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论文文献综述)
孙汉康[1](2020)在《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文中认为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始于住房抵押贷款领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迅速开展起来。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被引入中国。2005年,中国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后,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在借鉴美欧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适用性方面,比较了住房抵押贷款等12种主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发展动因、制约发展的因素。通过中外资产证券化的比较,分析了各种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的适用性和发展前景。运用分值评定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程度。适用性方面侧重于定性研究。在安全性方面,以“违约率”为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三类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的安全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进行了量化比较。在此基础上,以“证券的年化违约率”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也即因变量,以“年化早偿、资产利率、证券利率、次级占比、评级下调、证券年限”为自变量。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借助“统计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软件(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SPSS)进行了计算,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的模型,预测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并将安全性的实际数据与通过模型计算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在流动性方面,以“证券发行后进入二级市场的比例”为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进行了量化比较。在此基础上以“证券发行后进入二级市场的比例”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指标,也即因变量,以“年度增长值、证券发行金额、进入二级市场交易额”为自变量。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借助SPSS软件进行了计算,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模型,预测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并将流动性的实际数据与通过模型计算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在盈利性方面,以“证券产品利差”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的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盈利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盈利性进行了量化比较。与前两节不一样的是,并没有将“证券产品利差”作为因变量,而是将“证券利润”作为因变量,以“证券产品利差、发行金额、各种费用”为自变量,根据会计准则建立了度量中国资产证券化盈利性的模型。在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以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为引领,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支撑的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综合评价体系(ASLP),提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对需大力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提出了发展路径,包括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REITs)、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资产证券化。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1)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之间的比较研究,提出了衡量资产证券产品的标准――“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并率先进行了探索。(2)在对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市场中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的适用程度,并提出了衡量产品“适用性”的主要依据。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风险程度),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的标准和模型;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产品的流动性,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标准和模型;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盈利性,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的标准和模型。(3)本文综合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比较研究的结果,提出了评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四性”体系(ASLP)。
王志勤[2](2020)在《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中心》文中指出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制度功能在于保障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性与融资性,这是本文的基本命题。本文的研究难点在于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历史源流考,研究重点在于理清、检讨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现行法律制度,找出“问题制度”并探寻其优化方案。围绕基本命题,本文需要回答六个子问题: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民法基础是什么?其是如何产生的?其形成了哪些模式?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有哪些?这些法律制度存有哪些问题?对“问题制度”如何优化?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分为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在“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理驱动下,不动产抵押权走抽象化之路,使其与债权相分离,建立起流通抵押权制度,使不动产抵押权相对或完全独立于债权,并与证券直接相结合,以其自身为投资对象,从市场融资,从而实现流通与融资功能。“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理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民法基础。在“有价值就有交换”的合同法原理指引下,在没有建立起流通抵押权制度的国家,具有严格从属地位的不动产抵押权与债权一起打包,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通过金融机构这个中介,使不动产抵押权与证券间接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与融资。“有价值就有交换”的合同法原理构成不动产抵押权间接证券化的民法基础。通过对法制史的爬梳发现,无论是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还是间接证券化,均起源于德国,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交错发展的。直接证券化最早可追溯到1783年的《普鲁士抵押权法令》,至今已建立起较为详尽的、最为完备的抵押权证书制度。间接证券化最早可追溯到1770年德国信贷组织西里西亚信用协会的成立,成熟于抵押银行兴盛的19世纪后叶。由于直接证券化在融资能力上具有天然缺陷,它必然被间接证券化所超越,后者逐渐成为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最主要表现形式。间接证券化形成了两种最为典型的模式: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德国模式的不动产抵押权及其担保的债权不从金融机构手中转移出去,在会计处理上就表现为继续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是表内证券化。美国模式通过结构设计,使不动产抵押权与债权打包组成的基础资产,不仅从贷款发放人那里独立出来,而且也独立于特殊目的实体的其他资产,以隔离贷款发放人或特殊目的实体的破产风险,是表外证券化。德国模式更安全,对我国试点前影响很大,美国模式更有效率,是我国的现实选择。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首先是从城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尚未产生。试点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持续了10年,才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行为,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试点以来的十数年间,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基本法”、“单行法”、“单项法”构成其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其他内容则由散见于其他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所构建。这一整套法律制度是在“边试点边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建立起来的,鼓励创新意图明显,但这也必然会导致立法冲突、立法不到位、无法可依等问题。通过对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全面检视和检讨发现,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需改进、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存有歧义、预抵押权法律制度立法不到位、抵押物为唯一住房法律制度有失公正、债权转让通知主义与征得债务人同意主义相冲突、基础资产所有权权属不明、信托公司是否具有发行证券的资格上下位法相矛盾、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流程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有的可以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规范加以优化。本文提出了具体的优化方案及建议:在处理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的法律设计中,应将变更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作为实现住房抵押权的前置程序,然后再配以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贷款服务机构主动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变更这一违约救济措施。虽然德国模式相较美国模式对我国的影响要小得多,但当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下降通道或者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瘦身”时,更安全的德国模式也许会成为我国学习借鉴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未来的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中,美、德两种模式并举,也许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另外,法律应强制要求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可借鉴建设工程款的做法赋予不动产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明确基础资产所有权的主体为发行机构、应赋予信托公司证券发行的资格、加强信用征信、贷款审核法律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贺琪[3](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张雪[4](2019)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不良资产证券化多元回归定价方法研究》文中提出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其拓宽了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手段,特别适用于单户金额小、户数多的个人不良资产批量处置,而且这种市场化处置方式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和资本市场证券产品发行两个不同领域联接在一起,提高了不良资产的价值。本文以个人住房不良资产证券化为研究对象,确定资产池内不良资产未来回收价值。综合对比市场常用的定价方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多元回归定价模型的思路。利用YN银行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历史数据,分析得出影响不良资产定价的因素,建立定价方程,并对拟证券化的虚拟资产池计算整体回收价值,证明多元回归定价模型的有效性。本文提出的定价模型规避了传统资产定价方法效率低、评估结果不严谨等缺点,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借助分析软件,使定价结果更加科学、准确,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定价的新途径,也以此为契机建议商业银行成立完备的不良资产处置数据系统,为高效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郭胜晓[5](2018)在《构建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将抵押权表征在证券上从而使抵押权借助证券的规则在市场上快速流通,进而发挥抵押权的流通投资功能。证券化使抵押权在市场上具有可流通性和投资性,这是近现代国际民法的一种发展趋势。传统的抵押权坚守附随性原则,以担保债权清偿为目标,在设定、移转、消灭上从属于主债权。1但随着现代金融经济的发展,金融在经济运行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融资对任何经济体的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作为资本市场里重要一环——商业银行的大量信贷活动往往是以不动产抵押作为担保的,2这使得不动产抵押权成为资本市场中资金流通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证券化使原来绝对附随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相对独立于债权,进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投资客体在市场上流通,这既有利于拓宽有产者的投资渠道,也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本文以“构建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探讨”为题,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不动产抵押权的证券化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讨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期为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提供有益借鉴。本文第一部分就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涵义、特征、理论基础及价值进行详细分析,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第二部分主要通过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比来阐述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意义。第三部分深入分析我国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主要困难。第四部分介绍评析域外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例及启示。第五部分提出关于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基础制度设计。
刘畅[6](2015)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思路及方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已成为国际金融领域最具发展潜力的业务创新之一。其基本运作机制是以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等技术对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进行重新分配和组合后,发行权益或者债务凭证的结构性融资的过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具备的结构性融资功能,在提高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功效,从而使银行在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以及缓解资本充足率压力方面能够拥有更多的操作空间和方式选择。同时,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入市,丰富了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增加了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为投资者带来了可观的投资收益,在宏观和微观层面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对于这一领域相关问题的研究一直是金融研究的热点。特别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鼓励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政策的频繁陆续出台,加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本文研究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结合“三期叠加”的经济阶段特征以及资本市场改革提速的大背景,从市场基础、市场动力、市场环境和市场经验四个角度,论证了我国目前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第二,对主要国家和地区发展模式进行系统探讨和分析研究,引入美国次贷危机作为风险案例,分析其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系及其产生原因,梳理出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经验和教训。(第四章)第三,通过建元案例分析反映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现状,暴露出我国试点模式存在政府参与程度不够、基础资产质量监管缺位、财产信托模式下证券化成本较高的问题。第五章第四,根据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现状及市场发展条件要求,提出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选择方案设计以及相关政策建议。模式选择方面,采取分步走战略,即扩大试点阶段、优化完善阶段和成熟发展阶段。分别对不同阶段下的运作流程和参与的主体进行了详细的设计。政策建议方面,在一级市场层面,一要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的住房融资模式,重点应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健全和管理方式优化方面;二要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加快金融创新,防范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规范住房贷款审批流程;三要建立政府担保与商业保险互为补充的住房抵押贷款混合保险模式;四要加快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着力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在二级市场层面,一要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宏观环境;二要制定资产证券化上位法,搭建完备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体系;三要全面呼应巴塞尔协议,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四要建立权威的第三方估值体系,创造良好的信用评估环境。
施展[7](2014)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选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运用了对比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对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选择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发达国家与地区之间住房抵押证券化模式对比,分析了各个国家所采用模式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但不能完全照搬现有的模式文章对中国首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模式进行了实证研究,总结出首例产品在发行中的成功与不足之处,结合本国的现实法律环境,得出中国在现有环境下应该采用半政府主导下的表外信托模式来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曲万成,王春峰[8](2014)在《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需求与障碍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于我国金融改革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住宅市场发展的基本概况和核心问题,提出了我国构建住宅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需求和存在的障碍。
赵浩洋[9](2013)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针对具有未来收益的住房抵押贷款而设计的一种融资方式,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拥有基础资产的商业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的将来可预见收益及时变现,从而加快资金回收效率并且降低经营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直被看成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界最宝贵的金融创举之一,该制度最先诞生于美国,而后在欧洲引起共鸣,在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支持下得以迅速发展,后来亚洲很多国家也开始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之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深刻改变了世界许多国家住房金融的融资模式,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所发行的证券也成为整个资本市场上发展潜力大、备受投资者青睐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的一大特点就是利弊共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不能够避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风险的存在状态从静止状态转化为了流动状态,而正是这一转化开启了金融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进化的重要发展阶段。但是证券化的过程也会产生新的风险,并且在某些时候,风险会随着杠杆效应扩散开来,正因为此,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才给全球经济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影响。次贷危机爆发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度被人们当成是罪魁祸首而受到质疑和否定,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资产证券化只不过是一种金融工具,作为工具本身并没有好与坏之分。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度滥用导致的,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现在的情况是缺乏创新和后劲不足。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仍处于试运作状态,虽然美国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导火索引发了金融危机,但我们同样应该看到该制度给美国带来的益处,进而将其继续发展下去。本文旨在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理论为基础,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试点开展现状,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简介,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研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首先要搞清其概念及基本特征;其次详细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最后简要的对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说明。第二章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比较发达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和实践操作,并且主要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展最早,制度最为完善的美国为例。对我国而言,不论是这些国家先进的制度亦或是它们走过的弯路都有助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建设。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介绍,包括立法现状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进程的介绍,这一部分最主要的内容是对我国在开展试点阶段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本身的法律空白和相关法律冲突进行阐述,按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逐步进行分析,只有及时的发现了问题才能对症下药,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扫清障碍。第四章是本篇文章的重点,着重于对策研究,在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相应问题后,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从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和法律监管两个方面为全方位构建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王现民[10](2013)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研究》文中指出资产证券化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但其广为人知却是在30多年后的2008年。经历了次贷危机后,资产证券化天然地与金融市场风险和金融危机联系在一起。我国在10多年前就有过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但因次贷危机的发生,到2008年逐渐停滞。2008年后,随着经济、金融形势不断变化,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银行负债的稳定性趋于下降,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显现,银行面临资本金充足率约束、平台贷进入密集还款时期、城镇化需要大量资金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的集中出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盘活存量,释放资本占用的重要手段之一,重新受到高度关注。今年,央行和银监部门多次在官方场合表明,资产证券化将逐步走向常态化,这意味着中国将踏上资产证券化的新的征程。我国有多种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但从目前的条件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是目前最有安全保障的资产之一,无论从实施环境,还是从资产管理角度,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开展对整个房地产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对国际通行的几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证券化工具品种及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方法的研究,结合我国现有宏观与微观环境对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根据我国实际,提出了对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选择与建议,认为在我国现有阶段适宜采用表外证券化模式,因为我国在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时,虽然表内模式将证券化的一般结构和过程进行了简化,有利于迅速积累证券化的经验,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有利之处,但是其固有的一些弊端有悖于证券化的初衷。在证券化运作工具的选择上,文章分析了几种常见的证券化工具,基于分析与我国客观金融环境的结合,得出了抵押转付债券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想运作工具。文中还对证券产品的定价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证券化产品定价模型分析为基础,为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流程中的关键环节提供了理论支持。最后结合建行发行建元1号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案例分析,对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进行了梳理分析,基于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对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主要包括对市场参与主体、证券化运作流程、证券产品设计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构思与设想,希望通过这些研究,能够对我国推进住房抵押证券化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浅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境外研究文献 |
1.3.2 国内研究文献 |
1.3.3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1.4 理论基础 |
1.4.1 适用性分析 |
1.4.2 “三性”原则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框架 |
1.7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7.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7.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产品综述 |
2.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结构 |
2.1.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2.1.2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 |
2.1.3 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原因 |
2.1.4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
2.2 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分类 |
2.2.1 国外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类 |
2.2.2 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分析 |
2.2.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类 |
2.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
2.3.1 发展现状 |
2.3.2 外部环境 |
2.3.3 存在的问题 |
2.3.4 特点分析 |
第三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比较 |
3.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分析 |
3.1.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发行量分析 |
3.1.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分析 |
3.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比较 |
3.2.1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的评分依据 |
3.2.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得分 |
3.3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结论 |
3.3.1 高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3.3.2 中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3.3.3 低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第四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比较 |
4.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比较 |
4.1.1 历史数据比较 |
4.1.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4.1.3 验证模型 |
4.2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比较 |
4.2.1 历史数据比较 |
4.2.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4.2.3 验证模型 |
4.3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比较 |
4.3.1 历史数据比较 |
4.3.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第五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和策略 |
5.1 “四性”综合评价体系(ASLP)的建立及运用 |
5.2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 |
5.2.1 大力发展适用性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2.2 适度发展适用性居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2.3 谨慎发展适用性较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策略 |
5.3.1 不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策略 |
5.3.2 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确定发展策略 |
第六章 重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路径 |
6.1 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1.1 组建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
6.1.2 评级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
6.1.3 规范汽车贷款证券的后期管理 |
6.2 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REITs)的发展路径 |
6.2.1 规范REITs的流程 |
6.2.2 完善REITs的信用增级分析 |
6.2.3 分析REITs评级的影响因素 |
6.2.4 明确REITs的发展方向 |
6.3 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3.1 建立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
6.3.2 确定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原则 |
6.3.3 合理设计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方案 |
6.3.4 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 |
6.3.5 规范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框架和流程 |
6.4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4.1 明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程序 |
6.4.2 稳妥有序地发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6.4.3 严格筛选PPP项目资产 |
6.4.4 采用主信托方式进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6.4.5 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
第七章 结论 |
7.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四性”的比较 |
7.2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和策略 |
7.3 衡量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指标、依据、模型及评价体系 |
7.4 中国重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的路径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及研究过程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 |
四、基本内容 |
第一章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 |
三、基本分类: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 |
第二节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制度功能 |
第三节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民法基础 |
一、“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理 |
二、“有价值就有交换”的合同法原理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以德国法为考察中心 |
第一节 德国是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起源国 |
第二节 德国土地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现行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德国土地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利弊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不动产抵押权间接证券化:两种典型的模式 |
第一节 德国模式:德国土地抵押权间接证券化 |
一、旧、新土地信用协会主导的土地抵押权间接证券化 |
二、抵押银行主导的土地抵押权间接证券化 |
三、德国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
第二节 美国模式:美国住房抵押贷款间接证券化 |
一、住房抵押贷款的困境及其证券化的产生 |
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设计 |
三、多种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 |
四、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 |
五、当前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方向 |
六、美国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形成 |
一、试点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与改进 |
二、常态化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多重法律关系 |
一、信托法律关系 |
二、投资法律关系 |
三、服务法律关系 |
四、委托代销法律关系 |
第三节 主体法律制度 |
一、发起机构 |
二、发行机构 |
三、投资者 |
四、借款人 |
五、信用评级机构 |
六、其他非基本主体 |
第四节 客体法律制度 |
一、基础资产 |
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第五节 存在的问题 |
一、边试点边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表内与表外两种证券化模式的两难选择问题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之检讨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权法律制度之检讨 |
一、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需改进 |
二、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存有歧义 |
三、预抵押权法律制度立法不到位 |
四、抵押物为唯一住房法律制度有失公正 |
第二节 我国其他配套法律制度之检讨 |
一、债权转让通知主义与征得债务人同意主义相冲突 |
二、基础资产所有权权属不明 |
三、信托公司是否具有发行证券的资格上下位法相矛盾 |
四、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流程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之优化 |
第一节 完善我国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选择的建议 |
第三节 其他配套法律制度之优化 |
一、保护发行机构基于住房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
二、债权转让应采通知主义,通知方式应明确、具体 |
三、法律应当明确基础资产所有权的主体 |
四、应赋予信托公司证券发行资格 |
五、金融机构应优化风险控制流程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第一节 本研究的主要观点 |
第二节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及余论 |
一、主要贡献 |
二、余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学术成果情况 |
(3)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不良资产证券化多元回归定价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2.2.1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2.2.2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分析 |
2.2.3 国内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
2.2.4 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 |
2.2.5 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入池资产的选择 |
2.2.6 不良资产池定价研究 |
3 个人不良资产定价方法及比较 |
3.1 国外不良资产定价方法 |
3.2 国内不良资产定价方法 |
3.2.1 交易案例比较法 |
3.2.2 专家打分法 |
3.2.3 协商定价法 |
3.2.4 多元回归定价法 |
4 多元回归定价模型设计和实证 |
4.1 模型设计思路 |
4.2 选取模型变量 |
4.3 选取样本 |
4.4 建立多元回归定价方程 |
4.4.1 选取历史交易数据 |
4.4.2 数据处理 |
4.4.3 多元回归分析 |
4.5 多元回归定价方程的应用 |
4.6 多元回归定价方程应用过程分析 |
5 结论和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构建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概述 |
(一)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概念和特征 |
1. 概念界定 |
2. 特征 |
(二) 抵押权证券化与其它概念的比较 |
1. 抵押权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 |
2. 抵押权证券化与抵押贷款证券化 |
3.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与其它抵押权证券化 |
(三)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和价值 |
1. 理论基础 |
2. 价值 |
二、我国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意义 |
(一) 现有抵押制度的短板 |
(二)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目的 |
(三)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在现实中的需求 |
(四) 我国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可行性 |
1. 制度基础 |
2. 理论基础 |
3. 现实基础 |
三、我国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面临的主要困难 |
(一) 立法上的障碍 |
(二) 理论上的障碍 |
(三) 技术设计上的障碍 |
四、域外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例及启示 |
(一) 德国的抵押权证券化制度 |
1. 概述 |
2. 具体制度 |
(二) 日本的抵押权证券化制度 |
1. 概述 |
2. 具体制度 |
(三) 德日两国抵押权证券化模式的对比评析 |
(四) 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
五、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基本制度设计 |
(一)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原则 |
(二)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具体构建 |
1. 立法模式选择与现有抵押权制度的协调 |
2.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性质和用途 |
3.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法律关系 |
4.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登记制度 |
5. 完善监管制度 |
6. 证券式抵押权的成立和移转 |
7. 证券式抵押权的风险控制和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思路及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总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关键问题及预期目标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及总体框架 |
1.3.4 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评述 |
2.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
2.1.1 证券化 |
2.1.2 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
2.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
2.2.1 基本原理框架 |
2.2.2 典型运作流程 |
2.3 相关理论评述 |
2.3.1 制度创新 |
2.3.2 政府职能 |
第3章 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1 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 |
3.1.1 发起人收益与成本分析 |
3.1.2 政府的收益与成本分析 |
3.1.3 投资者的收益与成本分析 |
3.1.4 中介服务机构的收益与成本分析 |
3.2 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
3.2.1 市场基础 |
3.2.2 市场动力 |
3.2.3 市场环境 |
3.2.4 市场经验 |
第4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案例介绍与借鉴启示 |
4.1 美国模式 |
4.1.1 演变与发展历史 |
4.1.2 运作模式 |
4.1.3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品设计 |
4.1.4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主要特点 |
4.2 加拿大模式 |
4.3 香港模式 |
4.4 其他国家模式 |
4.4.1 欧洲模式 |
4.4.2 日本模式 |
4.5 主要国家和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比较 |
4.5.1 共同点 |
4.5.2 不同点 |
4.6 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分析及启示 |
4.6.1 成因分析 |
4.6.2 经验和启示 |
第5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5.1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
5.2 早期试点 |
5.3 “建元2005-1”实例分析 |
5.3.1 信贷组合观察模型 |
5.3.2 模型构建 |
5.3.3 数据选择 |
5.3.4 回归分析 |
5.4 试点重启 |
5.5 存在的主要问题 |
5.5.1 运作模式设计 |
5.5.2 参与主体资质 |
5.5.3 监管框架建立 |
第6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方案及政策建议 |
6.1 方案设计 |
6.1.1 总体原则 |
6.1.2 “三步走”战略 |
6.1.3 运作模式设计 |
6.2 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政策建议 |
6.2.1 一级市场层面 |
6.2.2 二级市场层面 |
第7章 研究结果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果 |
7.2 存在不足 |
7.3 未来发展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般理论分析 |
1.1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
1.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义 |
1.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起源 |
1.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分类 |
1.5 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
1.5.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主要参与者及职能 |
1.5.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流程 |
第2章 发达国家与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及比较 |
2.1 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现状 |
2.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操作模式 |
2.2.1 表内模式 |
2.2.2 表外模式 |
2.2.3 准表外模式 |
2.3 主要发达国家与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 |
2.3.1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操作模式 |
2.3.2 德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操作模式 |
2.3.3 澳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 |
2.3.4 香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 |
2.4 主要发达国家与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操作模式对比 |
2.4.1 各种模式的相同点 |
2.4.2 各种模式的不同点 |
第3章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实证分析——建元 |
3.1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现状 |
3.2 “建元 2005-1”证券化基本情况 |
3.3 建元模式的成功之处 |
3.4 建元模式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 |
4.1 中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目标 |
4.2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环境分析 |
4.2.1 宏观经济环境 |
4.2.2 住房抵押贷款供给环境 |
4.3 中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障碍 |
4.3.1 设立 SPV 在法律上和制度上的障碍 |
4.3.2 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管理制度上的障碍 |
4.3.3 会计准则的制度缺陷及障碍 |
4.3.4 信用评级机构不规范的障碍 |
4.4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选择 |
4.4.1 表外模式或表内模式的选择 |
4.4.2 政府主导模式或市场主导模式选择 |
4.4.3 SPV 的设立模式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需求与障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我国住宅市场发展的概述 |
(一)基本概况 |
(二)我国住宅市场的核心问题 |
三、我国构建住宅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必要性 |
四、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需求分析 |
(一)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完善 |
(二)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释放金融风险 |
(三)刺激住房消费需求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 |
(四)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提高资产收益率 |
五、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
(一)中国式次贷危机:影响当前MBS发展的宏观因素分析 |
1、“次”的内涵不同 |
2、资信水平的完善程度不同 |
3、稳定性不同 |
4、购买的目的不同 |
5、对金融业带来的危害程度不同 |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规模较小 |
(三)MBS业务开展时间短,缺乏足够的统计数据支撑 |
(四)住房抵押贷款的种类单一,标准化程度不高 |
(五)缺乏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中介机构 |
(六)我国MBS市场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
1、设置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障碍 |
2、担保制度的不明晰 |
3、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的制度缺位 |
(9)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
1.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念及特征 |
1.1.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 |
1.1.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特征 |
1.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
1.3 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3.1 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
1.3.2 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
2 英美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和实践及借鉴意义 |
2.1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和实践 |
2.2 英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和实践 |
2.3 日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和实践 |
2.4 英美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 |
2.4.1 政府要发挥其主导作用 |
2.4.2 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
2.4.3 促进一二级市场共同发展 |
2.4.4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
3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及法律困境 |
3.1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 |
3.1.1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概况 |
3.1.2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实践 |
3.2 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困境 |
3.2.1 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环节的困境 |
3.2.2 原始权益人将贷款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环节的困境 |
3.2.3 信用评级的困境 |
3.2.4 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困境 |
3.2.5 信息披露的困境 |
4 推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健康发展的法律建议 |
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方面的建议 |
4.1.1 完善特殊目的机构法律规范 |
4.1.2 确立“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 |
4.1.3 完善债权转让法律制度 |
4.1.4 建立评级机构的责任追索机制 |
4.1.5 扩大投资者的范围 |
4.2 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方面的建议 |
4.2.1 制定资产证券化专门法律 |
4.2.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4.2.3 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内容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点 |
第二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现状 |
2.1 相关概念 |
2.2 发展现状分析 |
2.3 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 |
2.4 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
第三章 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分析与选择 |
3.1 运作模式分析与选择 |
3.1.1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运作模式 |
3.1.2 不同运作模式的优势与劣势 |
3.1.3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选择 |
3.2 证券化运作工具的浅析与选择 |
3.3 产品定价方法的分析与选择 |
3.3.1 静态现金流模型 |
3.3.2 路径定价模型 |
3.3.3 利率二叉树模型 |
3.3.4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定价方法的选择 |
第四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实施方案优化设想 |
4.1 建元1号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案例分析 |
4.1.1 建行首发MBS的运行模式介绍 |
4.1.2 建行首发MBS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
4.2 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方案优化的设想 |
4.2.1 参与主体 |
4.2.2 流程或步骤 |
4.2.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品种选择 |
4.2.4 信用增级手段 |
第五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浅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D]. 孙汉康. 河北大学, 2020(02)
- [2]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中心[D]. 王志勤. 中央财经大学, 2020
- [3]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不良资产证券化多元回归定价方法研究[D]. 张雪. 浙江大学, 2019(01)
- [5]构建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的探讨[D]. 郭胜晓. 云南大学, 2018(01)
- [6]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思路及方案研究[D]. 刘畅. 西南大学, 2015(01)
- [7]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选择研究[D]. 施展. 上海交通大学, 2014(07)
- [8]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需求与障碍分析[J]. 曲万成,王春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2)
- [9]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赵浩洋. 东北财经大学, 2013(08)
- [10]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研究[D]. 王现民. 昆明理工大学,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