段 |
三、信息垄断的形成与发展——信息经济基本形成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 |
第二章 信息垄断的产业代表及"另类信息垄断" |
第一节 信息垄断的产业代表:"Wintel联盟" |
一、何谓Wintel联盟 |
二、信息垄断暨Wintel联盟的特征 |
第二节 值得警惕的另类"信息垄断":互联网核心设施垄断 |
一、互联网核心设施垄断的含义 |
二、互联网核心设施垄断所面临的压力及其变革 |
第三章 信息垄断赖以生存的特殊"生态环境" |
第一节 信息垄断的产业环境:信息产业及其加速度规律 |
一、"摩尔定理"(Moore's law)揭示信息产业的加速度规律 |
二、"摩尔定理"(Moore's law)对信息垄断的意义 |
第二节 信息垄断的产品基础:信息产品的诸多特性 |
一、信息产品的生产具有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征 |
二、信息产品能够对用户产生极强的"锁定"(Lock-in)效应 |
三、信息产品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
四、信息产品具有"网络效应" |
第三节 信息垄断的法律环境:严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简介 |
二、美国在全世界率先开启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先河 |
第四章 信息垄断厂商的市场策略及其与反垄断调查的博弈 |
第一节 信息垄断厂商的法律策略:用"知识产权的大棒"维护垄断 |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肇始之作:盖茨"致计算机爱好者的公开信" |
二、专利权从来都是英特尔克敌制胜的不二法宝 |
三、微软的全球反盗版行动 |
第二节 信息垄断厂商的商业策略:"知识霸权"主宰下的赢家通吃 |
一、"捆绑"(Bundling)策略 |
二、OEM策略 |
三、"歧视性价格"策略 |
四、"标准战争" |
第三节 信息垄断与反垄断调查的博弈:魔道相长的激烈对抗 |
一、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微软、英特尔遭遇的反垄断调查及诉讼 |
二、欧盟、韩国和中国台湾针对微软、英特尔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
第五章 信息垄断的内生反对力量、本质及危害 |
第一节 信息垄断的内生反对力量 |
一、"自由软件"运动:信息资本主义时代"赛博空间"里的空想社会主义 |
二、从"自由软件"到"开源软件"的嬗变:自由精神如何不被商业湮灭 |
第二节 "开源软件"对微软垄断的挑战及微软的应对 |
一、"万圣节文档":微软内部机密备忘录 |
二、"开源软件"反抗微软垄断的苦斗及初现的曙光 |
第三节 信息垄断的本质及危害 |
一、信息垄断的本质 |
二、信息垄断的危害 |
第六章 当代资本主义的"重塑"及其新型的两极分化 |
第一节 信息技术范式对当代资本主义的"重塑" |
一、信息技术革命促使技术经济范式向信息技术范式转型 |
二、信息技术范式框架里的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创造性破坏"的一般描述 |
三、信息资本主义新变化种种:"创造性破坏"的多维、量化展示 |
第二节 信息资本主义新型的两极分化:"数字鸿沟" |
一、"数字鸿沟"及其测量模型 |
二、信息资本主义"数字鸿沟"的种种量化表现 |
三、各国"信息状态"暨"数字鸿沟"的演进比较 |
第七章 信息资本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第一节 共时态并存中相互借鉴与纠结发展的"两制"关系 |
一、"两制"关系发展的关键历史阶段A-B(1975-1979) |
二、"两制"关系深入、全面且曲折发展的历史阶段B-E(1992-2008)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的信息化发展道路 |
一、中国特色信息化进程的三个阶段 |
二、中国特色的信息化与当代资本主义信息化的综合比较 |
三、信息化进程中的当代资本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应对信息技术革命挑战的方略 |
一、创新型国家与与国家创新体系 |
二、中国特色的主创新道路及国家创新体系 |
结束语 |
一、全文总结 |
二、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对微软垄断诉讼案的思索(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联邦反垄断执法中的政治与党派忠诚[J]. 威廉·E.科瓦契奇,赵鑫. 竞争政策研究, 2022(01)
- [2]竞争政策与创新 ——从市场结构主义转向行为规制主义[D]. 胡德勤.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8(02)
- [3]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研究[D]. 王锦瑾. 武汉大学, 2016(06)
- [4]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研究[D]. 管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5]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D]. 刘乃梁.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6]反托拉斯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研究 ——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视角[D]. 常冬兰.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7]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蒋潇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01)
- [8]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研究[D]. 宾雪花. 中南大学, 2011(12)
- [9]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结合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 苏莉敏. 华南理工大学, 2011(12)
- [10]信息垄断:信息技术革命视阈里的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D]. 鄢显俊. 云南大学,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