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遭遇“安全检查”(论文文献综述)
王婉[1](2021)在《爱奇艺做空危机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凯[2](2021)在《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最致命、最隐蔽的风险之一。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特征使得商业银行天然存在着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整个金融市场的阵痛性改革的深化,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隐患不断累积。特别是2019年以来,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事件频发。包商银行被接管和破产、锦州银行战略重组以及营口沿海银行和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集中挤提事件等,充分暴露出我国中小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风险事件爆发后,银行业流动性出现较大波动,同业拆借成本飙升。因此,在以上复杂的金融市场国际和国内环境中,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监管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势在必行,同时还应该建立适用我国国情的流动性风险识别、预警、监测和控制法律体系和框架,这对于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从国内外案例来看,一旦中小银行无法偿还一定规模的到期债务,便会发生流动性风险,这也是中小银行陷入困境的直接诱因,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真正致命的是严重的流动性断裂。其诱发因素很多,可能是单纯的流动性风险本身也可能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传染机制导致。就我国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本身而言,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同业业务压缩和资产回表加剧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二是资管新规及系列文件放大了中小银行期限错配风险。三是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举措加剧银行存款流失风险。在流动性风险监管和控制过程中,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监管并防范化解中小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Ⅲ》)都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巴塞尔协议Ⅲ》,为加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除银行资本监管的三支柱外,还特别增加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两个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重要指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在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法律体系中,《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随着近几年金融业形势的变化,现有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监管理念滞后,二是监管法律位阶较低,三是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四是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究其原因既有中小银行本身的原因也有宏观经济因素的原因,还有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指标、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中小银行吸储能力较弱,严重依赖同业融资,流动性管控压力较大。而有些中小银行的股东无视国家规定,关联交易甚至违规挪用中小银行的资金。同时,银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扩张,打破原有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垄断地位,金融科技的创新和普及令银行服务渠道、手段和服务内容发生巨大改变,全新的市场竞争态势让原有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面对来自银行同业和新的非银行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这些因素都使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问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重要。基于全国多家中小银行流动性指标和数据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国自身实际设置适配性分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在构建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体系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在宏观层面上,需要采取稳定的货币政策来解决根本原因过多的“加杠杆”造成的资金短缺和高利率。在微观层面上,银行应坚持回归原点,服务实体,专注于主营业务,并做好基于信贷的信贷业务,避免过度创新而导致不稳定。在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的理念方面应该贯彻适配性监管理念,即根据银行的风险特征和系统重要性来确定相适应的监管规则和监管行为。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是一个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与创新的过程,更是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坚持与努力。我国现行流动性监管制度体系,主要以较低层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存在政策依据过多、法律依据不足、不能适应当下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等问题。为此,从进一步改革现行监管体制、使其更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综合经营改革需求的角度,制定、修订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具有适配性的流动性监管统一规则与指标。
胡洁琼[3](2021)在《内部控制有效性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文中认为股价崩盘不但会损害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造成投资者的财富损失,还可能对行业产生恶劣影响,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如何避免股价崩盘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范围内市场监管者愈发重视的制度安排。理论上来说,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降低股价崩盘风险,但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内部控制在保证财务报告质量方面的作用,鲜少将逻辑链条延伸至资本市场。鉴于此,本文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股价崩盘风险的关系进行研究,构建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理论分析框架,验证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存在性和因果性,揭示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机理,并考察了中国推进内部控制系统工程建设背景下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效果。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构建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理论分析框架。以委托代理理论、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完备契约理论等为基础,使用文献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建立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理论框架,描述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动态过程和作用机制,确定了信息透明度是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关键路径,奠定了全文的理论基础,也为后续研究提供逻辑参考。第二,厘清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对股价崩盘风险的不同影响。股价崩盘的形成可以分解为坏消息的贮藏和坏消息的泄出两个过程,但相关文献通常仅观察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与披露的联合效应,忽略了“存在但不披露”的情况。实际上,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隐瞒内部控制缺陷的情况非常普遍。上市公司通常认为内部控制缺陷是典型的坏消息,为避免可能的负面后果,上市公司有动机隐匿内部控制缺陷,导致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深,与监管部门的初衷背道而驰。本文以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回归分析法和双重差分法,分别考察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和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对股价崩盘风险的独立影响,验证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存在性与因果性。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并不会导致股价崩盘风险的剧烈波动,而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却与股价崩盘风险显着正相关,意味着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策略对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微弱,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才是抑制股价崩盘的有效渠道。该结果有助于上市公司正确理解内部控制的功能,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持续关注内部控制议题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揭示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机理和作用路径。基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理论分析框架,运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和数理模型推导法,锁定信息透明度为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关键路径。本文以上市公司为样本,实施中介效应检验流程,发现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通过提升信息透明度进而降低股价崩盘风险。该结果有助于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影响机理的系统性认知。第四,讨论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制度环境效应。近年来,中国在持续推动内部控制体系的全面建立与完善,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沪深交易所等各级证券监管与服务部门陆续出台多个文件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采取强制要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等措施督促企业保证和维持内部控制有效性,客观上也造成了企业外部制度环境的变化。本文以上市公司为样本,考虑到内部控制规范分类分批实施的特点,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法检验了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效果。结果表明,内部控制规范实施以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明显提升、信息透明度显着加强、股价崩盘风险有所下降。一方面,将内部控制规范政策效应的研究视角拓展至资本市场,提供了股价崩盘风险维度的实证证据;另一方面,将制度环境变化纳入到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的理论框架中,同时考虑了公司内部作用路径和公司外部环境变迁,增强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理论的深度和广度。本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来说,本文通过厘清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与披露,挖掘和丰富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理论内涵;通过将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逻辑链条延伸至资本市场,拓展和深化了内部控制有效性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通过考察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过程和路径,充实和发展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因果性与机理性的相关研究;通过结合中国特殊制度背景,为股价崩盘成因理论提供了来自发展中国家和不成熟市场的视角,有助于增强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研究的理论发展潜能。从实践上来说,本文通过分别探讨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与披露对股价崩盘风险的不同效应,帮助上市公司正视内部控制缺陷、了解内部控制的功能;通过考察内部控制有效性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效果和作用路径,帮助上市公司进行股价崩盘风险管理;通过检验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效果,补充了内部控制规范政策的成本收益权衡证据,有助于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冷静[4](2021)在《超越审计纠纷:中概股危机何解?》文中研究说明一、新一轮中概股危机爆发的背景2020年注定是人类现代史上极其不同寻常的一年,不仅写满了各国人民在新冠肺炎病毒肆虐下的抗争与成就、苦痛与牺牲,也伴随着国际关系与地缘政治格局中的巨幅震荡,深刻影响和制约国际经贸往来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接连出现。这一年里,全球经济发展走势堪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测算,中国将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在2020年里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年增幅为1.9%),
杜方正[5](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黄晓雯[6](2020)在《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文中提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突然爆发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重创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作为元凶之一的影子银行迅速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关注焦点。当前,房地产泡沫、地方政府债务和影子银行等是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三大潜在的系统风险点,而近几年规模不断扩张的中国式影子银行业体系也逐渐映入人们的眼帘。中国式影子银行多作用于实体经济,但实际上有银行业务之名而无其实,游离于监管之外,所以在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给我国带来一定的风险,对监管者更是提出挑战。本论文以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溢出效应为研究对象,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论述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特征、产生原因、传染机制的基础上,主要选择三个潜在风险点中的影子银行进行重点探讨,分析影子银行可能引发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的机制、中国影子银行成因与背景,并分别从社会融资规模角度和官方影子银行定义范围角度估算影子银行规模。从微观运用GARCH模型论证影子银行对传统商业银行的风险溢出效应,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当影子银行陷入困境,传统商业银行也将面临风险。影子银行的风险值通常大于传统银行,即影子银行更容易受到冲击,也就是说,防范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的关键在于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从宏观角度上用VAR模型实证分析了影子银行规模变化对金融安全指数的影响,影子银行规模对金融稳定性具有负向溢出效应,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张威胁到金融系统的稳定。在短期内,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大在程度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金融稳定,但长期来看,由于影子分行业务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大对经济的负面效应就会凸显,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管,金融风险就会集聚,进而影响金融系统稳定。这是因为银子银行的规模扩张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增加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关联性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金融稳定。最后,对影子银行系统金融风险防范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构建GARCH的基础上计算Va R和Co Va R,测算影子银行对传统银行的风险溢出效应。第二,运用VAR模型实证分析我国影子银行规模变动是否会给金融稳定性造成影响,实证结果可以显示规模变动对金融稳定指数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持续时间跨度,从而为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实证依据;分别从社会融资规模与官方影子银行界定范畴层面估算影子银行规模。第三,针对其引发系统风险的机制,以及具体到我国影子银行引发系统风险的关键环节进行了分析。
闫飞[7](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刘嘉祺[8](2020)在《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审计案例研究》文中指出生物资产存货审计由于生物资产的自然增值性、生长周期性、地域差异性、环境依附性、价值波动性等特点导致生物资产存货审计难度大。生物资产存货种类繁多、分布范围广,盘点过程复杂,监审难度大、专业性要求高,审计风险也相对较大。如何以生物资产存货审计为研究对象,对生物资产存货审计进行系统的概念与理论分析,积极探讨生物资产存货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成为许多专家学者与实践者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獐子岛集团频发的“扇贝事件”为研究背景,大规模减值减产频发的生物资产存货为研究对象,对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审计案例进行分析。獐子岛集团属于水产养殖企业,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生物生产周期长、生物资产存货分布范围广、盘点难、交易对象分散、公司业绩不稳定等特征。獐子岛集团的生物资产存货品种多、范围广、数量庞大,生长遵循生物品种的养成规律,自然风险大,价值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的审计风险高、难度大、专业性要求高,因此对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进行审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审计案例进行研究。理论分析部分对生物资产的概念和特点进行概述,总结分析出生物资产存货审计的难点,包括风险多样化、监盘难度大、专业知识要求高等。案例分析部分首先对獐子岛集团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行业概况、财务情况、存货概况五个方面简单地进行了介绍。其次概述会计师事务所对于獐子岛集团存货审计的过程,具体涉及的内容包括与存货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计价、监盘、会计处理、减值计提、原始记录和会计信息披露七个方面的内容。按照审计的过程分析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目前存在的问题,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对应的改进措施建议,最后根据研究内容得出本文的结论。本文研究发现獐子岛集团在生物资产存货内部控制、盘点技术、减值处理、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水产养殖行业内具有普遍性,但是也存在特殊性问题。本文以这些问题为基础,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建议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内部控制方面:科学决策苗种计划,控制苗种验收质量,全程监控苗种投放,动态监控存货的生长,降低与生物资产存货相关的控制活动的风险。创新存货盘点技术方面:利用数理公式推算数量,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监控,借助外部的监督提高盘点工作的真实性。生物资产存货的减值工作方面:完善生物资产存货的减值方法、审批流程,加强存货减值结果的审核。信息披露方面:獐子岛集团应及时完整地对关键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细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提高重要信息披露的完整度与准确度;立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披露条款避免企业利用制度的漏洞;监管机构应当强化监督责任意识,加大违规披露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周丹妮[9](2020)在《东道国制度压力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影响机制研究 ——人力资源本地化与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作用》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世界正经历着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新冠疫情、大国博弈等因素正冲击着世界经济,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也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越南地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枢纽位置,并已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与前些年中越经济关系中“贸易热、投资冷”的状况有所不同,2018年中期以来,中美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促使中国企业对越南的直接投资规模迅速增长。有研究显示,中国企业在越南面临着“双重劣势”与中高级别的国家风险。如何应对来自越南当地的制度压力,成为中国企业在越南经营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本研究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结合资源基础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以在越南经营的中国企业为例,试图发掘东道国制度压力对企业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及其绩效的内在影响机制,以及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机制,并将基于企业高层管理者领导风格的相关研究,探索不同领导风格在其中的调节机制。具体而言,本研究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研究:(1)东道国制度压力如何直接影响在越中国企业绩效,不同维度的制度压力各自产生何种影响;(2)东道国制度压力如何影响在越中国企业的人力资源本地化和人力资源自主权;(3)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程度如何,这二者在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企业绩效之间扮演者什么角色;(4)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在不同的领导风格下有何区别,高层管理者的威权型领导风格和服务型领导风格是否会对上述关系产生影响。首先,本研究通过四家不同行业的在越中国企业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采用理论阐述、案例数据和模型构建三者相互印证的分析思路,探究了东道国制度压力、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和企业绩效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东道国制度压力会显着影响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和企业绩效(其中强制压力起负向影响作用;规范压力、模仿压力起正向促进作用),而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也会正向促进企业绩效,从而初步论证了本研究构思的合理性。其次,本研究基于现有研究成果,展开理论探讨与分层剖析,结合在越南实地企业调研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对探索性案例研究中得出的初始假设命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阐述,揭示出“东道国制度压力→人力资源本地化→企业绩效”、“东道国制度压力→人力资源自主权→企业绩效”、“领导风格——人力资源本地化与企业绩效”、“领导风格——人力资源自主权与企业绩效”的内在作用机理,构建出本研究的理论模型,提出了36个理论假设。随后,本研究详细阐述了验证理论假设的问卷与量表设计过程,进行小样本预调研,通过内部一致性检验和CITC检验、探索性因子分析对初始调研问卷进行修正和净化,确定正式调研问卷。然后,本研究进行正式调研,从所搜集的有效问卷中筛选、整合出257家企业样本,在检验结构效度、组合信度、聚合效度、区分效度与共同方法偏差之后,通过结构方程模型、分层回归模型等统计方法对理论假设进行了规范的实证检验。最后,本研究对研究成果进行概括与总结,归纳出研究的理论贡献,提炼出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东道国制度压力的策略,并在汇报研究局限的基础上提出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方向。通过上述研究过程,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东道国制度压力分为强制压力、规范压力和模仿压力三种类型,对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各有不同。其中强制压力对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产生显着的负向影响,规范压力、模仿压力对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则产生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强制压力显着负向影响企业社会绩效,规范压力显着正向促进企业社会绩效,模仿压力显着正向促进企业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2)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在不同类型的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企业绩效中承担了不同性质的中介作用,但人力资源自主权在东道国强制压力对企业社会绩效的负向影响关系中并未起到中介作用。(3)企业高层管理者领导风格在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与企业绩效之间起调节作用。其中,威权型领导会削弱企业人力资源本地化对其社会绩效、财务绩效的正向促进作用,并削弱企业人力资源自主权对其社会绩效的正向促进作用;服务型领导会增强企业人力资源本地化对其社会绩效、财务绩效的正向促进作用,并增强企业人力资源自主权对其社会绩效的正向促进作用。本研究实现了以下研究进展:(1)突显出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重要性,从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两方面解释了海外经营企业应对东道国制度压力的过程;(2)探索出东道国制度压力影响企业绩效的复杂机理,即东道国制度压力不仅能直接影响企业绩效,还能通过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作用对企业绩效产生间接影响,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领导风格会增强或削弱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3)揭示出新兴经济体顺向OFDI情境下东道国制度压力与海外经营企业绩效关系研究的混合性发现。(4)有效弥补了现有关于中国企业对越南直接投资研究中实证不足的缺陷。
朱堂林[10](2020)在《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罗氏沼虾是一种名优特水产品,罗氏沼虾产业的发展对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基于相关理论和文献的梳理,以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为研究主要内容,依托199位罗氏沼虾养殖户的有效调查问卷和相关人员的座谈结果以及对戚伍公司的案例分析,剖析了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的状况、存在问题及成因。基于此,以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为目标,提出了促进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与建议。研究表明,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经历了试验推广、快速发展和波动调整三个阶段。基于养殖户的调查,结合与部分企业、合作社、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经纪人的座谈,从产前的苗种繁育、产中的养殖生产和产后的加工销售等方面,分析了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现状,并从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展以及产业集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总结了产业发展取得的成效。研究也表明,当前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主要存在问题包括:苗种品质退化,良种覆盖率亟待提高;养殖风险加大,尾水富营养化严重;产品创新不足,品种少且附加值低;价格变动频繁,缺乏有效的营销策略;产业化水平不高,组织化程度偏弱。针对上述问题,从政府指导管理、科技研发能力、养殖户素质、市场机制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揭示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同时,结合对罗氏沼虾产业化龙头企业戚伍公司的案例剖析,总结出影响其发展的四个要素,提炼出相关经验启示。根据理论分析和研究成果,提出了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进一步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一是加快良种选育步伐,有效防范控制各类风险;二是提高养殖户素质,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养殖;三是推动产品提档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四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虾业产业化水平;五是强化系统指导,补齐社会化服务短板。
二、上市公司遭遇“安全检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遭遇“安全检查”(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中小银行规模和度量状况的研究 |
1.3.2 关于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衍生的研究 |
1.3.3 关于银行业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实践的研究 |
1.3.4 关于中小银行流动性与法律监管政策的研究 |
1.3.5 关于危机后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改革的研究 |
1.4 研究框架与逻辑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研究法 |
1.5.2 实证研究法 |
1.5.3 比较研究法 |
1.5.4 数据分析研究法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6.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概述 |
2.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概念界定 |
2.1.1 中小银行及流动性风险内涵外延 |
2.1.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构成要素 |
2.1.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外在表现 |
2.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形成机理 |
2.2.1 存款挤兑与流动性短缺 |
2.2.2 违约冲击与流动性转移 |
2.2.3 同质资产与流动性危机 |
2.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实特征 |
2.3.1 同业业务压缩和资产回表加剧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 |
2.3.2 资管新规及系列文件放大了中小银行期限错配风险 |
2.3.3 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举措加剧银行存款流失风险 |
2.4 小结 |
第3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逻辑起点 |
3.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3.1.1 成本收益理论 |
3.1.2 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
3.1.3 金融监管辩证理论 |
3.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市场失灵” |
3.2.1 市场不完全——资金流动性下降 |
3.2.2 竞争不充分——资产负债表衰退 |
3.2.3 信息不对称——金融危机的源泉 |
3.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政府失灵” |
3.3.1 流动性风险金融监管权错位 |
3.3.2 风险监管指标设计的趋同化 |
3.3.3 对流动性分层现象关注不够 |
3.3.4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缺失 |
3.4 小结 |
第4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实证研析 |
4.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典型案例研判 |
4.1.1 包商银行破产案 |
4.1.2 锦州银行重组案 |
4.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诱致因素 |
4.2.1 宏观经济形势因素 |
4.2.2 公司治理体系因素 |
4.2.3 资产负债结构因素 |
4.2.4 其他风险转化因素 |
4.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典型案例启示 |
4.3.1 建立回应银行差异化发展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 |
4.3.2 全面应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现实挑战 |
4.3.3 优化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和监管协调机制 |
4.4 小结 |
第5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检省 |
5.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
5.1.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的演进 |
5.1.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规范 |
5.1.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主体 |
5.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缺陷 |
5.2.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理念滞后 |
5.2.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位阶较低 |
5.2.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式过于僵化 |
5.2.4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5.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
5.3.1 中小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
5.3.2 中小银行表外业务创新加剧期限错配 |
5.3.3 中小银行混业经营使系统性风险增大 |
5.3.4 影子银行不断削弱金融监管法律效力 |
5.4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 |
5.4.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 |
5.4.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 |
5.4.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 |
5.5 小结 |
第6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6.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理念的校正 |
6.1.1 确立适配性监管理念 |
6.1.2 确立穿透式监管理念 |
6.1.3 确立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重的监管理念 |
6.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式的强化 |
6.2.1 强化迈向市场化的金融监管方式 |
6.2.2 强化单体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 |
6.2.3 强化审慎性和连贯性的监管方式 |
6.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完善 |
6.3.1 重构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框架 |
6.3.2 重设具有创新性意识的适配性监管指标 |
6.3.3 重识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
6.3.4 重置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措施 |
6.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内部控制有效性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内部控制相关概念界定的相关研究 |
1.3.2 内部控制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 |
1.3.3 内部控制规范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 |
1.3.4 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1.3.5 内部控制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相关研究 |
1.3.6 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安排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2章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内部控制有效性 |
2.1.2 股价崩盘风险 |
2.1.3 信息透明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过程理论与假设 |
2.3.1 股价崩盘形成过程的理论分析 |
2.3.2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坏消息贮藏过程 |
2.3.3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坏消息泄出过程 |
2.4 内部控制有效性、信息透明度与股价崩盘风险的理论与假设 |
2.4.1 内部控制有效性与信息透明度 |
2.4.2 信息透明度与股价崩盘风险 |
2.4.3 内部控制有效性、信息透明度与股价崩盘风险 |
2.5 内部控制规范实施与股价崩盘风险的理论与假设 |
2.5.1 内部控制规范实施与内部控制有效性 |
2.5.2 内部控制规范实施与信息透明度 |
2.5.3 内部控制规范实施与股价崩盘风险 |
2.6 整合理论框架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坏消息贮藏过程实证研究 |
3.1 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研究设计 |
3.1.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3.1.2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3.2 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实证检验 |
3.2.1 描述性统计 |
3.2.2 相关性分析 |
3.2.3 单变量分析 |
3.2.4 回归分析 |
3.2.5 内生性控制 |
3.2.6 稳健性检验 |
3.3 实证结论与政策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坏消息泄出过程实证研究 |
4.1 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研究设计 |
4.1.1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4.1.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 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实证检验 |
4.2.1 描述性统计 |
4.2.2 相关性分析 |
4.2.3 动态分析 |
4.2.4 回归分析 |
4.2.5 内生性控制 |
4.2.6 稳健性检验 |
4.2.7 进一步分析 |
4.3 实证结论与政策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传导路径实证研究 |
5.1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传导路径的研究设计 |
5.1.1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5.1.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传导路径的实证检验 |
5.2.1 描述性统计 |
5.2.2 相关性分析 |
5.2.3 分组检验 |
5.2.4 回归分析 |
5.2.5 稳健性检验 |
5.3 实证结论与政策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制度环境效应实证研究 |
6.1 内部控制规范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
6.1.1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6.1.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1.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 内部控制规范影响信息透明度的实证研究 |
6.2.1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6.2.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 内部控制规范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实证研究 |
6.3.1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6.3.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实证结论与政策启示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超越审计纠纷:中概股危机何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一轮中概股危机爆发的背景 |
二、第一轮中概股危机的教训 |
三、在美中概股的基本面 |
四、中美跨境审计争议的由来 |
五、美方试图解决跨境审计僵局的单边措施 |
六、瑞幸风波后中概股危机的多元化表现与后果 |
1. SEC、PCAOB承压 |
2. 交易所的左右摇摆 |
3. 特朗普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制裁 |
4.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立法介入 |
5. ESG议题的相关性 |
七、结论:中概股危机的前景 |
(5)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论文技术路线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及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金融体系系统风险基本理论 |
2.1.1 相关概念 |
2.1.2 金融体系系统风险形成机制相关理论 |
2.2 金融体系系统风险测量 |
2.3 影子银行及影子银行系统风险 |
2.3.1 影子银行的概念 |
2.3.2 影子银行系统风险文献综述 |
3 影子银行系统风险形成机理及传染途径 |
3.1 国外影子银行系统风险形成机理及传染途径 |
3.1.1 国外影子银行发展机制 |
3.1.2 国外影子银行系统风险形成机理及传染途径 |
3.2 中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形成机理及传染途径 |
3.2.1 中国影子银行成因 |
3.2.2 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 |
3.2.3 中国影子银行风险传染路径分析 |
3.3 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表现形式 |
3.3.1 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主要特征 |
3.3.2 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关键环节 |
4 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潜在影响分析 |
4.1 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基础规模估算 |
4.1.1 基于社会融资估算影子银行规模 |
4.1.2 基于官方口径估算影子银行规模 |
4.2 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溢出案例分析 |
4.2.1 安信信托业绩暴雷与项目违约 |
4.2.2 安信信托风险溢出效应显现 |
4.2.3 安信信托风险溢出的原因分析 |
4.2.4 信托行业影子银行业务内在风险分析 |
5 基于GARCH模型影子银行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5.1 实证方法及适用模型选择 |
5.1.1 Var及 Co Va R概念及计算方法 |
5.1.2 ARCH模型 |
5.1.3 GARCH(1,1)模型 |
5.1.4 GARCH—M(GARCH-in-Mean)模型 |
5.1.5 基于GARCH—M模型的VaR计算 |
5.1.6 基于GARCH—M模型的CoVaR计算 |
5.1.7 计算风险溢出值 |
5.2 基于GARCH模型的实证分析 |
5.2.1 建模指标选择 |
5.2.2 数据来源和说明 |
5.2.3 数据检验 |
5.2.4 模型建立及回归结果 |
6 基于SVAR模型的影子银行与金融稳定相关性分析 |
6.1 引言 |
6.2 模型构建和数据说明 |
6.2.1 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影响的SVAR模型建立 |
6.2.2 数据说明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3.1 数据的平稳性检验 |
6.3.2 滞后阶数的选择 |
6.3.3 格兰杰因果检验 |
6.3.4 模型的建立及其检验 |
6.3.5 脉冲响应分析 |
7 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调整金融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过渡 |
7.2.2 完善影子银行法律体系,规范影子银行业务 |
7.2.3 完善影子银行内控机制,降低内在系统风险 |
7.2.4 监控非传统信用创造机制,减少风险传染途径 |
7.2.5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溢出监管具体举措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一、作者简历 |
二、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审计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特征研究 |
1.2.2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方法研究 |
1.2.3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程序研究 |
1.2.4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第2章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涉及的基本概念与理论 |
2.1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的相关概念理解 |
2.1.1 生物资产的相关概念 |
2.1.2 存货审计的相关概念 |
2.2 生物资产的特点 |
2.2.1 生物的自然增值性 |
2.2.2 生物的生长周期性 |
2.2.3 生物的地域差异性 |
2.2.4 生物的环境依附性 |
2.2.5 生物的价值波动性 |
2.3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的难点 |
2.3.1 生物资产存货监盘难度大 |
2.3.2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专业性强 |
2.3.3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风险多样化 |
2.4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的主要内容 |
2.4.1 评审企业生物资产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 |
2.4.2 验证生物资产存货账面余额的真实性 |
2.4.3 审查生物资产存货的存在性与完整性 |
2.5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的理论基础 |
2.5.1 内部控制理论 |
2.5.2 存货管理理论 |
2.5.3 审计需求理论 |
2.5.4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 |
第3章 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审计案例 |
3.1 獐子岛集团概况 |
3.1.1 历史沿革 |
3.1.2 经营范围 |
3.1.3 行业概况 |
3.1.4 财务情况 |
3.2 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现状 |
3.2.1 生物资产存货概况 |
3.2.2 生物资产存货种类 |
3.2.3 生物资产存货经营情况 |
3.3 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审计主要流程 |
3.3.1 了解生物资产存货的内部控制 |
3.3.2 实施生物资产存货的监盘程序 |
3.3.3 开展生物资产存货的计价测试 |
3.3.4 核查生物资产存货的会计处理 |
3.3.5 审核生物资产存货的减值计提 |
3.3.6 核实生物资产存货的原始记录 |
3.3.7 评估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
第4章 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审计问题分析 |
4.1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发现的问题 |
4.1.1 生物资产存货内部控制不完善 |
4.1.2 生物资产存货盘点技术不优化 |
4.1.3 生物资产存货减值计提不合理 |
4.1.4 生物资产存货信息披露不充分 |
4.2 生物资产存货审计问题产生的原因 |
4.2.1 集团改制公司治理混乱 |
4.2.2 水产养殖经营风险复杂 |
4.2.3 权力约束机制的缺失 |
4.2.4 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4.2.5 监管机构干预力度不够 |
第5章 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审计问题的改进建议 |
5.1 加强生物资产存货的内部控制 |
5.1.1 苗种计划科学决策 |
5.1.2 苗种验收控制质量 |
5.1.3 苗种投放全程监控 |
5.1.4 存货生长动态监测 |
5.2 优化生物资产存货的盘点技术 |
5.2.1 利用数理公式推算数量 |
5.2.2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监控 |
5.2.3 利用外部监管加强独立 |
5.3 完善生物资产存货的减值工作 |
5.3.1 完善存货的减值方法 |
5.3.2 完善存货减值审批流程 |
5.3.3 完善存货减值结果的审核 |
5.4 强化生物资产存货的信息披露 |
5.4.1 细化信息披露内容 |
5.4.2 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
5.5 加强生物资产存货信息披露的监管 |
5.5.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
5.5.2 强化监督责任意识 |
5.5.3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东道国制度压力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影响机制研究 ——人力资源本地化与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问题提出 |
1.3 关键概念内涵与界定 |
1.3.1 东道国制度压力 |
1.3.2 人力资源本地化 |
1.3.3 人力资源自主权 |
1.3.4 领导风格 |
1.3.5 企业绩效 |
1.4 研究基本框架 |
1.4.1 研究内容与章节安排 |
1.4.2 技术路线 |
1.4.3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相关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组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理论 |
2.1.2 资源基础理论 |
2.1.3 资源依赖理论 |
2.2 企业国际化的制度压力相关研究 |
2.2.1 文献筛选与基本情况列表 |
2.2.2 国际商务领域中引入制度理论的过程 |
2.2.3 制度压力对企业国际化的影响机制 |
2.2.4 企业国际化的制度压力相关研究述评 |
2.3 本地化相关研究 |
2.3.1 本地化的分类与测量 |
2.3.2 本地化的前因研究 |
2.3.3 本地化的后果研究 |
2.3.4 本地化相关研究述评 |
2.4 自主权相关研究 |
2.4.1 自主权研究的发展脉络 |
2.4.2 自主权的前因研究 |
2.4.3 自主权的后果研究 |
2.4.4 自主权相关研究述评 |
2.5 领导风格相关研究 |
2.5.1 威权型领导相关研究 |
2.5.2 威权型领导相关研究述评 |
2.5.3 服务型领导相关研究 |
2.5.4 服务型领导相关研究述评 |
2.6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相关研究 |
2.6.1 中越双边关系研究 |
2.6.2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状况研究 |
2.6.3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相关研究述评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越南投资环境与外资企业在越直接投资现状研究 |
3.1 越南概况 |
3.1.1 越南发展简史 |
3.1.2 自然地理与资源状况 |
3.1.3 行政区划 |
3.1.4 人口与劳动力资源状况 |
3.2 越南投资环境发展现状 |
3.2.1 越南宏观经济现状 |
3.2.2 越南贸易现状 |
3.2.3 越南自由贸易协定签署情况 |
3.2.4 越南投资相关法律现状 |
3.2.5 越南吸引外资的优劣势分析 |
3.3 外资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现状 |
3.3.1 外资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概况与发展历程 |
3.3.2 外资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结构分析 |
3.4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现状 |
3.4.1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概况与发展历程 |
3.4.2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结构分析 |
3.4.3 中国企业对越南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东道国制度压力对在越中国企业影响机制的探索性案例研究 |
4.1 案例研究方法概述 |
4.2 案例探索的理论预设 |
4.3 案例设计方法论 |
4.3.1 案例选择 |
4.3.2 数据搜集 |
4.3.3 数据分析 |
4.4 案例企业简介 |
4.4.1 D公司 |
4.4.2 J公司 |
4.4.3 L工业园 |
4.4.4 W所 |
4.5 案例内数据分析 |
4.5.1 东道国制度压力 |
4.5.2 人力资源本地化 |
4.5.3 人力资源自主权 |
4.5.4 企业绩效 |
4.6 案例间数据分析 |
4.6.1 概念与维度编码 |
4.6.2 案例间信息评估 |
4.6.3 初始假设命题与讨论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东道国制度压力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影响机制的理论模型构建 |
5.1 理论模型的提出 |
5.2 研究假设 |
5.2.1 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企业绩效关系假设 |
5.2.2 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人力资源本地化关系假设 |
5.2.3 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人力资源自主权关系假设 |
5.2.4 人力资源本地化与企业绩效关系假设 |
5.2.5 人力资源自主权与企业绩效关系假设 |
5.2.6 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的双中介作用的相应假设 |
5.2.7 领导风格的调节作用关系假设 |
5.2.8 假设汇总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调研问卷设计与小样本预调研 |
6.1 问卷设计方法 |
6.1.1 问卷设计原则 |
6.1.2 问卷设计过程 |
6.2 各变量的初始测量量表 |
6.2.1 制度压力的测量量表 |
6.2.2 人力资源本地化的测量量表 |
6.2.3 人力资源自主权的测量量表 |
6.2.4 企业绩效的测量量表 |
6.2.5 领导风格的测量量表 |
6.2.6 控制变量的测量 |
6.3 小样本预调研 |
6.3.1 小样本抽样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小样本检验方法 |
6.3.3 小样本检验结果 |
6.3.4 初始测量量表修正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东道国制度压力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影响机制的实证分析 |
7.1 样本数据搜集 |
7.1.1 样本对象选择 |
7.1.2 数据搜集与筛选过程 |
7.2 企业层面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7.3 量表质量与变量结构分析 |
7.3.1 分析方法介绍 |
7.3.2 验证性因子分析 |
7.3.3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
7.4 东道国制度压力、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及企业绩效影响关系研究 |
7.4.1 结构方程模型简介 |
7.4.2 结构方程模型构建 |
7.4.3 结构方程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7.4.4 结果讨论 |
7.5 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效应分析 |
7.5.1 中介变量的内涵 |
7.5.2 中介效应的检验操作 |
7.5.3 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在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企业绩效之间的中介作用检验 |
7.5.4 结果讨论 |
7.6 领导风格的调节效应分析 |
7.6.1 调节变量的内涵 |
7.6.2 调节效应的检验操作 |
7.6.3 威权型领导的调节作用 |
7.6.4 服务型领导的调节作用 |
7.6.5 结果讨论 |
7.7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对策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东道国制度压力各维度的不同影响机制 |
8.1.2 人力资源本地化和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作用 |
8.1.3 领导风格的调节作用 |
8.2 理论贡献 |
8.3 管理与实践对策 |
8.3.1 政府合理布局中国企业对越南的直接投资 |
8.3.2 企业“入乡随俗”并充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与社会责任 |
8.3.3 有效整合东道国社会网络资源 |
8.4 研究局限 |
8.5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企业访谈提纲 |
附录2 :在越中国企业制度压力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情况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2.3 研究现状评价 |
1.3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特色农业 |
2.1.2 产业集群 |
2.1.3 农业产业化经营 |
2.2 基本理论 |
2.2.1 比较优势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农业产业化理论 |
第3章 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状况 |
3.1 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阶段 |
3.1.1 试验推广阶段 |
3.1.2 快速发展阶段 |
3.1.3 波动调整阶段 |
3.2 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现状 |
3.2.1 从产前的苗种繁育情况看 |
3.2.2 从产中的养殖生产情况看 |
3.2.3 从产后的加工销售情况看 |
3.3 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成效 |
3.3.1 龙头企业作用凸显 |
3.3.2 行业协会效用初现 |
3.3.3 产业集聚雏形形成 |
3.3.4 社会化服务逐步完善 |
第4章 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罗氏沼虾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4.1.1 苗种品质退化,良种覆盖率亟待提高 |
4.1.2 养殖风险加大,尾水富营养化严重 |
4.1.3 产品创新不足,品种少且附加值低 |
4.1.4 价格变动频繁,缺乏有效的营销策略 |
4.1.5 产业化水平不高,组织化程度偏弱 |
4.2 罗氏沼虾产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政府指导管理缺位 |
4.2.2 科技研发能力不强 |
4.2.3 养殖户素质不高 |
4.2.4 市场机制还不完善 |
4.2.5 社会化服务不到位 |
第5章 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案例分析 |
5.1 戚伍公司基本情况 |
5.2 戚伍公司发展效益 |
5.2.1 经济效益 |
5.2.2 社会效益 |
5.2.3 生态效益 |
5.3 戚伍公司发展要素 |
5.3.1 资源和区位要素 |
5.3.2 政策要素 |
5.3.3 技术创新要素 |
5.3.4 人力和领导要素 |
5.4 戚伍公司案例启示 |
5.4.1 注重龙头企业带动 |
5.4.2 注重产品品质提升 |
5.4.3 注重销售渠道拓展 |
5.4.4 注重企业品牌建设 |
第6章 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对策 |
6.1 加快良种选育步伐,‘有效防范控制各类风险 |
6.1.1 完善苗种繁育体系 |
6.1.2 科学规避各类风险 |
6.2 提高养殖户素质,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养殖 |
6.2.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
6.2.2 加大示范推广力度 |
6.2.3 加大尾水治理力度 |
6.3 推动产品提档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
6.3.1 深化罗氏沼虾加工 |
6.3.2 创新流通服务方式 |
6.3.3 重视品牌开发保护 |
6.4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虾业产业化水平 |
6.4.1 大力发展龙头企业 |
6.4.2 提高组织化程度 |
6.4.3 拓展休闲观光功能 |
6.5 强化系统指导,补齐社会化服务短板 |
6.5.1 注重科学规划引导 |
6.5.2 规范经纪人行为 |
6.5.3 加大金融保险支持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罗氏沼虾产业发展基本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 |
致谢 |
四、上市公司遭遇“安全检查”(论文参考文献)
- [1]爱奇艺做空危机案例研究[D]. 王婉. 南昌大学, 2021
- [2]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凯. 辽宁大学, 2021(02)
- [3]内部控制有效性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D]. 胡洁琼.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1(02)
- [4]超越审计纠纷:中概股危机何解?[J]. 冷静.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1)
- [5]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6]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D]. 黄晓雯.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7]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8]獐子岛集团生物资产存货审计案例研究[D]. 刘嘉祺.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9]东道国制度压力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影响机制研究 ——人力资源本地化与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作用[D]. 周丹妮.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3)
- [10]高邮市罗氏沼虾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 朱堂林. 扬州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