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卯轩[1](2021)在《新时代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事业,必然需要中国特色民族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支持。当代中国民族法学研究在发展进程中秉持服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理论传统,确立起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法文化和民族治理研究稳定的叙事论域以及民族政策文本解释、民族法制理论分析、民族法文化学理解读和民族治理实证研究主要理论范式。新时代民族法学的使命是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围绕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这一研究核心,全面深化民族法治研究。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中国革命的光荣传统、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求是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品格,阐释宣传党的民族治理思想和政策的精神内涵、理论逻辑、实践要求是民族法学持久的学术传统、巨大的理论优势和显着的知识特征。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框架由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论述、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论述、民族区域自治法制论述、民族治理实践论述、民族法文化论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论述等命题支撑。要拓展民族法学的理论空间并规划发展路线图,完善民族法学学术生产系统保证民族法学持续高质量学术产出,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在人类法治文明话语体系中,中国民族法学将一直在场。
艾科热木·阿力普[2](2021)在《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文中认为中国自古以来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其有几千年的璀璨历史,凝聚出了伟大的中华民族,也孕育出了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典型代表之一的新疆木卡姆艺术,其自古流传至今,至少走过了 500多年风风雨雨。如今木卡姆艺术留存于新疆各个不同的地区,主要的木卡姆艺术形式主要有: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这其中十二木卡姆最具有代表性。十二木卡姆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古典套曲,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之下,木卡姆艺术从濒临灭失的困境中,逐渐得到了良好的保护与发展。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足以证明其不仅是中国民间艺术,更是我国新疆各民族通过艺术方式来表达自己思维与感情的一种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但是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与保护面临诸多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等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获得了可喜的成就。然而,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传承工作依然面临着保护基础薄弱、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不足、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木卡姆艺术合理利用不足等诸多方面的不足。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并遵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总方针。倡导政府主导,利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有效解决诸多问题。因此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需要从立法完善、有效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提升对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有效完善教育传承、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与实务资料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以期将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治理轨道。本文主要是一篇研究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学术论文,以十二木卡姆的发祥地莎车县为田野点,对十二木卡姆的生存生态环境、民俗状况、传承与保护情况、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政府扶持力度、传承与保护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完整、客观的了解与描述,并就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中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发展,新时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共有六章组成:第一章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主要描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并对木卡姆艺术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进行系统的总结;就木卡姆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乐器手工制作技艺、传统节日与民俗,相互交融的现象进行说明。为本文后面章节做好铺垫。第二章主要从文化多样性、文化权利理论,以及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马克思民族平等理论方面进行论述,探讨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以新疆木卡姆艺术为主线,对其所处的生存环境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对近年来我国加入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国际公约以及创设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所坚持的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维护多元一体、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文化共同繁荣等原则依次进行详细说明。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对莎车县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多种传承模式,所做的具体保护措施等,依据调研获得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描述。第四章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包括保护基础滞后、传承人面临困境、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文化生态遭破坏、合理利用不足问题,都一并进行深入的讨论,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的分析。第五章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通过域外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葡萄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模式,进行详细的研究。总结出对我国木卡姆艺术保护有利的经验启示。第六章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相关立法、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完善教育传承、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的保护、加强木卡姆文化的传播、加强木卡姆实物资料的保护等视角,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提出完善意见。
赵松[3](2020)在《民族高校民族法案例教学问题与解决路径》文中指出本文从民族法案例教学的作用与民族法案例教学现状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民族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足,剖析了问题产生的现实和历史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加强民族法案例教学,进一步提升民族法教学质量和水平的建议。
王颖慧[4](2019)在《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加强大学生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的思考》文中认为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具有如下新特点和新需求:有很强的包容性;更善于展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知识的追求更强烈。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基本法律,新时代赋予了它新的使命,民族地区高校应针对新时代大学生的特点,加强大学生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为民族地区科学发展储备优秀人才。
肖雅予[5](2019)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民族平等与团结、城市民族工作的发展等,需要引起重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政治参与权、就业平等权、发展权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近年来,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急剧上升,在给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及社会保障权等仍得不到充分保障。本文以广州市为例,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展开研究,既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少数民族权益,遏制歧视和伤害少数民族人民言行的发生,促进少数民族人口顺利融入城市生活,也是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回应。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为直接对象,综合运用民族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在厘清概念、特点、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运用问卷调查法及深入访谈法对广州市的110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问题、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进行调研。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维护权益的主体文化水平整体不高、权益保障的行为选择呈现多样化趋势、权益保障需求多元化且具有民族特色。根据现状,笔者发现当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仍存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业平等权、文化教育权、风俗习惯权、宗教信仰权、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权等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问题,这与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相对不够健全、主体对权益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到位、主体的维护权益意识待加强及主体适应能力不足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需要通过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上下联动的机制、加强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以及努力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身能力等对策加以解决。
曲艳红[6](2019)在《民族法学的学科定位与研究进路——兼与法人类学、法社会学比较》文中研究说明民族法学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内容以民族法律制度为主,这一观点已为学界共识。然而对于民族法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研究价值等还存在一定争论。运用学科理论与法学原理对民族法学进行精准的学科定位,可得出其为法学下属的特色分支学科的结论。在民族法学与法人类学、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成果形式等存在诸多交叉的今天,比较学科间的异同,目的不在于划清学科界限,而恰在于摒弃门户之见。就民族法学而言,进行跨学科间的对话,具有拓展知识结构、借鉴其他学科精神与研究态度、尤其是促进研究方法的互动与革新的意义,并最终达到推进民族法学学科发展与提高民族法实效的目的。
廉睿,卫跃宁[7](2018)在《中国民族法学: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回归田野》文中研究指明民族法学是一门介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交叉性学科。中国学者在对其进行研究时沿袭了规范主义研究范式,对内生理论的探寻存在着先天不足。放眼未来,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回归田野构成了制约中国民族法学发展的三重因素。因此,这三重问题理应得到中国民族法学界的理论关怀与精准回应。问题导向,所要谋划的是中国民族法学活动场域的空间架构;规范集成,所要研讨的是中国民族法学学科属性的定夺;而回归田野,则是对中国民族法学未来发展面向的方法论解构。
王允武,王杰,廖燕萍[8](2017)在《2016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的民族法学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研究内容较为全面。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本年度重要话题。二是围绕热点问题展开研究。如,学者们结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司法改革和民族宗教热点问题,对清真食品立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改、民族地区双语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三是重视实证研究,尤其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习惯法现实表现的调查研究较多。四是规范化分析方法的运用,促进了民族法学理论的突破。如,学者们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优惠照顾、组织公安部队等内容的规范化分析。
吴旭梦[9](2016)在《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进路》文中提出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有田野调查法、史学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和价值分析法。民族法学研究要以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研究宗旨,以解决当前中国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具体问题为研究导向,以"知行合一"为研究原则。
石伟[10](2014)在《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研究的现状与反思——透过学术论着的审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研究较为丰富,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一般研究、民族区域自治研究、杂散居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中重点人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建设基本范畴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建设具体范畴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建设其他范畴研究、各地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研究、各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研究九个方面。但是,这些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基础理论研究数量、深度不够;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相对忽略了杂散居少数民族的法制建设;研究方法主要运用语义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而历史学等其他社会科学方法运用较少。
二、对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文明的中国话语 |
二、当代中国民族法学的叙事论域与理论范式 |
三、新时代中国民族法学的使命 |
四、新时代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品格、知识特征与叙述框架 |
(2)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及意义 |
二、研究相关动态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 |
一、新中国成立后木卡姆的搜集、整理与记录 |
二、改革开放后的整理、挖掘阶段 |
三、入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的保护 |
第二节 木卡姆价值分析 |
一、历史价值 |
二、艺术价值 |
三、社会价值 |
四、经济价值 |
第三节 木卡姆艺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个领域 |
一、木卡姆艺术与民间文学和传统戏曲的交叉 |
二、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舞蹈和传统乐器制作技艺的交融 |
三、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节日和民俗的相融 |
第二章 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理论 |
一、文化多样性的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多样性的的影响 |
三、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
四、文化多样性保护 |
第二节 文化权利理论 |
一、文化权利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权利基本内涵 |
三、文化权利的要素 |
第三节 民族平等理论 |
一、罗尔斯的平等理论 |
二、罗伯特·诺齐克的平等理论 |
三、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 |
第三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木卡姆文化遗产起源与生存环境 |
一、新疆木卡姆文化遗产的起源 |
二、十二木卡姆简述 |
三、绿洲农业文明 |
四、各民族融合状况 |
五、民俗状况 |
第二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二、《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
三、《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 |
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三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整体性保护原则 |
二、真实性保护原则 |
三、维护多元一体原则 |
四、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原则 |
五、文化共同繁荣原则 |
第四节 莎车县十二木卡姆传承模式 |
一、莎车县地理环境介绍 |
二、父子传承模式 |
三、师徒传承模式 |
四、传统社区传承模式 |
五、学校教育传承模式 |
第五节 莎车县木卡姆艺术的具体保护措施 |
一、代表性传承人 |
二、木卡姆进校园和进社区情况 |
三、充分利用文化博物馆与文化中心 |
四、传统节日与木卡姆文化节的展演展示 |
五、扶持措施 |
第四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保护基础方面的问题 |
一、木卡姆传承保护方面的资金短缺 |
二、木卡姆博物馆与私人博物馆管理模式滞后 |
三、木卡姆相关的原始歌词、乐谱流失严重 |
四、生存空间逐渐萎缩 |
第二节 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
一、各级各类代表性传承人人数较少 |
二、代表性传承人种类单一 |
三、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 |
四、传承基础薄弱,人才培养滞后 |
五、木卡姆艺术乐器作坊与制作艺人未得到足够重视 |
六、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不够完善 |
第三节 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 |
一、政府的扶持力度 |
二、公益性宣传 |
三、原始资料及有关实物收集与整理方面 |
四、数字化记录 |
五、交流与展演展示 |
第四节 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 |
一、民众的参与度不足 |
二、外来文化的影响 |
三、相关的文物古迹保护不力 |
第五节 合理利用不足 |
一、木卡姆艺术的不当创新 |
二、产业发展不足 |
三、完整性保护不足 |
四、传承培训尚未制度化 |
第五章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 |
一、“马洛亚”的定义及历史溯源 |
二、支持马洛亚艺术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主要机构 |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机构 |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培训机构 |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机构 |
第二节 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 |
一、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舞蹈屋 |
二、舞蹈屋的参与者 |
三、保护措施 |
四、舞蹈屋模式的档案管理 |
五、促进区域、分区域和国际合作 |
第三节 葡萄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 |
一、法多基本情况与分类 |
二、法多的伴奏乐器 |
三、法多的管理模式 |
四、法多的保护模式 |
五、法多的宣传模式 |
第四节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启示 |
一、建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机构 |
二、建立新疆木卡姆艺术文献资料机构 |
三、积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教育培训 |
四、积极推进新疆木卡姆艺术的档案建立 |
五、加强地区、区域与国内外推广合作 |
六、创新宣传手段 |
第六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修改建议 |
二、《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修订建议 |
三、制定有关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 |
一、鼓励带徒授艺 |
二、提高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 |
三、积极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 |
四、完善奖励措施 |
第三节 完善教育传承 |
一、举办木卡姆艺术进校园活动 |
二、充分发挥社区民众在木卡姆艺术传承中的作用 |
三、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传承质量与研究 |
第四节 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保护 |
一、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整理与记录 |
二、挖掘民间传统乐器传承人 |
三、加强对乐器制作原材料的保护 |
第五节 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 |
一、强化政府部门主导,学界并行 |
二、重视商界与新闻媒体共同辅助功能 |
三、加强木卡姆艺术展演展示与国内外交流 |
四、不同地区木卡姆艺术的交流合作 |
第六节 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基础 |
一、调查、记录与建档 |
二、加强对木卡姆艺术的研究 |
三、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创新传承方式 |
四、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
五、对木卡姆艺术博物馆进行全面完善 |
六、鼓励资深艺人建立私人博物馆 |
七、借助多方优势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藏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族高校民族法案例教学问题与解决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高校民族法案例教学:问题与原因 |
二、解决民族高校民族法案例教学问题的途径 |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族法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 |
(二)建立支持教师开发民族法案例的激励机制 |
(三)建立民族高校与民族地区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的长效合作机制 |
(四)建立民族高校共享的民族法案例资源库 |
(五)建立民族法案例规范和民族法案例入库标准与审查制度 |
(六)突出民族性案例,加快民族法新教材的编撰 |
(七)加强民族法案例教学师资培训 |
(4)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加强大学生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的特点 |
(一)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有很强的包容性 |
(二)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更善于展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
(三)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对知识的追求更强烈 |
二、新时代加强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二)有利于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
(三)有利于增强民族地区大学生建设家乡的使命感 |
三、在民族地区高校加强大学生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的路径 |
(一)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 |
(二)营造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氛围 |
1. 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与宪法宣传相结合。 |
2. 通过完善配套立法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力度。 |
(三)加强民族法学学科建设 |
1.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
2. 增强科研能力。 |
3. 创新教育教学方式。 |
(5)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内涵与特征 |
第一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内涵界定 |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
二、合法权益保障 |
三、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 |
第二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特征 |
一、权益维护主体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 |
二、合法权益保障行为选择的多样化 |
三、权益保障需求多元化且具民族特色 |
第二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 |
第一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理论资源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溯源 |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溯源 |
第二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实践经验 |
一、国内实践经验 |
二、国外实践经验 |
第三章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政治权益保障不充分 |
二、经济权益部分受损害 |
三、文化权益保障不到位 |
四、社会权益保障不完善 |
第二节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
二、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相对不够健全 |
三、主体对权益保障政策的了解不到位 |
四、主体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有待加强 |
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适应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应对措施 |
第一节 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一、国家加强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 |
二、增强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加大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力度 |
一、贯彻执行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相关规定 |
二、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制度以及政策 |
三、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援助中心 |
第三节 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
一、加强管理部门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互动 |
二、强化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机制 |
三、重视社区建设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的作用 |
第四节 加强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相关宣传教育 |
一、加强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宣传教育 |
二、积极开展社区维权意识普及活动 |
三、强化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了解 |
第五节 努力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身能力 |
一、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能力 |
二、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济适应能力 |
三、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适应能力 |
四、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交往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调查问卷 |
二、访谈提纲(一) |
三、访谈提纲(二) |
四、访谈记录(节选)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表 |
(6)民族法学的学科定位与研究进路——兼与法人类学、法社会学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法学的学科定位 |
1. 部门法学说。 |
2. 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综合学科还是分支学科。 |
二、民族法学的学术分析———与法人类学、法社会学比较 |
1. 学科起源。 |
2. 学科性质与研究内容。 |
3. 基本精神与观点。 |
4. 研究方法。 |
5. 学科价值。 |
三、法人类学与法社会学理论对民族法学研究的意义 |
1. 研究视角及治学态度的意义。 |
2. 研究方法与学科建设的意义。 |
四、结语 |
(7)中国民族法学: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回归田野(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问题导向:中国民族法学活动场域的探索 |
(一)民族法学研究的两种范式:欧陆传统与英美惯例 |
(二)中国民族法学的场域重构 |
二、领域法学:中国民族法学“规范集成”的重塑 |
(一)“规范集成”的两种进路:“部门法学”和“领域法学” |
(二)“领域法学”:中国民族法学的学科定位 |
三、回归田野:中国民族法学学科旨趣的再生 |
(一)“田野法学”:对民族法学的一种考察方法 |
(二)路径建构:回归田野的可行性分析 |
(8)2016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民族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 |
(一) 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及研究方法 |
(二) 关于民族法治理论 |
二、关于民族权利保护的研究 |
(一) 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基础性研究 |
(二) 关于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研究 |
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研究 |
四、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研究 |
(一)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一般研究 |
(二) 关于民族刑事立法的研究 |
(三) 关于民族民商事、经济、环境资源立法的研究 |
(四) 关于民族文化立法的研究 |
(五) 关于宗教管理法治化的研究 |
(六) 关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研究。 |
(七) 关于清真食品立法的研究 |
五、关于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
(一) 关于民族习惯法的价值或现实影响 |
(二) 关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研究 |
(三) 关于少数民族环境资源习惯法的研究 |
六、关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 |
七、关于民族司法的研究 |
(一) 关于民族地区双语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的研究 |
(二) 关于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 |
(三) 关于涉民族因素刑事司法的研究 |
(9)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 |
(一)田野调查法 |
(二)史学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四)跨学科研究法 |
二、民族法学研究的进路 |
(一)以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研究宗旨 |
(二)以解决当前中国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具体问题为研究导向 |
(三)以“知行合一”为研究原则 |
四、对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J]. 陈卯轩.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8)
- [2]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D]. 艾科热木·阿力普. 中央民族大学, 2021(12)
- [3]民族高校民族法案例教学问题与解决路径[J]. 赵松. 法制博览, 2020(35)
- [4]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加强大学生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的思考[J]. 王颖慧. 百色学院学报, 2019(05)
- [5]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D]. 肖雅予.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02)
- [6]民族法学的学科定位与研究进路——兼与法人类学、法社会学比较[J]. 曲艳红.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1)
- [7]中国民族法学: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回归田野[J]. 廉睿,卫跃宁. 青海民族研究, 2018(02)
- [8]2016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J]. 王允武,王杰,廖燕萍. 民族学刊, 2017(06)
- [9]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进路[J]. 吴旭梦.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02)
- [10]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研究的现状与反思——透过学术论着的审视[J]. 石伟. 社会中的法理,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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