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局通报2001年验船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论文文献综述)
王思佳[1](2021)在《思变求新 擘画蓝图——记广东、黑龙江海事船检体制改革三周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船舶检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广东、黑龙江海事船检体制改革则是这宏伟改革画卷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为了进一步完善船舶检验体制机制,使船舶检验工作职责分工更加合理、管理关系更加明确,确保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
王琪[2](2020)在《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航海活动在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世界上多少国家伴随着航海活动的兴旺而强大,也伴随着航海活动的衰退而衰弱。然而航海是一项人类从事风险系数非常高的社会活动,船舶的航行安全一直是各国海事部门、从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关心的重要领域。近年来,船舶的数量和吨位不断增长、水域交通密度的增大严重威胁着船舶的水上航行安全,海难事故不断发生。如何对船舶航行安全状况做科学、有效的分析,预先防范航海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早已成为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海事服务水平和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船舶PSC(Port State Control的缩写,即港口国检查)检查是专指一国政府授权的海上安全主管机关(中国为海事局)对抵港的船舶实施的,按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船舶检查规则和指南、建议性标准的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目的以确保船舶和人身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以船员专业能力、船舶设备技术状况和船舶管理状况为对象的专业检查,判断其是否达到国际监督和控制的标准。实际上也是港口国主管当局对船旗国政府、船级社、船东在执行国际公约,维护海上人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保护海洋环境开展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所以被认为是“海上安全的最后防线”。本文从船舶紧急遇险报警入手,通过对广州海岸电台在1999年至2019年的20年中接收到的船舶海上紧急遇险通信数据进行分析,从设备、人员等几个方面总结了船舶报警的原因及处理效果。通过文献查询、个案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运用数据对比、统计分析等数学工具试图找到船舶可能发生险情发生的因素和概率,对比国内外PSC安全检查的法规、经验、要求,借鉴相关国内、外PSC安全检查经验,结合广州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的对策。从而为PSC检查提供决策和参考,提升PSC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船舶海上航行安全风险,减少海上船舶事故的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保护海上环境和防止海洋污染。
杨晨[3](2020)在《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船旗国履约手段之一就是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管理服务。作为船旗国,这也被认为是在国际海事组织自愿审核机制下,中国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表现。当前这项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优势,但随着新形势的变化,航运企业对于船舶安全服务的需求逐步加大,而开航前检查等传统的服务手段无法有效适应需求,此项工作逐渐暴露出制约发展的新问题。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视角研究如何更好地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服务型政府理论为基础,采用实证分析、调查研究等研究方法,沿着梳理现状、分析问题、借鉴启示、提出对策的逻辑主线,深入探讨当前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问题,最终明确优化方向。首先,本文通过梳理了我国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我国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趋势,包括强化对船舶的信用管理、突出风险管理、和海事管理的维度更加立体;其次,以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天津海事局在应对开航前检查形同虚设的局面下,顺应船舶安全监管模式改革方向采取了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行体检服务以及互动式安检服务的模式,比较灵活地开展服务工作。但其中也暴露出了目前存在的制度滞后、法律依据不足、服务主体能力不足、服务举措系统性不够等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有航运企业方面的,也有海事管理机构方面的;再次,借鉴国内外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在服务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做法,在信息化建设、能力建设、服务便利化得出经验启示。最后,提出天津海事局如何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行服务优化,突出从服务制度、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和服务平台这几个方面进行全面优化。
李伟[4](2020)在《对标管理在中国港口国监督工作中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管理学界把对标管理归纳为21世纪三大管理工具之一,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将对标管理纳入常规的管理手段,开展同行对标、内部对标、功能对标等,通过对标管理的手段,有效提升了效能和管理水平。港口国监督工作是我国海事部门的一项核心工作,也是与国际接轨程度最高的工作之一。长期来,战略定位不明确、管理体制松散、履约水平低已成为阻碍我国港口国监督工作进步的主要因素。此次对标管理研究针对我国港口国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对标研究理论的要求,确定了对标管理的研究思路,确定了标杆选取的原则、步骤。然后从世界范围内,选择同属东京备忘录的澳大利亚海事安全管理局(AMSA)作为此次对标研究的标杆对象,并对标杆的信息进行了全面的搜集整理。为了更有效开展对标研究,按照柯达度量矩阵标杆的思路,首先建立了战略管理、组织管理、显现指标为一级指标的评价体系。一级指标确定后,对这些指标进行详细研究,按照大类进一步细化,最终确定了18个要素组成的二级指标集,通过详实的对标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描述的评价方法,对18个指标进行客观比较,从中发现了我国港口国监督工作与AMSA之间存在的差距,从而完成了本次的对标管理的分析工作。本文通过对标研究发现,我国港口国监督工作于AMSA在制度保障、部门职责绩效管理、薪酬水平、培训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我国港口国监督部门从机构优化、队伍建设、信息公开、培训改革、程序优化等方面进行优化。此次对标研究是国内首次使用对标管理理论,对我国港口监督工作进行系统的分析,为我国港口国监督工作的效能提升提供了方向,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了支撑。
许民强[5](2015)在《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事安全不仅构成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成为全球公共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近百年来,国际社会经过不懈努力和追求,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以SOLAS公约、MARPOL公约、STCW公约等为“龙头”的并行的分公约体系和极地国际海事规则,各国也基于船旗国、沿岸国、港口国的管辖权制订和实施了保障本国海事安全的法律制度。但现实情况表明,减少或消除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仍是一项长期的迫切任务。频繁发生的海事安全事件或事故,固然有其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但与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不严格遵守或执行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故此,文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在界定“海事”、“海事安全”、“国际海事安全”等概念基础上,梳理与海事安全相关的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联盟)国内法,探讨海事安全国际习惯(法)的现代意蕴、国际海事安全条约体系的构成内容以及发达国家(联盟)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关注重点。第二部分分析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将其归结为五个方面,即创制主体“三轨并存”、法律适用存在冲突、过于倚重“高标准一低事故”技术性逻辑、专门性国际海事规则仍存不足和监管者缺少被监管机制,并提出如下完善建议:规制对象应集中在对船舶及其航行的管控能力、规制内容应着眼于“人的因素”、注重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的彼此衔接和推进各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第三部分将研究视角回归我国,总结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分析我国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及我国对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时代诉求,提出完善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即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做法、明确海事安全命规则的制定主体、合并与整合海事安全规章、完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快速修改机制和填补现行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迫切性缺口。
李一[6](2013)在《RO组织和验船人员管理的履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国际海事组织2009年9月对我国海事履约工作的审核活动引出对RO组织和人员管理的履约探讨和研究,在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系统性原则的要求下,对有关RO组织和人员管理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决议等进行了分类分析和梳理,介绍了我国政府主管机关在针对有关国际公约基础上所采取的一些履约措施,并且在对照公约要求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国在对RO组织和人员的管理的履约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后续要推进的有关工作,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意见或对策。希望主管机关对此引起重视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达到不断改进我国对RO组织及人员管理的履约工作。
朱建甫[7](2011)在《六十年河南船检在发展中规范》文中研究说明文中从实际出发,总结了多年来河南船检工作,总结了历史,展望了未来,为下一步河南船检工作提出指导性建议。
普兵,施建伟,阳宇麟,钱异,王勇,韦蔚,卢晓彤[8](2011)在《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检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海事组织(IMO)出台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简称"73/78公约"附则Ⅵ)及我国相关的检验法规对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规定相继生效,加大了对海洋和大气环境的保护。本文针对国内航行船舶的现状,结合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详细研究了《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73/78公约"附则Ⅵ)和我国现行船舶检验有关法规规范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国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有关规定以及检验实践工作,对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面的检验发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办法。
王卓[9](2011)在《IMO框架下我国船舶检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国际海事组织推出一系列船舶建造与检验新标准,并强制要求各成员国实施,我国船舶生产和检验行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由于我国船舶检验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IMO国际新规的冲击下,必然会导致船舶的检验工作受到巨大影响。正值当前我国船舶工业全力向世界第一造船强国发起冲击之时,现有的船舶检验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国际海事组织新规则的要求,急需进行调整。本文在对船舶检验的基本情况和我国船舶检验现状进行简单的介绍之后,共分三个部分对我国船舶检验法律制度如何在IMO框架下采取应对进行了研究:论文首先对IMO出台的船舶检验新规则做了简要介绍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从国际造船业、我国船舶企业和我国船舶检验法律制度三个角度的分析,研究IMO船检新规对我国造成的具体影响。论文同时对世界各主要造船国家或地区的船舶检验现状进行了研究,通过总结各国在应对船检新规时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经验,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最后研究了我国应对IMO船检新规的对策和建议。在本部分中首先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方案,然后提出了对相关企业制度的完善,最后对我国船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河船舶检验法律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王欣铭[10](2010)在《论海事执法中的船舶检验管理》文中提出文章分析了目前在船舶检验管理的海事执法中,仍存在监管体制、标准、新船覆盖、港修不严、信息不明、机制不全及法规滞后等问题;并提出6点改进和加强措施。
二、海事局通报2001年验船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事局通报2001年验船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论文提纲范文)
(1)思变求新 擘画蓝图——记广东、黑龙江海事船检体制改革三周年(论文提纲范文)
由“理顺”到“提高” |
转变思维焕发新气象 |
改革发展呈现新活力 |
(2)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PSC管理能力 |
2.1.2 海事管理 |
2.1.3 船舶安全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安全冰山理论 |
3 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建设的现状分析 |
3.1 广州海事局PSC管理的现状 |
3.1.1 PSC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
3.1.2 PSC检查工作程序和任务 |
3.1.3 2010-2019年PSC工作简况 |
3.1.4 目前PSC管理能力建设的举措 |
3.2 PSC管理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3.2.1 PSC制度不完善 |
3.2.2 PSC服务意识不强 |
3.2.3 PSCO素质参差不齐 |
3.2.4 不注重视实操检查 |
3.2.5 PSC理论研究能力不够强 |
3.2.6 信息化程度不够高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PSC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
3.3.2 责任意识不够强 |
3.3.3 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 |
3.3.4 缺乏研究精神 |
3.3.5 信息化建设和投入还不足 |
4 国外及国内其他海事机构PSC管理经验借鉴 |
4.1 国外海事机构PSC管理经验 |
4.1.1 美国:实施船舶综合评估机制 |
4.1.2 澳大利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 |
4.1.3 加拿大:建立船舶黑白名单制 |
4.1.4 巴西:对老旧船实行强制措施 |
4.2 国内其它海事机构PSC管理经验 |
4.2.1 香港海事处:追求卓越服务 |
4.2.2 大连海事局:利用大数据辅助PSC管理 |
4.2.3 厦门海事局:开发PSC智能管理系统 |
4.2.4 天津海事局:利用信息化辅助PSC决策 |
4.2.5 宁波海事局:探索开放式安检模式 |
4.3 国外及国内PSC管理经验借鉴 |
4.3.1 完善的PSC制度体系 |
4.3.2 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
4.3.3 科学的选船机制 |
4.3.4 区域间合作和信息共享 |
4.3.5 统一标准严格执法 |
5 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的对策 |
5.1 加强国外PSC管理制度研究与吸收 |
5.2 增强PSC服务意识 |
5.3 严格执法注重实操 |
5.4 加强人才培养 |
5.4.1 搭建PSC人才梯队 |
5.4.2 建立PSC人才激励机制 |
5.4.3 加强区域间学习交流 |
5.5 加强理论研究 |
5.5.1 加强PSC重点目标的研究 |
5.5.2 加强PSC历史数据研究 |
5.5.3 开展PSC管理前沿领域的研究 |
5.6 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 |
5.6.1 建立自动选船机制 |
5.6.2 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
1.3.1 基本概念 |
1.3.2 理论基础 |
1.4 研究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及不足 |
第2章 我国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的制度规范 |
2.1 我国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的特殊性 |
2.1.1 启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的历史背景 |
2.1.2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标准的差异性 |
2.2 我国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管理的制度 |
2.2.1 中国船籍港登记和船籍港管理 |
2.2.2 船舶安全检查机制 |
2.2.3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制度 |
2.2.4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外滞留和检查争议处理制度 |
2.2.5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制度 |
2.3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制度规范的特征 |
2.3.1 强化信用管理 |
2.3.2 深化风险管理 |
2.3.3 优化立体管理 |
第3章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工作机制 |
3.1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主体 |
3.2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职能 |
3.2.1 开航前检查 |
3.2.2 船舶体检 |
3.2.3 互动式安检 |
3.3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积极探索 |
3.3.1 管理理念 |
3.3.2 服务形式 |
3.3.3 服务输出 |
3.4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服务成效 |
3.4.1 开航前检查的服务成效 |
3.4.2 船舶体检和互动式安检的服务成效 |
第4章 天津海事局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问题 |
4.1.1 非强制性开航前检查形同虚设 |
4.1.2 船舶体检服务的法律依据不足 |
4.1.3 服务的系统性考量不够 |
4.1.4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外滞留或争议处理的预案没有建立 |
4.1.5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复审专家团队建设不到位 |
4.2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问题产生原因 |
4.2.1 航运企业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偏见 |
4.2.2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制度更新不及时 |
4.2.3 服务机制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不够 |
4.2.4 信息化整合程度不够 |
第5章 国内外服务船舶安全管理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国内服务船舶安全管理服务的经验借鉴 |
5.1.1 浙江海事局开放式船舶安全检查 |
5.1.2 中国船级社为入级船舶提供的服务 |
5.2 国外服务船舶安全管理服务的经验借鉴 |
5.2.1 新加坡海港局管理新籍船舶的经验 |
5.2.2 澳大利亚海事局管理澳籍船舶的经验 |
5.2.3 日本船级社为入级船舶提供的服务 |
5.3 国内外服务船舶安全管理服务的经验启示 |
5.3.1 信息建设全面化 |
5.3.2 能力建设核心化 |
5.3.3 服务提供便利化 |
第6章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优化路径 |
6.1 服务制度的优化 |
6.1.1 厘清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职能 |
6.1.2 完善天津海事局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制度接口 |
6.2 服务主体的优化 |
6.2.1 构建多元化服务主体网络 |
6.2.2 完善专家团队机制 |
6.2.3 完善滞留复议复审专家库建设 |
6.3 服务内容的优化 |
6.3.1 定制船舶体检 |
6.3.2 在线专家指导 |
6.3.3 公开公约信息 |
6.3.4 提供课程服务 |
6.3.5 提供云呼叫联络 |
6.3.6 滞留及争议技术支援 |
6.4 服务平台的升级 |
6.4.1 港口国监督决策支持系统 |
6.4.2 中国海事船舶安全检查网和PSC分委会微信公众号 |
小结及展望 |
附录 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航运企业的访谈实录 |
访谈1: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访谈——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中心主任 |
访谈2: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访谈——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船舶检验处某验船师 |
访谈3:对航运企业有关人员的访谈——中远海特管理部人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对标管理在中国港口国监督工作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对标管理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1.2.1 对标管理在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对标管理在国内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3.1 港口国监督对标管理应用 |
1.3.2 港口国监督对标管理分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案例研究法 |
1.4.2 文献研究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 |
1.6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对标管理理论及中国港口国监督现状 |
2.1 对标管理理论 |
2.1.1 对标管理的概念 |
2.1.2 对标管理的思路 |
2.2 港口国监督简介 |
2.2.1 港口国监督 |
2.2.2 东京备忘录 |
2.2.3 中国港口国监督简介 |
2.2.4 中国港口国监督存在的问题 |
2.3 对标标杆的选取 |
2.4 标杆介绍 |
第3章 港口国监督指标体系的构建 |
3.1 指标选择的原则 |
3.1.1 全面性原则 |
3.1.2 科学原则 |
3.1.3 简明原则 |
3.1.4 可操作原则 |
3.1.5 动态原则 |
3.2 指标体系构建 |
3.2.1 指标来源 |
3.2.2 指标范围 |
3.3 最终指标体系的建立 |
3.4 指标评价办法 |
第4章 中国港口国监督对标分析 |
4.1 战略定位指标分析 |
4.1.1 机构使命与制度保障 |
4.1.2 部门职责 |
4.1.3 执法依据 |
4.1.4 绩效管理 |
4.2 基础管理指标分析 |
4.2.1 人力资源 |
4.2.2 薪酬水平 |
4.2.3 职业发展 |
4.2.4 培训制度 |
4.2.5 信息化 |
4.2.6 检查制度 |
4.2.7 复议程序 |
4.3 显性指标分析 |
4.3.1 港口国检查指标分析 |
4.3.2 港口国滞留指标分析 |
4.3.3 缺陷情况指标分析 |
4.3.4 船舶风险等级指标分析 |
4.3.5 专项检查指标分析 |
4.3.6 复议指标分析 |
4.4 对标结果 |
第5章 中国港口国监督对标管理改进措施 |
5.1 机构优化 |
5.1.1 机构设置方面 |
5.1.2 机构管理方面 |
5.2 建立质量体系 |
5.3 优化人员队伍 |
5.4 完善港口国工作程序 |
5.5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选题的来源 |
Ⅱ已有文献评述 |
Ⅲ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第1章 国际海事安全概述 |
1.1 国际海事安全的概念 |
1.1.1 海事的概念 |
1.1.2 海事安全的概念 |
1.1.3 “国际海事安全”的概念 |
1.2 国际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 |
1.2.1 驾船和管船疏忽 |
1.2.2 航运标准的差异 |
1.2.3 航运领域制裁 |
1.3 国际海事安全治理主体及其治理方式 |
1.3.1 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 |
1.3.2 区域协议(组织) |
1.3.3 国际海事组织(IMO) |
1.3.4 其他治理主体 |
1.4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渊源 |
1.4.1 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 |
1.4.2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 |
1.4.3 国内海事安全法 |
第2章 海事安全习惯(法)的积淀及贡献 |
2.1 海事安全习惯(法)的生成与演进过程 |
2.1.1 中世纪以前海事安全习惯(法) |
2.1.2 中世纪海事安全习惯(法) |
2.1.3 近现代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 |
2.2 海事安全习惯(法)对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贡献 |
第3章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演进及特点 |
3.1 SOLAS公约体系 |
3.1.1 SOLAS公约的制定及修改进程 |
3.1.2 SOLAS议定书 |
3.1.3 SOLAS修正案 |
3.2 MARPOL公约体系 |
3.2.1 船源油类污染管控公约 |
3.2.2 船源其他形式污染管控公约 |
3.2.3 船源污染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
3.3 STCW公约体系 |
3.3.1 STCW78/95公约 |
3.3.2 《马尼拉修正案》 |
3.4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的生成背景与发展现状 |
3.4.1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生成背景 |
3.4.2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生成过程 |
3.4.3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主要内容 |
3.5 小结 |
3.5.1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在强化 |
3.5.2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在国际法中具有鲜明的特点 |
第4章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趋势、不足及对策 |
4.1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
4.1.1 保障内容更关注海洋环境安全 |
4.1.2 调整范围更具广泛性 |
4.1.3 更加注重目标导向和主动预防 |
4.2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4.2.1 创制主体“三轨并存” |
4.2.2 法律规范衔接性较差 |
4.2.3 过于倚重“高标准一低事故”技术性逻辑 |
4.2.4 专门性国际海事规则仍存不足 |
4.2.5 监管者缺少被监管机制 |
4.3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议 |
4.3.1 推进各国各区域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 |
4.3.2 注重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的彼此衔接 |
4.3.3 规制内容应着眼于“人的因素” |
4.3.4 完善专门性国际海事安全规则 |
4.3.5 加强对海事安全监督主体的责任规定 |
第5章 发达国家(联盟)海事安全法规范研究 |
5.1 欧盟 |
5.1.1 以“指令”推进海事安全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
5.1.2 启动海事安全一揽子措施 |
5.1.3 吸取事故启示和及时修改立法 |
5.2 美国 |
5.2.1 构建以反恐为重点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 |
5.2.2 以国内海事安全法塑造国际海事规则 |
5.2.3 基于国家利益导向的选择性多边主义立法 |
5.2.4 兼具执法与立法职能的海岸警卫队制度 |
5.3 加拿大 |
5.3.1 高度重视极地海事环境立法 |
5.3.2 高度关切危险物品运输安全 |
5.3.3 构建服务型的海岸警卫队制度 |
5.4 澳大利亚 |
5.4.1 实施统一的国家商船安全制度体系 |
5.4.2 赋予海事管理机构从属立法职能 |
5.4.3 通过“海事通告”制度推进海事信息公开 |
5.5 小结 |
第6章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建议 |
6.1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依存的时代背景 |
6.1.1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
6.1.2 我国建设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6.2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
6.2.1 与海上航行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2 与海上航行的人为因素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3 与海事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6.3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6.3.1 海事安全法律制度滞后 |
6.3.2 海事安全规则的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没有明确分离 |
6.3.3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履约机制仍不完善 |
6.4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6.4.1 推进海事安全法典编纂工作 |
6.4.2 明确海事安全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主体 |
6.4.3 完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快速修改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RO组织和验船人员管理的履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相关公约决议的要求 |
二对RO管理的履约措施 |
(一) 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 |
(二) 船检机构的资质管理 |
(三) 注册验船师考试制度 |
三履约的不足和建议 |
(一) 执行公约条款的全面性不强 |
(二) 公约要求和履约措施的对接有距离 |
(三) 后续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 |
四结束语 |
(7)六十年河南船检在发展中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船舶检验在历史中逐步形成和发展 |
二、船舶检验从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完善 |
三、船舶检验随着改革开放得到蓬勃发展 |
四、船舶检验进入新世纪走向全面提升 |
1.检验体制实现从行政区划向片区管理转变 |
2. 检验队伍实现从持证上岗向注册管理转变 |
3. 检验管理实现从机构资质向质量管理转变 |
4. 检验技术实现从经验检验向科学诊断转变 |
5. 检验质量实现从重点提高向全面进步转变 |
五、船舶检验在未来发展中前景广阔 |
六、结束语 |
(9)IMO框架下我国船舶检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内研究动态 |
1.2.2 国外研究动态 |
1.3 论文的研究方案 |
1.3.1 论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1.3.2 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船舶检验概述 |
2.1 船舶检验 |
2.1.1 船舶检验的概念 |
2.1.2 船舶检验的主体 |
2.1.3 船舶检验的基本内容 |
2.2 我国船舶检验的现状 |
2.2.1 我国船舶检验机构介绍 |
2.2.2 我国船舶检验立法现状 |
2.2.3 我国船舶检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IMO船舶检验新规则及对我国船舶企业的影响 |
3.1 IMO船舶检验新规则 |
3.1.1 IMO制定的船舶建造与检验国际条约 |
3.1.2 IMO船舶检验新规则制定的背景 |
3.1.3 IMO船舶检验新规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3.2 IMO船舶检验新规则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影响 |
3.2.1 IMO船舶检验新规则对国际造船业的影响 |
3.2.2 IMO船舶检验新规则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影响 |
3.2.3 IMO新规则对我国船舶检验法律制度的影响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IMO框架下世界各主要造船国船舶检验现状及应对措施 |
4.1 各国船舶检验现状 |
4.1.1 日韩 |
4.1.2 欧盟 |
4.1.3 北美 |
4.2 各国的应对措施 |
4.3 各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应对IMO船舶检验新规则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相关立法 |
5.1.1 船舶法 |
5.1.2 其他法律法规 |
5.2 完善其他法律制度 |
5.2.1 船舶产业政策的完善 |
5.2.2 寻求中国船级社的新发展 |
5.3 内河船舶检验法律制度的完善 |
5.3.1 内河船舶检验与海船检验的区别 |
5.3.2 我国内河船舶检验存在的问题 |
5.3.3 内河船舶检验法律制度的改革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海事局通报2001年验船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论文参考文献)
- [1]思变求新 擘画蓝图——记广东、黑龙江海事船检体制改革三周年[J]. 王思佳. 中国船检, 2021(08)
- [2]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研究[D]. 王琪.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3]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优化研究[D]. 杨晨.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4]对标管理在中国港口国监督工作中的应用研究[D]. 李伟.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5]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许民强.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6]RO组织和验船人员管理的履约研究[J]. 李一. 珠江水运, 2013(17)
- [7]六十年河南船检在发展中规范[J]. 朱建甫.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1(11)
- [8]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检验研究[J]. 普兵,施建伟,阳宇麟,钱异,王勇,韦蔚,卢晓彤. 珠江水运, 2011(12)
- [9]IMO框架下我国船舶检验法律制度研究[D]. 王卓.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1(05)
- [10]论海事执法中的船舶检验管理[J]. 王欣铭. 天津航海,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