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年纠正违章三万余例(论文文献综述)
宋子昕[1](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指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彭东明[2](2021)在《一生的长征》文中研究指明人物小传喻杰(1902-1989):1902年3月出生于平江县嘉义乡一贫农家庭。1926年夏参加国民革命军北伐。1930年6月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5年11月19日随红六团军团从桑植出发长征。1936年7月初,在甘孜与红四方面军会合后,调任红四方面军供给学校校长。"七七事变"后,历任八路军129师385旅供给部长、西北贸易公司经理兼西北农民银行行长、陕甘宁边区工商厅厅长等,为陕甘宁边区发展、保证军队供给、支援抗日战争做了大量工作。1945年曾作为中共和边区工商界代表随周恩来同志参加国共重庆谈判。
杨芹[3](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认为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杨天一[4](2020)在《抗战时期西安市政建设与管理研究(1932-1945)》文中研究说明抗战时期西安市政建设与管理是西安市政发展史中一段重要历程。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鉴于东北沦陷,南京国民政府强调要以西北为国家复兴基地,提出了许多开发西北的决议。翌年,1月28日,日军入侵上海,面对东北尽失,华东渐受日军侵凌,如何避免日军暴力胁迫就成为了举国关注的大事。为此,在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上,专门通过了一项以西安为陪都的决议案,开始着手建设西安。于是,在“开发西北”的呼声与“陪都”计划的构想下,西安开展了一系列市政建设与管理活动。本文首先对西安自然地理概况、历史变迁以及战前西安城市发展的历史沿革进行论述,并以此展开阐述了推动抗战时期西安市政建设与管理产生的两大动因,包括国民政府开发西北和建设西安陪都的构想;其次以市政建设与管理机构、市政工程计划、资金、城市测量、土地规划为切入点,分析抗战时期西安市政建设与管理基本擘画;最后从市政建设的内容和管理方面入手,复原城郊道路建设管理、城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城市卫生设施的改进、古迹文物调查与保护、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建筑管理的基本内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极力推动西安市政建设,使得城市路况、环境卫生较之前大为改善。但是,由于受到战争、经费短缺、市民保护意识不强等影响,许多市政建设与管理工作还未进一步展开。因此,总体市政绩效有限,但依然对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影响深远。
余治国[5](2019)在《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文中研究表明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主要以田赋、盐税等为主,其他收入为辅的中央集权化之财政制度。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以关税、盐税、统税等工商税收为主的财税体制,初步建成了现代税收制度。近代财税的现代化变迁过程历经八、九十年,其中的过程复杂曲折而漫长。研究近代税制的过程,既具有学术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在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过渡税种分别是厘捐与子口税。本研究所做的工作,就是以多方博弈的视角,通过考察厘捐、子口税及其相互关系与影响,展现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的主要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对近代税收体系变迁做细致的考察,以探讨这一嬗变的过程及特征。具体而言,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刚性强,较僵化,财政体系缺乏国债、现代银行等现代融资手段与工具,在实际运作中已隐藏着潜在的危机。近代在内部战乱与对外战争的财政冲击下,清政府被迫下放财权,来源于传统捐输的厘捐由此产生。作为工商税种,厘捐具有相当的弹性,弥补了传统财税体系弹性不足的缺点。而地方督抚在战时掌控了军政、人事及财政等各种权力,并着力推动厘捐征收的长期化与制度化,清王朝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之间此消彼长。洋务新政时期所创办的各种企业,逐渐脱离了奏销制度的约束,巩固了地方督抚对厘捐等财权的控制,地方财政呈现半独立的状态,清政府的中央财权受到严重的削弱。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承认了地方税权与地方税,并引入西方预算制度替代传统的奏销制度,暂时划分了国地两税。袁世凯政权最终于1914年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了地方税制度。与此同时,厘捐的出现刺激了子口税制度的产生,子口税制度反过来又对厘捐征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厘捐是近代地方财政的主要税源,子口税完全归中央所有,地方政府试图采取了各种办法以抵消子口税的影响,如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以传统税种的落地税作为抵制进口子口税的主要厘捐。这些表现出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的诸多特点。而清末民初铁路货捐的演变历程,则充分折射出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中外之间在财政关系上多元博弈的特点。税收在本质上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其运作基础是政治权力。概而言之,近代税制变迁是在条约制度的夹缝中获取生存的空间。税制需求存在着多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如中外、央地、政商之间的利权、财权,因时因地,或存在着一致利益,或存在着冲突及妥协。税收制度的制定与实际执行的税收体系须考虑到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一定的妥协性。税制的有效变革依赖于稳定的政治环境与具有必要威权性之中央政府。以军事镇服与政治集权为支撑,南京国民政府推行裁厘加税政策,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税制。但国民政府的现代税收制度未能避免变相厘捐的继续存在,尤其在县级仍延续着晚清以来无序而混乱的局面。总的来看,近代税制变迁的过程艰难而曲折,“变”与“不变”始终这一论题的焦点所在。多方势力之间的博弈则对这一焦点的实际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而这又基于近代各种政治、经济与社会因素,从而使得近代税收体系的变迁过程具有若干鲜明的特点与性质。
郑学伟[6](2019)在《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文中研究表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私营工商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较大比例,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对于发展繁荣经济、保障战争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私营工商业的积极作用,党确立了保护私营工商业的政策,逐渐确立并完善了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并在建国后发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确立了保护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政策。但同时,在各地具体执行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分打击私营工商业、急于消灭私营工商业的“左”的错误,以及过于依赖私营工商业、不敢同私营工商业开展必要斗争的右的错误。针对这种情况,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领导,更好地发展私营工商业,党建立了工商局。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新接管城市工商局的建立,为建国后中央一级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奠定了组织基础、积累了工作经验。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中央私营企业局、中央外资企业局,开展私营工商业、外资企业相关工作。中央外资企业局作为单独建制的单位,存在的时间并不长,1950年3月,中央外资企业局与中央私营企业局合署办公,中央私营企业局设立了外资企业处。中央私营企业局成立后,开展了促进私营工商业恢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宣传阐释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对私营工商业普遍实行工商业登记,全面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动态,以及私营工商业者思想动态;为改变建国初经济落后的局面,中央私营企业局积极做好发展私营工商业的除旧布新工作,全面清理、接管官僚资本、敌伪产业,开展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工作,并为鼓励私营工商业发展、增强私营工商业投资的积极性,拟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等。同时,中央私营企业局还从筹建全国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外资企业注册监管等方面,做好保护、促进私营工商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建国初期,在国家财经统一后,由于市场物价稳定,由恶性通货膨胀形成的虚假购买力消失,出现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私营工商业发展较为困难。针对此,党和国家确定了调整工商业的方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此过程中,中央私营企业局及时掌握对于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具体组织召开了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确立了开展加工订货、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等一系列调整工商业的政策措施。加工订货工作以中央私营企业局、各地工商局为牵头部门开展,在加工订货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合同监管职能,也自然主要由其承担。在此过程中,为更好地开展工商业调整工作,加强中央私营企业局同各地工商局的工作联系,1950年7月15日,以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名义署名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调整公私关系加强私企局工作决定》。中央私营企业局开展的调整工商业相关工作,为私营工商业的恢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加工订货的过程,同时是政府财政工作部门、国营经济将私营工商业纳入计划生产,对私营工商业开展改造的过程,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经济形势不好时,私营工商业会要求国家加大加工订货的力度,经济形势好时,私营工商业就会以各种形式抵抗国家的加工订货。到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私营工商业更是出现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情况,极大危害了抗美援朝志愿军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中央指示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进一步加大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力度,使私营工商业更好地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经济计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同时,“三反”“五反”运动,使私营工商业再一次出现了发展困难、歇业大量增加、城乡物资交流不畅等情况。在这种形势下,中央开展了第二次工商业调整工作。在此过程中,中央私营企业局及各地工商局重点开展了进一步规范加工订货、进一步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改造、进一步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等调整私营工商业的相关工作。1952年11月,中央私营企业局改名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从隶属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改为直接隶属于政务院。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是建国初经济发展客观形势的需要,中央私营企业局改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样是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管理这一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中央私营企业局到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力量增强的过程,同时是同地方工商局联系不断加强,建立更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增强改造私营工商业工作力度的过程,这些都为后来开展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坚实基础。
高逢亮[7](2019)在《现代汉语形式动词的原型范畴及其演变机制》文中研究指明形式动词是汉语中较为特殊的一个动词次类。其主要的句法特征是,可以带双音节及物动词作宾语,并且双音节及物动词的受事只能置于形式动词之前,这是形式动词和普通动词以及代动词、泛义动词等其他动词次类的关键区别。形式动词抑制了充当其宾语的动词的部分特征,可以说使其实现了“指称化”,也因此实现了“有界化”。形式动词的宾语动词也因此可以根据表达需求添加多种修饰成分,从而增加了信息量,丰富了表达手段。形式动词意义虚化,但是并不是完全没有词汇义,它们较为抽象的词汇义对它们选择宾语动词有所影响。对于形式动词的范围、分类,学者们采用的多是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范式,以语法功能为切入点,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属性,得出的是经典范畴,没有全面反映语言事实。本文运用认知语言学原型范畴理论重新审视形式动词,描写并解释其成员在典型性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认为形式动词包括30个成员,可以划分为3个次类及8个小类,不同小类的形式动词在语法表现及表达功效方面存在对立和互补关系,丰富了我们的表达手段。不同的形式动词在选择宾语动词方面存在不同的倾向,同时,不同形式动词若携带相同的动词作宾语,往往凸显了同一个动词的不同义面。对于形式动词的来源,多数研究者注意到了“加以”的词汇化和语法化的问题,对于其他成员的演变历程则有所忽视。实际上,大部分形式动词都经历了词汇化或语法化的过程,其中有些尚处在词汇化或语法化过程之中。这些原本是短语、跨层结构或者普通动词的成分能够通过词汇化或语法化演变为形式动词的关键之处在于宾语范围的逐步扩大,能够携带双音节及物动词作宾语是它们实现词汇化、语法化的最终句法环境,其中隐喻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内容分为八章。第一章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重点研究内容、所运用的理论及对应的问题、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目标和创新之处。我们对形式动词的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梳理。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对“进行”“加以”的个案研究,到八十年代开始的系统研究,国内对形式动词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吕叔湘、朱德熙、龚千炎、邢福义等先生都曾对形式动词进行过研究,使形式动词研究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不过,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作进一步研究。主要表现为形式动词的范围、分类和演变机制须进行探讨。第二章讨论了形式动词与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部分,我们首先对形式动词和准谓宾动词的关系进行梳理,然后,我们将形式动词和代动词、泛义动词进行比较,这些概念和形式动词在内涵和外延方面都有所不同,但目前这些术语的运用存在较为明显的混淆,妨碍了对形式动词的认识。第三章描述了形式动词的理想认知模型。形式动词的理想认知模型是一个集束模型,包括语义特征模型、宾语性质模型、句法分布位置模型、语体特征模型、语篇特征模型,不同研究者在认识形式动词时对这些模型有所侧重,导致对形式动词的认识有所区别。典型的形式动词应同时与这些认知模型匹配。第四、五、六三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第四章讨论了形式动词的范围和分类。当前对形式动词的分类均是采用二分法,一般是分为“进行”类和“加以”类,通过二分法得出的次类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最为理想,但是“进行”类和“加以”类存在纠缠,这种划分有明显的局限性。我们认定了 30个形式动词,并分为三个次类:(])动作类形式动词,这类形式动词主要携带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作宾语,根据它们词义及表达功能的区别,我们将动作类形式动词分为“进行”类、“加以”类、“给予”类、“作”类4个小类18个成员;(2)表态类形式动词,主要包括“表示、提出、致以、发出、给出、感到”这6个成员,根据它们的表达功效,我们分为内向表态类和外向表态类两个小类;(3)存现类形式动词,主要包括“有、存在、产生、构成、造成、形成”这6个成员,根据它们的表达功效及添加体标记的情况,可以分为存在类和出现类两个小类。第五章对非典型形式动词进行了论证。它们具有和典型形式动词相似的句法表现,但也存在典型形式动词所不具备的语法特征,因此既是对立的又是互补的。第六章讨论了形式动词的演变机制。本章首先对“V出”类形式动词、“V以”类形式动词、“造成”、“展开”、“给予”等的词汇化情况进行了描写与分析。这些经历词汇化过程的形式动词也同时会经历语法化的过程。另外,我们还对“表示”等动词的语法化情况进行了分析。第七章探讨了形式动词的表达功效。通过讨论,我们认为形式动词可以增强或转变句子的语体色彩,使句子显得庄重、严肃;同时,形式动词可以凑足句子结构,有完句作用;另外,形式动词可以标记或切换句子焦点。从语言项目(item)的排列(arrangement)角度来说,与SVO语序相比,形式动词使动词和它的受事NP不再处在同一层次,距离变远,这一结构上的差异造成了一定的语义后果,即形式动词结构往往表示间接实施某一行为。第八章是结论部分,对本章最终得出的认识进行了说明。
袁文权[8](2019)在《云南省议会研究(1912-1927)》文中指出云南省议会存在大约十二年左右,对于云南近代政治的发展和云南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影响。从选举方式来看,更趋于民主,通过投票选举,保持公平性。从议员来看,云南省议会议员整体上积极热衷于议会的活动,积极参与政治。从议案来看,四届云南省议会提出的议案涉及范围广泛,军事、政治、经济、民生、社会等方面,推动了近代云南社会的发展。虽然云南省议会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但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从云南咨议局的建立、云南重九起义两个方面来描述云南省议会成立的背景。第二章详细介绍了云南省议会的筹备与成立,包括成立云南省议会议员选举事务所、制定选举日期、投票纸等。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历届云南省议会选举情况和历届议员相关背景等。第四章,主要介绍了云南省议会通过的一些列议案,包括省长交发议案、议员建议案、人民请愿书等。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云南省议会的具体运作,包括常会与临时会两个方面,同时也叙述了云南省议会的主要政治活动。第六章,主要是云南省议会评析,包括从云南省议会的特点、作用、历史局限等三个方面。通过对民国时期云南省议会的研究,不但可以了解中国近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轨迹,还可以了解云南近代民主政治的历程。可以说云南省议会是云南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存在时间长,涉及范围广。
李东澍[9](2019)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文中指出本文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将基层司法看作既受宏观结构制约,又内含行动者能动性的动态的、不断再生产着相应社会结构的实践过程。亦即,将基层法院作为行动主体,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贵州省远山县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获得以下发现:科层制法院组织模式充分彰显出工具合理性,但亦造成机构繁多、结构关系层级化和管理去人性化等基层司法行政化困境,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旨在破局。同时,基层司法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法管理结构的显着影响。对基层司法进行人、财、物资源保障,在结构层面作必要的去地方化脱嵌,以及通过阳光司法机制拆除不当干预之藩篱,均是摒除基层司法地方化所需。立案程式关系到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开启。在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下,囿于基层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的不足,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此后,立案登记制启动,当事人的起诉壁垒破除,但亦激化了“诉讼爆炸”的过载性司法难题。故多元解纷、简繁分流、诉调对接等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以合法律性为标准,可由高到低将审理运作概括为“遵循法律”的裁判、“基于法律”的调解和“超越法律”的协调三种理想类型。裁判以常规案件的形式化、复杂案件的衡平术和程序正义的显像化为实践逻辑。对于事实与法律均呈高度确定性的案件,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成立;面对事实仅具相对确定性,或法律规定不明晰、利益冲突繁杂等难题时,基层法院则需要积极填补法律漏洞,全面考虑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作出衡平处理。调解是一种“构造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其依赖于司法的默会知识,可生产出“模糊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并体现出对法律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协调是在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境下,以及需要避免机械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对法律“软执行”从而相对调谐行政诉讼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司法的合法律性和审判权的合法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协调逐渐转化为一种补充机制。司法执行和涉诉信访态势折射出法律的实效状况。司法执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基层法院的执行规制是嵌入到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的,涉及到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法院与其他机构、法院与当事人等多重关系的协调。涉诉信访是司法与信访的交集,2013年12月实行的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推动了司法事项按司法要求而非行政要求处理之变革,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中的法律利用与法律规避现象。综上,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藉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合法化和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故而,这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它同良法善治式的实质法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密不可分。
张学娟[10](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制度化建设研究 ——以1949-1956年上海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加强干部和干部制度建设,党的干部制度建设史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的有机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在全面执政的背景下开启了现代干部制度建设,这在党的干部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过程中,以上海为代表的城市干部制度建设更具有重要性与独特性。因此,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从中探索出干部制度建设的实践模式和方法意义,以史为鉴,能更好地回应当下干部制度化建设的新命题。论文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与方法的指导下,充分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党史党建等相关理论,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实践逻辑、政治功能以及经验与问题进行探讨,并得出相应启示。马克思、恩格斯庞大的思想体系中蕴含着干部制度建设思想,集中体现在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和社会主义廉价政府构建理论中。列宁在治国实践中首次形成了干部制度体系,包括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教育、管理与监督等。毛泽东更注重将马克思主义干部制度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干部标准、干部路线与干部管理方法。这些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制度化建设的理论渊源,也凸显出干部制度化建设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必须置于政党建设与国家建设的框架内考察,才能以正确的逻辑理顺其时代背景。新政权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由领导人民夺取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上海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也在城乡关系重塑的历史背景下重新定位,党要想顺利实现组织适应性转型,成功领导国家建设,必须要有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干部队伍作为支撑。另外,从制度的路径依赖看,这一时期的干部制度化建设既有着传统文官制度的遗留,又有着革命时期中共干部制度的探索,更有着苏联干部制度在社会主义阵营内的路径影响。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经历着由大规模干部的吸纳、整顿到系统化干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1953年分部分级管理制的实施为界,可将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分为两个历程。1949-1952年为干部队伍的扩充、整顿阶段,上海通过南下干部进驻、对旧人员的任用和提拔新干部,并对干部进行教育与整顿,扩充和规范了干部队伍。1953-1956年为干部制度的制定与完善阶段,在党管干部原则的强化和分部分级管理制的实施下,上海逐步建立起干部选拔任用制、干部教育培训制、干部人事管理制、干部监督制等较为规范的干部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了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现。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制度化建设是意识形态、政治组织、政治运动等多要素互动作用的结果。干部意识形态塑造奠定了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基础,同时,干部制度建设又强化着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巩固。组织构成了干部制度化建设的行动空间,党组织在党管干部原则下对干部制度建设起着核心作用;政府组织以其专业特色和职能分散特点,发挥着其在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群团组织在干部制度建设中起到了辅助性作用。政治运动在特殊的历史年代成为干部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推手,在政治运动中,干部制度得以规范化。这三个要素之间不是独立存在,而是相互交融,共同推进着干部制度化建设。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颇有成效,党成功构建上海新政权建设所需的干部网络体系。党在推进干部制度建设中,规范了党组织、稳定了政治秩序、积累了执政资源,实现了上海政权稳固和经济的恢复发展。其中更有着丰富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对当前干部制度化建设启示深刻。论文从制度与制度化建设视角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队伍建设,并选取1949-1956年上海作为案例。论文不仅从宏观上把握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历程,还试图从微观上探讨干部制度化建设如何在组织、群体、事件、行为中推进。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能从总体上反映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在城市干部建设中的努力,凸显城市干部制度建设的特色。干部制度建设既是历史之鉴,也是时代之需。新时代,党应充分重视干部制度与意识形态、组织建设的互动,继续推进干部制度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建设。
二、一年纠正违章三万余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年纠正违章三万余例(论文提纲范文)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一生的长征(论文提纲范文)
人物小传 |
回乡 |
到横圳去 |
走过的路蹲过的山 |
丽江电站 |
乡村顾问 |
太平洋警察 |
调羹 |
靠山吃山 |
白胡子黑胡子 |
没有落后的群众 |
一河水一把伞 |
娘啊,娘 |
我欠你的债最多 |
猪事 |
家事国事 |
前门后门 |
偷瓜贼 |
1985年的秋天 |
国家没有粮食 |
长征长征 |
补记 |
(3)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抗战时期西安市政建设与管理研究(1932-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五、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章 西安自然地理与战前城市发展沿革概况 |
第一节 西安的自然地理 |
第二节 西安城市发展沿革 |
第二章 抗战时期西安市政建设与管理的动因 |
第一节 国民政府开发西北 |
第二节 战时陪都的构想 |
第三章 抗战时期西安市政建设与管理的擘画 |
第一节 市政建设机构的设置 |
第二节 市政建设计划与资金来源 |
第三节 城市测量 |
第四节 土地规划 |
第四章 抗战时期西安市政建设的实施 |
第一节 道路系统的改善 |
第二节 城市水利设施建设 |
第三节 城市卫生设施的改进 |
第四节 文物保护与培修 |
第五章 抗战时期西安市政管理的实施 |
第一节 道路管理 |
第二节 卫生管理 |
第三节 绿化管理 |
第四节 建筑管理 |
第六章 抗战时期西安市政建设与管理的述评 |
第一节 市政建设与管理取得的成效 |
第二节 市政建设与管理的制约因素 |
第三节 市政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已有研究的成果与不足 |
三、研究目标及意义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及文章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三)文章结构 |
(四)制度与体系 |
第一章 厘捐的产生 |
第一节 清代前中期的财税制度与特点 |
一、财税制度与法外之法 |
二、财税体系的刚性化回归 |
三、财政制度内含的潜在危机 |
第二节 晚清的内外财政冲击与厘捐的肇始 |
一、内外冲击对财税体系的动摇 |
二、厘捐之缘起 |
三、民间自愿捐输的近代变异:厘捐 |
第三节 地方财权的兴起过程 |
一、战时中央财政集权化制度的削弱 |
二、洋务新政对地方督抚厘捐控制权的巩固 |
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央地税权之争及地方税的初步成型 |
第一节 清廷清理财政得失及地方税的孕育 |
一、中央集权化的财政清理 |
二、财政分权背景下的地方厘捐 |
第二节 预备立宪与央地税权分配的角逐 |
一、各省对地方税权的意见 |
二、混乱的税捐及税收支配权的多方竞力 |
三、央地税权分配的各方争论与清廷的尝试 |
第三节 北洋时期的央地税权胶葛 |
一、袁世凯政府的税权分配方案 |
二、赣宁之役后袁世凯政权的财税中央集权化 |
三、地方税体系的初步形成及其特征 |
小结 |
第三章 厘捐盛行背景下子口税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
第一节 子口税制度的设立 |
一、厘捐兴盛对开办子口税的刺激 |
二、子口税制度的初步建立及效果 |
三、复进口税制度对地方税权的侵蚀 |
四、修约谈判与子口税制度的调整 |
第二节 子口税制度引起的央地纠纷 |
一、海关的划一管理与子口税的中央控制 |
二、地方争夺子口税控制权的失败 |
小结 |
第四章 子口税与厘捐之间的此消彼长 |
第一节 三联单制度与厘捐 |
一、土货出口三联单制度的不统一 |
二、三联单制度之修订及其结果 |
三、对三联单制度的整顿及挫败 |
第二节 产地税对三联单制度的抵制 |
一、土货出口产地税的举办 |
二、行商包税形式的产地税 |
三、假名落地税的产地税 |
第三节 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对厘捐的保护 |
一、镇江关土货名目限制办法的形成 |
二、镇江关《土货限制章程》的局部推广 |
三、区域性零星土货的名目限制办法 |
第四节 华洋合伙对厘捐与子口税的双重规避:以新泰兴案为例 |
一、华洋合伙与新泰兴羊毛贸易网的建立 |
二、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起因 |
三、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结局 |
第五节 满足地方财政之需的区域性厘捐 |
一、广东台炮经费引发的中外交涉 |
二、吉林省七四厘捐与九厘捐的征收与改办 |
三、江西省九九商捐的征收 |
小结 |
第五章 落地税的演变及其与子口税的冲突 |
第一节 近代之前传统落地税的构成与特点 |
一、州县落地税 |
二、税关落地税 |
三、边疆落地税 |
第二节 清代后期落地税的延续与变动 |
一、传统落地税的存续 |
二、落地税与厘捐的合流 |
三、工业产品的落地税 |
第三节 洋货落地税的形成与普遍化 |
一、洋货落地税的产生 |
二、中外续订商约的影响 |
三、清末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第四节 落地税的分化与裁撤 |
一、落地税在北洋时期的变化 |
二、北洋时期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三、落地税之消亡及余波 |
小结 |
第六章 多方之间的财权博弈:以津浦货捐为个案 |
第一节 铁路货捐的兴办与多方角力 |
一、铁路货捐的起始及中外交涉 |
二、铁路路权与货捐税权之内在矛盾 |
第二节 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的制度确立之曲折过程 |
一、苏皖直鲁四省津浦货捐局的设而复废 |
二、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制度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津浦线厘捐征收的外国干涉 |
一、津浦货捐的外交纠葛 |
二、津浦铁路沿线厘捐征收之中外纷争 |
第四节 地方军阀对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一、地方军阀对津浦货捐的截留 |
二、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小结 |
第七章 厘捐与子口税的裁撤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裁厘加税的过程 |
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裁厘加税的延滞 |
二、中原大战后裁厘加税政策的推行 |
三、裁厘加税政策的成效 |
第二节 现代税制的初见雏形 |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税制变革 |
二、国地税的划分及地方税的现代化进展 |
三、变相厘捐的长期存在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难点 |
第一章 中央私营企业局建立的背景 |
第一节 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确立 |
一、保护私营工商业政策的初步确立 |
二、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逐步确立及完善 |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私营工商业政策 |
第二节 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执行及出现的问题 |
一、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执行 |
二、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左”的或右的错误 |
第二章 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和组织架构 |
第一节 地方工商局的建立 |
一、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工商管理部门的建立 |
二、解放后大中城市工商局的建立 |
第二节 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及构成 |
一、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及发展 |
二、中央私营企业局的组织架构 |
三、中央私营企业局的领导构成 |
第三节 中央私营企业局建立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工商体制 |
一、中央一级工商体制 |
二、大行政区一级工商体制 |
三、各省及大中城市的工商体制 |
第三章 做好促进私营工商业恢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
第一节 全面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状况 |
一、宣传、贯彻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 |
二、对私营工商业普遍实行工商业登记 |
三、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动态 |
第二节 做好私营工商业发展的除旧布新工作 |
一、清理企业公私股权 |
二、开展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 |
三、起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 |
第四章 多方面做好保护、促进私营工商业发展相关工作 |
第一节 参与筹建全国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 |
一、起草《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 |
二、各地工商局指导成立工商业联合会 |
三、各地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工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一、各地工商局各自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的颁布 |
三、领导开展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四、商标注册监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开展外资企业注册监管工作 |
一、解放前党对外资企业的政策 |
二、中央外资企业局的建立及外资工作的开展 |
三、各大中城市工商局的外资企业登记监管工作 |
第五章 私营工商业调整中的中央私营企业局 |
第一节 统一财经后私营工商业发展困难 |
一、私营工商业发展困难的表现及原因 |
二、征求对私营企业管理机构、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意见 |
第二节 落实第一次私营工商业调整的政策 |
一、召开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 |
二、调整公私关系,扩大加工订货 |
三、由加工订货衍生的经济合同监管职能 |
第三节 第二次私营工商业的调整及开展的主要工作 |
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及对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影响 |
二、第二次私营工商业调整中开展的主要工作 |
结语 |
一、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发展是符合当时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 |
二、中央私营企业局开展的各项工作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 |
三、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7)现代汉语形式动词的原型范畴及其演变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对象、内容与选题来源 |
1.2 本文的理论基础及主要解决的问题 |
1.3 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 |
1.4 形式动词的研究成果综述及目前的研究所存在的问题 |
1.4.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2 当前研究所存在的问题 |
1.5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二章 形式动词与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 |
2.1 形式动词和准谓宾动词的关系 |
2.1.1 “给予”“给以”和“得到”“得以”的共性 |
2.1.2 “给予”“得到”和“给以”“得以”在语法层面的对立 |
2.1.3 “给予”“得到”和“给以”“得以”主动、被动的对立 |
2.1.4 从语篇分布情况看“给予”“给以”和“得到”“得以”的不同 |
2.1.5 小结 |
2.2 形式动词、代动词和泛义动词的关系 |
2.2.1 三类词在语义、句法上的共性和差异 |
2.2.2 小结 |
2.3 本章结论 |
第三章 形式动词的理想认知模型 |
3.1 《现代汉语八百词》对形式动词的界定和描写 |
3.1.1 形式动词和普通动词的区别 |
3.1.2 形式动词宾语的性质 |
3.1.3 《八百词》所讨论的形式动词的范围 |
3.1.4 小结 |
3.2 形式动词与宾语的互动关系 |
3.2.1 形式动词对宾语的作用 |
3.2.2 形式动词宾语“指称化”的机制 |
3.3 形式动词的分布情况及其典型“位置” |
3.3.1 形式动词“加以”的分布情况 |
3.3.2 形式动词的典型分布框架 |
3.3.3 形式动词句的深层结构 |
3.4 形式动词的语言特征模型和言语特征模型 |
3.4.1 形式动词的语言特征模型 |
3.4.2 形式动词的言语特征模型 |
3.5 本章结论 |
第四章 形式动词的范围和三个次类 |
4.1 传统的“二分”法 |
4.2 形式动词的三个次类 |
4.2.1 三十个形式动词及其分类 |
4.2.2 动作类形式动词 |
4.2.3 表态类形式动词 |
4.2.4 存现类形式动词 |
4.2.5 形式动词典型性的差异 |
4.3 形式动词的单音节变体形式 |
4.4 本章结论 |
第五章 非典型形式动词的论证 |
5.1 “展开”和“开展”的对比 |
5.1.1 “展开”和“开展”的共性 |
5.1.2 “展开”的入句表现 |
5.1.3 “开展”的入句表现及与“展开”的比较 |
5.1.4 小结 |
5.2 “感到”和“觉得”的对比 |
5.2.1 “感到”和“觉得”的共性和差异 |
5.2.2 “感到”和“表示”的对比 |
5.3 出现类形式动词 |
5.3.1 出现类形式动词的总体特征 |
5.3.2 “产生”的语法特征 |
5.3.3 “形成”的语法特征 |
5.3.4 “构成”的语法特征 |
5.3.5 “造成”的语法特征 |
5.3.6 小结 |
5.4 “发动”和“发起” |
5.5 形式动词“提供” |
5.6 “表示”和“提出” |
5.7 形式动词“施加” |
5.8 “实行”“施行”和“实施” |
5.8.1 三者的共性 |
5.8.2 “实行”的特征 |
5.8.3 “实施”的特征 |
5.8.4 “施行”的特征 |
5.9 形式动词“有” |
5.9.1 “有”的形式动词属性 |
5.9.2 “有+VP”的整体意义 |
5.9.3 “有+VP”中“有”的复杂化 |
5.10 “V出”类形式动词的4个成员 |
5.10.1 “V出”的研究现状 |
5.10.2 “V出”的形式动词用法 |
5.11 本章结论 |
第六章 形式动词的词汇化和语法化 |
6.1 “V出”类形式动词的词汇化 |
6.1.1 “V出”类形式动词词汇化的历程 |
6.1.2 “V出”类形式动词的非典型性 |
6.1.3 小结 |
6.2 “V以”类形式动词的词汇化 |
6.2.1 “V以”类形式动词的5个成员 |
6.2.2 “致以”和“施以”的形式动词属性 |
6.2.3 “V以”类形式动词词汇化的路径和动因 |
6.2.4 “V+NP1+以+NP2”演变为“V以”类形式动词的条件 |
6.2.5 小结 |
6.3 形式动词“造成”的词汇化 |
6.3.1 “造成”具备形式动词的句法功能 |
6.3.2 形式动词“造成”的语义特征 |
6.3.3 形式动词“造成”的词汇化 |
6.3.4 小结 |
6.4 “展开”和“开展”在汉语史上的混用及分化 |
6.4.1 “展开”和“开展”的混用 |
6.4.2 “开”和“展”两种组合在历史上的混用现象 |
6.4.3 “展开”和“开展”的分化 |
6.4.4 小结 |
6.5 “给予”“给以”“予以”的词汇化情况 |
6.6 “表示”的语法化——从言说动词到形式动词 |
6.6.1 关于“表示”的研究现状 |
6.6.2 “表示”宾语的类型 |
6.6.3 “表示”和“进行”的共性及区别 |
6.6.4 “表示+O”的构式压制分析 |
6.6.5 小结 |
6.7 “提出”“造成”的语法化以及“形成”的词汇化和语法化 |
6.7.1 “提出”的语法化 |
6.7.2 “造成”的语法化 |
6.7.3 “形成”的词汇化和语法化 |
6.8 本章结论 |
第七章 形式动词的表达功效 |
7.1 形式动词在语体方面的作用 |
7.2 形式动词凑足结构的作用 |
7.3 形式动词调整语义的作用 |
7.4 形式动词标记焦点的作用 |
7.5 “给予”“给以”“予以”表达功效的同异 |
7.5.1 “给予”“给以”“予以”的共性 |
7.5.2 “给以”“给予”“予以”的虚化程度 |
7.5.3 “给予”类形式动词的语势差异 |
7.5.4 小结 |
7.6 本章结论 |
第八章 结语 |
8.1 本文的结论 |
8.2 本文的创新之处 |
8.3 后续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云南省议会研究(1912-192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 |
四、重难点 |
五、论文的创新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云南省议会成立的背景 |
第一节 云南咨议局的建立 |
一、西方宪政思想的传播 |
二、清末“预备立宪” |
三、云南省咨议局的建立 |
第二节 重九起义 |
一、重九起义前夕的云南社会 |
二、重九起义与云南临时省议会的成立 |
小结 |
第二章 云南省议会的筹备与成立 |
第一节 成立云南省议会议员选举事务所 |
第二节 制定投票匦、选举人名册和当选人名册 |
第三节 制定选举日期、选举方式和选举对象 |
一、关于选举日期的制定 |
二、关于选举方式 |
三、划分选举对象 |
第四节 划分选区 |
第五节 设立投票所、开票所 |
一、设立投票所 |
二、设立开票所 |
第六节 云南省议会的成立 |
小结 |
第三章 议员选举和议员分析 |
第一节 议员选举 |
一、调查选举人人数 |
二、议员名额分配 |
三、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第二节 议员分析 |
一、历届云南省议会议员情况 |
二、云南省议会历届侨缅滇人及各土司代表 |
三、云南省议会历届议长分析 |
四、议员薪酬及其他事项 |
小结 |
第四章 云南省议会议案分析 |
第一节 省议会议员建议案 |
一、关于军事方面 |
二、教育方面 |
三、经济方面 |
四、行政方面 |
五、社会民生 |
第二节 省长公署发交议案 |
一、军事方面 |
二、社会教育方面 |
三、经济方面 |
四、行政方面 |
第三节 人民请愿书 |
一、诉讼类请愿书 |
二、建议类请愿书 |
第四节 议案执行情况 |
小结 |
第五章 云南省议会具体运作 |
第一节 常会 |
第二节 临时会 |
第三节 云南省议会主要政治活动 |
一、维护国家主权 |
二、云南省议会弹劾盐运使由云龙 |
三、整顿盐务 |
小结 |
第六章 云南省议会评析 |
第一节 云南省议会特点 |
第二节 云南省议会的作用 |
第三节 云南省议会民主发展困境 |
一、从省议会与省长公署之间的联系方面来探讨 |
二、从省议会内部来探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以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为语境 |
(二)针对基层司法的社会学研究 |
(三)聚焦于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社会治理转型与法治之研究 |
(二)司法实践与基层法院之研究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层司法的内部科层 |
一、派出法庭与业务庭的审视 |
(一)派出法庭及其功能 |
(二)业务庭及其功能 |
(三)法庭的运作模式 |
二、审判委员会的层层迷思 |
(一)审委会设置的争议性 |
(二)审委会组织的正功能 |
(三)审委会运作的规范化 |
三、其他组织的结构-功能 |
(一)执行局与辅助组织 |
(二)党组与院长办公会 |
(三)其他管理组织 |
四、基层司法的行政化及其破解 |
(一)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困扰 |
(二)破解司法行政化的尝试 |
第三章 基层司法的外部结构 |
一、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副县级机构”:基层法院的地位 |
(二)“负责审判”:基层法院的权责 |
二、政法管理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担纲政法机关的基层法院 |
(二)饰演下级法院的基层法院 |
三、基层司法的地方化及其摒除 |
(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难题 |
(二)摒除司法地方化的努力 |
第四章 立案程式: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 |
一、冲突多元解决中的诉讼 |
(一)冲突解决的四个理想类型 |
(二)嵌入多元机制的司法诉讼 |
二、审查制下的选择性司法 |
(一)藏在“诉讼爆炸”中的立案难 |
(二)为何立案难:选择性司法丛生 |
三、登记制下的过载性司法 |
(一)立案登记制的纠偏成效 |
(二)挣脱过载性司法的枷锁 |
第五章 审理运作:依据法律的定分止争 |
一、“遵循法律”的裁判 |
(一)常规案件的形式化 |
(二)复杂案件的衡平术 |
(三)程序正义的显像化 |
二、“基于法律”的调解 |
(一)熨平法律的皱折 |
(二)模糊的法律产品 |
(三)司法的默会知识 |
三、“超越法律”的协调 |
(一)对法律的“软执行” |
(二)协调的动因分析 |
第六章 执行与信访:法律实效的镜像折射 |
一、司法执行的社会工程 |
(一)执行之殇:社会控制失灵 |
(二)执行规制:法院因应之道 |
二、涉诉信访的重重困境 |
(一)司法的信访化现象 |
(二)法律的利用与规避 |
三、掀起优化实效的改革 |
(一)司法执行的破冰旅程 |
(二)诉访分离的凤凰涅盘 |
第七章 结论 |
一、社会治理转型:解读基层司法的密码 |
(一)“送法下基层”:从国家视域的观察 |
(二)“迎法下基层”:自社会角度的检视 |
二、建构回应型司法: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脉络 |
(二)回应型司法的逐步确立 |
参考文献 |
附录:深度访谈编码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制度化建设研究 ——以1949-1956年上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主要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评价与展望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干部 |
(二)制度与制度化 |
四、研究框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与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干部制度化建设的理论溯源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对干部制度建设的理论论述 |
一、建立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无产阶级政党建设思想 |
二、建设廉洁高效的行政队伍——社会主义廉价政府构建理论 |
第二节 列宁干部制度建设思想 |
一、强调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
二、重视干部的培训与教育 |
三、加强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
第三节 毛泽东干部制度建设思想 |
一、制定干部标准与干部路线 |
二、干部工作要与具体革命实践相结合 |
三、干部要有正确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执政空间转换下中国共产党组织适应性分析 |
一、反应性适应:中共执政方式亟待调整 |
二、结构性适应:政党组织结构亟待优化 |
三、功能性适应:中共执政能力亟待提升 |
第二节 历史与环境视角下干部制度建设的路径依赖 |
一、中国传统官僚体制下文官考试、培训与管理制度 |
二、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干部管理的制度探索 |
三、苏联干部制度建设的路径探索 |
第三节 城乡关系重塑下上海城市发展与管理的定位 |
一、从消费性城市到生产性城市:新政权建立初期资源短缺下的上海城市发展路径 |
二、从异质化到同质化:新政权建立初期上海城市意识形态建设的目标. |
三、从失序到有序:新政权建立初期上海城市再组织化的定位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1949-1952 年:上海干部队伍的扩充与整顿 |
一、上海城市管理模式与干部现状 |
二、上海干部吸纳工作的展开 |
三、上海干部队伍的初步整顿与干部制度的酝酿 |
第二节 1953-1956 年:上海干部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
一、国家政治制度逐步确立与上海干部制度建设 |
二、上海党管干部原则和分部分级管理模式的建立 |
三、上海具体干部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
四、上海干部制度建设的规范性特征与变量考察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实践逻辑 |
第一节 价值理念:干部意识形态的塑造 |
一、意识形态与制度:干部制度化建设中的一种理论关联 |
二、干部意识形态担当者形象的新定位 |
三、干部意识形态担当者形象的再塑造 |
第二节 组织载体:干部制度化建设的行动空间 |
一、组织嵌入与制度演进:干部制度化建设行动空间的一个分析框架 |
二、权力空间:权力集中与党组织在干部制度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 |
三、行政空间:职能分散与政府组织在干部制度化建设中的基础意义 |
四、社会空间:力量支撑与群团组织在干部制度化建设中的辅助作用 |
第三节 政治运动:干部制度化建设中的政治策略 |
一、破与立:政治运动对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双重影响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与干部制度建设相关的政治运动梳理 |
三、整党运动:政治运动中推进干部制度化建设的一个案例考察 |
第五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功能分析 |
第一节 强化组织:上海市社会整合与政权稳固 |
一、构建了上海市的干部网络系统 |
二、完成了上海市各级政权建设 |
三、实现了党组织适应性转变 |
第二节 稳定秩序:城市的高效管理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 |
一、城市专业化干部管理队伍形成 |
二、上海城市的高效管理 |
三、上海经济的恢复发展 |
第三节 积累资源: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奠定 |
一、意识形态执政资源的巩固 |
二、中共执政群众资源的丰富 |
三、中共执政组织资源的优化 |
四、制度执政资源的初步构建 |
第四节 增强能力:中国共产党执政水平的提升 |
一、强化党生存抗变能力 |
二、提升党社会整合能力 |
三、增强党领导城市发展的能力 |
第六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干部制度化建设的经验、教训与现代启示 |
第一节 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历史经验 |
一、注重理论传承与干部制度创新同步 |
二、重视意识形态建设与干部队伍治理并举 |
三、加强党组织建设与干部制度建设互动 |
四、坚持宏观系统性与微观灵活性相结合 |
第二节 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历史教训 |
一、组织机构中出现干部配备不合理的现象 |
二、干部管理中存在红与专区分上的盲目性 |
三、大众参与在干部制度运行中的弱点 |
第三节 干部制度化建设的具体启示 |
一、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引领性与包容性建设 |
二、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建设 |
三、加强干部制度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建设 |
四、加强统一战线的广泛性与社会性建设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阶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历 |
二、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四、一年纠正违章三万余例(论文参考文献)
-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一生的长征[J]. 彭东明. 当代, 2021(03)
- [3]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4]抗战时期西安市政建设与管理研究(1932-1945)[D]. 杨天一.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5]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D]. 余治国. 安徽师范大学, 2019(06)
- [6]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D]. 郑学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7]现代汉语形式动词的原型范畴及其演变机制[D]. 高逢亮.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6)
- [8]云南省议会研究(1912-1927)[D]. 袁文权. 云南大学, 2019(03)
- [9]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D].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10]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制度化建设研究 ——以1949-1956年上海为例[D]. 张学娟.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