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商誉权的法律属性(论文文献综述)
龙俊[1](2022)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新论》文中指出"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转化路径而形成一种"随动关系",既为这一"过程利益"提供保护,又将作为"转化节点"的具体"法益"和"权利"以实定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规范实践方面,作为法益保护的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作为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成功转型的商业秘密权,以及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客体均得到了反法的实际承认。在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基础上,反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均可获得进一步释明。
王建文[2](2021)在《论我国商事权利的体系化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民法典》第五章对商事权利作了规定,但该规定纯属为贯彻民商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而设,对商事权利的法律适用不具有实质意义。商事权利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其特殊性与独立性的内涵、外延阐释,可谓理解商法特殊性与独立性的钥匙。我国亟待确立商事权利理论体系,推动商事权利制度体系化,促使我国商法学科体系与规范体系走向成熟。商事权利可分为商事财产权和商事人格权,又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商事权利和具体商事权利。某些商事权利,如商事留置权、商事承租权,虽然具有典型性,但因其仅存在于特定的商事关系中,不属于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事关系中的商事权利,故只能作为具体商事权利。营业权、商业名称权、商事信用权、商业秘密权、商业形象权、公平交易权则系商主体普遍拥有、依法应予保护的基本商事权利。
刘曙东[3](2021)在《信用权独立化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主体凭借其综合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得的评价与信赖,并借此所享有的保有、维护与支配的权利是为信用权。信用权虽兼具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属性,但究其本质仍属人格权的范畴。此外,人格权立体式的利益结构虽然表明信用权无法彻底割裂其与相近人格权的关联,所谓独立亦只是相对层面的独立,但该理论也为其独立化奠定了理论空间。经过对新型人格权历史保护经验的分析,反观信用,我们发现实务中对信用权益的保护已趋共识,已然具备了权利化的条件。在独立的必要性上,现有的名誉权、商誉权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均只能从侧面给予信用利益有限的救济,有其不能奏效之处;在司法实务中,亦常因侵害信用权益的行为依据名誉权侵害的构成要件,在认定上困难重重而对其保护显得力不从心,判决结果上亦是大打折扣,这正是由于“寄人篱下”,缺乏法律上独立的请求权所致。故该文通过比较法的分析论证了直接保护模式的优势,凸显出其对解决我国当前信用权益保护问题的独到之处。此外,运用传统侵权责任的构成理论明晰了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构成及其违法阻却事由,由此明确了责任认定的标尺。
袁琦琪[4](2021)在《论商品化权的客体》文中提出对商品化权问题的讨论持续了20多年,然而时至今日,相关法律规定未有实质进展,商业活动频频擦边,司法实践各说各理的情形依然存在。因为商品化权的特殊性,其对象与人格权以及具体知识产权存在相似或者重合,产生了关于商品化权客体的多种认知。但不仅人格要素的商品化存在一些特殊形式,商品化的对象还包括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与着作权相关的元素,现有学说难以全面涵盖。文章分别从为什么商品化权的客体不是人格权益和智力成果进行反向论证,然后从实践中对商品化权的保护方式为遏制混淆和防止淡化进行旁证。而混淆和淡化恰好是《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中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品化权的保护类似于商业标识的保护思路。因此,商品化权是一种类商业标识权利,被商品化的对象是概括的商业标识,是表达商誉的符号载体,商品化权的客体实质上是一种超高商誉。
曾和平[5](2021)在《商业诋毁的规制困境及其破解》文中研究表明通常认为,商业诋毁源于民事徘谤,因此也被称为商业徘谤。在诋毁行为的发展之初,它的侵害现象并非存在于经济市场中,而是在人格权范围内的名誉之争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繁荣,在市场竞争之中市场参与者也越来越中意这种实施成本较低,影响结果明显的诋毁诽谤手段去争夺有限的市场资源。商业诋毁作为反不正当竞争中被规制的行为之一,不仅对经营者产生重大困扰,同时对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带来了负面的影响。随着技术和传播媒介的进步,商业诋毁的方式也从最开始的通过比较评级或者广告的形式这样的历史方式外,到衍生出了诸如虚假评价、恶意举报等新的类型,这些新兴的诋毁方式能够更好的透过大众传播媒介以实现商业诋毁的目的,这一变化给司法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通常认为,为了维护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需要付出信息甄别的成本,但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新的阶段,商事活动早已把效率价值看成是商业活动的首要价值,要保证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以免破坏稳定良好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在商业诋毁行为出现时进行及时规制。正因为如此,我国对于商业诋毁的规制上不但要重视效率的价值,还要对商业诽谤法律规制的框架不断完善予以重视。鉴于上述发现,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界定。目前经济法研究学界对阐释商业诋毁的路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为规范的进路,认为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违反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种路径是民法保护路径,即认为规制商业诋毁行为应当从民法视角出发。本文认可行为规范的进路,意思自治虽然是自由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在缺少公权力制约的情形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并非可控,难免会引发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等现象。故仅依靠民法规范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规制显然不足以有效调整市场竞争秩序。第二部分:我国商业诋毁规制中出现的困境及成因。本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案例分析引出目前我国对于规制商业诋毁行为出现的三大困境。再有其他如证据难以收集,行政监管的漏洞等问题,系统归纳出我国商业诋毁行为出现的缺陷与不足。第三部分:商业诋毁之经济法理分析。从经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关于控制商业诽谤的思考可以从研究结果中获得理论上的支持,例如利益平衡的价值和消费者主权。同时,考虑到商业诽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将这些法律理论应用于实际规制中也是本文的目的。第四部分:域外商业诋毁法律规制比较研究。本文通过查找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条文在此类行为上的规定,并希望通过域外经验研究给我国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提供相关借鉴,以期完善我国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路径。本文最后从商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应遵循的基本规制入手提出了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包括扩大商业诋毁主体,加强有效执法,引入并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等措施,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建言献策。
吴兰[6](2021)在《商誉权及其民法典的定位》文中研究表明文章结合新阶段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以及商誉权的相关理论和观点,对商誉权进行初步介绍,明确商誉权的界定和内容以及相关侵权保护措施,同时根据现有理论对商誉权的民法典地位进行分析,辨析商誉权的法律体系地位。
尹中华[7](2021)在《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文中指出当个人信用信息遭受侵害,信息主体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往往遭遇障碍,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呈现随机性,财产损害赔偿无论是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财产损失都难以得到认定。究其原因就在于个人信用信息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随着个人征信行业中公私征信体系并存格局的持续深化,个人信用信息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显得愈发迫切。《民法典》对于“信用”和个人信息的相关安排,也为理顺损害赔偿路径提供了法律基础。相关研究立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性质,兼顾以往司法实践和最新立法动态,在对比域外法之安排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制度展开研究。在性质方面,个人信用信息无法被纳入单一的“信用权”或个人信息权作为权利进行保护,而是一项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综合性法益。个人信用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表现稳定,但财产利益属性在特定情况下也会显现,随着信用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经济利益的损害后果更将呈现常态化,值得关注与保护。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方面,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更应以本国的司法实践为重要参照。现有司法实践常以一般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作为请求权基础,但在适用方面却很难使信息主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全面赔偿。《民法典》实施后,一般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已不适宜;姓名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是在立法不完善时所作的“后果式思维”创造,应逐渐摒弃;名誉权侧重精神损害赔偿而个人信息法益侧重于财产损害赔偿,二者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互补关系,可以通过二者的选择来满足个人对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需求。不过未来的制度路向则是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遭受侵害导致人格权受损时,受害人既可主张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也可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现实中直接财产损失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难以得到认可,间接经济损害由于数额难以确定,一般也难以得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因个人信用信息社会公开性不足,难以达到严重的标准而不予认定。借鉴比较法经验,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与赔偿项目:财产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律师费、鉴定费等直接财产损失和机会利益丧失的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时,则需在法定赔偿数额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个人信用信息侵权之特殊性,明确“严重”的标准,而非机械地采取社会公开性评价降低的程度来认定,赔偿数额则应锚定相应客观因素予以酌定。
周围,文静[8](2020)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了萌芽与起步、发展与探索、完善与繁荣等多个阶段。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不断丰富的竞争样态和违法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学界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理论为起点,以具体规范的合理适用为导向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术研究,有力地回应了法律实践的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机遇期,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应当进一步突出多元的立法价值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制度协调和程序规范。
卫霞[9](2020)在《论商誉的价值——以价值哲学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商誉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本身属于一定具体的价值体系。传统观点仅看到商誉可以成为促进优质产品(以顾客为主体)、获得超额收益(以经营者为主体)等的手段价值。但从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角度而言,对商誉的追求和维护,更具有人和社会发展的一定文化意义和价值目标的性质。商誉所反映和崇尚的诚信、公平等精神理念,对于形成和巩固现代社会文明秩序、培育人的现代文明素质、构建健康文明的现代生活方式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可以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性因素。在理解商誉的价值时,需要以工具与目的相统一的价值维度进行考量。在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对商誉权的立法和司法设置,如明确侵害商誉权的主体界定、分析商誉侵权的构成、落实侵权责任及赔偿方式等,为全方位形成以人为本、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环境开拓新的局面。
武伟伟[10](2020)在《公民表达权的界限与司法治理 ——以鸿茅药酒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表达权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如何保障公民表达权成为不容忽视的时代命题。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了公民表达权,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然而,公民表达权在现实生活中总是由于权利界限模糊、公权力恣意、司法治理机制失位等原因,很难正常实现,健全公民权利表达机制、确保公民表达权实现、探索公民表达权司法治理原则是实现公民表达权的有效路径。本文以2018年“鸿茅药酒案”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案三个争议焦点的剖析,即凉城县公安局的强制措施是否构成对公民表达权的侵犯,鸿茅药酒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以及谭秦东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问题,为探索公民表达权的实现与保障提供实践路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公民表达权是宪法鲜活生命力的重要体现。本文以公民表达权为轴心,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分析“鸿茅药酒案”的争议焦点,结合公民表达权的边界、司法治理的原则以及公民表达权的检视等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公民表达权的内涵和实质,为更好地保障公民表达权提供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系法律之治、规则之治、程序之治,保障公民表达权不仅是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实施宪法的重要环节。
二、试论商誉权的法律属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商誉权的法律属性(论文提纲范文)
(1)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新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 理论争议与问题缘起 |
二、 基于历史血统的考察:反法从民法中的脱离与承继 |
(一)各国反法从民法中脱离的普遍趋势 |
(二)反法对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的承继 |
三、 基于演化程式的分析:利益与权利的转化关系 |
(一)相关概念的讨论立场:区别于公法的私法视角 |
(二)一种普遍规律的探寻: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 |
(三)反法对普遍规律的遵循:“过程利益”+“转化节点”的保护 |
四、 基于规范实践的说理:我国《反法》创制和确认的利益与权利 |
(一)何种位阶规范可以产生新权利 |
(二)突破反法设置权利的阻碍:权利法与行为法二分的反思 |
(三)我国《反法》保障权利与利益的现实场景——对“一元保护论”的证伪 |
1.《反法》保障“一般性利益”的情形——对“权利一元保护”的证伪 |
2.《反法》保障“类型化权利”的情形——对“利益一元保护”的证伪 |
(1)《反法》“待创制、确认”的权利: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 |
(2)《反法》“已创制”的权利:从应然权利转向法定权利的商业秘密权。 |
(3)反法“已确认”的权利: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权利。 |
五、 反法双重客体保护论的意义解读 |
(一)部门法边界廓清:反法与知产法关系的新视角 |
(二)消费者角色重塑:《反法》中消费者诉权的确认依据 |
(三)方法论本体还原:不正当竞争认定中“法益保护+绝对权保护”模式的确立 |
六、 结 论 |
1.反法双重客体保护的事实命题源于民法的历史血统。 |
2.反法双重客体保护是对权利演化一般规律的遵循。 |
3.反法双重客体保护是规范实践的结果。 |
4.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发现与证明,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3)信用权独立化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用权独立化争论的源头 |
一、信用涵义的变迁 |
(一)道德层面 |
(二)经济层面 |
(三)法律层面 |
(四)小结 |
二、信用权内涵及其性质的争论 |
(一)信用权内涵的探讨 |
(二)信用权的性质之争 |
(三)信用权的基本权能 |
第二章 信用权独立化的时代解读 |
一、信用权独立的理论空间 |
(一)人格权的立体式利益结构 |
(二)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历史经验 |
二、信用权独立的必要所在 |
(一)现有权利制度的不完备 |
(二)当下实务救济的不周延 |
三、信用权独立的积极影响 |
第三章 信用权独立化的民事立法 |
一、比较法上信用立法的模式 |
(一)直接保护模式 |
(二)间接保护模式 |
二、我国地方信用立法的现状 |
三、对我国将来信用立法的建议 |
第四章 信用权独立后的权益保护 |
一、侵害信用权的构成要件 |
(一)侵害信用权的四要件分析 |
(二)信用损害的违法阻却事由 |
二、侵害信用权的责任形态 |
(一)损害赔偿 |
(二)其他责任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论商品化权的客体(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背景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问题研究 |
二、商品化权的客体并非人格权益 |
(一)人格标识所蕴含的商业利益与人格权 |
(二)特殊的商品化形式 |
1.模仿名人形象 |
2.模仿名人声音 |
3.模仿名人姓名 |
(三)民法保护的缺陷 |
1.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情形 |
2.不符合第二个条件的情形 |
三、商品化权的客体并非智力成果 |
(一)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
(二)特殊的商品化对象 |
1.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 |
2.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 |
(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足 |
四、商品化权的客体与救济方式 |
(一)遏制混淆 |
1.混淆原理的适用 |
2.混淆的形式 |
(二)防止淡化 |
1.直接使用他人有知名度的标识 |
2.利用他人标识的知名度 |
3.将标识作为搜索关键词 |
五、商品化权的客体为商誉 |
(一)客体 |
1.客体为商誉 |
2.客体是超高商誉 |
(二)载体 |
1.商品化权的载体——识别性标识 |
2.商品化权载体的特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商业诋毁的规制困境及其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诋毁行为之界定 |
一、民法视角下的商业诋毁行为 |
(一)法人名誉权说 |
(二)法人商誉权说 |
(三)法人信用权说 |
二、竞争法视角下的商业诋毁行为 |
(一)竞争法规制商业诋毁的必要性 |
(二)竞争法规制商业诋毁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商业诋毁规制的现状及困境 |
一、商业诋毁行为之危害与实践考察 |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 |
(二)商业诋毁行为之实践考察 |
二、当前我国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缺陷 |
(一)商业诋毁的主体认定之困境 |
(二)商业诋毁的主观要素之困境 |
(三)商业诋毁的行为模式之困境 |
第三章 商业诋毁规制之经济法理分析 |
一、商业诋毁法律规制中的利益平衡 |
(一)利益平衡价值基本原理 |
(二)国家干预与竞争自由 |
(三)商业言论表达自由之保护与限制 |
二、商业诋毁法律规制中的消费者主权 |
(一)消费者主权的基本原理 |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
第四章 商业诋毁法律规制域外研究 |
一、英美法系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美国商业诋毁法律规制 |
(二)英国商业诋毁法律规制 |
二、大陆法系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日本商业诋毁法律规制 |
(二)德国商业诋毁法律规制 |
三、台湾地区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现状 |
四、域外地区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反思与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路径 |
一、规制商业诋毁行为的基本规则 |
(一)遵守商业道德原则 |
(二)禁止搭便车原则 |
二、从立法上完善商业诋毁的认定 |
(一)完善商业诋毁主体认定 |
(二)完善商业诋毁主观认定 |
(三)完善商业诋毁行为模式 |
三、完善商业诋毁行为监管体系 |
(一)提升行政监管效率 |
(二)提升司法监管效率 |
(三)提升行业自律监管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6)商誉权及其民法典的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誉权概述 |
(一)商誉权内容 |
(二)商誉权取得 |
(三)商誉权的使用及条件 |
1. 商誉权的行使 |
2. 商誉权行使条件 |
(四)商誉侵权法律后果 |
1. 停止侵害 |
2. 消除影响 |
3. 赔偿损失 |
二、商誉权的民法典地位 |
(一)民法典总则篇对商誉权的定位 |
(二)人格权编对商誉权内容的确定 |
(三)侵权责任编对于商誉权侵害赔偿的规定 |
三、结语 |
(7)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既有研究之综述 |
(三)研究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理论前提:个人信用信息的定性 |
(一)信用信息“法益说”证成 |
1.信用信息之“权利说”与“法益说”定性之争 |
2.对“权利说”的批判 |
3.“法益说”之合理性 |
(二)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二重性 |
1.人格利益属性 |
2.财产利益属性 |
3.利益二重性之综合评述 |
(三)小结 |
二、个人信用信息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
(一)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请求权基础之国内外概况 |
1.比较法上的观察 |
2.我国法概况 |
(二)《民法典》中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请求权基础 |
1.请求权基础之姓名权路径 |
2.请求权基础之名誉权路径 |
3.请求权基础之个人信息路径 |
(三)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与适用 |
1.请求权基础的选择 |
2.请求权基础的适用 |
(四)小结 |
三、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范围 |
(一)侵害信用信息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困境与域外观察 |
1.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困境 |
2.比较法上侵害信用信息损害赔偿范围的检视 |
(二)财产损害赔偿 |
1.直接财产损失 |
2.间接财产损失 |
(三)精神损害赔偿 |
1.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历程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萌芽与起步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探索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繁荣 |
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争鸣与探索 |
(一)立法宗旨与价值取向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
三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适用 |
(一)市场混淆行为 |
(二)商业贿赂行为 |
(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六)商业诋毁行为 |
(七)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四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
(一)进一步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元化立法价值体系 |
(二)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 |
(三)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协调和程序规范 |
(9)论商誉的价值——以价值哲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誉与商誉的价值 |
(一)商誉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本身属于一定具体的价值体系 |
(二)作为一种具体的价值,商誉有其鲜明的主客体关系背景 |
二、商誉的价值:工具性与目的性之统一 |
(一)商誉的工具价值 |
(二)商誉的目的价值 |
(三)商誉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的统一 |
三、商誉的价值与市场法治 |
(一)明确商誉权的法律性质 |
(二)明确有关商誉的侵权构成 |
四、结语 |
(10)公民表达权的界限与司法治理 ——以鸿茅药酒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关于公民表达权的相关论述 |
(二)关于虚假广告的相关论述 |
(三)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相关论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情回顾及争议焦点 |
1.1 案情回顾 |
1.2 争议焦点 |
1.2.1 凉城县公安局的强制措施是否构成对公民表达权的侵犯 |
1.2.2 鸿茅药酒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 |
1.2.3 谭秦东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第二章 鸿茅药酒案中公民表达权问题 |
2.1 表达权的概念 |
2.1.1 表达权的理论渊源 |
2.1.2 表达权的内涵 |
2.1.3 表达权的外延 |
2.1.4 表达权的法律保护 |
2.1.5 表达权的法律限制 |
2.2 虚假广告分析 |
2.2.1 虚假广告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 |
2.2.2 日本、美国与英国的认定标准 |
2.3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分析 |
2.3.1 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 |
2.3.2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 |
2.3.3 关于本罪的“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的理解 |
第三章 公民表达权的司法治理 |
3.1 表达权的界限 |
3.1.1 表达权界限的内涵 |
3.1.2 表达权界限的运行机理 |
3.1.3 表达权界限的基本原则 |
3.1.4 表达权界限的监督机制 |
3.2 司法治理对公民表达权的回应 |
3.2.1 司法治理的关联性回应 |
3.2.2 司法治理的要素性回应 |
3.2.3 司法治理的政策性回应 |
3.3 公民表达权的司法治理原则 |
3.3.1 法治原则 |
3.3.2 谦抑性原则 |
3.3.3 比例原则 |
第四章 对鸿茅药酒案中公民表达权的检视 |
4.1 鸿茅药酒的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 |
4.2 鸿茅药酒案是对公民表达权的侵犯 |
4.3 谭秦东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4.4 对公民表达权司法治理的建议 |
4.4.1 完善合宪性审查的保障机制 |
4.4.2 完善司法治理的法律适用 |
4.4.3 制约行政权力的过分干预 |
4.4.4 培养公民正确的权利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商誉权的法律属性(论文参考文献)
- [1]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新论[J]. 龙俊. 中外法学, 2022(01)
- [2]论我国商事权利的体系化构建[J]. 王建文. 当代法学, 2021(04)
- [3]信用权独立化的研究[D]. 刘曙东. 烟台大学, 2021(12)
- [4]论商品化权的客体[D]. 袁琦琪. 烟台大学, 2021(12)
- [5]商业诋毁的规制困境及其破解[D]. 曾和平.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6]商誉权及其民法典的定位[J]. 吴兰. 法制与社会, 2021(07)
- [7]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损害赔偿[D]. 尹中华.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8]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J]. 周围,文静.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01)
- [9]论商誉的价值——以价值哲学为视角[J]. 卫霞.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0(06)
- [10]公民表达权的界限与司法治理 ——以鸿茅药酒案为例[D]. 武伟伟. 兰州理工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