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概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容摘要(论文文献综述)

陈曼榕[1](2021)在《我国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性及其法治强化》文中研究表明

杨艳[2](2020)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以火烧坪乡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同时是湖北省唯一一个集老、少、山、穷、库于一体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武陵山片区县,所以在努力脱贫的过程中不但紧抓经济发展还积极响应国家发展生态农业的号召,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7-2023年)》中对发展生态农业进行了详细规划,以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众所周知,生态农业的稳步发展除了需要前沿的农业科技外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良好的法律保障制度能够加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现建成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的目标。通过对典型农业地区火烧坪乡的生态农业发展进行研究发现,其生态农业发展存在劳动力流失严重、农产品竞争力不高、生态农业进程缓慢、农业信息滞后、农业纠纷解决不力等困境,究其法律保障制度的原因,是因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在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方面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及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具体表现为没有专门的生态农业法律,有关生态农业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规之中,且相关法律多为原则性、提倡式的规定。通过对国外典型生态农业国家及国内典型生态农业地区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的经验进行总结,结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得出了必须积极利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完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的结论。具体应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生态农业创新、生态农业服务体系及生态农业监督管理主体等方面进行法律保障制度完善。这样一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生态农业发展在人文、经济、服务等方面将得到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加快脱贫步伐,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石磊[3](2019)在《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法律适用是法院实现司法行为的关键活动,同时也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的具体途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规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由于地方性法规更贴近地方的民情,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在法院审判中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价值。多年来,由于适用规则模糊、适用率低和不当、缺乏实际操作性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不仅浪费了大量立法资源,也与地方性法规立法主体的崇高地位不相匹配。在此,本文以“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为研究主题,主要针对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适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挖掘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提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地方性法规适用的优化路径。本文第一部分先通过介绍本研究的选题背景和理论价值,阐明了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及解决问题的紧迫性。然后对该研究主题的研究现状和主要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作为本文研究的基础和有益补充。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目前在理论界和实际司法审判中的现状进行分析,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对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界定为“参照性依据”地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适用形式:作为全案裁判的依据、作为分析说理的依据、同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和裁判依据、作为审判辅助性工作开展的依据。以及适用过程中冲突处理的三种方式:不适用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并宣布地方性法规违法无效;不评述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直接适用上位法;中止审理,逐级报请有权机关答复后,再恢复审理案件。第三部分集中论述了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适用中存在的适用规则模糊、适用率低或不当、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作了全方位的研究和阐述。存在上述缺陷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主体、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等多个方面有“先天不足”和法律解释界限模糊、效力不明确的“后天缺陷”,还有法官审判中的主客观因素、司法与立法的冲突应对不当。第四部分从立法、司法、法官三个层次提出加强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中适用的应对策略。在立法上,明确了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导向的法律”性质,确立了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原则,包括: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立足地方实际、“宜精不宜粗”;确定了地方性法规具有“职权性立法权”的专属性质,提出立法时应赋予地方人民法院地方性法规的提案权,扩大提案主体;立法过程中要促进多方参与,民主化立法;要加强立法监督,必要时可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司法上,建立地方性法规适用审查机制,规范适用地方性法规;确立法院审判中地方性法规与其他法规规范的冲突应对规则,在此基础上,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上下级法院互动;上级人民法院及时针对地方性法规在审判中的适用发布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回避,要及时上报,推进司法适用。在法官层面,要完善法官培训机制,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学习;法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地方性法规的整理汇总,梳理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提高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

罗政豪[4](2019)在《民事主体视角下的社会服务机构研究》文中提出《民法总则》第87条第2款与第92条第1款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了相关规定,与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一起作为当下非营利法人的组成类型。社会中哪些为社会服务机构、其财产权归属于谁、能否从事经营性活动等问题,在现实中十分普遍且争论激烈。本文以《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历史为基础,结合非营利法人基本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除引言和结语,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社会服务机构产生与立法考察。在讨论社会服务机构基本问题之前,厘清社会服务机构的产生与立法历史,能在接下来的讨论中起到关键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全能政府”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社会需要,于是产生了对社会组织的需要。社会服务机构正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立法考察上,“社会服务机构”经历了“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身份转变、名称变化与性质变迁,最终《民法总则》以“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概念确定其为非营利法人,并属于“捐助法人”范畴。《民法总则》将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法人原因有三:(一)社会服务机构已经属于非营利法人主体制度中的一个组织类型,法律对非营利法人的规定也必然限制于社会服务机构;(二)将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法人便于在之后政社改革与组织管理;(三)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法人能够适应民事主体制度框架,减少因组织形态的不同而产生的矛盾。第二部分,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辨析。从解释论视角辨析“社会服务机构”在《民法总则》和社会生活中的概念,“社会服务机构”具有主体意义与非主体意义两种用法。要取得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具有捐助法人资格;(二)依法进行登记,依法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许可才能登记的经过许可;(三)具有公益目的且有明确的社会服务范围;(四)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第三部分,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采用“社会服务机构的来源”作为标准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分类,将其分为四种类型:(一)原为法人型且符合公益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以民办事业单位形式存在的社会服务机构;(三)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四)新设社会服务机构。同时,社会企业不是社会服务机构。第四部分,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权问题。一方面,社会服务机构拥有财产所有权。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主要包括其成立之前捐助人捐助的财产和其成立之后获得的财产两个部分组成。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捐助财产;(二)捐赠财产;(三)取得的收益;(四)政府资助;(五)依法保值增值形成的财产;(六)无形财产;(七)其他合法财产。另一方面,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限制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加以把握。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静态限制包括捐助财产的限制和资本构成的限制。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动态限制包括财产使用的限制、利润禁止分配原则、剩余财产禁止分配。

李松杰[5](2019)在《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定位与运行》文中研究指明如果说之前2003年的河南种子案是用法院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权的问题有意无意遮住了维护法制统一的问题,那么2017年暴露出来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条例》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则足以让我们重启了对维护法制统一问题的探讨。甘肃省的这个地方性法规历经三次修改都没有发现违反了上位法,原因何在,值得我们反思。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如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在这其中还特别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度。《立法法》第99条第一款又赋予了包括但不限于检察机关在内的特定国家机关针对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要求。这一规定就为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本论文的写作也缘起于此。通过探讨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定位与运行,从而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本论文除了前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三章,接下来对三章的内容逐一做一概述。第一章探讨检察权的概述与国家法制统一的维护。此章的目的有二。一,分别对检察权的基础理论和国家法制统一的概念、意义等做一介绍,二,循序渐进,论证为何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方面大有可为。第二章以《立法法》第99条第1款为中心探讨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路径。尽管《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赋予了检察机关针对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提出审查要求的权力,但此权力从未被启动。笔者拟从历史基础、现实基础、理论基础展开对此款应然方面的论述。当然要尝试论述检察权的定位还必须首先将其置于《立法法》整个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体系中进行思考。第三章对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运行进行探讨。承接上一章对定位的论证,阐述与此定位相应的理想中的运行以及分析实践中的运行,思考两者存在张力的原因何在,提出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具体措施,即鉴于司法权的被动性、以及《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措施有二,一是善用《立法法》第99条,尝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二是充分利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三是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苏雄飞[6](2018)在《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文中研究表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归责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主要类型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违法责任原则。本文通过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及我国现有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分析,指出了我国行政赔偿适用违法责任原则的缺陷和刑事赔偿中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不足。行政赔偿采用违法责任容易导致国家赔偿倾向于对国家行使职权进行合法性评价而忽略了赔偿本身,同时限制了赔偿的范围;采用违法责任原则导致国家赔偿实践活动的灵活性不足,并且,对于受害人也具有过错的情形,违法责任原则不能很好的分配国家和受害人间的责任承担。刑事赔偿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的面不够宽,将合法的错误拘留排出在无过错责任外而适用了违法责任原则,这导致公民被拘留后又被认定为无罪的情形无法取得国家赔偿,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改变前述行政赔偿采用违法责任原则的缺陷和刑事赔偿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不足,本文建议在行政赔偿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进一步扩大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同时解决了违法责任原则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在合法的错误拘留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权利,无罪赔偿中无过错任原则的全面适用也更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使得刑事赔偿更为合理、公正。

杨昆鹏[7](2018)在《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产品作为食品的来源,其安全性直接决定食品安全,且其经验性和信任性使消费者不易察觉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因此,研究我国农产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在农产品安全的法律关系中,存有三方法律主体,分别是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政府;而这三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这是我国农产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所在。但学术界对此研究还尚少,本论文就是立基于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对此提出法律对策,进而达至各法律主体间信息均衡。本论文的研究路径是从理论探究到现实分析再到提出法律对策。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文分为三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农产品安全信息及信息不对称一般理论。农产品安全信息是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可能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利益的信息。农产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所在便是信息不对称,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与消费者和政府之间、消费者和政府之间、政府上下级和各级之间都存在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而本文的目的就是克服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达至信息均衡。对于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经济学意义上易引发农产品“柠檬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主体“道德风险”,法学意义上易侵害消费者利益、减损政府公信力和破坏法治市场秩序。而对于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原因,内因有农产品特殊性和获取信息的成本,外因有生产者和销售者垄断信息、政府未尽信息职责、消费者缺乏知识。第二部分: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的立法现状及问题。通过对我国当前有效的13部法律、9部行政法规、15部部门规章、20部地方性法规的分析,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的立法现状表现在农产品安全产地环境、标准、检测、认证标识、追溯信息方面。而进一步分析,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立法存在的问题反映在与三方法律主体相关上的有:第一,农产品生产者获取农产品安全信息不足和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充分;第二,农产品销售者获取农产品安全信息困难和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力;第三,政府部门收集农产品安全信息能力不足和发布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具体;第四,消费者获取农产品安全信息不足和反馈农产品安全信息效果差。第三部分:克服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法律对策。该部分根据农产品安全法律关系中三方法律主体间信息不对称,提出对应的法律对策,分别有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报告制度、完善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强制说明制度、政府公开农产品安全信息制度、农产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制度、完善政府教育农产品安全信息制度、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这六个法律对策具体涉及到原则或宗旨、主体、方式或形式、内容、法律责任。

王贺[8](2018)在《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文中提出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签订,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为越来越多国家所认可,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比较尖锐的对立与冲突。当下,随着自由贸易的趋势不断深入,越来越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在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加入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这也成为协调各国立场,有效推进遗传资源的公平利用和保护的契机。我国对外签订的部分FTA中,也规定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但是其规定相对原则化,国内社会对此问题并未进行充分讨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如何在FTA中精准地体现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并维护国家利益,仍然是我国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比较分析各主要FTA中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规定,将有助于中国完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本文在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及我国对外签订的FTA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款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探寻FTA中纳入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款的正当性,全面分析各国FTA中主要条款的内容,并立足我国实际,对我国对外FTA谈判中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提出若干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国际法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概述。本部分论述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定义,并阐述了南北冲突与国际法回应。第二部分,FTA中纳入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正当性。本部分从共同利益驱动、生物多样性危机及可诉性三个方面对FTA中纳入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进行具体分析。第三部分,FTA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核心内容。本部分选取了具有代表性和研究意义的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及中国等国FTA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进行研究,并梳理了遗传资源获取的三种方式和对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的两种对立态度。第四部分,完善我国FTA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建议。首先,论述了我国现有立场及核心利益。其次,完善中国FTA谈判范本。最后,完善支撑FTA战略的国内法。

王冉[9](2018)在《行政备案的边界研究》文中指出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行政备案一直被认为是行政审批的一种替代性措施,被广泛的应用到行政监管中。然而行政备案的广泛运用却并未带来理论研究的足够关注,由于行政备案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以及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行政备案的边界尚不清晰。也即哪些主体可以在哪些领域设立行政备案的问题至今尚无定论。根据笔者对我国法律体系内涉及行政备案的法规范的梳理分析,发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立行政备案。对于备案的事项而言,在现行法规范中,除个别地方政府规章对备案事项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外,法律、法规及大部分规章都鲜有提及,这使得实践中行政备案的事项范围正无限制的向各个行政管理领域扩张。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不明,许多行政机关以备案的形式设立了诸多实质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事项。面对当前行政备案边界的现状及其问题,笔者全面梳理了我国法律体系内的行政备案规定,明确了行政备案在法规范层面的特点及问题,剖析出行政备案边界不清的原因主要源于行政备案的本质属性不清。并据此认为,从理论上确立完备的行政备案边界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即应在厘清行政备案本质属性的前提下,明确设立行政备案的考量因素、行政备案边界的具体内容以及确保行政备案边界得到遵循的具体措施。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在行政审批改革的过程中,行政备案作为行政审批的替代措施正向各个行政监管领域扩展,逐渐成为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经典行政管理方式。不过目前行政备案的法律实践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其边界并不清晰。这一方面导致行政备案的设立随意,另一方面还使得一些行政机关以备案的形式设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立法实践中的行政备案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法规范层面行政备案的特点及问题的剖析,揭示了我国行政备案边界不清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备案的本质属性不清。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行政备案本质属性的应然界定。通过对行政备案的特征、功能以及在行政监管中的定位的分析,笔者认为行政备案作为一种管制适中的监管手段,其实质是一项行政事实行为,并发挥着信息收集与行政监督的功能,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有本质的不同。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行政备案边界的确立。在行政备案法律属性得到明晰的前提下,设立行政备案需通过比例原则检验,以确保行政备案设立的合理正当。具体到行政备案边界的内容上,由于行政备案的设定权属于立法权而非行政权的范畴,且基于行政备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有限,并非为法律保留的事项。因此法律、法规、规章有权设定行政备案。对于备案的事项而言,除了行政权不宜涉及的领域、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得信息的领域以及其他行政措施更易监管的领域之外,备案的项目可以涵盖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以及涉及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等领域。第五部分主要是阐释在理论上确立行政备案的边界后,如何将其付诸于法律实践以及如何确保行政备案的边界得以遵循。这要求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中明确行政备案设定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另一方面也需要对涉嫌违反边界的旧行政备案规定进行清理,并同时通过行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的司法监督确保新设立的行政备案合乎其界限。

涂亚楠[10](2018)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研究》文中提出2015年5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但是一项刚刚产生的制度并不都是完美的。由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处理建议的具体实施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在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候不知如何运用该法律条文,各地法院审查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我国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实施正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本文拟通过以探析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空白地带”和统计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前提,对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进行归纳分析,探寻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供法院参考,促进我国法院司法附带性审查制度的完善。以分析和论证行政诉讼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为中心,本文拟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引言部分,首先阐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这一问题的提出的和研究意义,其次介绍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内研究综述和国外研究综述,最后对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作简要说明。第一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概述。第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界定及意义。该部分以法条为基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明确进行了界定,然后阐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第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历史沿革。该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步、发展、逐步成熟的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不断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的现状分析。就审查标准而言,我国法院的附带性审查多采用合法性的审查标准,而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合理性标准也逐渐被一些法院所采用。另外,统计了12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我国现行司法审查的问题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启动审查的方式而言,原告的请求主体地位无可非议,那么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也有权要求法院进行附带审查仍存在争议。就被告主体资格而言,明确指出制定机关有无被告资格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就管辖法院而言,司法审查的法院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级别上是否要求对等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就审查方式的选择而言,法院是否可以采用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并且是否可以增加依职权主动审查的方式是目前应当明确的。就司法审查后的处理权而言,本文对法条中规定不明确的词句进行解释。第三部分,国外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模式考察。该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审查模式,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了经验。第四部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的完善。以第二部分谈到的问题为基础,提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建议,包括确立实质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扩大审查方式、提高司法处理建议的效力、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建立司法附带性审查后的信息共享平台五个方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容摘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容摘要(论文提纲范文)

(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以火烧坪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研究的难点及创新点
第二章 火烧坪乡生态农业发展历程及困境
    第一节 火烧坪乡生态农业发展历程
    第二节 火烧坪乡生态农业发展困境
第三章 火烧坪乡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现状
    第一节 现有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
    第二节 现有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不足
第四章 国内外典型地区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之借鉴
    第一节 典型国家成功经验之借鉴
    第二节 国内典型地区成功经验之借鉴
第五章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完善建议
    第一节 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律保障制度
    第二节 完善农产品质量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节 完善生态农业创新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四节 完善生态农业服务体系法律保障制度
    第五节 完善生态农业监督管理法律保障制度
    第六节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农业立法条文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3)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1. 选题背景
        2. 选题意义
    (二) 研究现状及综述
    (三) 研究思路及方法
        1. 研究思路
        2. 研究方法
二、地方性法规在司法适用中的地位分析
    (一) 地方性法规在司法适用中的地位
        1. 地方性法规在刑事审判适用中的地位
        2. 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审判适用中的地位
        3. 地方性法规在民事审判适用中的地位
        4. 地方性法规司法审判适用地位界定
    (二) 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适用中的实践
        1. 法院审判实践中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具体形式
        2. 法院审判实践中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冲突处理
三、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适用中的缺陷及其成因
    (一) 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适用中的缺陷
        1. 适用规则不清晰
        2. 适用率低或不当
        3. 可操作性不高
    (二) 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适用中存在缺陷的成因
        1. “先天不足”导致地方性法规无法适用
        2. “后天缺陷”导致地方性法规难以适用
        3. 主审法官的个体因素
        4. 司法与立法的冲突应对不当
四、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中适用的实践策略思考
    (一) 提升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
        1. 在厘清地方性法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细化立法原则
        2. 在明确地方立法权性质的基础上赋予法院提案权
        3. 在规范地方立法技术的同时提高立法针对性
        4. 通过加强立法监督实现民主化立法
    (二) 发挥司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动性
        1. 建立地方性法规的司法审查机制
        2. 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规则
        3. 总结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经验
    (三) 提升法官司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水平
        1. 厘清司法适用中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关系
        2. 加强法官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培训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民事主体视角下的社会服务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产生与立法考察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产生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立法考察
    (三)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确定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辨析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用法与含义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构成要件
三、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化
    (一)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类型化标准的确定
    (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分类
    (三)社会企业的归属问题
四、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归属、来源与限制
    (一)社会服务机构拥有财产所有权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来源
    (三)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限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5)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定位与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第一章 检察权概述与国家法制统一的维护
    一、检察权的概述
        (一)检察权的定义
        (二)检察权的特征
        (三)检察权的性质
        (四)检察制度改革
    二、国家法制统一的维护
        (一)法制统一的定义
        (二)国家法制统一的意义
        (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路径
    三、检察权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一)必要性辨析
        (二)可行性辨析
第二章 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定位——以《立法法》第99条第1款为中心展开
    一、《立法法》保障法制统一的路径分析
        (一)事前审议环节分析
        (二)事后监督环节分析
    二、《立法法》第99条第1款分析
        (一)历史基础
        (二)现实基础
        (三)理论基础
    三、需要廓清的几对概念
        (一)“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的关系
        (二)检察权与人大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三)检察权与政府立法审议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运行
    一、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运行分析
        (一)检察权维护法制统一运行现状分析
        (二)存在张力的原因分析
    二、应对措施
        (一)善用《立法法》第99条第1款
        (二)充分利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三)善用检察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内涵及价值
    第一节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内涵
    第二节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价值
第二章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域外典型国家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对域外国家归责原则的分析与评价
第三章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现行《国家赔偿法》体现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我国当前归责原则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我国归责原则的几种设置思路
    第二节 具体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五)本文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一、农产品安全信息及信息不对称一般理论
    (一)农产品安全信息
    (二)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表现
    (三)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四)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
二、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立法存在的问题
三、克服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法律对策
    (一)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报告制度
    (二)完善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强制说明制度
    (三)政府公开农产品安全信息制度
    (四)农产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制度
    (五)完善政府教育农产品安全信息制度
    (六)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8)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国际法中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概述
    (一)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定义
    (二)南北冲突
    (三)国际法回应
二、FTA中纳入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正当性
    (一)共同利益驱动
    (二)生物多样性危机
    (三)可诉性
三、FTA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核心内容
    (一)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
    (二)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
四、完善我国FTA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的现有立场及核心利益
    (二)完善中国FTA谈判范本
    (三)完善支撑FTA战略的国内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行政备案的边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由“审批制”到“备案制”
    (二)行政备案的边界难以确定
二、立法实践中行政备案的边界模糊
    (一)我国法律体系内的行政备案规定
    (二)行政备案在法规范层面的特点
    (三)行政备案边界在法规范层面的问题
    (四)行政备案边界不清的主要原因
三、确立行政备案边界的前提:审视行政备案的应有之义
    (一)行政备案的特征
    (二)行政备案的性质
    (三)行政备案的功能
    (四)行政备案在行政监管中的定位
四、确立行政备案边界的考量因素和具体内容
    (一)设立行政备案应考量的因素
    (二)设立行政备案的主体范围
    (三)设立行政备案的事项范围
五、确保行政备案边界得以遵循的制度措施
    (一)从立法源头明确行政备案的边界
    (二)通过行政立法监督确保行政备案边界的统一
    (三)通过司法监督实现对僭越行政备案边界的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我国法律体系内行政备案规定的整理表
致谢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创新及问题说明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概述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界定及意义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历史沿革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审查标准
    (二) 启动审查的方式及要求审查的主体
    (三) 被告主体资格
    (四) 管辖法院的确定
    (五) 司法附带审查方式的选择
    (六) 司法审查后的处理权
    (七) 国内法院的实际处理——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
三、国外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模式考察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审查模式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审查模式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的完善
    (一) 仅确立了合法性审查标准
    (二) 扩大审理方式
    (三) 提高司法处理建议的效力
    (四)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五) 建立司法附带性审查后的信息共享平台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容摘要(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性及其法治强化[D]. 陈曼榕. 汕头大学, 2021
  • [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以火烧坪乡为例[D]. 杨艳. 三峡大学, 2020(06)
  • [3]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研究[D]. 石磊. 云南大学, 2019(03)
  • [4]民事主体视角下的社会服务机构研究[D]. 罗政豪.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定位与运行[D]. 李松杰. 贵州大学, 2019(10)
  • [6]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D]. 苏雄飞. 厦门大学, 2018(07)
  • [7]我国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法律对策研究[D]. 杨昆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D]. 王贺.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行政备案的边界研究[D]. 王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性审查研究[D]. 涂亚楠.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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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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