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ATT与WTO相关名词说明(论文文献综述)
胡枚玲[1](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贾瑞哲[2](2020)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研发活动的支持,研发补贴成为WTO主要成员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普遍采取的手段。研发补贴政策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合法性和在实践中的合理性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研发补贴的合法性受到关注。WTO成立之初,各国对研发活动的支持政策受到一定的约束。由于研发补贴具有外溢效应,WTO仅将政府对基础研究、大部分产业研究和一部分竞争前开发活动的援助视为不可诉补贴,单独规定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8.2条“不可诉补贴”条款下。但该类补贴的合法性仅持续了5年,于1999年底到期失效。研发补贴规则制定的缘由、演进与发展历程及到期失效的原因值得探讨。研发补贴作为一种不可诉补贴的探讨集中在GATT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阶段。虽然各成员最终认同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也将研发补贴纳入了不可诉补贴清单,但分歧仍然存在。这一历史问题导致了多哈回合谈判前有关不可诉补贴规则的磋商中断。最终,研发补贴甚至不可诉补贴均没有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WTO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也成为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僵尸条款”。该条款的失效并不是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造成的,而是由诸多历史性、政治性及谈判性因素导致的。在新一轮WTO改革建议中,不可诉补贴的适用性问题又被重新提及。鉴于WTO争端案例的“准判例”性质,本文研究了涉及研发补贴政策最多的两个案例。通过分析申诉方与被诉方对有关研发补贴政策的争议点的抗辩及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做出的裁决,本文进一步剖析具体研发补贴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问题,并从案例中得到启示。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分析WTO主要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情况。一方面,美国、欧盟及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在内的WTO主要发达成员都十分重视研发活动,通过拨款、税收等主要的财政手段和少量的金融工具方式进行了大量的国内研发补贴。同时,发达成员政策目标、实施主体、补贴手段等制定方面具有策略性。但这些研发补贴政策并不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与多边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性。另一方面,中国也重视研发补贴政策,虽然通报次数少于其他发达成员,但是研发补贴政策数量较多,研发支持强度逐年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产业发展的方向。从中国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来看,研发计划和研发税收政策的占比较大、争议较多,存在潜在被诉的可能性也较大;研发规划作为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虽然没有具体的支持措施,但比较容易成为争端中的不利证据。其次,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值得关注。研发补贴政策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能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率,从而促进出口。本文利用全球贸易预警(GTA)数据库,建立起动态非均衡面板数据,对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研发补贴政策具有一定的贸易效应,既可以扩大出口,又能够抑制进口,总体上改善一国的贸易状况。研发补贴政策在长期和短期都具有出口促进作用,而抑制进口只体现在短期。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效应更加明显,而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作用不显着。但整体上看,研发补贴的贸易效应较小,并不能大幅度的提高出口或减少进口,产生重大贸易影响。正因为研发补贴有限的正向效应,才导致该类政策的真实存在。但是,研发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十分有限,因而只是属于可诉补贴的范畴,并不是《SCM协定》直接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如果多边贸易规则不能进行有效约束,则会导致各成员政策的滥用。《SCM协定》直接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已经到期失效,而研发补贴政策的普遍性和争议性都对WTO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主要成员针对WTO改革发表了声明、提交了建议,补贴规则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研发补贴规则的分歧依然存在,不同经济体之间政治、经济、贸易、技术、法律鸿沟难以跨越。在此背景下,各国应坚持多边主义,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本文认为,WTO可以考虑重新将研发补贴的纳入不可诉补贴清单,同时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公平待遇;各成员还要推动建立有效的研发补贴通报制度。在政策制定方面,各国应摒弃禁止性的研发补贴政策,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还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研发补贴政策。中国应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新一轮研发补贴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和主张;对内则需要完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的合规性审查制度,注重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策略和技巧;还要正确对待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贸易争端,提前做好应诉准备,建立政策研究和争议储备两大数据库,知己知彼,掌握主动权。
李阳阳[3](2019)在《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维护美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工具,在美国现代贸易法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广,报复力度之大,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美国曾依据“301条款”对欧共体采取报复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还曾依据“一般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多次对日本发起调查,并采取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贸易制裁措施,以维护其国内企业的贸易利益。1991年到2010年,美国曾对中国动用过五次“301条款”,最后均以双方的谈判协商收尾。自WTO成立后,美国使用“301条款”的次数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然而,自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美国便重拾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2017年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并且还采取以往对中国未曾使用过的制裁措施。文章主要围绕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发起调查及采取制裁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同时还重点分析当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时,中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文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一是对美国“301条款”进行全方位介绍,包括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及基本程序,还结合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对“301条款”的实施进行探究,明确国会、总统及USTR在“301条款”运行过程中分别发挥的作用。二是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历史上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进行梳理,其次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的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就中美双方重点关注的“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以及“301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的适用受限制,以指出我国不能任由USTR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最后就2018年美国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进行剖析,对其中的无理指责坚决予以批驳,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我国法律与政策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加以改进。三是就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进行分析。首先在WTO体制内,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进行分析,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GATT 1994之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的规定以及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其次在WTO体制外,由于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可弥补前者的不足,并且由于美国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所以其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比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其的限制。四是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应对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不仅应采用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还应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此次加征关税不利影响的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对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防止在与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目前由于WTO规则尚未明确对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所以我国应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以有效约束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技术转让的内容发起调查。
戴劲[4](2019)在《《国际法的困局:直面全球化经济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节选)汉译实践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近的中美贸易摩擦引发了各方对国际贸易的关注。鉴于此,笔者特别选择了The Misery of International Law:Confrontations with Injustice in the Global Economy一书的第四章“International Trade:From War Capital to Contracts of Distribution”为翻译材料,以分享知名国际法专家对现行国际贸易法的真知灼见。该文从多角度分析了国际贸易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指出现行国际贸易法存在的根本缺陷,并探讨了如何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法来规范未来的国际贸易秩序,对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合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原文为信息型文本,重在传递信息,因此本次翻译实践选取的指导理论是凯瑟琳娜·莱斯(Katharina Reiss)的文本类型理论。根据该理论,信息型文本的翻译原则是:译文要面向目的语受众,不追求与原文形式上的完全对等,要用目的语受众熟悉的语言表达方式,将原文信息准确、完整地传达给目的语读者。根据这一翻译原则和英汉语言文化差异,笔者针对翻译实践中遇到的翻译难点采取了多种有效的翻译方法:在词汇层面采取词类转换、词义引申和增词的方法;在句法层面采取语序调整、长句切分和语态转换的方法;在语篇层面采取添加连接词和调整句子顺序的方法。这些翻译手段能够有效实现原文本的跨文化交际功能,因此本次翻译实践对政经类信息型文本的翻译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邢文达[5](2019)在《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环境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全球环境治理实践,重点探讨了跨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体系下的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环境税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政税收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两方面的特点,其目标是服务于国家环境政策,而且税收基础与环境因素紧密相连。环境税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建立在经济学的负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之上的市场性环境政策,在具体研究中往往使用博弈论(Game Theory)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宏观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必要的协调则会使得各国和地区处于非均衡状态。考虑到各国历史、文化和国情的不同,环境税收的种类、征收幅度以及征收方式等也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带来的是更为严重的价格扭曲和更加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而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之一则是建立环境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制度。这不仅需要各国和地区之间形成共同的认识,还需要采取共同的行动,经济学中的集体行动理论(1)(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为解释各国和地区共同行动的动因和方式提供了分析框架。本文以世界贸易组织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和欧盟框架下的能源税指令为例,具体阐述了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包括环境税国际/跨国协调法律机制产生的背景与历史、内容、实施以及启示。在使用经典法律分析方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理论、现实背景和形成过程的介绍,并且以经济理论为逻辑线索对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中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了客观分析。通过对比以上两种环境税国际协调制度,本文认为,环境税边境调整参与国家和地区众多,但制度松散;能源税协调实施范围相对较小,但是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和约束性。本文根据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分析和对比了两种环境税国际协调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发现有三个因素对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第一个因素是完善的机构建制,集体行动理论和博弈论均认为,通过协调产生的共同行动较为容易发生在完善的机构建制之中,因为完善的机构建制可以通过多次博弈来降低共同行动的成本。第二个因素是在机构建制的基础上,协调内容需要从协调的目标、政策、技术到最后法律制度的顺序逐步完成,以及从已有制度的保持到未来更高目标的逐步协调。第三个因素是各国和地区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本身环境税政策的发展程度。本文最后落点于探讨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实践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由于税收和环境问题涉及内容广泛而复杂,而且有一定的技术性,所以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我国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当防备其他国家和地区利用环境税边境调整来进一步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环境税作为能源税中的最重要税种,是多年来国际关注的焦点,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能源税体系,在建设高水平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指导下,能源税的国际协调有可能成为未来讨论的热点议题。最后,本文在借鉴欧盟促成能源税协调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源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分析了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法。第二,本文深入探讨了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或投资者在进入享有贸易优惠的发展中国家之后,会“洗劫”本该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碳交易”贸易中的优惠。第三,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环境税已经逐渐成为一些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和经济手段。欧盟作为世界环境标准、环境政策的先行者和榜样,其走过的路对后来者有诸多启示。
严传帝[6](2019)在《PPM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传统的贸易壁垒太过明显易于被贸易伙伴所察觉和引起报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又想不被贸易伙伴发觉,此时利用国际规则的漏洞制定相关PPM环境贸易措施来制造新的贸易壁垒成为新的选择。以往受到贸易制裁的贸易方的观点认为PPM环境贸易措施是完全不合法的,但近年来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各国对PPM环境贸易措施的立场从以前的坚决反对到现在的可接受,充分说明PPM环境贸易措施有其合法之处,基于此,本文通过PPM环境贸易措施中存在的问题为角度,通过对相关问题的论证分析,提出了关于PPM环境贸易措施具有一定合法性的观点,即PPM环境贸易措施在WTO规则限度内是合法的,而在WTO规则限度外是不合法的,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要纠正或制裁的对象。本文由五部分组成,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先对PPM环境贸易措施基本内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再根据PPM环境贸易措施存在的问题来提出自己的观点。即PPM环境贸易措施在WTO规则限度内是合法的,而在WTO规则限度外是不合法的观点。第二部分开始针对PPM环境贸易措施存在的问题与争议进行分析,这部分针对的是PPM环境贸易措施的制定是否合法的法理基础评析,从有关合法性的概念入手,再通过形式合法性角度对PPM环境贸易措施的制定是否合法进行论证。第三部分是对PPM环境贸易措施的价值目标是否合法的评析,主要通过PPM环境贸易措施在制定时其依据的价值目标是否符合当下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那些社会政治理念以及一定价值观念。因为价值是决定和评估法律规则与原则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有必要对PPM环境贸易措施制定时的价值目标是否符合当下社会价值观念进行评析。第四部分WTO/GATT体系下的《GATT协定》,《TBT协定》以及《SPS协定》等都规定了与PPM环境贸易措施密切相关的内容。因此通过上述相关国际条约的基本原则与相关争端案例对PPM环境贸易措施与WTO/GATT的基本原则合法性与否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对PPM环境贸易体系的完善及对国际上PPM环境贸易措施的应对策略。我国应该根据所缔结的国际公约中的相关原则并结合我国的法律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PPM环境贸易措施。对于PPM环境贸易措施的应对策略分为两种。对其合法的一面要积极遵守与借鉴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相关体系。对其不合法的一面要及时开展磋商和谈判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扞卫自身利益。
程兰霞[7](2019)在《GATT1994中“同类产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同类产品”是GATT1994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但WTO争端解决机构并没有对其进行准确定义,也没有规定统一的认定要素。目前学术界对于同类产品的法律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准确、科学的建立认定标准的问题上,故本文将从同类产品的概念入手,分析两大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提出完善措施,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解决同类产品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正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同类产品”的法律内涵。第一部分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同类产品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发现在不同的条款中,其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第二部分对与“同类产品”概念近似的“相同产品”、“类似产品”、“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进行辨析,比较其在运用上的差异。其次,“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本章着重介绍国际上惯行的认定标准“边境税标准”和曾短暂适用过的“目效标准”。通过援引案例对其内部要素、产生与发展以及“目效标准”消亡原因几个角度进行分析,发现关于“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存在主观性过强、程序复杂,缺乏统一适用的认定标准、忽视案例效力等问题。最后一部分,“同类产品”认定标准的完善及对我国的启示。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上,对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措施,以期能够对我国参与世界贸易提供借鉴,主要体现在完善我国国内相关立法制度和参与WTO争端解决两个方面。
李珏秋[8](2019)在《GATT 1994安全例外条款详析》文中认为从2018年起,美国以其国内法以及GATT 1994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例外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对别国采取了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由于GATT 1994第二十一条的出现与演变都刻有很强的历史印记,WTO争端解决机制产出的相关法律成果极少,其适用标准和界限也都非常模糊。因此,此次美国与各个国家的贸易争端将备受关注,也有望继俄罗斯—乌克兰案件后,成为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援引安全例外的重要先例性案件。因此,该条文本身有很强的研究价值,但是中国作为此次贸易争端中的重要大国之一,对该条文相关的国际法理论问题的研究却较为匮乏。在2019年4月初的俄罗斯—乌克兰案中,WTO争端解决机制终于产出了第一例有关安全例外的小组报告,所以本文将以此为线索,对安全例外条款进行系统的阐述。全文围绕GATT 1994第二十一条,首先在第一章中简要回顾有关安全例外的条文发展及演变历史、其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以及在该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等基础内容。其次,第二章以GATT第二十一条的条文位置以及帽子条款的内容为分析要点,指出第二十一条的适用范围与前提应当有所限制,不能够无限放大。接着进入核心的第三章内容,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安全例外条款能否被成员方自行决定适用,在是与否之间又是否存在第三种更为缓和与兼顾多方利益的争端处理方式,并且理性分析在这种自决的灰色地带是否存在足够的理论与实践支撑。最后,在第四章与第五章中,将结合以往的WTO案例以及相关的国际法知识,对该条文的关键术语的定义、内涵外延进行分析,使该条款在WTO法中形成更加明确和清晰的定位与适用规则,从而促使成员方之间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争端得到更好的解决,达到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稳定的最终目标。
孙晓珞[9](2019)在《变译理论视角下Trade Diplomacy Transformed汉译定语从句结构变通实践报告》文中指出定语从句是翻译实践中的难点。定语从句结构复杂、形式多样、变化丰富,而且中英语言结构差异很大,如果直译或是顺译某些定语从句就会造成词不达意,无法传递源语想要表达的内容。这对译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译者需要针对不同定语从句的句法结构和句型特点,灵活运用所学的翻译理论知识和技巧,最大限度的还原源语想要传达的中心思想。具体而言,在翻译定语从句时,要理清句子主干,根据语法和逻辑合理地进行拆分,并佐以适当的翻译手段,或是将定语从句根据其主从句之间的逻辑关系加以转换,形成符合汉语语言特点的译文,以利于译入语读者理解。英语经济类学术专着中的定语从句非常突出,在翻译时会有一定困难,探索这些翻译困难的解决途径有利于为英语定语从句汉译增加新的视角和理据。经济类学术专着中的定语从句的翻译可以采用变译理论之下的变通手段、方法和技巧。特别在汉译定语从句的结构变通时,变译理论提供了有效的视角和解析方式。基于此,笔者选取杰弗里·艾伦·皮格曼(Geoffrey Allen Pigman)的Trade Diplomacy Transformed作为翻译实践文本,以黄忠廉的变译理论为视角,分析并解决定语从句汉译的问题。Trade Diplomacy Transformed一书中定语从句较多,种类繁杂,极具代表性,因此在翻译实践中应该仔细分析主从句间的结构关系,做出适当调整。在翻译过程中,笔者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定语从句中从句结构多变、定语从句中主从句间蕴含多样状语关系、定语从句中先行词与从句位置分离的问题。通过进行大量实例翻译,笔者依据变译理论的编译、改译、并缩等变通手段,进一步总结出移位、拆分、转译、融合、合并、省译以及将定语从句译成其他关系分句等方法,有效解决了定语从句翻译中的困难。这些经过实践检验的翻译方法,希望可对其他经济类文本中定语从句的汉译提供一些借鉴。
沈伟[10](2018)在《WTO机制下进出口碳关税在我国的合规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巴黎协定》《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协议的签订,全球变暖,碳排放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为了遵守国际条约下的义务,主动采取减排边境措施,但是这些政策虽符合国际环境条约的规定,能否符合WTO的规定呢?笔者将分析碳关税措施,包括进口碳关税和出口碳关税两类政策的合规性。进口碳关税政策涉及GATT和TBT条款:其一,在GATT项下,进口碳关税违反了GATT第1.1条的最惠国待遇和第3.4条的国民待遇,但可援引GATT第20条(g)项的例外规定;其二,在TBT项下,进口碳关税因为给予了不同国家产品差别待遇,违反了TBT第2.1条和TBT第2.2条,还可能因各国检测技术存在不同,相互承认存在困难而违反TBT第5.1.1条和第5.2.1条以及第6.1条的规定。出口碳关税同进口碳关税不同,不直接违反WTO协议的规定,但因我国主动在《入世议定书》中规定只针对特定产品征收出口税,因此,我国对于其他产品征收出口税可能违反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承诺,我国之前也确实因为采取出口关税的措施而两次败诉,但笔者认为,面对新纠纷时,我国应否定先例的效力,然后提出新的主张,包括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享受一定的差别待遇,同时建议WTO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考虑到国际法碎片化的趋势,考虑到GATT第20条(d)项的适用可能性。以此为切入点,论证我国出口碳关税的合法性。论文共分三章。第一章讨论碳关税的基本概念。进口型碳关税其具体表现形式为要求进口产品缴纳一定的税费,或者要求进口商购买配额。出口碳关税指产品在出口至承担了减排义务的国家时,或出口至减排义务大于本国的国家时,针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一种国内税收调节方式,具体方式为出口商出口时缴纳一定的税费或者购买出口配额。第二章论述了进口型碳关税在GATT和TBT项下合规性问题。该章节首先分析了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项下是否合规。第一,进口型碳关税易违反GATT第1.1条的规定,即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违反该条有如下要件:第一,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带来有利益的优惠待遇;第二,该利益未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同类产品;第三,受惠产品并非来自于施惠国。因为征收进口碳关税的依据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因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在该种情况下,不同国家的同类产品,因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同被征收的不同的税费,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二,进口型碳关税易违反GATT第3.4条国民待遇的规定。关于争议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争议焦点在于生产过程中不同的碳排放量(PPMs)的产品是否构成“同类产品”。在WTO的争议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PPMs均持谨慎态度。“美国金枪鱼案II”中的专家组认为,不能根据捕捞方式的不同对金枪鱼进行区分;同时“美国精炼汽油案”中的专家组也认为,不能依据生产商的不同特点和其拥有的数据不一样就进行区别对待。之后2001年的“欧共体石棉案”的上诉机构进一步进行了分析,认为健康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够帮助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该案中的上诉机构并没有简单地将PPMs排除在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的参考因素之外,上诉机构又指出了健康风险可从市场竞争关系或物理属性影响上述四要件中的“市场竞争关系”和“物理属性”,由此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对于PPMs持有极为谨慎的态度,只有当PPMs影响到上述同类产品区分四要件时,才会影响到同类产品的分类。因此,产品并不会因为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不同而被认定为“非同类产品”,碳关税政策下,产品因碳排放不同而被征收不同的关税,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第三,进口型碳关税是否符合GATT第20条例外条款的规定。首先是GATT第20条(a)款,该条适用较为困难。碳关税政策的目的是控制碳排放,通过贸易手段来实现环保的目的,但同环保的目的同公共道德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区别,举例而言,“美国博彩案”中,专家组在考虑到各个国家的实践后认为,博彩是一种公众道德,但迄今为止,未有先例将环保同公众道德相联系,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moral指的是“道德的,非实体法意义上的可强制执行,靠道德和道义的约束”,因此,从字面解释,碳关税同公众道德之间的联系并不强,GATT第20条(a)款的适用存在困难。其次是GATT第20条(b)款,该条适用存在困难,该条要求措施符合必要性条件,上诉机构在“美国博彩案”中对于“必须”一词进行了分析,认为判断一个措施是否满足必要性条件,应分析三个要件,第一个要件为该措施的重要程度,所能产生的价值,第二个要件为该措施对于最终目标起到的作用程度,第三个要件为该措施的限制竞争的程度。该案的上诉机构指出如果存在可替代措施,则涉案措施不会具有必要性。实践中减少全球碳排放存在很多可替代的措施,比如各国可以通过磋商或是指定国际环境公约的方式,约定各自的减排义务。因此,碳排放政策难以符合GATT第20条(b)款的规定。再者是GATT第20条(g)款,该条适用存在可能。上诉机构在“美国精炼汽油案”中指出符合该款的措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为该措施必须同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第二个条件为该措施必须同国内限制措施一齐实施。关于“国内限制措施一同实施”,在“美国海虾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对于进口虾实施的措施也适用于美国本土渔船所捕捞的海虾,因此认为美国的措施符合该要件。在实行碳关税政策中,如果我国也采取了相对应的限制措施,则不难符合该要件。还需考虑到GATT第20条的前言部分,上诉机构在“美国海虾案”中指出该规定包含了三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该措施会导致歧视,第二个要件是该措施源于对情况相同的国家采取了有差别的对外,第三个要件是该措施是武断的或者是不合理的。该案之中,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对于海虾的捕捞符合GATT第20条(g)款的规定,但是美国要求出口国采取和美国一样的海龟保护政策,统一安装隔离器,这便构成了对于WTO其他成员方的不合理的干涉,不符合前言的规定。进而认为美国的措施不符合GATT例外条款规定。因此,进口碳关税政策若要满足前言的要求,必须在实践中不偏不倚,还需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实际情况,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或实施配额措施。本文进而分析了进口型碳关税在TBT项下的合规性。首先,对于碳关税政策而言,其目的便是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即PPMs,该政策只要不是辅助性或者是建议性质的话,便具有强制性,符合上述要件,因此被TBT所规制。其次,关于TBT第2.1条,上诉机构在“美国金枪鱼案II”中指出必须考虑三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该措施是否构成技术法规,第二个要件是进口产品同本国或者他国产品属于“同类产品”(like product),第三个要件是进口产品受到的待遇低于本国产品或其他国家的产品。因此,碳关税政策的实施,在WTO机制下若想合规,必须考虑到相关市场因素,但根据上文有关GATT第3.4条的分析,碳关税很难实现根据他国产品实际碳排量征收关税的目的,不会影响竞争环境,因而不符合TBT第2.1条的要求。再者,针对TBT第2.2条,“美国丁香烟案”和“美国金枪鱼案II”中的专家组指出了在什么判断一个措施是否符合TBT第2.2条时,需分析两个要件,第一,该措施是否具有合理目标“legitimate objective”,第二步,该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需考虑为实现合理目标的风险)。关于碳关税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控制碳排放,根据上文GATT第20条(b)款的分析,最可行的替代措施便是各国磋商承担减排义务,相比单独采用碳关税更加具有可行性,碳关税政策实质上限制了竞争,对目标的贡献度也不高,因此笔者认为较难被认定为符合TBT第2.2条的规定。最终,针对TBT第5.1.1条、第5.2.1条、第6.1条,该三条是合格评定程序,笔者认为若一国基于对本国产品的信任,实行抽检制度,或者免检制度,但对于进口产品却逐一进行检查,其目的是节约本国检测成本,但却会违反TBT第5.1.1条的规定;若一国对于本国产品的检测较为熟悉,检测时间较快,而对于外国产品,可能需要专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专门性安排,检测时间较慢,也可能违反TBT第5.2.1条的规定;而关于TBT第6.1条,该条文本身要求一国应该尽可能地接受WTO其他成员国的检测结果,但实践中各国对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都有各自的检测技术和手段,最终结果如若不同,该条并未规定应以哪个国家的检测结果为准。同样,如果一国不承认另一国的检测结果,法条也未规定该国的行为是否违反该条项下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为规避上述风险,我国如果实施进口碳排放税,在二氧化碳检测上,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并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一方面提升本国检测技术和水平,另一方面增强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认可程序,从而避免未来就检测结果引发争端。本文第三章论述了出口型碳关税的合规性,出口关税本身不违反现有WTO法律,但是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担了额外的义务,主动承诺只对特定原材料征收关税,承担了“超—WTO义务”,直接导致我国在“中国原材料出口案”和“中国稀土案”中纷纷败诉,上诉机构均认为,我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条无法援引GATT第20条作为抗辩理由。因此,笔者在重点从四个角度论证如何应对新的针对我国的WTO争端解决诉讼。其一,摆脱先前案例的影响,因为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只能在WTO成员之间提供一种法律预期,在处理相关争议中应被加以考虑(上诉机构用词是“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而非“should be followed”),由此可知,先前案例在WTO中只起到一种参考的作用,从理论而言是可以不被遵守的。而且,“中国稀土案”的专家组最终是2:1的结果达成了一致,其中一个专家表示了对我国的支持,只要有另一个专家组成员改变观点,最终的专家组报告结果将会截然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分析该专家组成员的观点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在WTO中,很多协议包含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合计多达155项,可见于《多边贸易协定》等协定中。其二,在WTO中,很多协议包含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合计多达155项,可见于《多边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协定中。我国可以发展中国家主动承担国际环境条约下的义务为由提出抗辩。其三,利用国际法多元化理论,实践中因为我国采取碳关税目的是为了执行其他相关国际条约,但可能违反了WTO项下的义务,因此我国可考虑援引国际环境条约下的义务作为抗辩理由。即便上述理由未被支持,我国还可从GATT第20条(d)款入手,因为该条明文规定了一国承担其他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时可以免责。最后,本文分析了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的实践可行性,认为虽然出口碳关税未必符合WTO规定,出口关税政策较之碳排放交易系统更加具有实践可行性。
二、GATT与WTO相关名词说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GATT与WTO相关名词说明(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2)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WTO框架下规制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研究 |
1.3.2 与不同国家研发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 |
1.3.3 研发补贴政策效应有关的相关研究 |
1.3.4 与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相关研究 |
1.3.5 现有文献评述 |
1.4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内容安排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与相关概念界定 |
2.1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
2.1.1 补贴的经济学含义及理论基础 |
2.1.2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1 补贴的概念和分类 |
2.2.2 研发补贴的含义 |
2.2.3 WTO框架的含义 |
第3章 WTO框架下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国际规则 |
3.1 WTO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1 《SCM协定》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2 WTO研发补贴规则的演进 |
3.1.3 WTO研发补贴规则失效的原因分析 |
3.2 与研发补贴政策有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
3.2.1 欧洲空客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2 美国波音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3 案例的启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4.1 WTO主要发达成员实施研发补贴政策的现状分析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英国 |
4.1.4 法国 |
4.1.5 德国 |
4.1.6 西班牙 |
4.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 |
4.2.1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 |
4.2.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5章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5.1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总体情况 |
5.1.1 中国研发补贴通报时间虽短但政策数量多 |
5.1.2 中国的补贴政策与发达成员存在差异性 |
5.1.3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中国研发补贴政策 |
5.2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分析 |
5.2.1 中国对研发活动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
5.2.2 基金拨款和税收优惠是主要手段 |
5.2.3 研发补贴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
5.3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体系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5.3.1 研发规划 |
5.3.2 研发计划 |
5.3.3 研发税收政策 |
5.4 本章小节 |
第6章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的设定 |
6.2 数据选择与变量描述 |
6.2.1 数据选择 |
6.2.2 变量描述 |
6.3 计量分析 |
6.3.1 基准回归: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 |
6.3.2 子样本分析:直接性与间接性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影响 |
6.3.3 拓展分析:研发补贴政策对进口的影响 |
6.4 本章小节 |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新一轮研发补贴政策制定及实施的背景 |
7.1.1 研发补贴政策兼具合规性和合理性 |
7.1.2 研发补贴政策实践面临着WTO规则改革 |
7.2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实践的建议 |
7.2.1 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 |
7.2.2 制定和实施合规合理的研发补贴政策 |
7.2.3 中国的应对策略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对照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演进与内容概述 |
2.1 “301 条款”的形成与演进 |
2.1.1 “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 |
2.1.2 “301 条款”的立法演进 |
2.2 “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1 “一般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2 “超级301 条款”和“特别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3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301 条款”的实施 |
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1991-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梳理 |
3.2 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基础分析 |
3.2.1 从美国“主权至上”的理念分析 |
3.2.2 从联邦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分析 |
3.3 中美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之争 |
3.3.1 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的分歧 |
3.3.2 “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 |
3.3.3 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 |
3.3.4 “301 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适用受限制 |
3.4 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内容剖析 |
3.4.1 “对华301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
3.4.2 针对“对华301调查报告”内容的质疑 |
3.4.3 “301调查”暴露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不足之处 |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1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争端案”谈起 |
4.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分析 |
4.2.1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 |
4.2.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最惠国待遇 |
4.2.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关税减让 |
4.2.4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 |
4.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一般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3.1 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
4.3.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的限制 |
4.3.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措施分析 |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 |
5.1.2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 |
5.1.3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内法依据 |
5.2 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1 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2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3 必要时中国企业可在美提起诉讼 |
5.3.1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
5.3.2 诉讼中的应对思路 |
5.4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5.4.1 为扩大开放完善投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
5.4.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5.4.3 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5.4.4 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国际法的困局:直面全球化经济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节选)汉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翻译任务描述 |
1.1 任务背景 |
1.2 任务意义 |
第二章 原文文本分析 |
2.1 文本来源 |
2.2 文本内容 |
2.3 文本特征 |
第三章 翻译任务过程描述 |
3.1 译前准备 |
3.1.1 翻译计划的制定 |
3.1.2 平行文本的阅读与翻译工具的准备 |
3.1.3 术语表的制定 |
3.1.4 翻译指导理论的选择 |
3.2 翻译过程 |
3.3 译后审校 |
第四章 翻译案例分析 |
4.1 词汇层面 |
4.1.1 词类转换 |
4.1.2 词义引申 |
4.1.3 增词处理 |
4.2 句法层面 |
4.2.1 语态转换 |
4.2.2 长句切分 |
4.2.3 语序调整 |
4.3 语篇层面 |
4.3.1 连接词添加 |
4.3.2 句子顺序调整 |
第五章 翻译实践总结 |
5.1 翻译实践的不足 |
5.2 翻译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翻译任务原文及译文 |
附录二 术语表 |
致谢 |
(5)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2 研究意义与创新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第2章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2.1 环境税的基础理论 |
2.1.1 环境税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集体行动理论 |
2.1.4 双重红利理论 |
2.2 环境法律制度与贸易法律制度的关系 |
2.2.1 区域贸易协议中的环境问题 |
2.2.2 区域贸易协议中的主要环境条款 |
2.2.3 区域贸易协议环境条款的谈判 |
2.2.4 环境税制度与自由贸易体系的一致与冲突 |
2.2.5 环境税法律制度与全球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边界 |
2.3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界定及其作用 |
2.3.1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界定 |
2.3.2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狭义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以WTO环境税协调法律机制为例 |
3.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机制的产生背景与历史 |
3.1.1 边境税调整机制的概念与特征 |
3.1.2 环境税边境调整的历史 |
3.1.3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环境税边境调整机制的演进 |
3.1.4 环境税边境调整机制的形成 |
3.2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机制的分析 |
3.2.1 基于征收基准的边境税分类 |
3.2.2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别 |
3.2.3 可以进行环境税边境调整的间接税 |
3.2.4 环境税边境调整和国民待遇 |
3.2.5 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 |
3.2.6 第二十条例外 |
3.3 WTO环境税调整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4章 广义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以欧盟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为例 |
4.1 欧盟环境税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
4.1.1 欧盟共同环境政策的开端 |
4.1.2 欧盟内部市场和1992年矿物染料指令 |
4.1.3 环境政策中的经济手段 |
4.1.4 陷入低谷与1997芒迪提案 |
4.1.5 能源税指令在欧盟东扩前最终通过 |
4.1.6 欧盟环境法律制度演进的总结 |
4.1.7 欧盟环境税法律制度形成历史的启示 |
4.2 欧盟能源税指令作为环境税跨国协调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影响 |
4.2.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和欧盟能源税指令作为环境税协调制度的对比 |
4.2.2 能源税指令的主要内容 |
4.2.3 欧盟能源税法令后期修改 |
4.2.4 能源税和排放权交易共同构成环境政策的基石 |
4.2.5 环境税边境调整中能源税性质的分析 |
4.2.6 欧盟能源税在WTO贸易规则下的分析 |
4.2.7 能源税指令对欧盟的影响 |
4.2.8 欧洲能源税协调法律制度建立的借鉴意义 |
4.3 欧盟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
4.3.1 加强欧盟内部市场 |
4.3.2 促进能源市场的统一 |
4.3.3 加强欧盟能源安全 |
4.3.4 促进欧盟环境政策的实现 |
4.3.5 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
4.3.6 对欧盟能源税最低标准指令的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及解决路径 |
5.1 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1.1 环境税法律制度协调中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
5.1.2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中的南北冲突 |
5.1.3 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税边境调整中的优惠及滥用防止 |
5.1.4 解决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协调障碍的路径 |
5.2 协调主体不完善和协调制度约束力不足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2.1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机构建制作为保障 |
5.2.2 全球环境治理的发展历史及其模式 |
5.2.3 国际环境治理中的政策一体化趋势 |
5.2.4 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升温 |
5.2.5 环境政策一体化和自贸区发展是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建设的新契机 |
5.3 环境税收体系的国别差异和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3.1 环境税收体系的国别差异构成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 |
5.3.2 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构成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 |
5.3.3 解决税收体系差异和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等障碍的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环境税的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
6.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
6.1.1 中国可能面对的环境税边境调整挑战 |
6.1.2 中国对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规则的利用 |
6.1.3 中国对于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协调的应对之策 |
6.2 欧盟能源税指令对中国能源政策的影响及应对 |
6.2.1 国际压力与中国的能源技术升级 |
6.2.2 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与中国能源政策的形成 |
6.2.3 中国能源政策的机构设置 |
6.2.4 中国能源政策的政策选择模式 |
6.2.5 中国的能源税体系现状 |
6.2.6 中国能源税相关的制度建设 |
6.3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并优化环境税收征管技术 |
6.3.1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 |
6.3.2 优化环境税收征管技术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成果 |
(6)PPM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PPM环境贸易措施的基本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
(一) PPM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
1. PPM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 |
2. PPM环境贸易措施的产生原因 |
(二) PPM环境贸易措施的特点 |
1. PPM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是一种单边行为 |
2. PPM环境贸易措施具有隐蔽性 |
3. PPM环境贸易措施同时具有保护性 |
(三) PPM环境贸易措施的类型及其影响 |
1. 与产品相关的PPM环境贸易措施 |
2. 与产品不相关的PPM环境贸易措施 |
3. PPM环境贸易措施的影响 |
(四) PPM环境贸易措施存在的问题与争议 |
1. PPM环境贸易措施的制定是否合法的问题与争议 |
2. PPM环境贸易措施制定时的价值目标是否合法的问题与争议 |
3. PPM环境贸易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问题与争议 |
二、PPM环境贸易措施的制定是否合法的法理基础评析 |
(一) 有关合法性的概述 |
(二) PPM环境贸易措施的形式合法性 |
1. 有关国际条约的授权 |
2. 各成员国自身立法权的授权 |
3. 区域性组织基本法的授权 |
三、PPM环境贸易措施的价值目标是否合法的评析 |
(一) 贸易措施的价值目标 |
(二) PPM环境贸易措施的价值目标 |
(三) PPM环境贸易措施价值目标的合法性评析 |
四、PPM环境贸易措施与相关WTO/GATT体系基本原则的合法性评析 |
(一) GATT第1条和第3条:非歧视性原则 |
(二) 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
(三)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 |
(四) TBT与SPS协议相关条款评述 |
(五) PPM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典型渔业争端案例的评析 |
1. PPM环境贸易措施争端背景中的金枪鱼-海豚案 |
2. PPM环境贸易措施争端背景中的海虾-海龟案 |
五、我国对PPM环境贸易措施体系的完善及应对策略 |
(一) 国际社会对PPM环境贸易措施的相关立场与评析 |
1. 国际社会对PPM环境贸易措施的相关立场 |
2. 对PPM环境贸易措施的评析 |
(二) 完善我国的PPM环境贸易措施体系 |
1. 制定PPM环境贸易措施应遵循国际条约的基本原则 |
2. 建立我国PPM环境贸易措施的立法体系 |
(三) 我国应对PPM环境贸易措施的策略 |
1. 对合法PPM环境贸易措施的策略 |
2. 对不合法环境贸易措施的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GATT1994中“同类产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同类产品”的法律内涵 |
一、“同类产品”的概念分析 |
二、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相同产品 |
(二)类似产品 |
(三)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 |
第二章 “同类产品”的法律认定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边境税标准 |
(一)内部要素的剖析 |
(二)“边境税标准”的发展 |
(三)“边境税标准”的运用 |
二、目的与效果标准 |
(一)“目效标准”的产生与发展 |
(二)“目的与效果标准”的消亡 |
(三)对“目效标准”的评价 |
三、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统一适用的认定标准 |
(二)内容过于主观、程序过于复杂 |
(三)忽视先决案例的效力 |
第三章 “同类产品”认定标准的完善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完善“同类产品”认定标准的措施 |
(一)设定特定区域内统一适用的认定标准 |
(二)构建新型的同类产品认定标准 |
(三)重视已决案例的指导作用 |
二、同类产品问题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
(一)对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的启示 |
(二)对解决WTO相关争议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GATT 1994安全例外条款详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GATT1994 第二十一条的条文历史及问题概述 |
第一节 GATT1994 第二十一条的形成与演变 |
第二节 GATT1994 第二十一条所涉案例 |
第三节 GATT1994 第二十一条所涉问题 |
一、从GATT1994 第二十一条与二十条的不同点出发 |
二、GATT1994 中第二十一条的结构以及术语分析 |
第四节 实施安全例外措施的目标及后果 |
第二章 GATT1994 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 |
第一节 GATT1994 第二十一条中“本协定”的范围 |
第二节 非歧视原则在安全例外中的体现 |
第三章 GATT1994第二十一条的自决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时期成员方对于二十一条性质的态度 |
第二节 GATT1994 第二十一条不应当理解为自决性质 |
一、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职权出发 |
二、从术语的一般国际解释方法出发 |
三、从GATT1994 第二十一条本身的政治性出发 |
四、自决与非自决之间的“灰色地带” |
第三节 GATT1994 第二十一条的结构分析 |
一、“consider”的客体内容分析 |
二、“relating to”所修饰的客体分析 |
第四章 GATT1994 第二十一条中的关键术语分析 |
第一节 定义“核心安全利益” |
一、传统的国家核心安全利益 |
二、有关其他国家核心安全利益的思考 |
三、第二十一条是否保护可期待利益 |
四、区分安全例外措施与保障措施 |
第二节 定义“任何行动” |
第三节 定义“必需” |
第四节 定义“为了保护” |
第五章 GATT1994 中第二十一条各款项的问题详析 |
第一节 第二十一条(a)款中的问题详析 |
第二节 第二十一条(b)款中的问题详析 |
一、第二十一条(b)款(ii)项 |
二、第二十一条(b)款(iii)项 |
第三节 第二十一条(c)款中的问题详析 |
第六章 总结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中文类 |
英文类 |
致谢 |
(9)变译理论视角下Trade Diplomacy Transformed汉译定语从句结构变通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二、翻译任务与翻译过程 |
2.1 任务来源与任务描述 |
2.2 翻译工具和相关资源 |
2.3 翻译过程 |
三、变译理论综述及其在句子翻译中的应用 |
3.1 变译理论描述 |
3.1.1 背景与核心内容 |
3.1.2 理论范畴与关键术语 |
3.2 变译理论应用于句子翻译研究综述 |
3.2.1 句子层面的翻译研究 |
3.2.2 句群层面的翻译研究 |
四、翻译问题及变译理论指导下的解决方案 |
4.1 翻译问题 |
4.1.1 定语从句中从句结构多变 |
4.1.1.1 单一型定语从句中从句部分冗长 |
4.1.1.2 多联型定语从句中多个从句叠加 |
4.1.2 定语从句中主从句间蕴含多样状语关系 |
4.1.2.1 蕴含因果类状语关系 |
4.1.2.2 蕴含假设类状语关系 |
4.1.3 定语从句中先行词与从句位置分离 |
4.1.3.1 分离型定语从句中先行词和从句分开 |
4.1.3.2 前位型定语从句中先行词位于从句之后 |
4.2 变译理论指导下的解决方案 |
4.2.1 编译变通:定语从句语序重组 |
4.2.1.1 移位法 |
4.2.1.2 拆分法 |
4.2.1.3 转译法 |
4.2.2 改译变通:定语从句内隐逻辑显化 |
4.2.2.1 改为条件分句 |
4.2.2.2 改为让步分句 |
4.2.2.3 改为目的分句 |
4.2.2.4 改为因果分句 |
4.2.3 并缩变通:定语从句结构简化 |
4.2.3.1 融合法 |
4.2.3.2 合并法 |
4.2.3.3 省译法 |
五、翻译实践总结 |
5.1 翻译实践中的收获与经验 |
5.2 翻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参考文献 |
术语表 |
附录 |
致谢 |
(10)WTO机制下进出口碳关税在我国的合规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碳关税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碳关税的类型 |
第二节 碳关税的性质 |
第二章 进口碳关税的合规性 |
第一节 进口碳关税在GATT项下的合规性分析 |
一、GATT第1.1条项下合规性分析 |
二、GATT第3.4条项下合规性分析 |
三、碳关税是否符合GATT第20条例外条款 |
第二节 进口碳关税在TBT项下的合规性分析 |
一、碳关税是否被TBT附件1第1条所规制 |
二、TBT第2.1条项下合规性分析 |
三、TBT第2.2条项下合规性分析 |
四、TBT第5.1.1条、第5.2.1条、第6.1条项下合规性分析 |
第三节 进口碳关税的欧美域外实践 |
一、欧盟关于进口碳关税的立法分析 |
二、美国关于进口碳关税的立法分析 |
第四节 我国实施进口碳关税政策的合规性分析总结 |
第三章 出口碳关税的合规性 |
第一节 出口碳关税基础理论 |
第二节 我国在WTO机制下实行出口碳关税面临的困境 |
一、案例一:中国原材料出口案 |
二、案例二:中国稀土案 |
第三节 我国实施出口碳关税的策略 |
一、摆脱先前案例的影响 |
二、新的观点主张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 |
三、新的观点—以国际法多元理论及GATT第20条(d)款作为突破 |
第四节 我国实施出口碳关税的利弊分析 |
一、出口关税的WTO合规性存在困难但实践适用不具有困难 |
二、出口配额的WTO合规性容易符合但实践适用存在困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WTO案例对应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GATT与WTO相关名词说明(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2]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D]. 贾瑞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D]. 李阳阳. 西北大学, 2019(04)
- [4]《国际法的困局:直面全球化经济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节选)汉译实践报告[D]. 戴劲. 湘潭大学, 2019(02)
- [5]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D]. 邢文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6]PPM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研究[D]. 严传帝. 海南大学, 2019(06)
- [7]GATT1994中“同类产品”的法律问题研究[D]. 程兰霞. 西北民族大学, 2019(01)
- [8]GATT 1994安全例外条款详析[D]. 李珏秋. 武汉大学, 2019(06)
- [9]变译理论视角下Trade Diplomacy Transformed汉译定语从句结构变通实践报告[D]. 孙晓珞. 辽宁师范大学, 2019(01)
- [10]WTO机制下进出口碳关税在我国的合规性问题研究[D]. 沈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