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商标保护中的几个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袁旺然[1](2021)在《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卢结华[2](2021)在《驰名商标的概念解构及其合理认定》文中提出驰名商标制度的检视与完善是新时代下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理解仍存误区,首先应澄清的是,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商业宣传概念。驰名商标界定的关键是公众的知晓程度,涉及公众范围的界定与知晓程度的判断两方面。我国商标法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区分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并赋予不同的保护效力;相关行政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证明附加了诸如使用时间等硬性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通过以下思路进行完善:区分相关公众熟知和一般公众广为知晓两个层次的商标,分别赋予混淆保护和淡化保护;正视互联网技术和新兴行业发展对商标知名度认定的影响,舍弃相关硬性规定,避免僵化。
叶捷[3](2020)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是维护无形资本竞争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态势严峻,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商标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在第五十七条,而《刑法》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在第二百一十三条,对比两个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刑法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范围进行了限缩。本文主要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和理论争议加以剖析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建议。若将注册商标扩大解释为域外的注册商标则不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并且我国已经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而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个案性及动态性使其不宜被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因此,未在我国注册但被我国认证为驰名商标的域外注册商标,不应获得我国刑法保护;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地位平等、服务商标同样涵盖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之内、行政和民事领域的规定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刑法不等于否定一切合理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因此,服务商标可以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签订后,商标注册人便丧失许可权,认定不构成‘未经许可’不利于保护被许可人的权利。因此,商标注册人在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后,依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由于服务商品与实物商品并无本质区别,商品与服务二者所代表的商标地位平等。因此,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商品”应当作广义解释;依照尼斯协定通过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对名称相同的商品进行认定;通过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来进行名称不同但基本用途相同商品的认定。反向假冒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定义与责任构成要素、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并非指商标上所有的知识产权均用尽、反向假冒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一般条款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存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以及反向假冒行为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的客体——商标专用权。因此,反向假冒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责任竞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这种“伪而不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学界对旧货翻新行为的不同定义中得出该概念的共性,从不同角度对其行为进行分类,分析旧货翻新行为构成犯罪后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时会出现的问题。在国家对合法的旧货翻新行为予以鼓励的背景下,法律不能一概而论地对此作出评价,应当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提供充足的空间;没有实际生产商品则不予其刑法保护是对刑法的狭隘理解、假冒行为会误导消费者、假冒行为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因此,假冒空置商标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联名款商品商标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两个以上的商标,应当根据实际个数认定侵犯数个商标。
张迈[4](2020)在《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研究》文中认为商标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筹码,尤其是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如何使品牌在市场上脱颖而出就成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许多企业的商标不再拘泥于图形、文字等传统形式,开始向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发展。我国为了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保护的范围,但是声音商标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虽然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都做出了规定,但相关规定和制度设计并不是那么地完善和健全,尤其是在声音商标的显着性认定方面,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凸显出了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声音商标显着性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从声音商标的基本问题出发,引出声音商标显着性的问题展开论述。其次,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典型案例中体现我国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存在的几个问题,即通用性和功能性声音注册限制规定的缺失、声音商标缺乏统一的表达形式、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标准不明确、声音商标获得“第二含义”较困难、声音商标的显着性识别专业性不够。再次,运用比较分析法,论述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四个国家和地区对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的法律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的优秀做法。最后,提出适合我国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即明确限制通用性及功能性声音的注册、规范声音商标的表达形式、确立声音商标显着性的认定标准、明确声音商标“第二含义”的审查标准、完善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毛孜慧[5](2020)在《论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文中提出知识产权作为国家软实力的象征,商标权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部分。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对商标权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引起重视。法律,是保障一个国家繁荣昌顺最有效的手段,而刑法是打击各种犯罪行为最有力的武器。刑法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经过了三十多年的立法司法完善,我国已基本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商标权刑法保护体系。但在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刑罚配置等方面,仍有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首先通过说明商标权刑法保护的概念,进一步分析出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对各国经济体发展的必要性。紧接着介绍了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现状,通过相关表格,可以更直观的看出在我国商标侵权犯罪频频发生,且涉案金额巨大,且与经济发达与否有着直接密切的联系。为了更好更有针对性的预防商标犯罪行为,也分析了目前我国商标侵权犯罪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将我国刑法在保护商标权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一一列举,通过与域外相关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他们刑法保护机制中的精华。在紧跟我国社会发展步伐的情况下,从实践出发,充分肯定我国刑法中值得继续沿用的部分,抛弃与社会发展相脱节的部分,最后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为把我国打造成一个商业强国不断努力。本文将从四个章节来分别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商标权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以奠定全文基调。将商标和商标权放在一起,对比介绍了二者的概念,各自的特征,以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如何进行划分等。同时简要分析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对商标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为最后一章对我国商标权进行刑法保护提出修建议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列举了我国刑法在保护商标权时存在的存在的政策缺陷、刑法保护范围的不足、刑罚设置的缺陷等问题。并在第二节对我国当前侵犯商标权犯罪上升的原因进行分析,为第四章提出相关建议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对各国商标权刑法保护模式的考察。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并对不同国家商标权刑法规制的特点一一说明。通过对比研究,在第三节对各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特点进行总结。第四部分主要是在立足于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现实基础上,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期建立更为有效,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商标制度。
黄捷[6](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为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情况的田野调查为切入点,深入实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梳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论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合理性。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措施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论,研究框架具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和类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类型界定,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的范围。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广西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桂林市、河池市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情况进行田野调查,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第三部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梳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第四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从人格论、正义论、财产劳动论、文化多样性论的学理层面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第五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等方面论述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进行法律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进行梳理。第六部分,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张立兴[7](2020)在《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 ——基于孝义市市场监管执法案例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作为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运行的国家,行政保护因为其效率性也会在今后长期保留,但同时我国的商标行政保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山西省在商标监管工作方面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在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查处指标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商标假冒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商标所有人合法权利的受到了侵害。通过商标行政保护的相关概念辨析可以看出,商标权属于私权性质,但是其调整法律关系广泛。其涵盖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内部法律关系。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在认定时存在分歧,造成了执法人员法律适用的不明。然后,本文再从孝义市商标行政保护的具体执法过程中看这些分歧造成的问题。在孝义市负责商标行政保护的的部门为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件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案例的分析,管中窥豹,可以反映出山西省及全国商标权行政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执法力度不足、重处罚轻宣传和调查取证困难。分析问题、找出相关原因,才能提出相应对策,从基层商标治理出发为我国的商标行政保护提供相应参考。商标行政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管理制度、执法机制以及指导机制存在欠缺。细化之下,可以发现这些原因是由于考核制度、部门定位、基层案件的监管与承办方式等因素构成。通过我国现行商标权行政行政保护相关法律分析,协调行政与司法两种保护关系,健全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机制,推进行政监管与商标服务的有机结合。具体说来,需要商标行政保护与民事、刑事保护分工配合、清理部门职责、完善商标维权工作机制、加大对品牌商标的扶持力度。同时考察国外相关立法司法经验,得出需要商标注册需独立于执法,实行商标行政注册与执法分离模式、推进产业贸易政策与知产保护政策相融合,政府服务仅作为市场发展的辅助,不进行过度干预。通过这些对策,为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相关完善与发展路径。
尹楠[8](2020)在《商标使用的司法判定》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今商业社会中,商标作为使公众对特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分的标识,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其背后蕴含的商业价值也不断提高。近些年来,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在判定一个商业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即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判决中,判断一行为是否成立商标侵权,往往并不注重从其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角度着手,而主要是看是否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但事实上,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不仅能够使是否构成商标混淆更加明了,而且也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提供了重要的切入点。虽然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且随着我国商标法的不断修订其作用更加彰显,但国内关于商标使用的论着尤其是从商标使用角度入手对商标侵权进行研究的并不多,我国商标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也仅停留在基础性的条款层面,这种做法体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制度的滞后性,同时也给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多困难与问题。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全面对“商标使用”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并重点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判决进行剖析,从而理顺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思路。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章,对商标使用的基础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商标使用的含义、类型及认定。第二章,对商标侵权案例中商标使用的法律地位进行实证分析,首先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多份司法文书进行列举,然后运用统计的方法对其进行归纳总结,最后指出商标使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第三章则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美国的商标使用制度以及司法判例,欧盟的商标使用制度以及司法判例,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使用制度以及司法判例,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找出适合我国的商标使用制度的立法思路。第四章立足于前文分析,通过对最高院关于商标使用方面的判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在还原出我国关于商标使用司法实践现状的同时也从理论上进行了解释和补充。第五章则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万俊[9](2020)在《位置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位置商标(position mark),是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在提供指定服务的场所的特定位置使用,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识。是商业活动多元化和市场竞争相互交织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型商标,它凝结着经营者的投资与商誉,但囿于传统商标理论,其保护历程可谓坎坷。社会认知不足,导致其难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商标的类型;法律保护规则的缺失和司法实践态度的暧昧,致使其难以获得周全保护。鉴于此,有必要对位置商标的实践争议、理论问题、域外规定和保护模式展开深入地、系统地研究。本文兼采语义分析、逻辑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手段,用五章内容致力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第一章是对位置商标基本理论的介绍。首先,在现有概念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剖析概念,发现其不足,并指出位置商标二元素——“位置”和“标志”之特殊含义与相互关系。其次,类型是抽象概念与具体事实的中间地带,位置商标的类型需克服概念的过度抽象,以标志有无固有显着性作为位置商标分类的标准,是对既有分类缺陷之克服;最后,将位置商标置于整个商标体系中,一是将之区别于其他类型商标,二是其在中国法律语境中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关注位置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商标的本质是符号,商标演化的具体形态应当符合符号学理论的一般规律。位置商标功能在于其能够识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而位置商标获得保护的核心在于获得显着性的生成与增长。同时,位置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应当诉诸法哲学,即位置商标的法律保护符合正义的要求,位置商标在商标类型的演变过程中符合时间上的平等;位置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在国际注册与保护大趋势下符合空间上的平等。第三章讨论位置商标的保护要件。在商标注册取得前提下,标志只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有能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位置商标实质要件包括了显着性、非功能性和可分离性,三者缺一不可;形式要件在于如何描述与区别出位置商标,包括了文字描述和图示描述。同时,以之为基础,通过案例剖析,发现位置商标法律保护要件在具体运用中的问题与困境。第四章以域外立法和国际条约为参照,探求我国对位置商标移植的可能性。考察了多个国际条约以及欧美、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总结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宝贵经验。制度比较只是手段,法律移植才是目的。通过借鉴域外制度,发现位置商标法律移植过程中的制度风险和制度可行性,并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消费心理等多个角度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规避和化解,最终实现位置商标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第五章讨论我国对位置商标多元法律保护手段。《商标法》是最重要也是最周全的保护手段,位置商标纳入《商标法》予以明确规定,是最直接的方式,但也是理想化的方式;商标审查是对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行政法规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位置商标的具体化规定,是高效的方式,也是恰当的方式;司法是商标保护过程中最后一道防线,位置商标的司法审判经验总结,是最迫切的方式,却是参考性的方式。作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性保护;同时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可以诉诸《侵权责任法》,是为兜底性保护。
沈君[10](2019)在《论位置商标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商标进入人们的视野。2013年《商标法》在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声音”要素,而且改变商标元素的完全列举形式,表明我国开始重视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虽然萨塔商标案和阿迪达斯案曾引发人们对位置商标的讨论,但是在旧的商标制度下,位置商标明确是不能注册的商标。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鲁布托“红鞋底”商标案的判决引发各界对位置商标的关注,法院将涉案商标认定为“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这是法院首次在判决中认定位置商标,并且法院没有否定《商标法》未明确列举的元素所构成的商标的注册可能性,因此,此案中位置商标能否获得注册还取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本文就位置商标的保护为主题,探讨位置商标保护的必要性、位置商标注册的条件、位置商标特殊的权利范围以及如何在我国《商标法》中引入位置商标等问题。第一章引出问题,介绍位置商标概念,位置商标是由可视化标识和特定位置构成,标识以一定比例附着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位置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位置商标具有国际条约基础,包括TRIPS中商标形式的非限制性规定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对位置商标的规定,此外,各国立法也表现出保护位置商标的趋势。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位置商标申请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不能正确处理位置商标案件,而现有保护形式也不足以保护位置商标。第二章论述对位置商标予以保护具有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位置商标可以发挥商标以识别区分为基础的各种功能,其次商标本质上是符号,其形式具有多样性,另外保护位置商标符合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第三章是对位置商标相关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首先是对位置商标的保护条件的分析,即位置商标要取得注册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包括显着性和非功能性。本文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固有显着性的判断方式进行研究,这也是以往研究中忽视的部分,总结了位置商标固有显着性的判断规则,包括标识具有显着性,位置商标一般具有显着性;不宜确定某个位置的显着性;以及包含位置要素在内的整体性判断;最后在审查实践中可以参考欧盟的判例法规则——当商标难以从商品外观区分时,只有在商标与该领域的惯常做法明显不同时,商标才具有显着性,对惯常做法的改变不足以证明固有显着性。本文在这部分还对位置商标司法判例中经常出现的显着性、装饰性和美学功能性进行辨析。位置商标因为构成要素和普通图形、颜色商标不同,如何在商标申请中以图示化表现也是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最后,本文在这一部分探讨位置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具有特殊的保护范围,即当标识没有显着性时,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在其他位置申请或使用同一标识。第四章是基于对位置商标的研究,提出对位置商标的保护建议,首先可以通过修改或解释商标界定条款将位置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其次借鉴WIPO和日本的位置商标制度以及欧盟的位置商标审查经验,明确位置商标的审查规则。
二、证明商标保护中的几个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明商标保护中的几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驰名商标的概念解构及其合理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驰名商标的概念澄清 |
三、驰名商标的概念解构 |
四、驰名商标的概念建构与认定 |
(一)公众范围的界定 |
1.Y1+Y2商品领域 |
2.Y3商品领域 |
3.Y4商品领域 |
(二)知晓程度的界定 |
五、我国驰名商标概念的问题与完善 |
(一)公众范围界定的问题与完善 |
(二)知晓程度证明的问题与改进 |
六、结语 |
(3)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认定 |
一、“注册商标”的认定 |
二、“商标”的认定 |
三、“未经许可”的认定 |
第二章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
一、商品的广义狭义之分 |
二、名称相同的商品的认定 |
三、名称不同,基本用途相同的商品的认定 |
第三章 特殊类型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
一、反向假冒行为的认定 |
二、伪而不劣行为的认定 |
三、旧货翻新行为的认定 |
四、假冒空置商标行为的认定 |
五、假冒联名款商品商标行为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声音商标显着性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声音商标的法律界定及表达形式 |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声音商标的表达形式 |
第二节 声音商标显着性的定义及分类 |
一、声音商标显着性的定义 |
二、声音商标显着性的分类 |
第三节 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因素 |
第四节 声音商标的“第二含义” |
第二章 我国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通用性和功能性声音注册限制规定的缺失 |
一、未限制通用性声音的注册 |
二、未禁止功能性声音的注册 |
第二节 声音商标缺乏统一的表达形式 |
第三节 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标准不明确 |
第四节 声音商标获得“第二含义”较困难 |
第五节 声音商标显着性识别专业性不够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声音商标显着性制度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声音商标显着性制度 |
一、美国声音商标显着性的认定 |
二、美国通用性及功能性声音显着性的规定 |
三、美国声音商标的表达方式 |
第二节 欧盟声音商标显着性制度 |
一、欧盟及成员国声音商标显着性的认定 |
二、欧盟通用性及功能性声音显着性的规定 |
三、欧盟声音商标显着性的表达方式 |
第三节 澳大利亚声音商标显着性制度 |
第四节 中国台湾地区声音商标显着性制度 |
第五节 域外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制度之构想 |
第一节 明确限制通用性及功能性声音的注册 |
一、相对禁止通用性声音注册 |
二、绝对禁止功能性声音注册 |
第二节 规范声音商标的表达形式 |
一、用声谱图示描述非音乐类型声音 |
二、细化声音商标描述规定 |
三、保持声音商标书面描述与声音样本一致性 |
四、声音商标使用方式的解释和说明 |
五、增加声音样本的格式种类 |
第三节 确立声音商标显着性的认定标准 |
一、分级审查声音商标的显着性 |
二、明确声音商标显着性的最低认定标准 |
三、从整体上判断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 |
第四节 明确声音商标“第二含义”的审查标准 |
一、以相关消费者的识别和区分作为首要标准 |
二、排他性和持续性的使用作为重要标准 |
三、将其它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
第五节 完善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
一、建立声音商标公示制度与检索平台 |
二、借助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审查声音商标 |
三、提高声音商标审查人员的专业性 |
四、细化声音商标样本保存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论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言 |
第2章 商标权的概述 |
2.1 商标和商标权 |
2.2 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第3章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
3.1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 |
3.2 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
3.3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域外国家商标权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
4.1 域外国家刑事法律对商标权犯罪的规定 |
4.2 中外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对比借鉴 |
第5章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
5.1 拓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范围 |
5.2 完善商标犯罪的刑罚设置 |
5.3 建立严密的刑罚体系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6)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 |
一、个体传承人、团体传承人和国家传承人 |
二、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 |
三、外源性传承人和本源性传承人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情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人才的培养情况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助情况 |
第二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无人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难以获得发展利益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资助扶持相对有限 |
第三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践经验 |
一、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培养”模式 |
二、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发展”模式 |
三、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利用”模式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的原则与保护现状不适应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体系的欠缺 |
三、现行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完善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不科学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体系不统一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缺位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维护缺乏权利支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缺乏权利支撑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 |
一、商标权利用不足 |
二、专利权保护难以实现 |
三、着作权保护不完善 |
第四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
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学理检视 |
一、人格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基础 |
二、正义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配的保障性 |
三、财产劳动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利益的充分性 |
四、文化多样性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发展的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正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的特征 |
二、以二分法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 |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 |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 |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法律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 |
一、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原则 |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 |
三、建立单一法律保护与多重法律保护无缝衔接制度 |
第二节 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科学化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一体化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确立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内容设定 |
第四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现行商标权利用制度的优化 |
二、现行专利权授权条件的科学化 |
三、现行着作权制度的扩张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 ——基于孝义市市场监管执法案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理论阐述 |
2.1 商标行政保护的相关概念 |
2.2 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
2.3 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理论基础 |
第3章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现状、问题及原因 |
3.1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
3.2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3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4章 完善我国商标保护行政保护的对策 |
4.1 协调行政与司法两种保护关系 |
4.2 健全商标行政执法机制 |
4.3 推进行政监管与商标服务的有机结合 |
4.4 借鉴国际商标行政保护的经验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8)商标使用的司法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标使用的概述 |
(一)商标使用的界定 |
1.我国对于商标使用的概念界定 |
2.域外商标使用概念的规定 |
3.本文观点 |
(二)商标使用的类型 |
1.商标取得程序中的商标使用 |
2.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则被撤销中的商标使用 |
3.侵权认定中的商标使用 |
(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认定分析 |
1.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
2.须发挥来源识别的功能 |
3.使用者主观上须具有真实使用意图 |
4.须指示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 |
二、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地位的实证分析 |
(一)相关样本检索与选取 |
(二)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实证数据 |
1.案件是否涉及商标使用行为 |
2.构成商标侵权案件的案件裁判结论是否都与商标使用有关 |
3.商标使用问题的提出主体 |
(三)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实际地位 |
(四)商标使用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三、商标使用制度的比较法探究 |
(一)美国关于商标使用的立法例及司法判例 |
1.美国商标“使用”的认定 |
2.商标使用的合法性 |
3.对美国商标法律之借鉴 |
(二)欧盟关于商标使用的立法例及司法判例 |
1.欧盟对商标的使用的规定和限制 |
2.商标侵权中的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 |
3.对欧盟商标使用法律的借鉴 |
(三)日本关于商标使用的立法例及司法判例 |
1.商标使用方式规定的较为具体 |
2.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规定 |
3.对日本商标使用法律的借鉴 |
(四)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商标使用的立法例及司法判例 |
1.商标使用条件 |
2.商标使用媒介物 |
3.商标使用行为适法性问题 |
4.对台湾地区商标使用法律的借鉴 |
四、我国商标使用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 |
(一)我国商标使用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标使用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三)定牌加工行为中的商标使用 |
1.“PRETUAL案”案情概述 |
2.“PRETUAL案”最高院审理思路梳理 |
3.司法实践需明确“商标使用”与“商标性使用”之区别 |
4.出口型企业商标使用认定问题 |
(四)《商标法》中连续三年不使用则撤销的认定 |
1.“红河案”案情介绍 |
2.司法实践中“撤三”制度“使用”认定之问题 |
3.“不使用即无赔偿”存在缺陷 |
(五)商业混淆及商标侵权中的商标使用 |
1.“鼓浪屿商标侵权案”案情回顾 |
2.法院裁判分析 |
3.混淆、侵权中的商标使用正当性考量 |
4.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混淆行为之界定 |
五、完善我国商标使用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建议 |
(一)对商标使用的“使用”加以细化 |
(二)规制商标性使用造成混淆的行为 |
(三)我国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关于商标使用的完善 |
(四)判定商标使用行为的原则 |
1.利于商标功能与目的原则 |
2.商标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原则 |
3.行为适法性不阻断使用行为认定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位置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学术价值 |
第一章 位置商标概述 |
第一节 位置商标的概念 |
一、概念分析的基本方法 |
二、位置商标中的“位置” |
三、位置商标中的“标志” |
第二节 位置商标的类型 |
一、类型分析的理论基础 |
二、位置商标传统分类及其不足 |
三、位置商标的分类与分类标准 |
第三节 位置商标的法律地位 |
一、我国商标的体系 |
二、位置商标与其他相似商标 |
三、位置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中的地位 |
第二章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符号学分析 |
一、符号学理论概述 |
二、位置商标功能的符号学分析 |
三、位置商标显着性的符号学分析 |
第二节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
一、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位置商标与商标类型的扩张和演变 |
三、位置商标与非传统商标的国际保护 |
第三章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要件分析 |
第一节 实质要件 |
一、显着性 |
二、非功能性 |
三、可分离性 |
第二节 形式要件 |
一、商标描述的一般规则及其变革 |
二、位置商标描述的一般规则 |
三、位置商标描述的特殊规则 |
第三节 实例验证:位置商标构成要件的应用 |
一、“三杠”商标 |
二、“红鞋底”商标 |
三、案件评述:位置商标的注册困境分析 |
第四章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的位置商标法律保护问题 |
一、《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
二、《TRIPs协议》 |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第二节 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现状 |
一、欧盟地区与美国 |
二、韩国与加拿大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第三节 位置商标法律规则的比较与移植 |
一、制度比较与制度评价 |
二、位置商标移植的可行性与风险问题 |
三、位置商标法律移植的风险防范 |
第五章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多元路径 |
第一节 位置商标的《商标法》保护 |
一、立法:位置商标保护的理想型 |
二、行政:完善位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 |
三、司法:总结位置商标审判经验 |
第二节 位置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一、位置商标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
二、位置装潢概念的提出 |
三、位置装潢的认定与保护 |
第三节 位置商标的《侵权责任法》保护 |
一、保护基础:《侵权责任法》第2条 |
二、位置商标是一种民事利益 |
三、位置商标与商誉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位置商标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位置商标的界定及国内外保护现状 |
第一节 位置商标的界定 |
一、位置商标的概念 |
二、位置商标的构成 |
第二节 位置商标的域外保护 |
一、位置商标的国际条约规定 |
二、位置商标的域外立法保护趋势 |
第三节 位置商标在我国的保护困境 |
一、商标条款规定的模糊性 |
二、商标法司法实践中未承认位置商标受保护 |
三、以传统商标保护存在审查上的困难及保护范围差异 |
四、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位置商标具有局限性 |
第二章 保护位置商标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位置商标具备商标的功能 |
第二节 建立在符号学基础上的商标形式具有多样性 |
第三节 保护位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
第三章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要件和保护范围分析 |
第一节 位置商标注册的实质性要件 |
一、位置商标的固有显着性 |
二、位置商标的获得显着性 |
三、非功能性要件 |
第二节 位置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 |
一、文字或图形位置商标 |
二、颜色位置商标 |
三、立体位置商标 |
第三节 位置商标特殊的保护范围 |
一、标识的显着性决定位置商标保护范围不同 |
二、位置商标权利范围限制的体现 |
第四章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将位置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 |
一、对商标定义进行修改 |
二、对商标构成元素作开放性解释 |
第二节 完善位置商标的审查 |
一、对实质要件的审查 |
二、对形式要件的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证明商标保护中的几个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研究[D]. 袁旺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驰名商标的概念解构及其合理认定[J]. 卢结华. 电子知识产权, 2021(03)
- [3]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D]. 叶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声音商标显着性认定研究[D]. 张迈.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5]论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D]. 毛孜慧. 长江大学, 2020(02)
- [6]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黄捷.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1)
- [7]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 ——基于孝义市市场监管执法案例的分析[D]. 张立兴. 长江大学, 2020(02)
- [8]商标使用的司法判定[D]. 尹楠.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9]位置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万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论位置商标的法律保护[D]. 沈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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