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法治化与权利精神(论文文献综述)
李泽明[1](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姜伟[2](2021)在《发展与嬗变: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40年》文中研究表明我国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经历了1996年、2012年和2018年三次重大修订后,逐步进入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轨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化的全程,健全与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建立多元诉讼程序体系、实现程序正义是其主线。其间,刑事诉讼程序法治化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并逐渐实现了立法设计与司法改革、立足国情与借鉴域外、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融合。
汪习根[3](2021)在《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精神》文中提出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于深厚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习近平法治思想蕴涵着党的领导这一时代之魂,始终坚持以党法关系为法治中国的根本关切,科学揭示了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价值同源性和规范统一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时代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一中心线索,在理论定位上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总依据、总布局和总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出了法治中国的时代之问,深刻地回答了法治的初心使命、治理模式与外部环境等一系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关键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鲜明的时代价值,彰显了人民主体的权利精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和谐包容的人文精神、社会公平的法理精神。
郭熳[4](2020)在《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研究》文中提出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为实现高效反腐与集中反腐的目标,我国创设了专业权威的反腐机构——监察委员会,实行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体制。《监察法》的出台正式明确了监察委员会拥有监察调查权,该调查权整合了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查处腐败案件的调查权,由此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包括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权三部分权力,而职务犯罪调查权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治化、人性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有必要从立法及实践层面研究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运行状况。《监察法》在我国已经实行两年多,其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基本原则以及工作程序,并且为了确保监察委员会顺利开展调查工作,赋予监察委员会有权采取12种调查措施,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采取除谈话外的11种调查措施。然而,由于顶层设计不足且实践经验匮乏,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也暴露出一些理论及实践问题,包括立案程序不协调、留置措施有待规范、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不全面、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不畅以及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督制度不健全等。基于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现实情况,本文采取比较研究方法考察了德国、日本、美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反腐机构及职务犯罪调查权相关制度,并从中总结出一些可行的有益经验。首先,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其次,保持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相对独立性;再次,建立专业调查队伍;最后,加强对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督。在立足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问题与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主要包括:确立打击腐败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建立动态的监察立案二元制;多角度规制留置措施运行程序;多层次完善被调查人权利保障机制;全方位地加强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督制度。
王炎[5](2019)在《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融入宪法。宪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表达,经由宪法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律体系,获得规范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聚,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宪法核心价值观与共同体生活形成双向互动,巩固了根本法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法外价值与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十二个价值”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价值,如果逸脱整体而单独进入法律体系,那么都有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被视为法外价值入法入规的绿色通道,而应被定位成法外价值融入法律体系的筛查要素。基此于上述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需先完成三种“解释立场”的转化:一是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二是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三是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重在将核心价值观思想来源中关于“善与恶”的判别立场,从伦理意义上的“黑白之争”转向现实关系中的“义利权衡”。通过考察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理念对现实规范的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家国事业的关切、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人的发展的倡导以及中国核心价值观在近现代变迁中对实践要求的回应,进而凝合出一种“个人—共同体—个体”的新集体主义价值诠释立场。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两者密不可分。不能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经宪法表达的核心价值观是空洞的政治口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是对宪法价值体系的高度凝聚,是对“核心价值观”入宪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是宪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回应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不断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文本填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表达的抽象性,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法治语境”下的规范意义,使普通法可以经由合宪性解释与核心价值观的德性内涵建立规范联系。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宪法核心价值观呈现出的是一种多元一体的价值结构,所谓“多元”是指其在表述上包含了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纵向分布与多元价值平等共存的横向陈列;所谓“一体”是指其在纵向上可以经由某种共同善,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价值勾连,在横向上“十二个核心价值观”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的自我调和、自我完善而成为一种超验的价值共同体。宪法核心价值观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理论定位应是一种超验主义的价值引导,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法律体系而存在的“客观价值秩序”。它始于人理性的道德启蒙,又止于人知性的道德需求,是人在共同体道德生活中类特性的反向觉醒。申言之,核心价值观的超验性有别于深藏在自由主义宽容原则背后的虚无主义,而是认为人有自省的能力,可以在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理解达成一种“止于至善”的共同追求。它既承认建构主义中纯粹理性居于统治地位的合理性,但又否定纯粹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支配作用;它既承认经验主义的实践理性可以孕育出一种符合共同体生活需要的道德规则,但又否定这种道德规则的终局性。在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调和中,康德把良善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作为道德公设的认知逻辑,不能当然推出道德理性与行为德性的必然联系。只有通过人格化的“天”与致良知的“人”之间的双向耦合,才能实现“天理”与“人情”在“道德情理”上的交融。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天”是有人格化意志的超验体,能感知世间的“仁”,因此,作为伦理欲求的法外价值应当有合理的入法进路,也应当被包含在核心价值观的整体释义当中,并通过多元价值的整全不断趋近某种“天人合一”的善端。第一种解释立场展现了一种文化基因中的“情”,第二种解释立场确立了一种规范结构中的“法”,而第三种解释立场则为“情”与“法”的交融提供了一种“天人合一”的“理”。但是,在法释义学的运用中,核心价值观“理一分殊”的价值结构,还需预设一种“元价值”进行整全。从“和谐”在宪法文本中的深度体现、传统文化中的根本地位、法律体系中的原生构造、释义脉络中的语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整合来看,宪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元价值当属“和谐”。“和谐”要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应遵循一定的整全路径。建构解释,将蕴含现实关切的实体性概念导入抽象的价值法则之中,通过人作为类存物的共性来建立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之间的解释性联系。个案权利,将价值作为一种“最佳化命令”,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当一个法外价值与法内价值发生冲突时,两个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基于某种共同善,从而在其可接受的“不完整意义”上指向一对相互支持的权利,这种支持使法外价值和法内价值可以在权利的表达上实现相融。宪法作为串联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天然媒介,为上述两种法内外价值的融合,提供了一条规范的证成路径。在此三条路径的导控下,某个蕴含“人情”的法外价值可以经由元价值的导控,重塑其自身的价值内涵,获得进入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依据,进而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此亦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价值秩序协调上的释宪功能。除此之外,法律体系在规范层面有一套特定的适用规则,这套规则要符合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法则。通过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效力控制说,进而论证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特别法与一般法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导出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样态,进而论证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新法与旧法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间的区别,进而论证了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此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规范冲突控制上的释宪功能。法律规范的统一是协调价值秩序的前提,只有先处理好规范的选择问题,才能继续处理价值释义的融合问题。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两种释宪功能,分别从价值秩序与规范秩序的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确立了一个基本的秩序规则。
王广辉[6](2019)在《国家机构法治建设论纲》文中认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机构的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国家机构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载体,对其法治化的思考应从全局把握。从国家机构正确运行国家权力、实现国家权力功能的角度来看,应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权力划分和运行程序等4个方面进行整体性的思考,对国家机构的法治化进行一种"顶层设计"。
张靖[7](2019)在《论中国法治政治的逻辑 ——以反腐败实践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正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在法治实施过程中,虽然各国的深度、力度与广度不尽相同,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理念愈加深入人心。在当代中国,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中西方经济融合与文化交流的不断演进,法治愈加成为国人共同追求的国家治理方式。但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反腐进入深水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党和法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以致“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的质疑甚嚣尘上。本文以此为研究的切入点,将党和法的关系归结为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围绕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展开研究。同时,在梳理过程中又引入反腐败的独特视角,通过我国反腐败实践进程中详实的数据资料,更为精准地定位法治政治的逻辑,进而勾勒出法治政治的理性图景体系。文章构成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展开研究:一是通过对腐败与腐败治理、法治与法治政治的理论渊源和相关概念的梳理和界定,揭示法治政治与腐败治理之间内在的关联,把研究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中,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理论支撑。二是法治作为一种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其样态及模式并非单一化。不同国家基于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条件以及所奉行的执政理念的差异,通过理性思考选择各自凸显其民族精神的治国模式。由此,探讨中国的法治政治意涵时,在借鉴西方法治模式的有益成分,融合中国当代国情的基础上,将“法治政治”的本质意涵归纳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是以建国来反腐败实践的法治进程为主要视角,认真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模式及其折射的社会治理理念的变迁、反腐败治理体系理性化成长的过程等。总结了中国反腐败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凸显的内在机理,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的民主及其制度安排和法治的彰显。四是基于我国反腐败实践经验的分析总结,深化了对法治的政治意涵、制度形态的理解,由此归纳出“法治政治”的逻辑解读:一是以政治为主导,把党的领导作为初始的逻辑起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作用,都有赖于这一政治权威提供秩序保障;二是以法治为主轴,把法治权威作为结果的逻辑终点,法治政治意味着政治有一个从权力主导向法治主导的实践性发展转变过程,通过制度和关系的建构实现政治过程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发展;三是以人民为中心,将以人民为主体的原则与目标诉求贯穿于党领导的法治政治建设的始终。
翁玉玲[8](2019)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内容,其内涵与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人本主义”理念和制度发展密切相关。劳动法治是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劳动法价值原则,可促进劳资平等博弈、公平共享、分配正义,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运行、社会秩序形态。鉴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资方行使经济自由、管理权利、用工自主权的主要形式,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劳权)是不可分割、一体两面的关系,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是以劳资均衡为目标,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否、应否、如何接受劳动法治干预、调整问题的探讨。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视域下劳动法治问题,既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共性、普遍性,也有中国问题的个性、特殊性:宏观层面,源于(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理念、制度、机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发展的滞后;中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发展的脱节,甚至都没有形成劳动法治的问题意识、价值目标;微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资关系的失衡,劳资关系公平度、和谐度较低,权利争议频发,利益争议更难解决等。具体而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研究背景、问题指向,主要体现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严重滞后、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先行、片面引进了发达国家对劳动用工关系的“先进管理经验”。第二,在缺乏劳动法有效约束、缺乏劳动法治制约的情况下,企业用工模式先行一步进行了科学化、技术化、市场化、现代化发展,而劳动、经济政策实施中忽视了对社会公正、底层劳动者利益的考虑。企业层面的劳资关系由此显着失衡、扭曲,形成了深层次、结构性、普遍性、持久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资方的经济自由和产权,与劳方的经济自由和劳权,如何能够均衡配置、平等共治、公平共享、分配正义的关系、结构和“企业政体”、“运行模式”,是本文预设的目标模式。本文以“范畴与问题概述——市场经济国家共性、普遍性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的价值论与方法论——我国相关问题的特殊性——特殊性所反映的具体法律制度问题(包括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问题、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问题)”的逻辑思路进行研究。第一章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劳动法治问题。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法原则和精神是否得以实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目的性权利应否、如何通过工具性权利加以实现,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机制设计实现劳资当事人相对均衡的博弈与合作,进而实现劳资分配正义、劳动关系公平和谐等劳动法治问题。本章概括了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第二章是对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问题的探讨。由于雇主立场与劳动保护立场的对立性,各国企业劳动法治呈现劳资竞争互动的发展路径,劳资之间的竞争互动系普遍性问题。此部分系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化历程和秩序演化规律的论述。此部分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受现代劳动法约束、劳动法治化的历史过程以及相关逻辑规律。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管理与调整历程,相互竞争、相互妥协、经济效率价值优先三个阶段,从企业管理与法治竞争、互动,到走向融合,经历了雇主、工会调整,再到当前的劳资共同调整。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历程的重要启示在于,劳动法治干预具有必要性和阶段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质上就是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当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发展,正好印证了其再次法治化需求。第三章是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是有关市场经济国家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论、主要制度的阐述。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与逻辑:其一,劳资公平合作、劳资优质均衡的价值目标,以及产权与劳权、劳资合作的法理逻辑。其二,关系结构。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管理权、用工自主权、人力资源管理权,与集体劳权、集体劳动关系被迫形成了伴生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集体劳权、劳动法治逐步形成了关联性、对应性。其三,制度需求。主要包括:劳资分配正义的制度需求;经济全球化下企业竞争的制度需求。其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劳资共治的理念与制度;“刚性”的基本劳权保障与资本的理性妥协机制相结合;资本管理中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平衡兼顾的制度安排。第四章是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即资本单边主义。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问题,在于缺乏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治的有效干预、调整,也缺乏有效的力量均衡机制,更缺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管理的“理性化”、“自觉化”妥协。首先,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进行实证考察,企业层面劳动法治的现状,发现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公平、正义与“制度襁褓”、企业文化等存在密切关联。其次,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其他国家不同,是缺乏劳动法治干预的背景下,对西方先进管理技术的单边引入、单边发展。最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殊的“政、资、劳”关系,使得这种单边主义的管理更加突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愈发失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迫切需要进行法治化、现代化转型。由于地方政府的救济联邦主义、重商主义,劳动关系形成了“政府征收苛重,资方利润挤占工资”的劣质均衡。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特殊问题,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转型以及劳动法治理念、政府角色等存在密切关联。第五章是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平衡规制问题。本章是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立法、法律实施现状、制度缺陷和制度需求进行分析。首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劳动标准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分析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上的问题。其次,研究企业管理权立法规制中的制度需求,认为我国劳动法律在企业用工管理的规制存在规制失衡的问题,一方面,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惩戒权、劳动者救济权方面的规制或保护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律由于长期形成的父爱主义管制原则,部分用工保护过于严格,导致企业以科学、灵活的管理手段绕过劳动法的监管,严格的用工规制产生“逆向激励”的反效果。最后,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衡法治内涵、理念、目标,通过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刚性保障的加强,以及对其他劳动权益的弹性自治,分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同时,分析父爱主义管制的适用限度、公法与私法协调的法理与现实、国家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区分。第六章是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方面的平等自治问题。本章从促进劳资合作、均衡、公平、自由角度研究劳资合作管理中的具体制度缺陷、“劳工四权”的实现状况以及劳动法治理念、制度环境问题与制度需求。第一,承接上一章中关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平衡规制”的讨论,进一步论述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进而提出劳资合作共治的现实与制度需求。第二,探讨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度的立法问题,以及实质落实该项制度的法治条件、实施原则。第三,分析我国劳动力量扶持机制的缺失及构建问题,分析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发挥问题,以及对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确立、落实的制度需求,具体包括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劳资分配正义的理念、资本妥协让步的压力机制、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第四,研究劳资均衡、劳资合作理念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融入的必要性。第五,分析我国企业法与劳动法在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冲突、衔接问题,以及我国企业法中对工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缺失问题,同时,借鉴域外企业立法经验,研究企业法与劳动法在整体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冲突问题与衔接。试图通过以上制度理念的调整和相互衔接与合作,实现劳动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在企业组织体系、生产过程中,劳动权与资本产权是一对耦合的、对称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的平衡,符合人权、法治社会和企业竞争发展的制度需求。第二,经济体制、法治社会转型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主义”是微观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第三,劳动法父爱主义管制将促进用工管理实践基于资本逐利性的“逆向激励”,加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偏离。第四,劳动权益的刚性保障、公权力的合理发挥、企业内部理性合作意识以及有效的资本妥协让步机制是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需求。基于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本文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应当以平衡法为原则,以底线性、合理性为限度,适度考虑严格规制对企业的“逆向激励”效果,完善劳动法律的刚性、强制性保障,对资本单边主义进行限制。包括劳动基准立法、执法的全面性、切实性,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限制。其次,有必要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关于劳资分配正义理念的软约束,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劳动保护要求。最后,在保障底线性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应当通过资本妥协的压力机制的实质构建,提高劳动者的市场议价力,“扶持”劳动者与资本对抗、博弈、协商的力量,推进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的合法化、正规化,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理性妥协,从而促进劳资合作与共治。
朱军[9](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陈蒙[10](2016)在《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二段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的表述,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产物。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确立,经历了初步提出、调整和徘徊、最终定型与法制化三个历史阶段。这一权利因为其纲领性而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指导性,是一项原则性的权利。在民族区域自治框架下,它不是在严格规范意义上由特定主体直接行使的权利,而是需要通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得以间接实现。在民族工作实践中,应当从立法者的立场和发生学的视角对其加以认识,侧重法律结构整体意蕴和政治理性的解释与阐发,而不应该一味固守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立场,对其进行直接适用意义上的规范分析。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对于本民族内部事务所享有的,不受外界非法干预的自主管理权利,权利的基础在于平等和自由。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既是一项法律原则,又是一项法律权利,它具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是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有机结合。这一权利被置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之中,集中体现了权利的特点和功能,它反映了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宗旨目的和精神指引。因此,不能以普通法律条文的效力标准对其进行效力分析,而应将其作为一种崇高的价值理想去不断追求和接近,追求的过程本身就是法律效力逐步实现的过程。当然,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不可能是没有界限的,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实现,也要受到国家主权、区域因素、公民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结构等的限制。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主体是各少数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框架下,就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本民族内部事务是这一权利的客体,指的是对民族的形成、发展和延续起重要维系作用的,在民族社会内部产生和传承,凸显本民族成员之间历史文化联系,应当由民族群体及其成员自主管理的一系列事务的总和。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变化,结构不断调整,形式不断更新。不同的历史时期,它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演变的趋势都不尽相同。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族间的互动交融,本民族内部事务与国家抑或地方的公共事务之间有一个“外溢”和“内化”的过程,二者之间的界限呈现模糊化的趋势,甚至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特征。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不仅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社会主义的人民当家作主理论,而且来源于多元一体的民族治理传统,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与渊源,是基于多元一体民族格局和民族发展多样性的现实国情的理性抉择。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巩固民族团结和争取人心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法律框架下,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主要通过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基层群众自治和民间社团自治等社会自治的方式来逐步实现。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最主要的实现方式,而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和民间社团自治的自主管理则起到补充的作用。上述三种方式对权利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制约权利有效实现的因素,表现在法制保障不健全、权利意识薄弱、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不充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不完善、基层社会自治不成熟等方面。权利的实现受到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要通过完善权利实现的法制保障、增强行使权利的意识和能力、优化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效能、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基层社会自治的体制机制和社会基础以及改善权利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渠道,提高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实现质量。
二、论法治化与权利精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法治化与权利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1)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发展与嬗变: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4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 |
(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的开端 |
(二)1996年首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的新探索 |
(三)2012年再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的新思路 |
(四)2018年第三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的新篇章 |
二、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中的人权保障 |
(一)逐步健全与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
(二)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 |
1.1979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死刑复核权的归属。 |
2.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 |
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 |
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 |
(一)设立多元化审判程序,实现繁简分流 |
(二)丰富和完善辩护种类,实现程序公正 |
(三)落实庭审实质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四、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的经验与启示 |
(一)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二)以立法推动和确认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
(三)立足基本国情,坚持改革创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程序法治体系 |
(四)积极借鉴域外法治成果,促进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
(五)尊重司法规律,融合经验与理性 |
(3)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背景 |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灵魂 |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主题 |
(一)从时代轨迹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中心线索 |
(二)从理论定位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总依据、总布局和总任务 |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之问 |
(一)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初心使命问题 |
(二)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治理模式问题 |
(三)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外部环境问题 |
(四)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根本道路问题 |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 |
(一)人民主体的权利精神 |
(二)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 |
(三)和谐包容的人文精神 |
(四)社会公正的法理精神 |
(4)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基本理论 |
2.1 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概念与特点 |
2.1.1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概念 |
2.1.2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特点 |
2.2 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性质 |
2.2.1 学界观点 |
2.2.2 本文观点 |
2.3 我国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基本原则 |
2.3.1 人权保障原则 |
2.3.2 权力法定原则 |
2.3.3 正当程序原则 |
2.3.4 比例原则 |
第3章 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现状考察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现状考察 |
3.1.1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程序 |
3.1.2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行使方式 |
3.1.3 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取得的初步成果 |
3.2 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存在问题分析 |
3.2.1 立案程序不协调 |
3.2.2 留置措施有待规范 |
3.2.3 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不全面 |
3.2.4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不畅 |
3.2.5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督制度不健全 |
第4章 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反腐机构与职务犯罪调查权比较考察 |
4.1 非独立机构模式及相关制度 |
4.1.1 德国反腐机构及职务犯罪调查权相关制度 |
4.1.2 日本反腐机构及职务犯罪调查权相关制度 |
4.1.3 美国反腐机构及职务犯罪调查权相关制度 |
4.2 独立机构模式及相关制度 |
4.2.1 我国香港地区反腐机构及职务犯罪调查权相关制度 |
4.2.2 新加坡反腐机构及职务犯罪调查权相关制度 |
4.3 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启示 |
4.3.1 建立系统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
4.3.2 保证职务犯罪调查权相对独立性 |
4.3.3 加强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督制约 |
4.3.4 建设专业化的职务犯罪调查队伍 |
第5章 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完善建议 |
5.1 确立打击腐败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 |
5.2 建立动态的监察立案二元制 |
5.3 规制留置措施 |
5.3.1 严格限制留置措施适用条件 |
5.3.2 建立严格规范的决定及审批程序 |
5.3.3 完善留置措施执行程序 |
5.4 完善被调查人权利保障制度 |
5.4.1 增加律师介入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相关制度 |
5.4.2 保障被调查人司法救济权利 |
5.5 完善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
5.5.1 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调查部门 |
5.5.2 加强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 |
5.5.3 加强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衔接 |
5.5.4 完善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机制 |
5.6 完善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督制约制度 |
5.6.1 发挥司法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督制约作用 |
5.6.2 发挥权力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监督制约作用 |
5.6.3 发挥监察委员会内部监督的作用 |
5.6.4 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的法理逻辑 |
一、域外“核心价值”的法理之争 |
二、英美式: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 |
三、法德式:社会本位的共和主义 |
四、东亚式:国家至上的集体主义 |
第二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传承 |
一、“内圣外王”的尊严观 |
二、“为民而王”的民本观 |
三、“尽其在我”的群己观 |
四、“均和以安”的和谐观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中国继受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取向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立场 |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目标 |
第四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近现代发展 |
一、新旧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导性价值(1840年—1949年)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探索(1949年—2006年)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升华(2006年—2018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结构与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渊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经过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条文结构与属性 |
一、“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显性规范及其属性 |
二、“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隐性规范及其属性 |
第三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进路 |
一、域外国家核心价值融入法治的宪法路径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结构与元价值预设 |
第一节 多元价值的体系化建构与元价值预设 |
一、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多元一体结构 |
二、多元价值体系化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困境 |
三、西方“核心价值”的实践启示 |
四、元价值的理论预设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考证因素 |
一、规范解读——宪法条文中的“和谐演绎” |
二、文化沉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
三、体系解析——法价值体系的“和谐构造” |
四、释义脉络——文义解释中的“和谐内涵” |
五、经验整合——司法裁判中的“和谐取向” |
第三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作用机理 |
一、“和谐”的统合价值——生存驱动的共生关系 |
二、“和谐”的人本价值——仁爱驱动的伦理秩序 |
三、“和谐”的安定价值——安宁驱动的稳定秩序 |
四、“和谐”的衡量价值——中和驱动的内力衡平 |
五、“和谐”的调和价值——均和驱动的外力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价值秩序的协调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多元化的和谐导控:情与法的交融 |
一、价值分立的整合路径——建构解释 |
二、价值冲突的调和路径——权利衡平 |
三、价值共存的导向路径——依宪说理 |
第二节 元价值与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关系 |
一、“富强”是“和谐”的物质条件 |
二、“民主”是“和谐”的政治基础 |
三、“文明”是“和谐”的精神依托 |
第三节 元价值与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关系 |
一、和谐的自由观 |
二、和谐的平等观 |
三、和谐的公正观 |
四、和谐的法治观 |
第四节 元价值与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关系 |
一、“和谐”要求爱国为根的国际交流观 |
二、“和谐”要求敬业为先的职业道德观 |
三、“和谐”要求诚信为本的商业交往观 |
四、“和谐”要求友善为上的人际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规范冲突的控制功能 |
第一节 法制统一性的和谐建构:法与法的统和 |
一、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 |
二、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 |
三、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 |
第二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
一、从规范来源说到效力控制说的和谐导控 |
二、不同效力规范的冲突认定 |
三、上位法优先原则的适用例外 |
四、下位法的合法性审查与处理 |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和谐样态 |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标准 |
三、《立法法》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条件 |
四、特别法优先的适用例外 |
第四节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 |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溯及法律的识别标准与具体类型 |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一、新法优先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和谐分殊 |
二、新法的识别与优先适用的条件 |
三、新法优先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
四、新旧法的过渡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论中国法治政治的逻辑 ——以反腐败实践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法治概念界定 |
1.2.2 法治政治的相关内容梳理 |
1.2.3 腐败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框架 |
1.4.1 研究的创新 |
1.4.2 论文采取的研究框架 |
第2章 法治政治的核心要义:三统一理论 |
2.1 “三统一”理论的基本议题 |
2.1.1 党的领导 |
2.1.2 人民当家作主 |
2.1.3 依法治国 |
2.2 “三统一”理论的位阶关系 |
2.2.1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政党政治 |
2.2.2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根本点-人民当家作主 |
2.2.3 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路径-依法治国 |
2.3 “三统一”理论的概念阐释 |
第3章 中国反腐败实践的法治政治进程叙事 |
3.1 腐败治理路径的变迁及其折射的国家治理理念转向 |
3.1.1 腐败治理模式的变迁:从“运动式反腐”到“法治反腐” |
3.1.2 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向 |
3.2 腐败治理体系的理性化、法治化成长 |
3.2.1 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体制:党领导下的行政司法合作模式 |
3.2.2 反腐败体系的内在机理:“政治-法理”二元结构 |
3.3 中国反腐败实践的法治政治机理 |
第4章 基于反腐败实践的中国法治政治逻辑 |
4.1 法治建设以政治为主导 |
4.1.1 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法关系 |
4.1.2 法治建设的政治推动 |
4.2 政治发展以法治为主轴 |
4.2.1 基本方略变迁:法制—法治—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 |
4.2.2 政治发展与政治法治化 |
4.3 法治政治运行以人民为中心 |
4.3.1 法治政治的初心所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 |
4.3.2 法治政治的实践要求—人民依法有序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为什么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逻辑框架、创新之处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概述 |
第一节 主要概念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
二、何为劳动法治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关系 |
一、基于生产关系的相关性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相关性 |
三、基于价值和目标的相关性 |
第三节 劳动法治问题 |
一、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 |
二、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工具 |
一、科斯的企业性质理论 |
二、布洛维的工厂政体理论 |
三、劳资分配正义理论 |
四、工具性权利理论 |
第二章 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劳资竞争互动 |
第一节 横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秩序生成 |
一、美国:工作场所下的劳资共治 |
二、法国:经济形势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 |
三、德国:劳工力量“扶持”机制的形成 |
四、日本:管理主义模式的典范 |
五、英国:社会伙伴关系 |
第二节 纵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演化规律 |
一、与劳动法治相互竞争阶段 |
二、与劳动法治相互妥协、相互制衡阶段 |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效率价值优先阶段 |
第三节 当前发达国家劳资互动的问题 |
一、经济全球化下资本的阶段性优势 |
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推行 |
第四节 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劳动法治化历程的启示 |
一、劳动法治干预的必要性与阶段性 |
二、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的法治干预需求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与法治化需求 |
第三章 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价值目标和法理逻辑 |
一、价值目标 |
二、法理逻辑 |
第二节 企业劳动法治的关系结构 |
一、企业规章制定权与劳动者权利关系 |
二、企业决策权与民主参与权的关系 |
三、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
第三节 企业劳动法治制度需求与路径 |
一、社会维度需求:劳资分配正义 |
二、经济维度需求:全球化下企业竞争发展 |
三、路径之一:劳工权利的刚性保障与柔性协调 |
四、路径之二:企业管理视域下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 |
五、路径之三:劳资共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法治的融合 |
六、路径之四: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的平衡 |
第四章 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资本单边主义 |
第一节 资本单边主义的现象、影响因素 |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严苛管控 |
二、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形式主义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发展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发展错位 |
二、劳动法治理论的滞后性 |
第三节 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失衡 |
一、“政、资、劳”之间的特殊关系 |
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放大 |
第四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治转型需求 |
一、转型动因:劳资权力支配关系 |
二、转型起点:统治性企业政体 |
三、转型方向:现代化、法治化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 |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问题 |
一、劳动法律实施效果不佳 |
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缺失 |
第二节 规制不足:企业管理权的必要性规制缺失 |
一、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原因:企业管理权的滥用 |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规范漏洞 |
三、缺乏企业惩戒权的必要性限制 |
第三节 规制过度:劳动法律父爱主义管制 |
一、强制性保护对平等博弈机制的“制度替代” |
二、严格用工保护下企业管理制度逐利性的“逆向激励” |
第四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 |
一、劳动法改革的平衡法取向 |
二、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障 |
三、父爱主义管制的有限适用 |
第六章 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 |
第一节 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 |
一、个体自治的界限 |
二、团体自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
三、“基准线以上问题”的弹性干预 |
第二节 劳资共治机制、条件 |
一、劳资共治的制度缺陷 |
二、劳资共治的条件完善 |
第三节 劳方力量扶持机制 |
一、工会监督职能缺失与企业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 |
二、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的构建 |
三、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 |
第四节 劳资均衡合作理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 |
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价值理念的软性约束 |
第五节 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劳资合作制度衔接 |
一、我国工会、职代会在企业法中的尴尬地位 |
二、域外企业法中的劳动权利制度 |
三、我国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10)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研究现状的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提法和实现方式的历史考察 |
一、历史沿革 |
(一)初步提出 |
(二)调整与徘徊 |
(三)定型与法制化 |
二、基于历史演进的认识 |
(一)权利演进的历史理性 |
(二)权利确认的政治意蕴 |
第二章 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法理分析 |
一、概念界定 |
(一)概念和特点 |
(二)与民族文化自治的关系 |
(三)与地方自治的异同 |
(四)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关系 |
二、法律属性 |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权利 |
(二)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 |
(三)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 |
三、构成要件 |
(一)权利主体 |
(二)权利客体 |
(三)权利内容 |
四、结构解读 |
(一)法律序言的结构与功能 |
(二)目的价值与实质合法性 |
五、权利界限 |
(一)国家主权的限制 |
(二)区域因素的限制 |
(三)公民权利的限制 |
(四)社会经济文化结构的限制 |
第三章 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正当性 |
一、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
(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论 |
二、历史依据 |
(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
(二)“因俗而治”的历史经验 |
(三)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承诺 |
三、现实依据 |
(一)经济文化发展差异 |
(二)民族事务善治化的要求 |
(三)巩固民族团结与争取人心 |
第四章 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实现方式 |
一、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实现权利 |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权利实现的关系 |
(二)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实现权利的机制 |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与权利实践的成就 |
二、通过培养使用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实现权利 |
(一)民族干部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二)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
(三)民族干部政策的落实 |
三、通过基层社会自治实现权利 |
(一)基层社会自治与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直接管理 |
(二)基层群众自治与民间社团自治 |
(三)从习惯规范到村规民约 |
第五章 制约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实现的因素 |
一、法制保障不健全 |
(一)法律法规对权利的界定不够明晰 |
(二)自治立法不完备 |
二、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不充分 |
(一)地方财政能力薄弱 |
(二)自主意识和能力意识淡薄 |
(三)上级国家机关的保障不到位 |
三、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有所不足 |
(一)民族干部队伍的数量和结构不合理 |
(二)民族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亟待提高 |
(三)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不尽科学 |
四、基层社会自治不成熟 |
(一)基层群众自治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
(二)传统因素干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民主性 |
(三)宗教势力的复魅与民族地区基层社会自治的异化 |
五、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 |
(一)经济社会发展相对不足 |
(二)民主政治文化建设滞后 |
(三)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 |
第六章 提高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实现质量的对策建议 |
一、强化权利实现的法制保障 |
(一)完善国家立法和上级机关的配套立法 |
(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 |
二、优化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效能 |
(一)增强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意识和能力 |
(二)理顺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关系 |
(三)把上级国家机关的保障落到实处 |
(四)完善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机制 |
三、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
(一)多措并举使民族干部的数量和结构趋于合理 |
(二)对民族干部的培养任用继续给予政策照顾 |
(三)让优秀民族干部挑大梁 |
(四)提升民族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自主意识 |
四、健全基层社会自治的体制机制和社会基础 |
(一)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体制机制 |
(二)引导和支持民族民间组织自治充分开展 |
(三)加强基层社会公共文化建设 |
(四)引导宗教因素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五、改善权利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 |
(一)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
(二)发展助力权利实现的民主政治氛围 |
(三)优化权利运行的文化生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论法治化与权利精神(论文参考文献)
- [1]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2]发展与嬗变: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40年[J]. 姜伟.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1(02)
- [3]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精神[J]. 汪习根. 中国法学, 2021(01)
- [4]我国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研究[D]. 郭熳.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8)
- [5]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D]. 王炎. 东南大学, 2019(01)
- [6]国家机构法治建设论纲[J]. 王广辉. 人大法律评论, 2019(01)
- [7]论中国法治政治的逻辑 ——以反腐败实践为视角[D]. 张靖.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8]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D]. 翁玉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10]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论[D]. 陈蒙. 中南民族大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