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杨倩[1](2020)在《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税法仅对个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作出规定,而个人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从用人单位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赔偿金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规定均存在空白。无法可依的各地税务局在征税实践中对于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或是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或是作为偶然所得征税,或是不征税。这些征税做法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税收公平等基本原则产生冲击。因此本文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试图对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完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提供思路与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对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初步阐释。首先,介绍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和种类,包括劳动者因为解雇取得的法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代通知金、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等。其次,通过胡实案、周荣案、宋一林案等案件,从案例视角提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实践中存在的纳税争议,主要介绍了两类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和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最后介绍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关于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与征税实践。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证重点,也是第四章完善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基础。首先,介绍和评价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包括狭义的所得课税理论、净资产增加理论和市场所得理论,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并尝试借助量能课税原则完善我国立法采纳的净资产增加理论。其次,从理论和立法两个角度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包括运用改进后的净资产增加理论讨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理论上是否具备可税性和分析其是否属于法定的免税所得。第三章主要介绍英国、美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及征税规定,并与我国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和征税规定做比较,为第四章制度完善提供借鉴思路。第四章是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确定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其次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应当享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如何设计税收优惠措施。
方群[2](2019)在《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公平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存在老龄人口多、未富先老的问题,亟需提高民众参保意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在此背景下,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针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改革要求与任务,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变革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增加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备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时间尚短,目前仍处于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初级阶段,各主体存在责任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首先,在第一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方面,无论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还是机构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方面,政府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致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碎片化状态,各地区缴费率和替代率等参数难以统一,个人账户“空账”规模逐年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其次,由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产品单一,保险和年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和创新能力不强,系统维护运营成本高、财政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等多方面问题,造成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企业年金的整体发展水平。最后,在第三层次商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当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税收优惠力度不大,加之个人参保意识不强,对老年生活持盲目乐观态度等因素,最终导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所占比例较低,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模差距较大。在此背景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已迫在眉睫。而要构建起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首要任务应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分担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最终通过参数调整和结构改革两方面的顶层设计,引导政府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从而满足我国居民未来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鉴于此,本文在责任分担视角下,以“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为核心议题,以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和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依据。在国内外文献梳理和数据搜集、整理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当前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主体仍存在的责任缺位、错位和责任逃避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依据问题和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进行了阐释和界定。其次,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在实施成本、个体收益和制度目标实现等方面存在差异,政府可依据其政策目标和预算约束加以合理选择。再次,为验证方案中相关参数设计的合理性,本文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模拟测算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效应,同时研究了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对不同收入群体产生的影响,其研究结论也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相关参考。最后,基于前文的测算和分析,建议从法律、制度、财政、技术与人才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期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等方面带来的挑战,构建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供相关建议。依据研究内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拓展和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责任分担理论并展开实证研究。本文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详细阐述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厘清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边界。同时,通过构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和世代交叠模型,进一步量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和企业、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各层次应负担的待遇水平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仅从某一层次或某一责任主体展开研究的局限,是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分担相关理论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第二,对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进行测算并设计出相关改革方案。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量化的体现,本文进一步拓展了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依据责任定位以及各责任主体面临的约束条件,构建起相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加以测算。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将政府的养老保险“支出”适度区间,个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适度区间和个人“替代率”适度区间作为表征,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这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第三,多角度综合分析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递延纳税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并且模拟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效果,进一步验证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各层次间存在的“替代效应”和对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研究只侧重基本理论、各层次协调发展、国外经验借鉴或侧重对某一层次具体研究的局限,避免了“就社保论社保”的问题,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济效应的研究路径。本文分章节具体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既有文献的研究进展,阐述了研究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研究方法,最后概括了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在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本研究所涉及的理论,旨在为下文的实证分析内容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基于责任分担视角,分层次、分责任主体对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梳理。第四章主要从责任定位与责任分担角度出发,梳理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即政府应从制度设计、财政支持和管理监督三方面规范自身责任;企业应履行好第一、二层次的缴费责任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责任;个人不仅需要承担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同时在寻求更高层次养老保障水平的过程中,还需承担一定的投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五章结合前文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定位分析,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同时依据测算结果和我国实际情况,在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类改革方案,方案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第六章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通过参数校准、数值模拟和比较静态分析,着重探讨了以下三类问题:一是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共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否必要?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二是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三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对不同收入群体会产生哪些影响?通过回答以上问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不仅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税收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还探讨了责任分担视角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经济效应。第七章主要从法律支持、制度支持、财政支持、技术与人才支持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系统阐述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第八章在总结全文后,也对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应展望。
王保玲[3](2019)在《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效果评估 ——基于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的视角》文中认为虽然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具有增加职工收入、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优点,但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却十分缓慢,其区域发展不平衡,参与水平和保障水平都很低,发展速度和总量也远远低于预期。2014年,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从TEE模式转变为国际通行的EET模式,以契合国家鼓励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导向和成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新动力。为了评估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和帮助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企业年金改革政策,本文从微观的职工保障水平和宏观的国家财政负担两个角度进行研究。论文的逻辑思路如下:理论分析、模型推导、模拟测算、参数敏感性分析、政策建议,并按照这一逻辑思路层层递进展开研究。理论分析部分。本文对企业年金的概念、特征、运行机制、基金平衡模型和养老保障水平内涵等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详细阐述了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演进史,由此导入本文研究的核心,即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其次,本文对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税收递延原理、与非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优惠比较和政策实施的必要性进行阐述,进而从微观职工保障水平视角和宏观国家财政负担视角对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影响传导机制进行分析,以便为后续研究的基本假设的作出、相关参数的设定、职工保障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精算模型的构建奠定基础。职工保障水平的模型推导、模拟测算和参数敏感性分析部分。通过构建总替代率、净替代率、总相对水平和净相对水平指标精算模型和运用MATLAB软件模拟测算,本文对我国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实施前后的职工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进行了比较。模拟测算结果显示,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后的职工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在较大程度上低于政策实施前的职工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但不同性别、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缴费比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水平降低的程度有所差异。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越大、收入水平越高的男性职工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下降幅度越大。通过参数敏感性分析考察企业年金基金加权投资收益率、职工工资增长率、职工退休年龄、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和个税免征额等因素对优惠政策实施前后职工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无论是否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加权投资收益率越高、职工工资增长率越低、退休年龄越大、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越高,职工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越高;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设定的越高,职工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越高,与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实施前的结果相反。国家财政负担的模型推导、模拟测算和参数敏感性分析部分。通过构建国家财政负担(NFB,National Financial Burden)指标精算模型和运用MATLAB软件模拟测算,本文对我国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后所引起的政府财政税收净减少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进行了分析。模拟测算结果显示,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确实会减少国家财政税收收入和引起国家财政负担,但不同年份、不同参与率、不同经济发展速度和不同生育率水平背景下的国家财政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异。预测年份越久、参与水平越高、经济发展速度越慢、生育水平越高,政府的国家财政负担越高。通过参数敏感性分析考察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国家经济增长率、企业年金参与率、生育率、企业年金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企业年金基金加权投资收益率和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宏观因素对优惠政策实施后国家财政负担的影响。研究发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越快、国家经济增长越慢、企业年金参与水平越高、生育水平越高、企业年金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越大、企业年金基金加权投资收益率越低、个人所得税政策越优惠,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后所引起的国家财政负担越大。政策建议部分。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本文以政策实施后的职工保障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模拟测算结果为依托,以国内外企业年金发展状况为凭据,建议以激励企业年金发展、适时调整、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政府、市场与社会相结合为原则,通过完善待遇增长机制、延迟职工退休年龄、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水平、提高企业年金参与水平、提高企业年金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可持续的生育率水平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手段,来提高由于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而降低的职工保障水平和降低由于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而带来的国家财政负担,同以往研究比较,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受限于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于2014年开始实施,所以国内学者对政策实施前后的普通职工保障水平变化和政府的国家财政负担变动研究较少,特别是从宏观、微观角度相结合的模拟测算研究更少,丰富了我国养老保障的相关文献资料。(2)为了深入和客观的分析、比较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职工保障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的影响,论文采用了相对指标法,这样不仅可以模拟测算出企业年金领取额和政府税收净减少额等总量指标值,而且还可以得出替代率、相对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等相对指标值,有助于剖析政策变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后果。(3)职工保障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的参数敏感性分析结果为我国完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建议提供了有据可循的依据。
李婉婉[4](2018)在《企业员工薪酬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薪酬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包括福利)和企业的薪酬支出。薪酬税收筹划是薪酬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为企业员工节减个人所得税,为员工争取税后收益最大化。本文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依据,分析阐述了薪酬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对企业员工薪酬的范围做应税和免税分离。本文通过分析应税收入应如何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依法合理计算做研究,得出运用降低税基和降低税率的方法对薪酬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总结出薪酬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一是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将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部分单独列支、通过非货币福利分流收入、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三项;二是降低适用税率,包括均衡每个月工资薪金、合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三项。本文还以R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对当前最普遍的薪酬形式——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进行深入研究,构建薪酬税收筹划数据模型,设计出最优月薪模型、年终奖与月薪最优组合模型,用于企业对员工的定薪调薪,对员工年工资总额的发放安排,确定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具体金额,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在薪酬管理中使用。
何雯[5](2018)在《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商业保险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社会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特征,决定了它只能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并不能给所有社会成员以富足的,体面的生活。而商业运作方式使商业保险能够为不同观念、不同理财偏好的民众提供更加契合需求的产品供给,更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同时,商业保险又是特殊的商业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也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商业保险已成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种金融工具;同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1)。商业保险高速发展带来的是更多社会财富以商业保险保单的形式出现,保险税税基逐步扩大。而与此同时,涉及商业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的税收规范相对滞后。多数社会民众仍简单地认为商业保险利益均为免税利益;不少保险从业人员仍将保单视为一种无风险的避税工具。这种社会现实产生的原因无非是现行税法对于保险金的税收征免规定过于简单、陈旧,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更不能涵盖满足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立法上的缺位,导致了执法中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一些合理的、有文件依据的执法行为也不能有效开展。同时,利用保单为工具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始终在进行,国家合理的税收利益随时面临被侵犯的可能。因此,合法的保单利益迫切需要完善、明确的所得税法律规则维护和指引。保险业发展需要全方位的税收支持,保险业的税制设计要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发展阶段和整体发展战略。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为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权威、社会公平正义,控制征纳成本,减少税收流失,建立和完善合理的保险税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结合商业保险的特殊性质探讨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从现行税法规定及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现状出发,归纳分析保险赔款和保单利息、分红的涉税规定,以及实际执行案例、利用保单进行避税活动的主要形式。第三章,分析了税优健康险和税收递延型型养老保险的基本特征和试点实施情况;进而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以税收理论为基础,分类讨论各种形式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下,保单持有人税收征免的正当性。第五章以前文为基础,分别讨论免税和征免协调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构建公平合理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体系之立法和执行层面上的建议。
沈阳市人民政府[6](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提出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肖明迁[7](2016)在《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人口老龄化情况愈发严重,我国养老体系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企业年金作为我国目前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都有着显着的影响。具体到微观层面,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改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结构,增强企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本文的落脚点在于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方面的研究,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激励效果不佳一直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金、工资和税收优惠政策关系入手,剖析了企业年金的财政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内涵,另外,还梳理回顾了我国企业年金萌芽期、试点期、形成发展期三个阶段的发展演变历程及其特征。在实证方面,本文选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951家上市公司2012年至2014年企业年报,通过面板Tobit模型进行计量,发现四种类型企业(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制造业企业和非制造业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可能建立企业年金,呈现出较明显的企业年金规模效应。同时,还发现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较容易受实际所得税率的影响,杠杆率和实际利息率估计系数在模型中都不显着,这意味着融资约束可能对企业年金的建立并没有显着的影响。本文还汇总分析了企业年金制度及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提炼出借鉴价值。在以上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论文共分为6章:第1章整体描述了全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并对国内外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相关文献综述进行梳理与评析。第2章分析了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相关理论,简要介绍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理论基础及制定依据,同时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并从宏微观两个方面就税收政策对企业年金进行效应分析。第3章主要介绍我国企业年金状况,包括企业年金发展历程,不同地域企业年金发展状况及税收政策的实施状况,结合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现状通过成本效应分析、成本弥补与效益激励,发现我国企业年金现行税收政策在法律规范方面、具体实施过程、优惠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4章主要选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951家上市公司2012年至2014年企业年报,通过实证检验了我国企业年金决策的影响因素,得出相应实证结论。第5章将国内外企业年金制度及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了对比,总结了国内外经验对于我国企业年金税制政策的启示。第6章基于全文的统筹研究,在推行税收政策、企业年金税制环节、监管体系对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税制政策提出了相应的思路和建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8](2016)在《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文中认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陈治[9](2016)在《基于生存权保障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已经从单纯的免征额、累进税率的调整深入到综合税制建构的层面,但是其重心仍然是解决如何扩大对高收入者的适用力度问题。从对征税权力的确认及强化角度看,这一过程体现了个税法积极干预的扩张型改革进路的特点。与"多取"、"多予"的扩张型改革进路不同,基于生存权保障的改革进路主要通过减免优惠与费用扣除两大制度建立课征减除机制,呈现出"少取"、直接"让利"的收缩型改革进路的特点,与公共财政价值目标、作用机理、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相契合。现行立法上的免征额、减免税、费用扣除制度尚不能承担这一基于生存权保障的改革任务,有必要从适用模式、形式依据、实体限度几方面完善个税法减免优惠与费用扣除制度。
陈红国[10](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研究说明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课税问题的初步阐释 |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与分类 |
(一)解雇补偿金 |
(二)解雇赔偿金 |
二、案例视角下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问题 |
(一)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 |
(二)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 |
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现有征税实践 |
(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 |
(二)各地方税务部门的处理方法 |
第二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的理论与立法检视 |
一、所得课税理论分析 |
(一)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 |
(二)对净资产增加理论的衡量与补充 |
二、应税分析 |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的应税分析 |
(二)各类解雇赔偿金的应税分析 |
第三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域外立法比较 |
一、英国 |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 |
(二)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二、美国 |
(一)遣散费 |
(二)失业救济金 |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
(四)解雇赔偿金 |
三、台湾 |
(一)预告期工资 |
(二)资遣费 |
(三)解雇赔偿金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立法完善 |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 |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考量 |
(二)其他种类应税所得的考量 |
(三)征税实践的考量 |
二、税收优惠的考量 |
(一)税收优惠的定义及合理性判断标准 |
(二)现行税收优惠措施的评价与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2.1.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2.1.3 企业年金 |
2.1.4 商业养老保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2.2 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 |
2.2.3 生命周期理论 |
2.2.4 公平正义理论 |
3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
3.1 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1.1 政府责任错位 |
3.1.2 企业责任逃避 |
3.1.3 个人责任模糊 |
3.2 第二、三层次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2.1 政府责任缺位 |
3.2.2 市场责任弱化 |
4 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的责任主体定位分析 |
4.1 政府责任定位 |
4.1.1 制度设计责任 |
4.1.2 财政支持责任 |
4.1.3 管理监督责任 |
4.2 企业责任定位 |
4.2.1 缴费责任 |
4.2.2 管理责任 |
4.3 个人责任定位 |
4.3.1 缴费责任 |
4.3.2 投资管理责任 |
4.3.3 监督责任 |
5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 |
5.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 |
5.1.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支出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1.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 |
5.1.3 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2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5.2.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2.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5.2.3 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5.3.1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3.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与数据来源 |
5.3.3 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 |
5.4.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4.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5.4.3 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5 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预测 |
5.5.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预测 |
5.5.2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预测 |
5.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5.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5.6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设计 |
5.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一——基于现行制度的小改革 |
5.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二——适度调整的中间改革 |
5.6.3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三——进行结构调整的大改革 |
5.7 关于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和方案设计的结论 |
6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分析 |
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经济的一般均衡分析 |
6.1.1 模型构建 |
6.1.2 模型的求解 |
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前后的经济效应对比分析 |
6.2.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6.2.2 数值模拟与对比分析 |
6.3 各层次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1 第一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2 第二、三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3 工作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4 退休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4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经济效应分析 |
6.4.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6.4.2 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6.5 小结 |
7 构建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 |
7.1 法律支持 |
7.1.1 构建专门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
7.1.2 加强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法律监管 |
7.2 制度支持 |
7.2.1 构建统一的国民年金制度 |
7.2.2 稳步推进全国统筹,降低并做实费率费基 |
7.2.3 完善养老金相关参数的科学调整机制 |
7.2.4 建立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 |
7.2.5 建立合格默认投资工具,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 |
7.2.6 适度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
7.2.7 健全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机制 |
7.3 财政支持 |
7.3.1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7.3.2 增强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
7.3.3 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 |
7.4 技术与人才支持 |
7.4.1 建立个人养老储蓄账户,实现补充养老金资金归集 |
7.4.2 加强一体化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7.4.3 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7.5 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 |
7.5.1 增强生育保险激励功能,维护养老保险代际平衡 |
7.5.2 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计划的互通机制 |
7.5.3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个人养老压力 |
8 结论与展望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效果评估 ——基于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文献总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企业年金相关概念及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演进 |
2.1 企业年金的相关概念 |
2.1.1 企业年金的概念及特征 |
2.1.2 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 |
2.1.3 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 |
2.1.4 职工保障水平内涵 |
2.1.5 国家财政负担内涵 |
2.2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演进 |
2.2.1 政策初始阶段(1991年—2000年) |
2.2.2 政策探索阶段(2000年—2003年) |
2.2.3 政策完善阶段(2004年至今) |
第3章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理论分析 |
3.1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分析 |
3.1.1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下税收递延原理 |
3.1.2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与非个税递延的优惠比较 |
3.2 我国企业年金实施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
3.2.1 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式严峻 |
3.2.2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低 |
3.2.3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且不平衡 |
3.2.4 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 |
3.2.5 我国寿险发展缓慢 |
3.3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影响的传导机制分析 |
3.3.1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与职工保障水平 |
3.3.2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与国家财政负担 |
第4章 职工保障水平视角下年金税延政策的效果评估 |
4.1 企业年金的职工保障水平模型构建 |
4.1.1 指标公式 |
4.1.2 模型构建 |
4.2 企业年金的职工保障水平数值测算 |
4.2.1 基本假定 |
4.2.2 参数设定 |
4.2.3 模拟结果 |
4.3 递延优惠政策实施后职工保障水平的效果评估 |
4.3.1 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职工保障水平评估 |
4.3.2 不同性别特征人群的职工保障水平评估 |
4.3.3 不同缴费水平人群的职工保障水平评估 |
4.4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后职工保障水平的敏感性分析 |
4.4.1 待遇增长机制的敏感性分析 |
4.4.2 加权投资收益的敏感性分析 |
4.4.3 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 |
4.4.4 缴费比例的敏感性分析 |
4.4.5 个税免征额的敏感性分析 |
第5章 国家财政负担视角下年金税延政策的效果评估 |
5.1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下国家财政负担模型构建 |
5.1.1 缴费阶段的税收收入减少额 |
5.1.2 投资阶段的税收收入减少额 |
5.1.3 领取阶段的税收收入增加额 |
5.1.4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后的税收收入净减少额 |
5.1.5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后的国家财政负担 |
5.2 递延优惠政策实施后国家财政负担数值测算 |
5.2.1 基本假设 |
5.2.2 参数设定 |
5.2.3 模拟结果 |
5.3 递延优惠政策实施后国家财政负担的效果评估 |
5.3.1 不同年份的国家财政负担评估 |
5.3.2 不同参与率的国家财政负担评估 |
5.3.3 不同经济发展速度的国家财政负担评估 |
5.3.4 不同生育率水平的国家财政负担评估 |
5.4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后国家财政负担的敏感性分析 |
5.4.1 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敏感性分析 |
5.4.2 国家经济增长的敏感性分析 |
5.4.3 参与率的敏感性分析 |
5.4.4 生育率水平的敏感性分析 |
5.4.5 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的敏感性分析 |
5.4.6 加权投资收益的敏感性分析 |
5.4.7 个税政策的敏感性分析 |
5.5 税惠政策实施后不同保障水平下的国家财政负担 |
5.5.1 参与率25%下的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 |
5.5.2 参与率50%下的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 |
5.5.3 参与率75%下的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 |
5.5.4 参与率100%下的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 |
第6章 完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
6.1 完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原则 |
6.1.1 激励企业年金发展原则 |
6.1.2 适时调整原则 |
6.1.3 简便易行原则 |
6.1.4 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
6.1.5 政府、市场与社会相结合原则 |
6.2 完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
6.2.1 完善工资增长机制 |
6.2.2 延迟退休年龄 |
6.2.3 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 |
6.2.4 提高企业年金参与水平 |
6.2.5 提高个人与企业的缴费比例 |
6.2.6 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6.2.7 可持续的生育率水平 |
6.2.8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第7章 研究总结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企业员工薪酬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1.4.1 创新点 |
1.4.2 难点 |
第2章 薪酬及薪酬税收筹划方法 |
2.1 薪酬的种类 |
2.1.1 应税薪酬 |
2.1.2 免(减,不征)税薪酬 |
2.2 应税薪酬的计税 |
2.2.1 工资薪金 |
2.2.2 全年一次性奖金 |
2.2.3 劳务报酬 |
2.3 薪酬税收筹划的方法 |
2.3.1 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 |
2.3.2 降低适用税率 |
第3章 薪酬税收筹划实证研究 |
3.1 公司简介 |
3.2 公司薪酬结构 |
3.3 公司薪酬结构存在的问题 |
3.3.1 未按规定的基数缴纳社保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
3.3.2 通讯费、餐补费、住房补贴计入月工资薪金 |
3.3.3 月工资薪金不均衡 |
3.3.4 全年一次性奖金陷入“税收盲区” |
3.4 公司薪酬税收筹划思路 |
3.4.1 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 |
3.4.2 将部分工资收入转化为非货币福利 |
3.4.3 均衡月工资薪金归并业绩奖至全年一次性奖金 |
3.4.4 规避税收盲区 |
第4章 薪酬税收筹划模型构建 |
4.1 最优月薪模型(已完成设计) |
4.1.1 月工资薪金定薪模型 |
4.1.2 服务合同类型选择模型 |
4.2 年终奖和月薪最优组合模型(设计中) |
4.2.1 月薪加年终奖制模型 |
4.2.2 年薪制模型 |
第5章 结论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5)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特殊性 |
一、商业人身保险的公益性 |
(一)商业人身保险本身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
(二)商业人身保险发挥的社会保障功能 |
(三)公益性视角的保单利益可税性 |
二、保单利益的复杂性 |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类型 |
(二)人身保险的主要作用 |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方式 |
(四)保单利益的其他实现方式 |
第二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现状 |
一、保险赔款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一)现行立法规范 |
(二)法理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三)以“赔款”免税为依据的纳税筹划活动 |
二、保险合同产生的利息所得征免存疑 |
(一)立法依据及法理分析 |
(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
(三)执行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
(四)保单利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风险 |
三、部分保险金给付方式存在税法真空 |
(一)无明确依据即免征所得说 |
(二)应作为应税所得的依据 |
第三章 税收优惠型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实践 |
一、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
(一)税优健康险保障责任的政策性特征 |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激励效应 |
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
(一)我国个税递延的模式选择 |
(二)税延养老险的主要具体立法规则 |
三、我国当前税收优惠型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
(一)税优健康险的缺陷 |
(二)税延养老险的不足 |
第四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的正当性 |
一、补偿性保险金免税的正当性 |
(一)补偿性保险金不具备“收益性”的特征 |
(二)对补偿性保险金免税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
二、定额给付的人身保险金征免争议 |
(一)保障型人身保险获得保险金免税的合理性 |
(二)“生命价值论”之论辩及定额给付人身保险的收益 |
三、具投资属性的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征免比较分析 |
(一)银行存款利息与保单确定利益比较与利息所得税 |
(二)投连险与证券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
(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个税征免的应然状态 |
四、具投资属性的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征免理论分析 |
(一)基于保单长期性的免税依据 |
(二)保单利息与分红的可税性观察 |
(三)保单持有人的基本生存权 |
五、终身寿险保险金的可税性探讨 |
(一)终身寿险功能分析 |
(二)终身寿险保险金免税基础存疑 |
(三)实操举例 |
第五章 构建公平合理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 |
一、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制应遵循的原则 |
(一)税法共性原则的体现 |
(二)共同利益原则 |
(三)应充分维护纳税人权益 |
二、保单持有人所得税立法建议 |
(一)税收减免制度安排 |
(二)税收征免的协同安排 |
三、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法律实施 |
(一)税务与保险行业对接数据库保障税法执行 |
(二)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 |
(三)让税收优惠惠及广大民众 |
(四)调动社会资源营造守法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及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 |
第2章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相关理论分析 |
2.1 企业年金的概念界定 |
2.2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 |
2.2.1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理论分析 |
2.2.2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制定依据分析 |
2.3 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作用机制 |
2.3.1 企业年金涉及的三个环节及税种 |
2.3.2 企业年金的八种税收模式 |
2.3.3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析 |
2.4 税收政策对企业年金的效应分析 |
2.4.1 税收政策对企业年金的宏观效应分析 |
2.4.2 税收政策对企业年金的微观效应分析 |
第3章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发展历程与评估 |
3.1 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的发展演变 |
3.1.1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萌芽探索期(1991年-2000年) |
3.1.2 企业年金制度试点期(2000年-2003年) |
3.1.3 企业年金制度形成发展期(2004年至今) |
3.2 我国企业年金实行税收政策的现状 |
3.2.1 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 |
3.2.2 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规定 |
3.2.3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在各省(地区)实行的具体现状 |
3.3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
3.3.1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成本分析 |
3.3.2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效用分析 |
3.3.3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成本弥补与效益激励 |
3.4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3.4.1 税收政策缺乏法律规范和指导 |
3.4.2 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不够 |
3.4.3 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4.4 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的局限性 |
第4章 我国企业年金决策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4.1 企业年金决策理论模型介绍 |
4.2 构建实证模型 |
4.3 数据描述 |
4.3.1.数据来源及处理 |
4.3.2.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结果 |
4.4 实证分析 |
4.4.1 基础回归结果 |
4.4.2 稳健性检验结果 |
4.4.3 实证结果分析 |
4.5 实证结论 |
4.5.1 税收优惠力度较小,企业年金发展动力不足 |
4.5.2 企业年金发展非均衡化,需要合理的税收政策 |
4.5.3 企业主导的企业年金制度,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 |
4.5.4 应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夯实企业年金发展基础 |
第5章 企业年金制度及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
5.1 企业年金制度及税制的国际经验 |
5.1.1 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制概况 |
5.1.2 发展中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制概况 |
5.1.3 国外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金在税制上的比较 |
5.2 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国际经验 |
5.2.1 税收政策下的受益基准制计划 |
5.2.2 税收政策下的供款基准制计划 |
5.2.3 税收政策下的混合型企业年金计划 |
5.3 国内外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 |
6.1.1 激励企业年金发展原则 |
6.1.2 考虑财政负担压力原则 |
6.1.3 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
6.1.4 与基础养老金协调发展原则 |
6.1.5 费用节约、减少征管成本原则 |
6.2 促进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具体路径 |
6.2.1 完善企业年金税制环节税收优惠措施 |
6.2.2 完善企业年金税收监管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税收减免核准 |
第三章税收减免备案 |
第四章税收减免监督管理 |
第五章附则 |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10)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D]. 杨倩.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2]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D]. 方群.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3]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效果评估 ——基于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的视角[D]. 王保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4]企业员工薪酬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D]. 李婉婉. 广东财经大学, 2018(07)
- [5]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D]. 何雯.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6]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
- [7]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研究[D]. 肖明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08)
- [8]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J].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18)
- [9]基于生存权保障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完善[J]. 陈治.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3)
- [10]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