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论文文献综述)
巫仕东[1](2020)在《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组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的初衷,是为了从源头遏制腐败,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为国有产权提供流转的平台。是国有资产进出的重要通道以及民营资本、外资资本与国有资产重组改造的纽带。该平台的公共职能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并购、国有资产重组、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调节国有资产存量及经济结构等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承载的功能越来越多,社会责任越来越大。但是,全国各地设立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种类繁多,参差不齐,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仍然面临不少的问题。然而,地域特色明显的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更加透、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如何实现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增值保值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这从根本上就要求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开展更加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充分发挥国有产权交易平台的公共职能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文将基于平台理论和政府监管理论,结合广州国有企产权交易平台运行的特点,指出加强对该平台政府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的阐述,分析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的监管现状,对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剖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借鉴其他类似的平台政府监管的经验与启示,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完善政府对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江钦辉,魏树发[2](2020)在《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的问题与对策》文中提出国有股权转让是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优化的重要手段,涉及国家利益,具有"公益性目的"。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法律对国有股权转让设置严格的程序规范,具有正当性。而行政审批是规范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但现行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规范存在缺陷和不足,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应明确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国有股权转让的时限,国家出资企业之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应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未经审批之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未生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合同约定的主权利义务条款不发生履行效力。但"报批义务条款"除外",负有报批义务"的"国有股权转让方"应履行报批义务。
何亚斌[3](2020)在《我国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建立、定型、落实和延伸》文中研究说明进场交易制度,是我国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核心,也是产权转让市场化运作的关键,更是产权市场生存和发展的生命。这一制度的确立,事关全局,但迄今业界和学界未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笔者拟对其建立的发端溯源、定型的内涵、被落实的过程以及被国家有关部委延伸运用于其他领域的情况,进行全面的阐述。进场交易制度的建立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改革开放40年的产物。(一)建立进场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2019)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渝府办发[2019]1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1月11日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是更加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的需要,是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推动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
李静雨[5](2019)在《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研究》文中提出众所周知,我国古民居体量巨大,点多线长,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和深远的审美趣味。安徽省黄山市古民居就是其中的一个杰出代表,一直以来颇受社会各界关注。然而,近年来古民居在产权流转方面遇到了一些瓶颈,导致古民居不能及时的受到保护,以致被破坏。因此,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保护古民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内容上看,本文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论。绪论部分主要总结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思路。正文部分包括5个章节。本部分首先研究了古民居产权流转的基础理论。其次,在查阅大量文献和时政新闻及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基础上,再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对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的基本条件和制约因素进行测评,目的是找出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的制约因素。再次,通过文献梳理,分析发现苏州在国内产权流转方面非常具有典型和代表性,研究其成功经验并分析其与黄山古民居产权流转的区别与联系。最后,将苏州经验黄山化,结合实证研究、查阅大量相关文献和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实际情况,在多学科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了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政策建议。结论部分主要是对上述内容的总结和研究展望。整体来说,本文创新地采用了跨学科与实证调查研究方法。以黄山市为个案,较为详细的梳理了古民居产权流转的定义、内涵以及古民居产权流转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及解决对策,以期为促进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工作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政策建议。
张俊[6](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提出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莫臣英[7](2016)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改革全速推进,国有资产又再次活跃于市场经济。市场化背景下,传统的国有资产监管理念已难以适应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结构性调整。而要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合法监管,进而达到市场化的具体要求,必须明确意识到“转变传统监管理念是构建以及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的关键。因此,首先应怀以市场经济理念去分析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问题。其次,在“以管资本为主”的制度设计中,应当保障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的实现,进而在转让的过程中分析产权交易市场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和功能。基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审批”这一事实,并结合产权交易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去探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现状以及当中存在着哪些问题,由此出发去尝试突破其中的障碍与困境。除导论、结语外,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以市场化为背景,从理论上分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认为市场经济将主导本轮国有企业改革,固定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化改革不断探索的这一历史成果。伴随着监管理念的传统突破,“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两大问题在市场化背景下将得到新的理解与诠释。另外,以管资本为主、改革现有授权经营体制、组建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多元目标的提出,势必会影响今后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安排。第二部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实证分析。这是研究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转让监管制度的实践总结与制度梳理,认为现有的转让监管制度呈现出以层级审批制度为效力约束、以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为转让前提、以产权市场交易制度为功能核心的实践特征,并分别探讨了层级审批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产权交易制度的具体运行。第三部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立法分析。这部分主要是针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特别就《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度创新进行解读;同时分析了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最后,重点整理分析了在我国各地方性具体操作办法中有关转让报批事项的特殊性规定。第四部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现存问题分析。通过对具体转让实践以及立法制度的分析,认为我国转让监管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如,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人身份与监管者身份的冲突;现有的转让监管制度结构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层级审批制度、产权交易制度等具体运行制度也都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五部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对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现存问题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首先,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为先决条件,弥补现行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结构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其次,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地方性“立法”;最后,提出现行转让监管制度应由行政化监管向市场化监管转变,以期实现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完善。
施一鸣[8](2014)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发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南京产权交易中心隶属于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1994年12月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是经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集物权、股权等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源自于国有资产战略结构调整和改革开放,主要为国企改制重组和国有经济退出提供渠道,其成立初衷是通过政策与市场的结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当前,南京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各级国有资本正逐渐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作为产权交易机构主要收入来源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即将面临交易量持续萎缩的严峻形势,及时调整发展思路、完成业务转型已成为直接关系产权交易中心生存的迫切问题。本文依据企业战略规划理论对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发展问题进行研究。首先,运用PEST法从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几方面对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外部环境进行了系统地分析。接着,通过SWOT分析,从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这些方面对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内部环境进行详细分析。最后,从做精做细传统业务以增加市场深度,增加交易品种以增加市场宽度,构建区域性多种要素市场以增加市场高度三方面展开,得出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发展目标及实施路径。
苏苗声[9](2013)在《案例四 国资监管权的行使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陈发树诉云南红塔案”的法律适用与法治引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案情介绍】①(一)政策指导下的标准合同文本为了贯彻国家烟草专卖局②(以下简称国家烟草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方针以及对烟草行业提出的回归主业的业务调整方向和政策要求,在征得国家烟草局与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两级管理部门同意之后,③2009年8月14日,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塔)委托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对外发布《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
杨晓洁[10](2013)在《国资委法律性质研究 ——以行政的范围及其作用方式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或“国资委”)成立于2003年3月,随后截至2004年6月,全国31个省级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全部组建。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共组建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395个。国资委是在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出现的,根据当时《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职权,这一要求也为之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所延续。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在法的坐标系内探寻到国资委地位及性质的对应点,笔者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分别对国资委的主体职权展开讨论、对国资委的行为运作进行实证分析,特别是以行政权的存在与否为区分线,着力对国资委的各类行为在进行描述的基础上加以归纳、定位,最终为从行政的角度认识国资委,进而认识国家以行政方式实现经济目的的行为,提供实证和方法论双重意义上的智识贡献。从主体上讲,在形式层面,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运用《宪法》第85条、第89条的规定进行衡量,国资委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同时,进一步考察国资委作为直属特设机构的形成过程以及规定国资委职权来源的“三定方案”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的授权,仅从主体的形式上而言,国资委无疑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在实质层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明确将国资委定性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一步考察国资委的职权内容,发现国资委的职权中也包含了依据《公司法》规定可以行使的股东职权,这是明显不属于行政职权的内容。主体职权的考察说明形式意义的行政主体并不必然构成实质意义的行政主体,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不重合之处。从行为上讲,笔者实证分析了国务院国资委自2003年3月成立至2012年年末制定、颁布的138件规范性文件。在形式层面,通过梳理138件规范的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和适用对象,可明确国资委发布规范这一行为的定位,与行政活动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也即,作为中央国家资产监管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国资委发布规范的行为,应是行政权行使的结果。在实质层面,虑及“法定股东”和“监管主体”在国资委定位上的融合性,进一步考察138件规范的内容即成题中之义。最后发现,国资委在实质作用上并非仅仅是形式界定表现出的行政主体,也并不是通常理解的中央国有企业的股东,而是混合行使行政职权、股东职权和其他职权的综合体,这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会展现出不同的内容。通过对国资委主体职权和运作行为在形式、实质两个层面上的界定,文章明晰了国资委在法律上的性质——形式上的行政主体,实质上兼具行政、股东或其他职权的机构,这一机构实际上兼合了“直接经营+市场秩序行政”的功能。从对“行政”范围的界定及其方式来看,国资委性质的研究可以厘清行政职权的范围,进而对认识国家以企业方式实现经济目的这一类行为的性质具有积极意义。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论文提纲范文)
(1)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的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方面的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及关键问题 |
1.3.1 主要研究目标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3.3 关键性的问题 |
1.4 研究方法 |
1.4.1 资料搜集。 |
1.4.2 对资料进行分析 |
1.5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5.1 国内研究现状 |
1.5.2 国外研究现状 |
1.5.3 研究评述 |
1.6 研究思路 |
1.7 本文研究视角与不足 |
1.7.1 研究视角 |
1.7.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1.8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阐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产权与国有企业产权 |
2.1.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
2.1.3 平台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 |
2.1.4 政府监管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 |
2.2 基本理论阐述 |
2.2.1 平台理论演变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 |
2.2.2 政府监管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的政府监管现状 |
3.1 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成长过程概述 |
3.1.1 创业阶段(1999-2001) |
3.1.2 发展阶段(2001-2010) |
3.1.3 创新阶段(2010至今) |
3.2 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政府监管的表现 |
3.2.1 加强法律监管 |
3.2.2 利用信息化监测系统对平台交易全过程进行监控 |
3.2.3 从财务和审计的角度进行监管 |
3.2.4 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交易价格 |
3.2.5 纪委对平台全方位监督 |
3.3 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政府监管的特点 |
3.3.1 政府监管主体身份模糊 |
3.3.2 归口监管 |
3.3.3 监管手段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主 |
3.3.4 监管目标多元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近期交易总体概况 |
4.2 案例研究 |
4.2.1 选择案例与划阶段 |
4.2.2 数据收集 |
4.2.3 数据分析步骤与资料编码过程 |
4.3 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3.1 政府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
4.3.2 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
4.3.3 监管过程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影响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政府监管的原因 |
5.1 影响政府监管宏观方面的原因 |
5.1.1 监管法制建设滞后 |
5.1.2 国资监管机构定位不够准确 |
5.1.3 监管制度条块分割和覆盖面不全 |
5.2 影响政府监管微观方面的原因 |
5.2.1 监管主体变更频繁 |
5.2.2 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不熟悉 |
5.2.3 监管手段单一 |
5.2.4 平台自身运营机制不完善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借鉴其它类型平台的监管经验与启示 |
6.1 网络信息平台的政府监管 |
6.1.1 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管现状概述 |
6.1.2 网络信息平台政府监管的措施 |
6.1.3 经验于启示 |
6.2 P2P网贷平台的政府监管 |
6.2.1 P2P网贷平台的现状 |
6.2.2 P2P网贷平台政府监管的措施 |
6.2.3 经验于启示 |
6.3 上海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台的政府监管 |
6.3.1 上海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政府监管的基本情况 |
6.3.2 经验与启示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完善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政府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
7.1 建立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7.1.1 重新梳理相关监管法规 |
7.1.2 制定专项监管法规 |
7.1.3 建立配套系统性监管法规 |
7.2 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定位 |
7.2.1 明确出资人职能 |
7.2.2 明确专业监管的职能 |
7.3 加强监管主体的规划与部署 |
7.3.1 对监管主体进行中长期的规划 |
7.3.2 发挥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的中长期部署能力 |
7.4 建立监管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 |
7.4.1 建立监管权力清单 |
7.4.2 建立监管责任清单 |
7.5 创新监管内容与推行多种监管方式 |
7.5.1 创新监管内容 |
7.5.2 推行多种监管手段与拓宽监管渠道 |
7.6 构建统一和全方位的监管体制 |
7.6.1 建立横向统一监管体制架构 |
7.6.2 建立纵向一体化的监管体制架构 |
7.6.3 推动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 |
7.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的现状考察 |
二、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国有股权转让的时限立法上未明确 |
(二)国家出资企业之子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形不甚明确 |
(三)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条款”对转让协议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立法上并未明确 |
三、完善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的对策措施 |
(一)明确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国有股权转让的时限 |
(二)进一步明确国家出资企业之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应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具体情形 |
(三)明确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但“未生效” |
(3)我国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建立、定型、落实和延伸(论文提纲范文)
■进场交易制度的建立 |
(一)建立进场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
(二)建立进场交易制度的探索过程 |
■进场交易制度的定型 |
■进场交易制度的落实和延伸 |
(5)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2 古民居产权流转的基础理论 |
2.1 古民居 |
2.2 产权 |
2.3 产权流转 |
2.4 古民居与一般房屋的区别与联系 |
2.5 古民居产权流转及其意义 |
3 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基本情况研究 |
3.1 古民居产权流转的背景 |
3.2 古民居产权流转的法律依据 |
3.3 古民居产权流转的成就 |
4 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制约因素测评 |
4.1 问卷设计与调查 |
4.2 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制约因素测评 |
4.3 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的制约因素 |
5 苏州市古民居产权流转经验研究 |
5.1 苏州市古民居资源概况 |
5.2 苏州市古民居产权流转的成就 |
5.3 苏州市古民居产权流转的经验 |
5.4 苏州市与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的联系与区别 |
6 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政策建议研究 |
6.1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
6.2 明晰产权,简化古民居产权流转的过程和手续 |
6.3 建立专门的古民居产权交易平台及交易制度 |
6.4 建立宣传制度,提高村民对古民居产权流转的认知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 |
(一)市场化背景下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理论分析 |
(二)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多元化目标 |
二、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实证分析 |
(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实践特征 |
(二)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制度的具体运行 |
三、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立法分析 |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制度梳理 |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度创新 |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 |
(四)地方性实践办法评析 |
四、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现存问题分析 |
(一)出资人身份与监管者身份冲突 |
(二)监管法律制度结构设计存在问题 |
(三)现有的运行制度有待完善 |
五、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立法 |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由行政化转向市场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产权交易的基本内涵与相关理论 |
第一节 产权交易市场及其功能与特征 |
第二节 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 |
第三节 相关理论 |
第二章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发展的外部环境分析 |
第一节 政策因素 |
第二节 经济因素 |
第三节 社会因素 |
第四节 技术因素 |
第三章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自身条件分析 |
第一节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优势 |
第二节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劣势 |
第三节 机遇与挑战 |
第四节 战略综合因素SWOT分析 |
第四章 国内其他产权交易机构的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结构及运营方式的创新 |
第二节 各产权交易机构在国有交易品种上的创新 |
第三节 各产权交易机构在非国有交易品种上的创新 |
第五章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发展战略目标与路径 |
第一节 整体发展战略目标与路径选择 |
第二节 做精做细传统业务以增加市场深度 |
第三节 增加交易品种以增加市场的宽度 |
第四节 构建区域性要素市场以增加市场的高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国资委法律性质研究 ——以行政的范围及其作用方式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其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设立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现形式 |
二、 研究对象——国资委及其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三、 研究意义——行政的范围及其作用方式的新认识 |
第二节 已有研究及其评述 |
一、 已有文献研究概况 |
二、 已有国有资产监管研究综述 |
三、 简要评述 |
第三节 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 |
一、 分析框架 |
二、 研究方法 |
三、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主体形式上的界定:国资委的职权定位 |
第一节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以宪法第 85 条和第 89 条为依据 |
一、 行政的法律定位 |
二、 国资委的形式判断 |
三、 国资委的内部组成 |
第二节 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的形成 |
一、 行政权主体与股东意识萌生 |
二、 行政主体与股东的完全分立 |
三、 行政主体与股东的融合 |
第三节 国资委的职权依据 |
一、 组织法上的职权 |
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授权 |
三、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授权 |
本章小结:主体形式界定的结论与问题 |
第二章 主体实质上的界定:国资委的职权性质 |
第一节 国资委职权的构成 |
一、 《公司法》的股东权利义务 |
二、 国资委的股东职权 |
三、 国资委剩余职权的再分类 |
第二节 国资委的行政职权 |
一、 国资委行政职权的判断标准 |
二、 抽象职权中的行政职权 |
三、 具体职权中的行政职权 |
本章小结:主体实质界定的结论与问题 |
第三章 行为形式上的界定:国资委的规范发布及其定位 |
第一节 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 |
一、 规范性文件的数量类别 |
二、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
三、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
第二节 国资委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定位 |
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来源 |
二、 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 |
三、 规范性文件的受文对象 |
本章小结:行为形式界定的结论与问题 |
第四章 行为实质上的界定:国资委发布规范的内容及其定位 |
第一节 对中央企业履行股东职权的规范 |
一、 资产收益权规范 |
二、 参与重大决策权规范 |
三、 选择管理者权规范 |
第二节 对中央企业履行行政职权的规范 |
一、 对中央企业履行职权的路径切分 |
二、 行政职权的规范 |
第三节 对非中央企业履行行政职权的规范 |
一、 对地方国资监管部门的规范 |
二、 对国有企业职工的规范 |
三、 对企业国有资产受让方的规范 |
四、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 |
五、 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规范 |
六、 对国务院国资委管理行业协会的规范 |
第四节 遗留问题:内容上无法被明确为行使行政权的规范 |
一、 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 |
二、 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规范 |
三、 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考核评价的规范 |
四、 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人员收入分配的规范 |
五、 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规范 |
六、 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具体管理事项的规范 |
七、 对中央企业子企业产权事项的规范 |
本章小结:行为实质的定位 |
第五章 行政界定方式及其作用范围的新认识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性质 |
一、 实质意义的股东职权和行政职权 |
二、 形式意义的行政职权 |
三、 国有资产监管行为:“股东行为+行政行为” |
第二节 行政界定方式的拓展:国资委法律性质的界定路径 |
一、 国资委法律性质的界定方式 |
二、 国资委的法律性质 |
三、 政府实现经济职能行为的认识方式 |
第三节 行政作用范围的拓展:国资委行政职权的功能实质 |
一、 国资委行政职权的成因 |
二、 国资委行政职权的功能 |
三、 政府以企业形式履行经济职能的行政 |
结语:政府经济行为的认识方式与合法性控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的政府监管研究[D]. 巫仕东. 暨南大学, 2020(04)
- [2]国有股权转让之审批规范的问题与对策[J]. 江钦辉,魏树发. 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 [3]我国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建立、定型、落实和延伸[J]. 何亚斌. 国有资产管理, 2020(01)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22)
- [5]黄山市古民居产权流转研究[D]. 李静雨. 武汉轻工大学, 2019(01)
- [6]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7]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莫臣英.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8]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发展问题研究[D]. 施一鸣. 南京大学, 2014(06)
- [9]案例四 国资监管权的行使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陈发树诉云南红塔案”的法律适用与法治引申[J]. 苏苗声. 公司法律评论, 2013(00)
- [10]国资委法律性质研究 ——以行政的范围及其作用方式为中心[D]. 杨晓洁.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4)
标签:产权交易论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论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论文; 国企论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