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民合一抑或刑民分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许德英[1](2020)在《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比较 ——从刘强东等案出发》文中研究表明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处理是对被害人权益的重要保护,涉及到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注重解决同一诉讼过程中二者之间的争议十分有必要。中美两国在不同的文化底蕴中酝酿着各自的法律文化,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国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中国受到传统文化的感染,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问题采纳的是“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模式,陈波故意杀人案便是典型。在这个模式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对证据采纳的限制过于宽松,证明标准不够明确,各个程序太过依赖于刑事诉讼,赔偿范围太过狭窄。美国采纳“平行模式”,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问题采取将二者分离的模式解决,这个模式在辛普森杀妻案和刘强东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在“平行模式”下,详细规定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证据规范、具体程序以及赔偿问题。其民事诉讼独立存在,不依附于刑事诉讼,证据的采纳受到相对严格的限制,证明标准明确具体,独立的诉讼程序,赔偿范围也具有广泛性,较大程度上保护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两种模式有着各自的特征,为各国的法治服务着,但是在服务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顺应客观发展的需求,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与融合才是事物发展与进步的不竭动力。针对我国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不足,借鉴美国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成功经验,在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的情况下对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一些建议,改变我国“一刀切”的处理模式,灵活运用各种模式,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的证据机制,确定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独立性,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走入附带民事诉讼,以便更加强有力的保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最大化。
张金钢[2](2020)在《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文中研究表明在一国的法律体系内,刑法与行政法可能产生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现象。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其中不少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设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违反了行政法,始才有成立犯罪的之可能,至于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只能通过参阅行政规范才能加以明确;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委任由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等方式加以补充,如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满足未获取行政机关的许可、未遵守行政机关的命令甚至曾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罚等条件时方成立犯罪;还有不少条文将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概念不加解释地直接写入刑法条文,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此,这些刑法条文就在实质上具有了“从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而在逐步迈进风险社会的今天,具有行政从属性的刑法条文已属于常态,广泛分布于交通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税收犯罪等领域中,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数量也会明显增长。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成为大势所趋,这其中公法规制占据主导地位刑法与行政法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何更好的发挥两种公法规制方式的“合力”尚需进一步探讨。众所周知,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各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到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由于在违法性、责任承担、衔接适用上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况,从而使得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正如德国学者克斯特林所说:“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从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可以说行政法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则将行政法调整的大部分领域囊括其中,由此出现了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致使刑行规范冲突比较常见。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抗癌药案等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和讨论,正是因为未能妥当处理和协调好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定,致使在刑法上的评价结论在妥当性上往往受到公众的质疑。虽然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仍然难以区分;从权利分界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标准仍不清晰;从实践角度来看,刑行衔接状况并不太理想。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手段,刑事法与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体系内部构成来说,这两种法必须形成一个协调一致、衔接有序的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犯罪化趋势加强的形势下,如何平衡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和刑法恪守谦抑性原则的矛盾成为刑法学者应当思考的命题。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现象,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理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当地将两者作必要的、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显然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必要性,在于澄清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作用范围。而如此即牵涉行政法和刑事法层面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问题、立法层面的模式问题等诸多方面。故如何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找可以共赢的平衡点,在这一话题的研讨中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选择参照系时,中国实践始终是最重要的立足点,利用理论如何能够说清楚中国的问题,则是新时代中国实践所应具备的刑法理论自觉,同时也是理论界的基本职责。刑法规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种前提,刑法要从社会中寻找。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不仅仅包括对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同样包括对刑事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诸多方面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作为公法体系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规范,刑法与行政法分别依托不同的权利载体来发挥并实现其功效。可以说,无论是从宏观角度来言,抑或是从具体上部门法的制度编制与构建,刑法与行政法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和相面是符合法律其内在发展规律,但这两大部门法如无法有效的开展对话与交流则是悖离目标的异化现象。因此,对于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向度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思想,本文主要以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行交叉问题的诸多乱象出发,提出“规范保护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的判断立场,对刑行交叉现象诸问题做出科学回答。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老而弥新的学科。晚近以降,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日渐涌入,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并重的研究方法开始得到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作为价值判断的学科,刑法学中的问题又似乎处处充满着辩论甚至对立的学术争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学派之争不断深化、求同存异的过程。本着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立场,笔者选取了部分近年来刑行交叉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且分章节展开探讨。一方面力求阐发作者对于“刑行交叉之乱像考察与处理进路”这一热点问题的片段性思考;另一方面通过详尽的论证,也试图尽可能地展现当下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上述刑行交叉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众周所知,刑法价值、刑法规范与刑法实践都各自表达了对确立刑法目的的重要意义,“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在研究刑行交叉问题的场合,唯有运用严谨的、精确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的精致思考,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沿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六部分,这六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第一章,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理论证成。该部分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及价值证成,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渊源和当代趋势。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主要从刑法与行政法的价值差异入手,到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第二章,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该部分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范围、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的分类等问题。第三章,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界分、各种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刑法相对从属性”基本立场之考察、判断规则之确立、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等问题。第四章,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第五章,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处理原则具体适上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六章,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该部分内容主要研究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等刑法与行政法动态交叉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研究。这六部分集中体现了笔者在刑行交叉问题领域内的探索,不同章节所讨论的问题层重点不同:有的章节侧重理论分析,有的章节侧重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以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周伊[3](2020)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的数量连年增加,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中止审理被误用、滥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比较笼统,对中止审理适用标准的规定比较含糊。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遇到这类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机械地对案件中止审理。这种做法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还可能导致受害人在申请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的这种做法还将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导致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被不当拖延,影响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效果,最终无法保障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大背景下结合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衔接程序、审理顺序、中止审理的影响因素和继续审理的影响因素等情况,分析法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民事案件适用中止审理面临的困境,进一步研究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再进一步分析中止审理适用不当的危害,从而给出判定案件适用中止审理的参考因素,提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中止审理,何种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的处理思路。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是本文提出了刑民交叉案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民事案子应当中止审理:第一,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二,民事案件受刑民关联事实认定的影响。第三,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以查明刑民关联事实。但是,当刑民交叉案件在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民事案子应当继续审理:第一,民事案件可以独立查明案件事实。第二,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事实不同。第三,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不同。
姜凯敏[4](2020)在《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研究》文中指出刑民交叉案件并非是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但是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都尚未对刑民交叉案件作出规定。而理论界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纷繁并无统一规定,增加了司法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难度。刑民交叉案件在实践中存在问题颇多,在实体法中存在案件违法性判断以及案件中民事行为效力等问题,在诉讼程序中亦存在审理顺序混乱、当事人民事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本文仅从成程序法的角度探讨刑民交叉案件问题。首先,本文在整理刑民交叉相关概念的基础之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进一步厘清。分析了刑民交叉案件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因为刑事、民事在不法与责任上的模糊界定。继而提出本文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并将刑民交叉案件分为三类:一是过渡型刑民交叉案件;二是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三是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其次,本文梳理了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的审理顺序混乱以及判决间冲突的现状。通过分析,提出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未对刑民交叉案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散乱,导致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此外,笔者分析对比国外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探究了法国与德国在附带民事诉讼执行上的差异及成因,以及英美对于刑民交叉类型案件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的优势,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对我国借鉴意义。最后,本文通过分析刑民交叉案件可行的三种审理顺序,一是先刑后民的审理顺序,二是先民后刑的审理顺序,三是刑民并行的审理顺序。三种审理顺序各有其理论基础,但是也都存在不足。对所有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同一种审理顺序,并不能解决当下司法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困境。本文在对比三种审理顺序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刑民交叉的特点,提出灵活应用三种审理顺序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
何江[5](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鄢焱[6](2019)在《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认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因长期深受苏联学说和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观影响,加之规定出台较晚,我国大陆地区的研究还较薄弱。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基本法理作较为全面的探讨,并立足我国大陆地区自认制度的现实状况,针对其中的主要问题点作出理论回应。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演进论。自认制度至迟在古罗马时期即已出现雏形,但现代意义的自认制度则诞生于19世纪的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另一代表国家的日本,其自认制度则体现出与众不同的发展之路。古代中国虽存在形似自认的制度,但现代意义的自认制度入法则肇始于清末修律,并历经修改转化为了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只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了自认制度,不过业已体现出向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制度与学理靠拢的趋势。第二章是性质论。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即有罗马法源说和事物本性说两大阵营的论争,《德意志帝国民事诉讼法》最终采纳了前者中“通过证据放弃引起的系争权利处分”的观点。之后崛起的真实(观念)表示说与各类意思表示说继续对峙,并对学界产生深刻影响。现在,真实(观念)表示说、意欲表示说与双重属性说在德国呈三足鼎立之势;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观念表示说是通说,但各类意思表示说已成为有力说。我国大陆地区曾深受苏联证据说的影响,但该影响正在消除。立足域外的学理论争,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规定与现实需要,宜将自认的法律性质解为真实表示的诉讼行为。第三章是要件论。自认成立宜采四要件说。针对对象要件,其原则上应为主要事实,但针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不可能的事实以及习惯,仍存在通说的否定说和肯定(部分肯定)说的对立。针对场合要件,自认在言词辩论中成立而不在诉讼外或当事人询问中成立得到普遍认可,但在准备书状以及准备程序中是否成立则存在观点对立。针对一致要件,针对先行自认存在通说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通说认为成立需经过援用;针对等价值陈述理论,学界尚有较大争议;针对附限制的自认和附理由的否认,通说认为陈述一致部分成立自认。针对不利益要件,学界存在败诉可能性说、证明责任说、不利益要件不要说、先行自认调整说和个案判断说等观点,一般认为证明责任说是德国通说,而败诉可能性说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在我国大陆地区,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不可能的事实和习惯应解为不能成为自认对象;要厘清诉讼外自认的范围,当事人询问中不成立自认,审理前的准备中成立自认无需“谦抑性”;不知或不记忆陈述不宜规定为得成立自认,应归入拟制自认范畴;宜采证明责任说来识别不利益要件。第四章是效力论。宜采审判排除效、撤回限制效和证明不要效的三效力说。应将辩论主义解为审判排除效的根据,同时宜将辩论主义下基于信赖保护的禁反言解为撤回限制效的根据,以辩论主义下审判排除效与撤回限制效的联动作为证明不要效的根据。立足我国大陆地区的现实与域外的学理分析,针对作为诉讼要件判断基础之事实的自认,除抗辩事项外,其他均应否定其效力;其他特殊情形则根据现行规定与程序原理来具体分析自认的效力;针对不真实自认,应进行类型化解构并具体分析,运用默示撤回与主张撤回的理论也可以对法官心证与自认不符做出合乎自认制度基本法理的一定解释。第五章是撤回论。针对一般情况下自认的撤回,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并不一致,学界也存在“不真实+错误”二要件说、仅将证明不真实作为要件说、仅将证明错误作为要件说、错过时机的攻击防御方法制约说等不同观点,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仅将证明不真实作为要件说的立场。应针对主张与否认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撤回是否构成自认的撤回。针对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撤回,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参照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来重构排除非法型撤回;在即时径行撤回中应增加自认成立时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与辅助参加中的情形。第六章是特殊对象论。针对间接事实的自认,大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对立,同时还有附条件的肯定说、重要间接事实说、折中说等主要学说流派,我国大陆地区宜采否定说的立场。针对辅助事实的自认(主要针对书证的真实性),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区别对待说、修正的否定说等观点,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修正的否定说立场,即将形式上针对辅助事实而实质上针对主要事实的自认解为本来意义上的自认。针对权利自认,就先决性的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全面的否定说、附限制的否定说、部分效力肯定说、附限制的肯定说与全面的肯定说的对立;就不特定概念而言,则存在成立权利自认抑或事实自认的分歧;就使用日常法律概念概括表述具体事实而言,通说认为成立事实自认。我国大陆地区宜采附限制的肯定说,并严格限制权利自认的范围和效力。
许迎秋[7](2019)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民之诉的分离》文中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创建之初,发挥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但是随着刑事、民事实体与程序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论基础受到冲击,制度运行产生诸如赔偿范围狭窄、调解不规范等现实问题,高效解决民刑责任的立法宗旨逐渐落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糅合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于一个程序中,借以高效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刑民之诉的各自诉讼理论基础譬如诉讼价值,诉讼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等内容,可以清晰的展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理论缺陷。从刑民分离的视角出发,同时尊重民事诉讼的独立性,提出单独处理损害赔偿的制度设想。在具体制度构建中,一是提出并论证以“刑先民后”的审理顺序作为程序前置条件;二是分析处理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与刑事、民事诉讼规定之差异性,提出并论证独立后的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三是区分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对损害赔偿之诉审理的效力影响。图0幅;表0个;参57篇。
付钰莹[8](2018)在《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以B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刑民交叉类案件的数量日趋庞大并呈现逐年攀升趋势,与此情形相矛盾的状况是我国现行程序法领域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定仍为空白。目前作为处理刑民交叉类案件依据的司法解释又存在先天缺陷,使得长期受我国传统重刑轻民思想影响的司法机关面对刑民交叉案件时一律采用“先刑后民”模式。但是该模式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极易导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二次损害,同时也会更加凸显该模式必然涉及的其他法律制度的缺陷。刑民交叉案件的传统先刑后民模式存在问题是不争事实,解除传统重刑轻民思想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桎梏亦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要求,如何更好的完善司法实务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最新且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该典型案例中存在的争点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环境大背景,对民刑判决共存的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刑事立案在先而驳回民事起诉的合理性以及先刑后民对被害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力度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借鉴两大法系中典型代表国家的有益经验从多角度提出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措施。明确在先生效的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探索开拓先民后刑、先刑后民等多元化模式,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赋予被害人一定的程序性选择权,同时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立法并加快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实现保护社会公法益与个人私法益的有机平衡,构建良好和谐法治环境。
闫龙斌[9](2018)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是“先刑后民”模式,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完全遵循“刑事优先民事”的裁判规则,附带民事案件的裁判必须以刑事的判决为依据,致使被害人在审理程序上就失去了像民事诉讼一样,提起独立民事诉讼请求的机会,而不得不接受法院强行安排的“附带民事审判程序”,“先刑后民”的程序导致很多刑事被害人包括其近亲属的民事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在“重刑轻民”思想意识下,法院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一判了之的做法,也导致很多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被害人民事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总之,“先刑后民”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固有模式应予否定。本文从“权力来源”理论及矛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法这一新的视角,反思现行的“先刑后民”一刀切的处理模式,并对“先民后刑”、“刑民分离”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构建一种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分离”三种处理模式并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机制,以更好地权衡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从而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熊理思[10](2016)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其他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协调》文中提出本论文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其他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协调为题,通过数据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借鉴等方法,综合论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子问题:一是基本概念。什么是知识产权?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二是价值取向。是否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介入,如何制定刑事保护的标准?国际社会和国内发展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有哪些要求和期待?三是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之间在宏观上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哪些冲突,应如何协调?理论上,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行政保护相互配合,实践中三者之间却时有冲突。为此,笔者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发布的官方数据、我国涉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部门法以及相关国外立法和国际条约、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百余起真实案例精心绘制了二十余张图表,力图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状以及其与其他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除导论外,本文由五章组成,约15万字(含注释)。第一章介绍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概念,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路径。第一节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目前,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主要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法,相比而言,“列举式”更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立法、民法立法和行政立法上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也均采用的是列举法。三大部门法共同列举到的知识产权有着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四种,本文对知识产权的讨论也以这四项子权利为基础。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第二节介绍了知识产权的侵权与保护。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列举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中构成民事违法的侵权种类最多,其次是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有侵权就有反侵权,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可以分为公力救济(法律保护)、私力救济(个人保护)、民间救济(社会保护)三种,其中法律保护是主导。第三节专门介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概况和我国近十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状况。第二章是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发展概况。第一节是关于国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轨迹,介绍了发达国家和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第二节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轨迹,主要体现在立法上日趋严厉和司法上不断创新两个方面。第三节是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和刑事法本身的特点都决定了有必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第四节是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际化。知识产权日益国际化实际上是受到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多重影响。第五节是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本土化。在本土化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三大原则,即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家利益优先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三章讨论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面临的“刑、民、行”宏观冲突问题。该章在结构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对第二章的进一步深化,又为引出第四章和第五章做理论铺垫。第一节指出除知识产权领域外,在其他法律领域上也普遍存在“刑、民、行”保护相冲突的现象。冲突主要体现在介入范围、立法标准、程序适用、权力分配四个方面。第二节、第三节重新回到知识产权问题,讨论知识产权“刑、民、行”保护间的宏观冲突。其中,第二节讨论的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之间的冲突,第三节讨论的是公法保护公权利与私法保护私权利之间的冲突。第四章论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的具体冲突与协调。第一节以着作权犯罪为例讨论了刑事与民事在法律文本上的冲突。例如,刑事司法解释在对着作权的一些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时突破了刑法的立法本意,造成刑事上与民事上对这些法律术语理解的不一致。笔者认为,对同一个法律术语而言,刑事上和民事上可以有做出不一样的界定,但这种界定应由立法作出,而不应由司法解释作出,且刑事司法解释应与刑事立法本意保持一致。第二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阐述了刑事与民事在司法认定上的冲突。例如,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存在分歧;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以何标准定罪量刑问题上,司法界也不一致。与着作权法律术语中的刑民界定不一致截然不同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立法和司法上过于依赖民事,但因民事本身存在多重判断标准,导致刑事认定也陷入茫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刑事立法建立符合刑事认定规律的自身标准。第三节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时的程序适用为例,阐述了司法界对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选择性冲突。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先民后刑”比“先刑后民”更加合理。但在现有框架下,“先民后刑”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只能对“先刑后民”作出进一步完善。第五章论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具体冲突与协调。第一节阐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在实体上的冲突与协调。实体性冲突主要体现在立法权限、法律认定、证据效力三个方面;冲突原因主要是行政犯在犯罪构成上依赖行政立法,在违法性评价上依赖于行政执法;破解之道是改这种“依赖”为“参考”,坚持刑事司法的独立性。第二节阐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在程序上的冲突与协调。程序性冲突集中体现在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在衔接过程中案件移送率低和以罚代刑等问题上;主要原因有法律依据杂乱、移送门槛过高、证据转化困难、缺乏协作监督等;与之对应地,要破解刑行程序性冲突就要从统一法律依据、规范刑事立案标准、加强证据转化和协作监督等方面入手。
二、刑民合一抑或刑民分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民合一抑或刑民分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比较 ——从刘强东等案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实践样本 |
2.1 刘强东案具体案情 |
2.2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典型案例 |
2.2.1 陈波故意杀人案 |
2.2.2 辛普森杀妻案 |
2.3 问题的揭示 |
第3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模式的比较 |
3.1 现有的模式 |
3.1.1 平行模式 |
3.1.2 附带民事诉讼模式 |
3.2 两种模式的不足 |
3.2.1 平行模式的不足 |
3.2.2 附带模式的不足 |
第4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证据规范的比较分析 |
4.1 证据采纳的比较 |
4.2 证明标准的比较 |
第5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相关具体程序的比较 |
5.1 起诉与受理程序上的比较 |
5.2 案件庭审程序的比较 |
5.3 判决、执行程序的比较 |
第6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关于损害赔偿的比较 |
第7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启示 |
7.1 改善“—刀切”,灵活运用各种模式 |
7.2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机制 |
7.3 确定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独立性 |
7.4 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
第8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考察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当代趋势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差异 |
二、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 |
第二章 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案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原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理论因素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规范因素 |
三、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现实基础 |
第三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类型化划分 |
一、刑法与行政法的静态交叉 |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动态交叉 |
第三章 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概述 |
一、刑事违法性概述 |
二、行政违法性概述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 |
一、传统学说:刑法从属性立场与刑法独立性立场之意涵与检讨 |
二、新近学说:相对从属性立场与相对独立性立场之诠释与差异 |
三、立场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立场之确立 |
四、判断规则:依据规范保护目的之异同的判断方法 |
第三节 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 |
一、规范保护目的之学理诠释 |
二、规范保护目的概念之本体解构 |
三、规范保护目理论与相关概念之关联 |
四、刑法规范保护目的解释观的应然取向 |
第四章 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 |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 |
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概念 |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联系 |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 |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调整对象上之重合性 |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作用上之差异性 |
第三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 |
一、罪不当罚 |
二、罚不当罪 |
第四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 |
一、刑事优先原则的理解 |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
第五章 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 |
第一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 |
一、处理原则之理论聚讼 |
二、合并适用原则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
一、先刑后罚之适用 |
二、先罚后刑之适用 |
第六章 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 |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
一、行政行为效力之于法院的约束力 |
二、国内外制度之借鉴 |
三、规则之构建 |
第二节 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 |
一、行政规范变更与刑法规范变更的关系 |
二、行政规范之行为变更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
第三节 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 |
一、规范冲突应考虑的因素 |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致谢:感恩之心永怀 |
(3)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1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适用中止审理面临的困境 |
1.1 司法解释适用难 |
1.1.1 目前适用的司法解释 |
1.1.2 现有司法解释的不足 |
1.2 衔接程序选择难 |
1.2.1 先刑后民模式 |
1.2.2 刑民并行模式 |
1.2.3 先民后刑模式 |
1.3 裁判方式选择难 |
1.3.1 驳回起诉 |
1.3.2 继续审理 |
1.3.3 中止审理 |
1.4 审理顺序判定难 |
1.4.1 以法律事实作为判定标准 |
1.4.2 以同一事实作为判定标准 |
2 中止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2.1 刑民案件的司法解释不完备 |
2.1.1 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适用难 |
2.1.2 司法解释表述模糊导致实际操作难 |
2.1.3 缺乏系统规定导致不同法院做法不一 |
2.1.4 受重刑轻民观念影响导致立法存在偏向 |
2.2 刑民程序存在差异性 |
2.2.1 刑民案件基本属性的差异性 |
2.2.2 刑民案件发起程序的差异性 |
2.2.3 刑民案件证据规则的差异性 |
2.3 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
2.3.1 法院与公诉机关之间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
2.3.2 法院刑庭和民庭之间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
2.4 过于追求裁判一致性 |
2.4.1 避免同案不同判 |
2.4.2 协调刑民诉讼程序 |
3 中止审理适用不当的危害 |
3.1 影响司法公正 |
3.1.1 成为违法违规的工具 |
3.1.2 影响受害人权利救济 |
3.1.3 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
3.2 影响司法效率 |
3.2.1 造成审判周期拖延 |
3.2.2 影响财产保全效果 |
3.2.3 干扰法官独立审判 |
4 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处理方式的建议 |
4.1 适用中止审理的影响因素 |
4.1.1 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
4.1.2 民事案件受刑民关联事实的影响 |
4.1.3 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以查明刑民关联事实 |
4.2 应当继续审理的影响因素 |
4.2.1 民事案件可以独立查明案件事实 |
4.2.2 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事实不同 |
4.2.3 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不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刑民交叉案件概述 |
(一)刑民交叉案件概念 |
(二)刑民交叉案件产生的法理学分析 |
1.刑民交叉不法论 |
2.刑民交叉责任论 |
(三)刑民交叉案件分类 |
二、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一)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程序适用的冲突 |
2.判决间的冲突 |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
1.立案衔接不足 |
2.法律关于刑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混乱 |
3.司法实务“先刑后民”缺陷 |
三、域外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考察 |
(一)域外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
1.法国 |
2.德国 |
3.英国 |
4.美国 |
5.日本 |
(二)域外处理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四、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用路径分析 |
(一)“先刑后民”审理顺序 |
1.先刑后民审理顺序的立足点 |
2.先刑后民审理顺序的不足 |
(二)“先民后刑”审理顺序 |
1.先民后刑审理顺序的立足点 |
2.先民后刑审理顺序的质疑 |
(三)“刑民并行”审理顺序 |
1.刑民并行的理论依据 |
2.刑民并行的争议 |
(四)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用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国外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自认制度在古代的萌芽 |
二、自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以德国和日本为中心展开 |
第二节 我国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自认制度在我国古代的遗痕 |
二、自认制度在清末修律中的确立 |
三、自认制度在我国近现代的发展 |
第二章 自认的法律性质论争 |
第一节 意思表示说的流布与真实(观念)表示说的崛起 |
一、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意思表示说概观 |
二、CPO制定后意思表示说与真实(观念)表示说的对立 |
第二节 近代以来自认证据说的分野 |
一、德国普通法时期及嗣后的各种证据说 |
二、围绕日本《旧民法》兼收并蓄形成的证据说 |
三、苏联立足于职权探知主义的证据说 |
第三节 现代自认法律性质观的多元化发展 |
一、德国的学说:对近代学说的继受与修正 |
二、日本的学说:对德国学说的继受与创造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对德日学说的继受与创造 |
第四节 域外自认法律性质观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影响与启示 |
一、苏联的证据说对我国大陆地区的深刻影响 |
二、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自认法律性质认知的艰难转型 |
三、现代自认法律性质观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示 |
第三章 自认的成立要件解构 |
第一节 自认成立的对象要件 |
一、自认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主要事实 |
二、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和不可能的事实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三、习惯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第二节 自认的场合要件 |
一、成立自认的一般场合 |
二、不成立自认的一般场合 |
三、准备书状中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四、准备程序中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第三节 自认的一致要件 |
一、先行自认及其一致判定 |
二、自认的可分性及其一致判定 |
第四节 自认的不利益要件 |
一、针对不利益要件的论争 |
二、对判例立场的分析: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中心 |
第五节 我国大陆地区有关自认成立要件的规范及其解释论展开 |
一、关于自认的对象要件 |
二、关于自认的场合要件 |
三、关于自认的一致要件 |
四、关于自认的不利益要件 |
第四章 自认的效力及其根据 |
第一节 自认效力的构成 |
一、三效力说、二效力说与一效力说的分野 |
二、自认各效力的内涵解析 |
第二节 自认效力根据的差异化解释 |
一、审判排除效的根据 |
二、撤回限制效的根据 |
三、证明不要效的根据 |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效力 |
一、对作为诉讼要件判断基础之事实所为自认的效力论争 |
二、其他特定诉讼形态或情形下自认的效力 |
三、不真实自认的效力 |
第五章 自认的撤回及其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一般情况下自认的撤回 |
一、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范与判例的考察 |
二、针对一般情况下自认撤回要件的论争 |
三、明知不真实所为自认的撤回与真实义务的关系 |
四、从自认撤回的视角对撤回主张与否认的效力分析 |
五、对我国大陆地区一般情况下自认撤回要件的反思 |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撤回 |
一、对方同意型的自认撤回 |
二、排除非法型的自认撤回 |
三、即时径行撤回型的自认撤回 |
第六章 有关特殊对象自认的探讨 |
第一节 间接事实的自认 |
一、间接事实是否成立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二、我国大陆地区宜采否定说的立场 |
第二节 辅助事实的自认——以书证的真实性为中心 |
一、书证的真实性是否成立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二、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修正的否定说立场 |
第三节 权利自认 |
一、权利自认的对象界分 |
二、一般情况下是否成立权利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三、不特定概念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四、包含法律概念的主张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五、我国大陆地区宜采附限制的肯定说的立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民之诉的分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言 |
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
1.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涵义和特性 |
1.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 |
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综合评述 |
第2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在矛盾 |
2.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价值矛盾 |
2.2 刑事、民事诉讼规则的矛盾 |
2.2.1 证明责任 |
2.2.2 证明标准 |
2.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刑事诉讼的矛盾 |
2.3.1 无罪推定原则的违背 |
2.3.2 控辩平衡的破坏 |
2.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身矛盾 |
2.4.1 诉讼节奏难以同步 |
2.4.2 刑民责任的相互吸收 |
第3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运行中的问题 |
3.1 原告人主体范围难确定 |
3.2 受案范围、赔偿范围有限 |
3.2.1 有限的受案范围 |
3.2.2 有限的赔偿范围 |
3.3 调解运用不规范 |
第4章 选择刑民之诉分离改革路径原因分析 |
4.1 域外制度考察与启示 |
4.1.1 附带模式 |
4.1.2 平行模式 |
4.1.3 域外制度之启示 |
4.2 刑附民的立法价值和现实运行的巨大反差 |
4.3 刑民之诉分离的必然选择 |
4.3.1 刑民之诉分离的必要性 |
4.3.2 刑民之诉分离的程序正当性分析 |
4.3.3 刑民之诉分离后的现实优势 |
第5章 刑民之诉分离后制度构建 |
5.1 刑民之诉审理顺序选择 |
5.1.1 民先刑后 |
5.1.2 刑先民后 |
5.1.3 评析与选择 |
5.2 刑事所涉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构想 |
5.2.1 民事诉讼的管辖的特殊性 |
5.2.2 民事诉讼起诉受理问题 |
5.2.3 诉讼费的取舍问题 |
5.3 刑事裁判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效力 |
5.3.1 有罪判决对民事诉讼的效力 |
5.3.2 无罪判决对民事诉讼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导师简介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以B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焦点 |
2.1 案例简介 |
2.2 主要争议焦点 |
2.2.1 民刑判决共存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
2.2.2 因刑事立案在先而驳回民事起诉是否合理? |
2.2.3 先刑后民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否有效? |
第三章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之法理分析 |
3.1 民刑判决共存的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 |
3.1.1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基础 |
3.1.2 民刑判决共存的既判力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突破 |
3.2 刑事立案在先而驳回民事起诉的合理性分析 |
3.2.1 先刑后民模式的演进及现状阐述 |
3.2.2 先刑后民模式的合理性剖释 |
3.3 先刑后民在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有效性 |
3.3.1 对先刑后民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辨析 |
3.3.2 先刑后民与程序性选择权的关系 |
第四章 域外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考察 |
4.1 域外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
4.1.1 法国 |
4.1.2 德国 |
4.1.3 日本 |
4.1.4 英国 |
4.1.5 美国 |
4.2 域外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建议 |
5.1 明确刑民交叉案件既判力方面的法律规定 |
5.1.1 明确在先刑事裁判对在后民事诉讼的既判力 |
5.1.2 明确在先民事裁判对在后刑事诉讼的既判力 |
5.2 探索多元化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
5.2.1 刑民并行的解决方法 |
5.2.2 先刑后民的解决方法 |
5.2.3 先民后刑的解决方法 |
5.3 加强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合法民事权益保护 |
5.3.1 赋予被害人一定的程序性选择权 |
5.3.2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立法 |
5.3.3 加快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况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先刑后民”模式的合理剖析 |
一、“先刑后民”长期适用成因 |
二、“先刑后民”程序性价值 |
第三节 “先刑后民”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先刑后民”模式与权源理论相悖 |
二、“先刑后民”一刀切模式不符合矛盾分析法 |
第二章 国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模式 |
第一节 法国、德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模式 |
一、法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模式 |
二、德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模式 |
第二节 英国、美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模式 |
一、英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模式 |
二、美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模式 |
第三节 域外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先民后刑”、“刑民分离”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先民后刑”模式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先民后刑”模式的必要性 |
二、“先民后刑”模式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刑民分离”模式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刑民分离”模式的必要性 |
二、“刑民分离”模式的可行性 |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多元处理模式的构建 |
第一节 多元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
一、避免价值取向的片面性原则 |
二、私有权保障优先原则 |
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
第二节 “三种模式”的具体适用 |
一、“先刑后民”模式的适用 |
二、部分案件“先民后刑”模式的适用 |
三、特殊案件“刑民分离”模式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论文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其他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侵权与保护 |
一、知识产权的侵权形式 |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二、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况 |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状况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发展概述 |
第一节 国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轨迹 |
一、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刑事保护 |
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的刑事保护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轨迹 |
一、立法上日趋严厉 |
二、司法上不断创新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
一、由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 |
二、由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决定 |
三、由刑事法本身的特点决定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际化 |
一、政治经济上 |
二、文化传统上 |
三、法律制度上 |
第五节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本土化 |
一、坚持履行国际义务 |
二、坚持国家利益优先 |
三、坚持刑法的谦抑性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刑、民、行”宏观冲突 |
第一节 刑事保护中普遍存在的“刑、民、行”冲突现象 |
一、介入范围的冲突 |
二、立法标准的冲突 |
三、程序适用的冲突 |
四、权力分配的冲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面临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 |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表现 |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原因 |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应对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面临的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 |
一、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表现 |
二、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原因 |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应对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刑、民具体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法律文本冲突——以着作权犯罪为例 |
一、“销售”与“发行”的关系 |
二、“信息网络传播”与“复制发行”的关系 |
第二节 司法认定冲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 |
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认定分歧 |
二、刑事认定分歧源于“民事依赖症” |
三、破解刑事认定中的“民事依赖症” |
第三节 程序适用冲突——以刑民交叉案件为例 |
一、问题的缘起: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效力冲突 |
二、知识产权案件中刑民程序何者优先适用的争议 |
三、对刑民交叉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程序的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刑、行具体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刑、行实体性冲突与协调 |
一、刑、行实体冲突表现 |
二、刑、行实体冲突原因 |
三、刑、行实体冲突协调 |
第二节 刑、行程序性冲突与协调 |
一、刑、行程序冲突现状 |
二、刑、行程序冲突原因 |
三、刑、行程序冲突协调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刑民合一抑或刑民分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比较 ——从刘强东等案出发[D]. 许德英. 南昌大学, 2020(12)
- [2]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D]. 张金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D]. 周伊.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研究[D]. 姜凯敏.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D]. 鄢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民之诉的分离[D]. 许迎秋. 华北理工大学, 2019(01)
- [8]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以B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D]. 付钰莹. 西北大学, 2018(01)
-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模式研究[D]. 闫龙斌. 太原科技大学, 2018(05)
- [10]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其他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协调[D]. 熊理思.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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