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政策调研报告完善

特困供养政策调研报告完善

问: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 答: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贴标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要满足昌察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同时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耐亮茄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要求不低于当地低保补贴标准的1.3倍,每个地区的标准不一,大部分都在600元以上。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贴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贴要以满足农村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宗旨,补贴方式分为生活支出的补贴和福利待遇补贴。生活支出的补贴一般指米面粮油,衣服等日用品和煤炭等取暖燃料方面,福利待遇补贴指提供医疗救助键桐、免缴新农合、处理丧葬事宜等。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问:2022特困供养新政策
  1. 答:扎实开展定点扶贫和片区扶贫,坚持部领导联系定点扶贫县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责任书承诺事项,升侍加强资金项目、产品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联学共建等帮扶措施,加大定点扶贫县典型宣传,推动定点扶贫帮扶资源和政策措施接续转向乡村振兴。
    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继续落实大兴安岭南麓片区105项办实事清单,助力片区19个贫困县提升脱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果。做好农业援藏援疆工作,开展西藏、新疆农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调研,提出“十四五”农业援藏、农业援疆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及政策建议历皮。召开农业援藏、农业援疆工作座谈会,组织动员部系统有关司局单位和对口支援省份农业农村部门,强化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支持,推进西藏、新疆农业农村加快发展。
    法律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吵烂吵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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