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拿大WWW.CANADA.GC.CA/WWW.GC.CA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人性化电子政府(论文文献综述)
张强峰[1](2019)在《身体素养导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小学阶段)制订分析与实施研究》文中提出身体素养是学生长期体育锻炼后的重要结果体现,而激发学生体育锻炼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订与实施的主要目标,因此身体素养是《标准》制订与实施的重要导向。但作为新近兴起的研究热点,国内外身体素养的概念界定、评价体系、实施策略都等存在差异。在其制订与实施中是否注重培养学生身体素养,注重学生身体素养的哪些方面不得而知。越早期的运动干预,对于青少年成年后体育锻炼、意志品质的影响越大。基于此,本研究结合国内外身体素养的理论研究为基础,拟全面、系统探究身体素养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探寻《标准》(小学阶段)在其历史演变与现实实施中的身体素养导向,剖析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寄希望为《标准》促进小学阶段学生身体素养的养成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通过国内外文献资料,借助系统分析、数理统计、逻辑推理等方法对身体素养的内涵概念,哲学基础,指标体系进行重新界定,基于论文界定的身体素养,对我国《标准》(小学阶段)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并探析《标准》(小学阶段)修订中存在的不足。借助教育部《标准》测试数据复核的机会,在我国中部省份、西部省份、南部省份各选取1个省份,每个省份10所小学,共计对30所小学的2400名3-6年级小学生,3600名1-6年级小学生家长,120名体育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与访谈,通过对回收的问卷进行逻辑分析与数理统计,探寻《标准》(小学阶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身体素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在身体和心理方面都能体现出有目的身体活动的知识,技能,理解和价值观,是一个人在各种身体活动中的由内而外的综合表现,并能维持终身体育活动参与的能力。主要包括运动技术和能力;运动的动机和行为;运动的规则和策略;运动的个人和社会属性四个方面。身体素养以一元论和现象学为哲学基础,培育的主要途径包括广泛运动参与的模式,过程性的评价体系,家校社的协同机制,与运动相关的评价范式。《标准》(小学阶段)在其制订中,注重以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为重点来促进学生身体素养的发展,但也存在:以外在量化指标为主线的测试机制,忽视学生的情感和认知,抑制学生积极的体育运动动机和行为的养成;以终结性为主的评价体系,忽视学生发展的过程,抑制学生的运动规则和策略的发展;测试项目统一必测的发展趋势,忽视学生内在个体差异,学生的个性发展趋于共性。《标准》(小学阶段)的实施在学生方面存在着学生参与的认知有待提高,参与的态度有待端正,参与的动机有待强化;《标准》(小学阶段)的实施在外界支持方面存在着父母与学校的协同度有待提高,学校运动场地配备有待落实,社会对于学校的支持有待量化。导致《标准》(小学阶段)制订与实施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理想与现实的偏差;主体与客体的错位;素质与素养的差异。《标准》(小学阶段)的当前实施应建立一体化的电子档案应对当务之急;构建强制与自由的测评体系面对长远发展;发挥学校体育课程与教学的功能;呼吁家庭教育的理性回归。在《标准》的未来制订上,应健全测试体系,促进学生积极的体育运动动机和行为的养成;拓展关注群体,提升《标准》实施的外环境,健全学生身体素养发展的社会属性;加强师资培训,促进学生身体素养中规则与策略意识的发展。
唐纳德·巴金汉姆,本杰明·巴金汉姆[2](2018)在《线上食品销售规制模式研究:加拿大是否准备好迎接“亚马逊”丛林和“阿里巴巴”洞窟?》文中认为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食品线上销售规制的当前形势。本文着眼于传统合同法与新型电子商务规范在私法领域的衔接,并考察加拿大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标签的现行公法规定,以判定其在一个线上互联的世界中是否足以规范食品商务。
甘露茜[3](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巫娜[4](2018)在《中国—加拿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师专业标准是确立教师工作独特专业性质与地位、实现教师职业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的前提基础,是实现教师队伍高水平发展的时代要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教师专业化发展运动,引发了各国高度关注如何研制与实施符合时代特征的教师专业标准。我国教育部于2012年颁布了基础教育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标准,对于促进我国基础教育师资队伍整体提升有着重要意义。尽管如此,广大中小学教师如何深刻地解读并有效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如何将教师专业发展的文本标准转化为事实标准,如何确保教师专业标准更加有效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让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教师专业标准要求、继而引领教育教学改革,仍然是一个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本研究选取具有东西方文化代表性的两个教育强国——中国与加拿大,作为研究对象国。将“教师专业标准”这一“当代概念”置于两国教师专业标准“历史发展对比”、“中西对比”、“事实与文本对比”的更广阔视野中进行全方位审视;以不同历史发展传统与文化背景下两国对“理想教师”的专业标准发展要求作为“主轴”,从“历史”与“现状”,“文本”与“事实”两个维度,采用文献研究、文本分析、历史比较、跨文化比较、实地调研等方法,从两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历史发展、文本内容、价值取向、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等层面,比较系统深入地探讨两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共同性与差异性。在全面探索中加两国教师专业标准的发展特征基础上,尝试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发展的逻辑起点与话语体系的新思考,从而为进一步发展、充实我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解决当前教师专业标准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根源性问题,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策略;同时也为我国教师专业标准在更大范围内进入国际视野,促进国际教师专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本研究主要分为如下部分:导论。本研究的导论部分主要从我国教师专业标准改革需求,欧美各国教师专业标准改革经验,教师标准研究的国际视野及合作契机等角度阐明本研究问题提出的背景。从“事实标准”和“文本标准”两个维度对“教师专业标准”进行概念界定,并根据国内外已有研究展开文献综述,探讨研究基础,阐明研究目的与意义,理清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一章“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历史沿革”梳理了中加两国教师专业标准发展演变的阶段性特征及动力因素,旨在追溯中加两国教师专业标准发展演变的历史传统及文化基础。中加两国教师专业标准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个别到一般”、“从零散到系统”的逐步完善过程。两国标准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都受到不同外来文化影响,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教师专业―文本标准”与“事实标准”。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教师专业标准在总体上体现了教师专业标准发展的国际趋势,而加拿大教师专业标准则在发展中愈发凸显本土特色。第二章“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现行专业标准文本比较”分析比较了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现行标准文本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话语特征,揭示了文本隐含的意义关联和价值逻辑。比较而言,结构完整、内容全面的中国教师专业标准文本在统一性和协调性上更胜一筹,而类型多样、结构多元的加拿大教师专业标准文本则更富可操作性与实践性。。第三章“中加两国中小教师专业标准价值取向比较”在前两章基础上,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寻中加两国教师专业标准体现的价值取向。研究发现,从古至今,中国教师专业标准一直坚守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师德为先,以身垂范”、“重视学科知识”、“关注教学能力”;而加拿大教师专业标准则重视“伦理信念,责任规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强调教师的“胜任力表现”及“终身学习发展”。第四章“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实施比较”主要关注当前中加两国教师专业标准的实施主体、实施模式、实施现状。研究发现,在不同的教育管理体制下,中加两国采取了不同的教师专业标准实施路径。中国教师专业标准的实施采用了“行政主体主导,专业主体配合”、“统一要求,协调行动”的标准实施模式;而加拿大教师专业标准则采用了“‘政府—专业组织’共同推动”、“双向服务”式的标准实施模式。到目前为止,中国教师专业标准实施还停留在“理念传达、行政主导、单一评价”阶段,基本完成了标准宣传解读,顶层设计与方案订制,还需要深度解读标准,以此唤醒教师的主体自觉,实现教师专业文化养成。相对而言,加拿大多数省区已经基本实现了专业标准实施的制度化、规范化,但标准实施中仍然存在标准执行不到位、标准实施主体间利益冲突不断、联邦层面的标准体系建设薄弱等问题。第五章“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个体专业标准践行考察”根据中加两国教师专业标准文本内容,开展实地调研,考察当前中小学教师个体持有的专业标准观及标准践行情况,比较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持有的教师专业“事实标准”和国家政府制定的“文本标准”之间的异同与差距,以了解中加两国政府层面制定的教师专业标准在中小学实际教学场域中的达成情况。调研发现,中国中小学教师普遍认同的“以生为本”、“学科为重”、“教学为先”等理念符合我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一直以来的价值追求;中小学教师在教学中践行的“对学科教学知识的重视”、“注重课堂教学”、“配合外部推动,积极开展专业学习”等专业标准,反映了我国教师专业标准观的独特性;相对于我国现行的教师专业“文本标准”,我国中小学教师持有的“事实标准”在结构和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以安省教师为代表的加拿大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践行的“符合专业伦理的师生关系”、“包容性教育”、“差异化教学”、“有效的学生评价”等“事实标准”和本省教师专业“文本标准”的契合度较高,反映了以安省为代表的加拿大各省区在教师专业文本标准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对教师工作场域及专业实践的高度关注,对我国教师专业“文本标准”向“事实标准”转化具有借鉴意义。研究同时发现,加拿大教师专业“文本标准”和“事实标准”之间缺少“合理差距”,未能为教师专业发展制定远期目标,在引领教师树立专业理想上稍显薄弱。第六章“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比较的启示”作为研究的结论部分,在前文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加两国教师专业标准的特征进行了归纳性、批判性的总结,提出了理想教师专业标准应具备的特征,并进一步明确了教师专业标准制定及有效实施的逻辑起点。研究发现,中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认同专业教师应该具备的“崇高师德、学生为本、知能并重、终身学习”等特征;加拿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则强调专业教师必备的“伦理规则、学生中心、实践表现、专业学习”;中加两国在教师专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一个重“外部规约,靠行政力量推动”,一个重“服务发展,靠专业组织推动”,而有效的教师专业标准应该具备以下特征:重视“教师伦理德性”、“学生全人发展”、“学生学业表现”、“专业学习文化建设”、“教师专业认同”、“政府-专业联盟”。研究在总结两国教师专业标准特征及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教师专业标准制定和有效实施的逻辑起点——关注“人”的发展,尤其是要关注作为“主体人”的学生的发展;教师专业标准的制定要围绕着实现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展开;要推动教师成为具有“专门知识”、“关键能力”、“整全特征”的“专业人”,要创设教师专业发展生境,完善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建设,实现标准中两个“真实人”:“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成长。研究提出,教师专业标准要以推动“人的发展”为宗旨,重视本土文化传统对“人”的影响,重视激发作为真实存在的“教师人”的专业发展内生动力,教师专业标准的制定才具科学性,专业标准的实施才具有效性,专业标准的意义与价值才能够真正得以体现。本章最后展望了我国教师专业标准的发展趋势,提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教师专业标准将:在追求标准国际性的同时,回归本土性;在“理论”与“实践”导向中,寻求价值平衡;在实现标准工具性的同时,转而重视标准的人文性;在提升教师专业素质的同时,关注教师的实际工作场域;在倡导教师树立并践行终身学习理念的同时,重视教师专业学习规划及支持体系建设。
完颜邓邓[5](2017)在《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目标。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又明确提出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组成部分,是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形态。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实现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转变,能够扩展公共文化资源的传播范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是借助新技术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性选择。由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过程中对数字化设施设备的建设、公民数字素养的教育培训以及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教化作用,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进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而且有助于消除数字鸿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基于上述认识,本文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界定相关概念,阐释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分析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促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意义及相关制度建设,调查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分析造成不均等的现实原因,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并提出其运行策略。论文的主要观点如下:(1)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应该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文化权益理论要求政府为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服务过程应重视公众参与,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对公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提高服务的利用率。依据公平正义理论,实现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需要首先建立制度,提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水平,服务中应将那些获取服务困难的群体作为重点,均等化是动态变化的、是相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要求强化政府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职能,满足所有公民的数字文化需求,建立公民需求表达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2)在国家级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及若干地方性数字文化项目的推动下,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水平与数字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提高,区域、城乡与群体差距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本文运用所构建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不同地域、城乡、群体间的评价,发现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能力薄弱,这些地区为特殊群体提供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明显不足,整体上与东部发达地区、城市存在显着差距。造成非均等问题的关键因素是制度安排的非均等或相关制度的缺失,包括国家长期区域有别的经济发展战略、不同地区当地政府财政能力的差异、公共文化行业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电信普遍服务与信息无障碍发展缓慢等。由于均等化的实现依靠公众的需求与利用,公民自身的经济条件差距、数字素养与文化素养的差距等微观因素对非均等造成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为此,实现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必须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3)通过对国外实践的调查分析,表明国外经验对于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具有借鉴意义。主要有:完善制度体系是实现均等化的根本保障、普及信息基础设施与提高公民数字素养是均等化的基本前提、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是促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均衡服务对象是实现均等化的必然路径、发展社会合作是实现均等化的必要助力。(4)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动态发展原则,构建由目标、对象、责任主体、方式四要素构成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为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与供给者推进均等化提供一种模式。根据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非均等的现实问题,将偏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与特殊群体作为重点对象,将提高对这些地区与群体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作为目标,政府部门、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力量都是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参与主体,负有不同的责任,确立标准、实施评价是促进均等化的有效方式。(5)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的运行需要从制度环境、服务供给、技术应用、人文与素养四个层面加以推进。制度环境层面,构建以均等化为导向的法律政策体系;细化服务标准,评估实施效果;确立服务均等化评价标准,评估均等化程度。服务供给层面,改变服务的单一供给方式,发展多元供给主体;明确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实施分众化供给。技术应用层面,改造数字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推动辅助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人文与素养层面,构建均等化组织文化,培育服务人员的人文精神;加强对公众素养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的利用率。
陈洪平[6](2015)在《彩票法理念纠偏与制度调整》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彩票”为民政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筹集资金被多数人认为“理所当然”。国家彩票政策的基本倾向亦是推动彩票扩张。不得不注意的是,与彩票扩张相伴,以“问题博彩”为核心的彩票负面影响呈加剧趋势。“存在不意味合理”,本文拟以财政法基本理论为指导对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进行审视和检讨,对“娱乐取向”理念进行求证,探讨彩票法律制度调整与构建,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章:第一章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考察。新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以“有奖募捐”名义发行彩票。随着彩票发展和观念改变,“彩票”成为一种为民政福利、体育等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工具。与国家对“彩票”定位相适应,中国逐步构建了以“收入取向”为理念的彩票法律制度体系。本章从彩票法律制度对“彩票行为”的规制切入,以彩票发行法律制度中的“发行垄断安排”和“彩票产品管理制度”,以及彩票销售法律制度中的“彩票营销制度”为对象,对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进行了深度考察。第二章“收入取向”理念之反思。从名义上看,“彩票”是一种为民政福利、体育等公益事业筹集资金之方式。本质上,“彩票”是一种政府用于满足“财政需要”之工具。“彩票”既被当做“财政收入工具”,即应遵循“财政公平”原则。同时,国家在通过彩票获取财政收入过程中,还必须充分考量“手段与目的”之间比例均衡关系。基于此,本章拟以“彩票消费人群”和“问题博彩”为主要观察点,运用“财政公平”和“比例原则”对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进行检讨和反思。将彩票作为一种纯粹财政收入工具,既有违“财政支出负担之公平”,亦不符合“价值与侵害”之均衡要求。第三章娱乐取向——彩票制度调整的理念求证。有破有立。“收入取向”理念既存在缺陷,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彩票法持何种理念是合理的。从历史发展看,作为“博彩”之一种的“彩票”原初和主要功能为“博弈娱乐”,“收入功能”是在特定历史环境条件下的一种“外力附加”。本章首先从社会学视角对社会民众参与博彩游戏之核心诉求进行阐释,以“彩票发展历史”为线索对彩票“本源”进行探求。在“正本清源”基础上,本文提出,在社会关于博彩态度发生改变和政府财政能力建设改观的条件下,国家有必要恢复彩票“博弈娱乐功能”之主导地位。此种“恢复”不仅符合彩票之本义,也有助于从根本上缓解彩票发展进程中的“财政支出负担不公”以及“问题博彩”等困境。第四章基于“娱乐取向"理念的彩票法律制度调整。彩票法应确立“娱乐取向”理念。为保障“娱乐取向”理念之践行,现行彩票法律制度需要在此种理念指引下进行调整和调适。核心而言,发行法律制度层面,应将彩票发行权赋予市场中的“企业”,并将彩票产品许可审查的重点置于“彩票对社会民众博彩健康的负面影响”;销售法律制度层面,在确保彩票发行销售组织向社会民众提供全面准确信息基础上,禁止其对社会民众彩票游戏参与进行劝诱;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应构建独立专业的彩票监管机制,以破除利益对彩票监管之牵绊。另外,在彩票发行、销售、监管制度已做调整的基础上,彩票法还应构建“问题博彩”预防救助制度。
陈亚平[7](2014)在《中外政府开放数据实践及其管理机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政府开放数据运动在全球兴起。通过开放政府数据促进社会创新,带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截至到2013年已经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政府开放数据的相关实践,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为了摸清政府开放数据建设的实践以及管理机制,发现中国政府开放数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到中外之间的差距。本文综合运用文献调研法、个案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中外政府开放数据的实践进行的调查、分析、总结,比较中外在政府开放数据实践和管理机制方面的异同。通过研究得到以下结论:第一,政府开放数据存在重要意义和价值。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逐渐实现战略化、资产化和社会化。释放政府手中所掌握的80%的社会数据资源变得十分重要。相关的调查研究表明,政府开放数据的重要意义在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扩大民主,提高公民主人翁意识和社会参与度;促进服务创新,提供政府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第二,政府开放数据与开放数据、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政府开放数据是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随着政府开放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新概念。从其内涵来看,政府开放数据指得是政府数据中以“开放”的方式给予提供,鼓励数据再利用,允许用户之间分享的那一部分数据。它与开放数据和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开放数据是开放数据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分支,是开放数据在政府领域内应用后产生的具体概念。开放数据的三个层面“数据集、开放与增殖”,是政府开展政府开放数据实践最基本的依据。所有的政府开放数据实践都是围绕数据建设、数据开放与管理服务、数据开放利用来进行的。这些方面政府开放数据与开放数据是完全一致的。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开放数据是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到新阶段,特别是受到大数据环境和开放政府运动的影响后的产物。从其特征来看,政府开放数据具有可获得性、时效性、可机读性、原始性。第三,政府开放数据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政府开放数据既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权益之计,而是有其深厚的理论作为前导和立身之根基。目前在法学、经济学和信息管理学等领域存在的主要理论,如知情权理论、非对称信息理论、信息共享理论等,正是政府开放数据的立论之根本。政府开放数据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主要内容。知情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政府是巨大的信息情报员之一。只有政府实行数据、信息开放,切实承担起信息情报公开义务,才能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造成了逆向选择、败德行为的产生。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但培育额滋养特殊利益集团的肥沃土壤;增加了管理租金,加大了交易成本;使民主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大打折扣。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上述种种消极后果的有效途径就是制定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政府开放数据。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是充分发挥信息的效能,最大限度地产生效益的保证。因此,政府进行开放数据实践,共享政府中的数据信息资源,可以充分挖掘数据潜力,发挥数据在政府沟通和决策支持中的重要作用。第四,政府开放数据正蓬勃发展。目前,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和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积极开展政府开放数据实践。并取得一些成绩。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制定了一系列推动政府开放数据的行动和规划。如《八国集团开放数据宪章英国2013年行动计划》。这些政府开放数据行动催生了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美国政府开放数据平台(www.data.gov)和英国政府开放数据平台(data.gov.uk)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数据平台从数据内容建设、数据组织管理、数据检索与服务、反馈与统计等方面实现的数据的高质量的管理与数据服务的提供。由于体制的不同、政府管理观念的差异等,中国政府开放数据实践起步较晚,并且为地方自主行动。但是,中国政府开放数据同样取得了一些成果。许多政府开放数据平台纷纷上线服务,如上海市政府数据服务网(data.Shanghai)、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www.bjdata.gov.cn)。数据平台提供上千条公共数据的下载服务。第五,中外政府开放数据各具特点,中国政府开放数据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每个国家政府开放数据存在的各自的特点。通过与美国政府开放数据比较,发现中国在政策法规、数据管理、合作共建、机构建设等方面与美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内容不够丰富;政府开放数据技术手段落后;跨部门数据共享仍需加强;缺少适合我国政府开放数据的元数据标准;服务功能有待加强等方面。为了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可以采取许多措施改进中国的政府开放数据建设。这些措施有营造开放政府、开放数据的环境;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统一的开放数据平台;促进政府开放数据的共建共享。
常艳丽[8](2014)在《图博档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是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和提供文化信息服务的主要机构。进入信息时代后,技术与文化的联姻对于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而言,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三馆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拓展信息服务时空、开发更多的文化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另一方面,用户对存取网络化、资源共享化、服务增殖化、传递及时化的服务期望,也让三馆在管理与服务中面临诸多难题。为了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文化信息服务,国家“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现代科技应用步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平;推动跨部门项目合作,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可见,基于数字技术三馆携手合作开展融合服务,不仅是应对数字技术挑战的需要,也是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逻辑主线,本文在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系统论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信息需求理论、信息服务理论、生活形态理论、界面管理理论,对我国图博档文化遗产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融合服务进行了探讨。本文首先对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进行了分析和小结。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本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为后续研究的开展奠定基础。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开展三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结合国内外相关服务实践以及我国开展数字化融合服务的影响因素,提出面向用户开展三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的方案,并对服务理念、组成要素、动力机制、实施策略进行了分析。随后对三馆用户展开调查,以获取公众对文化遗产信息资源和数字化融合服务的需求。根据三馆访谈和用户需求调查结果,参考国内外数字化融合服务平台的功能特点,设计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平台;最后引入界面管理理论,对数字化融合服务的管理进行了探讨,并对全文进行总结与展望。本文主体部分所做的工作与贡献有以下几点:(1)三馆数字化融合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动力机制与实施策略。我国开展三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行性,公众快速增长的文化信息需求、保护和传承中华文化的机构使命、数字技术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使得三馆有必要开展数字化融合服务;同时,三馆互补的文化信息资源、相似的管理服务流程,加之已有的数字化建设与服务实践,以及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三馆数字化服务的开展提供了理论和现实可行性。以用户为中心,“五力”齐动、共同作用,是实现我国三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的动力机制。在具体实施中,第一,坚持政府引导,建立跨组织馆际合作协调机构推动融合服务开展;第二,三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共建共享,采取混合式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服务;第三,鼓励多方参与,结合现有服务项目逐步推进数字化融合服务的实现。(2)三馆用户服务需求调查和数字化融合服务平台设计。将信息需求理论与生活形态理论相结合设计问卷,对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的用户展开调查,通过对样本的统计分析,归纳出三馆用户的文化遗产信息数字化融合服务需求。结果发现,公众对三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服务功能还存在认知偏差,对文化遗产信息资源的需求具有群体差异性。三馆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服务宣传,深入研究用户特征和需求主题的群体差异,面向细分人群创新服务内容和形式,才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的文化信息需求、提高自身服务质量。然后,基于三馆访谈结论和用户的数字化融合服务需求,参考国内外已有的数字化融合服务平台功能特点,本文尝试设计了三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平台,在其中整合三馆常用的服务形式,并融入互动、参与的服务理念。(3)从界面管理视角出发,构建管理模型,探讨了三馆数字化融合服务体系的管理。三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体系的界面结构由三馆之间的界面(界面Ⅰ)、服务体系与用户之间的界面(界面Ⅱ)、单个馆内业务部门之间的界面(界面Ⅲ)组成,三个界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尤其是界面Ⅰ和界面Ⅱ涉及到多个服务机构和多个用户的交互,直接影响数字化融合服务的顺利开展。a、界面Ⅰ是由组织界面、资源界面、信息界面组成的界面体系,其中组织界面管理包括建立馆际合作协调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强化跨机构合作文化、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有利于资源界面的管理;信息界面管理的内容是建立协同工作平台,规范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之间的信息传递内容、丰富信息传递途径。b、界面Ⅱ中的交互界面类型有业务界面、信息界面、心理界面,业务界面的管理重点是以用户为中心,科学设计服务功能、丰富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信息界面管理的任务是畅通用户与数字化融合服务体系的沟通渠道;心理界面管理的内容在于采取措施增强用户的服务体验,形成良性的心理交互。
贺建涛[9](2013)在《二战后加拿大少数族群公民身份的构建与调适》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典型的多族群国家,少数族群(主要包括原住民、法裔和少数族裔)公民权利和国家认同的定位是加拿大公民身份构建的难题。二战结束之前,英裔种族主义主宰了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构建。原住民作为受国家监护者,被剥夺了公民权利。法裔因英帝舵的防范、肢解和压制,公民权利实现程度弱于英裔。少数族裔公民权利依据与英裔在肤色和文化上的亲疏被分为不同等级,有的根本被挡在了公民权利的大门外。加拿大政府期望以英裔为中心的强制同化和刻意排斥构建各族群对英帝国的效忠,但却导致了族群关系的紧张与国家认同的严重分裂。二战结束是加拿大公民身份历史的转折点。以1946年加拿大颁布历史上第一部《加拿大公民身份法》为标志,加拿大人正式具有了“加拿大公民”的身份。此后,加拿大政府逐步在法律上废除了种族主义,开始构建一个公正的少数族群公民身份。本文主要关注二战后加拿大少数族群公民身份演变,重点研究公民权利变化与少数族群加拿大认同之间的关系。鉴于种族主义模式的种种弊端,从1946到1971年多元文化主义国策出台以前,自由主义成为了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指导原则。在这一阶段,族群身份在加拿大被普遍视为与公民权利无关的私事,个人而非族群被当作公民身份的法律主体。加拿大政府试图通过不分族群差异的个体公民权利体系构建增进加拿大对少数族群的向心力。无疑,自由主义对提升少数族群个体公民的平等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并没有实现以共同的加拿大认同解构或替代族群认同的目标。原住民不但不愿意因平等的个体公民权利而放弃民族身份,而且开始意识到自身民族主权地位。魁北克省法裔民族主权意识在平静革命后觉醒。少数族裔也开始要求自身的群体文化权利。基于自由主义重个体公民轻族群群体的局限,1971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政府在继续坚持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将多元文化主义精神引入到了公民身份的建设之中,积极构建多元主义公民身份。原住民被授予了普遍的自治权利。魁北克省准国家地位被部分接受。少数族裔的群体文化权利受到保护。的确,多元主义公民身份使加拿大社会更为包容和开放,提升了少数族群的社会地位,缓和了族群间的矛盾,但也鼓励了少数族群认同的膨胀,弱化了共同的加拿大认同。原住民自治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与摩擦。魁北克省两度举行独立公投。少数族裔对加拿大的认同进一步碎化,族群隔离、谁是加拿大人,加拿大该是什么样的变得更让人困惑。因为意识到多元主义公民身份的负面影响,20世纪90年代初到21世纪初,加拿大借鉴共和主义原则对多元主义公民身份进行了调适。原住民自治权被给予了新的限制。法裔分离主义被加上了多重约束。少数族裔被进一步要求融入加拿大社会。事实证明,这种调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未能根除少数族群国家认同薄弱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根源,少数族群对国家认同相对薄弱的局面并未完全化解。部分原住民依然抵触联邦主权,魁北克省法裔民族主义政党依然没有放弃独立主义。少数族裔对加拿大的感情认同、价值观认同与国情认知依然有待加强。总之,形成共同而强大的国家认同是加拿大少数族群公民身份构建和调适的终极目的。由于加拿大族群结构的复杂性、国家历史的特殊性以及公民身份模式自身的两面性,三种承前启后的公民身份模式共同应用到加拿大的实践中,在效果上呈现出了明显的悖论局面。一方面,少数族群公民权利扩大与国家认同的增强在加拿大未必是成正比的,两者在多数时候是矛盾的统一体,甚至某些时候会相互背离。另一方面,尽管加拿大少数族群国家认同薄弱而分散,但加拿大依然是一个和谐有序而稳定的社会。迄今,加拿大少数族群自我群体认同与国家认同依然处在一个动态的平衡之中,二战后它对少数族群公民身份的构建与调适值得其他多族群国家引以为鉴。
张颖康[10](2012)在《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上世纪80年代末,约翰斯通教授提出成本分担理论,由学生负担一部分教育成本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做法。随之带来的学费快速上涨现象,使得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拥有均等的入学机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世界各国在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而对我国来说,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急需借鉴先进经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得到了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其资助类型多样,覆盖范围广泛,实施过程规范,法律保障健全,形成了种完善的制度。先进的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充分保证了所有的学生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为其高等教育普及化做出了很大贡献。论文以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对其发展历程进行回顾的基础上,着重对其现行资助的方式和结构进行梳理,分析其运行机制和实施效果,总结其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主要特点,并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提供借鉴。论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说明了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相关文献综述,关键概念的界定以及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回顾了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发展历程,分别介绍了创立、成熟、改革三个时期的状况。第三部分分析了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现状,主要包括资助的方式,资助的运作和管理,资助的实施效果和资助的特点,这是本研究的重点。第四部分在归纳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启示和建议。
二、加拿大WWW.CANADA.GC.CA/WWW.GC.CA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人性化电子政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拿大WWW.CANADA.GC.CA/WWW.GC.CA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人性化电子政府(论文提纲范文)
(1)身体素养导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小学阶段)制订分析与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已有的界定 |
二、本文对于身体素养的界定 |
三、体适能测评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综述 |
一、关于身体素养概念的研究 |
二、关于身体素养评价内容的研究 |
三、关于身体素养评价方式的研究 |
四、关于我国《标准》的研究 |
第五节 研究对象与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第六节 研究框架与研究过程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过程 |
第七节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难点 |
第一章 小学阶段学生体质测试制订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小学阶段学生体质测试的历史 |
一、小学阶段学生体质测试的逻辑起源 |
二、小学阶段学生体质测试的历史演变 |
第二节 小学阶段学生体质测试的现状 |
一、小学阶段学生体质测试与国家教育政策 |
二、小学阶段学生体质测试与学生全面发展 |
三、小学阶段学生体质测试与学生体质健康促进 |
第二章 身体素养的国际关注与全球共识 |
第一节 身体素养的国际关注 |
一、发达国家对于身体素养的关注 |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身体素养的关注 |
三、身体素养国际关注的小结 |
第二节 身体素养的全球共识 |
一、身体素养是儿童青少年身体活动的重要前提 |
二、身体素养是积极生活方式的催化剂 |
三、身体素养是优异文化成绩的推动力 |
第三章 主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研究现状 |
第一节 美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日本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俄罗斯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研究现状 |
第四节 主要国家学生体质测试研究现状的小结 |
第四章 研究结果与分析 |
第一节 身体素养实现的哲学基础 |
一、一元论的哲学基础 |
二、身体素养的现象学基础 |
第二节 身体素养培育的主要途径 |
一、广泛运动参与的模式 |
二、过程性的评价体系 |
三、家校社的协同机制 |
四、与运动相关的评价范式 |
第三节 身体素养导向下《标准》(小学阶段)的贡献 |
一、以促进学生身体活动的积极参与为重点 |
二、以促进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为中心 |
第四节 身体素养导向下《标准》(小学阶段)制订的不足 |
一、以外在量化指标为主线的测试机制,忽视学生的情感和认知 |
二、以终结性为主的评价体系,学生发展的过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
三、测试项目的统一必测的发展趋势,学生的个体差异难以体现 |
第五节 身体素养导向下《标准》(小学阶段)实施的问题 |
一、学生方面的问题 |
二、外界支持方面的问题 |
第六节 《标准》(小学阶段)制订与实施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理想与现实的偏差 |
二、主体与客体的错位 |
三、素质与素养的差异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改进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身体素养的内涵 |
二、身体素养导向下《标准》制订与实施的问题 |
三、身体素养导向下《标准》制订与实施问题的原因 |
第二节 改进建议 |
一、《标准》(小学阶段)的当前实施 |
二、《标准》的未来修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 问卷 |
附件二 访谈题纲 |
附件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成果 |
后记 |
(3)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4)中国—加拿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建立科学的教师专业标准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
(二)发达国家教师专业标准发展的经验值得关注 |
(三)我国教师专业标准有效实施还需深入探索 |
(四)国际交流合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研究提供新的契机 |
二、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发展的历史沿革 |
一、中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发展的历史沿革 |
(一)19世纪中叶以前教师任职要求的发展 |
(二)19世纪后近百年教师任职要求的发展 |
(三)1949年以来中国教师任职要求的发展 |
二、加拿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发展的历史沿革 |
(一)19世纪公共教育体系确立前教师任职要求的发展 |
(二)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中期师范教育时期教师任职要求的发展 |
(三)20世纪中期至今师范教育大学化时期教师任职要求的发展 |
小结 |
第二章 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现行专业标准文本比较 |
一、中国现行教师专业标准文本特征 |
(一)中国现行教师专业标准的指导思想 |
(二)中国现行教师专业标准的框架特征 |
(三)中国现行教师专业标准的内容特征 |
(四)中国现行教师专业标准的话语特征 |
二、加拿大现行教师专业标准文本特征 |
(一)加拿大现行教师专业标准的制定目的 |
(二)加拿大现行教师专业标准的结构特征 |
(三)加拿大现行教师专业标准的内容特征 |
(四)加拿大现行教师专业标准的话语特征 |
小结 |
第三章 中加两国中小教师专业标准价值取向比较 |
一、中国教师专业标准的价值取向 |
(一)师德至上,修道奉献 |
(二)学科知识中心,专注学生发展 |
(三)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关注教学能力 |
二、加拿大教师专业标准的价值取向 |
(一)秉承伦理信念,强调责任规范 |
(二)包容性理念引领,尊重学生个性差异 |
(三)突出专业胜任力要求,注重教学绩效表现 |
(四)形成专业发展自觉,持续终身学习提升 |
小结 |
第四章 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实施比较 |
一、中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实施过程 |
(一)中国教师专业标准实施主体 |
(二)中国教师专业标准实施模式 |
(三)中国教师专业标准实施评价 |
二、加拿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实施过程 |
(一)“政府—专业同盟”联合推动 |
(二)“双向-服务式”的实施模式 |
(三)加拿大教师专业标准实施评价 |
小结 |
第五章 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个体专业标准践行考察 |
一、中国中小学教师个体践行专业标准的考察 |
(一)教师个体专业理念与师德践行 |
(二)教师个体专业知识观及践行 |
(三)教师个体专业能力观及践行 |
二、加拿大中小学教师个体践行专业标准的考察 |
(一)教师个体专业承诺践行 |
(二)教师个体专业知识观及践行 |
(三)教师个体专业实践观及践行 |
(四)教师个体学习共同体领导力践行 |
(五)教师个体专业学习观及践行 |
小结 |
第六章 中加两国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比较的启示 |
一、中加两国教师专业标准的特征及启示 |
(一)“崇高师德”、“伦理规制”与“伦理德性” |
(二)“学生为本”、“学生中心”与“全人发展” |
(三)“知能并重”、“实践表现”与“学生学业表现” |
(四)“专业发展”、“专业学习”与“专业学习文化” |
(五)“外部规约”、“服务发展”与“专业认同” |
(六)“行政力量推动”、“专业组织推进”与“‘政府-专业’联盟” |
二、教师专业标准制定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起点 |
(一)关注学生作为“主体人”的全面发展 |
(二)重视教师作为“专业人”的知能发展 |
(三)推动教师成为具有自觉意识的“生态人” |
(四)保障教师成为能够实现发展的“制度人” |
三、我国教师专业标准发展的未来展望 |
(一)聚焦教师专业标准的本土性建构 |
(二)强调教师专业标准的实践性导向 |
(三)重视教师专业标准的系统性完善 |
(四)关注教师专业标准的人文性彰显 |
(五)提升教师工作场域的表现力践行 |
(六)加强教师专业学习支持体系建设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5)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综述 |
1.2.2 国内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 |
2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与内涵 |
2.1.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2.1.2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 |
2.2 理论依据 |
2.2.1 文化权益理论 |
2.2.2 公平正义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 制度背景 |
2.3.1 信息公平获取制度 |
2.3.2 公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 |
2.3.3 数字包容制度 |
2.4 现实意义 |
2.4.1 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
2.4.2 消弭数字鸿沟 |
2.4.3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
3 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现状 |
3.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发展概况 |
3.2 推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举措与成效 |
3.2.1 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 |
3.2.2 财政投入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
3.2.3 服务覆盖面向农村基层、偏远地区延伸 |
3.2.4 针对特殊群体需求整合资源 |
3.3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现状调查——以文化共享工程为例 |
3.3.1 调查设计 |
3.3.2 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3 基层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4 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5 调查总结 |
4 影响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4.1 制度因素 |
4.1.1 国家现行法律政策 |
4.1.2 公共文化服务行业的制度 |
4.2 经济因素 |
4.2.1 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投入差距 |
4.2.2 不同群体自身的经济条件差异 |
4.3 文化因素 |
4.3.1 公共数字文化的发展水平 |
4.3.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单位的均等化组织文化 |
4.4 技术因素 |
4.4.1 信息及通信技术 |
4.4.2 信息无障碍技术 |
4.5 素质因素 |
4.5.1 公众文化素养 |
4.5.2 公众数字素养 |
5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国外借鉴 |
5.1 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1 政府的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2 行业的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3 公共文化机构的政策规划 |
5.2 信息基础设施与设备 |
5.2.1 农村与偏远地区的服务网点和宽带网络建设 |
5.2.2 无障碍网站建设 |
5.2.3 辅助技术产品开发 |
5.2.4 辅助技术产品应用 |
5.3 数字资源建设 |
5.3.1 多样性资源建设 |
5.3.2 专题资源建设 |
5.4 数字服务 |
5.4.0 公民数字素养教育服务 |
5.4.1 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宣传推广与服务推送 |
5.4.2 为特殊群体推出个性化服务项目 |
5.5 国外提供的借鉴 |
5.5.1 完善制度体系是实现均等化的根本保障 |
5.5.2 普及信息基础设施与提高公民数字素养是均等化的基本前提 |
5.5.3 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是促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 |
5.5.4 均衡服务对象是实现均等化的必然路径 |
5.5.5 发展社会合作是实现均等化的必要助力 |
6 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构建 |
6.1 保障体系的构建原则 |
6.1.1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原则 |
6.1.2 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原则 |
6.1.3 动态发展原则 |
6.2 保障体系的构成要素 |
6.2.1 目标与对象 |
6.2.2 责任主体 |
6.2.3 保障方式 |
6.3 保障体系模型 |
6.4 保障体系的实例分析 |
6.4.1 广东省保障体系的构建举措 |
6.4.2 广东省保障体系的不足与优化方案 |
7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的运行 |
7.1 制度环境层面 |
7.1.1 构建以均等化为导向的法律政策体系 |
7.1.2 细化服务标准,评估实施效果 |
7.1.3 确立均等化评价标准,评估均等化程度 |
7.2 服务供给层面 |
7.2.1 发展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 |
7.2.2 明确群体差异化需求,实施分众化供给 |
7.3 技术应用层面 |
7.3.1 改造数字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 |
7.3.2 推动辅助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 |
7.4 人文与素养层面 |
7.4.1 构建均等化组织文化,培育人文精神 |
7.4.2 加强数字素养教育培训,提高服务利用率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半结构化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科研成果及奖励 |
致谢 |
(6)彩票法理念纠偏与制度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考察 |
第一节 彩票行为与彩票立法 |
一、彩票行为解析 |
二、彩票法对彩票行为塑造和调整:从欧美到中国 |
第二节 “收入取向”理念的制度考察 |
一、政府彩票设立动因:财政需要 |
二、彩票发行制度的“收入取向”理念考察 |
三、彩票营销制度的“收入取向”理念考察 |
第二章 “收入取向”理念反思 |
第一节 “收入取向”理念之财政公平反思 |
一、彩票公益金——民众对财政支出之负担 |
二、财政支出负担不公:个别人群过度消费彩票 |
三、彩票消费自愿与负担不公 |
四、彩票收入专用与负担不公 |
第二节 “收入取向”理念之比例原则反思 |
一、比例原则与政府对彩票之运用 |
二、彩票财政收入贡献评估 |
三、彩票对社会之侵害:问题博彩 |
四、责任博彩之推行与实践 |
第三章 娱乐取向——彩票法律制度调整的理念求证 |
第一节 “娱乐取向”理念的提出 |
一、民众博彩之核心诉求:博弈娱乐 |
二、满足财政需要:彩票功能之外力附加 |
第二节 “娱乐取向”理念之中国情境 |
一、博彩与公益:中国对彩票之运用 |
二、博彩态度之转变:区分娱乐博彩与违法犯罪 |
三、彩票运用情境之改变——财政能力视角 |
第三节 “娱乐取向”理念之要义 |
一、国家对彩票收入汲取:公共服务对价 |
二、博彩健康——“娱乐取向”理念应有之义 |
第四章 基于“娱乐取向”理念的彩票法律制度调整 |
第一节 彩票发行制度之调整 |
一、彩票发行者:从事业单位到企业 |
二、负面影响——彩票入市审查重心 |
第二节 彩票营销制度之调整 |
一、“娱乐取向”理念与彩票营销 |
二、“片面营销”禁止制度 |
三、营销劝诱禁止制度 |
第三节 彩票监管制度之调整 |
一、中国彩票监管:由来与现状 |
二、彩票监管制度调整与“娱乐取向”理念 |
三、彩票监管制度调整:独立监管者之设置 |
第四节 “问题博彩”预防救助制度之构建 |
一、“问题博彩”预防救助之中国实践 |
二、“问题博彩”预防救助之核心制度构建 |
三、“问题博彩”预防救助之辅助支持制度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中外政府开放数据实践及其管理机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开放运动的蓬勃发展 |
1.1.2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 |
1.1.3 开放政府运动的兴起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政府开放数据的基本内容 |
2.1 政府开放数据相关概念及特征 |
2.1.1 政府开放数据的相关概念 |
2.1.2 政府开放数据的界定 |
2.1.3 政府开放数据的特征 |
2.2 政府开放数据的理论基础 |
2.2.1 知情权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信息共享理论 |
2.3 政府开放数据的作用 |
2.3.1 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 |
2.3.2 提高公民主人翁意识和社会参与度 |
2.3.3 促进服务创新,提供政府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
2.3.4 创造更广泛的经济价值 |
3 中外政府开放数据现状分析 |
3.1 国外政府开放数据现状分析 |
3.1.1 美国 |
3.1.2 英国 |
3.1.3 其他国家 |
3.1.4 国外政府开放数据经验总结 |
3.2 中国政府开放数据现状分析 |
3.2.1 政策法规建设 |
3.2.2 政府开放数据现状 |
4 中外政府开放数据的比较:以美国和中国为例 |
4.1 保障机制比较 |
4.1.1 政策法规比较 |
4.1.2 合作共建比较 |
4.1.3 机构设置比较 |
4.2 数据管理机制比较 |
4.2.1 数据资源建设比较 |
4.2.2 数据管理功能比较 |
4.2.3 数据检索功能比较 |
4.2.4 用户参与机制比较 |
4.2.5 网站反馈机制比较 |
5 中国政府开放数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5.1 中国政府开放数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5.2 影响政府开放数据的原因 |
5.3 中国政府开放数据建设的措施 |
5.3.1 营造开放政府、开放数据的环境 |
5.3.2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
5.3.3 建立统一的开放数据平台 |
5.3.4 促进政府开放数据的共建共享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图博档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现状综述 |
1.2.1 图博档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 |
1.2.2 数字环境下的图博档合作研究 |
1.2.3 总结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框架结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文化遗产信息资源 |
2.1.2 数字化融合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需求理论 |
2.2.2 信息服务理论 |
2.2.3 生活形态理论 |
2.2.4 界面管理理论 |
2.2.5 系统论 |
第3章 三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分析 |
3.1 三馆数字化融合服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1.1 必要性分析 |
3.1.2 可行性分析 |
3.2 国外三馆数字化融合服务实践 |
3.2.1 世界数字图书馆 |
3.2.2 欧盟的Europena |
3.2.3 美国LMA服务 |
3.2.4 加拿大LMA服务 |
3.2.5 澳大利亚Trove |
3.2.6 总结分析 |
3.3 国内三馆的相关服务实践 |
3.3.1 单一系统内文化遗产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
3.3.2 跨系统资源共享服务实践 |
3.3.3 总结分析 |
3.4 三馆数字化融合服务的实现探讨 |
3.4.1 三馆数字化融合服务的影响因素 |
3.4.2 面向用户的三馆数字化融合服务 |
第4章 三馆用户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需求分析 |
4.1 研究思路 |
4.2 问卷设计与调查实施 |
4.2.1 问卷设计 |
4.2.2 预调查 |
4.2.3 正式调查 |
4.3 样本的描述统计分析 |
4.3.1 人口统计特征 |
4.3.2 网络信息行为 |
4.3.3 文化遗产信息需求 |
4.3.4 数字化服务的使用 |
4.4 基于生活形态的样本分析 |
4.4.1 因子分析与聚类 |
4.4.2 生活形态与网络信息行为 |
4.4.3 生活形态与文化遗产信息需求 |
4.4.4 生活形态与数字化服务需求 |
4.5 研究结论与讨论 |
4.5.1 研究结论 |
4.5.2 讨论 |
第5章 三馆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平台设计 |
5.1 服务平台特征分析 |
5.2 服务平台需求分析 |
5.2.1 功能性需求 |
5.2.2 非功能性需求 |
5.3 平台总体框架设计 |
5.3.1 平台设计目标 |
5.3.2 平台设计原则 |
5.3.3 平台体系结构模型 |
5.4 服务平台功能模块设计 |
5.4.1 平台用例建模 |
5.4.2 前台功能模块 |
5.4.3 后台功能模块 |
第6章 界面管理视角下的数字化融合服务管理 |
6.1 数字化融合服务界面分析 |
6.2 界面Ⅰ管理 |
6.2.1 界面Ⅰ管理模型构建 |
6.2.2 组织界面管理 |
6.2.3 资源界面管理 |
6.2.4 信息界面管理 |
6.3 界面Ⅱ管理 |
6.3.1 界面Ⅱ管理模型构建 |
6.3.2 业务界面管理 |
6.3.3 信息界面管理 |
6.3.4 心理界面管理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贡献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二战后加拿大少数族群公民身份的构建与调适(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由及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学术界的研究 |
1.2.2 中国学术界的研究 |
第三节 基本概念 |
1.3.1 族群、民族与族裔 |
1.3.2 公民与公民身份 |
1.3.3 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 |
1.3.4 加拿大民族与族裔 |
第四节 理论基础 |
1.4.1 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 |
1.4.2 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 |
1.4.3 多元主义公民身份理论 |
第五节 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排斥与歧视:二战结束前种族主义框架下的加拿大少数族群公民身份 |
第一节 原住民公民权利的缺失 |
2.1.1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 |
2.1.2 被废除的文化权利 |
2.1.3 被侵犯的经济权利 |
第二节 法裔公民权利的弱势 |
2.2.1 被肢解的政治权力 |
2.2.2 被压制的语言权利 |
2.2.3 被支配的经济地位 |
第三节 少数族裔公民权利的分等 |
2.3.1 被歧视的移民准入 |
2.3.2 被排斥的政治参与 |
2.3.3 被隔离的社会融入 |
第四节 各族群国家认同的分散 |
2.4.1 英裔群体高度依恋英帝国 |
2.4.2 原住民一定程度认同英王 |
2.4.3 法裔坚决抵制效忠英帝国 |
2.4.4 少数族裔矛盾认同加拿大 |
小结 |
第三章 接纳与同化:从种族主义向自由主义转变的加拿大少数族群公民身份(1946-1971) |
第一节 公民身份构建原则从种族主义转向自由主义 |
3.1.1 国际反种族主义运动的高涨 |
3.1.2 加拿大独立国家意识的成熟 |
3.1.3 国内反种族歧视潮流的涌起 |
第二节 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对少数族群的接纳与同化 |
3.2.1 移民准入的平等化 |
3.2.2 民权保障的法制化 |
3.2.3 政治权利的普遍化 |
3.2.4 社会权利的系统化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构筑少数族群国家认同的客观局限 |
3.3.1 原住民固守自身民族身份 |
3.3.2 法裔魁北克主权诉求觉醒 |
3.3.3 少数族裔族群认同的存在 |
小结 |
第四章 尊重与包容:从自由主义向多元主义过渡的加拿大少数族群公民身份(1971-20世纪90年代初) |
第一节 公民身份由自由主义向多元主义过渡的动因 |
4.1.1 原住民追求民族权利运动高涨 |
4.1.2 魁北克民族主义政党力量膨胀 |
4.1.3 少数族裔文化权问题引发关注 |
第二节 多元主义公民身份对少数族群的尊重与包容 |
4.2.1 原住民被授予普遍的自治权力 |
4.2.2 魁省准国家地位得到部分认可 |
4.2.3 少数族裔文化权受到国家保护 |
第三节 多元主义增进少数族群国家认同的良好氛围 |
4.3.1 少数族群社会包容度相对扩大 |
4.3.2 少数族群被同化压力部分减少 |
4.3.3 少数族群政治话语权有所增强 |
第四节 多元主义培育少数族群国家认同的现实挑战 |
4.4.1 原住民自治权与国家认同的背离 |
4.4.2 魁省法裔民族主义与联邦的对立 |
4.4.3 多元文化主义与共同认同的疏远 |
小结 |
第五章 整合与凝聚:从多元主义向共和主义调适的加拿大少数族群公民身份(20世纪90年代初-21世纪初) |
第一节 共和主义调适多元主义公民身份的必然趋势 |
5.1.1 限制原住民自治权的必要性 |
5.1.2 消融法裔分离主义的紧迫性 |
5.1.3 整合少数族裔文化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对少数族群的整合与凝聚 |
5.2.1 规范原住民自治,限制原住民主权诉求 |
5.2.2 安抚与遏制法裔,防止魁北克分离再起 |
5.2.3 强化加拿大认知,增进新移民社会融入 |
5.2.4 削减多元文化项目,发展国家共同文化 |
5.2.5 改革公民教育重点,培养公民国家意识 |
第三节 共和主义下加拿大少数族群国家认同的遗憾 |
5.3.1 原住民对联邦主权仍存在抵触 |
5.3.2 魁省法裔对联邦认同仍然较弱 |
5.3.3 少数族裔加拿大认同有待加强 |
小结 |
结语——加拿大少数族群公民身份构建与调适的悖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的目的 |
(二) 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的相关研究 |
(二) 国内的相关研究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创立 |
二、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成熟 |
三、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改革 |
第三章 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现状 |
一、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方式 |
(一) 学生贷款 |
(二) 助学金 |
(三) 奖学金 |
(四) 教育储蓄 |
(五) 税收转移支付 |
(六) 勤工助学 |
二、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流程 |
(一) 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管理体制 |
(二) 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运作流程 |
三、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实施效果分析 |
(一) 背景因素分析 |
(二) 主要学生资助方式分析 |
四、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特点 |
(一) 资助的法律法规健全 |
(二) 资助体系完善、资助方式各具特色 |
(三) 联邦政府负责引导和监督、社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
(四) 完善的学生贷款拖欠防范机制 |
(五) 资助工作中广泛运用网络信息技术 |
第四章 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
(一) 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 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
(三) 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二、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的法律体系 |
(二) 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 |
(三) 扩充资金来源、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
(四) 提高学生贷款的额度和覆盖面 |
(五) 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学生贷款的拖欠率 |
(六) 完善教育储蓄政策以提高参与度 |
(七) 提高学生资助的服务水平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加拿大WWW.CANADA.GC.CA/WWW.GC.CA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人性化电子政府(论文参考文献)
- [1]身体素养导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小学阶段)制订分析与实施研究[D]. 张强峰.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4)
- [2]线上食品销售规制模式研究:加拿大是否准备好迎接“亚马逊”丛林和“阿里巴巴”洞窟?[J]. 唐纳德·巴金汉姆,本杰明·巴金汉姆. 人大法律评论, 2018(03)
- [3]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4]中国—加拿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比较研究[D]. 巫娜. 西南大学, 2018(01)
- [5]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D]. 完颜邓邓. 武汉大学, 2017(07)
- [6]彩票法理念纠偏与制度调整[D]. 陈洪平. 武汉大学, 2015(01)
- [7]中外政府开放数据实践及其管理机制比较研究[D]. 陈亚平. 南京大学, 2014(05)
- [8]图博档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融合服务研究[D]. 常艳丽. 南京大学, 2014(01)
- [9]二战后加拿大少数族群公民身份的构建与调适[D]. 贺建涛. 南开大学, 2013(06)
- [10]加拿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研究[D]. 张颖康. 天津师范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