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板对保荐人的要求(论文文献综述)
李林莹[1](2021)在《保荐跟投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宋琦[2](2021)在《注册制下保荐人法律制度芫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宋丹晨[3](2021)在《虚假陈述案中保荐人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
沈伟,沈平生[4](2021)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责任研究——“看门人”理论的中国版本和不足》文中指出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标志着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取消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无论是设立科创板试行注册制,还是创业板注册制改革,都表明注册制已成为资本市场改革的核心要件。注册制下的市场化程度更高,证监会地位相对隐退,证券中介机构的权利和责任随之扩大。尽管证券中介机构所承担的"看门人"职能得以凸显和强化,但资本市场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法律规范依然落后,中介机构之间注意义务区分不明、免责事由缺乏等沉疴弊病依然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注册制对资本市场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在澄清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注意义务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主要对象,通过比较美国、日本及中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对如何优化我国内地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提出相应的设想和建议。通过合理匹配权利、义务与责任,让证券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实现投资者"买者尽责、风险自负"的美好愿景。
江榕[5](2021)在《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因证监会审核权的下放在证券发行上市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保荐人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在现行《证券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其法律责任限度被大幅提高。保荐人在证券发行审核过程中是发行人、投资人和其他证券中介机构法律关系的关键连结点。在注册制强调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细化各中介机构职责划分的背景之下,如何在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清晰确定属于保荐人责任限度、责任形式,提高保荐质量是在现行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现行《证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以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全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文选题背景与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本文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概况介绍,介绍保荐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对基于保荐制度的保荐人职责要求和法律责任体系进行了基本介绍。第二部分结合注册制改革的相关内容,介绍在注册制之下的角色转变,并结合注册制改革中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影响重大的两项制度分析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然后从实证研究的视角对现行《证券法》修改前后的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现实情况进行总结,管中窥豹,对比分析目前注册制对保荐人法律责任具体承担实践所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结合前述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现状,对我国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分为四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主要包括保荐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界限问题、保荐人法律责任体系适用缺乏灵活性、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和声誉机制与独立执业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阶段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路径,提出了例如完善保荐人法律责任区分机制和适用规则,提高保荐人合规意识加强保荐人履职独立性等改进路径。
秦浩然[6](2021)在《注册制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陆续在科创板与创业板推行。注册制改革要求证券发行人应当充分且真实地披露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信息披露成为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议题。招股说明书作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核心材料,完善相应法律机制,提高其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于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无论是从法理逻辑出发,还是回归经济学理论分析,完善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都有其必要性。从法理逻辑上看,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发行阶段最重要的信息披露载体,当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转变为注册制后,其信息披露理念也转变为了以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为导向,而招股说明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对其信息披露的质量就有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发行人、证券发行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也要求提高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证券发行阶段中投资者与发行人两者间各自占有的信息是严重失衡的,保障招股书的信息披露质量可以一定程度均衡市场信息不对称。同时依据有效市场假说,我国证券市场仍是弱式有效市场,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可以促进有效市场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并不充分,如果单纯依靠证券市场来配置资源往往会导致信息供给与投资者信息需求之间严重不平衡,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从当前我国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的制度层面来看。一方面,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多层次的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其中涵盖了《证券法》、相关涉及招股书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制定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自律性规则等。另一方面,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与科创板与创业板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也有确立了新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制度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畅、对简明性、全面性、差异化、重要事项的披露标准不明确、相关规范与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科创板是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试验田,因此再结合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来发现实践中的问题是必要的。从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审核监管的层面来看,在上交所审核问询过程中,对于发行人基本情况与财务信息之外的其他“重要信息”的也十分关注,这些信息的披露程度影响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且通过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审核自律监管的观察,也可以发现科创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再进一步通过对选取的三个科创板企业招股说明书进行多方面地分析,也可以发现无论是非基本情况与非财务的其他“重要信息”事项的披露程度还是“共性问题”中的招股说明书语言的“简洁性”、“可理解性”;或是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差异化”等方面确实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可以从健全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则、完善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与追责机制、建立配套机制,提高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这三个方面入手,来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质量。具体而言,应健全并细化保障信息披露简明性、差异化、真实性与全面性规则来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内容,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以明确指引;完善保荐机构撰写招股说明书过程中的内核机制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以督促保荐机构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工作质量;建立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质量评价机制与投资者教育机制以强化市场力量对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有效性与质量的约束。
任全[7](2021)在《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科创板为试点的注册制改革一路实施下来,取得了显着的效果,2019年年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2020年3月初生效。本次《证券法》的修订,其主要内容是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实施的基础上股票发行正式实施注册制,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改变,说明证券交易市场愈发公正,透明。注册制的独特性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只对发行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判断。在这一过程中,中介机构这一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中介机构作为证券交易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将要承担起证券市场“看门人”的重要职能。《证券法》第13条,160条至163条的规定,证券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也就是说这些中介机构在今后证券发行的过程中,其所要承担的职责与所发挥的作用更加重要。在以往核准制的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仅起到配合、协助证监会进行审核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在注册制背景下,为了能够保证注册制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在新《证券法》实施,注册制正式推行的背景下,为了使证券中介机构能够承担住“看门人”的重任。首先,本文将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入手,深入分析注册制背景下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具体案例,借鉴域外同种情况处理方法等综合因素分析出能够解决目前问题的方法或者建议;同时,本文将全面地分析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承担以及归责原则问题;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承担与归责原则问题,厘清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完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可参考性的观点,为注册制的正式实施保驾护航。
陈静怡[8](2021)在《保荐人个人特征对IPO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 ——基于信息披露质量的中介作用》文中研究说明资本市场中,IPO作为企业利用股票进行融资的手段,其中保荐代表人在为企业提供尽职调查服务期间内,对拟上市的公司进行系统的财务知识、法规知识、业务知识的辅导,对企业以及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两头负责,以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以及准确,保荐代表人所具备的一些个人特征可能会对IPO期间的信息披露产生影响。而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会产生良性循环,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进而增强自身投资的意愿,此过程会使股票买卖交易增多,对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融资成本也有一个下降的趋势。因此,本文的研究逻辑为保荐代表人的个人特征在IPO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影响到企业在股权方面筹资的成本。本文以2005-201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1701家公司为研究对象,揭示保荐代表人的个人特征对IPO企业上市当年以及后两年(共三年)信息披露质量和股权融资成本的作用,信息披露质量在此过程中所起到的中介效应,以及保荐机构在此过程中所发挥的调节效应。研究保荐代表人这一群体的个人特征在资本市场IPO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目的在于提升监管机构以及资本市场对这一群体的重视,强化保荐代表人个人特征发挥相关作用从而对IPO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股权融资成本产生影响,促使保荐代表人以及证券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尽全力辅导上市公司,进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减少市场的波动性,保护相关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研究结果表明,在保荐代表人的个人特征作用方面,性别对信息披露质量以及相应的股权融资成本均无影响,学历、在证券公司的注册变更记录以及诚信记录均产生了部分效应,执业经验在三年内对二者均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保荐代表人的执业经验越丰富,其负责辅导上市的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股权融资成本越低。在信息披露质量的中介效应方面,IPO当年的信息披露质量只在执业经验与IPO当年以及后一年(共两年)的股权融资成本的负相关关系中起到部分中介的效应,对执业经验与IPO后两年的股权融资成本起到的作用为遮掩效应,即会削弱执业经验对股权融资成本的负向影响;IPO后一年的信息披露质量对当年执业经验作用于股权融资成本也呈现为遮掩效应;IPO后两年的信息披露质量对当年执业经验作用于股权融资成本已发挥不了中介效应。在保荐机构的调节效应方面,大机构中保荐代表人的执业经验和信息披露质量的正相关性会更加明显;小机构中保荐代表人的执业经验和股权融资成本的负相关性会更加明显;在执业经验作用于股权融资成本的过程中,小机构中信息披露质量发挥的中介效应更加明显。
段金玉,张道荣[9](2020)在《科创板中介机构的责任分配——以保荐人为视角》文中认为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下,原本属于证监会的部分职能被重新分配,但相关立法未对各中介机构职责划分、责任分担、声誉机制建立、处罚标准调整等问题做出回应。当下,证券市场一定程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失衡、声誉约束机制失灵和违法违规成本低廉等问题,证券市场中介机构IPO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应明确科创板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基于明确的职责边界,划分不同专业中介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改变既有的发行人委任模式,重构以证监会为委任人的"委托—代理"关系;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市场化的投资者声誉约束机制。
朱雅琼[10](2020)在《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板,此次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关键制度设计。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多处条文明确把股票发行“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搭上了向注册制转变的快车。在传统的股票发行上市“核准制”模式下,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按照信息披露的原则对发行人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展开实质审核;其二,应当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价值判断,从而最终决定是否核准发行人上市。而在“注册制”的股票发行审核模式下,则对证券市场成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股票的价值判断交给了市场,我国证监会退向幕后,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由此,愈发凸显了证券市场“看门人”——证券专业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准确承担起更重要的核查判断责任。然而,由于针对我国专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未能随着注册制改革的要求作出与时俱进的变革,中介机构尚未达到注册制改革过程中的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标准。其中,对于证券市场不同专业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分担和归责原则不但缺乏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学术界也存在诸多争议,且缺乏系统详尽的研究。只有明确不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构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大法律责任相互配合的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并将相关法律责任分担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到位,方能真正实现提高中介机构违法成本、规制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目标,使得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从我国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和规制的现状出发,分析得出目前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理论和体系构建的问题,并学习和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责任体系,为我国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建设提出建议。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选题的意义、背景,并阐述国内外文献综述,总结分析现存研究,找出我国关于注册制改革中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研究空白,并阐述本文的结构和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以此引出具体的论述。第二部分,概述了我国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现状。首先,概述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背景,为论述的展开提供背景介绍。其次,分析了我国证券中介机构的分类,即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并分别介绍主要专业中介机构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相较于核准制下对股票发行审核承担的职责的变化,以及所带来的担责风险。再次,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现存规定,从理论层面分析得出现存法律责任规制的缺陷所在。第三部分,从实例出发,论述虚假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万福生科案”和“欣泰电气案”中专业中介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从具体案例中分析得出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从实践层面分析得出现存法律责任体系的不足。第四部分,选取注册制发展较成熟的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对上述国家(地区)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进行分析,总结域外(地区)经验,为从中提取契合我国注册制初期发展实际的可行性建议提供参考。第五部分,针对上文论述的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现存的缺陷,结合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建设和改革经验,为我国注册制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明确各中介机构责任范围;完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坚持连带责任模式,并明确免责事由;建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种主要责任相配合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建立中介机构声誉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第六部分,是结语,对本文进行总结,对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建设的发展提出展望。
二、创业板对保荐人的要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创业板对保荐人的要求(论文提纲范文)
(4)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责任研究——“看门人”理论的中国版本和不足(论文提纲范文)
一、挑战:注册制改革下中介机构的角色转型与问题 |
(一) 注册制改革下中介机构的角色转型 |
(二)注册制改革下遗留的相关问题 |
1.注意义务区分标准不明晰 |
2.免责标准缺失 |
二、澄清:勤勉尽责责任体系的具体内涵 |
(一)相关概念词义及范围明晰 |
1.“看门人” |
2. “勤勉尽责”和注意义务 |
3.证券中介机构 |
(二)勤勉尽责责任的具体内涵 |
1.一般性职责要求 |
2.专业性职责要求 |
三、镜鉴:美、日中介机构及香港地区的责任立法规定 |
(一) 美国法:“区分责任”模式 |
(二) 日本法:合理勤勉抗辩和免责事由 |
(三)香港地区法律:“保荐人牵头责任”的引入和优化 |
四、构思: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制路径 |
(一)明确“专家”“勤勉尽责”等术语的具体内涵 |
(二)细化和区分“注意义务”的具体情形 |
(三)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和免责情形 |
(四)通过程序着手认定勤勉尽责义务 |
五、结 语 |
(5)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情况 |
1.3.2 国内研究情况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5.1 研究重点 |
1.5.2 研究难点 |
1.5.3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概述 |
2.1 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看门人”理论 |
2.1.1 对投资者赋予的公共监管职能的违反 |
2.1.2 基于对“声誉资本”损失的填补 |
2.2 保荐人法律责任的界定 |
2.2.1 保荐人法律职责 |
2.2.2 保荐人法律责任体系 |
第三章 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现状 |
3.1 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的法律定位变化 |
3.1.1 从上市公司的“公关者”到“看门人” |
3.1.2 保荐人与投资者利益联系日益紧密 |
3.1.3 保荐人“兜底”责任者角色的检视 |
3.2 保荐人监管措施的变化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 |
3.2.1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修改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 |
3.2.2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对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 |
3.3 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实证研究 |
3.3.1 注册制改革前后保荐人承担行政责任承担情况 |
3.3.2 保荐人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情况 |
第四章 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存在的不足 |
4.1 保荐人内外部法律责任承担边界模糊 |
4.1.1 保荐人内部法律责任区分不明确 |
4.1.2 保荐人外部法律关系责任边界模糊 |
4.2 保荐人法律责任体系适用缺乏灵活性 |
4.2.1 保荐人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免责与追偿困境 |
4.2.2 保荐人行政法律责任适用过度无法产生规制效力 |
4.2.3 保荐人刑事责任规制落空 |
4.2.4 法律责任体系内部适用缺乏联动性 |
4.3 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 |
4.3.1 保荐质量水平不高 |
4.3.2 保荐人自律治理机制欠缺 |
4.4 声誉机制及保荐人独立执业制度亟待建立健全 |
4.4.1 保荐人市场化“声誉资本”评价机制的缺失 |
4.4.2 保荐人“看门人”角色认同度不高 |
4.4.3 保荐人执业独立性缺乏有效保障 |
第五章 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的改进路径 |
5.1 构建保荐人内外部法律责任区分机制 |
5.1.1 内部法律责任区分机制的优化 |
5.1.2 外部法律责任机制的优化 |
5.2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的适用规则 |
5.2.1 完善民事赔偿责任追偿机制和免责条款 |
5.2.2 增强证券行政监管执法体制的灵活性 |
5.2.3 建立健全明确、适度的证券市场刑事责任追究体系 |
5.2.4 发挥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协同作用 |
5.3 完善适应注册制要求的保荐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
5.3.1 完善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 |
5.3.2 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优化信息披露质量 |
5.3.3 加强保荐人法律责任意识,保护投资者利益 |
5.4 建立市场化“声誉资本”评价机制与保障保荐人的独立性 |
5.4.1 建立市场化“声誉资本”评价机制 |
5.4.2 实现券商保荐与承销功能的分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注册制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一、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法理学基础 |
1.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招股书信息披露的理念革新 |
2.注册制下招股书作为特殊要约邀请的法律属性 |
3.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经济学基础 |
1.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平衡市场信息不对称 |
2.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影响有效市场的形成 |
3.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
二、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的制度述评 |
(一)我国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述评 |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的相关法律 |
2.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3.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自律性规则 |
(二)科创板与“沪深主板”的招股书信息披露规则述评 |
1.相关《内容与格式准则》“总则”部分规定的异同 |
2.相关《格式与内容准则》“招股说明书部分”规定的异同 |
三、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实践——以科创板为例 |
(一)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审核监管评析 |
1.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问询重点 |
2.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 |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评析 |
1.“简洁性”、“可理解性”与“客观性”分析 |
2.非基本情况或财务的其他“重要信息”披露程度分析 |
3.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分析 |
四、完善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
(一)完善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内容的行为规则 |
1.细化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简明性”的规则 |
2.优化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差异化”的规则 |
3.健全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真实性与全面性”的规则 |
(二)强化对招股书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追责 |
1.加强对保荐机构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内核程序监管 |
2.完善招股书信息披露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
(三)健全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的其他配套机制 |
1.探索构建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质量评价机制 |
2.注重完善提高投资者信息分析能力的教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注册制对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规制的影响 |
一、我国注册制实施的宗旨 |
二、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地位的新变化 |
(一)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 |
(二)完善对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规制 |
第二章 注册制背景下各类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现状及分析 |
一、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的挑战与方案 |
(一)保荐人的“牵头”职能 |
(二)注册制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
(三)香港保荐人制度模式与借鉴 |
(四)明确内部责任认定保障执业独立性 |
二、注册制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的挑战与方案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职能 |
(二)注册制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
(三)健全风险控制体系转变内部管理体制 |
三、注册制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挑战与方案 |
(一)律师事务所的“合规”职能 |
(二)注册制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
(三)规范内部制约体制权利义务相一致 |
第三章 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间交叉法律责任承担现状及分析 |
一、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
(一)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体系 |
(二)证券中介机构归责原则分析 |
二、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典型案例分析 |
(一)“五洋债”欺诈发行案 |
(二)万福生科案 |
三、注册制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
(一)证券中介机构间注意义务标准不清晰 |
(二)未明确中介机构交叉部分责任承担 |
(三)保荐人在中介机构间承担责任过重 |
(四)中介机构之间对不同注意义务下免责标准缺失 |
四、域外模式经验及借鉴 |
(一)美国区分责任模式及借鉴 |
(二)日本证券协会自律组织模式及借鉴 |
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
(一)明确区分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 |
(二)赋予保荐人合理信赖免责权 |
(三)明确证券中介机构的免责情形 |
第四章 注册制背景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法律责任承担现状及分析 |
一、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
(一)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委托法律关系 |
(二)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归责原则分析 |
二、注册制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
(一)未明确区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责任承担 |
(二)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关系恶意串通 |
三、域外经验模式及借鉴 |
(一)香港的事前确定保荐费制度模式及借鉴 |
(二)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模式及借鉴 |
四、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
(一)重构证券中介机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
(二)完善责任承担方式,严惩虚假陈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8)保荐人个人特征对IPO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 ——基于信息披露质量的中介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中介方对IPO企业的作用 |
2.1.1 中介机构层面对IPO企业的作用 |
2.1.2 保荐代表人个体层面对IPO企业的作用 |
2.2 股权融资成本的度量方法 |
2.2.1 事后股权融资成本 |
2.2.2 事前股权融资成本 |
2.3 信息披露质量对股权融资成本的作用 |
2.4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理论基础 |
3.1.1 有效市场假说 |
3.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1.3 认证中介理论 |
3.2 研究假设 |
3.2.1 保荐人个人特征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
3.2.2 保荐人个人特征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
3.2.3 信息披露质量的中介作用 |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4.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 主要变量 |
4.2.1 解释变量:保荐人个人特征 |
4.2.2 被解释变量:股权融资成本 |
4.2.3 中介变量:信息披露质量 |
4.2.4 调节变量:保荐机构规模 |
4.2.5 控制变量 |
4.3 研究模型 |
第五章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 |
5.2 模型回归结果 |
5.2.1 保荐人个人特征与信息披露质量 |
5.2.2 保荐代表人个人特征与股权融资成本 |
5.2.3 信息披露质量的中介作用 |
5.2.4 保荐机构的调节作用 |
5.3 稳健性检验 |
5.3.1 有序Logit回归代替OLS回归 |
5.3.2 股权融资成本衡量:PEG模型代替OJN模型 |
5.3.3 剔除OJN模型中取值为0 的样本 |
第六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和建议 |
6.3 局限以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科创板中介机构的责任分配——以保荐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荐人责任分配模式的制度实践及思考 |
(一)中国香港地区“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的引入 |
(二)美国法下“区分责任”模式 |
(三)对我国保荐人责任制度的思考 |
二、保荐人责任重构的可行性 |
(一)保荐人责任重构正当性:“委托—代理”下保荐人责任承担桎梏 |
(二)保荐人责任重构特殊性: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 |
(三)保荐人责任重构可行性:中介机构职责的专业划分 |
三、保荐机构责任重构的路径选择 |
(一)明确区分责任下保荐人勤勉尽责标准 |
1. 保荐人法定职责下特别注意义务 |
2. 保荐人专业职责下的特别注意义务 |
(二)明确有免责事由下保荐人连带责任 |
1. 依违反程度的轻重分配各中介机构责任 |
2. 免责补充条款 |
(三)健全保荐人民事责任追究责任承担机制 |
1. 完善“先偿后追”下赔付责任人规则 |
2. 健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
(四)保荐人违反职责的行政处罚 |
四、结语 |
(10)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背景 |
第二节 我国主要证券中介机构的分类与职责 |
一、证券中介机构分类 |
二、主要中介机构职责 |
第三节 科创板注册制下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
一、民事法律规定 |
二、刑事法律规定 |
三、行政法律规定 |
第二章 从实例出发分析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现存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典型案例分析 |
一、万福生科案 |
二、欣泰电气案 |
三、案例小结 |
第二节 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现存问题 |
一、各中介机构责任划分和分担模糊 |
二、重行政处罚,轻民事、刑事责任承担 |
三、中介机构“合理信赖”免责事由未明确 |
四、各中介机构责任承担力度过小 |
五、未建立中介机构声誉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三章 注册制成熟国家和地区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
一、“区分责任”模式 |
二、“滑动责任标准” |
第二节 我国香港地区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
一、SFC对中介机构规管概述 |
二、保荐人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各中介机构职责范围 |
第二节 完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一、坚持“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二、弱化“严格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第三节 坚持连带责任模式,并明确免责事由 |
第四节 构建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责任体系 |
一、完善民事法律责任 |
二、明确刑事法律责任 |
三、加大行政法律责任 |
第五节 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 |
一、明确处罚标准 |
二、加大执法力度 |
第六节 构建中介机构声誉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创业板对保荐人的要求(论文参考文献)
- [1]保荐跟投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李林莹.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1
- [2]注册制下保荐人法律制度芫善研究[D]. 宋琦. 西北大学, 2021
- [3]虚假陈述案中保荐人的民事责任研究[D]. 宋丹晨.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1
- [4]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责任研究——“看门人”理论的中国版本和不足[J]. 沈伟,沈平生.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5]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D]. 江榕. 河北大学, 2021
- [6]注册制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秦浩然.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7]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D]. 任全.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1)
- [8]保荐人个人特征对IPO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 ——基于信息披露质量的中介作用[D]. 陈静怡. 东华大学, 2021(10)
- [9]科创板中介机构的责任分配——以保荐人为视角[J]. 段金玉,张道荣.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 [10]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D]. 朱雅琼. 山东大学, 2020(02)
标签:保荐人论文; 注册制论文; 招股说明书论文; ipo论文;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