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吉文娟[1](2020)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写入法律当中。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经过三次修订,依然保留该原则,最初规定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所以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也不能加重其刑罚。其本质是给予被告人的一种权利保障机制,通过限制二审法院加重上诉人刑罚来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目的是保障人权。我国法治传统中渗透着重实体的思想,这种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恰恰影响了该原则的适用。上诉不加刑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理念,这与传统的打击犯罪、实事求是的思想相违背,同时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发回重审、再审等程序的规定更是对该原则的实行产生阻碍。在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部分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获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的量刑减让利益,另一方面却借由上诉和二审程序来实现其“留所执行”等不正当利益,存在借由“上诉不加刑”来滥用上诉权之嫌。这些无疑都挑战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维护了上诉权的行使;切实维护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加强一审法院的审判责任感;督促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诉职能,同时发挥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有利于强化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也为冤假错案的上诉提供了程序保障。从控、辩诉讼力量来看,上诉不加刑原则赋予上诉人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救济权,它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只有理清其立法价值,让人们从内心认可它,才能从根本上为司法实践保驾护航。在司法实践的二审程序中直接违反上诉不加刑现象较为罕见,但以间接方式违反上诉不加刑的案例却并不少见,通过检索案例可以发现主要借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外衣发回重审,抑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打着纠错的名号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学界就此现象产生争辩,提出发回重审全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建议和法律依据,从而堵塞通过发回重审变相加刑的通道。对通过再审加刑存在两种声音:一是认为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精神;二是认为维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的同时有必要坚守实体真实,有错必纠。两者之间仍然处于一种博弈状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继续寻求一种平衡,协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价值选择。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变相加刑较为普遍以及对上诉权滥用产生不同看法的现状,首先应从传统观念、思想中跳脱出来,理解上诉不加刑的内涵,协调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的关系,使其发挥程序保障的功能。同时对上诉权滥用问题进行辩证认识,借鉴国外经验,从中国国情出发认识并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法治建设。
姚彩云,王乐,朱梅[2](2016)在《从三个案例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异化》文中认为对于仅有被告方上诉的案件,存在发回重审时"新的犯罪事实"认定分歧,发回重审案件通过抗诉变相加刑,机械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等问题。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应从法律设定的目的出发,在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同时实现实体公正。
孔祥承[3](2015)在《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以数罪变更为一罪为视角》文中指出上诉不加刑是刑事上诉审程序中需要遵守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是该原则在适用中却产生了诸多问题。由于适用该原则带来的问题较为复杂,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可以从数罪变更为一罪案件的处理入手解决这一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具体讨论该问题之前需要先解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问题。一个中心指的是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基础,即应当将对上诉权利的保障作为运用该原则的中心思想。两个基本点指的是在衡量是否加刑时,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需要确定加“刑”的范畴,应将“刑”的范围限定在主刑、附加刑、缓刑、限制减刑以及法律评价这五个方面;其二,是要确定以何种对象作为“刑”加重与否的比较中介,在实际运用中,由于对“刑”是否加重的判断不能凭空进行,所以需要某种标准作为衡量中介,而此时,比较适当的方式是将罪名背后所对应的“事实”作为衡量中介。在具体处理数罪变更一罪案件时,可以综合运用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来衡量“刑”是否加重。一般标准要求:同类刑种由轻变重,视为加重;不同刑种间的刑量发生增减时,不论它项是否减轻,只要一项加重则视为加重刑罚,如二审中主刑缩短,但缓刑期延长,亦应认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特殊标准之一要求:在出现罪名变更时,应引入自然的历史进程说,使罪名的变更不会影响犯罪人在前后判决中的刑罚处遇。特殊标准之二要求:在二审处理有牵连关系的两罪的情况下,若认为其中一罪为无罪,则在提供充足理论说明后,可以将一审执行刑作为衡量前后刑罚是否加重的标准。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虽然是在对数罪变更为一罪的案件处理中推导出来的,但是其理论精髓仍可以适用于其他案件的处理过程。
杨杰辉[4](2013)在《二审法院自行改判研究》文中提出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取决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在自行改判时应该遵守审级原则、诉审分离原则、开庭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不符,二审法院自行改判遵守的原则有的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有的存在适用上的问题。我国应该对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自行改判应该遵守的原则进行改革。
梁蓓蓓[5](2013)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之也引进了许多先进的西方法治思想,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在这个过程中被引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原则自从引入我国到至今,就一直备受关注着。这与这一原则本身与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一致——人性化与人权保障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审理由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辩护人和近亲属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上诉的二审案件时,二审法院不能在审判中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案件需要发回重审,除非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否则二审法院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就不必受前面的规定限制。虽然法律已有规定,但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在实践中往往不被重视。随之也在国内产生了一定的争议,而且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一些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纷争不断,不同的学说不同的观点也层出不穷。例如“控辩平衡说”、“控审分离说”、“利益权衡说”等。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上诉中的一项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性原则,与被告人的利益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被告人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以及法理的支持。所以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特殊的作用。本文,通过对这一原则的剖析得到一些结论以及意见与建议,为我国二审上诉程序中这一重要的原则的发展和完善添砖加瓦。笔者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完成本文的研究。首先通过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渊源及理论基础来进行分析,分别从理论学说、我国学界观点以及价值评析等方面来进行探讨。然后通过对国内外现状的比较来提出这些纷争的具体内容,通过对两大法系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同和不同之处。之后再通过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和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例如“变相”加刑、重审加刑和再审加刑等问题进行阐述。并针对这些结论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使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理念和实践运用中能更进一步的完善。
张天实[6](2013)在《上诉不加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诉不加刑制度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的革命出现的,同时上诉不加刑制度也是在与封建刑事诉讼纠问制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积极意义在于人权的保障,但同时也存在若干问题,使刑事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困境。本文研究上诉不加刑制度,是想表明上诉不加刑制度可以在实践中具体被应用,使得被告人的上诉权得到充分保障。从传统中国以实体正义为绝对优先的刑法及刑事诉讼理论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强调程序正义优先等现代刑法、刑事诉讼理论的转变的过程中,对上诉不加刑制度的评价以及取舍实际上体现的是程序优先还是实体优先诉讼理念取舍。分析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了解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对于我们评价上诉不加刑制度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所参考的内容均来自于图书馆的资料书籍和中国知网等有名的论文着作,它们都对笔者创作本文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还有一部分是参考了网络的文章,这些论文书籍等都对论文的创作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本文将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方面来具体阐述我们对上诉不加刑制度究竟应该持何种态度,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协调的观点,即在保留上诉不加刑制度的基础上予以完善,使得上诉不加刑制度落到实处。本文首先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关于两大法系上诉不加刑制度的比较以及关于正义的理解,接着又论述了各个学者代表对于上诉不加刑制度的态度,三种观点都是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关系相联系的,再次又阐述了上诉不加刑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表现出的一些困境并在论文最后论述了应该实行的对策。
戴真真[7](2013)在《刑事二审存疑发回重审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发回重审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的一种处理方式,与整个二审程序有着紧密的联系。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强化一审法院的审判职能。通过发回重审,有助于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纠正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存在各种弊端,特别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本文简称“存疑发回重审”)这一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被异化的倾向。本文将对刑事二审存疑发回重审进行研究,分析其运行状况,剖析运行中存在的弊端,提出改进运行机制的建议,从而使这种发回重审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分析存疑发回重审的制度构成。发回重审是指负责案件审理的二审法院认为案件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存在缺陷,且该法院无法通过二审直接纠正错误,而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依据发回重审的原因不同,可将发回重审分为存疑发回重审和因违反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因违反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因一审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而撤销一审裁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存疑发回重审,在我国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它指的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形时,因无法或不便查清案件而依据自由裁量权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审理的制度。本文所要研究的就是存疑发回重审制度。案件存疑,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它主要是指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实没有全部查清,证据不够充分或者遗漏了犯罪事实,原审搜集的证据未经调查核实等。针对这种情况,二审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如果确实无法查清,才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审理便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检察院补充起诉的除外,案件经重审后可以再次上诉、抗诉。但二审法院如果审理后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再发回原审法院审判。第二部分分析存疑发回重审的现状和成因。我国存疑发回重审的现状表现为:首先,存疑发回重审常态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本身符合存疑发回重审的事由。二审法院推卸责任、回避矛盾,上级法院给下级法院一个“台阶”下,因案件量刑不当而借发回重审的理由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这些都是存疑发回重审被异化的表现。其次,二审法院一般经过书面审理便将案件发回重审。这不仅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还将本应由二审法院查清的案件事实发回重审,增加了原审法院的负担,降低了诉讼效率。最后,原审法院对存疑发回重审的案件程序适用混乱。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各地做法不一。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新合议庭易受影响等,这些都导致存疑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可能被架空,最终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观念、制度和机制三大方面。对客观真实的不懈追求是导致案件被不断发回重审的观念原因;立法规定不明确,重新组成的审判组织不尽合理,一审办案质量有待提高,二审法院直接改判能力不足等是导致存疑发回重审出现弊端的制度原因;法官的奖惩制度不合理、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式”的纵向构造则是导致存疑发回重审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的机制原因。第三部分探讨如何改进二审存疑发回重审。如果观念和体制不转变,即使对发回重审的具体制度作出再精细的设计也是徒劳无功的。因此,改革存疑发回重审制度首先应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要走出传统的认识论误区,放弃对客观事实的不断纠缠,并且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真正树立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在此基础上,应当完善发回重审的具体制度,二审法院必须在开庭审理之后才能将案件发回重审,并且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废除另附指示函的现行做法。二审法院在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说理时,在事实方面的意见对一审法院无拘束力,在法律适用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一审法院应当有拘束力。案件发回重审后,可首先尝试将一些原审法院不便审理的案件发回与其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发回重审以后,进行重新审理的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尽可能地查清案件事实。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再次上诉或检察机关再次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再次开庭审理。除了改革存疑发回重审制度本身外,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改革案件请示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的不合理因素,是保障存疑发回重审制度合理运行的必要措施。
刘泉[8](2013)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异化与回归》文中提出针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不平等的诉讼力量,上诉不加刑是以当事人诉讼权利制约国家刑罚权、审判权的特殊原则,系刑事诉讼独有的制度,对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价值。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变相加刑等现状,新《刑事诉讼法》更加强调了这一原则的立法意义。应从观念上深刻理解上诉不加刑的内涵与理论依据,澄清一些模糊、错误的认识,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切实贯彻这一原则,彻底杜绝各种变相加刑的异化现象,真正使其回归立法原旨。
黄太云[9](2012)在《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文中研究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4日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把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正在进行各种学习培训。为了让广大读者全面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背景、修法过程中的各种争议观点以及修法的主要内容,准确领会立法精神,把握立法原意,本刊特约请参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专家撰写专稿,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内容进行详尽阐释,供大家学习参考。
陈光中,曾新华[10](2011)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以及审理期限等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二、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和争议 |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
(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
(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
(四)公正—效率 |
二、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度现状 |
(一)上诉不加刑的立法演进 |
(二)上诉不加刑的具体类型 |
(三)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形 |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困境 |
(一)司法机关规避上诉不加刑 |
(二)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 |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实践出路 |
(一)把控发回重审门槛,防范变相加刑 |
(二)确立“相对再审不加刑”,完善刑事再审制度 |
(三)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应改变职能观念 |
(四)对“上诉权滥用”的合理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以数罪变更为一罪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之提出 |
(一)背景 |
(二)问题之类型 |
二、“上诉不加刑”基础理论之探讨 |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存废 |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原理性依据之探讨 |
(三)观点之提出 |
三、“刑”之范围的重新理解 |
(一)三种解释路径 |
(二)“刑”之范围的具体界定 |
四、衡量中介之选择——罪名抑或是审判对象? |
(一)罪名说 |
(二)罪名说之弊端 |
(三)公诉事实说之提出 |
(四)公诉事实说之原理依据 |
五、刑轻重判断之一般标准 |
(一)一般标准之内容 |
(二)一般标准之应用实例案例——以杨某案为例 |
(三)一般标准之缺陷 |
六、刑轻重判断特殊标准之一——罪名变更标准 |
(一)公诉事实说同一性理论之取舍 |
(二)公诉事实同一说的理论与实践 |
七、刑轻重判断特殊标准之二——刑罚变更标准 |
(一)刑罚理论之重塑 |
(二)域外经验之汲取 |
(三)刑罚变更标准之提出 |
八、具体判断方法——两段分析法 |
(一)两段分析法 |
(二)适用范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二审法院自行改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二审审理方式与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 |
二、二审法院自行改判应该遵守的原则 |
一是不得侵犯审级原则。 |
二是不得违反诉审分离原则。 |
三是开庭审判原则。 |
四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
三、我国二审法院自行改判的现状与完善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二审法院的自行 |
一是二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不符。 |
二是二审法院自行改判应该遵守的原则存在问题。 |
对于我国二审法院自行改判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面的分析, 提出如下的完善建议: |
(5)上诉不加刑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 |
(一)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
(二)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三)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基础 |
二、两大法系国家上诉不加刑原则考察 |
(一) 大陆法系国家上诉不加刑原则 |
(二) 英美法系国家上诉不加刑原则 |
(三) 两大法系国家上诉不加刑原则比较 |
三、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现状分析 |
(一) 我国新上诉不加刑原则立法的进步 |
(二) 我国现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对策 |
(一)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完善建议 |
(二) 上诉不加刑原则运作机制的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上诉不加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上诉不加刑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一、 上诉不加刑制度的概念 |
二、 两大法系上诉不加刑制度分析对我国的借鉴 |
(一) 大陆法系上诉不加刑制度分析 |
(二) 英美法系上诉不加刑制度分析 |
三、 我国上诉不加刑制度的发展历程 |
四、 上诉不加刑制度与正义有关联 |
第二章 上诉不加刑制度的废、立、改之争 |
一、 废除上诉不加刑制度 |
(一) 以程序正义依赖于实体正义为依据 |
(二) 废除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现实原因 |
二、 绝对保留上诉不加刑制度 |
(一) 以程序正义绝对独立为根据 |
(二) 绝对保留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由 |
三、 保留并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 |
(一) 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协调为根据 |
(二) 保留并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的合理性 |
四、 评析 |
第三章 上诉不加刑制度的实施困境 |
一、 上诉不加刑制度实施的理论困境 |
二、 上诉不加刑制度实施的现实困境 |
(一) 上诉不加刑制度与全面审查原则冲突 |
(二) 上诉不加刑制度与二审某些程序关系不明 |
第四章 上诉不加刑困境的完善对策 |
一、 上诉不加刑制度完善对策的理论依据 |
二、 上诉不加刑制度的完善措施 |
(一) 完善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
(二) 理顺二审程序与上诉不加刑制度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7)刑事二审存疑发回重审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存疑发回重审概述 |
(一) 发回重审的概念和分类 |
(二) 存疑发回重审的制度构成 |
二、存疑发回重审的运行状况及其成因 |
(一) 存疑发回重审的运行状况 |
(二) 存疑发回重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三、改进存疑发回重审的建议 |
(一) 端正司法理念 |
(二) 建立健全制度 |
(三) 改革考核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异化与回归(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实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现实异化 |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回归的内部保证:权力、 权利制衡论的法理基础 |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回归的外部保证:与其他 原则 (理念) 之间的关系协调 |
第一, 上诉不加刑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
第二, 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论的关系。 |
第三, 上诉不加刑原则与被害人上诉权保护论的关系。 |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回归的制度完善 |
(9)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
二、完善证据制度 |
(一) 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公检法三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 |
1. 明确了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条件排除范围。 |
2. 关于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 |
3. 明确公检法机关都负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 |
(二)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
1.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
2. 明确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 |
3. 明确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
4. 明确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出庭义务。 |
5. 明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法律后果。 |
(三) 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
(四)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
1. 明确了证人必须出庭的范围。 |
2. 明确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鉴定人必须出庭。 |
3. 关于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
4. 明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
5. 明确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拒绝出庭作证的, 不采取强制出庭措施。 |
6. 增加对证人的保护和补贴保障。 |
(五) 关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 |
(六) 其他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措施 |
1. 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2. 明确规定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十四小时之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 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看守所进行。 |
3.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三、完善辩护制度 |
(一) 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职责与权利 |
1. 明确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利。 |
2. 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
(二) 明确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和委托方式, 解决委托律师难问题 |
(三) 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 解决会见难问题 |
1. 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
2. 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表述, 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
3. 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四) 明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 |
(五) 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 |
1. 律师调查取证难。 |
2. 律师对办案机关未提交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没有法律救济手段。 |
(六) 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将法律文书送达律师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
(七) 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 |
(八) 关于律师免除作证义务及例外情形 |
(九) 对辩护人的执业禁止行为进一步修改完善 |
1. 考虑到证人改变证言的原因比较复杂, 有的 |
2. 考虑到辩护律师一旦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
四、完善强制措施 |
(一) 完善取保候审 |
1. 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扩大适用范围。 |
2. 进一步完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
3. 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定、收取和退还。 |
(二) 完善监视居住 |
1. 明确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 |
2. 对指定监视居住严格限制适用范围, 并对通知家属和检察院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
3. 完善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
4.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
(三) 进一步完善传唤、拘传措施 |
(四) 完善逮捕、拘留措施 |
1. 明确了逮捕条件, 增加可操作性。 |
2. 对检察院审查批捕讯问犯罪嫌疑人作明确规定。 |
3. 明确拘留、逮捕后必须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和通知家属。 |
4. 适当延长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 |
(五) 完善对羁押期限届满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 解决超期羁押、一押到底问题 |
1. 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凡是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必须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2.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 并明确有关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
3. 设立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机制。 |
五、完善侦查措施 |
(一) 完善技术侦查措施 |
1.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批准程序和执行主体。 |
2. 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执行。 |
3. 明确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材料的处理措施。 |
4. 对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措施作出规定。 |
5. 明确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二) 完善人身检查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1. 完善人身检查的规定。 |
2. 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六、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
(一)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
2. 检察机关应当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
3. 检察机关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 |
4. 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对人、对物的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申诉、控告, 有审查核实、通知纠正权。 |
5. 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有调查核实、通知纠正权。 |
(二) 检察院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有调查核实、通知纠正权 |
(三) 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 |
1. 扩大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 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机关。 |
2.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同步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 |
七、完善第一审程序 |
(一) 明确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向法院全案移送案卷和证据 |
(二) 增加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
(三) 将量刑程序在法律中体现 |
(四) 增加规定了中止审理程序 |
(五) 完善简易程序 |
1. 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和条件。 |
2. 对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作了规定。 |
3. 明确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庭。 |
4. 进一步细化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增加可操作性。 |
5. 延长了简易程序的审限。 |
八、完善第二审程序 |
(一) 进一步明确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
(二) 完善发回重审 |
(三) 进一步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 |
(四) 进一步完善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
(五)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
1.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
2.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六)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
1. 进一步细化、补充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条件, 增加可操作性。 |
2. 明确指令再审的, 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
3. 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
4. 对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作出规定。 |
5. 从保障人权、及时纠错的角度出发, 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显无罪的案件, 可以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九、关于延长办案期限问题 |
(一) 关于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
(二) 关于延长一审、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
(三) 增加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时间 |
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一) 扩大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
(二) 扩大有权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范围 |
(三) 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调解或者作出判决、裁定 |
十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一) 明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 |
(二) 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 |
(三) 明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进行社会调查 |
(四)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 |
(五) 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
(六) 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1. 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 |
2. 建立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制约、救济机制。 |
3. 明确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机关和考验期。 |
4. 明确对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
(七) 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十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一) 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 |
(二) 在公检法机关主持下制作刑事和解协议 |
(三) 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的处理 |
十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一) 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1.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3.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 |
(二) 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
(三) 规定了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及对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程序 |
(四) 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的终止和裁定错误的返还、赔偿 |
十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一) 明确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
(二) 对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程序及对强制医疗的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作出规定 |
(三) 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
(四) 规定强制医疗申请的审理期限和对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机制 |
(五) 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应当定期诊断评估和及时解除强制医疗 |
(六)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
(10)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关于全面审查原则的问题 |
二、关于二审审判方式的问题 |
(一) 实践中二审审判方式的异化及其原因 |
1.现行立法存在缺陷 |
2.法官理念落后、职能错位 |
3.制度保障不到位 |
(二) 完善我国二审审判方式的立法构想 |
1.修改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
2.规范二审证人出庭 |
3.二审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 |
(1) 确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 |
(2) 应当合理配置二审法院的庭外调查权。 |
三、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问题 |
(一) 是否适用抗诉案件 |
(二) “不加刑”的范围 |
(三) 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
四、关于二审发回重审的问题 |
(一)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 |
(二) 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 |
五、关于二审刑事和解的问题 |
(一) 二审刑事和解的实证探索及其障碍 |
(二) 构建二审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构想 |
1.适当扩大《修正案 (草案) 》规定的刑事和解范围 |
2.加强对二审法院裁量权的规制 |
四、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D]. 吉文娟. 吉林大学, 2020(08)
- [2]从三个案例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异化[J]. 姚彩云,王乐,朱梅. 法制与社会, 2016(28)
- [3]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以数罪变更为一罪为视角[D]. 孔祥承.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5(01)
- [4]二审法院自行改判研究[J]. 杨杰辉. 法治研究, 2013(07)
- [5]上诉不加刑原则研究[D]. 梁蓓蓓. 华中师范大学, 2013(S2)
- [6]上诉不加刑制度研究[D]. 张天实. 沈阳师范大学, 2013(10)
- [7]刑事二审存疑发回重审问题探析[D]. 戴真真. 西南政法大学, 2013(11)
- [8]“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异化与回归[J]. 刘泉. 法学论坛, 2013(02)
- [9]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J]. 黄太云. 人民检察, 2012(08)
- [10]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J]. 陈光中,曾新华. 中国法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