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邹云华[1](2021)在《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是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手段。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立案数量不断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严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正式确立了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通过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庭前调解等方式,帮助法官实现积极的案件管理,保证案件集中审理和促进和解,同时也为民事纠纷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但是,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如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庭前会议的效力没有明确、证据规则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导致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作用无法充分实现。因此,应当制定统一的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操作规则、明确其在实践中的效力,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下,对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为民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提供保障。
熊宇[2](2019)在《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近年来,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对庭前程序、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了密集的研究,各地人民法院也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如何推进证据交换,完善庭前程序。但是,随着电子数据的出现,电子数据的无形性、高科技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给推进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若以传统证据的标准将电子数据适用于证据交换程序,忽视其本身特质,会导致电子数据在目前的证据交换程序中难以有效运作,如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严苛,交换对象不明确等问题,有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因此,本文针对电子数据的特殊性,研究如何解决前述电子数据交换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实现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与现行民事证据交换程序制度的有效衔接。这对于保障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顺利运行,实现庭审中心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的背景,论文的选题意义,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论文从国外和国内研究现状两个方面,进行了文献综述,总结分析该研究取得的成果与不足。第二章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概述,本章节首先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在对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概念理解的基础上,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所具有的特征,点明研究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最后通过法条解读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应当包含的基本内容,对基本内容有所了解之后,才能更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研究方向。第三章分析电子数据在适用证据交换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章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发现电子数据适用证据交换程序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程序启动条件严苛、交换对象不明确以及缺乏对不合理交换行为的惩罚。第四章是关于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思考,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文章通过比较分析法,得出初步结论,放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启动条件,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对象,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费用转移原则对不合理交换的行为进行惩处,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完善,以保障庭审中心化制度的建设。
谢承儒[3](2019)在《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无论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审前程序改革之初还是在提倡繁简分流之今,人民群众一旦起诉后,其愿望无非有两个,一是寄希望于法院能秉公处理,以实现自己的诉求;二是希望案件尽快审结,减少诉累带来的负面影响。法院也一样,特别是在“案多人少”、案件量呈几何数字激增的今天,如何能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高效而又有质量地结案成了争论的焦点。民事庭前会议(以下简称庭前会议)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源于美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其后在两大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历来是各国修法革新之重点。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下,为配合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款的实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24条明确以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并在第225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这才标志着民事审判中已试行多年的庭前会议在我国正式确立。该制度的引进,通过会议形式将审前各项重要程序集约化管理,对解决我国实践中因审前准备不足造成庭审质量和效率低下、重复开庭现状频发的问题大有益处。然而制度设立之初,问题颇多,笔者以实践调研为例,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诸如性质不明、“议而无效”、缺乏统一适用标准、内容粗略、与庭审转换无依据、缺乏完备的配套机制等问题为视角,并考察域外经验以求借鉴之道,对症下药,大胆提出如下构想,以期解决立法上不完善,实践中出现两极分化、个别地方法院适用效果不佳的情形:第一,明确庭前会议的性质,发挥其提纲挈领的作用。第二,提出解决“议而无效”的三种途径,如明确争点和证据功能,借鉴美国审前命令形式,有条件地建立庭前会议型案件失权制。第三,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具体包括:采取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规定来确定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提出在现阶段完善审判法官和法官助理模式,未来如何过渡到预审法官模式的方案;统一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次数。第四,充实庭前会议的内容,例如当事人知情权的获悉途径,庭前会议的送达方式和召开形式,吸收回避制度,明确当事人违反庭前会议的责任以及规范法官行为。第五,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转换。第六,完善庭前会议的配套机制,例如健全诉答程序,减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阻力,提出通过扩充证据交换的方式以及规定“庭前会议型”证据交换的案件适用范围来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刺激法院适用机制等。
吴明柳[4](2019)在《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整合、保全证据以及明确争点之功能,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庭审实质化和提高诉讼效率,关系到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维护程序正当和发现实体真实。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是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雏形,由于对制度的认识还有待深入,制度内容尚未健全,其配套制度或缺失或未能形成有效衔接,导致该制度在发展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论文具体来说,其宗旨是在充分考虑适用条件和环境之基础上,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从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配套制度两方面入手,以细化、完善其理论内容,解决司法层面运行不畅的问题,改变证据突袭现状,增强庭审透明度,促进庭审实质化,正确定位法官的地位及作用,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李颖[5](2019)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各国也都开始着力于通过司法改革来对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审前程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审前程序的设置也越来越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分析,加之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析与对比,对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总结,既不全盘否定域外民事诉讼审前制度也不对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审前制度全盘西化,而是在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实践方案。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有丰富厚实的理论基础。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性质、概念、制度功能及价值目标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不仅在名称上要体现其独立价值,它还发挥着收集和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等多种功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不光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还应有法治价值的目标,另外笔者在此部分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概念、特征及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践探索为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概况进行分析,包括立法上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司法现状上从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历的多种审判模式分析,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与不足,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取得的成就和成功经验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提供参考。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析与对比,分析这些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历程、现阶段已取得的司法成效,对其优缺点、共同点和不同点对比,从中总结出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发展和完善的经验。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提高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适用的刚性化和实现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内容的具体化这两个大的方面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对策建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状况,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模式的选择,从构建独立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定证据交换的规范制约机制、设置独立的审前法官等多个角度提出自己对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构想和建议。
刘韵[6](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提出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蔡燕萍[7](2018)在《民事诉讼庭前会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确立了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该制度本身包含着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内涵,有利于实现案件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平正义。但是,就我国目前立法而言,关于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笼统,没有进一步细化、明确其程序规则,可操作性不足,导致该项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多困顿和争议,未能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功能,取得良好的适用效果。基于此,立足于该项制度的司法适用,剖析其适用现状及效果,反思和总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其制度定位和功能提出改进建议,以保障庭前会议良性开展,殊为必要。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概述,主要内容是界定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概念和性质,厘清该项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第二部分是对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证考察,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及选取部分实践样本进行对照研究的方式,考察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立法现状及适用现状,揭示该项制度在司法适用存在的困境并分析其成因。第三部分是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庭前会议制度或相似制度的有益经验,立足我国审判实践,主要从完善庭前会议的程序设计以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若干设想。
刘颖[8](2018)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因立案审查制附有的严苛起诉条件而造成的民事案件“起诉难”的问题,与此同时,也造成了目前民事诉讼爆炸的现象,在此情况下法院面对着案件数量激增、种类拓广、审理难度增大等严峻考验。在不断变革的司法环境下,在保证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的设置以配合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通过何种及时有效的途径来缓解持续的诉讼压力,是当前民事程序法领域应该积极思考的问题之一。立案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味着司法资源的再分配以及配套制度的设置实施。作为紧随立案程序之后的审前准备阶段,衔接立案与庭审两个重要阶段,与两者相辅相成,根据各阶段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又各自独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我国成文的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被规定为“审理前的准备”,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包含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中,并且多为程序性事项的相关规定。而真正意义上的审前程序应该在整体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既为庭审阶段做程序性准备以此帮助庭审顺利进行,又因其程序上的独立性而带有解决纠纷、实现案件分流与终结案件等重要功能。在当今法治国家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建立健全独立有效的审前程序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而在我国,尽管司法改革的步伐在一直不断地推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仍未取得较大进展,始终缺乏独立性,在制度体系设置上也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规定,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前程序的作用与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没能在整体诉讼程序中完成承上启下的程序使命,没能和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形成有效的配合,导致立案制度改革的效果也大打折扣。不得不说,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合法有效、科学合理、兼顾公正与效率,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司法需求与环境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首先概述我国现行立案登记制与审前程序,并对审前程序的概念、特征、价值、作用和功能进行阐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将审前程序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对其的规定较为零散,不够细致。在司法实践的发展中,我国的诉讼模式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随着案件受理制度从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之后,由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不仅是审前程序,诉讼程序整体将承担更大的压力。现阶段存在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主要问题是其缺乏独立价值,在程序设置上没有独立性审前程序的规定,同时审前程序的定纷止争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配套制度不完善,诉答程序和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定不全面;审前程序的审判主体设置问题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一些代表性国家成熟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相关制度,对于我国完善审前程序中现有的问题,给予一定参考和借鉴。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在审前程序中,对于当事人地位和作用都越来越重视,并且重视审前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两大法系对于答辩失权及其后果的规定,也对我国有很大启示。建立在我国司法现状和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当下在完善上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逐步构建成熟的制度:首先是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独立化,使其具备了所需的程序要件并达到对解决纠纷的程度;其次是确定审前程序审理主体,明确审前程序法官的主要职能,规范法官助理制度,提高诉讼程序效率;第三是构建符合我国需求的诉答程序,并确立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第四是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第五是强化审前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翟辉容[9](2018)在《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次改革宗旨涵盖了民事诉讼司法改革范畴,“以审判为中心”成为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改革的中心思想,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本文围绕“审判中心”宗旨,一方面对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是否符合该宗旨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也提出符合该宗旨的优化路径和针对性建议,以提高我国民事诉讼庭审水平,实现民事诉讼的庭审优质化。本文将从五方面来论述:第一部分,回顾了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的历次改革。通过回顾我国的历次民事诉讼庭审改革,把握其发展的内在脉络,探寻其发展的特点和趋势,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提供思路。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的现有规定。结合我国当前有关民事诉讼庭审的立法文件和相关司法规定,以了解当前我国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哪些不足,探寻现有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的司法实践。结合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是否阻碍了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进程。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现状和问题的分析,主要集中于庭审证据交换、争议点归纳、集中审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相关规定和贯彻落实上。第四部分,探讨了妨碍我国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的因素。通过对比我国立法的理想化追求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庭审中的不足,并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为我国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寻求正确路径。第五部分,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的路径。本部分内容围绕审判中心主义,提出了贯穿庭前程序、庭审程序、庭后反思三阶段的建议,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推进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进程。
周浚哲[10](2017)在《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以证据固定为中心的阐释》文中研究表明审前程序证据交换涉及整个案件的审理方向,也深深的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内涵而言,行之有效的证据交换制度对提升案件审理效率意义重大,更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正义保障。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起步较晚,在固定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等方面存在不足,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没有形成证据固定制度。因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因此可以借鉴英国法关于证据固定程序、方法等制度。证据固定制度是证据交换的核心,因此,应当以证据制度的完善为中心。本文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价值和功能。证据交换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受案法院为达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目的,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程序。证据交换具有提升庭审效率保障程序正义的价值,可以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交换功能的实现及制度缺陷。我国当前证据交换制度存在证据交换的启动条件过于严格、证据交换未达到固定证据的效果、证据交换之后允许提交证据、丧失调解、撤诉的功能等缺陷。第三部分是域外民事诉讼庭前证据固定制度比较考察。首先,考察了普通法系国家证据开示的范围、阶段、期间以及法院在程序中的作用。其次,域外国家法律制度中证据固定的方式包括询问证言、自认书、勘验及检查等方式。第四部分提出以固定证据为中心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前交换制度。首先,在我国证据固定的程序设计中,应当以当事人地位为中心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其次,借鉴域外证据固定方法完善我国的证据固定方法。
二、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
(一)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性质 |
(三)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
1.提高诉讼效率 |
2.保障当事人权益 |
3.实现司法公正 |
二、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的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 |
1.美国审前会议 |
2.英国审前程序 |
3.德国斯图加特模式 |
(二)域外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启示 |
三、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司法现状 |
1.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现状考察 |
2.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调研分析 |
3.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在适用中取得的成效 |
(三)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缺乏统一操作规则 |
2.缺乏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效力 |
3.法院适用率低 |
4.缺乏违反庭前会议制度的追责机制 |
5.证据规则不完善 |
6.法官释明工作不到位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议 |
(一)制定统一操作规则 |
(二)明确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效力 |
(三)建立刺激法院适用的机制 |
(四)健全庭前会议制度的追责机制 |
(五)建立完备的证据规则 |
(六)强化法官释明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选题意义 |
一、选题现实意义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及文章结构 |
第五节 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概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 |
二、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基本内容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启动 |
二、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期日 |
三、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操作 |
四、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 |
第三章 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制度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严格 |
二、程序适用对象规定不明确 |
三、缺乏对不合理交换的惩处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思考 |
第一节 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
二、借鉴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构想 |
一、放宽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 |
二、统一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形式 |
三、违反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的制裁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3)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现状—以南宁市四个基层法院为例 |
1.1 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兴宁区法院与江南区法院 |
1.2 非试点法院——西乡塘区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 |
1.3 庭前会议适用的特点 |
1.3.1 适用情况 |
1.3.2 案件特点 |
1.4 适用中取得的效果 |
1.4.1 使案件化繁为简,提高审判效率——以“证据上百页,开庭一小时”建筑工程纠纷案为例 |
1.4.2 遏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证据突袭的乱象 |
1.4.3 有效促进案件的审前调解 |
1.4.4 为各项审前程序的发挥提供了载体 |
第二章 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2.1 对庭前会议性质的界定尚存争议 |
2.2 “议而无效”问题亟待解决 |
2.3 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 |
2.3.1 适用案件范围的标准不明 |
2.3.2 主持者不明确 |
2.3.3 召开时间、地点及次数不具体 |
2.4 庭前会议的内容规定粗略 |
2.4.1 当事人对庭前会议知情权受限 |
2.4.2 送达方式不明 |
2.4.3 召开形式单一 |
2.4.4 未规定回避制度 |
2.4.5 未规定违反庭前会议有关事项的责任 |
2.5 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转换缺乏依据 |
2.6 缺乏完备的配套机制 |
2.6.1 诉答程序不完善 |
2.6.2 当事人调查取证困难的情形得不到有效解决 |
2.6.3 现有的证据交换制度问题突出 |
第三章 域外民事庭前会议制度之考察 |
3.1 美国审前会议制度 |
3.1.1 审前会议制度的发展历史 |
3.1.2 审前会议的主要功能 |
3.1.3 其它相关规定 |
3.1.4 本节小结 |
3.2 德国斯图加特模式 |
3.2.1 早期首次言辞辩论期日 |
3.2.2 书面准备程序 |
3.2.3 本节小结 |
3.3 日本庭前会议制度 |
3.3.1 辩论准备程序 |
3.3.2 本节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构想 |
4.1 明确庭前会议的性质 |
4.2 解决“议而无效”的三途径 |
4.2.1 途径一: 明确固定争点和证据的功能 |
4.2.2 途径二: 将决议事项以书面审前命令形式发布 |
4.2.3 途径三: 有条件地建立庭前会议型案件失权制 |
4.3 统一庭前会议的适用标准 |
4.3.1 统一案件适用范围—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 |
4.3.2 逐步建立预审法官主持模式 |
4.3.3 统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次数 |
4.4 充实庭前会议的内容 |
4.4.1 当事人知情权的获悉途径 |
4.4.2 规定庭前会议的送达方式 |
4.4.3 扩充庭前会议的召开形式 |
4.4.4 吸收回避制度 |
4.4.5 增加当事人违反庭前会议有关事项的责任 |
4.4.6 规范庭前会议法官行为 |
4.5 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转换 |
4.6 完善庭前会议的配套机制 |
4.6.1 健全诉答程序 |
4.6.2 降低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的阻力 |
4.6.3 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
4.6.4 建立刺激法院适用的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及其内容 |
一、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历程 |
二、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证据交换制度受法治环境的影响 |
二、立法上的缺陷 |
第二章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 |
一、有助于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
二、有助于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
三、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可行性 |
一、法官员额制的实行 |
二、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 |
三、我国的诉讼体制改革 |
第三章 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性 |
一、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详尽的具体内容 |
二、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完善的配套制度 |
第二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移植性分析 |
一、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实性 |
二、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适应性 |
第四章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的范围及其借鉴分析 |
一、法定保密特权 |
二、律师准备的诉讼资料 |
三、其他限制规定 |
四、对开示范围的借鉴 |
第二节 美国民事证据开示的主要方式及其借鉴分析 |
一、笔录证言 |
二、质询书 |
三、要求提供文书和物证 |
四、自认要求 |
五、身体或精神状态检查 |
六、对开示方式的借鉴 |
第三节 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制裁措施及其借鉴分析 |
一、要求强制开示的申请及法院命令 |
二、当事人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或命令的具体制裁措施 |
三、对制裁措施的借鉴 |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措施 |
一、法官在证据交换中的作用 |
二、证据交换制度适用范围 |
三、证据交换的方式 |
四、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 |
五、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制裁措施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配套制度 |
一、建立强制答辩制度 |
二、完善证据交换保障制度 |
三、完善审前会议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拟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概述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功能 |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 |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质化问题 |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质化缺陷 |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概况 |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概况 |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缺陷与弊端 |
(四)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 |
(三)域外审前程序的启示 |
四、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的具体建议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适用的刚性化要求 |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内容的具体化设计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建议稿 |
(6)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民事诉讼庭前会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概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界定 |
一、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性质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价值取向 |
一、提升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
二、实现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节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
一、固定证据 |
二、整理争点 |
三、充实庭审 |
四、促进和解 |
五、积极的案件管理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立法概况 |
一、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立法背景 |
二、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现行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实践考察 |
一、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实践模式及成效 |
二、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司法适用的困境 |
三、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实践失范的成因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设想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程序设计 |
一、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内容 |
三、完善庭前会议的程序规则 |
四、明确参与人的资格和权利 |
五、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配套制度 |
一、完善诉答程序 |
二、完善证据失权制度 |
三、规范法官释明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事立案制度与审前程序的概述 |
(一)我国立案登记制度之概述 |
(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概述 |
(三)优化民事审前程序的必要性 |
二、我国审前程序的发展状况及现有问题 |
(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发展状况 |
(二)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民事审前程序面临的问题 |
三、域外民事审前程序的借鉴及启示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三)两大法系之比较及其中的启示 |
四、我国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民事审前程序之完善建议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独立化 |
(二)确定审前程序审判主体,规范法官助理制度 |
(三)构建合理有效的诉答程序,建立答辩失权制度 |
(四)完善审前阶段的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 |
(五)强化审前程序纠纷解决功能,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其他 |
致谢 |
(9)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3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的改革历程 |
1.1 庭审规范化改革 |
1.1.1 文件规范阶段 |
1.1.2 有“法”可依阶段 |
1.1.3 规范完善阶段 |
1.2 庭审实质化改革 |
1.3 庭审优质化改革 |
1.4 庭审改革历程的特点 |
2.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的相关规定 |
2.1 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
2.2 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
2.3 其他有关规定 |
3.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的司法实践 |
3.1 证据交换阶段 |
3.2 争议点归纳阶段 |
3.3 法庭辩论阶段 |
3.4 审理周期过长 |
4.影响我国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的因素 |
4.1 重实体轻程序传统 |
4.2 抽象性概括性规定较多 |
4.3 程序衔接不畅 |
4.4 职权干预色彩浓重 |
4.5 行政领导过度干预 |
5.我国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的路径 |
5.1 落实理念 |
5.1.1 贯彻法官中立理念 |
5.1.2 庭前程序 |
5.1.3 庭审程序 |
5.2 细化相关规定 |
5.2.1 细化证据交换的规定 |
5.2.2 细化争议点归纳的规定 |
5.2.3 细化释明权使用的规定 |
5.3 完善相关程序 |
5.3.1 完善证据交换程序 |
5.3.2 完善争议点归纳程序 |
5.4 其他优化路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10)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以证据固定为中心的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本选题背景与其研究意义 |
一、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价值和功能 |
(一) 基本制度 |
1、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内涵 |
2、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坐标 |
3、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
1、制度价值 |
2、制度功能 |
二、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交换功能的实现及制度缺陷 |
(一) 我国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 |
1、《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 |
2、《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 |
(二) 制度缺陷 |
1、证据交换的启动条件过于严格 |
2、证据交换未达到固定证据的效果 |
3、证据交换之后允许提交证据 |
4、丧失调解、撤诉的功能 |
(三) 缺乏证据固定制度是制度缺陷的主要原因 |
三、域外民事诉讼庭前证据固定制度比较考察 |
(一) 普通法证据固定的程序安排 |
1、证据开示的范围 |
2、证据开示的阶段与期间 |
3、法院在证据开示中的作用 |
(二) 证据固定的具体方法 |
1、询问证言 |
2、自认书 |
3、勘验及检查 |
四、以固定证据为中心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前交换制度 |
(一) 我国证据固定的程序设计 |
1、证据固定的指导原则 |
2、具体程序设计 |
(二) 证据固定的具体方法 |
1、我国既有规定 |
2、丰富我国证据固定的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四、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 邹云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程序研究[D]. 熊宇. 重庆邮电大学, 2019(02)
- [3]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D]. 谢承儒. 广西大学, 2019(01)
- [4]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D]. 吴明柳. 广西民族大学, 2019(01)
- [5]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D]. 李颖.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6]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7]民事诉讼庭前会议问题研究[D]. 蔡燕萍. 华侨大学, 2018(01)
- [8]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研究[D]. 刘颖.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民事诉讼庭审优质化的探讨[D]. 翟辉容.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2)
- [10]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以证据固定为中心的阐释[D]. 周浚哲. 福州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