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思涵[1](2021)在《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在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等方面具备的功能和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但是证人证言所独有的客体上的不稳定性,主体上有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等特点,使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更需要质证,需要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来检验证言的真实性,剔除证言中虚假的部分。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整个证人制度中的关键与核心。2019年10月,我国再一次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及证据方面的规定作出重大修改,尤其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修改,进一步地进行了优化与细化,但制度仍有不足,有待完善。本文以沈阳市基层法院为基点,通过对涉及到证人作证以及出庭作证的案件进行数据调查分析,从而得到近年来证人的作证率、出庭率,法院对证言的采信率三个数据,并对数据加以分析,了解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又通过对赵世明与裴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评析,探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证言采信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使用情况,从而得出本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是完善证人的概念与主体资格判定;二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性和义务性规定;三是完善证人证言采信机制。为我国创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可实际操作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赵天白[2](2021)在《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证人特权制度一直是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此制度的本质是为了保护除了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价值之外的促进社会稳定和保障个人权利的价值。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已经不再是诉讼价值一元论,除了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价值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更为重要的价值,如亲情伦理、职业信赖、公共利益安全等价值。此制度的确立,不仅标志着对法律对私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国家公共利益予以一定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促进审判的公正和提高司法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进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在英美法系与法律法系国家,此制度的理论发展已经呈现出成熟的现象,并且在司法实务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进行着不断的完善。虽然我国现在并没有设立民事证人特权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发展与转变,人们的观念与需求也随时代发生着的变化,迫切地需要一种制度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对此制度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我国学者对此制度的概念、价值、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问题都进行了不断地研究与讨论,但是大部分的研究只涉及于制度本身理论概念与价值的研究,而对运行机制等程序性的研究相对较少。同时,在对适用范围的研究中也呈现出一定的问题,没有对适用主体范围予以准确的界定,忽略了一些特殊的主体。因此,本文从程序运行机制角度入手,对一些特殊适用主体进行讨论的同时,结合2020年新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一定的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构建与适用有所增益。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与展望部分,主要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概述,对制度的概念、价值等问题进行法学与经济学分析,将概念进行不同学科的分析以完善其内容的结构。第二部分是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特权制度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究,分析各个国家由于国情、社会结构等之间造成的规定的差异化,在汲取先进制度经验的同时,贴合我国的实际环境进行分析与探讨引入我国的可能性。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缺失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原因及由缺失引起的不良影响的现状进行列举与分析。第四部分是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理论与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法律规定与环境,对我国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在权属、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方面的构建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李瑶[3](2020)在《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实证研究》文中提出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的,具有主观性强、不可替代性、偶然性、排他性等特点,在帮助审判人员恢复和确认案件事实真相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法官不相信证人,对证人证言采信率低等问题,影响了证人证言功能的发挥。因而如何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如何更好地发挥证人证言采信功能、强化证人证言的价值,尤其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背景下,就成为一个值得重新审视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认定机制,司法实务中负责民事审判的法官们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对证人证言进行判断和认定,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能够对证人证言采信的实践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了解。根据对H省裁判文书的实证调查,探究证人证言认定理由中透出的认定难点所在,法官在证人证言认定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况,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适用情况。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认定依然存在着诸多阻碍与困惑,认定机制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其中存在的最主要几个问题是:缺乏良好作证环境使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困难、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存有内心不确信理念、现有法律规定使传闻证据规则运用受阻和法官认定证人证言中自由裁量权易滥用。因此研究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针对我国司法实务的现状,应从法律层面与司法层面去进行规范和完善我国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具体举措包括:营造良好证人出庭作证环境、确立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此来帮助法官更好地对证人证言进行可采性分析和判定,从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实现证人证言的应有价值。
李亚伟[4](2020)在《论民事诉讼中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众所周知,完美的司法审判需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裁判原则,其中能够被法院采纳的案件事实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堪称为审判的基石。正如着名法学家杰里米·边沁所言:“程序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保证公平正义的判决,即将有效的法律正确地适用于案件的裁判中,而这必须以相关的证据为基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由于其对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作用而被我国《民事诉讼法》列为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这对于规范证人证言适用,帮助法官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但在当前司法实践当中,受一些主客观因素影响,证人证言失实的情况较多,证人伪证行为频发,证人证言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功效,甚至成为制约司法审判体制改革的瓶颈之一。因此在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适用产生的困境,厘清证人伪证行为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探寻证人伪证行为的有效法律规制途径刻不容缓。在研究方法上。由于证据法具有的程序特性,任何证据制度的立法设置和执行实施,都必须要有一套完备有效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所以在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上要做到证据与诉讼程序相结合,才能在诉讼程序设置上提出保障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可操作性机制。其次,法学特别是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脱离司法实践的学术研究无异于纸上谈兵,所以对证人伪证行为的理论研究必须深入结合当前民事司法审判中证人证言适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障碍。同时还要密切关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最新法律规制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完善我国证人证言制度提供有益借鉴。因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文献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力争为证人伪证规制制度的完善提供有效的研究方法支撑。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证人伪证行为的界定出发,分析了证人伪证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理清了证人伪证与误证行为的区分路径。第二部分梳理了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制度的规定和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情况,以期为完善我国证人伪证的法律规制对策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民事诉讼中证人伪证的现状,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中证人伪证行为的表现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伪证规制情况的实证调查分析,然后根据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程序缺陷和实体不足,找出了证人伪证行为的根源。第四部分明确提出了规制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对策,构建了诉前、诉中、诉后三位一体的证人伪证规制体系,进而有效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张悦[5](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证人制度对民事诉讼活动有着重大影响,也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与真相,做出公正判决起着重要作用。民事证人作为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地位。而民事证言是证人亲历某个案件并将其感知的事实向法庭作以陈述,由于其不可替代的特性成为所有的证据中最能密切和直接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因此在司法审判中以证人的实际到庭作证为满足条件。由于部分人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观念,所以在过去的民事诉讼审判案件当中,很多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导致案件的调查丢失证据。另外有些证人虽然出庭作证,但是其思想态度并不积极,对于案件的审理调查并不是全力配合,部分证言的真实性甚至有待考究,反而使案件的审理愈加复杂化。所以为了让民事证人的证言能够有效推进案件审理过程,本文将从下面几个章节对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第一章,民事证人制度基础理论。在对民事证人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证人概念两个角度的阐述后,深入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缘由,指出证人作证义务的来源及证人作证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在社会契约论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下,利益的占有和纠纷的解决并非孤立存在,是在社会的连带责任下去协助解决争议,这种社会连带义务决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且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义务。而在审判中对传闻证据原则与直接言辞原则的应用,证人出庭显得更为必要。因此,从这两个层面出发,为证人作证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支撑。第二章,域外民事证人制度比较研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民事证人的理论基础展开论述,从证人资格、免证权、询问证人模式三个角度系统化分析该项制度。证人资格方面界定了证人范围,且对我国“单位证人”作证资格提出质疑;在免证权方面指出立法的空白,更强调应结合我国古代曾推行过的免证制度,看到未来相关制度的走向;对证人询问则是梳理出现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流程,发现由于相关规定偏于原则化致使在适用中不能完全体现证人证言质证环节的价值所在。因此通过与国外的有关制度进行对比论述,反思我国在相关制度方面的空白与不足。第三章,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与不足。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为起始点,深层分析了民事证人作证资格、作证程序性规定、证人权利义务等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会致使最终的审判结果不公正,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以往的司法审判活动显示,经常出现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人数较少的现象,很多人因为心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自身的安全方面等因素考虑而对出庭作证采取拒绝的消极态度,这将对审判活动的有效进行造成一定阻碍。一些证人出庭作证时证言前后逻辑互相矛盾,有些证人甚至因为一己私欲给出伪造证言,这是证人主观上故意作出伪证的情况,无疑会对案件审理的真实性造成巨大影响。第四章,我国民事证人作证相关制度完善。针对特殊证人资格界定、证人出庭作证责任的优化及证人权利保障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如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思,主要是对适用范围的确立、具体程序构思、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惩罚性举措等,以期提升民事证人的出庭率。对于民事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进行主观上故意提供伪造证言的问题,将通过提高打击力度、确立宣誓制度等措施进行解决,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伪证率,让证人证言变得更加真实可靠。同时为了使更多的证人从主观上愿意出庭作出真实证言,将会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对其积极出庭行为进行鼓励。另外还对民事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进行深度完善,让其安心出庭作证,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胁迫。
黄云里[6](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实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是诚实信用诉讼原则的表现形式。2015年,我国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证人作证的方式进一步具体化,使证人如实作证的约束力得以加强,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引入证人保证书制度。证人签署保证书后进行作证与陈述,这是民事诉讼法秩序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通过提升证人作证的准确度有效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证人保证书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相对较晚,其表现形式又区别于国外的证人宣誓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证人具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格式规范以及行之有效的操作范式,致使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操作不当、尺度不明等有违该制度设立初衷的现象。为进一步改善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保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证人保证书制度内涵界定及存在意义。该部分从保证书的概念界定出发,进而抽象出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保证书制度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表现,是“原则”向“规则”跨步的有益探索,对于遏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虚假佐证、虚假诉讼等现象具有积极的意义。保证书的签署,对于提升书面证人证言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可信度与可采性,对于当事人服判息诉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有效地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二部分是关于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对比考察及借鉴意义。国外对于证人作证的规定起步较早,而且基于其宗教等因素,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该部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等规定入手,通过剖析两大法系的证人作证保障机制,分析其有益价值以及可借鉴之处,由此提出对我国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现状问题及原因。该部分从证人保证书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展开,通过分析其签署过程中出现的主体、时间、内容等方面的不规范之处,归纳我国在该制度施行中衍生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阻碍了该制度在诚实信用诉讼原则中应发挥的价值。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的方法总结了产生该些问题的原因,认为导致证人保证书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是欠缺统一证据规则,证人作证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失衡,诉讼文化的差异导致证人出庭积极性低下,法官对证人出庭方式的排斥等原因。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完善。通过前述对证人保证书制度概念的界定以及两大法系对该制度的规定,结合对我国的规范及实践现状的观察,提出证人保证书制度应加入民事诉讼法立法,对证人保证书的格式与时间细化,并明确伪证追责等完善建议。
李冠男[7](2019)在《从权利义务的平衡角度审视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文中指出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展开的诉讼活动,作为民事证据之一的证人证言,对还原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机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低,证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落实言词证据原则等,但现在法律对证人权利保障力度不够,证人权利和义务失衡,导致证人不愿意也不能出庭作证。本文在分析证人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鄙见。
刘韵[8](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研究表明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刘瑞婷,刘让强,王明月,张可欣[9](2018)在《构建当事人起诉证人制度的必要性探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2015年《民诉解释》的出台,证人保证书制度开始在各地法院逐步推行,但其运行实效与制度创设时的预设功能相去甚远。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情况仍屡见不鲜,但现有的相关制度无法为因证人作伪证而权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鉴于此,亟待配置相关的制度来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纠纷的可诉性条件、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主体以及域外制度的有益经验,为当事人起诉证人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将民事伪证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赋予当事人起诉证人的权利,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践行。
吴东玲[10](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不敢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不讲真话”、“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统一”、“法官不相信证人”等等证人作证的乱象,影响到证人证言之证据效力的充分发挥,影响到执法者查明案件事实,进一步影响到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影响到国家司法尊严与司法权威。我国公民普遍无证人作证意识,对事实真相无敬畏无信仰;我国立法者对证人证言这类证据重视度不够;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证人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与简单;现有相关证人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者对证人证言缺乏信任感等等,是证人作证乱象的根本原因。深入探讨证人作证难的内因与外因,建立起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及财产进行切实、有效及充分保障的的机制;建立证人客观中立性保障机制,让证人证言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统一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让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更加科学化,更能有利于辨别证言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完善证人作伪证追究机制,让民事伪证行为罪当其罚或者无处偱形;科学的对证人资格加以明确和细化,对证人作证的资格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全方位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创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努力查清每一个司法案件的真相,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完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数据调查与案件分析 |
一、数据调查 |
(一)样本调查 |
(二)数据分析 |
二、案件分析 |
(一)案情介绍 |
(二)案件厘析 |
三、争议焦点 |
(一)证人与证人资格的界定 |
(二)证人是否具有出庭作证义务 |
(三)证人证言可信度的判定 |
第二章 证人与证人资格的界定 |
一、证人概念 |
(一)域外的证人概念 |
(二)我国的证人概念 |
二、证人资格的界定 |
(一)证人资格的认定标准 |
(二)证人资格的欠缺因素 |
(三)证人资格的法律问题分析 |
第三章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判定 |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分析 |
(一)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 |
(二)传闻证据固有的不可靠性 |
二、证人不愿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原因 |
(一)立法规范的欠缺 |
(二)经济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保障 |
(三)法官对证人出庭持消极态度 |
(四)证人自身因素的影响 |
第四章 证人证言可信度的判定 |
一、司法实践中未采信证言的原因 |
(一)证人欠缺主体资格 |
(二)证人未出庭作证 |
(三)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
(四)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二、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采信情况之评析 |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使证言采信标准不一致 |
(二)证人作伪证没有实际的惩戒 |
第五章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证人主体适格性规定 |
(一)明确证人资格判定 |
(二)完善单位证人作证的建议 |
二、完善证人愿意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构想 |
(一)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费用补偿 |
(二)完善证人人身安全的事后保障 |
(三)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多种渠道 |
(四)提高司法实务对证人出庭的重视程度 |
(五)宣传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 |
三、完善证人如实作证机制 |
(一)完善伪证惩戒机制 |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三)规范询问证人程序 |
(四)建立诚信档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2)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综述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拟创新之处 |
第2章 民事证人特权的基本内涵 |
2.1 民事证人特权概念 |
2.2 民事证人特权的理论依据 |
2.2.1 民事证人特权的法理分析 |
2.2.2 民事证人特权的经济学分析 |
小结 |
第3章 域外民事证人特权制度规定的比较与分析 |
3.1 英美法系中对证人特权制度的规定 |
3.1.1 美国 |
3.1.2 英国 |
3.2 大陆法系中对证人特权制度的规定 |
3.2.1 德国 |
3.2.2 日本 |
3.3 域外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及引入我国的可能性 |
3.3.1 域外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3.2 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引入我国的可能性 |
小结 |
第4章 我国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
4.1 我国缺失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原因 |
4.1.1 我国民事诉讼过于以发现案件真实为目的 |
4.1.2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 |
4.1.3 我国证据法制定的不完善 |
4.2 我国缺失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的危害 |
4.2.1 以信赖为基础的家庭及职业的损害 |
4.2.2 证人的基本权益难以保证 |
4.2.3 公共利益被损害的风险 |
小结 |
第5章 民事证人特权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方案 |
5.1 证人特权制度的主体及适用范围 |
5.1.1 基于亲属关系的证人特权 |
5.1.2 基于特殊职业的证人特权 |
5.1.3 基于特定职务的证人特权 |
5.1.4 禁止自证其罪的证人特权 |
5.2 证人特权制度的程序机制 |
5.2.1 告知和申请程序 |
5.2.2 审查和裁定 |
5.2.3 权利的放弃 |
5.2.4 救济程序 |
5.2.5 特殊限制 |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 |
第2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立法现状 |
2.1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界定 |
2.1.1 证人证言的界定和特点 |
2.1.2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界定 |
2.1.3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意义 |
2.2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立法现状 |
第3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实践状况 |
3.1 证人证言认定的直观因素问题 |
3.1.1 证人是否出庭 |
3.1.2 有无其他证据相佐证 |
3.1.3 证言是否存在矛盾处 |
3.1.4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
3.1.5 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3.1.6 是否具备证人主体资格 |
3.2 证人证言认定的隐性因素 |
3.2.1 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认定 |
3.2.2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定 |
3.3 证人证言认定规则司法适用的特点 |
3.3.1 认证规则适用简略 |
3.3.2 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受阻 |
3.3.3 综合印证规则适用普遍 |
第4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现实问题及其原因 |
4.1 证人出庭率低使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困难 |
4.2 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存有内心不确信理念 |
4.3 现有法律规定使传闻证据规则运用受阻 |
4.4 法官认定证人证言中自由裁量权易滥用 |
第5章 完善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建议 |
5.1 营造良好证人出庭作证环境 |
5.2 建立品格证据规则 |
5.3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
5.4 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论民事诉讼中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人伪证行为的界定 |
(一) 证人伪证的概念 |
(二) 证人伪证行为的构成要件 |
1、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
2、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
(三) 证人伪证与误证的区分 |
二、域外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一) 英美法系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1、美国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2、英国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二) 大陆法系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1、德国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2、日本证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 |
三、民事诉讼中证人伪证行为的现状分析 |
(一) 证人伪证行为的表现和法律规制现状 |
(二) 证人伪证行为的根源 |
1、思想根源:诚信品质的缺失 |
2、责任根源:证人伪证行为法律责任较轻 |
3、程序根源: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足 |
4、权利保障根源:证人作证安全保障不足 |
四、规制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对策 |
(一) 建立健全诚信机制 |
1、发挥诚信原则的规制作用 |
2、建立诉讼诚信档案制度 |
3、建立伪证败诉制度 |
4、加大对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制裁 |
(二) 发挥伪证罪追究对证言真实性的保障作用 |
1、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 |
2、增设民事伪证罪的追诉以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为前提 |
3、删除伪证罪中关于主观动机的要求 |
4、明确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的含义 |
5、例外情形下阻断证人伪证罪追诉的路径 |
(三) 建立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1、增设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
2、发挥远程作证制度的补充作用 |
3、明确证人安全保障的范围 |
4、完善证人安全保障措施 |
(四) 建立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辅的询问规则 |
(五) 完善证人证言的审查机制 |
1、明确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 |
2、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 |
3、审查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审理结果之间有无利害关系 |
4、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证人制度的渊源 |
一、国外证人制度历史渊源 |
二、我国证人制度历史渊源 |
第二节 证人的基本概念 |
一、英美法系证人的概念 |
二、大陆法系证人的概念 |
三、我国的证人概念 |
第三节 证人出庭作证缘由之探析 |
一、证人作证的义务来源 |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与域外民事证人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关于证人资格 |
第二节 关于证人免证权 |
第三节 关于询问证人的模式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困境考察 |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实践现状 |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证人主体适格条件较不明确 |
二、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程序性规定缺失 |
三、证人权利和义务失衡 |
四、证人作伪证惩裁措施单一化 |
第三节 实践中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 |
一、证人拒绝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现象频发 |
二、存在证人作伪证现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现有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完善证人资格制度 |
一、“单位证人”作证资格的合理界定 |
二、赋予特殊证人作证资格 |
第二节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
二、优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制定多样化证人作伪证处罚措施 |
第三节 完善和构建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一、确立证人保护范围与保障机构 |
二、构建合理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 |
三、赋予证人免证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硕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制度内涵界定及其存在意义 |
(一)证人保证书制度的界定 |
(二)证人保证书制度的意义 |
二、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对比考察及借鉴意义 |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规定 |
(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规定 |
(三)关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证人保证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现状问题及原因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完善 |
(一)将证人保证书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 |
(二)完善证人保证书制度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构建当事人起诉证人制度的必要性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当事人起诉证人的范畴 |
(一) 证人证言失实的类型化梳理 |
1.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 |
2. 证人非故意“撒谎” |
(二) 当事人起诉证人范畴的认定 |
1. 证人具有主观故意 |
2. 伪证产生实害结果 |
三、当事人起诉证人的正当性分析 |
(一) 民事纠纷的可诉性论证 |
1. 服务型司法理念 |
2. 民事纠纷可诉性的条件 |
3.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
(二)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
(三) 域外经验的有益参考 |
四、当事人起诉证人的必要性分析 |
(一) 证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
(二) 证人伪证现象的普遍性和危害性 |
1. 证人伪证现象频发 |
2. 证人伪证危害严重 |
(三) 现有救济路径的局限性 |
1. 上诉 |
2. 申请再审 |
(四) 民事伪证纳入伪证罪的不合理性 |
五、结语信访高潮。 |
(10)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概况 |
第二章 证人作证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
一、证人作证难的原因分析 |
(一)证人作证难的内因 |
(二)证人作证难的外因 |
二、证人作证难的对策研究 |
(一)建立起公民对事实真相的敬畏与信仰 |
(二)用严格的惩戒制度制衡出庭作庭之弊 |
(三)国家充分保障证人作证全部经济损失 |
(四)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证人出庭作证 |
(五)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
(六)专门证人保护机构的设置 |
第三章 证人作伪证原因分析及追责机制的完善 |
一、证人作伪证的原因分析 |
(一)证人证言向“面子和人情”倾斜 |
(二)“不当利益”引导与“不当压力”迫使 |
(三)证人作伪证查处率低的侥幸心理作祟 |
二、证人作伪证追责机制的完善 |
(一)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惩戒制度设想 |
(二)民事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的落实 |
(三)刑事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设想 |
第四章 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细化与完善 |
一、证人出庭作证之庭前程序 |
(一)证人信息保密机制 |
(二)证人客观中立性保证机制 |
(三)证人权利义务充分告知机制 |
二、证人出庭作证之庭上程序 |
(一)中国特色的“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
(二)证人发言与询问程序的完善 |
三、证人出庭作证之退庭程序 |
第五章 证人作证资格审查及制度完善 |
第六章 证人拒证权必要性探讨及制度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完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D]. 刘思涵.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2]民事证人特权制度研究[D]. 赵天白.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实证研究[D]. 李瑶. 湘潭大学, 2020(02)
- [4]论民事诉讼中对证人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D]. 李亚伟.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5]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D]. 张悦.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6]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D]. 黄云里.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从权利义务的平衡角度审视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J]. 李冠男. 法制博览, 2019(07)
- [8]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9]构建当事人起诉证人制度的必要性探析[J]. 刘瑞婷,刘让强,王明月,张可欣. 法制博览, 2018(34)
- [10]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问题研究[D]. 吴东玲. 青岛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