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商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思考

对工商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思考

一、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内部监督问题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杨觅[1](2021)在《我国海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应付全[2](2020)在《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文中认为市场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整合监管职能推进综合执法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如对行政执法理念、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上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自由裁量的适当性、行政指导的普遍性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部门所承受的风险压力与日俱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点。因此,正确认识和规避行政执法风险,是市场监管领域重要研究课题。在研读和梳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的相关文献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主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违规执法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损害了社会或执法对象合法权益,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不良后果。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具体有行政许可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和行政检查风险,它们都具有发生概率大、社会影响广、关联程度高的特点。近年来,QT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由人员和权责的重组,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重塑了执法组织架构,建立了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基层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了立案及案件管辖权限,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探索所中队模式不断优化基层行政执法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这几年的职能融合中,仍存在几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执法队伍人员总量相对不足、专业水平不高和构成不够合理,大大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水平与质量,是执法风险的主要内因。二是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整合后的权责体系仍然不合理、缺乏有效的内外执法监督机制、缺乏科学的保障机制、监管方式信息化不足,这四大问题是在市场监管改革中发生的阶段性问题,是造成风险产生的内部客观原因。三是执法环境影响执法效率,法律制度环境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仍有影响、风险应对体系不完善则是很重要的外部因素。因此防范执法风险,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执法规范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多层级同时进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厘清职责,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完善内部监督并引进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执法;建立健全考核和奖励机制,让执法人员安心工作;跟上科技发展,改进执法技术,实现靶向监管。二要完善自身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通过创新协作机制,将其他部门人员力量充实到基层执法力量中进行联合执法,解决人员少的问题;通过改进培训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克服本领恐慌;进一步调整人员结构,精局强所的理念,将年轻干部充实到一线执法岗位。三要完善执法环境,实现联防联控。国家层面及时更新相关法律,避免执法漏洞;执法部门要树立执法权威,取得当地政府支持,同时加强大众的法律意识;优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对体系,防范因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舆情风险。

陈辉[3](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刘冰捷[4](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提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罗仙凤[5](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陈相舒[6](2020)在《机构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效能建设的研究 ——以BY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市场有着很强的控制力,而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供给侧持续性进行改革,市场需要逐步地放开,在这种背景下,群众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同感逐渐下降,各类市场主体呼唤新的市场监管方式,从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来讲,传统的监管模式和执法手段往往显得疲软无力,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内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参差不齐,影响了部门形象。新一轮的机构改革正是为了破除上述弊端,但市场监管部门又该如何改革?何时改革?改革的力度如何把握?这些问题困扰了很多市场监管人员。另外,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都不一样,是否需要区别对待?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县区都积极地进行了探索。尽管每个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改革方法及最终的改革结果都不一致,但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本文运用了个案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市场行政监管执法效能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是对BY县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阐述,包括BY县市场监管系统职能改革情况、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情况等,阐述了 BY县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效能建设中的一些做法,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注重品牌塑造等;其次介绍了 BY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具体措施取得了很多不错的成绩,包括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获得了多项重要的荣誉,同时指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反映出来,包括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过程缺乏监督等;再次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制约BY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效能的因素,即体制、机制、人才队伍、执法环境四个方面;最后针对分析出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在提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效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的对策。

徐洋洋[7](2020)在《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烟草行业企业长期的保持着“中国第一纳税人”的身份,是我国国民经济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018年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利总额11556亿元,居各行业之首。1984年我国以法律规定设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局这一机关组织,统一进行管理,按照“国家领导、统筹专营、垂直管理”的体系作为主导机制。极大地改善了烟草行业的市场管理水平,在提高国家税收、打击烟草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烟草市场规范性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国的烟草行业依据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条例、专卖条例等相关授权对烟草市场实行着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管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也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然而,卷烟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也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剧烈变化,与此同时烟草专卖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也遇到了诸多困难。因此,如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行更完善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改革迫在眉睫。本文着重研究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在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经历,以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现状、存在问题为切入点,结合新形势对行政执法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多方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目的在于从多角度努力破解现存的县级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本文设计了新的行政执法体系,确定了构建体系的思路、原则和方法,并提出了要确定合理的行政执法流程。通过选取在M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发生的真实的案例,将烟草执法日常检查中不合理的多个具体问题展现出来,加以分析,研究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以及烟草行业的影响。从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现状入手,通过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模块来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用以解决基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难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后续的保障措施,以期更好的为M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系的运行服务,以理论指导实践,深入分析问题的根源,有利于烟草行业的健全发展,保证国家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不被侵犯。

黎小琴[8](2019)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成为了全国人民共同关心的话题和热点之一;而作为食品链条最末端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行政处罚是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但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则等滞后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执法需求;又因餐饮食品具有累积性、即时性和差异性等特点,且执法队伍存在力量薄弱、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存在难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处罚不当和滥用职权等情况,使得行政处罚效果偏离了立法目的的预想;同时,又缺乏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力未得到有效控制,行政相对人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以公共治理理论、法治政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为研究基础,利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和对比分析研究等方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问题进行分析,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对策及建议,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奠定一定的治理基础。本文主体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阐述,对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述评。第二部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概述。对本文研究涉及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行政处罚涉及的罚制与罚种、研究理论基础和当前行政处罚现状及创新进行了概述。第三部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从立法与执法衔接、执法效能、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经验与借鉴。通过评析国外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先进经验,得出可供我国借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对策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思考与建议。主要从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和营造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氛围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

徐畅[9](2019)在《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超限超载现象日益严重。为了提高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执法水平,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率,加快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已经成为交通主管部门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此同时,不断创新发展的科技手段也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创造了必备条件。交通执法部门既要服务群众,又要承担整个交通执法工作。交通执法活动影响到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影响到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超限超载成为基层执法人员遇到的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研究执法过程中来自各类利益方的阻碍作用,分析超限超载产生的原因,探究超限超载产生的根源不难发现:基层交通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交通执法体制不畅,还有执法环境恶劣,表现在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群众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严重挫伤了执法人员对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分析以上各种现象和超限超载形成的关系,发现超限超载是多方共同造就的。首先,广东省基层交通执法队伍最初来源于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内部转岗,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的执法能力,又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的工作培训。其次,社会转型期间公众对政府部门、执法人员产生了种种不信任,执法环境复杂。再次,货运超限超载利益相关方包含了货车司机、货车车主、货物货主、装载企业、执法部门、地方政府等等,治理超限超载牵扯到整个货运市场、物流行业的发展问题,面临严重的外部制约。最后,治理超限超载等工作作为基层执法重要内容却面临地方执法监督缺位的问题。从以上基层超限超载执法困境入手,逐步解决以超限超载为代表的基层交通执法难题,对于物流企业、货运市场、基层交通执法部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界定了超限超载的概念,结合当前我国交通行政执法新的形式,以及治超新政产生的影响,考察、实证、剖析了广东省D市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分析了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超限超载治理中存在的困境问题,研究了产生这些困境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达到总结经验,推广到各地,提高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梁春程[10](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二、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内部监督问题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内部监督问题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1.1.2 研究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成果总结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第2章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风险概述
    2.1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的概念
    2.2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风险
        2.2.1 行政许可风险
        2.2.2 行政处罚风险
        2.2.3 行政检查风险
    2.3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风险的特点
        2.3.1 发生概率大
        2.3.2 社会影响广
        2.3.3 关联程度高
第3章 QT县防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分析
    3.1 近几年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
        3.1.1 重塑执法组织架构
        3.1.2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3.1.3 提高干部执法能力水平
    3.2 目前防范风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3.2.1 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3.2.2 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
        3.2.3 执法环境影响执法效率
第4章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对策
    4.1 建立健全制度,实行规范化执法
        4.1.1 厘清职责,强化部门协作
        4.1.2 健全制度,实现全面监督
        4.1.3 改变理念,完善激励机制
        4.1.4 改进技术,实行靶向监管
    4.2 完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
        4.2.1 融合多方力量,扩充基层执法力量
        4.2.2 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4.2.3 调整人员结构,实现执法人员年轻化
    4.3 完善执法环境,实现联防联控
        4.3.1 完善法律体系,夯实执法基础
        4.3.2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执法权威
        4.3.3 优化应对体系,防范舆情风险
第5章 结语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一、处置权的意涵
        二、处置权的地位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一、职权法定
        二、正当程序
        三、监察独立
        四、处置协同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第六节 小结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第四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5)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的结构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机构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效能建设的研究 ——以BY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国家政策
        1.1.2 现实情况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内研究情况
        1.3.2 国外研究情况
        1.3.3 简要述评
    1.4 研究方法和内容
        1.4.1 研究方法
        1.4.2 研究内容
    1.5 研究的技术路线
    1.6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1.6.1 研究的创新点
        1.6.2 研究的不足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 大部制改革
        2.1.2 行政效能
        2.1.3 行政执法
    2.2 理论基础
        2.2.1 公共治理理论
        2.2.2 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理论
        2.2.3 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3 BY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效能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BY县市场监管系统情况概述
        3.1.1 BY县市场监管系统职能改革
        3.1.2 BY县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改革
    3.2 BY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效能建设的现状
        3.2.1 BY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效能建设中的做法
        3.2.2 BY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效能建设取得的成绩
    3.3 BY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3.1 执法对象满意度调查的基本情况
        3.3.2 对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分析
4 制约BY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效能的因素
    4.1 执法体制因素
        4.1.1 执法机构职能被弱化
        4.1.2 执法机构内部职责交叉,管理混乱
    4.2 执法机制因素
        4.2.1 行政处罚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强
        4.2.2 缺乏有效激励措施,人员积极性不高
        4.2.3 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外部监督无法介入
    4.3 执法队伍因素
        4.3.1 执法队伍编制混杂,年龄老化
        4.3.2 缺乏学习动力和进步热情
        4.3.3 执法理念和知识陈旧,无法适应时代发展
    4.4 执法环境因素
        4.4.1 地方行政行为及人际干预,执法权威受损
        4.4.2 问责机制及问责案例影响执法工作开展
        4.4.3 地方经济薄弱,执法力度受限
5 提升BY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效能的对策建议
    5.1 完善体制建设
        5.1.1 理顺执法机构内部关系,明确各自职责
        5.1.2 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内部岗位,实现职能全覆盖
    5.2 创新机制管理
        5.2.1 制定并严格执行案件决策机制
        5.2.2 建立办案奖惩机制
        5.2.3 完善内外联动的监督机制
    5.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5.3.1 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5.3.2 做好思想工作,提升凝聚力
        5.3.3 开展廉政教育,强化拒腐防变和公正执法意识
    5.4 优化执法环境
        5.4.1 传递正确政绩观,重视公平和公正
        5.4.2 注重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5.4.3 重视媒体宣传,营造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7)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1.3 研究思路及内容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
    1.5 研究特色
第2章 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现状
    2.1 M县烟草专卖局概况
        2.1.1 机构性质
        2.1.2 机构组成
        2.1.3 机构职能
        2.1.4 岗位构成
        2.1.5 执法人员情况
    2.2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权限
        2.2.1 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2.2.2 烟草专卖法中涉及的法律责任
        2.2.3 M县烟草专卖局基本权限
    2.3 M县烟草专卖局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2.3.1 办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审批发放变更等业务
        2.3.2 监督检查本辖区卷烟市场运行情况
        2.3.3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3.4 汇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问题及成因分析
    3.1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1.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混乱
        3.1.2 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态度恶劣客户满意度低
        3.1.3 卷烟经营者履行法律意识淡薄
        3.1.4 联合执法形同虚设
    3.2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3.2.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流程缺乏体系化
        3.2.2 烟草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
        3.2.3 卷烟经营者素质水平低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3.2.4 联合执法缺乏协调机制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体系的构建
    4.1 构建目标及思路
    4.2 构建原则
    4.3 行政执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4.3.1 行政执法组织模块
        4.3.2 行政执法理制模块
        4.3.3 合理的行政执法流程模块
        4.3.4 行政执法人员绩效考核模块
        4.3.5 激励约束机制模块
        4.3.6 卷烟经营者培训模块
        4.3.7 联合执法监管模块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体系运行的保障措施
    5.1 改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外部环境
        5.1.1 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
        5.1.2 加强联合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
    5.2 健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5.2.1 加强内部监督
        5.2.2 实行政府监督
        5.2.3 强化社会监督
    5.3 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5.3.1 提高执法队伍工作行政力
        5.3.2 加强法治学习和素质提升
        5.3.3 创新队伍管理机制
    5.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的意义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1.2.1 国内文献研究述评
        1.2.2 国外文献研究述评
    1.3 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基本思路
        1.3.1 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
        1.3.2 研究的基本思路(含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概述
    2.1 相关概念厘清
        2.1.1 餐饮服务
        2.1.2 食品安全
        2.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2.1.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
    2.2 涉及的罚制与罚种
        2.2.1 罚制
        2.2.2 罚种
    2.3 研究的理论基础
        2.3.1 公共治理理论
        2.3.2 法治政府理论
        2.3.3 权利保障理论
    2.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现状及创新
        2.4.1 行政处罚现状
        2.4.2 执法创新之处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及分析
    3.1 立法与执法衔接不畅
        3.1.1 现有法律法规滞后
        3.1.2 现有制度不完全满足执法需求
    3.2 执法效能不高
        3.2.1 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3.2.2 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
        3.2.3 行政处罚程序执行不严格
        3.2.4 部分责任条款未有效实施
    3.3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乏力
        3.3.1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3.3.2 缺乏有效责任追究机制
    3.4 法律救济权保障不到位
        3.4.1 救济途径不通畅
        3.4.2 救济程序不规范
4 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经验与借鉴
    4.1 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简介
        4.1.1 美国
        4.1.2 德国
        4.1.3 日本
        4.1.4 新加坡
    4.2 启示与借鉴
        4.2.1 加强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
        4.2.2 强化法律责任落实
5 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思考与建议
    5.1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5.1.1 加快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进度
        5.1.2 加强法律条款约束力
        5.1.3 健全处罚执行标准体系
        5.1.4 提高违法成本
    5.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5.2.1 夯实执法队伍执法基础
        5.2.2 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思维
        5.2.3 完善执法人员的培训机制
    5.3 强化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5.3.1 尊重和保障相对人权利
        5.3.2 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5.3.3 控制处罚自由裁量权
    5.4 营造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氛围
        5.4.1 创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式
        5.4.2 完善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意义
        1.1.1 现实意义
        1.1.2 理论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超限超载的原因
        1.2.2 关于超限超载的对策
        1.2.3 研究总结
    1.3 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
        1.3.1 行政执法
        1.3.2 非现场执法
        1.3.3 “街头官僚”理论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921治超新政”及实施情况
    2.1 “921 治超新政”
        2.1.1 “921 治超新政”内容
    2.2 “921 治超新政”进步意义
    2.3 “921 治超新政”全国各地实施情况
        2.3.1 “921 治超新政”初实施时全国各地情况
        2.3.2 “921 治超新政”实施一年后情况
        2.3.3 “921 治超新政”实施暴露的问题
    2.4 “921 治超新政”D市实施情况
第三章 D市交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D市交通现状
        3.1.1 2016 年D市交通现状
        3.1.2 D市交通执法现状
    3.2 D市交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2.1 超限超载现象仍然存在
        3.2.2 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冲突不断
        3.2.3 违法行政干预不断
        3.2.4 执法关系协调不畅
        3.2.5 法律法规相互冲突致使行政执法难有所依
        3.2.6 执法标准弹性化
        3.2.7 行政执法手段单一
第四章 基层超限超载治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4.1 地方利益冲突,法律法规滞后
    4.2 执法部门众多,各自为政、执法行为不规范
    4.3 执法队伍的素质不高,培训形式化
    4.4 交通执法环境恶化
    4.5 执法与经济利益冲突,行政伦理制度缺失
    4.6 执法机关责任监督不到位
    4.7 自由裁量权滥用
    4.8 交通执法部门人力资源问题
    4.9 舆论导向错误及公众对执法者偏见加深
    4.10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不彻底
第五章 解决基层超限超载治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5.1 完善处罚机制
        5.1.1 执行“一超四罚”
        5.1.2 将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5.1.3 建立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治超
    5.2 交通执法机构要发挥主体作用和其他部门或地区合作
    5.3 按层次需求布局超限检测站
    5.4 加强货物运输市场的建设
    5.5 运用新技术创新治超技术手段
    5.6 管好重点监管对象
        5.6.1 严格货物运输装载源头监管
        5.6.2 严格货物运输车辆监管和市场监管
    5.7 强化执法的权威性
        5.7.1 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内部贪腐勾结
        5.7.2 推进执法程序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5.7.3 对多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驾驶员给予扣分处理
    5.8 完善现有交通法规、规章体系
    5.9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5.10 提高执法机关舆情应对水平
    5.11 加强遵纪守法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5.12 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体现法理人情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10)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一)一般监督检察
        (二)职务犯罪检察
        (三)行政诉讼检察
        (四)行政执法检察
        (五)公益诉讼检察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分权制衡理论
        (二)法律监督理论
        (三)监督行政理论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一)发现机制
        (二)办案机制
        (三)保障机制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一)规范依据不足
        (二)对象范围模糊
        (三)方式程序散乱
        (四)效力责任不明
        (五)保障机制薄弱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四、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内部监督问题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海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杨觅. 上海海洋大学, 2021
  • [2]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D]. 应付全.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5]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机构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效能建设的研究 ——以BY县为例[D]. 陈相舒. 扬州大学, 2020(05)
  • [7]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研究[D]. 徐洋洋.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D]. 黎小琴.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19(05)
  • [9]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D]. 徐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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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商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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