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论文文献综述)
卞建林,王天保[1](2021)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再思考》文中认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重点项目之一。在司法改革进行了一个阶段之后,司法人员在形式上实现了"分类",但在"管理"上仍然存在诸多不符合司法规律的问题,如司法管理模式的行政化、人员管理的混同化、司法官选任程序的不规范化等等。要将改革进行到底,必须坚持"去行政化"的思路,建立双轨制管理模式,突出司法官的主体地位,理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相互关系,对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加以完善,使我国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更加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和司法职业的特点。
陈斌[2](2021)在《检察官遴选的历史变迁与理论反思》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司法体制的建立,必然伴随检察官身份的有序构建。自1995年《检察官法》制定至今,从检察官身份的确认到检察官身份的强化,是清晰可见的改革目标转变。检察官遴选改革需要承担两项重任:一方面要突破检察体系行政化的科层束缚,另一方面要适当扭转检察官遴选的地方性惯例。当下的遴选实践具有过渡性特征,从遴选的法理来看,对检察官遴选机制的反思,除要考虑从何而选的问题外,还要思考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如何能选。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应当成为自主性、专业性的遴选机构,就此而言,需要通过适时的制度调整,强化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遴选权,使其足以承担检察体制改革的历史重任。
陈芍行[3](2020)在《完善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几点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改革工作做了总体部署。此次改革的重点就在于员额制改革及其配套措施的完善。员额制改革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落脚点,是实现三类人员分类管理的排头兵,有利于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推动形成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适应的检察权运行体系。
邱守慈,戴建华[4](2020)在《检察官惩戒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检察官惩戒制度与监察机关对检察官违反职责行为的处理,存在相当程度的重合,应当确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前置原则,调查主体实行"双轨制",在兼顾干部管理权限和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性质、类型基础上做好分工,明确检察官惩戒与纪检监察职能的边界,保持惩戒尺度的一致性,在初核、立案及调查等环节加强沟通、协商和协作配合,理顺并建立惩戒程序与纪检监察程序的衔接机制,推动检察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杨芸[5](2020)在《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文中认为检察机关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地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往往倾向于提起公诉,而不敢适用相对不起诉;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带病起诉的也不少见;对本该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却适用了相对不起诉;对本该法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却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导致法律得不到公正执行,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不到贯彻。研究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有助于保障检察机关免受案内外不当因素的干扰,依法履行职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三万四千余字。第一部分论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考量的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规范,并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明案件的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能以个人的主观臆测定案。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灵活运用法律,而非机械适用文本,同时还应当注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与限制。检察官除了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行使相应的权力并作出公正的决定。第二部分考察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过多地考虑了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对本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对本应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出其他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是在案件存疑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无法监督制约公安机关。考核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正确适用不起诉也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检察机关的起诉质量标准将捕后法定不起诉认定为批捕错案,捕后相对不诉、存疑不诉被视为逮捕质量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会优先选择起诉,对本该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会优先选择相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规定了繁琐的办案机制,一般要遵循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级检察院备案(职务犯罪案件要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程序。在繁重的案件负担下,检察官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提起公诉是最有效率的选择。为了规避上访和舆论的压力,检察机关也会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作出起诉的决定,甚至对本该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出起诉决定。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势必影响检察机关作出正确的决定。第三部分分析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负面因素产生的原因。受片面强调打击犯罪思想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维护正义,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被认为是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导致检察机关沦为侦查机关的辅助机关,而法院则将自己视为打击犯罪的机关。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程序、方式及考核指标存在问题,考核机制的功利性也影响着检察机关作出公正的决定。三级审批制的行政化和繁琐更是让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望而却步。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依法作出公正的决定。第四部分论述如何保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首先,从观念上讲,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案外因素影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其次,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关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应迁就公安机关。再次,检察机关应当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避免检察机关正确适用不起诉而遭受不利后果。最后,检察机关应当改进工作机制,避免因办案流程过于繁琐而阻碍检察官正确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还应当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从物质、职权以及身份这三方面保障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郭倩[6](2020)在《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审查视角的扩张,将立法阶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合宪性的控制也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畴,是对法律草案展开的预防性审查,其与对生效法律的事后审查相对应。审查基准作为对法律草案合宪性判断的实质性依据在我国的确立不仅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具备可行性基础。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54份立法文件的梳理,不难发现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包括“一致性”“适当性”“没有宪法依据”在内的一些合宪性审查基准。但是也暴露出审查基准适用中仍然存在合宪性说理不足、“一致性”判断依赖宪法文本、适用不统一、语焉不详等问题,实践中忽视审查基准的重要价值导致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无法充分发挥其效果。从审查基准确立的基础问题着手,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不仅要以违宪推定立场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要探索如何在现行体制内有条件采用合宪性推定立场,缓解立法需求与立法输出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分别确立与宪法文本“相对一致”的形式审查基准、作为实质审查基准的人权保障原则,在人权保障这一实质基准下,以“三代人权”又可因“类”制宜确立正当程序、平等原则、适当性三项子基准。但是审查基准的发展还需要借助宪法解释来实现,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宪法作出“应用性解释”的权力,使其能够在实践中确立具体审查基准。在此基础上展开审查基准在立法中的逐步适用:首先以正确释宪增强审查基准适用的权威性,其次将形式审查作为实质审查的必经环节,最后以人权保障对立法作出实质判断。
吉翔[7](2020)在《论监察官的法律素养》文中提出官员腐败是人类社会官僚系统创设的顽疾,防治腐败亦是世界各国追求廉洁政治的必然选择。为整合反腐效能、集中反腐力量,我国自2016年以来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于2018年通过《监察法》。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国家制度层面上的重大转变,监察权入宪和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我国从制度建设和权力再造等方面进一步强化腐败治理的重要举措,能够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体制。在体制建设完成后,体制构成人员(监察官)就成为了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决定性因素。监察委员会监督范围广泛、权限丰富,社会各界对监察官是否独立、依法行使监察权,以及监察机关能否严防“灯下黑”高度关注。各级监委会能否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把握历史性机遇,实现新时代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加强监察官的队伍建设是关键。如何以《监察官法》的制定为契机,确保监察官的法律素养,提升监察官执法执纪的法治性和专业性是必须思考的问题。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秦始皇时期就创设“御史大夫”制度,用以防止官吏怠忽职守。随着封建社会官僚制度的发展,监察制度也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融入我国文化特色的监察制度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现代的监察官制度起源于瑞典,并形成成熟的制度被许多国家采纳。我国现行监察体制改革之下各级监察委的人员构成大致有三:其一是原纪检监察人员、其二是检察院转隶人员、其三是新纳入人员。伴随着实践中监察问责的深入开展,滥用监察权现象也层出不穷,此举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根源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尚不成熟,《监察法》及相关配套法律还未形成体系周密、逻辑严谨的法律系统。因此提升监察官队伍的法律职业素养势在必行。综合中国古代监察官法律素养的要求及经验,我们可以发现监察官队伍法律素养的提升有许多共通之处,并可以相互借鉴。监察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监察官法律素养的目的是确保监察权行使的法治化和专业化。提升我国监察官队伍的法律素养的具体路径有以下几个方面:从监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出发,通过对已有措施的分析,指出应从遴选及退出、履职考核、奖惩结合、加强培训等路径全方位的强化提升监察官的法律素养,特别指出法律资格考试、员额制对于提升监察官法律素养的作用,并根据现实情况,对监察官采取了分类要求的路径。
胡安[8](2019)在《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官员额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一环,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成败,特别是在员额检察官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研究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试图揭示员额检察官的内涵,提出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的办法和措施。但是,研究发现,虽然我国员额检察官遴选的理论文章正在增多,但是绝大多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仍然无法完全准确揭示员额检察官的科学内涵,无法提出完善我国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的系统理论和办法。为提出系统的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的理论和措施,本文将从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入手,在阐述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研究现状、研究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基础上,全面阐述员额检察官的科学内涵、特征、实施的必要性和我国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的现状,并在简要介绍其他国家检察官遴选制度的成功经验之后,提出完善我国员额检察官遴选的理念路径、程序路径、实体路径。具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注重论述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方法、研究涉及的主要问题及创新点。第二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学术界阐述员额检察官含义的三种类型即数量型、复合型、阐述型的优点与不足,提出理解员额检察官的科学内涵,必须从文义、编制、数额确定、管理体制、设置目的等方面入手,指出我国检察官员额制具有管理的专业化、入额检察官办案一线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特点,最后阐述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的现状,阐述我国员额检察官具有遴选方案一致性、多样性、程序较严格等特点,指出我国员额检察官遴选存在去行政化不彻底、条件设置不科学、遴选范围待拓展、遴选委员会制度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第四部分着重介绍英美法德检察官遴选制度以及对完善我国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的启示,即入额检察官必须具有职业资格证书、较高的学历、丰富的经验。第五部分阐述完善我国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的理念、程序、实体路径。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的理念路径包括剔除检察院管理的行政化、行政力量过度介入等内容,即对检察院的管理应有别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单位,要在方案制定等环节剔除行政干预过多的现象;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程序路径包括完善推荐、面试、公示等内容,即在此三个环节都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完善员额检察官的实体路径,包括完善员额检察官的遴选条件、逐级遴选、考评机制、遴选范围、遴选委员会组建等内容,即遴选条件要提高、逐级遴选机制要完善、考评机制要健全、遴选范围要扩大、遴选委员会组建要完善。其中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是研究的创新点,尤其是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员额检察官的具体举措,是全文的重中之重。最后,全文得出结论:在员额制下,遴选出优秀的检察官,首先必须科学掌握员额检察官的内涵,明确员额检察官的特征和我国员额检察官的特点,正视我国员额检察官存在的问题。在科学借鉴英美德法国家检察官遴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理念、程序、实践路径,剔除行政化的检察官遴选理念、制定科学合理的遴选条件、完善入额程序、拓宽遴选范围、组建科学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完善员额检察官相关配套制度,方能遴选出优秀的员额检察官。
潘剑锋[9](2019)在《论以法律职业精英化为目标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文中认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应当准确认识其在报名资格、考试内容、考试模式等方面的"变"与"不变",坚持其服务于法律职业精英化的目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法律职业"应做限缩解释,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级、统一性、职业资格考试的特征,应协调其与其他国家考试的关系,取消地域区分,突出职业性。在提高报考条件和设置四年过渡期的基础之上,应禁止通过者重复报考,设置报考次数上限。与"二阶段"考试模式相适应,在考试内容方面应精简考查科目,增强命题的综合性和实践性。此外,应当完善合格命题者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以社会需求为参考划定分数线,适当延长客观题考试成绩的时间效力。
童建明[10](2019)在《学习新检察官法 做新时代高素质检察官》文中提出修订检察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检察官法的修订,紧紧围绕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目标,在检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遴选、管理监督、权益保障等方面都做了全面修改,为完善检察官队伍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下一步应将检察官法的新要求落实到检察官管理监督和履职办案中去,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检察官法的新规定,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落实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内涵和原则 |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内涵 |
(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 |
二、我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对司法人员的管理还存在混同化的现象 |
(二)司法人员的结构比例仍不尽合理 |
(三)司法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趋于原则和行政化 |
(四)司法人员管理模式行政化色彩浓厚,司法官主体地位缺失 |
三、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路径思考 |
(一)坚持“去行政化”的总体思路,构建“双轨制”的管理模式 |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司法官在人员分类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
(三)完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机制,真正发挥司法官遴选在司法人员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
(2)检察官遴选的历史变迁与理论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遴选的变迁:从身份确认到身份强化 |
(一)身份确认 |
(二)身份强化 |
二、当代中国检察官遴选的实践样态 |
(一)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建 |
(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运行实践考察 |
三、遴选的法理:检察官遴选的理论反思 |
(一)检察官遴选的过渡性 |
(二)遴选的法理:从何处选? |
(三)遴选的法理:如何能选? |
四、结 语 |
(3)完善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员额制检察官退出的概念 |
二、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重要意义 |
三、江苏、山东两省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现状 |
(一)从退出事由来看: |
(二)从退出程序来看: |
(三)从救济条款来看: |
四、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现实困境、难点 |
(一)退出事由、退出程序的设置不统一、不完善 |
(二)缺乏检察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评价的运用。 |
(三)与检察官业绩考核的联系不够紧密。 |
(四)与检察官惩戒机制的联系不够明确。 |
五、退出事由及对应适用退出程序的设置设想: |
(一)退出事由的设置 |
(二)退出程序的设置 |
(4)检察官惩戒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检察官惩戒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关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是否前置问题 |
(二)关于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由谁管辖问题 |
(三)关于检察官惩戒的依据问题 |
三、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功能价值 |
(一)坚持和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
(二)坚持和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 |
(三)坚持和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是适应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职业特点的需要 |
(四)坚持和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是提高司法追责公信力的必然举措 |
四、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明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前置原则 |
(二)明确调查主体实行“双轨制” |
(三)保持检察官惩戒尺度的一致性 |
(5)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考量的因素 |
(一)以事实为依据 |
(二)以法律为准绳 |
(三)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规范 |
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考虑的因素 |
(一)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
(二)检察机关业务考评指标 |
(三)办案机制 |
(四)上访及舆论压力 |
三、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负面因素之成因 |
(一)片面强调打击犯罪 |
(二)三机关关系没有理清 |
(三)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设置不合理 |
(四)工作机制不合理 |
(五)检察官缺乏相对独立性 |
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建议 |
(一)转变诉讼观念,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
(二)坚持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地位 |
(三)改进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
(四)改进“三级审批制”式的工作机制 |
(五)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6)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情况 |
2. 国外研究情况 |
(四) 研究内容 |
一、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概述 |
(一) 基本概念 |
1. 法律草案审议 |
2. 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 |
3. 审查基准:对立法裁量权的实体控制 |
(二) 确立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必要性 |
1. 解决事后合宪性审查不力的问题 |
2. 弥补立法权实体合宪性控制规则不明之憾 |
3. 扭转法律草案审议之抽象性逆境 |
4. 促进合宪性审查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三) 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确立的可行性 |
1. 审查法律草案合宪性何以可能 |
2. 审查基准的确立具备理论与实践基础 |
二、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实践样态考察 |
(一) 以宪法为依据正面认可法律草案合宪性 |
1. 按合宪性认可的阶段 |
2. 按合宪性认可的方式 |
(二) 间接审查法律草案合宪性 |
1. 以适当性作为判断理由 |
2. 以“文字修改”为由修正草案合宪性 |
3. 以“分量不够”为由增加草案内容 |
4. 以其他理由修正法律草案合宪性 |
(三) 按照宪法规定调整法律草案的内容 |
1. 以“一致性”为由修改法律草案 |
2. 删除法律草案中超出宪法授权的内容 |
(四) 实践中审查基准暴露的问题 |
1. 适用审查基准时合宪性说理不足 |
2. “一致性”判断依赖宪法文本且实质审查频次不高 |
3. 审查基准适用不统一 |
4. 审查基准语焉不详难以归纳 |
三、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确立立场和原则 |
(一) 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的立场选择 |
1. 以违宪推定立场提高法律草案通过的门槛 |
2. 有限引入合宪性推定对立法需求作出回应 |
(二) 作为形式审查基准的规范文本审查 |
1. 宪法文本是合宪性审查的直接依据 |
2. “相对一致”是法律草案合宪最低标准 |
(三) 作为实质审查基准的人权保障原则 |
1. 实质合宪是人权立法的基本要求 |
2. 引入“三代人权”实现审查基准因“类”制宜 |
四、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展望 |
(一)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主体确立与模式构建 |
1.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确立主体 |
2. 二元审查基准确立模式的构建 |
(二) 合宪性审查基准在立法中的逐步适用 |
1. 以正确释宪增强审查基准权威性 |
2. 以形式审查作为实质审查的必经环节 |
3. 人权保障应作为立法最终目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论监察官的法律素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依据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2 我国监察官法律素养的历史源流 |
2.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监察官 |
2.1.1 御史和言谏制度下的监察官 |
2.1.2 我国古代监察官法律素养之要求 |
2.2 孙中山“五权宪法”下的监察官 |
2.2.1 孙中山先生监察权观念之考察 |
2.2.2 “五权宪法”下监察官法律素养之要求 |
2.3 监察体制改革前的行政监察官 |
2.3.1 监察体制改革前的监察体系 |
2.3.2 改革前行政监察官法律素养之要求 |
3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官法律素养的实证考察 |
3.1 我国现行监察体系下监察官制度 |
3.1.1 我国《监察法》中监察官的具体规定 |
3.1.2 我国监察官的法律概念及其内涵界定 |
3.1.3 我国监察官与域外监察官的本质区别 |
3.2 改革后我国监察官队伍的人员构成 |
3.3 《监察法》实施后监察官法律素养的现状 |
3.3.1 我国监察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 |
3.3.2 监察官法治化、专业化程度不高 |
3.4 监察官法律素养的不足对《监察法》实施的消极影响 |
3.4.1 滥用监察权,执法执纪形式主义 |
3.4.2 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
4 我国监察官提升法律素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4.1 我国监察官提升法律素养的必要性 |
4.1.1 “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性”的需要 |
4.1.2 我国监察官自我约束的需要 |
4.1.3 推进监察官职业化的需要 |
4.2 我国监察官提升法律素养的可行性 |
4.2.1 维护监察权独立性、法定性 |
4.2.2 合理界分国法与党纪 |
4.2.3 加速监察权与检察权的有效衔接 |
5 我国监察官法律素养提升的具体路径 |
5.1 提升监察官法律素养的目标 |
5.1.1 监察官要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中 |
5.1.2 监察官行使监察权的法治化和专业化 |
5.2 监察官遴选制度的建立 |
5.2.1 监察官的遴选方式 |
5.2.2 法律职业资格的必要性 |
5.2.3 监察官员额制有无必要 |
5.3 监察官考核培训制度的完善 |
5.3.1 监察官考评标准和方式的确立 |
5.3.2 监察官培训制度的确立 |
5.4 监察官的退出机制 |
5.4.1 监察官退出的情形 |
5.4.2 监察官不适职退出 |
5.4.3 监察官的案件退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1. 语义分析法 |
2. 文献分析法 |
3. 比较分析法 |
(五) 研究的主要创新之处 |
1. 时代气息浓郁 |
2. 理论和实践结合紧密 |
3. 研究方法多样 |
一、检察官员额制的内涵、特点和实施的必要性 |
(一) 检察官员额制内涵 |
1. 数量型 |
2. 复合型 |
3. 阐述型 |
(二) 检察官员额制的特点 |
1. 管理专业化 |
2. 入额检察官办案一线化 |
3.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三) 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的必要性 |
1. 落实办案责任制的需要 |
2. 实现检察专业化的需要 |
二、我国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现状 |
(一) 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主要特点 |
1. 遴选方案具有一致性 |
2. 遴选办案具有多样性 |
3. 遴选程序较严格 |
(二) 我国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不足 |
1. 遴选理念去行政化不彻底 |
2. 遴选条件不完全合理 |
3. 遴选程序不完全科学 |
4. 遴选范围待扩展 |
5. 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不完善 |
6. 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
三、英美法德检察官遴选制度考察及借鉴 |
(一) 英美国家检察官遴选制度 |
1. 英国检察官遴选制度 |
2. 美国检察官遴选制度 |
(二) 法德国家检察官遴选制度 |
1. 法国检察官遴选制度 |
2. 德国检察官遴选制度 |
(三) 英美法德国家检察官遴选制度借鉴 |
四、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实践路径 |
(一) 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的理念路径 |
1. 剔除检察官管理的行政化 |
2. 剔除遴选过程中行政力量过度介入现象 |
(二) 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的程序路径 |
1. 完善推荐程序 |
2. 完善考核面试程序 |
3. 完善公示程序 |
(三) 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的实体路径 |
1. 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条件 |
2. 完善员额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
3. 完善员额检察官考评机制 |
4. 拓宽员额检察官遴选范围 |
5. 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以法律职业精英化为目标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论文提纲范文)
一、如何认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法律职业” |
二、如何认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
四、如何建立“二阶段”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模式 |
(10)学习新检察官法 做新时代高素质检察官(论文提纲范文)
一、深刻认识检察官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检察官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
(一)调整了检察官法的框架体例 |
(二)调整了检察官的范围 |
(三)调整充实了检察官履行的职责 |
(四)增加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规定 |
(五)提高了检察官任职门槛 |
(六)完善了逐级遴选的相关规定 |
(七)吸收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成果 |
(八)增加了对检察官严格管理监督的措施 |
(九)明确了检察官退出员额的八种情形 |
(十)完善了检察官权益保障 |
三、认真抓好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 |
(一)要抓好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的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 |
(二)要将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的新要求落实到检察官管理监督和履职办案中去。 |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的新规定。 |
(四)要按照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的规定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再思考[J]. 卞建林,王天保. 内蒙古社会科学, 2021(06)
- [2]检察官遴选的历史变迁与理论反思[J]. 陈斌.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1)
- [3]完善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几点思考[A]. 陈芍行. 2020年贵州省检察院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集, 2020
- [4]检察官惩戒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J]. 邱守慈,戴建华. 理论月刊, 2020(10)
- [5]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D]. 杨芸. 西南政法大学, 2020(12)
- [6]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D]. 郭倩. 苏州大学, 2020(03)
- [7]论监察官的法律素养[D]. 吉翔.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8]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研究[D]. 胡安. 安徽大学, 2019(02)
- [9]论以法律职业精英化为目标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J]. 潘剑锋. 现代法学, 2019(05)
- [10]学习新检察官法 做新时代高素质检察官[J]. 童建明. 人民检察, 20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