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述西藏行政管理特殊权限的行使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伍金加参[1](2021)在《阿里噶尔本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重点研究西藏甘丹颇章地方政权时期阿里噶尔本即“堆噶尔本”(?)体制整体架构和所属基层组织的运行机制;探揭阿里基层组织的建立和结构模式;总结“堆噶尔本”行政体制运行时期的阿里地方政治、文化及其边境贸易的状况。还在结尾处,深入分析“堆噶尔本”体制的延续之“阿里廓松基恰”(?)行政设置运行,以及与“堆噶尔本”体制之间的历史关系、组织结构的异同,总结出“堆噶尔本”体制早于“廓松基恰”体制,“廓松基恰”体制是基于“堆噶尔本”体制影响和基础之下的历史产物。本文的主体内容共有五章:第一章,阿里噶尔本体制建立前的阿里史回顾。主要依附阿里自然地理条件,以不同时期阿里行政体制史作为历史背景,详述了从远古时期到吐蕃时期的阿里行政体制至古格时期的阿里行政体制的千余年时间,最终在时光岁月的洗礼下,逐渐形成一套具有阿里本地区历史和地方文化特色的行政体制。第二章,阿里噶尔本体制建立。本章中以“堆噶尔本”是以甘丹颇章地方政权的主体环境为基础、具有一定地方文化特色的行政体制的形成为开篇,深入分析和厘清档案文献和口述中“噶尔本”(?)一词的不同概述,追溯吐蕃后期阿里地方行政体制至“堆噶尔本”体制形成的历史脉络,详细阐释该区域行政体制的整体历史沿革和体制的行政机构、行政职能,以及“堆噶尔本”的印章和历任“堆噶尔本”名录为依据,总结出阿里噶尔本行政体制建立的重要意义及其特殊历史地位。第三章,阿里噶尔本体制的组织结构。根据“堆噶尔本”辖区特殊组织与机构及其运行,以“宗”(?)和“茹”(?)为单位,对阿里噶尔本体制及其运作模式进行了分析,重点研究了阿里噶尔本体制与西藏甘丹颇章地方政权之间的上下级互动情况。第四章,阿里噶尔本时期的贸易与文化。以独特的历史背景和人文地理特点入手重点论述阿里噶尔本体制下的阿里。由于阿里地区地广人稀,又处于多国边境,其多元文化体制下产生了众多边境要塞。以边境事件为切入口,深入分析在诸多边境事件的博弈中地方政权如何推进基层行政体制,并对其行政体制之下发展的阿里文化因素和边贸事件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考辨,力图在真实画面,展现当时阿里边贸和文化的全貌。第五章,阿里“廓松基恰”的设立。本章以档案史料和口述资料结合的方式,主要探讨阿里“廓松基恰”的形成历史。以阿里“廓松基恰”建立的原因和历史背景为出发,对比分析历史上的阿里“廓松基恰”与“堆噶尔本”的行政体制特征,从而进一步明确西藏历史上各地方特有的行政组织结构,凸显“堆噶尔本”体制的延续这一历史事实和及阿里噶尔本体制在实施中的不断演变和完善。总之,阿里噶尔本体制并非自古至今,阿里噶尔本体制之前阿里地区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出现了诸多行政体制。而后期形成的阿里噶尔本地方行政体制也随着整个社会历史的演变经受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发展的冲击。它在延续地方行政执行的同时,不断地吸收和充实其它区域的行政体制的元素,形成一种较为独特,却不乏地方特性的行政体制的建构。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西藏甘丹颇章地方政权时期基层组织的体制研究相对较少,尤其以阿里噶尔本行政体制为主线的基层体制研究更显薄弱,文献资料较为零散且不统一,缺乏对阿里噶尔本体制进行系统的考证与整理。本文主要以历史学研究方法和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参考、分析大量藏、汉、英原始档案和文献资料,对历史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还结合先人的研究成果和对阿里噶尔本后裔进行时事访谈,进一步深入分析、滤清、弥补阿里噶尔本体制史发展的前因后果,给后人展现了较为完整的阿里噶尔本体制发展史,也为研究“堆噶尔本”体制奠定一定的研究基础。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2021)在《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开发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0-2025)》《拉萨市开发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文中指出拉政办发[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拉萨市开发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0-2025)》《拉萨市开发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张蓉[3](2021)在《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文中研究说明循化厅是清朝实施特殊族群管理与民族政策的典型场域,其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相当复杂,由此导致社会纠纷处理领域的“地方性”特色格外突出。经由循化厅衙门处理的案件可概分为“细故”与“重案”。历史上,该区域社会内形成了各类社会纠纷照依土俗予以裁断的惯性机制。国家权力作为介入性力量,为循化厅提供了多样化的法律适用依据。然而,“细故”案件仍应视为民间调解失败后的例外情况,衙门对“细故”诉讼和息具结乐见其成,导致其大部止步于“中间阶段”既已结案。命盗重案虽深受重视,但审理却相当灵活:对涉及藏、蒙古等的重案,本应根据特别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处断,实则多参照民间习惯法罚服完结;对涉及撒拉、回、汉等的重案,本应依照《大清律例》处断,实则为律例与“番例番规”的杂糅,没有清晰的界限划分。群体性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部落冲突、寺院纠纷、族际冲突,亦因外国势力的介入而演化为外事纠纷,总体上呈现出群体武装械斗的特点。前三类冲突频繁发生且循环往复,严重破坏地方社会秩序,并威胁王朝国家之政治稳定,往往形成以陕甘总督、西宁办事大臣居中协调而多方联动的应对机制。究其本质,官方对群体械斗与民间“细故”的处置并无不同:皆希冀借助地方权威充当乡老予以调解。虽每临以兵威,且有官员主张借机推行内地律例,但受制于“羁縻为政”总体统治框架以及地方社会权力网络的制约,终流于个别特例。即便涉及到“洋人”的群体性事件,被晚清政府视为头等大事者,也概莫能外。循化厅的设置,为缺乏整合而具有浓厚离散性的区域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共权力,为个体诉求“公平”与区域社会摆脱“无序”提供了可能和新的途径。然而,整体施政理念与制度设计则导致了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高度的复合性:传统民间力量依然强大,使之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区域社会纠纷不得不依赖的力量;大清律例与特殊律例名存实亡,必须借助土俗与习惯法方能行之有效。这表明,缺乏高效的国家政权建设,势必难以按照统一的法律制度处置社会纠纷,就法论事、缘法而判终究是一种难以企及的理想。
梁琦[4](2020)在《国际法视角下的藏南主权归属》文中研究说明藏南地区与印度阿萨姆邦相邻,位于中印边界的东段,面积约九万多平方公里,是中印领土争端中涉及面积最大的区域。这里是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的故乡,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历史上阿萨姆并不属于印度,藏南地区与阿萨姆地区一直是以喜马拉雅山脚南麓为界的,这是依据历史上两国的主权管辖范围而定的。阿萨姆地区后来被英国侵占,在印度独立后归入印度。所以,可以说中印之间以山脚南麓为传统边界线,一直相安无事。从英国殖民印度后,藏南地区就开始变得不太平,特别是在印度独立之后,于1951年2月出兵非法占领了我国藏南门隅地区的重镇达旺,到1953年占领藏南地区全境,中印之间还因此于1962年爆发了一场边界战争。这一系列行为彻底把中印藏南争端推向了高潮,不仅使其成为中印之间的主要矛盾,更是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印度之所以这么做是基于英印政府时期,中、英和西藏三方在西姆拉会议上所签订的决定中印东段边界的《西姆拉条约》,此条约将中印传统边界线由原来的山脚南麓向北推进到喜马拉雅山脊位置,这就是臭名昭着的“麦克马洪线”。虽然我国并没有正式签署此条约,并且历届政府都不承认“麦克马洪线”,但印度独立后,基于继承英国遗产的理由,单方面地以“麦克马洪线”为中印边界线,再加上藏南具有重要的价值,不仅地理资源丰富,而且关乎中国西南边防安全。因此,独立后的印度迫不及待地趁着中国深陷朝鲜战争,悍然出兵,把历来属于我国的藏南据为己有。我国自古以来就对藏南享有主权,7世纪时吐蕃就占领这里并进行统治,到元朝时西藏纳入中国版图,元明清三朝都对此进行过行政管理。印度强占藏南至今已经快70年了,不仅如此,印方还屡屡挑起边界争端,更是不惜利用、歪曲和编造国际法规则,官方甚至还造假炮制“证据”,以此来证明印度所谓的主权主张的合法性。因此,本文从中印藏南争端产生的原因和涉及的主要问题入手,列举了印度提出的主张和法理依据,在国际法的视角下,通过国际法相关原则和有关国际司法机构判例中出现的规则,对印度的主张进行全面分析,论述印度主张的非法性;同时,结合领土取得的新理论与新发展来阐述我国对藏南主权的合法依据。最后,针对我国在处理藏南争端问题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中印藏南争端的缘起和影响争端的现实因素,还有争端涉及的主要问题。明确了中印藏南主权归属争端围绕着两个问题,即一是“麦克马洪线”合法性的问题,即它能否成为印度主张对藏南享有主权的依据。二是中国对藏南在历史是否进行过有效的管辖并享有主权。第二章列举了印度的主张及其法理依据,通过国际法上关于条约效力的条款、边界划定的规则以及国际司法实践中有关默认原则的规定,对印度的主张一一进行分析,论证印度主张的非法性,从而解决了第一个问题,“麦克马洪线”是非法的,不能作为印度主张藏南主权的依据。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对藏南拥有主权的合法依据。主要从历史依据和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及关键日期规则两方面入手,证明了我国对藏南拥有主权,由此回答了第二个问题,我国自古就在藏南进行过有效管辖并享有藏南主权。第四章针对我国在处理藏南争端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李永娜[5](2020)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研究(1949-195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国家的一种软实力,国家认同能把整个国家共同体中的单个个体团结起来,对于维系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保障多民族国家的稳定,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中国的进步和发展创造了最重要的政治前提,宣告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已经到来。1949年到1956年是各民族人民对新中国产生国家认同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施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获得了广大人民真诚地支持和拥护。政治民主、社会稳定、经济得以恢复并发展的新中国获得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同,全面深入地探究这一时期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建设的经验,既有助于深化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理论,又能为增强国民的国家认同感以及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重要的启示。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王朝统治时期的国家认同是“大一统”特色的古典国家认同;发展到近代社会,中华民族意识由自在状态向自觉状态转变,中华民族意识逐渐觉醒,中国的国家认同逐渐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认同转变,这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密不可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中整合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增强了中国各个民族之间的凝聚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得以建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对新中国的国家认同意识在异常艰难的国内外环境下开始萌芽、生长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面临着十分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国际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企图通过实行强硬的对华政策,即政治上孤立、经济上封锁、军事上威胁的政策,从根本上搞垮新中国。在国内,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相互交错,纷繁复杂,少数民族地区更是面临着民族分裂势力猖狂,政治参与冷漠、文化认同狭隘模糊等问题,为此需要从国家整体层面审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特殊性、文化特异性、政治归属性和利益整合性,为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建构提供可能性。在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下,中国共产党推进了剿匪反霸工作,稳定民族地区社会秩序;进行了民主建政工作,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各级政权机构,创造性地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积极疏通了民族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民族隔阂;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更好地实现了少数民族人民的当家作主。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地发挥,为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提供了政治保障。与此同时,党和政府还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政策,“慎重稳进”地实行土地改革,改良农具和农牧业生产技术,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建设,开展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制定了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和税收优惠照顾政策,为少数民族人民的国家认同夯实了经济基础。除此之外,党和政府还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体的主观需求和现实需要,加强了主流意识形态建设,针对各种错误思想开展针锋相对的批判,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积极营造国家认同的舆论氛围,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为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架设了坚实的文化支撑。总的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在进行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培育并筑牢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的归属感、自豪感和忠诚感,使少数民族群众对新中国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产生了对新中国强烈的认同情感。这种成就的取得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毫不动摇维护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促进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实现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等经验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建设波澜壮阔,回顾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面临的种种挑战、采取的有力举措,并总结其取得的宝贵经验,为我们今天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建设必须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必须正确认识我国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用法制来保障民族团结。
尹靓[6](2020)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53条所确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呈现出种种问题与争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对长期以来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应否纳入审查范围”问题给予了明确回应,但就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具体规则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司法实践表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具体规则的模糊性,将使司法实践中的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延续着旧法实施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程序违法司法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不确定的难题。本文以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依据、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现行规定为基础,结合行政法学原理、司法审查实证分析以及域外经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细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规则。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的实证考察情况。本章首先从中央与地方层面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范依据进行了梳理,并归纳总结了当前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法律依据呈效力薄弱、杂乱不一的“无序”现状;并通过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及其解释的梳理,明确我国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依据。其次,通过对司法案例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样本分析,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运行实效的考察,以期检视出这一制度运行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规范性文件的外延规定不统一、制定程序本身的标准混乱以及现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均构成司法机关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具体审判规则不明晰、司法干预行政的界限难以准确把握等现实问题。第二章基于对行政法学理论与司法审判实践的分析,阐述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的范围界定问题。首先,通过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及其解释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在价值角度的分析,论证了合法性原则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中的核心地位。其次,基于对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梳理与理解、行政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问题的争议与观点的归纳分析,认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合法性原则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将合理性原则纳入合法性审查的内涵之中,更具有合理性。再次,基于行政法学界与行政审判实践中对程序裁量合理性审查与否的争议,以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实践中的违法乱象、行政机关制发程序中的裁量属性、限制权力恣意的要求为导向,对程序裁量合理性审查的价值进行递进分析,以此论证程序裁量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最后,基于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法律依据的归纳总结与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以制定程序各环节对规范性文件实体内容与结果上的影响程度与其自身正当性价值分析,推断出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调研论证、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向社会公开发布作为制定程序的核心环节。在确定司法审查范围时,至少应当将上述具有双重程序价值的核心环节纳入审查的范围。第三章主要针对行政审判中亟待解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予以讨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当始终围绕程序违法性程度而展开。程序违法性程度是行政程序价值损害程度的直接体现。基于第二章对合法性与合理性内涵的界定及程序裁量合理性审查必要性的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是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首先,以程序违法性的程度为导向,分别对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进行认定。就合法性标准的认定而言,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明确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以程序违法的成文法标准予以认定;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以正当程序原则作为程序违法的补充性标准予以认定;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第2款第4项的准确界定,确定现行法律对程序不合法情形的认定标准。其次,就合理性标准而言,基于对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界、域外法律规定、我国立法实践及司法审判实践中所体现出的有效制约行政裁量权的重要价值,提出并论证引用比例原则作为程序裁量合理性认定的重要方式具有必要性;并且,通过对比例原则基本涵义的界定,提出适用于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裁量合理性认定的具体标准。再次,根据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中违反比例原则的严重程度不同,提出将程序裁量不合理的情形分为“一般不合理”与“严重不合理”,并对两者进行准确界分。最后,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的司法处理方法的局限性作出阐释,并提出关于应对程序违法的司法方法的设想,即司法处理建议规范化、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逐步引入确认判决。
徐红军[7](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指出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李其成[8](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张一鸣[9](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王匡夫[10](2018)在《国家建设视域下当代中国行政区划变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是在特定的空间和时间中进行的。中国幅员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巨大、周边安全形势复杂;中国自秦代即建立起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悠久的历史表明,统一产生和平、稳定、秩序和发展,分裂导致战争、动荡、混乱和衰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长期保持统一、稳定和秩序,这些成就和中国的政治制度安排密不可分,其中行政区划是中国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经验,是传统中国政治制度安排为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积累的政治财富。国内关于行政区划的研究一般局限于行政改革的范围内,把行政区划调整看作是行政改革的内容,而忽视了行政区划变革与现代国家建设密切相关。本文的核心任务是以现代国家建设为理论资源,研究中国如何通过行政区划变革,推进现代国家建设。行政区划是主权国家对领土进行有层级的划分,在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内建制相应的国家机关,配置公务人员,赋予不同管辖权限,对行政区域进行有效治理。行政区划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纵向层次和横向空间的划分。现代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特征,可以按照国家与国际秩序、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经济、国家与公民四个维度概括为,国家统一与领土权利落实、官僚体系的层级划分和有效运行、发达的工业经济和通过治理获得高水平合法性。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既区别于西欧早期国家形成,又不同于二战后失败国家或脆弱国家为维持秩序进行的国家建设,中国的国家建设是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通过行政区划变革,从国家统一、国家结构调整、经济发展和行政治理四个方面进行国家建设,推进现代化进程。传统中国通过行政区划变革不断充实内地和边疆地区行政区划,奠定了中国领土疆域的基础;通过行政区划层级、行政区划权力职能划分及其统属关系调整,调试中央与地方关系,确保官僚体系运转顺畅有效;通过行政区划建制促进内地与边疆的国土开发和经济发展;通过郡县制实现部分行政治理的目标,建立城市型行政区划应对现代化带来的行政治理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迈入正轨。在更加完备的政治制度下,新中国行政区划变革具有三个特征:行政区划变革需要国家决定;各级行政区划具有完整的政治权力和职能,具有“职责同构”的特征;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权力机关和政府具有不同的立法、财政、人事等权限。这三个特征决定了中国的行政区划变革区别于地方自治传统深远的国家,国家能够更主动地通过行政区划变革解决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因此行政区划变革对中国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新中国通过在边疆、海疆进一步充实行政区划,通过建制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维护了国家统一,落实了领土权利;通过确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安排,经过大行政区的建立与撤销,市领导县体制确立和省直管县试点,国家进一步理顺了国家结构的层级关系,确保了官僚体系高效运行;通过建制省(直辖市)、各类经济特区,促进了经济发展,通过行政建制和撤地设市、撤县设市、撤县改区、试点镇级市建立城市型行政区划,促进了城市化发展;通过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强化了环境保护,通过建立市领导县体制和整县改市,打破了传统的城乡分治,促进了城乡合治,加强了行政治理,通过建立城市之间协同治理机制,加强了大城市和大城市群的治理。当前行政区划变革面临国家安全环境变化与领土权利争端,交通、通讯技术进步与地方分权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与人口流动,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要求以及依法治国的落实与发展等新形势,存在领土权利落实尚未完全解决、行政区划层级过多与基层行政区划规模过小、各类经济特区建制过多与城市型行政区划建制不足、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协同治理不足和行政区划变革缺乏稳定性等问题。在未来的行政区划变革中,应当充实民族自治区和边疆海疆的行政区划,谨慎增加直辖市、适度整合县乡、推进省直辖县改革,规范各类经济特区建设、推进县改市、镇改市,加强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的协同治理,将行政区划变革纳入顶层设计、制定相关法规。从现代国家建设的角度更加全面的认识行政区划变革的政治意义,不再将行政区变革视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政策工具,将行政区划变革纳入顶层设计,有助于推进当前的现代国家建设。
二、试述西藏行政管理特殊权限的行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述西藏行政管理特殊权限的行使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阿里噶尔本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一章 阿里噶尔本体制建立前的阿里史回顾 |
第一节 阿里自然地理 |
第二节 远古至吐蕃时期的阿里 |
第三节 古格时期的阿里 |
小结 |
第二章 阿里噶尔本体制的建立 |
第一节 “堆噶尔本”一词考证 |
第二节 “堆噶尔本”的设立与演进 |
第三节 阿里噶尔本体制的组织架构 |
第四节 阿里噶尔本体制的功能 |
小结 |
第三章 阿里噶尔本体制的基层组织结构 |
第一节 阿里噶尔本管理辖区 |
第二节 宗谿及其构成和运行 |
第三节 茹及其构成和运行 |
小结 |
第四章 阿里噶尔本时期的贸易与文化 |
第一节 阿里噶尔本体制下的边贸活动 |
第二节 阿里噶尔本体制下的传统文化 |
小结 |
第五章 阿里“廓松基恰”的设立 |
第一节 “廓松基恰”的称谓及其形成年代 |
第二节 “廓松基恰”的机构 |
第三节 “廓松基恰”与“堆噶尔本”的异同 |
第四节 “廓松基恰”与其他基恰的对比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历任“堆噶尔本”名录 |
附录2 堆噶尔本的访谈节选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档案介绍 |
三、研究综述 |
(一)对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 |
(二)对清代法制体系及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 |
(三)对清代地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 |
(四)对清代甘青涉藏地区法治状况的研究 |
(五)对清代循化厅权力机制与社会纠纷解决的研究 |
(六)学术史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方法与理论 |
(二)分析框架 |
(三)创新与局限 |
五、内容简介 |
(一)范围界定 |
(二)主要问题 |
第一章 循化厅的建制沿革与法律秩序 |
第一节 清代循化厅的地区概况 |
一、疆域范围与特征 |
二、自然地理环境 |
第二节 清代循化厅的建制沿革 |
一、循化厅的历代沿革 |
二、雍正二年后的治理 |
第三节 晚清循化厅的基层社会 |
一、乾隆年间的“族、工、屯、寨” |
二、光绪年间的“汉、回、番、撒” |
三、两大寺院集团 |
第四节 晚清循化厅的法律秩序 |
一、法律形式 |
二、司法官员 |
三、调解角色 |
四、存在问题 |
五、诉讼类型 |
反思与小结 |
第二章 晚清循化厅“细故”案件的规制与实践 |
第一节 大量“细故”止于诉讼“中间阶段” |
一、官方规制 |
二、衙门反应 |
第二节 官府对“细故”和息乐见其成 |
一、国家大政方针的影响 |
二、循化厅衙门的考量 |
三、循化厅同知的处境 |
第三节 民众的成本考量与民间力量的强大 |
一、民众的成本考量 |
二、民间力量的强大 |
反思与小结 |
第三章 晚清循化厅藏族重案的处理办法 |
第一节 晚清循化厅重案审理的官方规制 |
一、逐级审转覆核制 |
二、州县衙门的重案审理规制 |
第二节 “冬至保”案及其审断特色 |
一、“冬至保”案的情节与背景 |
二、“冬至保”案的审断特色 |
第三节 土俗民情与特殊律例 |
一、循化厅复杂的行政隶属关系 |
二、循化厅的地方干预能力不足 |
三、当地的土俗民情与司法文化 |
第四节 “羁縻”为政下的法律实践 |
一、清朝在涉藏地区的施政理念 |
二、强大的地方文化权力网络 |
反思与小结 |
第四章 晚清循化厅撒拉、回、汉等族重案的审理 |
第一节 清朝对撒拉的治理 |
一、撒拉的族源 |
二、撒拉的内地化 |
第二节 撒拉、回族的寻常命盗重案解决 |
一、“律例”和“实用”的兼容 |
二、遵从民间习惯法调解和息 |
第三节 各民族之间的寻常命盗重案 |
一、汉族与回、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二、回族与藏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第四节 注重实用性审断民族重案的弊端 |
反思与小结 |
第五章 晚清循化厅蒙藏部落纠纷与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的诉讼与解决 |
一、多哇、河南蒙旗的冲突因由 |
二、诉讼过程 |
三、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多哇、河南蒙旗纠纷解决中的官府 |
一、处理蒙藏纠纷的行政网络 |
二、处理蒙藏纠纷的掣肘之处 |
第三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中的地方势力 |
一、多元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
二、宗教领袖的巨大影响力 |
三、藏族聚居区的特殊权力机制 |
反思与小结 |
第六章 晚清循化厅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清政府对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 |
一、外国人纷至沓来 |
二、清政府的管控措施 |
三、管控措施的问题 |
第二节 涉藏地区的外事冲突与官方应对 |
一、洋人携条约自重不服管控 |
二、当地藏族民众浓厚的排外情绪 |
第三节 保安教案的发生过程与纠纷解决 |
一、“佛耶”冲突的累积与保安教案的爆发 |
二、甘肃各级政府的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 |
三、官府应对策略及其成因的总结分析 |
反思与小结 |
结语 |
一、解决机制 |
二、总体特征 |
三、总结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国际法视角下的藏南主权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藏南争端的缘起、现实因素及主要问题 |
一、藏南争端的缘起和现实因素 |
(一) 藏南主权争端的缘起 |
(二) 影响争端的现实因素 |
二、争端围绕的主要问题 |
三、小结 |
第二章 印度的主张及其国际法分析 |
一、印度的主张及法理依据 |
(一) 继承《西姆拉条约》的主张 |
(二) 以分水岭划界的主张 |
(三) 以中国默认提出的主张 |
二、印度主张的非法性分析 |
(一) 无效的《西姆拉条约》 |
(二) 不能成为中印划界依据的分水岭原则 |
(三) 中国没有默认“麦克马洪线” |
三、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拥有藏南主权的合法依据 |
一、历史依据 |
二、国际法的的依据 |
(一) 历史性权利依据 |
(二) 关键日期前的有效占领 |
三、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处理藏南争端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一、存在的问题 |
(一) 过分依赖谈判方式解决争端 |
(二) 法律层面应对不足 |
(三) 缺少在边界的实际维权行动 |
(四) 对藏南的主权宣示程度低 |
二、应对相关问题的建议 |
(一) 依靠多元化方式解决争端 |
(二) 注重法律层面的应对 |
(三) 加强对边界地区的实际控制 |
(四) 对藏南进行有效的主权宣示 |
三、小结 |
结语 |
附图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缘起和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述评 |
1.3 理论基础 |
1.3.1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
1.3.2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 |
1.3.3 社会认同理论 |
1.3.4 国家认同理论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历史渊源 |
2.1 王朝统治时期的华夷之辨 |
2.2 大一统特色的古典国家认同 |
2.3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 |
3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现实条件 |
3.1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1 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 |
3.1.2 各民族之间的历史隔阂 |
3.1.3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
3.2 阻碍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不利因素 |
3.2.2 文化心态单一 |
3.2.3 政治参与冷漠 |
3.2.4 领土意识模糊 |
3.3 推动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有利因素 |
3.3.1 各民族共同开拓的辽阔疆域 |
3.3.2 各民族共同创造的灿烂文化 |
3.3.3 各民族共同缔造的新中国 |
4.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政治保障 |
4.1 剿匪斗争的开展 |
4.1.1 匪患的危害 |
4.1.2 匪患的肃清 |
4.2 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 |
4.2.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4.2.2 各级人民政府 |
4.2.3 各级民族工作机构 |
4.3 民族关系的疏通 |
4.3.1 中央民族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访问 |
4.3.2 少数民族参观团到内地参观 |
4.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
4.4.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早期探索 |
4.4.2 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成立 |
4.5 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
4.5.1 培养原则 |
4.5.2 培养途径 |
5.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经济基础 |
5.1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生产 |
5.1.1 “慎重稳进”地实行土地改革 |
5.1.2 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5.1.3 多方面扶助农牧业生产 |
5.2 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工业建设 |
5.2.1 基础设施的兴建 |
5.2.2 工业企业的建立 |
5.3 开展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 |
5.3.1 贸易经营机构的设置 |
5.3.2 农牧土特产品的购销 |
5.3.3 民族特需商品的经营 |
5.4 实施少数民族地区财税优惠政策 |
5.4.1 财政优惠政策 |
5.4.2 税收优惠政策 |
6.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文化支撑 |
6.1 推进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建设 |
6.1.1 确立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
6.1.2 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
6.1.3 营造各族人民国家认同的舆论氛围 |
6.2 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 |
6.2.1 发展和提升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
6.2.2 传承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
6.3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
6.3.1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
6.3.2 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类问题 |
6.4 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 |
6.4.1 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
6.4.2 推动宗教制度民主改革 |
6.4.3 团结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 |
7. 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经验与启示 |
7.1 基本经验 |
7.2 现实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历史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的规范依据 |
一、央地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立法 |
二、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的实践状况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启动情况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情况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范围 |
第一节 是合法性审查还是包括合理性审查 |
一、合法性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查的核心 |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 |
三、程序裁量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仅审查部分环节还是审查所有环节 |
一、制定程序核心环节的认定 |
二、制定程序审查范围的确定 |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 |
第一节 合法性标准的认定 |
一、程序违法认定的成文法标准 |
二、程序违法认定的正当程序标准 |
三、《解释》第148条第2款第4项的界定 |
第二节 合理性标准的认定 |
一、程序裁量合理性的认定标准 |
二、一般不合理与严重不合理的界分 |
三、应对程序不合理的司法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国家建设视域下当代中国行政区划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行政区划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 |
二、国外行政区划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 |
三、侧重国家建设的行政区划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空间政治学的分析视角 |
二、长时间段的历史比较方法 |
三、“解释-创新”与“解决-回应”的政治学研究取向 |
四、科技文本挖掘及可视化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结构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核心概念: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变革和国家建设 |
一、行政区划(Administrative Division) |
二、行政区划变革 |
三、国家建设(State Building) |
第二节 理论基础:现代国家建设的内容 |
一、领土权的确定与落实 |
二、理性化官僚体制的发展 |
三、促进经济发展 |
四、合法性基础的转变 |
第三节 分析框架:行政区划与推进现代国家建设 |
一、行政区划与实现国家统一 |
二、行政区划与国家结构调整 |
三、行政区划与促进经济发展 |
四、行政区划与加强行政治理 |
第二章 传统中国的国家建设:新中国成立前的行政区划变革 |
第一节 国家统一:内地与边疆行政区划的不断充实 |
一、内地行政区划的不断充实 |
二、边疆地区行政区划的不断充实 |
第二节 国家结构:行政区划层级调试与地方分权 |
一、两千年三循环的行政区划层级调试 |
二、行政区划权力职能划分及其统属关系的调试 |
第三节 经济发展:内地、边疆开发与城市型政区产生 |
一、行政区划充实与内地、边疆开发 |
二、城市型行政区划产生与发展 |
第四节 行政治理:双轨制治理体系与现代化的挑战 |
一、郡县制与双轨治理体系 |
二、晚清民国行政区划调整与现代化治理新挑战 |
第三章 现代中国的国家建设: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行政变革 |
第一节 国家统一:行政区划变革与领土权利的落实 |
一、民族自治区的建立与发展 |
二、特别行政区划的建制与边疆海洋地区行政区划的充实 |
第二节 国家结构:单一制与行政区划层级调整 |
一、单一制的讨论和确立 |
二、大行政区的建立与撤销、市领导县体制确立和省直管县试点 |
第三节 经济发展:省级行政区划、经济特区的新建与城市型政区的发展 |
一、海南建省、重庆建直辖市与各类经济特区建制 |
二、城市型行政区划的建制与加快城市化进程 |
第四节 行政治理: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与城乡合治、城市之间协同治理 |
一、国家公园体制建设 |
二、城乡合治和城市之间的协同治理 |
第四章 国家建设视域下当前行政区划变革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
第一节 当前行政区划变革面临的新形势 |
一、国家统一:国家安全环境变化与领土权利争端 |
二、国家结构:交通、通讯技术的进步与地方分权的发展 |
三、经济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与人口流动 |
四、行政治理: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要求 |
五、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落实与发展 |
第二节 当前行政区划变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国家统一:领土权利落实尚未完全解决 |
二、国家结构:行政区划层级过多与基层行政区划规模过小 |
三、经济发展:各类经济特区建制过多与城市型行政区划建制不足 |
四、行政治理: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协同治理不足 |
五、法制建设:行政区划变革缺乏稳定性 |
第五章 国家建设视域下当前行政区划变革的建议 |
第一节 国家统一:充实民族自治区和边疆海疆的行政区划 |
一、充实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划 |
二、充实边疆、海疆的行政区划 |
第二节 国家结构:谨慎增加直辖市、适度整合县乡与推进省直辖县改革 |
一、谨慎增加直辖市 |
二、适度整合县乡 |
三、推进省直辖县改革 |
第三节 经济发展:规范经济特区建设与推进县改市、镇改市 |
一、规范各类经济特区建制 |
二、重启县改市与推进镇改市 |
第四节 行政治理:加强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协同治理 |
一、加强城乡之间协同治理 |
二、试点建立大都市区特殊型行政区划 |
第五节 法制建设:将行政区划变革纳入顶层设计与制定相关法律 |
一、将行政区划变革纳入顶层设计 |
二、制定行政区划变革相关法律 |
结论:从现代国家建设的角度更加全面地认识行政区划变革的政治意义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试述西藏行政管理特殊权限的行使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阿里噶尔本体制研究[D]. 伍金加参. 西藏大学, 2021(12)
- [2]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开发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0-2025)》《拉萨市开发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拉萨市开发园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J].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3)
- [3]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D]. 张蓉. 兰州大学, 2021(12)
- [4]国际法视角下的藏南主权归属[D]. 梁琦. 山东大学, 2020(06)
- [5]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研究(1949-1956)[D]. 李永娜. 北京科技大学, 2020(06)
- [6]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D]. 尹靓.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9]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国家建设视域下当代中国行政区划变革研究[D]. 王匡夫. 吉林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