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纪人的规范和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魏文享[1](2021)在《新行业与新税源:近代交易所税及交易税的兴设》文中提出新行业的发展可为政府提供新的税源,而税收的征管又会影响到行业的发展进程及经营形态。交易所在晚清民初兴起之后,政府以抑制投机、调剂供需为由,迅速仿行西方交易所税及交易税,将之纳入税源体系之中。交易所税与交易税两者属性不同,前者属营业税性质,后者属行为税性质。在交易所税方面,北京政府在1921年颁行税法,又经南京国民政府修订,重点在上海开征。所得税收额度有限,但税法基本得以实施。征纳双方交锋最为激烈的是交易税。民国政府在1926年及1935年两度尝试征收交易税,为加强稽查,还拟派遣监理官开展行业监督和财务稽查。官方强调征税为扼制投机,也得到财经专家之认可,商人则以商业凋敝、中外竞争、重复征税、干预经营为由予以抵制。在交易所联合会、经纪人公会、大宗物品行业公会、上海商会的集体抗议下,交易税被迫暂缓开征。抛开政商之间的论争,如从税收性质、税率设定及财务稽核等方面分析,交易所税、交易税的稽查实已嵌入行业经营过程之中,并与营业税、所得税、牙税等存在行业内外不同维度的制度关联,对经营成本、交易行为及财务制度产生规导作用。
王桢,宋俊潼[2](2021)在《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经验启示与比较借鉴》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职业体育运动的日渐繁荣,与之配套的体育经纪人制度也迎来了新发展。但是,由于制度建设起步晚、缺乏经验积累,在内部机制、规范体系等方面的建设还存在着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不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美国作为体育经纪人制度的发达国家,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还有着完善制度架构与规范体系,值得学习借鉴。通过文献调查、规范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美国经纪人制度进行考察,发现其在组织建设、行业管理、业务推广、规范体系等方面都有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对我国制度的完善也有启示作用。以此为鉴,我国应当振兴经纪市场、增加业务量,改善各项机制、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可以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并鼓励制度走进校园。
刘乾[3](2021)在《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文学产业是版权产业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与互联网相互融合而出现的新型产业。文学作品经过网络文学平台的推广和宣传,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能够迅速增加作品的知名度,进而将作品进行IP改编和衍生作品开发,为平台和作者创造巨大的经济收益和行业地位。正是在利益的驱动力面前,越来越多的作者进入网络文学领域,网络文学平台正是通过授权合同约束创作者传播作品和后续的创作。在作品创作完成前,双方在形式上基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而签订的格式化合同在协议作品创作完成后继续约束着作者,导致双方因该合同而发生纠纷。网络文学行业将作者预设为弱者而在与平台缔约时处于不平等地位,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与作者签约,从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公平。然而法院在处理网文作品授权合同案件纠纷时,往往认定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类型和内容导致作者群体与平台之间存在着分歧,究其原因是版权行业与互联网行业融合过程中发生的模式转变,以及对数字经济活动的规制方法存在不同认识,同时在产业转型过程中着作权合同需要在行业内形成自治机制。因此笔者将探索目前存在网络文学行业的各种商业模式的法律适用以及能否应对目前的合同争议问题。进而引入新的商业模式和规制路径来缓解作者与平台之间的紧张状态,以此解决双方的合同争议问题,促进网络文学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的内容对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之间授权合同问题进行论证。在内容安排上,本文首先介绍研究意义和研究方向,并对目前着作权领域、合同领域和经济法领域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进行梳理。本文第一章详细论述了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概况,分析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主要类型和内容,之后通过实证角度对网文作品授权合同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其目的是从司法裁判的视角考察法院在解决平台与作家之间合同争议时的态度,为后续分析争议原因、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提供思路。第二章分析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发生合同争议是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的。不仅是传统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运作方法和模式差异,导致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双方在价值理念上存在分歧。而且作品在互联网模式下,平台对着作财产权扩张的需求和网络文学市场运用反垄断规制的局限性也是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的重要因素。第三章的重点在于提出规制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的路径,先对网络文学行业提出的制定格式化合同来解决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的方法进行批判,并对网络文学行业诸多签约模式提出应适用的法律制度,最后笔者提出加入经纪人制度是解决目前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争议的可行方法,同时提出可以尝试运用《电子商务法》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和《反垄断法》、《指南》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间接调整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实现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均衡。文章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搜集整理目前网络文学市场中各个平台与作者缔结合同的主要内容,梳理合同的类型和主要条款,并对个人与平台之间、平台与平台之间有关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案例进行搜集和整理,考察实践中对网文作品授权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以此来探究出现目前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现状的原因,从而提出规制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方法和对策,实现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平衡。
罗剑超[4](2021)在《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技创新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内生动力。技术中介作为国家创新体系“三位一体”的重要环节,能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性服务,集中体现为降低技术交易风险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提高区域性乃至国家整体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我国技术中介行业起步晚、发展程度较低,相应对技术中介规范建设还缺乏体系,基本理论研究过于向实效性看齐,对微观层面尤其是主体权利义务方面关注不够。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技术中介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技术转移中技术中介参与度不高,技术中介作用未能发挥的问题依然存在。究其根本,在我国技术中介职业资格从取消到恢复的进程中,行业信赖关系缺失,进而影响技术中介参与技术转移。重塑技术中介信誉,建立技术中介与技术交易方良好信任关系的生态环境,必须从规范技术中介方入手。本文重点对技术中介义务内容和促进义务的全面履行进行深入探讨,系统构建技术中介义务履行与监督体系。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集中论述我国现阶段技术中介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从域外经验和国内具体实践中探寻解决之道。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以现实背景出发,引出问题,对国内外研究成果加以整合阐述,明晰研究所指向之关键问题,并提出创新所在。第二部分为技术中介和技术中介合同的理论概要。本部分主要围绕技术中介、技术中介合同进行基础概念的阐释,并就混淆概念加以辨析,进一步指出技术商品、技术中介、技术中介合同的特殊性,以此奠定技术中介理论的认识基础。第三部分为我国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司法实践问题及原因分析。本部分充分结合我国当前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司法实践情况,揭示存在的问题并剖析原因。第四部分为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域外立法及启示。本部分以充分认识我国技术中介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从国外立法实践中攫取符合我国国情的经验。第五部分为技术中介合同义务体系化。本部分对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体系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加以论证。以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为核心,梳理细化义务事项,同时延伸“义务的分层、法律责任的厘定、监督体系的构建”三条主线服务于义务核心,保障义务履行的流畅。第六部分为结论。本部分主要对文章研究衍生的主要观点和结论进行归纳和总结,予以凝练阐述,凸显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研究的重要价值,并指出研究不足和寄予我国技术中介制度优化的展望与期待。
方阁[5](2020)在《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挪威船舶保险条款一直是国际船舶保险领域内重要的条款内容之一。基于其独特的保险历史和实践,它采取了承保“全部风险”而非“列明风险”的风险体系。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研究,将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船舶保险法律中风险规则的认识,理解船舶保险条款中各条文的定位与相互关系,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保险合同中因果关系规则和合同解释规则的认知。尤其是在我国的保险法体系下构建海上保险条款以及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相协调时面临的一些基础性结构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承保“全部风险”条款的方法得到一定的缓和。对此,本文将试图解构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在海上保险语境下的法律含义,明确其历史发展轨迹和法律背景的成因,并通过对挪威法下保险条款中风险划分、因果关系规则和条文解释规则等内容基本内涵的研究,确定船舶保险条款中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规则体系。具体而言,论文由引言、六个章节正文以及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在构思写作中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历史与背景法律发展的概述。本章作为全篇的背景理论,概要地阐述海商事法律在北欧地区的发展史,研究了与船舶保险有关的法律在挪威发展演化的历史原因,通过对与船舶保险条款有关的背景法律规则的整理,确定了影响挪威船舶保险规则的背景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特征与法律方法。第二章是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法律性质与主要内容的分析。在强调尊重海上保险“特殊性”与合同自由的大背景下,除了《保险合同法》中个别的强制性规则不得违反之外,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保险方案)实际上在船舶保险合同领域具有“准法律”的效力。该方案在有关保险合同构成要件的基础内容方面,如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告知义务等,与作为其“背景法律”的一般保险法律在整体上保持一致。第三章论述了挪威船舶保险条款中通过“全部风险”原则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责任的基础划分。本章通过条文的具体分析,系统地整理了在海上风险保险和战争风险保险下的承保风险范围,解释了两种不同的保险类型分别的承保范围与风险内容上的衔接。在通过判例对条文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明确了“全部风险”保险实践中对风险的承保与排除的具体影响因素。第四章通过分析并解构船舶保险条款中拟定的明确的因果关系规则,确定了在实际的保险活动过程中大陆法系基于条件关系学说发展出的合同因果关系规则理论。基于对措辞的一般理解,保险条款在条件理论的推演下构建了完整的因果关系解释网。在认可保险事故原因与责任的可分性理论,以及保险费与保险责任应当具有正确比例关系的前提下,从保险事故的定义出发,保险条款在结合风险划分的基础上采用了“经修正的分配规则”与“经修正的主要原因规则”作为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具体因果关系规则。同时对于多种混合原因造成损失,且数个原因之间存在不同关联之间的情形下的因果关系规则都做了单独的细致规定。第五章论述了挪威法下对于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本章从两个角度阐述了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方法。首先在确定船舶保险条款为典型的“标准条款”之后,采用准备工作文件,运用历史性的解释方法获得对条文的一般理解。同时在结合判例法的基础上,文章归纳了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客观解释的方法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对客观解释适用范围及其限制的讨论中确定了对于船舶保险条款应当适用的解释方法的边界。第六章是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对我国的借鉴论。文章讨论了对借鉴承保“全部风险”保险条款对修复我国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法律之间的差异上的帮助。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探讨了当前我国法律环境下直接适用“全部风险”保险条款可能带来的益处与冲突。
吴彤[6](2020)在《我国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迅速,经纪活动也日益活跃,经纪人或经纪组织利用其信息资源、专业知识和灵活的运营方式等通过代理、居间或者行纪等活动,为运动员等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国家政策的持续支持如国务院发布的46号文件等,推动了体育市场的新发展。体育市场运作活力不断增强,作为服务业的体育经纪也快速发展,发挥着规范体育市场活动,优化体育资源配置,沟通国际体育市场的作用。分析近年来我国体育经纪业的发展情况可以发现从业人数逐年增长,呈现由无证到规范、由个体到公司的发展趋势;服务内容逐步扩大,受众愈加广泛。但目前市场运作的规范性程度还比较低,内部与外部规制体系尚不完善。我国对体育经纪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分为三部分:国家宏观规制法规、各项目管理中心行业法规和地方管理法规。随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废止,该行业国家层面的规制缺失,目前的规制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随着一些项目职业化、社会化水平的提升,我国体育项目管理体制进行了去行政化改革,原同构于各项目管理中心的体育协会制定的规范性质转变为行业自治规范。地方管理法规主要包括部分省市制定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或针对体育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前规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从业资质管理、注册登记制度、体育经纪合同管理制度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域外体育产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对于体育经纪行为的规制规范有着更成熟的制度。美国的法规体系相对完善,形成了政府法规和各体育组织管理法规互相补充的双层次结构,特别重视学生运动员的经纪违规行为的规制,建立了一系列行为准则和保障措施。法国体育法对经纪合同及相关制度如佣金、保证金等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并发展覆盖经纪职业责任的体育保险。日本同我国情况类似,但其棒球联赛组织的球员协会经纪人章程规制更细致与严格。足球、篮球等单项体育组织的管理主要涉及经纪资格的授予、经纪活动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违规行为制裁与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我国对体育经纪行为的规制相较体育事业较发达的国家和专门的体育组织来说差距较大,在法律规制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和空白: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体育法并未对体育产业做出规定且我国没有专门的体育经纪规范;合同规范化程度低,佣金与保证金等管理规定不健全;未成年人运动经纪规制缺位;目前的经纪行为违法违规责任规定不健全;纠纷解决机制效率低,不能及时弥补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完善法律规制的建设需要:其一,健全以法律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包括颁布专门的《体育经纪管理办法》,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自治规范配合法律法规的实施等。其二,促进合同规范化,制定标准合同范本、合理的佣金制度等。其三,在规范中制定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维护其合法权益。其四,健全法律责任规范,建立行业保证金制度。其五,通过设置专业调解和仲裁制度,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其六,制定相关信用管理规范,通过信用监管机制加强约束,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何丹[7](2017)在《再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与原保险关联的视角》文中指出再保险源于原保险对风险转移的需求,在保险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保险与再保险市场连为一体。再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主体在竞争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涉外再保险纠纷的当事人也多选择在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再保险人是否赔偿给原保险人,或在多大范围内进行赔偿的问题。再保险业发达国家,尤其是判例法国家,积累了丰富的再保险法律实践经验。我国保险市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本土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再保险市场以分出为主,国内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均通过国外再保险市场消化。受制于尚不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以及滞后的再保险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我国再保险法律实务中,我国法院处理的涉外再保险案件数量较少。再保险交易及其法律争议的核心仍在于确定再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虽然国内对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涉及方方面面,但是由于再保险法律实务中缺少相关案例,对此核心问题的关注仍然不够。因此,本文选择对确定再保险人赔付责任,解决再保险争议有关键性意义的几个法律问题,从再保险与原保险相关联的视角进行研究。再保险在原保险基础上成立,从法律层面讲,只有保证承保和理赔条件上的一致性,当原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原保险人才能从再保险人处摊回赔偿。结合再保险实务来看,原保险对被保险人赔偿后,在原保险人期望获得摊回赔偿与再保险人对抗原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之间,原保险人所获赔偿多,则再保险人实际利益所得少,二者的商业利益此消彼长。再保险当事人的争议本质上是围绕着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关系展开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认定、解释、处理二者关系为核心,更为关键的则是法院对阐释二者关系的明示或默示条款如何进行解释,最终解决再保险人是否跟随原保险人赔偿的问题。显然,再保险条款在拟定时保持与原保险条款一致,便于处理再保险是否跟随赔偿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有利化解争议。实务中,原保险条款一般明确具体约定承保风险及承保责任,而再保险条款多概括性的表达其与原保险条款的一致性。再保险条款的高度概括性,往往使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无法明确表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常默示存在,由此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分歧,影响再保险赔付责任的确定。就并入的法律效果而言,首先在于明确原保险与再保险相互独立的意思,再借助条款并入的事实认定二者条款的一致性,作为再保险跟随原保险赔偿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以并入的表达达成一种特殊的法律效果,即在再保险中没有明示的与原保险相对应的同种条款时,使原保险的此种条款纳入到再保险中,产生双方预期的条款一致性和赔偿上的跟随。并入的目的是使原保险获得充分全面的保障。充分再保险的效果依赖于并入产生。实现并入,应满足以下要件:原保险合同及条款应先于再保险合同作成;并入的条款应与再保险有关联;并入的条款应为一般性的方便理解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才能并入;并入的条款不得与再保险合同中原有的明示条款相抵触。原保险各种具体条款的并入均需结合争议的实际情况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量。以表达方式外化的原保险与再保险条款一致性,仅从表面确定了二者的关联关系,条款内在意思是否真正具有一致性,则需依赖于原保险与再保险背对背的推定来释明。背对背推定突出强调原保险与再保险就同种条款都有约定时,两个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应按相同的意思解释,再保险人据此判断是否给予原保险人以摊回赔偿。从再保险法律实践来看,法官应用背对背推定解释二者条款内在一致性时,以原保险与再保险在条件和情况上一致为前提,针对不同的条款、不同的案件情形,结合当事人所处的背景环境,附带考量大国在再保险业的商业战略性目标,寻求同为专业风险经营主体的承保人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由于不同的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方式下,条款的格式千差万别,难以形成确定性的条款解释规则,推定背对背更适宜于拥有灵活度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判例法国家。原保险与再保险在赔付上的关系集中阐释为同一命运原则。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基于最大诚信,以妥善高效处理赔款为共同目标,以原保险人的承保安排和赔偿处理来约束再保险人,使再保险人跟随原保险人赔偿,其主旨在于保障原保险人利益,限制再保险人基于赔偿而向原保险人提出的抗辩,促进两方主体持续高效务实的商业合作。原保险人如若违反最大诚信,二者之间同一命运的要求便成无本之源。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世界范围内巨灾风险剧增,保险行业承担了超负荷的巨额赔付,保险与再保险之间,再保险主体之间的风险传导机制,致使国际再保险业整体盈利能力下滑,再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实践中同一命运的要件提出了质疑。对原保险人的通融赔付、惩罚性赔偿等,再保险人以拒绝赔偿为原则,不再无条件的同一命运。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阶段,再保险适用的法律是否与原保险适用的法律保持一致,也影响着再保险人赔付责任的确定。再保险的国际性使具有涉外因素的再保险合同中普遍约定有法律适用条款。再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类似,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优先适用,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不同的是,从惯例发展而来的再保险法律制度深深扎根于一定的再保险市场,并衍生出发达的再保险经纪人市场。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经纪人成为确定当事人默示选法的特殊考量因素。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原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差异,若以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独立性来审视,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差异,往往导致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一方利益受损,原保险人可能面临不被摊回的风险,再保险人可能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依前述的背对背推定原则,原保险合同准据法在一定情形下应适用于再保险。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建构在对英美判例分析的基础上,我国很难找到对应性的再保险法律实践。但随着我国再保险业不断发展,再保险纠纷也会随之增加,英美的相关规则可直接为我所用。此外,反观判例法上处理原保险与再保险关系的各种特殊规则,其借鉴意义也显而易见:交易当事人应合理选择再保险形式,使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在法律上的解决能够简化;当事人应尽量以明示的条款准确表达合同内容,避免因法官欠缺自由裁量权而无法恰当解释当事人理解上的分歧;原保险人处理赔偿时,应与再保险人充分沟通,以最大诚信和协作履行为原则,将合作共赢视为分保的出发点和归宿。
尹田[8](2017)在《《〈保险法〉(第三次重大修订)专家建议稿》最终成果》文中提出课题主持人尹田课题组成员1 .保险合同法课题组尹田、邹海林、温世扬、任自力、樊启荣、韩长印、陈华彬、王萍、于海纯、曹守晔、徐卫东、高宇、曹顺明、曹兴权、梁鹏、刘建勋、林海权、董庶、刘锐、张秀全、王静、李伟群、李青武、王瀚培组长:任自力副组长:邹海林、刘竹梅
陈北楠[9](2015)在《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及职能创新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体育消费在当今世界已发展成为领导大众文化的一种潮流。2014年国务院出台各项政策加快体育产业发展,加速体育改革的进程。作为体育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竞赛表演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推动体育产业整体的发展。运动员作为当今竞赛市场的核心,是当前市场上营销的焦点。体育经纪人在运动员经纪、商业代理、赛事经纪等领域的作用至关重要。体育经纪市场是体育中介市场的核心,对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地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行业整体上看,体育经纪人促进了体育生产和消费在流通领域的增长,不仅加快了业余体育向职业体育的转变,也更好的开发出体育竞技比赛中的商业价值,使体育市场蒸蒸日上,体育产业兴旺发达。体育经纪行为的有序开展,不仅充分保障和发挥了运动员的运动潜力,还帮助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并从中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并且通过专业化的市场营销手段以及科学的赛事组织管理手段,挖掘出更多体育赛事的市场效益。但是,我国体育市场发展较欧美发达国家相对落后,体育经纪人的作用尚未凸显,并且受到诸多困境的制约,我国体育经纪人在摸索中寻求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发展模式。因此,我国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借鉴发达国家体育经纪市场的发展模式,结合我国国情,通过构建和完善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和立法体系,为促进我国体育经纪活动的有序开展和健康发展提供体制和机制的保障。与此同时,中外体制有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我国体育经纪人应当承担更多的角色,并且在当前形势下对我国体育经纪人职能进行创新。
李亚慰,李建设[10](2014)在《中美体育经纪立法管理对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体育经纪人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法规体系不健全,条款内容不完善,国家、地方和行业法规不兼容,立法体系和执法体系不配套等问题,导致经纪纠纷和法律冲突时有发生。就此问题,在文献研究基础上,运用调查、访谈、案例研究、逻辑分析等方法,对中美两国体育经纪立法管理的法规条款、管理对象与领域、服务内容、违规处罚及存在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并基于结论,对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立法管理提出了加快行政法规和法律建设、加强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及加强经纪理论与实践研究等建议。
二、经纪人的规范和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纪人的规范和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新行业与新税源:近代交易所税及交易税的兴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晚清民初交易所的兴起与税制规设 |
二、1926年增设监理官及交易税的争议 |
三、国民政府时期交易所税的修订与交易税的再起 |
四、税收性质及交易所行业税负结构问题 |
五、结语:税收权力的行业嵌入 |
(2)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经验启示与比较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2 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基本内容的梳理比较 |
2.1 制度历史 |
2.2 发展动因 |
2.3 业务范围 |
2.4 违规类型 |
3 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规范体系的比较考察 |
3.1 体育经纪人协会制定的规范 |
3.2高校体育协会制定的规范 |
3.3 职业运动员工会制定的规范 |
3.4 州政府制定的规范 |
3.5 联邦政府制定的规范 |
4 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 盘活体育经纪人市场 |
4.2 设立全国性行业协会 |
4.3 构建系统的规范体系 |
4.4 鼓励体育经纪人制度进校园 |
4.5 完善制度中的各项机制 |
4.5.1健全利益冲突机制 |
4.5.2 完善违规惩戒机制 |
4.5.3 设立在职进修、任内学习机制 |
4.5.4 增加财务管理、投资信息揭露机制 |
5 结束语 |
(3)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文作品授权合同分析及司法实践现状 |
第一节 网文作品授权合同分析 |
一、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基本内容 |
二、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特点 |
三、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缔约过程 |
第二节 网络文学产业的运营模式 |
一、互联网产业下文学作品发展状况 |
二、网络文学行业不同缔约模式探讨 |
第三节 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纠纷处理现状 |
一、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纠纷案件整体梳理 |
二、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
第二章 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争议原因剖析 |
第一节 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归纳 |
一、格式化许可合同问题 |
二、协议外作品授权问题 |
三、着作财产权扩张问题 |
四、创作期转换平台问题 |
第二节 文学作品传播模式的转变 |
一、传统文学作品版权产业模式探析 |
二、文学作品在互联网产业下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网络文学平台权利需求的扩张 |
一、着作权法的立法原理与现实困境 |
二、互联网经济下合同内容的扩张 |
第四节 网络文学市场的规制争议 |
一、网络文学平台具有互联网平台的共同特征 |
二、网络文学市场在相关市场的规制争议 |
第三章 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应对路径探讨 |
第一节 行业内制式合同无法应对网络文学市场 |
第二节 网络文学行业不同缔约模式的法律适用 |
一、出版社模式 |
二、“淘宝”模式 |
三、职业作家模式 |
四、经纪人模式 |
第三节 推出网络文学行业经纪人制度 |
一、经纪人制度的运作方式 |
二、经纪人制度的运作优势 |
三、经纪人制度的监管 |
第四节 探索互联网平台市场规制体系 |
一、相对优势地位规制路径 |
二、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引言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要 |
1.技术中介研究 |
2.技术中介合同研究 |
3.技术交易信任研究 |
4.小结 |
(三)研究思路、关键问题、创新之处 |
一、技术中介和技术中介合同的理论概要 |
(一)技术中介和技术合同的概念界定 |
1.技术中介 |
2.技术中介合同 |
(二)技术商品、技术中介、技术合同的特殊性分析 |
1.技术商品的特殊性 |
2.技术中介的特殊性 |
3.技术中介合同的特殊性 |
二、我国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司法实践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我国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司法实践问题 |
1.技术中介方义务区分不到位 |
2.技术中介方全程义务构建不足 |
3.技术中介方责任难确定 |
(二)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司法实践问题成因分析 |
1.立法层次低:义务难落地 |
2.缺乏规范体系:义务难适用 |
3.操作性不强:义务不明晰 |
4.实践标准不一:义务不统一 |
三、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的域外立法及启示 |
(一)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例 |
(二)大陆法系:以日德为例 |
(三)国外中介法律制度启示 |
1.健全的法律体系 |
2.严格的监督体系 |
四、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体系化 |
(一)正当性与必要性论证 |
1.义务的法律基础 |
2.意定与法定:价值的博弈 |
3.基准功能的确立 |
4.完全中介的特殊性考量 |
5.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实现 |
(二)义务体系化构建 |
1.义务的梳理与细化 |
(1)细化告知义务 |
(2)严守保密义务 |
(3)平衡尽力义务 |
(4)确立督促义务 |
(5)引入协调义务 |
2.义务的分层 |
3.法律责任的厘定 |
4.监督体系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选题 |
二、本文选题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概述 |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历史发展与法律背景概述 |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历史溯源与北欧发展 |
一、海上保险的历史 |
二、海上保险在北欧的传播 |
第二节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发展 |
一、标准保险方案的拟定 |
二、现代海事保险方案的形成 |
三、《北欧海事保险方案》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挪威保险条款的法律背景 |
一、北欧法律的区域化与现代化 |
二、法律的制定机构、司法系统和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 |
三、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特征与法律方法 |
第二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与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法律对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制 |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殊性 |
二、船舶保险条款对一般保险法的背离 |
第二节 船舶保险条款的名称与性质 |
一、条款的名称与翻译 |
二、条款的“准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基础内容 |
一、保险合同与保险单 |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第三章 “全部风险”原则下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的构建 |
第一节 对海上风险的承保 |
一、对海上风险承保范围的“积极界定” |
二、对海上风险保险承保范围的“消极界定” |
第二节 海上风险保险中的排除风险 |
一、由战争风险保险承保的风险 |
二、由本国国家主权权力带来的干涉行为 |
三、国家主权行为下的征用 |
四、破产及其他情形 |
五、RACE Ⅱ条款 |
六、其他未列明的除外风险 |
第三节 战争风险保险中的承保风险 |
一、战争或者类似战争使用武器的情形 |
二、由于外国国家主权权力带来的干涉 |
三、与SR&CC类似的行为 |
四、海盗 |
五、通过排除式表达的其他风险除外类型 |
第四节 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与特征 |
一、保险条款的风险框架 |
二、“全部风险”原则下船舶保险条款的特征 |
第四章 挪威船舶保险合同的因果关系规则 |
第一节 保险事故 |
第二节 普通的因果关系理论 |
一、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
二、因果关系理论的来源 |
三、法律规则与意思自治 |
第三节 法律上具体的因果关系规则 |
一、主要原因规则 |
二、分配规则的引入 |
三、分配规则的合理性 |
四、充分性规则 |
第四节 NMIP中的因果关系规则 |
一、经修正的分配规则 |
二、经修正的主要原因规则 |
三、某些战争风险的例外情形 |
第五节 其他影响因果关系规则的因素 |
一、无法判定损害风险类别的情形 |
二、确定责任的时间规则 |
三、未知缺陷或者损坏带来的进一步损坏 |
四、已知的缺陷或损害 |
五、关于“固有风险”引起损坏的例外 |
第六节 制裁的限制和除外 |
一、国际制裁与船舶保险 |
二、制裁限制条款的特征 |
第七节 船舶保险条款中因果关系的内容及影响因素 |
一、船舶保险条款中的因果关系规则 |
二、影响因果关系规则的合理性因素 |
第五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制定主体对“标准条款”性质的影响 |
第二节 标准条款的解释规则 |
一、立法或合同准备工作文件的价值 |
二、历史性的解释方法 |
三、其他常见条款的单独解释规则 |
四、合法性对规则效力自洽性的限制 |
五、特殊情况下的效力解释 |
第三节 合同条款解释一般规则对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影响 |
一、客观解释规则 |
二、对于客观解释方法的背离 |
三、系统性的解释理论 |
四、背景内容的解释方法 |
五、对于标准条款解释方法的历史性解释 |
六、法律规则对合同解释的限制 |
第六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借鉴的可能——法律和市场环境的相似性 |
第二节 借鉴的目的——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的协调 |
一、规则层面的差异与协调 |
二、船舶保险合同的合同自由 |
三、船舶保险合同的范畴 |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五、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边界 |
第三节 借鉴的对象——承保“全部风险”的保险条款 |
一、“全部风险”条款的构建 |
二、我国海上保险中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 |
三、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词简表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我国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发展体育经纪业对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
(一) 我国体育经纪业的发展情况 |
(二) 体育经纪业对体育产业发展的作用 |
二、我国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
(一) 立法概况 |
(二) 立法主要制度内容 |
三、发达国家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规制举要 |
(一) 美国体育经纪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 法国体育经纪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三) 日本体育经纪行为的法律规制 |
(四) 对我国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 |
四、国际体育组织对体育经纪行为的规制考察 |
(一) 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分析 |
(二) 国际篮联经纪人规程分析 |
(三) 国际田联经纪人规制分析 |
(四) 对我国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 |
五、我国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 合同规范化程度低 |
(三) 未成年人运动经纪规制缺位 |
(四) 违规责任规定不健全 |
(五) 纠纷解决机制效率低 |
六、完善我国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 完善体育经纪行为规制的法律体系 |
(二) 促进合同规范化 |
(三) 制定未成年人运动经纪规范 |
(四) 健全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责任规范 |
(五) 提高体育经纪纠纷解决效率 |
(六) 制定体育经纪的信用管理规范 |
七、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再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与原保险关联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体例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体例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再保险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再保险的历史沿革与界定 |
一、再保险的历史沿革 |
二、再保险的界定 |
第二节 再保险术语的界定 |
一、再保险单证 |
二、再保险市场 |
三、再保险经纪人 |
第三节 再保险形式 |
一、依责任基础区分的再保险形式 |
二、依再保险安排方式区分的再保险形式 |
第二章 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理论 |
一、再保险相对原保险的独立性 |
二、再保险相对于原保险的从属性 |
三、再保险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 |
一、再保险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再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方法 |
三、再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殊问题 |
第三节 合同默示条款理论 |
一、合同默示条款基本原理 |
二、默示条款在再保险合同中的应用 |
第三章 原保险条款的并入问题 |
第一节 并入的内涵和并入理论的演变 |
一、并入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二、并入的性质 |
三、并入与充分再保险条款的关系 |
第二节 并入的要件与范围 |
一、有效并入的要件 |
二、并入的范围 |
第三节 并入的限制 |
一、并入的意图 |
二、背对背推定 |
第四章 推定原保险与再保险背对背问题 |
第一节 背对背推定的基本理论 |
一、背对背推定的确立及定性 |
二、背对背推定的价值 |
三、各国对待背对背推定的态度 |
第二节 背对背推定的适用 |
一、背对背推定适用的条件 |
二、背对背推定适用的范围 |
三、背对背推定适用的特殊性 |
第三节 背对背推定的适用限制 |
一、非比例再保险 |
二、合同条款表述不一致 |
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分别订立 |
第五章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同一命运问题 |
第一节 同一命运的基本理论 |
一、同一命运观念的初衷及沿革 |
二、同一命运的内容和作用 |
三、同一命运条款的多种形式及其差异 |
第二节 同一命运原则的适用 |
一、同一命运原则适用的目的 |
二、同一命运原则适用的条件 |
三、同一命运原则适用于多层次再保险安排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同一命运原则的限制 |
一、诉讼合作条款 |
二、通融赔付 |
三、惩罚性赔偿 |
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 |
一、再保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
二、再保险合同准据法与再保险形式的关联性 |
三、普通法下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一、当事人的明示选法 |
二、当事人的默示选法 |
三、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推定 |
第三节 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适用的法律 |
一、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 |
二、特征性履行的适用 |
三、原保险合同准据法的适用 |
第四节 默示选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概念上的差异 |
二、实践操作上的差异 |
第七章 再保险法律问题的共性与个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共性与个性 |
一、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共性 |
二、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个性 |
第二节 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
二、采纳再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正确适用法律 |
三、借鉴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方法以完善相关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后记 |
(9)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及职能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2 国内外体育经纪人的研究概况 |
1.2.1 国外体育经纪人发展状况 |
1.2.2 国内体育经纪人发展状况 |
1.3 研究内容和结构设计 |
第2章 体育经纪人的角色定位 |
2.1 体育经纪人的分类标准 |
2.2 体育经纪人的职能特点 |
2.3 作为市场主体的体育经纪人承担的角色 |
2.4 作为法律主体的体育经纪人的角色定位 |
2.4.1 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
2.4.2 体育经纪人是权利和义务统一体 |
第3章 我国体育经纪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 |
3.1 体育经纪市场的结构困境 |
3.1.1 体育市场发展不平衡 |
3.1.2 体育经纪业与相关业态的融合度有待提高 |
3.2 体育经纪市场的人才困境 |
3.2.1 体育经纪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
3.2.2 体育经纪人培养体系不完善 |
3.3 体育经纪市场的制度困境 |
3.3.1 运动员产权界定不明晰 |
3.3.2 现行体育管理体制的缺陷 |
3.3.3 体育经纪行业自律的有效性不足 |
3.3.4 体育经纪市场法律制度的缺失 |
第4章 中外体育经纪人的立法比较 |
4.1 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法律体系 |
4.2 美国体育经纪人立法体系 |
4.3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体育经纪人立法概况 |
4.4 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的立法概况 |
4.5 域外体育经纪人立法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议 |
5.1 大力发展体育产业,规范体育市场的发展 |
5.1.1 加强体育经纪业与相关业态间的融合 |
5.1.2 明确运动员的产权划分 |
5.1.3 协调运动员的成绩和商业开发间的矛盾 |
5.2 规范体育经纪人培养体系和培养模式 |
5.2.1 加强体育经纪人培训师队伍的建设 |
5.2.2 严格筛选培训、认证机构和教材 |
5.2.3 推行体育经纪人“分层认证”制度 |
5.3 完善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 |
5.3.1 处理好经纪活动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
5.3.2 构建体育经纪人的信用评估制度 |
5.3.3 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机制 |
5.4 规范体育经纪活动的合同和佣金制度 |
5.4.1 加强体育经纪活动的合同管理 |
5.4.2 设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佣金制度 |
5.5 构建和完善体育经纪人的法律体系 |
5.5.1 制定体育经纪人的专门法律 |
5.5.2 协调地方政府在体育经纪人立法中的冲突 |
5.5.3 项目协会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
第6章 任重道远:我国体育经纪人职能创新的路径选择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中美体育经纪立法管理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2 美国体育经纪立法管理的基本框架 |
2.1 基本情况 |
2.2 分类与特点 |
2.2.1州政府法规。 |
2.2.2运动员工会法规。 |
2.2.3大体联法规。 |
3我国体育经纪立法管理体系 |
3.1 基本情况 |
3.2 分类与特点 |
3.2.1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法规。 |
3.2.2地方体育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 |
3.2.3二者关系。 |
4 中美体育经纪立法管理的问题分析 |
4.1 美国体育经纪立法管理问题分析 |
4.1.1联邦政府没有对体育经纪管理的统一立法。 |
4.1.2州立法规与联邦宪法商业法的法律矛盾。 |
4.1.3州立法规的供给不足及法规条款的不一致。 |
4.1.4市场对经纪行为“违规举证”的操作困难。 |
4.1.5市场对经纪人“准入条件”的规定缺损。 |
4.2 我国体育经纪立法管理的问题分析 |
4.2.1国家体育经纪人管理法规缺损。 |
4.2.2法规制定中行政色彩过于浓厚。 |
4.2.3体育经纪资格证书的互认问题。 |
4.2.4体育经纪人培训考核规范问题。 |
5 结论与建议 |
5.1 主要结论 |
5.1.1体育经纪法规制定和实施。 |
5.1.2体育经纪立法管理的全面性、操作性和实用性:美国较强, 中国欠缺。 |
5.2 美国体育经纪立法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5.2.1加快行政法规和法律建设。 |
5.2.2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
5.2.3加强经纪理论与实践研究。 |
四、经纪人的规范和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新行业与新税源:近代交易所税及交易税的兴设[J]. 魏文享.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 [2]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经验启示与比较借鉴[J]. 王桢,宋俊潼.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21(07)
- [3]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研究[D]. 刘乾.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义务研究[D]. 罗剑超.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5]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D]. 方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我国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吴彤. 山东大学, 2020(11)
- [7]再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与原保险关联的视角[D]. 何丹. 武汉大学, 2017(07)
- [8]《〈保险法〉(第三次重大修订)专家建议稿》最终成果[A]. 尹田. 保险法前沿(第四辑), 2017
- [9]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及职能创新研究[D]. 陈北楠. 集美大学, 2015(05)
- [10]中美体育经纪立法管理对比研究[J]. 李亚慰,李建设. 浙江体育科学, 2014(03)