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张贞利[1](2020)在《山东省B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在我国施行了三十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由于收费标准低、执法刚性不足、容易滋生腐败等原因已不能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环境保护税征收迫在眉睫,为解决这一困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难题,党中央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实现了由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转变的改革目标。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约束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少污染排放,加强环境保护,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提高治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助推作用。本文围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这个主题,以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为背景,阐述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发展阶段及取得的成效,通过全面梳理山东省B市环保税征收管理现状,准确定位了 B市环保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主要有税务机关摸清环保税税源底数难度大、中小排污企业自行申报纳税难度大、排污企业申报数据审核复核难度大、税务环保部门间涉税信息传递难度大等问题,并且从排污企业税收遵从度不高、监测技术投入力度不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环境保护税配套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借鉴美国、日本、新加坡在环境税征收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就如何完善和发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从深化税源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加大科技投入加强风险管理、加强数据审核优化纳税服务、完善配套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方面提出了科学有效的对策,这对于提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质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齐飞[2](2020)在《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中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能研究 ——以瑞昌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飞跃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环境污染造成群体事件层出不穷。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从国家层面顶层构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从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全国省(市、区)督察之后,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国家开启了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制度改革工作,有效推进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切实保护属地生态环境,解决漠视群众利益的环保顽疾,为百姓提供健康良好的生态居住环境。但垂直管理后也面临一些矛盾,比如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执法人员业务技能不强,部分环保法律条款过时等多个问题困扰着生态环境执法。本文通过阐明垂直管理与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之间内在逻辑,运用了个案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归纳分析法,以瑞昌市为例,着力分析影响该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原因,提出加快推进垂直管理改革配套措施、加快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加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方式的对策,为市县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升提供借鉴。
黄俊鹏[3](2020)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日益严重,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状况越来越差,高污染会使生态环境越来越差,当生态环境变差后,人类的生存环境状况也随之变差,同时,经济也会受到重大影响,糟糕的生态环境也会成为将来阻碍我国经济平稳向前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为保护生态文明的健康可持续法展,我国出台多项有关生态文明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不断改革创新环保技术、升级设备,鼓励居民向更加环保的消费行为转变。税收作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也应当在建设生态文明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我国税收政策由以经济发展为导主要任务转变为可持续发展为主要任务,目的是为把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平稳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十八大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建设的关键部分,十九大中将生态文明作为我国发展的千年大计,充分展现我国政府对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因此,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进税制改革中,是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人类文明能够长久兴旺繁盛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生态文明概念的界定、税收政策基础理论和基本原则的分析,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税收体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再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包括丹麦、日本、荷兰和美国的生态文明税收政策启示,对我国生态文明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归纳总结。借鉴发达国家生态税收政策的经验,诸如生态环境税收的设立要立足本国国情、对生态环境税收实行专款专用、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并且不断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有税制状况,结合发达国家的生态文明税收政策制定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对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税收体系的可行性建议,包括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税收体系的完善、增强资源税、消费税的调节能力和调控作用、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并完善相关税收制度等具有借鉴意义的建议。
马捷[4](2020)在《财政分权下生态补偿制度绩效的均衡分析 ——环保支出冲击视角》文中认为生态环境治理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在财政分权体制下,中国面临环境财权和环境事权的错配,导致地方环境治理效果不佳,突出表现为中央“环保风暴”密集出台要求的地方环保支出规模扩大和宏观财政收入对地方政府分配不足之间的矛盾。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一种缓解环境财权和环境事权错配的一种生态环境政策在局部流域和地区被广泛应用,其中生态转移支付和环境税是最为典型的两种政策,通过无偿的资金补偿和扩大地方税收收入,起到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作用。考虑到环境与经济的复杂关系以及非线性条件,两种政策的选择以及组合实施对环境治理、经济产出、社会总福利的动态影响和传导机制等将存在差异,而明晰这种差异对政策的实际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通过一般均衡分析框架检验环境税和生态转移支付等生态补偿制度的制度绩效,对平衡经济与环境关系,提高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改革和理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构建包含家庭、厂商和政府三部门的环境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其中政府部门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在引入生态转移支付和环境税等生态补偿政策后,分为无生态补偿政策、纵向生态转移支付、环境税、政策组合四种情形,重点讨论生态转移支付、环境税以及两种政策的相互组合关系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具体影响。基于国家层面的参数估计结果,根据模型仿真模拟的结果可以得到以下有意义的结论:第一,地方政府环保支出的环境治理效应高于中央政府;第二,异质性生态转移支付政策对地方环境治理影响存在显着差异;第三,环境税和生态转移支付政策之间存在耦合关系;第四,绿色财政政策组合相互配合效果更佳。之后,又基于省级面板数据,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联立方程模型验证生态补偿制度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回归结果与上述结论保持一致,进一步肯定理论模型结论的可信性。最后,财政分权下生态补偿制度绩效的均衡分析可能存在以下三点创新:一是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为相关研究的模型构建提供理论基础,通过在模型中区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作用方向,分别刻画环境税和生态转移支付的作用路径,为绿色财政型的生态补偿制度绩效研究提供一个标准的基础理论模型。二是考察环保支出冲击视角下环境税、生态转移支付及其政策组合的具体影响和综合绩效,发现环境税增加环保支出的同时增加厂商成本,加强环境治理而减弱经济总产出,生态转移支付增加环保支出同时也增加提高公共投资,增加经济总产出和污染排放而削弱环境治理,政策组合则兼顾两种政策效果,最终政策组合的综合绩效最高,而环境税的综合绩效最低。三是揭示环境税、生态转移支付及其政策组合的优劣以及两种政策的相互关系,发现环境税环境改善作用强而经济促进作用较弱,生态转移支付经济促进作用强而环境改善作用较弱,两种政策以此消彼长的策略相互配合则综合绩效更佳,这为现实中生态补偿政策的耦合加强提供理论依据。
丁健鸽[5](2019)在《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本文试图在生态税收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和财税法治发展的趋势,构建一个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包括消费税、资源税等具有环境保护目的或相关正外部性的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在内的“大”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本文主要选取作为独立型环境保护税种的环境保护税和作为融入型环境保护税种的消费税、资源税作为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研究对象,从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整体视角,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研究消费税、资源税在共同服务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和生态税法体系构建的前提下,如何获得正当性、解决现实及潜在的制度冲突风险,通过促进立法、完善现行法来构建一个协调运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以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的协调运作来推动税法生态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为财税法学发挥治国理财作用进行有益的制度探索,提供必要的智识支撑。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遵循从正当性基础到路径考察、冲突分析,再到路径优化的逻辑进路。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正当性检视”,在对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概述,明晰相关概念和论证范围的基础上,考察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正当性和选择环境保护税、消费税和资源税税收法律制度作为协调对象的正当性。首先,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理论方面,以庞德的系统论法学理论为基调,以公共财产法理论、治国理财目的理论和环境成本理论与税收债法理论作为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观诸我国环境保护税制运行的现实,生态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需要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的协调运行。以减少特定污染物排放为单一目的的环境保护税在实现环境保护目的方面的局限性、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的优化及“绿化”都需要构建各相关税种协调运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其次,在对象选择上,消费税与环境保护税对经济行为环境负外部性的共同关注、消费税改革的“绿化”倾向,资源税对环境保护税征税目的与外延的扩展共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向生态税法体系演进,使得环境保护税与消费税、资源税税收法律制度的协调运行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优势于一身,成为解决生态领域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最优路径。第二部分“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路径分析”,在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的前提下,分析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税纵向协调、资源税对环境保护税目的补充协调的路径。环境保护税在污染源头上将排放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在上游减少污染物排放。消费税在消费末端对污染产品和高耗能产品征税,通过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对环境不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资源税从合理使用资源的角度对环境保护税的资源环境目的进行补充,通过对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征收相应的税款,对经济活动的资源环境负外部性进行矫正和补偿。第三部分“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现实局限性及潜在冲突”,对当下中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运行过程中,环境保护税与消费税、资源税协调运行的现实局限性及潜在冲突进行分析,聚焦消费税环保功能的错位,资源税的代内代际公平价值导的价值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消费税环保局限性和资源税税制性重复征税问题。第四部分“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路径优化”,是本文在理论梳理和现实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类税制,建立协调运行的“大”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议。从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整体视角,消费税与环境保护税纵向协调的优化路径,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目的补充协调的优化路径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杨莹[6](2019)在《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研究》文中认为松花江绵延数里,水积成川,流经内蒙古、吉林和黑龙江三省区,是黑龙江在中国境内的最大支流,但其经济意义却远超黑龙江。松花江是三江平原的孕育者,不管是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为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提供灌溉用水,还是现阶段为经济振兴增速提供生产生活用水,松花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东北重工业发展的40年间,无论是六七十年代辉煌还是十六大之后东北工业的振兴,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伴随着水环境的恶化和污染,2005年,吉林省石化公司车间发生爆炸,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事件,引起松花江上下游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之间的利益冲突,投资与流域治理的不平等利益之间的矛盾问题突出。内蒙古、吉林作为松花江两大源头的发源地,主要任务集中在涵养水源地、保持水土,作为下游省份的黑龙江省,在享受上游水源地生态环境修复和流域河道治理成果的同时,也该积极应对,努力实现上下游省份之间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同推进,人与生态和谐共融。流域水生态系统是一个相关性高、总体稳定性较强的生态系统,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水环境的保护建设需从流域的整体性出发,统筹上下游省区的资源和力量,突破传统行政主体区划上的限制,建立起跨区域水环境补偿机制。本文在梳理国内和国际上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标准及补偿模式的基础上,采用DEA绩效分析方法来研究三省区在独立状态下施行经济政策的效率。通过对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三省区流域生态保护投入及产出来分析三省区水污染治理政策绩效,发现三省区在大多年份均存在投入资金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投入和产出的效率没有实现最优,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在此基础上运用生态足迹法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模型,通过计算松花江流域水资源的承载力和消费量确定超载指数和补偿系数,以量化流域各省区生态补偿的标准,进而计算出三省区应当支付或享有的补偿额。模型结果表明,处于上游地区的内蒙古和吉林的生态超载指数为正,而处于下游地区的黑龙江省的超载指数为负,显然出现了空间上的不平衡,因此处于下游的黑龙江省应当对上游省份进行补偿。黑龙江需要向上游城市支付61.02亿元的补偿,而上游的内蒙古,吉林省应分别获得1.76亿元和23.04亿元的补偿。在此基础上就目前国内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研究以及实践的现状,结合三省区在松花江流域治理投入的实际,探讨其在生态补偿的探索和实施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
于俊[7](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一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改革是个源远流长、历久弥新的课题,从古至今,税收制度改革以制度促经济、以经济稳政治、以政治助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留下了深刻的印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税收制度兼具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税收制度改革是通过税收制度架构设计和组成要素的边际变化来调整治理格局、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助推国家治理优化。当今世界,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国家、抑或是何种发展程度的国家,在国家治理中都非常重视税收制度改革,这其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何吸收和借鉴他人在税收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有益成果,适时推进本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对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税收制度改革的庞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目前学术界对于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税收政策等较为传统单一的领域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视角开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可以将税收制度改革由微观的、具体的工作层面提升到宏观的、战略的层面,拓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内涵和外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要求,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争取无产阶级自身解放的斗争中,对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提供了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税收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财税思想的中国化。在当代中国,新时代赋予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新思维、新要求、新使命,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探讨税收制度改革,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地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四个自信”。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及其调整、改革始终伴随着共和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及其调整以税收集权化匹配计划经济化、以集中统一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公共化匹配经济市场化、以公共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现代化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以现代税收制度匹配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这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历经七十年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但也还存在结构布局、法律层级等方面的不足,这些瓶颈制约着税收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只有从新时代税收文明现代化的高度统筹布局税收制度改革,才能打破瓶颈,建立起与国家治理战略相匹配的税收制度体系。党的领导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属性,是贯穿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始终的一根红线。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中自觉融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观点和党的方针政策,能够集中体现党对税收制度改革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势。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融洽相助益,总体布局重塑了税收制度改革的灵魂,税收制度改革强劲了总体布局的血脉。自觉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发展的“稳定器”、文化发展的“催化剂”、生态文明发展的“净化剂”、社会发展的“粘合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宏观抱负和历史使命。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既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也要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确保税收制度改革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避免走僵化封闭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恪守税收制度改革的家国情怀、激励国家社会公民多元治理主体同频共振,遵循市场规则、力求治理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注重统筹兼顾、发挥制度集成聚变效应,尊重契约伦理、扞卫税收权利义务生态,维护央地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中观价值和基本原则。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需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是税收制度改革应有的姿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施行税收法治方略,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放大税收乘数效应,在公平正义精神感召下释放税收正能量,在绿水青山愿景引领下促进绿色税收发展,在多元共治价值追寻下创新税收治理方式,为各国治理中的税收制度改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微观努力和路径探索。
余锦亮[8](2019)在《中国财政收入体制的绿色效应研究》文中指出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政府是主导力量。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不仅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也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污染制造者的角色,市县政府主导下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是引发中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财政收入作为连接政府与市场的关键变量,是政府履行职能和实现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其既能藉由税费等手段调整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的行为,深入影响社会经济生产活动,也是政府提供环境教育等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在多级政府的框架下,中国存在明显的“政治财政集权”和“经济分权”特征。上级政府集中财政收入的倾向和基层政府财政压力的加剧,都将深刻影响各级政府的行为激励;庞大的财政规模也使其直接或者间接对区域工业污染和环境质量产生重要作用。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对居民健康和社会和谐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并逐渐成为多种社会矛盾的集结点,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经济发展已步入新常态,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传统的经济增长背景下构建的财政收入体制在污染形成或环境治理中的表现如何?纵向政府间财政收入管理体制改革、税制变革以及税收分成体制安排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地方政府污染行为的动机和根源是什么?在新时期,面临新矛盾,财税体制应当如何调整以实现绿色发展的目标。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也是本文试图主要研究的内容。本文拟在现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财政收入端系统梳理中国环境财政收入制度变迁,分析新时代中国的制度背景、财政特征和主要的环境财政收入体系;就中国财政收入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三个部分:财政收入管理体制、税制结构和税收分成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系统分析了其绿色效应,并基于此给出优化财政收入体制的政策建议。具体如下:(1)在上级政府集中财权的制度背景下,下级政府财政由上级政府进行管理,市政府出于宏观调控和自身城市发展等目的,在转移支付、税收分成和经济发展资源等方面与县级政府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出现“市刮县”、市吃县、“市卡县”等现象,导致县乡政府出现严重的财政困难,扭曲了各级政府的收支行为和发展策略。在第3章,我们利用政府财政收入管理层级体制改革的准自然实验,实证分析了“财政省直管县”改革与工业污染之间的关系,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和多种因果识别机制检验了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发现,与非改革县相比,实施“财政省直管县”对改革地区的工业污染活动则具有显着的抑制作用。县级财政由省直管跳过了市级政府,其财政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且宏观经济发展目标与省政府更为接近,环境执法程度也得到提升,污染企业进入的门槛更高。(2)在“财政省直管县”的几乎同一时期,中国也分地区逐步实施了“强县扩权”改革,将大量的社会经济管理权限由市下放至县。在第3章,我们也同时对这一分权改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实施“强县扩权”改革显着增加了该地区的工业企业污染活动。县级政府项目审批、环保监管、土地审批等权限的扩大使得其所拥有的“污染裁量权”得到了巨大的提升,迫于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压力,县级政府会综合利用土地政策、环境规制等手段发展经济,不利于区域环境质量的提升和经济转型。(3)随着经济增长动能的转换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以商品服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有限,而其对于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则日益凸显。论文第4章对地方政府商品税依赖程度与区域工业污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由于各地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与产业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在税制结构上也各不相同,主要表现为商品税依赖程度的差异。地方政府税基主要为商品销售或企业所得,税源的分布极不均匀。地方政府对企业缴纳的商品税收入的过度依赖使得其具有引进外部投资、增加企业数量与规模以扩大税基的强烈动机,各辖区竞相通过低价工业用地、宽松环境规制等手段来吸引新企业入驻,增加企业产出,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4)税收分成与事权划分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奠定了当前中央与各省政府间税收分成的基本框架,但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的分成比例则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标准,纵向政府间财政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省与市县政府弹性政府会促使地方政府形成不确定的预期,即分成比例的调整并非永久性的变动,在以政治集权和行政放权的中国式分权体制下,这也导致地方政府实施短视的应对策略,从而对地区的污染状况或者环境治理产生影响。在第5章,我们利用地级市与县级层面的财政数据,构建市县税收分成等指标,实证分析地方政府税收分成变动的绿色效应。研究发现市县增值税分成比例的提高显着增加区域空气污染水平,且分成比例对不同污染物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财政状况的差异也会影响分成的绿色效应产生影响。因此,长期以来中国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和以税收分成为主要特征的政府间税收分配机制,很好的完成了产品短缺时期数量扩张和快速增长的需求,但是其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求,建立现代化财政财政体制和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对现行的财税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与完善:第一,构建以市场激励为内生动力,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治理体制框架。第二,改革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促进中国税制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第三,加快构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缩小税收分成的规模与范围,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减轻税种分成比例变动的扭曲效应。最后,进一步深化“环境权限改革”,加大上级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的职责范围和环境财政支出中的责任。
赵莉[9](2019)在《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经历了排污费到“费改税”再到环境税的发展过程,规定环境保护税的法律层次比较低且具有零散性。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峻的社会背景下,为了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促进绿色发展,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制定颁布了《环保税法》。从《环保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环境税法律制度由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范围以及税率构成。然而,因为环境税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时间还比较短,所以在征税主体和征税范围、征税管理、税收优惠以及整体上均存在诸多问题。当今世界,已建立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国家很多。其中,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具有典型性。从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法律制度来看,不但纳税种类比较多,而且在税率、税收优惠、征税主体之职责的规定等方面比较明确具体。在发达国家,人们通常在经济学和税法学两个层面寻求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经济学层面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庇古税理论、双重红利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税法学层面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主义和税收效率主义。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是,不但把从立法上明确环境税的理念看作环境税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及其获得普遍遵循的重要途径,而且尊重环境税收立法逐步推进的规律,法律规定大都比较明确,同时采取积极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从这些成功经验来看,在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时,不但应当重视税收中性原则和坚持差别税率和区别对待,而且应当设立比较全面的税种,同时结合我国自身发展,设立符合我国需求的环境税征收税种,以此来更加有效地保护、治理环境。为此,在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中应当明确环境税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征税主体的权力和职责,扩大纳税主体的范围,增设二氧化碳税、生态补偿税、环境收入税,以此来完善环境税征收范围;同时,应当从不同角度设计不同的税率,明确税率等级,适当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廖琦[10](2019)在《生态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想要进一步减少环境治理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加强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力度,政府主要采取两种措施。第一种就是政治管理,第二种就是经济手段,税收是经济手段中比较重要的一种,通过这一方式可以有效提升相关研究的效果,为实际发展创造更大动力。本文首先介绍了生态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然后分析了生态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不足,最后找到了可以有效提升生态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措施。希望通过本文对相关内容的阐述与分析,可以进一步提升相关研究的实际效果,为我国的发展提供更大帮助。
二、论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山东省B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比较分析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相关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环境保护税 |
2.1.2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
2.2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理论依据 |
2.2.1 税收遵从理论 |
2.2.2 税收效率原则 |
第3章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发展阶段及改革成效 |
3.1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发展阶段 |
3.1.1 征收排污费阶段(1982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 |
3.1.2 征收环境保护税阶段(2018年1月1日开始) |
3.2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改革成效 |
3.2.1 提高法律效力增强执法刚性 |
3.2.2 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质量 |
3.2.3 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
第4章 B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 税务机关摸清环境保护税税源底数难度大 |
4.1.1 税务机关将所有排污企业纳入征管范围存在困难 |
4.1.2 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准确排污量存在困难 |
4.2 中小排污企业自行申报纳税难度大 |
4.2.1 中小排污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少 |
4.2.2 中小排污企业不易掌握复杂的排污计算方法 |
4.3 排污企业申报数据审核复核难度大 |
4.3.1 税务机关对排污企业申报数据审核难度大 |
4.3.2 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申报数据复核难度大 |
4.4 税务环保部门间涉税信息传递难度大 |
4.4.1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不顺畅 |
4.4.2 部门间协作配合难度大 |
第5章 B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排污企业税收遵从度不高 |
5.1.1 排污企业主动纳税意识不强 |
5.1.2 排污企业违法成本较低 |
5.2 监测技术投入力度不大 |
5.2.1 安装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费用高昂 |
5.2.2 污染物监测技术不够完善 |
5.3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
5.3.1 缺乏环境保护专业人才 |
5.3.2 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不到位 |
5.4 环境保护税配套机制不健全 |
5.4.1 环境保护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5.4.2 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完善 |
第6章 国外环境税征收管理经验借鉴及启示 |
6.1 国外环境税征收管理经验借鉴 |
6.1.1 美国现代化的环境税征管技术 |
6.1.2 日本成熟的环境税优惠政策 |
6.1.3 新加坡高效的环境税征管系统 |
6.2 对B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启示 |
6.2.1 加强环保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
6.2.2 健全部门之间征管协作机制 |
6.2.3 完善环保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7章 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对策建议 |
7.1 深化税源管理加强执法检查 |
7.1.1 主动开展纳税人排查和识别 |
7.1.2 实施排污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
7.1.3 加大环境保护税执法检查力度 |
7.2 加大科技投入加强风险管理 |
7.2.1 运用优惠政策提供资金支持 |
7.2.2 依托科学技术提高监测能力 |
7.2.3 加强环境保护税风险控制 |
7.3 加强数据审核优化纳税服务 |
7.3.1 完善环境保护税比对复核 |
7.3.2 建设环保税征管专业化人才队伍 |
7.3.3 积极开展税收宣传纳税辅导 |
7.4 完善配套机制强化部门协作 |
7.4.1 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税法律法规 |
7.4.2 完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
7.4.3 强化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协作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致谢 |
(2)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中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能研究 ——以瑞昌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体制与执法效能分析 |
2.1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垂直管理:概念和意义 |
2.1.1 垂直管理概念 |
2.1.2 垂直管理意义 |
2.2 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的成效 |
2.3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执法效能及其评价指标 |
2.4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垂直管理与执法效能的内在逻辑 |
第3章 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前后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现状、成效与问题 |
3.1 目前现状 |
3.1.1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从属地管理到垂直管理的改革历程 |
3.1.2 瑞昌市概况 |
3.1.3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情况、机构性质及规格 |
3.1.4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职责任务 |
3.1.5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的配备 |
3.2 垂直管理改革尝试前后比较 |
3.3 垂直管理的成效 |
3.4 垂直管理的问题分析 |
第4章 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后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困境及原因 |
4.1 垂直管理后的执法困境 |
4.1.1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依然存在 |
4.1.2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主体不明确 |
4.1.3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不强 |
4.1.4 部分法律条款难以适用 |
4.1.5 职能部门依旧互相推诿 |
4.2 执法困境原因分析 |
4.2.1 垂直管理改革过程推进缓慢 |
4.2.2 环保法律修改的滞后性 |
4.2.3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
4.2.4 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没有理清 |
第5章 提升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对策 |
5.1 加快推进垂直管理改革配套措施 |
5.1.1 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
5.1.2 制定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清单 |
5.1.3 明确生态环境执法主体身份 |
5.1.4 保障基层执法人员职务晋升和工资待遇 |
5.2 加快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 |
5.3 加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
5.3.1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
5.3.2 增加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编制和数量 |
5.3.3 建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
5.3.4 加大执法经费和设备投入 |
5.4 加强部门之间联动 |
5.4.1 建立公检法环联席制度 |
5.4.2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 |
5.5 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方式 |
5.5.1 采用专业化执法 |
5.5.2 鼓励多方参与执法监督 |
5.5.3 科普环保法律知识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3)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综述评价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2 生态文明建设税收政策基础理论分析 |
2.1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税收政策的相关概念 |
2.1.1 生态文明 |
2.1.2 生态文明税收政策 |
2.2 生态文明建设税收的基础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 遵循的基本原则 |
2.3.1 公平与效率原则 |
2.3.2 生态目标优先原则 |
2.3.3 税收弹性原则 |
3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税收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有关生态文明的税收政策 |
3.1.1 资源税制度改革逐步推进 |
3.1.2 消费税环保特征较为明显 |
3.1.3 企业所得税绿化政策逐步优化 |
3.1.4 环境保护费改税已经实施 |
3.2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税收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生态文明建设税收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
3.2.2 资源税调节能力有限 |
3.2.3 消费税调控作用有限 |
3.2.4 环保税征税范围较小 |
3.2.5 税收优惠较少,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
4 发达国家生态税收政策及启示 |
4.1 发达国家生态税收政策 |
4.1.1 丹麦的生态税收政策 |
4.1.2 日本的生态税收政策 |
4.1.3 荷兰的生态税收政策 |
4.1.4 美国的生态税收政策 |
4.2 发达国家生态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
4.2.1 立足本国国情 |
4.2.2 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
4.2.3 坚持循序渐进完善市场体系 |
4.2.4 提高全民生态意识 |
5 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税收政策的建议 |
5.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税收体系的完善 |
5.2 增强资源税调节能力 |
5.3 增强消费税的调控能力 |
5.4 扩大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
5.5 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
5.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财政分权下生态补偿制度绩效的均衡分析 ——环保支出冲击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思路图和技术路线图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生态补偿制度内涵和制度体系 |
2.1.1 生态补偿制度内涵 |
2.1.2 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
2.2 财政分权、环保支出与生态补偿制度 |
2.2.1 财政分权与环保支出 |
2.2.2 生态补偿制度与环保支出 |
2.3 生态补偿制度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研究 |
2.3.1 局部均衡分析 |
2.3.2 一般均衡分析 |
2.4 综述小结 |
3 生态补偿制度的DSGE模型构建 |
3.1 模型构建思路和基本假设 |
3.2 基础模型构建 |
3.2.1 生产部门 |
3.2.2 家庭部门 |
3.2.3 政府部门 |
3.2.4 外生冲击 |
3.2.5 一般均衡和动力系统 |
3.3 内嵌生态补偿制度的多政府环境DSGE模型 |
3.3.1 地方环保支出效果分析 |
3.3.2 生态补偿嵌入 |
3.4 模型参数校准及估计 |
3.4.1 基础参数校准 |
3.4.2 参数估计 |
3.4.3 模型稳态值 |
4 环保支出视角下生态补偿制度绩效情境模拟 |
4.1 环保支出冲击的动态分析 |
4.1.1 中央与地方环保支出冲击比较分析 |
4.1.2 不同政策情形下地方环保支出冲击动态分析 |
4.2 生态补偿制度组合的绩效分析 |
4.2.1 政策组合情形下不同水平环境税的绩效分析 |
4.2.2 政策组合下有无生态转移支付的绩效分析 |
4.3 小结 |
5 生态补偿制度绩效的实证分析 |
5.1 模型假设 |
5.2 计量模型构建 |
5.3 变量与数据选取 |
5.4 回归分析 |
6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宄成果 |
致谢 |
(5)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一、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正当性检视 |
(一)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概述 |
(二)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必要性分析 |
(三)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资源税的协调必要性 |
(四)税收法律制度协调对象选择的可行性考察 |
二、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路径分析 |
(一)消费税与环境保护税税纵向协调的有效路径 |
(二)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目的补充协调的路径考察 |
三、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现实局限性及潜在冲突 |
(一)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税纵向协调现实局限性分析 |
(二)资源税对环境保护税目的补充协调冲突分析 |
(三)税收征管冲突:税制交叠与重复征税 |
四、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的路径优化建议 |
(一)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整体协调的优选路径 |
(二)深化纵向协调的消费税路径 |
(三)引进污染产品税深化消费税纵向协调 |
(四)优化目的补充协调的资源税路径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流域生态补偿框架研究 |
2.1 引言 |
2.2 生态补偿相关概念界定 |
2.3 流域生态补偿的模式 |
2.3.1 政府纵向补偿模式 |
2.3.2 政府间横向补偿模式 |
2.3.3 市场化补偿模式 |
2.4 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确定 |
2.4.1 生态补偿的主体 |
2.4.2 生态补偿的客体 |
2.5 流域生态补偿设计的原则 |
2.5.1 机会成本原则 |
2.5.2 污染者付费原则 |
2.5.3 阶段性和前瞻性相结合原则 |
2.6 流域补偿量化方法 |
2.6.1 服务价值核算法 |
2.6.2 意愿调查法 |
2.6.3 协商法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量化研究 |
3.1 引言 |
3.2 松花江流域基本情况 |
3.2.1 社会经济状况 |
3.2.2 水资源状况 |
3.2.3 松花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情况 |
3.3 DEA数据包络法评估政策综合绩效 |
3.3.1 投入和产出指标的选取 |
3.3.2 数据选取 |
3.3.3 松花江流域水资源环境经济政策综合绩效评价 |
3.4 基于生态足迹模型的量化分析 |
3.4.1 模型构建的几点说明 |
3.4.2 水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测算模型 |
3.4.3 水资源生态足迹模型 |
3.4.4 水环境承载力 |
3.4.5 水资源消费量 |
3.4.6 水资源超载指数 |
3.4.7 补偿系数 |
3.4.8 生态补偿模型 |
3.4.9 研究结果与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
4.1 引言 |
4.2 存在的主要不足 |
4.2.1 生态补偿量化标准难以测算 |
4.2.2 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 |
4.2.3 利益相关者不清晰 |
4.2.4 补偿方式单一化 |
4.3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的对策 |
4.3.1 深入补偿标准量化方法研究 |
4.3.2 加快流域生态补偿法制化进程 |
4.3.3 积极推进河长制 |
4.3.4 探索补偿方式的多样性 |
4.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7)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六、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 |
第一节 国家治理 |
一、国家治理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历史性超越 |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中的税收因素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 |
第二节 税收及其制度 |
一、财政与税收 |
二、税收制度的内涵与发展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税收的论述 |
第三节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的互动 |
一、具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的税收制度 |
二、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助推国家治理成就新高度 |
第二章 国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治理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促进面向现代国家转型 |
二、相机抉择的税收制度结构化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强国富民的新担当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助力稳固民族独立成果 |
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擦亮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成色 |
第三节 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苏联东欧国家不成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二、越南革新开放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三、古巴“模式更新”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改革和问题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的建立、调整和评价 |
一、新旧税收制度的转换 |
二、改革开放前的税收制度调整 |
三、对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改革的评价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现代化进程的开启 |
二、涉外税制和“利改税”的出台 |
三、分税制和“营改增”的深远影响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央地税收的合作与博弈 |
第三节 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结构布局不够完善 |
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 |
三、地方税收体系失衡 |
四、税收征管效率较低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使命 |
第一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治理的“助推器” |
一、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
二、提升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的能力 |
三、拓展公共资源的多元协同治理 |
第二节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治理的“稳定器” |
一、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政治体制改革 |
二、从依法治税实践推及到依法治国战略 |
三、从税收技术发展关涉到民主权利保障 |
第三节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治理的“催化剂” |
一、协同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
二、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
第四节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治理的“粘合剂” |
一、推动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
二、推动建成全面的多层次社保体系 |
三、推动创建融通的大格局社会治理 |
第五节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治理的“净化剂” |
一、克服生产的“异化”及自然的“异化” |
二、放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外部性 |
三、绿色税收制度拓宽绿色发展道路 |
第六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 |
一、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二、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
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第五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恪守家国情怀的价值 |
一、以人为本 |
二、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三、助力民族复兴之梦 |
第二节 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
一、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三、把握好坚守与开创的关系 |
第三节 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
一、统筹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 |
二、统筹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 |
三、统筹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 |
第四节 遵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契约伦理 |
一、维护税务相对人的权益 |
二、建设纳税社会信用体系 |
三、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
第五节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权 |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 |
三、增强税收预算科学性 |
第六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对策 |
第一节 全面落实税收法治方略 |
一、大力推进税收立法进程 |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三、完善提供税收司法保障 |
四、创新开展税收法治宣教 |
第二节 充分发挥税收乘数效应 |
一、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结构 |
二、进一步稳定宏观税负水平 |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种类改革 |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
第三节 有力彰显税收公平正义 |
一、聚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
二、情系民生降低基尼系数 |
三、大力扶持民营企业成长 |
四、积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 |
第四节 加速提升税收绿色指数 |
一、激活绿色税收制度机制 |
二、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税法 |
三、增强现有税种绿色程度 |
第五节 多元构建税收综合治理 |
一、推动建立税收保障制度 |
二、发挥涉税中介服务力量 |
三、打造经世济用税收智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中国财政收入体制的绿色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3 创新之处 |
1.4 研究方法与框架 |
2 中国环境财政收入制度背景分析 |
2.1 新时代中国的制度背景 |
2.2 中国环境财政制度 |
2.3 中国环境财政收入规模的测算与国际比较 |
3 中国财政收入管理体制改革的绿色效应分析 |
3.1 引言与文献综述 |
3.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3.3 估计策略 |
3.4 实证结果分析 |
3.5 进一步分析 |
3.6 机制检验 |
3.7 本章小结 |
4 中国税制结构的绿色效应分析 |
4.1 引言与文献综述 |
4.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4.3 实证策略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5 进一步分析 |
4.6 机制检验 |
4.7 本章小节 |
5 中国税收分成制度的绿色效应分析 |
5.1 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
5.2 实证策略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4 进一步分析 |
5.5 机制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的与方法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第一章 我国《环保税法》颁布前后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环保税法》颁布前后的法律制度 |
一、《环保税法》颁布前我国环境税的法律制度 |
二、《环保税法》颁布后我国环境税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在征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三、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整体上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发达国家环境税法律制度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环境税法律制度梳理 |
一、美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
二、德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
三、英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
四、瑞典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
五、日本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经济学方面的理论基础 |
二、税法学方面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环境税立法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发达国家环境税立法的成功经验 |
二、发达国家环境税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完善建议 |
一、明确环境税的概念 |
二、进一步明确征税主体的权力和职责 |
三、扩大纳税主体的范围 |
四、完善征收范围 |
五、明确税率等级 |
六、适当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生态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生态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
1.1 提升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
1.2 抑制资源消耗量 |
2 生态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不足 |
2.1 未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目的 |
2.2 生态环境保护税种效果较差 |
2.3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效果不佳 |
3 生态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提升措施 |
3.1 提高环保观念的宣传 |
3.2 调整环境监管体制 |
3.3 将环保绩效纳入到政绩考核 |
4 结论 |
四、论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山东省B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问题研究[D]. 张贞利. 山东大学, 2020(10)
- [2]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中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能研究 ——以瑞昌市为例[D]. 齐飞. 南昌大学, 2020(06)
- [3]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D]. 黄俊鹏.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财政分权下生态补偿制度绩效的均衡分析 ——环保支出冲击视角[D]. 马捷. 浙江理工大学, 2020(02)
- [5]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协调路径研究[D]. 丁健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研究[D]. 杨莹.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2)
- [7]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于俊. 华侨大学, 2019(12)
- [8]中国财政收入体制的绿色效应研究[D]. 余锦亮. 武汉大学, 2019(06)
- [9]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完善[D]. 赵莉. 青海师范大学, 2019(01)
- [10]生态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分析[J]. 廖琦. 环境与发展,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